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原住民特考三等 社會行政類科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當代社會福利的發展與公民權(citizenship)的倡議息息相關。T. H. Marshall 依據英國的歷史發展,將公民權的形成劃分為哪幾個發展階段?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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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T. H. Marshall 在〈公民身分與社會階級〉中提出的「公民權三階段論」。Marshall 以英國歷史發展為基礎,將公民權區分為:
- 公民權(civil rights)
- 政治權(political rights)
- 社會權(social rights)
三者大致依序形成於英國的十八世紀、十九世紀與二十世紀,反映人民從「享有個人自由」,逐步發展至「參與政治決策」,最後取得「享有社會福利與基本生活保障」的權利。
Marshall 所稱的公民權,不僅是法律上的國籍身分,也包括個人在國家社會中應享有的完整權利。現代社會福利制度的發展,正是社會權逐漸受到承認與制度化的重要結果。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時代順序+權利內容+制度意義」的方式作答:
- 先說明 Marshall 公民權三階段論的整體架構。
- 依序解釋公民權、政治權、社會權的內容。
- 說明各階段與英國歷史發展的關聯。
- 最後連結社會福利政策,指出社會權如何促成福利國家的形成。
答題時不可只列出三個名詞,必須進一步說明各種權利的具體內涵,以及其對社會福利發展的影響。
一、公民權階段:個人自由與法律權利
公民權是最早形成的階段,主要發展於英國十八世紀。其核心在於保障個人作為法律主體所享有的基本自由,以及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主要內容包括:
- 人身自由與人身安全。
- 言論、思想與宗教自由。
- 財產權。
- 契約自由。
- 訴訟權與接受司法審判的權利。
- 法律之前的平等。
此一階段的重要意義,在於人民不再只是封建身分秩序中的臣民,而逐漸成為具有自主性與法律人格的個人。法律制度開始強調權利保障、契約關係及司法救濟,並逐步削弱封建特權對個人自由的限制。
公民權為後續政治權與社會權的發展奠定基礎。人民必須先被承認為具有獨立人格與法律權利的公民,才有可能進一步要求參與政治及享有社會保障。
二、政治權階段:參與政治與民主治理
政治權主要形成於英國十九世紀,指人民參與政治決策與國家統治的權利。
主要內容包括:
- 選舉權。
- 被選舉權。
- 參與政黨或政治團體的權利。
- 參與地方自治及公共事務的權利。
- 透過代議制度影響政府政策的權利。
政治權的發展與英國選舉制度改革密切相關。早期政治權主要掌握在少數具有財產、身分或社會地位的男性手中,後來隨著選舉改革、工人階級組織化及民主理念擴展,選舉資格逐步擴大。
政治權的核心,不只是人民可以投票,更代表人民開始被視為國家權力的共同參與者。國家政策不再完全由君主、貴族或少數菁英決定,人民可以透過選舉、政黨與議會制度,影響公共政策方向。
政治權與社會福利的關係十分密切。工人階級取得選舉權後,能夠透過政治參與表達對貧窮、失業、疾病、老年及勞動條件的需求,促使政府逐步建立社會保險、公共住宅、公共醫療與教育等福利制度。
三、社會權階段:基本生活保障與社會參與
社會權主要形成於英國二十世紀,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福利國家逐步建立的過程中。社會權是指人民有權享有一定程度的經濟安全、社會保障與社會參與條件。
主要內容包括:
- 享有最低生活保障。
- 失業、疾病、老年及身心障礙時獲得社會保護。
- 接受教育的權利。
- 享有醫療與公共衛生服務。
- 享有合理居住條件。
- 參與社會生活與文化生活的權利。
- 在社會中維持有尊嚴生活的權利。
Marshall 認為,若只有形式上的法律平等與政治權利,人民仍可能因貧窮、疾病、失業或教育不足而無法真正行使公民權。例如,法律上人人都有選舉權,但若人民長期處於極度貧窮、缺乏教育或健康狀況不佳的處境,其政治參與能力與社會參與機會仍會受到限制。
因此,社會權的功能在於將形式平等轉化為具有實質意義的平等。國家透過社會福利制度,降低個人面對社會風險時的脆弱性,使人民能夠實際享有完整的公民身分。
四、三階段的歷史順序與相互關係
Marshall 的理論具有明確的歷史順序:
| 發展階段 | 主要時期 | 核心權利 | 制度意義 |
|---|---|---|---|
| 公民權 | 十八世紀 | 個人自由、財產權、司法權 | 建立法律上的個人主體 |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的就業及生活,制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該法案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特色為何?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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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察《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憲法依據及制度設計。作答時應掌握「保障工作權」不僅是禁止就業歧視,更包括國家採取積極措施,改善原住民族的就業機會、職業能力與經濟生活。
本法以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為重要依據。該條要求國家對原住民族之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因此,本法採取比例進用、政府採購保障、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法律扶助及代金制度等措施,形成完整的積極保障體系。
本法制定後,第三條曾於民國104年修正主管機關名稱;以下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內容為準。
二、立法目的
(一)促進原住民就業
本法第一條明定,為促進原住民就業而制定。其重點不只是提供失業救濟,而是透過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採購等制度,擴大原住民取得工作的機會。
(二)保障原住民工作權
工作權包括合理取得工作之機會、平等就業待遇、職業訓練、職場安全及發生就業歧視或勞資爭議時獲得救濟的權利。本法透過比例進用及法律扶助等規定,具體落實原住民工作權。
(三)保障原住民經濟生活
就業是維持個人及家庭生活的重要基礎。本法除保障受僱機會外,也扶助原住民合作社、發展文化產業、提供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使原住民能增加所得、提升經濟自主能力。
(四)實踐實質平等與積極保障
原住民族因歷史、地理、教育、產業及社會結構因素,在就業市場上往往處於不利地位。若僅採取形式上的一律平等,難以真正改善其就業處境。因此,本法採取定額比例、優先承包、補助、獎勵及代金等差別性措施,以實現實質平等。
三、立法特色
(一)以特別法方式建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制度
本法是針對原住民族就業處境所制定的特別法。第二條明定保障對象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第三條則由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分別擔任主管機關,並要求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共同辦理。
此種設計顯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並非單一勞政事項,而是涉及教育、經濟、採購、社會福利及地方治理的跨部門政策。
(二)採取公部門比例進用制度
本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對於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收費管理員及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非技術性工級職務,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者,也應有原住民一人。
此制度具有下列特色:
- 明定最低進用比例,避免保障流於宣示。
- 以特定職務總額計算,而非以機關全部員額概括計算。
- 對列為出缺不補的職務,排除於計算總額之外,避免形成虛構員額。
- 澎湖、金門、連江縣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不適用第四條規定。
(三)對原住民地區採取較高程度的保障
第五條規定,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對特定非技術性職務的僱用人員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此外,對於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職務,原住民進用人數不得低於現有員額百分之二,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若現有員額尚未達標,則於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可見本法依地區及職務性質設計不同標準:
- 一般地區:每滿一百人進用一名原住民。
- 原住民地區之特定非技術性職務:原住民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
- 原住民地區之公務人員職務:原住民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
其目的在於使原住民地區的公共機關與公共服務體系,能反映當地人口及民族組成,並增加原住民參與地方治理的機會。
(四)以政府採購制度創造民間就業機會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且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的採購,原則上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原住民承包者確實無法承包時,才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條則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的廠商,若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未達比例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的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此種制度將政府採購與原住民就業連結,具有兩層意義:
- 扶植原住民個人、法人及團體承攬公共工程或採購案件。
- 要求大型得標廠商負擔一定程度的原住民僱用義務。
這是本法最具特色的積極優惠措施之一,也顯示原住民工作權保障不限於公部門,而延伸至政府採購所帶動的民間市場。
(五)扶助原住民合作社,強化集體經濟能力
本法第三章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群體的工作習性,輔導設立各種性質的原住民合作社,以開發工作機會。
原住民合作社是指原住民社員占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合作社。政府並提供下列扶助:
第 三 題25 分
原住民族委員會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3.0 版的架構下,配合《原住民族健康法》,積極推動「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試問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的目標和特色為何?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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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政策與法制概念的整合:
-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3.0的「在地老化、社區整合、預防保健」理念。
- 《原住民族健康法》所強調的原住民族健康權、健康平等、文化適切性及原住民族參與。
- 「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作為原住民族部落型照顧據點的政策功能。
文化健康站並非單純供餐場所,也不是住宿型長期照顧機構,而是以部落為基礎,提供原住民族長者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照顧支持的社區服務據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政策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申論時可採取「政策背景—計畫目標—執行特色—政策效益」四段式架構:
- 先說明原住民族地區面臨高齡化、交通不便、醫療與照顧資源不足等問題。
- 再以《原住民族健康法》及長照十年計畫3.0作為法政策依據。
- 接續分述文化健康站的目標與特色。
- 最後說明其對健康平等、在地老化及部落永續的意義。
此種寫法能同時呈現法規依據、政策目的與實務運作,符合申論題評分重點。
一、計畫推動背景
原住民族地區具有部落分散、山區交通不便、醫療及長照資源不足、家庭照顧人力外移等特性。部分原住民族長者雖尚未達到正式長期照顧服務的失能程度,卻已存在衰弱、慢性病、營養不良、社交孤立及失智風險。
若僅在失能後才提供照顧,容易形成「重醫療、輕預防」及「離家接受照顧」的結果。因此,文化健康站以部落為服務單位,將照顧服務前移,透過日常性、持續性及文化適切的活動,維持長者身心功能,降低失能及失智風險。
《原住民族健康法》則提供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的法制基礎,要求國家重視原住民族健康權及健康差距,並將原住民族文化、生活方式及部落參與納入健康與照顧政策。
二、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的目標
(一)落實在地老化與部落照顧
文化健康站以部落為服務場域,使長者可以在熟悉的生活環境中接受照顧與健康促進服務,減少因照顧資源不足而被迫離開部落的情形。
其核心精神是:
透過社區據點提供日間活動、健康服務及社會支持,使長者能夠持續留在原有家庭及部落生活圈中。
(二)延緩失能與預防失智
文化健康站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將長期照顧由「失能後照顧」提前至「失能前預防」。
服務內容包括:
- 肌力、平衡及體適能活動。
- 健康操、運動及身體功能訓練。
- 認知促進及失智預防活動。
- 慢性病管理與健康諮詢。
- 營養、飲食及口腔衛生宣導。
- 健康檢測及異常轉介。
透過持續性活動維持長者的身體、認知及社會功能,以延長健康餘命,降低進入正式長照服務的速度與程度。
(三)維護原住民族長者健康權與健康平等
原住民族地區長者可能因地理距離、經濟條件、資訊落差及語言文化差異,無法平等使用一般醫療與長期照顧資源。
文化健康站透過部落據點提供服務,使健康與照顧資源更接近原住民族長者,降低城鄉差距及族群健康不平等,具體實踐《原住民族健康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族健康權。
(四)保存文化並增進世代傳承
文化健康站將文化活動融入健康照顧,例如:
- 傳統歌謠、舞蹈及樂器。
- 傳統飲食與農作活動。
- 編織、工藝及部落技藝。
- 傳統祭儀、故事及族語教學。
- 部落歷史、傳統知識及生命經驗分享。
這些活動不只是休閒娛樂,也能促進長者的認同感、尊嚴感與社會參與,並讓年輕世代接觸部落文化,形成世代共融。
(五)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文化健康站提供日間活動、健康促進及社會支持,可使家庭照顧者獲得喘息時間,降低單一家庭承擔全部照顧責任的壓力。
其功能包括:
- 協助家屬發現長者健康及功能變化。
- 提供照顧資訊及資源諮詢。
- 發現疑似失智、失能或疾病個案。
- 協助連結長照、醫療、社福及身障服務。
- 促進家庭照顧者與部落支持網絡合作。
(六)培力部落照顧人力與促進原住民族就業
文化健康站以原住民族人力為重要基礎,培訓族人擔任照顧服務員、照顧關懷據點工作人員、健康促進人員及行政人員。
如此不僅能提高服務的語言及文化適切性,也能創造部落就業機會,將照顧服務轉化為部落內部的工作與發展資源。
三、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的特色
(一)部落在地化
文化健康站通常設置於部落既有的公共空間、活動中心、教會、文化場所或其他適當場域,依各部落的地理條件、人口結構及生活習慣設計服務。
其重點不在建立完全一致的服務模式,而在於:
- 服務地點接近長者。
- 服務時間符合部落生活。
- 服務內容配合地方需求。
- 由部落組織與族人共同參與。
(二)文化安全與文化適切
文化健康站不同於一般照顧據點的關鍵,在於把族群文化納入服務核心,而非僅將原住民族長者納入一般化、制式化服務。
具體表現包括:
- 使用族語或長者熟悉的語言溝通。
- 尊重不同族群的傳統、禁忌及生活方式。
- 將傳統文化活動轉化為健康促進內容。
- 由族人或熟悉部落文化的人員提供服務。
- 尊重長者的身分認同、家庭關係及部落規範。
文化適切不是形式上的穿戴族服或表演傳統歌舞,而是服務設計、溝通方式、決策參與及照顧關係均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脈絡。
第 四 題25 分
衛生福利部推展志願服務成果報告顯示,我國志願服務在政府與民間攜手推動之下已見績效,但未來仍須因應社會變遷及民眾服務需求,以更宏觀的角度及思維推動志願服務工作。試問未來推動志願服務工作的核心方向為何?請申論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志願服務政策的整體規劃能力,重點不在列舉個別服務案例,而在說明政府如何面對高齡化、少子女化、家庭結構改變、數位科技發展、災害風險及多元族群需求,重新定位志願服務的功能。
依《志願服務法》所揭示的精神,志願服務係民眾基於自由意志,運用個人時間、知識、體能及經驗,協助公共事務、提升生活品質及促進社會公益的服務行動。因此,志願服務具有下列特性:
- 以自由參與及公共利益為基礎。
- 以民眾需求及社會福祉為目的。
- 由政府、民間團體、社區及志工共同形成合作關係。
- 不以取代正式工作人力為主要目的,而是補充公共服務、擴大社會參與。
本題的「更宏觀角度及思維」,即要求考生由個別志工服務,提升至國家社會治理、公共服務創新及公民參與的層次加以申論。
解題方法
作答可採「政策背景—核心方向—具體作法—預期效果」的架構:
- 先說明志願服務已由單純人力支援,轉向社會治理及公共參與的重要機制。
- 再提出未來政策方向,至少涵蓋政府與民間合作、服務需求導向、專業化、數位化、多元參與及永續發展。
- 各方向均須說明具體作法,避免只有口號。
- 最後強調志願服務應兼顧志工權益、服務品質與社會效益。
一、由人力運用轉向社會治理與公私協力
志願服務不能只被視為政府缺乏人力時的補充工具,而應成為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社區及一般民眾共同參與公共事務的制度。
政府應負責政策規劃、資源整合、法規建置、教育訓練及品質監督;民間團體則具有貼近社區、了解在地需求及快速回應的優勢。透過公私協力,可將志願服務納入社會福利、長期照顧、災害防救、環境保護、兒少及身心障礙服務等公共政策。
未來應建立跨部會、跨機關及跨民間組織的合作平台,避免各單位各自招募、重複服務或資源分散,使志願人力能配合國家重要政策及地方需求有效配置。
二、以需求為導向,從被動服務轉向預防及問題解決
志願服務的規劃,應由「有多少志工可以提供服務」,轉變為「社會需要什麼服務」。服務內容應依人口結構、家庭型態、社區條件及特殊事件的變化進行調整。
例如,面對高齡化社會,可發展陪伴關懷、共餐、健康促進、失智友善及社區照顧服務;面對少子女化,可支援兒童照顧、親職教育及弱勢家庭支持;面對災害及疫情,則應強化防災宣導、物資整備、緊急支援及災後心理支持。
此外,志願服務不應只處理問題發生後的補救工作,也應投入早期發現、預防性服務及社區培力,使志工成為社會支持網絡的重要節點。
三、推動志願服務專業化及品質化
志願服務雖然出於志願性,並不代表服務可以缺乏專業。服務對象可能包括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受暴者及其他脆弱族群,志工若欠缺基本訓練,可能造成服務失當,甚至傷害服務對象權益。
因此,應依不同服務領域設計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在職訓練及督導制度,並強化下列事項:
- 建立明確的服務職責及工作界線。
- 提供服務倫理、保密義務、人身安全及性別平等教育。
- 建立志工督導、諮詢及危機處理機制。
- 依服務成果及服務品質進行評估。
- 保障志工意外事故、交通安全及執勤相關權益。
專業化的目的不是使志願服務變成有報酬的職業,而是使志工在自由參與的基礎上,具備完成服務任務所需的能力,並維持服務品質。
四、擴大多元參與,落實世代共融與社會包容
未來志願服務的參與者不應限於傳統中高齡志工,應積極吸引青年、學生、退休者、新住民、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及企業員工參與,形成跨世代、跨族群及跨專業的志願服務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