115 原住民特考三等 人事行政類科 公共人力資源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由「甄補來源、任用資格、任期保障、績效考核、退休保障」等面向,闡述我國政務人員與公務人員的區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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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文官制度中「政務人員」與「常務文官」的基本區分。答題應掌握一項總原則:
政務人員重在政治責任與政策信任;公務人員重在考試任用、依法行政與職業保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中華民國憲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等規定。
本題所稱「公務人員」,應以具有任用資格、依法銓敘任用之常務人員為主要比較對象,而非將政務人員與公務人員作狹義法律名詞上的完全排斥。
解題方法
本題指定「甄補來源、任用資格、任期保障、績效考核、退休保障」五個面向,因此最適合採用「逐項比較法」:
- 先說明政務人員的制度特徵。
- 再說明常務公務人員的制度特徵。
- 最後指出二者背後所代表的文官制度原理。
作答時不可只列差異,應將各面向與「政治任命」或「功績制」連結,才能完整呈現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分析深度。
一、甄補來源
(一)政務人員
政務人員主要透過政治任命產生,甄補基礎不是國家考試成績,而是:
- 政治信任;
- 政策理念是否一致;
- 領導能力與行政經驗;
- 專業知識及社會聲望;
- 對執政團隊政策的支持程度。
其任命通常由總統、行政院長或其他依法具有任命權之機關首長為之。政務人員的功能,是協助政務首長形成政策、推動政策並承擔政治責任。
因此,政務人員的甄補具有「政治回應性」及「政策一致性」,不以公開競爭考試為主要管道。
(二)公務人員
常務公務人員以考試及格為主要進用方式,並透過銓敘、任用、分發、升遷及調任等制度建立文官體系。
其甄補基礎是功績原則,重點包括:
- 公開競爭;
- 考試公平;
- 專業能力;
- 資格審查;
- 職務歷練與年資累積。
《中華民國憲法》第85條確立公務人員之任用以考試定其資格,顯示常務文官制度以考試取才為核心。
(三)比較重點
| 比較項目 | 政務人員 | 公務人員 |
|---|---|---|
| 主要甄補方式 | 政治任命 | 考試及格、銓敘任用 |
| 主要考量 | 政治信任、政策能力、領導能力 | 專業能力、資格與功績 |
| 制度原理 | 政治責任制 | 功績制、專業文官制 |
| 人員流動 | 隨政權或首長更替而變動 | 原則上維持職業穩定 |
二、任用資格
(一)政務人員
政務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各該職務的憲法或法律規定辦理。其通常不要求具備國家考試及格資格,也不以銓敘審定官等為必要條件。
政務職務重視的是政策判斷及政治領導能力,因此任用資格可能包括:
- 特定職務所要求之國籍或身分;
- 法定學歷或經歷;
- 專業能力;
- 政治信任及政策立場;
- 法律所定不得任用事由。
例如部會首長主要是政務職務,其任用重點不在是否曾經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而在是否具有領導機關及推動政策的能力。
(二)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考試、銓敘規定具備任用資格。一般而言,必須具備:
-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
- 符合該職務所需之學歷、經歷或專業條件;
- 經銓敘審定官等、職等;
- 符合法定任用限制及消極資格規定。
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具有法律化及客觀化特徵,目的在於避免任用完全取決於個人關係或政治偏好。
(三)比較重點
政務人員採「職務導向」與「政治信任導向」,任用資格具有較大彈性;公務人員採「資格導向」與「功績導向」,必須符合考試及銓敘任用規範。
三、任期保障
(一)政務人員
政務人員原則上沒有固定任期保障,其去留與下列因素密切相關:
- 總統或行政首長更替;
- 政策方向改變;
- 政治責任;
- 首長信任關係;
- 政務表現及政治情勢。
政務人員接受的是政治責任,而非一般常務文官的身分保障。當其失去政治信任、政策方向不一致或首長改組時,可能遭到免職、改任或請辭。
因此,政務人員的職務具有「隨政務進退」的特色,原則上不得主張常務公務人員所享有的終身職保障。
(二)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經依法任用後,具有相對穩定的職業保障。除法律所定事由外,機關不得任意免職、停職、降級或懲處。
其身分保障主要表現在:
- 非依法定原因不得免職;
- 免職、停職及懲處須遵守法定程序;
-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申訴或再審議;
- 職務調動不得逾越法定權限或構成權利侵害。
這種保障不是絕對不能離職,而是機關必須依法律所定事由及程序處理。
(三)比較重點
政務人員的核心是「責任政治」,因此任期保障較弱;公務人員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與專業中立」,因此具有較強的身分保障。
常見錯誤是將政務人員的職務保障與公務人員混為一談。政務人員不是因為表現不佳才必然遭免職,而是其職務本質上即與政治信任相連。
四、績效考核
(一)政務人員
政務人員通常不適用常務公務人員的年度考績制度,不以《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甲、乙、丙、丁等考績結果作為主要管理方式。
其績效評估方式主要包括: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說明「正額錄取」、「增額錄取」、「限制轉調」等規定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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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中的三個制度:
- 依用人機關需求區分「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 錄取後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取得考試及格資格。
- 考試及格人員因考試性質不同,於一定期間內受到「限制轉調」。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一、正額錄取
(一)意義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公務人員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依序分配訓練。
因此,正額錄取係指:
在用人機關所提報的年度任用需求名額內,依考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的人員。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4條進一步規定,榜示錄取人員中,依成績高低算至分發機關提報的用人需求人數者,為正額錄取人員;若錄取名額最後一名有二人以上同分,則同分者均列為正額錄取。
(二)法律效果
正額錄取人員具有優先分配訓練的地位,通常依錄取類科、名次及分發作業規定接受訓練。
但須注意:
「正額錄取」只是錄取身分,尚不等於已取得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
仍須經錄取訓練,且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始完成考試程序並取得考試及格資格。
(三)無法立即受訓時的保留
正額錄取人員如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主要事由包括:
- 服兵役: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進修碩士或博士學位:碩士最長二年,博士最長三年。
-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最長二年。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最長三年。
保留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後,應於三個月內申請補訓;逾期未申請或未依規定報到受訓者,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二、增額錄取
(一)意義
增額錄取係指:
在正額錄取人員以外,依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另外增加錄取的人員。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必須在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因此,增額錄取具有「候補」性質,但並非單純備取名單。增額錄取者仍是正式的考試錄取人員,只是受限於職缺及任用需求,分配訓練的時間晚於正額錄取者。
(二)候用名冊與分配順序
候用名冊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增額錄取人員成績順序製作,供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分配訓練使用。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所稱「定期依序」,原則上是:
- 先完成正額錄取人員的分配訓練。
- 再依增額錄取人員成績高低順序分配。
- 配合用人機關需求定期辦理,原則上每二個月分配一次。
- 最遲至下次同項考試放榜前,仍未獲分配訓練者,原則上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三)增額錄取人員的資格消滅事由
增額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會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 經分配訓練後,未於規定期限報到接受訓練。
- 在下次同項考試放榜日前,仍未獲分配訓練。
- 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分配或報到受訓。
但因服兵役尚未屆滿,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經核准延後分配訓練者,不因下次考試放榜前尚未分配而當然喪失資格。
(四)與正額錄取的比較
| 比較項目 | 正額錄取 | 增額錄取 |
|---|---|---|
| 名額基礎 | 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內 | 正額以外增加之名額 |
| 分配順序 | 優先分配訓練 | 正額分配完畢後再分配 |
| 名冊 | 一般錄取名冊 | 候用名冊 |
| 分配方式 | 依序分配訓練 | 配合職缺及需求,依成績定期分配 |
| 未獲分配的效果 | 原則上不涉及此問題 | 下次同項考試放榜前未獲分配,原則上喪失資格 |
| 保留或延後 | 可依法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 僅限法定事由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
三、限制轉調
(一)一般考試及格人員的限制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的機關、學校任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明定,三年期間的起算點為:
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
因此,限制轉調不是從「報名日」、「榜示日」或「開始受訓日」起算,而是從取得考試及格資格日起算,且須注意實際任職期間。
(二)限制轉調的目的
限制轉調制度主要具有下列功能:
- 確保考試取才與機關用人需求相互配合。
- 避免錄取人員一取得資格即離開原分發機關。
- 維持偏遠地區、特殊機關及特定業務的人力穩定。
- 防止考試分發制度遭到規避。
限制轉調是對考試及格人員任職流動的法定限制,不是剝奪其公務人員身分,也不是禁止其在任何情況下調動。
(三)特種考試的限制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當你成為國家公務人員之後,與國家產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因此將享有哪些公務人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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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與國家成立「公法上職務關係」後,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其核心在於:公務人員並非單純受國家指揮監督的義務主體,也具有依法請求國家給付、保障身分及提供救濟的權利。
依憲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相關法規,公務人員權利可整理為:
- 身分保障權
- 俸給與財產上請求權
- 工作權與工作條件保障
- 陞遷與職涯發展權
- 福利與退休保障權
- 結社及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
- 救濟權
本題涉及法規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申論題,適合採用「法律性質—權利類型—具體內容—限制與救濟」的架構作答。
首先說明公務人員與國家間的法律關係,其次依權利性質分類說明,最後補充公務人員權利並非毫無限制,仍須受法律及公務倫理規範拘束。如此可避免僅列舉名詞,並能呈現完整的法學論述。
一、身分保障權
公務人員依法任用後,即取得法定公務人員身分。其身分及基於身分所生的權益,應受法律保障。
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基本精神是:
- 公務人員的身分應予保障。
- 非依法定原因及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免職、停職、降級、減俸或作其他不利處分。
- 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非依法不得減少或剝奪。
因此,長官不得僅依個人好惡任意剝奪公務人員職務或降低待遇。即使機關基於組織調整、考績、懲戒或其他法定事由作成不利處分,也必須具備法律依據,並遵守正當程序。
二、俸給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享有請領法定俸給及其他依法定資格取得之給與的權利。
其內容包括:
- 本俸及年功俸。
- 加給及其他依法定要件發給的待遇。
- 依法執行職務所生的必要費用或補助。
- 退休金、資遣給與及撫卹金等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俸給不是長官自由裁量的恩惠,而是公務人員依法律及任用資格所取得的公法上權利。國家如欲減少、停止或變更相關待遇,必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三、工作權及工作條件保障
公務人員享有依法執行職務及維持合理工作條件的權利,包括:
- 依職務編制及任用法規擔任適當職務。
- 在安全、合理的工作環境中執行職務。
- 享有法定的工作時間、休假、請假及休息制度。
- 執行職務時,獲得必要的設備、資訊及行政協助。
- 因公受傷、罹患職業疾病或執行職務遭受危害時,依法獲得保障及補助。
公務人員的工作權並不代表具有永久擔任特定職務的權利。機關如因組織調整、業務需要或法定事由調整職務,仍須遵守法律規定,不得藉由調職、降調或其他管理措施,實質規避身分保障。
四、陞遷及職涯發展權
公務人員在符合資格及法定條件下,享有依法參加陞遷、甄審、考試、訓練及進修的機會。
陞遷制度應依下列原則運作:
- 功績原則。
- 公平競爭原則。
- 公開透明原則。
- 適才適所原則。
- 用人與培育並重原則。
公務人員並沒有「必然升遷」的權利,但具有依法公平參與陞遷程序及接受合理評比的權利。機關不得因性別、族群、身心障礙、宗教、政治立場或其他與職務能力無關的因素,作成不合理差別待遇。
五、福利及退休保障權
公務人員除現職待遇外,亦享有各項法定福利及退休保障,包括:
- 休假、婚假、喪假、病假及其他法定假別。
- 公務人員保險及相關社會保障。
- 退休、資遣及撫卹制度。
- 因公傷病或死亡所生的補償及撫卹。
- 依法提供的醫療、福利及照護措施。
- 依法參加各項福利制度及優惠措施。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原住民族三等特考筆試錄取後,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必須接受哪些訓練?各自強調哪些訓練重點?哪些事由可以保留受訓資格?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後之「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制度」,重點包括:
- 訓練種類及功能。
-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之訓練重點。
-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受訓時,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法定事由、期限及程序。
法源主要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第5條、第21條,以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條、第5條、第12條、第15條、第16條。以下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一、錄取後應接受之訓練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原則上分為:
- 基礎訓練。
- 實務訓練。
原住民族特考三等人事行政類科並非具有特殊訓練性質之類科,因此依一般訓練架構辦理。依原住民族特考歷年訓練計畫,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通常為四個月,其中基礎訓練約四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實際期間仍以民國115年度核定之訓練計畫為準。
考試錄取人員須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始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再依規定分發任用。
二、基礎訓練
(一)訓練目的
基礎訓練主要是使初任公務人員具備進入公務體系所需的共同基礎素養,建立其對公務員角色、行政運作及公共服務的基本認識。
(二)訓練重點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5條,基礎訓練著重:
- 基本觀念:包括公務人員角色、政府組織、行政運作及依法行政等基本認識。
- 品德操守:建立廉政倫理、行政中立、忠實義務及公務紀律觀念。
- 服務態度:培養公共服務精神、行政責任、同理心及對人民負責的態度。
- 行政程序與技術:學習公文處理、行政程序、文書作業、溝通協調及其他公務所需之基本行政技能。
(三)訓練性質
基礎訓練是「共通性、養成性」訓練,並非針對個別機關職務所設計。其功能在於建立初任人員共同的公務價值與基本工作能力。
三、實務訓練
(一)訓練目的
實務訓練係錄取人員分發至用人機關後,透過實際工作、業務指導及職場學習,使其熟悉所任職務內容,將基礎訓練所學運用於實際行政工作。
(二)訓練重點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5條,實務訓練著重:
- 增進工作所需知能:熟悉機關組織、業務流程、法令規章、職務內容及行政作業。
- 考核品德操守:觀察受訓人員是否遵守法令、服從職務指揮、謹守行政倫理及廉政規範。
- 考核服務態度:考核其工作態度、責任感、團隊合作、溝通協調及對內外部服務對象的應對表現。
對人事行政類科而言,實務訓練內容通常包括人事法規適用、任免遷調、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訓練進修、差勤管理及人事資料維護等業務。
(三)原住民族特考之實務特色
原住民族特考錄取人員分發至原住民族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中央、地方機關及學校服務,實務訓練除一般職務知能外,並應重視:
- 原住民族政策及相關法令。
- 原住民族文化與族群差異。
- 族群主流化及文化敏感度。
- 原住民族地區行政實務。
- 與原住民族部落、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之溝通協調。
此部分屬於實務訓練中「工作所需知能」的具體化,不能取代基礎訓練,也不能誤列為第三種法定訓練類別。
四、得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
(一)適用對象
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原則上限於正額錄取人員。增額錄取人員並非依同一規定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而是依相關規定辦理延後分配訓練。
(二)法定事由及保留期限**
- 服兵役
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進修碩士學位
須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外國大學進修碩士學位,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 進修博士學位
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 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