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原住民特考三等 社會行政類科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具有原住民身分的中華民國公民,在遭遇緊急危難時,可取得的政府法定急難救助有哪些?(10 分)
不同急難救助項目間是否存在領取上的互斥與優先順序?(10 分)
是否有縣市別的差異?(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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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6 條、《社會救助法》第 7、8、36 條,以及民國 114 年適用的《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作答時要分清楚兩個層次:
- 原民會專為原住民設置的急難救助:全國適用的中央規範,列有死亡救助、醫療補助、生活扶助及重大災害救助。
- 其他政府救助:例如《社會救助法》的急難救助、衛福部急難紓困及地方政府自訂方案。是否符合資格,須按各該法規或計畫分別判斷。
民國 114 年原民會要點以「具有原住民身分」為救助對象,核定機關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其中死亡救助以戶內死亡者具原住民身分為限,申請人則不以原住民為限。
解題方法:先列中央項目,再處理併領與地方差異
題目問「有哪些」,先依原民會要點逐項列出救助種類、適用事由及最高金額;接著回答同一事故符合多項時的處理原則;最後區分「中央規定全國一致」與「地方另訂措施、執行條件可能不同」。
原民會急難救助項目
| 項目 | 主要適用事由 | 民國 114 年最高補助基準 |
|---|---|---|
| 死亡救助 | 戶內人口死亡且家庭無力殮葬 | 死亡者為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 2 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 1 萬元 |
| 醫療補助 | 負擔家庭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 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 2 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 1 萬元 |
| 生活扶助 | 負擔家庭生計者失業、失蹤、服兵役或替代役、入獄服刑、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困;另包括其他重大變故經訪視評估確有救助需要 | 最高 1 萬元 |
| 重大災害救助 | 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或其他災害,致重大損害並影響生活 | 死亡或失蹤者最高 5 萬元;重傷者最高 3 萬元;無人傷亡但生活陷困者,每戶最高 1 萬元 |
| 其他特殊情形 | 由原民會視個案情況專案核定 | 依專案核定 |
上述金額都是最高額度,不代表符合事由即一律核給最高金額。核定時須依家庭經濟狀況、急難原因、實際需求及訪視結果審認。死亡、醫療及生活扶助原則上應於急難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重大災害救助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不同急難救助能否併領?有無優先順序?
**沒有一律適用於所有救助的固定先後順序,也不能概括說所有項目一概不得併領。**應依救助的法源及性質分別判斷:
- 原民會要點內,同一事故符合二項以上救助項目時:依要點規定,以「對個案最有利」為原則,得合併申辦並擇優領取。這是判斷原民會各項救助的直接規則。
第 二 題25 分
在「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專業工作人員聘任與訓練上,皆強調工作人員須具備「文化能力」(cultural competence),請說明文化能力的定義(10 分)及其構面(components)或屬性(attributes)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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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工作者如何在跨文化服務中,理解並回應原住民族家庭的文化脈絡。文化能力(cultural competence)不是背熟某一族群的文化知識,也不是以工作者的專業判斷取代服務對象的選擇,而是把文化理解落實在評估、溝通、服務設計、資源連結與倡議之中。
文化能力可界定為:工作者及服務組織具備相互配合的知識、態度與行動方式,能在不同文化情境中有效工作,並提供符合服務對象文化與生活處境的服務。其核心包括認識自身文化與權力位置、理解服務對象的文化和歷史脈絡,並依其需求調整專業方法。
本題屬專業概念題,文化能力並非由單一法條完整定義的法律名詞;作答應以社會工作專業概念及原住民族家庭服務的實務脈絡為主。若涉及法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配分先寫定義,再列構面或屬性,最後以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的工作情境說明如何實踐。定義要呈現「能在跨文化情境中有效服務」;構面要涵蓋工作者個人,以及服務制度或機構層次,避免只寫成文化知識測驗。
文化能力的定義(10 分)
文化能力是工作者及服務體系持續培養文化覺察、文化知識與實務技巧,並能在專業服務中尊重文化差異、辨識權力關係,依服務對象的文化與生活脈絡調整服務,以建立有效且適切的助人關係。
運用於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意指工作者不能只將原住民族家庭視為福利服務的「個案」,還要理解家庭所處的部落、親族、語言、土地與歷史脈絡,尊重其對問題及需求的說明,並與家庭及部落共同形成服務方向。
文化能力的構面與屬性(15 分)
一、三項核心構面
-
文化覺察與態度(awareness and attitudes) 工作人員須覺察自身的文化背景、價值觀、偏見及專業角色如何影響服務關係;尊重原住民族文化與生活方式,避免以主流社會標準直接評斷家庭。並須辨識制度權力、歧視與歷史脈絡對家庭處境的影響。
-
文化知識(knowledge) 持續認識原住民族的歷史、語言、文化傳統、家庭與親族關係、部落組織及在地資源,也須了解不同族群、部落與家庭之間的差異。相關知識應作為理解服務對象的基礎,而非用來預先推定個別家庭的想法或行為。
第 三 題25 分
為滿足原住民族長期照顧需要,政府在服務體系相關政策及方案皆有因地制宜的設計,以符合原住民環境、文化與實際所需,請說明目前在施行上所面臨的挑戰及可能的因應方式。(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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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政策的執行落差:政府已透過長照服務體系及文化健康站等方案,因地制宜布建服務,但「有政策、有據點」不代表長者已能穩定、平等地取得服務。作答應從地理可近性、人力、文化適切性、服務整合及治理等面向,逐一說明挑戰與對應作法。
法制與政策基礎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4條所揭示的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及建立長期照護體系責任、《長期照顧服務法》有關長照服務與原住民族地區服務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的規範,以及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原住民族專章。核心政策原則是「因族因地制宜」、「在地老化」及「族人照顧族人」。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指出政策已建立服務基礎,再以「服務取得」的完整流程分析實施困境:長者能否到達服務、服務單位能否持續提供、內容是否符合文化需求、各項資源能否銜接,最後提出制度與資源上的因應方式。每一項挑戰都應配對具體作法,避免只羅列問題或口號。
施行挑戰及因應方式
一、地理距離與交通不便,服務可近性不足
原鄉部落分散,山區、濱海及離島道路交通不便,長者前往據點、醫療院所或機構的成本高;巡迴服務也受路程、天候與交通時間影響。據點數量增加,仍可能無法涵蓋偏遠部落或實際生活範圍。
因應上,應依部落人口、地形、交通時間及長者需求規劃據點,不以行政區或站點總數作為唯一布建指標;增設巡迴、到宅與社區服務,並強化交通接送、就醫接駁及跨部落共乘。對人口稀少、距離偏遠地區,可採彈性服務時段及跨點支援,提升服務涵蓋率。
二、長照人力不足且留任不易
原鄉人口外移、工作機會有限,照顧服務員及社工、護理、復健等專業人力不易招募;服務區域廣、交通耗時、薪資與職涯發展有限,也造成流動率偏高。人力不足會使服務時數、專業支持及服務品質受到影響。
因應上,應培育在地族人投入照顧工作,提供穩定薪資、交通補助、留任獎勵及在職訓練,並建立升遷與專業支持機制;同時培訓具文化能力的跨專業人員,以遠距督導、巡迴專業服務及跨機構支援補足偏鄉專業量能。政策評估宜納入交通與服務耗時成本,避免只以服務件數衡量人力績效。
三、服務內容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生活方式未充分接軌
若服務照搬都市機構模式,未能使用長者熟悉的語言、飲食及互動方式,或忽略部落文化、家庭關係與傳統照顧倫理,可能降低長者接受意願,也使服務看似提供、實際使用不足。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設立的目的。(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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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政策中「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以下簡稱文健站)的設立目的。文健站是設於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族聚落的社區照顧據點,重點在以部落為基礎,提供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與在地需求的長期照顧及支持服務。
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政策計畫為準。文健站的設置依據主要是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長期照顧的實施計畫,並非只需列舉服務項目;作答時應說明其政策目的及欲回應的照顧問題。
解題方法
可從「照顧體系、文化適切、健康促進、家庭支持、部落發展」五個面向說明:先交代文健站為何需要設置,再說明服務如何回應原住民族長者、家庭與部落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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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部落長期照顧與支持系統 部落地理環境、交通條件,以及醫療與福利資源分布,可能使長者不易取得照顧服務。設置文健站,旨在把照顧資源帶到長者生活的社區,提升服務的可近性與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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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符合族群文化與在地需求的照顧 以「原住民照顧原住民」為重要原則,培植在地人力及團體,並將族群文化、語言、生活方式與傳統智慧融入照顧,使服務符合因族、因地制宜及文化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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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長者健康並延緩失能 透過日常關懷、健康促進、營養與社會參與等支持,維持長者身心健康,延緩失能、減少臥床時間,並支持長者在熟悉的部落環境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