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原住民特考三等 社會行政類科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社會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第 1 題2 分

地方執行機關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辦理勘查作業,申請人如對勘查結果不服,得於結果通知送達後,依限向哪個機關提出複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所定禁伐補償勘查結果的救濟程序,重點是分辨「辦理初勘的地方執行機關」與「受理複勘申請的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該條例規定,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勘查後,申請人如不服勘查結果,應於結果通知送達後的法定期限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複勘申請。因此,不能只看哪個機關負責初次勘查,應依規定確認複勘的受理機關。

選項分析

  • (A) 鄉(鎮、市、區)公所:錯誤。 鄉(鎮、市、區)公所屬地方執行機關,負責辦理勘查作業;申請人不服勘查結果時,複勘申請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達悟族青年 Kinaban 期待著滿 20 歲後可以投票選立法委員,請問屆時她將領到的選票,最有可能的情形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選舉權年齡為年滿 20 歲。《中華民國憲法》第 130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4 條均有相關規定;年滿 20 歲只是取得選舉權的年齡門檻,仍須符合選舉人資格。

立法委員選舉採兩票制:一張候選人票,可投區域立委或原住民立委;另一張是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的政黨票。原住民立委分為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選舉區,選舉人須具備相應的原住民身分。

解題方法

先判斷 Kinaban 的原住民身分,再對應可領取的候選人票。題目設定她是達悟族青年;達悟族通常歸入山地原住民身分,因此候選人票應為山地原住民立委選舉票。政黨票則是另一張,因此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下列何者並非山地原住民之條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對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認定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山地原住民須符合兩項條件:

  1. 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
  2. 戶口調查簿登記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

相較之下,「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是平地原住民的認定要件,不是山地原住民要件。

解題方法

抓住第 2 條將山地與平地原住民分別列舉的結構,先找出山地原住民的兩項條件,再辨認選項中是否混入平地原住民的登記要件。題目問「並非」山地原住民條件,因此選出不屬於山地原住民要件的項目。

選項分析

  • (A) 具有原住民身分:錯誤選項。 山地原住民屬於原住民的一類;但第 2 條的山地原住民認定要件並未將「具有原住民身分」列為獨立條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按「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中央諮詢會」的組成說明,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5 條,重點是中央諮詢會的委員人數、性別比例、召集人資格及委員任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第 5 條規定:中央諮詢會置委員 17 人至 23 人,任期 2 年;其中 1 人為召集人,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首長,或指定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副首長 1 人兼任;委員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遴聘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解題方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大專校院規劃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得融入有助於原住民族文化安全知能發展之教學或學習活動,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健康法》及其授權訂定的《大專校院健康照護相關科系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文化安全課程實施辦法》,重點是辨認哪些教學或學習活動有助於發展原住民族文化安全知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文化安全課程旨在協助健康照護相關科系學生理解原住民族的文化、歷史與健康需求,並培養尊重文化差異、提供適切照護的能力。選項中前三項都直接涉及文化照顧、照顧議題或原住民族權利;「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則是國家推動轉型正義教育的政策綱領,並非本課程所列的教學或學習活動。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限定:「大專校院規劃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判斷時要看選項是否直接對應文化安全知能,例如文化照顧策略、文化敏感度,以及原住民族權利與健康照護的關聯。再辨認是否有選項雖然涉及原住民族議題,卻屬於較廣泛的教育政策,而非本題所問的課程活動。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下列有關原住民族健康法中促進原住民族健康及建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之規範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健康法》中健康政策的原則、政策會議、文化安全教育,以及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進用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法規鼓勵培育、進用及留用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並針對原住民族地區的公立健康照護機構規定優先進用;適用範圍並非所有公立健康照護機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規的關鍵用語,尤其注意進用規定的適用範圍。D 把「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健康照護機構」擴張成「所有公立健康照護機構」,範圍過廣,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應尊重原住民族意願及自主發展精神,符合本法建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健康政策的意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下列有關原住民族語老師任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具備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之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 2 條所定的族語能力門檻。依民國 114 年修正規定,取得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者,任教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須具備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任教國民小學,須具備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

本題所稱「應具備」是判斷法定最低級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各教育階段對應的法定門檻列出,再比對選項所寫的級別是否符合規定。關鍵在於分清國小與國中、高中的門檻:國小為中高級以上;國中與高中為高級以上。題目提到幼兒園,但本題所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 2 條沒有列出幼兒園的這項分級標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之規定,專職族語老師的工作項目,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 16 條,辨認專職族語老師可負責的工作項目,以及學校不得安排的職務。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第 16 條第 1 項列有五類工作;第 2 項另明定,學校不得安排專職族語老師擔任導師、編制內主管職務或同意商借至機關服務。

解題方法

先對照第 16 條第 1 項列舉的工作項目,再看選項是否落入第 2 項明文禁止安排的職務。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禁止規定相抵觸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有關專職族語老師授課節數及聘用之規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中專職族語老師的授課節數、減授節數、研習時數及兼課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本辦法第 17 至第 19 條的數字與條件:基本授課節數為每週 20 節;特定情形經核准得減授;研習與兼課則分別另有規定。題目各選項均以數字或適用條件設計,逐項核對條文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本辦法第 17 條,專職族語老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為 20 節。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下列有關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之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的獎勵對象、分階段額度上限,以及執行設置階段的獎勵比例。依題意,以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為準。

該辦法把獎勵分成「規劃評估階段」與「執行設置階段」:前者補助示範計畫規劃及推廣宣導,後者獎勵在原住民地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

解題方法

依序比對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先確認獎勵對象,再核對兩階段金額上限與設置經費比例。辨識數字時要特別分清楚「規劃階段」和「執行階段」的上限,以及比例是 50% 還是 60%。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依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原住民自製獵槍許可及管理規範內容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的名詞定義、保管規範及持有數量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於民國 114 年 3 月 15 日施行。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中的關鍵文字與辦法對照:身分定義看第 3 條,甲式自製獵槍定義也看第 3 條,持有數量看數量限制規定;存放地點則核對保管規範是否真的要求「自有住宅」。官方答案為 B,其錯在把保管地點限縮為自有住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辦法第 3 條第 1 款所稱「原住民」,是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選項符合條文定義。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應行注意事項之指引,係由中央何二機關會同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3 項對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指引的訂定權限。依該項規定,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調查確認;其內涵意義、取用方式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的指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姓名登記事項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因此,兩機關會同訂定指引。

解題方法

先拆解法條中的兩種職責:

  • 調查確認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即原住民族委員會。
  • 訂定相關指引: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

題目問的是「何二機關會同定之」,考的是指引訂定機關,而不是由誰調查確認慣俗。依此選擇內政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原住民申請因其所屬民族之文化慣俗須改傳統姓名時,下列何者非得確認「是否符合該族傳統文化」之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及《姓名條例施行細則》對原住民因文化慣俗改用傳統姓名的證明規定。原住民族各族的傳統姓名慣俗不同;申請人取用的傳統姓名若不屬於《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指引》明列的情形,須由有權機關確認是否符合其所屬民族的文化慣俗。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7 款,相關證明文件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的原住民族事務單位確認。戶政事務所受理改名登記時,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規限定的機關類型,再檢查各選項:

  1. 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2.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的原住民族事務單位:例如地方政府原住民族行政機關。
  3. 其他業務單位,即使服務原住民或辦理原住民族教育,也不因此成為法規指定的確認機關。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姓名條例就臺灣原住民族姓名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對原住民族姓名登記、傳統名字使用及改名次數的規定。判斷重點有二:一是傳統名字登記時,是否須加入音界號;二是姓名變更次數限制的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拆成「姓名形式」與「改名次數」兩類,再對照《姓名條例》規定。傳統名字可依各族文化慣俗採不同命名方式,並非一律以音界號區隔;只要選項把特定格式說成所有人都必須遵守,即應檢查是否過度概括。

選項分析

  • **(A) 正確。**原住民族文字拼音字母變更而漢字音譯未變,依法不計入改名次數。判斷時要分清楚「拼音字母變更」與「姓名實質變更」。
  • **(B) 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按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之規定,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下列程序何者正確?

①辦理公聽會、說明會或其他適當方式諮商相關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 ②經主管機關召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通過。 ③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邀請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進行現場勘查。 ④作成指定或登錄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1 條所定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程序依序為:

現場勘查→諮商→審議會審議→作成處分、公告及通知\text{現場勘查} \rightarrow \text{諮商} \rightarrow \text{審議會審議} \rightarrow \text{作成處分、公告及通知}

也就是先了解文化資產現況,再諮商相關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接著交由審議會審議,最後作成指定或登錄處分並公告、通知。

解題方法

將題幹四項程序逐一對照辦法第 11 條的法定順序:

  1. ③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等進行現場勘查。
  2. ①辦理公聽會、說明會或其他適當方式,諮商相關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
  3. ②由主管機關召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通過。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下列有關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內容,何者敘述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關於原住民身分取得、放棄及子女身分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適用的是民國 113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的條文。

關鍵在於區分兩種取得身分的方式:

  • 《原住民身分法》第 3 條第 1 項:父或母為原住民,當事人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的姓,符合其中一款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 同條第 2 項特別規定:依第 1 項第 2 款「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名字」取得身分者,其子女從其姓,仍須依第 2 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並非只要從姓就當然取得。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原住民身分法》第 3 條、第 5 條及第 6 條的文字。題目問「何者敘述錯誤」,因此只要找出選項中將法定要件擴張或省略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第 3 項,原住民成年後申請放棄身分者,申請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原住民身分不喪失。選項內容與條文相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祖父為泰雅族、父為太魯閣族、母為卑南族,其子女之民族別,應如何決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民族別」如何認定,不是祖父母的民族能否傳給孫子女。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父母均為原住民且民族別不同時,子女的民族別依其父或母所屬民族認定;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決定。

題幹中父親為太魯閣族、母親為卑南族,兩者都是原住民族且民族別不同。祖父為泰雅族,不影響本題子女民族別的決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父母雙方是否為原住民,再比較其民族別。本題父母都是原住民,但分屬太魯閣族與卑南族,因此適用父母民族別不同時的規則:未成年子女由法定代理人協議從父或從母。祖父的泰雅族身分不在這項選擇範圍內。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組織規定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4條,重點是主任委員的產生方式、副主任委員的原住民身分資格,以及委員的人數、待遇與族群代表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組織法條文,特別留意「特任」與「提請任命」的差別:主任委員是特任職,法條規定其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並未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選項所稱「行政院院長依其職權提請總統任命」,不是該條規定的主任委員產生方式;該選項將其他任命程序的表述混入本法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專職族語老師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其最高級別為優級(薪傳級)者,每人每月薪資加發數額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 14 條所定的專職族語老師薪資加發額度。判斷時要抓住兩項條件:一是對象為專職族語老師,二是族語能力證明的最高級別為優級(薪傳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符合上述條件者,除依薪資支給基準支薪外,每人每月加發新臺幣 3,000 元。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的「優級(薪傳級)」對應到辦法所列的級別,再查第 14 條的加發金額。條文規定,優級(薪傳級)每月加發新臺幣 3,000 元;題目問的是「加發數額」,因此選擇 3,000 元即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原住民族健康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健康照護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健康法》第 9 條第 1 項所稱「健康照護人員」的範圍。依該項規定,原住民族地區的公立健康照護機構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或熟諳當地族語的健康照護人員;人員範圍由《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第 2 條明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列入的健康照護人員包括醫事人員、公共衛生師及照顧服務人員;未列入社會工作師。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對照《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第 2 條的列舉項目即可。題幹引用《原住民族健康法》第 9 條第 1 項,但該項的人員範圍須搭配辦法確認,不能只憑一般對「健康照護」工作的理解判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自民國 114 年起,依法核發禁伐補償金之額度,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 6 條所定的禁伐補償金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條文明定自民國 114 年起,每年每公頃核發新臺幣 6 萬元;自 114 年起,補償額度並依規定每兩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自民國 114 年起」,再對照同條例第 6 條的年度金額規定。該條將 114 年起的額度明定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 6 萬元,因此選擇相符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禁伐補償金核發後,下列何者非「地方執行機關應撤銷禁伐補償,並命受領人按月依比例返還當年度之禁伐補償金」的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 7 條,辨別補償金核發後,哪些事由會導致地方執行機關撤銷補償,並命受領人按月依比例返還當年度補償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第 7 條列有四種事由,其中「竹、木覆蓋率未達七成」須是竹、木遭擅自拔除、採取或毀損所致;若是病蟲害、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領人的情形所致,條文明定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7 條列舉事由及其例外。A、B、C 分別對應條文所列的身分喪失、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喪失,以及受領其他中央機關獎勵金、補償或補助等情形;D 則落在「病蟲害或天然災害所致」的例外,因此不屬於應撤銷並返還的事由。

選項分析

  • (A) 申請人喪失原住民身分:錯誤選項。 這是第 7 條明定的撤銷事由之一;申請人喪失原住民身分時,地方執行機關應撤銷禁伐補償,並命受領人按月依比例返還當年度補償金。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有關已登記原住民保留地附近之未登記土地,是否屬原住民保留地之審認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已登記原住民保留地毗鄰之未登記土地,是否屬原住民保留地範圍的審認權責。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鄉(鎮、市、區)公所審認;審認屬於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後,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土地是「毗鄰已登記原住民保留地的未登記土地」,問題問的是「是否屬原住民保留地的審認方式」。接著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辨識權責組合:地方主管機關與鄉(鎮、市、區)公所共同審認。題目問的是審認,因此不應將其他土地權利案件的審查委員會程序或中央主管機關角色混入。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鄉(鎮、市、區)公所查明審認,符合命題年度法規所定的權責組合。選項的「查明審認」也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相關函示所載處理方式相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有關原住民保留地之管理及開發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關於權利塗銷、承租人資格、公有土地撥用程序及非原住民承租例外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述程序與辦法條文,特別留意公有原住民保留地變更用途時,是否只須地方主管機關同意,還是仍須依政府機關或學校申請用地的完整程序辦理。

選項分析

  • (A) 正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原住民設定的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權利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題目所述耕作權情形及程序符合條文。

  • **(B) 正確。**同辦法第 15 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承租權等權利後,原則上不得逕行轉讓或出租;違反者不得申請受配原住民保留地。題目所述符合該項限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國有土地經劃編、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應由哪一機關會同原土地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中央主管機關,並依規定註明原住民保留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5 條所定的登記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國有土地經劃編、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原土地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註明原住民保留地。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誰是原住民保留地的中央主管機關,以及誰負責會同原土地管理機關辦理囑託登記。題目問的是後者。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地方主管機關;第 5 條則明定由該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囑託登記。因此應選地方政府。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之租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取後,應納入何種基金,專款專用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及經濟發展之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租金的收取與用途。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租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取,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並專款用於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及經濟發展。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租金」及「保留地管理及經濟發展」兩個關鍵詞,對應法規所定的基金用途。這筆租金並非一般國土或轉型正義財源,而是歸入專供原住民族發展及保留地相關事項使用的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選項分析

  • (A)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正確。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租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取後,納入此基金,專款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及經濟發展之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原住民族教育法所指原住民族專長人士,係其專長領域足以支援教師擔任教學,具相關經歷、著作或事蹟,且未滿幾歲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對「原住民族專長人士」的年齡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第 4 條所稱原住民族專長人士,須為未滿 60 歲之原住民,其專長領域足以支援教師教學,並具備相關經歷、著作或事蹟等資格。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專長領域足以支援教師擔任教學」及「具相關經歷、著作或事蹟」,即可辨認題目是在考「原住民族專長人士」的法規定義。條文規定年齡為「未滿六十歲」,因此選擇 60 歲。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設置審查小組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下列就審查小組之組成說明,何者敘述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第六條,重點是審查小組的委員組成。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原住民身分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審查委員並應邀請相關機關、該族群部落人士及專家學者擔任。

該條另規定,具原住民身分的審查委員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與申請者的民族別相同。這個比例是「二分之一」,不是「三分之二」。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特別留意分母與比例條件:原住民身分委員及性別比例各有門檻;民族別相同的要求,則只適用於具原住民身分的審查委員,且門檻為二分之一以上。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其最近連續 2 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多少百分比以上,其原住民專班招生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第十條,測驗設立原住民專班時,招生名額能否採外加方式、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的註冊率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最近連續二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須達到一定標準;公立學校為百分之八十以上,私立學校為百分之七十以上,符合者得採外加名額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再對應法條的公立學校門檻。題目問的是「應達多少百分比以上」,因此要選公立學校新生註冊率的標準,也就是百分之八十。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的歲時祭儀放假規定,重點在於申請資格、可依循的族別,以及放假天數與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具原住民身分者可依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所屬民族的歲時祭儀申請放假三日;三日得分次或連續申請。申請人須具原住民身分,並不以提出實際參與祭儀活動證明為要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誰有放假資格,再看可依據哪些親屬的族別,最後核對天數與放假方式。適用對象是具原住民身分者;族別選擇包含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因此,具原住民身分者得依配偶所屬民族的歲時祭儀放假,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台泥和平廠以氣化技術處理花蓮縣垃圾,引發是否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之爭議。就此,民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最高行政法院於本案判決(112 年度上字第 487 號)之重要見解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的諮商同意程序,以及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 6 月 25 日 112 年度上字第 487 號判決對「原住民族土地」範圍的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原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等行為,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判決指出,該項所稱「原住民族土地」包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均不以公有土地為限。

解題方法

抓住判決的兩個關鍵結論即可判斷:

  1. 原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的「原住民族土地」不以公有土地為限,因此不能只因系爭土地是私有土地,就排除諮商同意程序。
  2.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 3 條第 2 款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限於公有土地,逾越原基法第 21 條第 4 項的授權範圍,增加法律所無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截至民國 114 年 7 月 5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並刊登公報之部落合計 741 個(扣除混居重複列計之部落),並有 8 個部落由不同之原住民族混居,其中位於高雄市那瑪夏區的瑪雅部落是目前唯一由 3 個原住民族混居的部落,試問其成員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部落的族群組成辨識,重點是高雄市那瑪夏區瑪雅部落由哪三個原住民族混居。題幹已指出瑪雅部落是目前唯一由三個原住民族混居的部落;依題目所列官方答案,三族為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布農族。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無須以法條版本判斷。

解題方法

直接鎖定題幹所指的部落「瑪雅部落」,核對三族名稱即可。要特別區分「部落內族群混居」與「該地區曾有其他族群遷入或居住」:題目問的是瑪雅部落的三族組成,不是那瑪夏區所有曾經出現過的族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5 條:「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莫拉克風災後政府進行重建工作,規劃永久屋政策,並與災民簽訂「三方契約」,關於契約內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莫拉克風災後永久屋政策中「三方契約」的權利安排,以及房屋所有權與土地權利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5 條要求政府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題目則以莫拉克永久屋政策作為情境,詢問契約中土地與房屋權利如何分配。

三方契約由政府、民間團體與受災民眾共同簽訂。典型安排是政府提供土地,民間團體出資興建住宅並贈與受災民眾;受災民眾取得房屋所有權,並依約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則仍屬政府。

解題方法

先拆開題幹所問的兩種權利:

  1. 土地由誰提供、誰取得所有權? 永久屋基地由政府提供,災民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
  2. 房屋由誰興建、誰取得所有權? 房屋由民間團體興建並贈與災民,災民取得房屋所有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2 項:「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為此,司法院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已陸續於各法院設置原住民族專庭(股)。請問下列事件何者應由原住民族專庭(股)審理?

①被告是原住民的刑事案件。 ②被害人是原住民的刑事案件。 ③雙方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的民事事件。 ④一方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的返還土地事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專庭(股)的審理案件範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實際哪些案件交由專庭(股)審理,則依司法院所定案件類型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司法院指定的案件範圍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案件類型,再對照兩組審理範圍:

  1. 刑事案件:被告為原住民者,由原住民族專庭(股)審理;判斷標準是被告身分,不是被害人身分。
  2. 民事案件:
  • 雙方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或原住民族的民事事件。
  • 一方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或原住民族,且案件屬指定類型,例如返還(交還)土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意旨,協助法院及檢察署於認定案件是否具文化衝突性質時,提供諮詢意見,或提出文化抗辯是否成立之意見,特成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的落實機制。依該條,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等,應尊重原住民族的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並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傳譯。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協助法院及檢察署處理文化衝突案件、提供諮詢意見及提出文化抗辯是否成立之意見,設置的組織名稱是「原住民族司法諮詢會」。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題幹的兩個線索:「協助法院及檢察署」及「文化衝突、文化抗辯」。這些工作屬於司法程序中的諮詢,因此對應「原住民族司法諮詢會」,選項 D。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依據民國 114 年第 6 週內政統計通報:魯凱族及排灣族之山地原住民分別約占 8 成及 7 成 9,同一個族群之所以在制度上被區分為山地或平地原住民,主要與族人原籍設在山地或平地行政區域內攸關,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請問認定原籍的時間點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對「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分類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兩者的區別與族人原籍所在地有關:原籍在山地鄉者,為山地原住民;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者,為平地原住民。判斷原籍所採的時間點是臺灣光復前。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原籍」,再回到《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確認原籍認定時點。題目問的是原籍應以何時的行政區域為準,不是問身分法何時施行,也不是問族群分布統計的年份,因此選「臺灣光復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認定審理時之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違憲。本案經立法院修正原住民身分法後,若對照新法第 3 條第 1 項與舊法之規定,就父或母為原住民之情形,新增了哪一款子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條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修法前後,父或母為原住民時,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要件差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修正後的第 3 條第 1 項新增一款:子女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也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解題方法

比較新法與舊法在「父或母為原住民」情形下的身分取得條件,即可找出新增條件。新法新增的是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傳統名字的姓名方式,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取用漢人姓名」及「並列傳統名字」兩個要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民國 113 年 5 月 14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姓名條例修正案,透過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促進族群間更進一步認識了解彼此。現行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關於原住民姓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 ②傳統姓名以原住民族文字登記者,應使用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所列之文字及符號。 ③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依「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指引」為之。 ④臺灣原住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得申請改姓。 ⑤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得申請改名,但以 3 次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及《姓名條例施行細則》中,臺灣原住民族取用、登記傳統姓名,以及改姓、改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民國 113 年修正《姓名條例》後,原住民族依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可以使用原住民族文字;施行細則則進一步規範文字與符號的使用方式,以及依文化慣俗改名的辦理原則。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規定,尤其注意「改名次數」:一般改名有法定限制,但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改名,不受一般次數限制。因此,①至④符合規定,⑤把文化慣俗改名誤寫成「以 3 次為限」,是本題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① 正確。《姓名條例》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修法後,傳統姓名不再受只能以中文文字登記的限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8 日公布釋字第 810 號,宣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關於未進用足額之原住民者應繳納代金的制度違憲,並限期 2 年內完成修正。請問本案宣告法規違憲之主要原因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810號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代金計算方式的憲法審查。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脈絡,得標廠商未足額進用原住民,須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代金。

課予代金義務會減損廠商財產,涉及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釋字第810號指出,一律按公式計算,可能使特殊個案的代金高於採購金額,造成負擔顯然過苛;立法者未設適當調整機制,因此在此範圍內違反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分辨解釋審查的標的:釋字第810號檢視的是「代金如何計算」,不是「要求得標廠商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本身。

再對照解釋理由:代金計算公式欠缺個案調整,可能造成代金與採購金額顯不相當,過度限制財產權。這與選項 D 所述相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持槍狩獵野生動物遭判刑事件,民國 110 年 5 月 7 日司法院大法官公布釋字第 803 號解釋。關於該案涉及之下列法規,何者經大法官認定為違憲?

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關於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以自製者為限,始能免除刑罰。 ②「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就「自製獵槍」之定義規定。 ③「野生動物保育法」關於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不受該法部分條款之限制。 ④「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有關申請期限及程序、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中動物種類及數量之部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對原住民族狩獵相關規範的合憲性判斷。解題時要分清楚三個層次:槍砲條例的除罪範圍、獵槍的具體定義,以及野生動物狩獵的事前許可與申請細節。

釋字第 803 號肯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受憲法保障,同時指出國家仍須兼顧生命安全與野生動物保育。因此,不能把解釋讀成「所有狩獵管制都違憲」;大法官只認定特定規範部分違憲。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釋字第 803 號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解釋的結論即可:

  • ①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合憲。 將未經許可持有等行為的除罪範圍限於自製獵槍,屬立法形成空間;「自製之獵槍」一詞也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②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款:部分違憲。 大法官認為該規定對自製獵槍的規範不足,未能符合保障原住民安全從事合法狩獵的要求。
  • ③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合憲。 狩獵事前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管制方式,本身尚未違反比例原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非原住民乙欲購買原住民甲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營民宿,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丙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甲以該地為乙設定地上權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636 號裁定,下列何者應屬無效?

①乙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 ②甲丙間之買賣契約。 ③甲為乙設定地上權之行為。 ④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保留地不得以借名方式使非原住民取得所有權,以及違反此限制的法律行為效力。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2 項,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也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的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依《民法》第 71 條本文,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無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於民國 114 年 1 月 13 日修正;本題所涉「移轉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的規定仍適用。〔司法院大法庭裁定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解題方法

依序看題目中的四個法律行為:乙、丙間的借名登記;甲、丙間的買賣;甲為乙設定地上權;甲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

判斷關鍵是整體安排的實際效果。乙出資、借用丙的原住民身分取得登記,並由甲替乙設定地上權,整體上是以丙為名義人,讓非原住民乙實質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認為,這些行為都無異於實現非原住民取得保留地所有權的效果,違反前述禁止規定,依《民法》第 71 條本文均屬無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636 號裁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請問該條所稱之「原住民族土地」係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法定用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同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第 21 條所使用的「原住民族土地」,應依此定義判斷。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引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問「原住民族土地」的範圍,直接回到該法第 2 條第 5 款查定義即可。定義由兩部分組成:傳統領域土地,以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選項須同時包含兩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 7 屆起 113 人,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其中原住民立法委員之名額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對立法委員名額與原住民立委席次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 7 屆起為 113 人,其中「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 3 人」。

「各 3 人」表示兩類原住民立委名額分別固定為 3 人,合計 6 人;不是依原住民人口比例分配。

解題方法

直接抓增修條文第 4 條的原文關鍵字「各三人」即可判斷:平地原住民 3 人、山地原住民 3 人,因此選項 B 正確。題幹提到立委總額 113 人及任期 4 年,是法條背景;判斷本題關鍵在原住民立委的席次分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關於喪失原住民身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原住民成年後方得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 ②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後,不得申請回復。 ③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後,得申請回復,但以 1 次為限。 ④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併同喪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所定的原住民身分喪失,以及喪失後能否回復、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是否受影響。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第 5 條,原住民成年後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因該款規定喪失身分者,得申請回復,且回復以一次為限。另依該條規定申請喪失身分者,其申請時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解題方法

先將敘述對照法條的三個關鍵點:申請喪失身分的年齡、喪失後能否回復及回復次數、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是否併同喪失。①、③符合規定;②、④與法條相反,因此選出同時包含①、③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 10 條,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何時發生效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第 10 條所定的身分登記程序,以及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的生效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審查符合規定,並於戶籍資料完成身分別及民族別登記後,始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字「於戶籍資料內登記」及題目所問「於何時發生效力」。本題問的是登記程序完成後的法律效果,不是提出申請、機關受理,或相關事實發生的時間;因此應選「登記時」。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阿美族族人 A 男與布農族族人 B 女結婚後生下子女 C,關於子女 C 的民族別,依據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9 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9 條所定,父母民族別不同時,子女民族別的認定方式。解題關鍵是先確認子女從誰的姓,再依該條判斷可註記的民族別;未成年與成年後的變更規定也須分開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A 為阿美族,B 為布農族,兩人所生子女 C 的民族別,依第 9 條應按父母約定及子女從姓等規定認定。題目選項直接設定 C 從父親的阿美族姓,故應適用從父姓的情形,判斷其民族別是否能另註記為布農族,或日後再改為其他民族別。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命題當年《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9 條,父母民族別不同,子女從父姓者,其民族別註記為父親的民族別。本題 C 從父親 A 的姓,因此民族別註記為阿美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原住民符合法定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下列何者並非該條之法定資格條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判斷原住民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的法定資格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項列出三種資格:

  1. 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的原住民保留地。
  2. 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
  3. 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

條文沒有要求第三種情形須「持續使用滿 5 年」。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第 17 條第 1 項的三款文字逐一比對。若選項直接對應條文所列資格,即非本題所問;若額外增加條文沒有規定的年限條件,便不是該條的法定資格條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規定,太魯閣族人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關於其移轉之承受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的受讓人資格。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的特定用途外,移轉的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法條設下的是原住民身分的限制,沒有再限縮到特定族別、部落,或山地原住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法條關鍵語:「移轉之承受人」。接著對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確認一般規則是承受人須為原住民。題幹已說明不屬於政府指定的特定用途,因此直接適用這項一般規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 15 條,智慧創作專用權之保護期間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 15 條所定的智慧創作專用權保護期間。依該條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應永久保護之。」因此,保護期間沒有年限,也不以專用權人存續或死亡為界。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依據第 15 條」及「保護期間」,直接抓法條明文即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15 條採永久保護,故選「應永久保護之」。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憲法法庭宣示 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認定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規定違憲,係因該條關於原住民之定義性規定,僅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並未及於其他臺灣原住民族,致其原住民(族)身分未受國家法律之保障,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相關條文意旨有違。下列何者非該判決所舉之憲法相關條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指出的違憲理由:當時《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僅將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列為原住民,未涵蓋符合判決所定要件的其他臺灣原住民族,致其族群身分認同未受法律保障。

判決指出,此一規定在上述範圍內,與下列憲法意旨有違:

  • 憲法第 22 條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
  •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肯定多元文化並要求國家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前段,要求國家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地位、政治參與及相關文化等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判決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判決所列的憲法依據。判決明確列出憲法第 22 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第 12 項前段;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並未列在該段作為本案違憲判斷依據。因此,選出與判決列舉內容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憲法第 22 條所涵括之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正確。 判決明確指出,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基本權包括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原住民族的群體認同與個人對自身族群身分的認同,均受此憲法保障意旨涵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