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原住民特考四等 經建行政類科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下列何者非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置之處、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所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內部組織編制,重點在於辨識各單位的正式名稱,以及「處」與「室」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置單位中,包含「綜合規劃處」、「教育文化處」及「社會福利處」等「處」;資訊業務單位則非稱為「資訊處」。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機關組織題,應直接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所列之處、室名稱逐一比對。
判斷關鍵有二:
- 選項中的單位是否確實存在於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編制中。
- 單位名稱中的「處」或「室」是否正確,不能僅因業務內容相近就視為相同。
其中,「資訊處」並非《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所列之處、室,因此為非者。
選項分析
(A) 綜合規劃處
正確。綜合規劃處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置之處,負責相關綜合規劃、政策研擬、研究發展及協調整合等業務,屬於正式組織名稱。
(B) 教育文化處
第 2 題2 分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下列關於縣(市)議員總額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測驗《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關於「縣(市)議員總額中原住民名額之產生要件」與「性別保障名額」之法定規定。其重點有二:
- 原住民議員名額獨立認定原則: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在議員席次分配上採「身分獨立計算」,各別具備法定門檻(人口滿 1,500 人,或山地原住民轄有山地鄉),法律並無「山地與平地原住民人口合併計算達 1,500 人即可保障產生一席」之規定。
- 原住民議員任一性別保障機制:民國 111 年《地方制度法》修正後,直轄市與縣(市)原住民議員增訂性別比例原則,門檻為滿 3 人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 1 人。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直接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之法條明文:
- 檢視原住民議員名額產生條件(第 33 條第 2 項):
- 平地原住民:人口在 1,500 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名額。
- 山地原住民:人口在 1,500 人以上「或」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名額。
- 法條從未規定平地與山地人口可「合併計算」湊滿 1,500 人以產生原住民議員。
- 檢視性別保障名額規定(第 33 條第 4 項後段):
- 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 3 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 1 人;超過 3 人者,每增加 3 人增 1 人。
逐一比對選項後,即可辨識出何者為法無明文之拼湊虛構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 2 項:「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
第 3 題2 分
原住民族委員會自 114 年開始推動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試辦內容包括促進部落得為財產使用收益之主體與部落公法人辦理公共任務,下列何者非屬部落公法人辦理公共任務的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自民國 114 年起推動之「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重點在於區分:
- 部落得作為財產使用、收益之主體。
- 部落公法人得辦理之公共任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試辦計畫內容為準,部落公法人辦理公共任務,主要集中於部落產業、自然資源管理、社會福利及長期照顧等地方性、自治性或服務性事項。
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涉及土地權利認定、行政調查及公權力行使,並非本試辦計畫所列部落公法人辦理之公共任務。
解題方法
本題為「何者非屬」題型,判斷方式是將各選項與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所列公共任務逐一比對:
- 與部落產業發展有關者,屬於部落公法人得辦理之任務。
- 與部落及毗鄰區域自然資源調查、巡護、管理及利用有關者,屬於部落公法人得辦理之任務。
- 與社會福利、長期照顧服務推動及執行有關者,亦屬於部落公法人得辦理之任務。
- 涉及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爭議之調查、調處者,則不屬於本試辦計畫所列之部落公法人公共任務。
因此,應選出土地權利糾紛調查及調處事項。
選項分析
(A)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事項
錯誤,為本題答案。
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涉及土地權利關係之確認、行政調查與爭議處理,具有較強的公權力性質。依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之任務範圍,該事項並未列為部落公法人辦理之公共任務,仍屬相關行政機關依法辦理之事項。
因此,A 並非部落公法人辦理公共任務的項目。
(B)部落產業之規劃、推動
正確。
第 4 題2 分
丙為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父親甲和具賽夏族身分之母親乙婚生子女,且尚未取用賽夏族之傳統名字,請問丙無法透過下列哪一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跨族婚姻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以及身分取得要件與《姓名條例》登記格式之競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法規為準)。
- 《原住民族身分法》第 5 條: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 第一款: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 第二款: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
- 第三款: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 《姓名條例》關於原住民族姓名登記之形式: 原住民或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並列傳統名字」之法定形式,係指以漢人姓名(中文姓名)**「並列原住民族文字」**之傳統名字。我國現行法制與戶政登記實務中,並未准許「以漢字漢人姓名並列『漢字』傳統名字」之登記型態。若登記形式不合法,自無法依該款取得原住民身分。
解題方法
本題採「身分關係審查 法定要件檢驗 姓名登記法定形式審查」三步驟進行判斷:
- 確認身分關係: 甲為非原住民,乙為具賽夏族身分之原住民,丙為兩人婚生子女。此屬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其身分取得依據為《原住民族身分法》第 5 條。
- 對照法定取得途徑: 丙欲取得原住民身分,依法有三種途徑:「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姓」、「取用賽夏族傳統名字」、或「並列賽夏族傳統名字」。
- 檢視姓名登記形式合法性: 欲透過「並列傳統名字」取得身分者,其並列方式必須符合《姓名條例》規定。法規明定並列傳統名字須以「原住民族文字」為之,不得以「漢字」並列傳統名字。因此,形式不合法者即屬「無法透過該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原住民族可能會因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公告實施後,出現同族有平地原住民及平埔原住民二種身分類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施行後,既有法定原住民族與「平埔原住民」身分之間,是否會形成同一民族內存在兩種法律身分類別的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 《原住民身分法》所稱原住民,分為「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3條規定,「平埔原住民族群」是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以外,具有南島語族文化特徵、族群認同及客觀歷史紀錄,並經核定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
- 同法第13條特別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核定之民族,其成員若未依《原住民身分法》取得原住民身分,得依本法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族群成員身分。
因此,判斷重點不是單純看某族是否屬於平埔族,而是要看該族是否已經是法定原住民族,且族內是否存在「部分人已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部分人因歷史登記因素未取得原住民身分」的特殊情形。
解題方法
採「法定族群身分+歷史登記差異」的方式判斷:
四個選項中,最具此種「一族二制」現象的是噶瑪蘭族。
噶瑪蘭族早已經行政院核定為法定原住民族,但其族人因歷史上居住地、戶籍登記及早期原住民身分登記制度不同,形成下列差異:
- 部分族人,尤其早期遷徙至花蓮等地並完成登記者,已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
- 部分原居宜蘭等地的噶瑪蘭族人,當年未完成平地原住民身分登記,因此至今沒有《原住民身分法》上的原住民身分。
- 依《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13條,這些未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噶瑪蘭族人,得依該法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所以,噶瑪蘭族內便會出現:
選項分析
(A)賽夏族:錯誤
賽夏族是既有法定原住民族,族人依居住區域及歷史登記情形,得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但本題所問的是同一族內出現「平地原住民」與「平埔原住民」兩種身分類別。
第 6 題2 分
依據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平埔原住民族群於申請民族核定時,需釋明有客觀歷史紀錄佐證該民族為既存於臺灣之南島語系民族,並檢附佐證資料。請問所謂客觀歷史紀錄,是指下列哪個時期申請民族之成員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戶籍或政府公文書資料內有足以證明其屬於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登記、登記形式或資訊?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中關於「平埔原住民族群申請民族核定」之客觀要件,並承襲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之憲法意旨。
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與《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規定,平埔原住民族群申請民族核定時,應釋明具有客觀歷史紀錄佐證該民族為既存於臺灣之南島語系民族,並維持其族群認同與文化特徵。法規所指之「客觀歷史紀錄」,特別要求申請民族之成員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在日治時期之戶口調查簿或政府公文書資料內,有足以證明其屬於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例如種族欄註記為「熟」或具平埔族群登記形式)之客觀證據。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規構成要件與歷史法制沿革對應法」進行解題:
- 憲法判決法理脈絡: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明確認定,平埔族群是否屬於憲法所保障之原住民族,除了主觀族群認同之外,客觀上需為「既存於臺灣之南島語系民族」。臺灣具備全國性、系統性、連續性之現代戶政公文書,始於日本統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所推行之戶口調查制度,其於戶籍簿冊設有「種族」欄(註記「熟」、「生」等)。
- 法定客觀紀錄之基準:立法者在制定平埔原住民相關身分及族群法規時,明定以公信力最高、譜系追溯最完整之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及公文書資料,作為認定是否具備南島語系民族客觀歷史關聯的法定基準時期。
第 7 題2 分
依據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 5 條,當由自然人申請平埔原住民族群之核定時,應有多少位成年申請人檢具申請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 5 條關於「由自然人申請平埔原住民族群核定」之申請人數要件。
依民國 115 年命題時之法規,若由自然人提出平埔原住民族群核定申請,須由:
30 人以上成年申請人檢具申請書
共同提出申請。
因此,題目所問的最低成年申請人數為 30 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記憶題,解題步驟如下:
- 找出題目指定的法源:《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 5 條。
- 確認申請主體:由自然人申請平埔原住民族群核定。
- 擷取法條中的人數要件:須有 30 人以上成年申請人 檢具申請書。
- 將法條數字與選項比對,即可選出 30 人以上。
「30 人以上」中的「以上」表示包含 30 人本數,並非必須超過 30 人。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甲為排灣族人,於某縣某山地原住民族鄉原住民保留地申請興建住宅,但申請案被縣政府駁回。請問下列何者非該申請案可能被駁回的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族保留地申請興建自用住宅(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之法定審查要件與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主要法源依據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1 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及主管機關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作為建築用地相關審查作業規範。法規為解決原住民居住需求,特設「由特定用地變更為建築用地」之專案機制,審查重點涵蓋「土地用地類別」、「申請人主體身分資格」與「土地權屬關係」。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要求選出「非」該申請案可能被駁回的原因,本質上即是在尋找「哪一項為法律明定得申請之法定積極要件」。 解題切入點在於辨識各選項之屬性:
- 若該選項屬於「合法申請標的或要件」,縣政府核准尚且不及,自不可作為駁回理由。
- 若該選項屬於「違反法規限制之瑕疵或排除事由」,則為依法應予駁回之理由。 法規明定原住民興建自用住宅之土地來源,正是以「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林業用地」為法定適用標的,故該要件屬合法申請之前提,非駁回原因。
選項分析
- (A) 申請土地屬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林業用地【非駁回原因,本題正確選項】: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1 項及原住民保留地建築審查作業規定,原住民為興建自用住宅,得申請將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林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因此,土地屬於上述三種用地類別,正是具備申請興建自用住宅變更編定的合法法定標的,縣政府絕不得以此為由予以駁回。
- (B) 非屬申請人私有土地【為可能被駁回之原因】:
第 9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 6 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原住民族地區成立之國家公園、國家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區域設置資源治理機關後,應遴聘(派)當地原住民族代表、資源治理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請問其中原住民族代表應達委員總人數多少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 6 條所建立的「共同管理機制」,重點在於原住民族代表於委員會中的最低席次比例。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原住民族地區設置資源治理機關後,應遴聘(派):
- 當地原住民族代表;
- 資源治理機關代表;
- 專家學者;
共同組成資源治理機制。其中,當地原住民族代表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比例題,直接抓取法條中的「原住民族代表應達委員總人數」後面的比例即可。
法條要求為:
「二分之一以上」即表示原住民族代表至少占全體委員的 50%,因此正確答案為「二分之一」。
例如委員總人數為 10 人,原住民族代表至少應有:
第 10 題2 分
下列關於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的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核心考點為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獵捕野生動物時之:
- 得獵捕區域範圍(原住民族地區且排除依法禁止區域)。
- 申請人資格(個人、部落或轄內立案原住民團體)。
- 申請提出期限(定期性活動與非定期性活動之法定日數差別)。
- 獵捕活動後之報告備查程序與期限。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數字辨識題。解題時應掌握行政程序中的「主體」、「區域」、「期日」與「層轉流程」四大要素。特別是涉及申請與備查的法定日數,命題者常藉由置換為常見公法期日(如 14 日、7 日)設計干擾選項,考生需直接對照法規明定的具體數字予以排除。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得獵捕野生動物之區域,以《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原住民族地區」內,且「非屬依法禁止獵捕動物或捕捉魚類之區域」為限。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 (B) 正確:依該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人以「原住民」、「部落」或「依法立案且會址位於申請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轄內之原住民人民團體」為限。
第 11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申請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的年齡條件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所定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之申請人年齡資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申請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者,年齡須滿 18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考試選項通常簡化表述為「18 歲至 65 歲」。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記憶題,解題重點在於掌握兩個年齡界線:
- 最低年齡:18 歲。
- 最高年齡:65 歲。
因此,符合規定的年齡範圍為:
故選擇「18 歲至 65 歲」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18 歲至 65 歲:正確。 此為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請人的年齡條件,符合要點所定範圍。
第 12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 6 條,自 114 年起每年每公頃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中有關「禁伐補償金額度」的法條記憶與重大修法動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立法院於民國 113 年 6 月三讀修正通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 6 條,正式將禁伐補償金額由原本的每年每公頃 3 萬元調高至 6 萬元,並明定自民國 114 年起施行。此一修法為原住民族政策近年最受矚目的法制變革,屬原住民特考「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極高頻的必考重點。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純粹法條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 6 條歷次規定的補償額度演進:
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禁伐補償額度如下:
- 中華民國 105 年:每公頃新臺幣 2 萬元。
- 中華民國 106 年至 113 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 3 萬元。
- 中華民國 114 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 6 萬元。
題目明確詢問「自 114 年起每年每公頃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直接對應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應為新臺幣 6 萬元,故選 (D)。
第 13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下列哪項情形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採取,已核准發給採運許可證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對「依生活慣俗採取」範圍的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原住民族因日常生活、生命禮俗、生產活動、傳統社會制度及傳統宗教祭祀等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者,得依規定申請採取。但採取行為若是為一般市場販售,已超出生活慣俗自用或傳統文化需求的範圍,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若先前已核發採運許可證,則應予撤銷或廢止。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生活慣俗所必要的採取」:原則上屬於規則所容許的範圍。
- 「一般市場販售」:屬於商業交易目的,不是生活慣俗採取的正當事由。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規則,可依下列步驟:
- 先確認採取森林產物的目的。
- 判斷該目的是否屬於生活慣俗所涵蓋的生活、生產、禮俗或宗教需求。
- 若目的為一般市場販售,則屬商業營利性質,排除於生活慣俗採取之外。
- 題目問的是「應不予核准」及「已核發許可證應撤銷或廢止」的情形,因此選擇違反生活慣俗採取目的者。
選項分析
(A) 因食、衣、住、行、育、樂、醫藥需要所進行的採集行為
本選項正確。食、衣、住、行、育、樂及醫藥,均屬日常生活所需。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為滿足上述生活需求而採取森林產物,符合規則所容許的採取目的。
因此,單純因生活所需進行採取,不屬於主管機關應拒絕核准的情形。
(B) 因一般市場販售需求所進行的採集行為
本選項錯誤,且為本題正確答案。
第 14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 3 條,受造林獎勵多少年期間屆滿,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中有關「禁伐補償」之法定定義與申請資格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重點在於掌握原住民族保留地林木政策中,造林獎勵計畫期滿後銜接進入禁伐補償機制的法定年限規定。
解題方法
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 3 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禁伐補償,指原住民保留地經劃定為禁伐區,或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在竹、木覆蓋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無濫墾、濫伐之情事,由主管機關給予補償之行為。」
依上述文義,原住民保留地申請禁伐補償之實體要件分為兩種型態:
- 劃定型:原住民保留地依法經劃定為「禁伐區」。
- 期滿型:原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
題幹指明「受造林獎勵多少年期間屆滿」,故法定年限精確為 20 年。
第 15 題2 分
下列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中的三個重點:
- 傳統智慧創作的法定範圍。
- 智慧創作申請人的資格。
- 智慧創作專用權的內容及拋棄效果。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單選題,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條文內容。尤其要注意「申請人資格」的完整表述,不能只看選項是否提到「部落」,還要確認是否漏列「原住民族」。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是指原住民族傳統的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的表達。
本選項完整列出法定例示內容,並以「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作概括性補充,符合條文規定。
(B) 錯誤
智慧創作申請人並非僅限於部落。依條例規定,智慧創作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
本選項僅記載「以部落為限」,漏列「原住民族」,因此縮減了法律所承認的申請主體範圍,與法條不符。
本題官方答案即以此一漏列為錯誤理由。
(C) 正確
第 16 題2 分
下列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中央二級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的組織結構、人員任用資格與身分比例保障。主要涉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與委員會議委員之名額、任用身分與給職型態)及第 4 條(內部各官等人員之原住民族身分比例保障)。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組織法規細節檢驗題。解題關鍵在於掌握原民會首長與委員之職位設計,特別是委員之「給職性質」(全體有給、全體無給、抑或依身分區分部分有給與無給)。逐一對照《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條文中的數字門檻、兼任規範與職等資格,即可迅速找出矛盾與錯誤之處。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之。」其旨在促進山地與平地原住民族輪流執掌機關首長之平等原則,敘述正確。
- (B) 正確: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本會置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3 位副主任委員中有 2 位須具原住民身分,敘述正確。
第 17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下列何者非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之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所定之獎勵項目,重點在於辨識哪些成就屬於「原住民族專門人才」得申請獎勵的法定事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該要點所列獎勵項目,主要包括:
- 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碩士或博士學位。
- 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登記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權。
- 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並獲得前六名等特殊成就。
「成立原住民族合作社」雖具有促進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的政策意義,但並非該獎勵要點所列的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規列舉項目」判斷。
題幹問的是「何者非獎勵之項目」,因此不必判斷各選項是否具有一般性的公益價值或社會貢獻,而應確認該成就是否被明文列入獎勵要點。
判斷結果如下:
- 學位成就:屬於獎勵項目。
- 專利成就:屬於獎勵項目。
- 國際體育競賽成就:屬於獎勵項目。
- 成立合作社:不在列舉項目內。
因此,非獎勵項目為 A。
選項分析
(A) 成立原住民族合作社
錯誤。本選項所述「成立原住民族合作社」並非《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明定的獎勵項目。
合作社成立可能涉及原住民族產業發展、經濟組織及部落合作,但本題考查的是「專門人才獎勵」的具體法定事由,不能將其他原住民族政策或補助措施混同於專門人才獎勵。
(B) 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取得碩、博士學位
正確。依獎勵要點,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取得碩士或博士學位,屬於學術成就類的獎勵項目。
第 18 題2 分
某考古團隊在原住民族地區發現原住民族考古遺址,依現行何種法令規範,考古遺址所在之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享有在合理時間及符合監管保護計畫規範內容時,具有近用考古遺址與檢視、察考考古遺址之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保護體系與文化近用權(Cultural Access Right),法源依據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2 條授權訂定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依該辦法規定,針對原住民族地區之考古遺址,除應建立專業監管保護機制外,為落實原住民族之主體性及文化傳承,明文保障遺址所在之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在合理時間及符合監管保護規範之要件下,享有「近用、檢視與察考」考古遺址的實質權利。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客體性質」與「法規主管範疇」**的精準對應:
- 抓取題幹關鍵字:「原住民族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近用考古遺址與檢視、察考」。
- 界定法律關係客體:題幹所涉客體為「考古遺址」,性質上屬於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範之**「有形文化資產」**。
- 對接授權法規:涉及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監管保護及活用等具體權益規範,均屬文化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商訂定之專門法規——《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的規範範疇。
選項分析
-
(A) 錯誤:原住民族教育法 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原住民族之教育權,規範範疇涵蓋原住民族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師資培育、教材編纂及學校體系設置等事項,並未涉及考古遺址之現場發掘、監管計畫或遺址近用權。
-
(B) 錯誤: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本條例保護之客體為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刻、圖案、服飾、民俗技藝等「智慧創作」,本質上為**無體財產權(智慧財產權專用權)**的特別法規範;
第 19 題2 分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4 條的規定,當全校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達該校學生多少比例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其主任、校長,應優先聘任、遴選原住民族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對「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校長聘任及遴選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當全校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的二分之一時,該校即屬本條所稱情形,其主任、校長應優先聘任、遴選已具主任、校長資格的原住民族人員。
計算公式為:
達到 即符合門檻。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比例記憶題,解題重點有二:
- 找出法條設定的學生比例。
- 注意法條效果是「主任、校長應優先聘任、遴選原住民族已具資格者」。
法條所定比例為「二分之一」,因此直接選擇「二分之一」即可。
例如,全校共有 200 名學生,其中原住民族學生達 100 人以上:
此時即符合比例要件,主任、校長應優先聘任、遴選原住民族且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為發展以原住民族主體性為本,且具多元文化與包容的原住民族家庭服務,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設置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下列對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政策及法規為準,測驗重點在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之重要基層社福體系——**「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簡稱原家中心)**的法制背景、組織佈建、權責劃分,以及其在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中的定位與三級預防分工。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組織權責與服務範疇」及「社會安全網三級預防分工」兩大面向切入:
- 掌握原家中心的行政體系與服務型態:原家中心兼顧「原鄉」與「都會」雙軌佈建;中央(原民會)負責統籌規劃與經費補助,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實地督導與派員訪視;服務內容涵蓋個案、團體、社區及災後重建等多元工作。
- 檢驗政策推動期程與公私協同分工:比對行政院跨部會「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推動之實際期程,以及原家中心在「普遍預防(初級)」、「脆弱家庭(次級)」與「法定保護/危機介入(三級)」中的法定功能定位,即可精準揪出選項中時間與權責的重大謬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落實族群文化安全與福利平權,原家中心之設置不僅涵蓋 55 個原住民族地區(原鄉山地鄉與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區),亦針對族人移居稠密之都會聚落廣設「都會區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建構兼顧原鄉與都會之完整服務網絡。
- (B) 正確: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計畫》之規範,原家中心以文化為本位,工作項目廣泛多元,明定包含:個案工作、團體工作、部落(社區)工作、宣導及專題講座、辦理社會福利資源推動會議及個案研討會、建立服務地區人文與福利人口群統計,以及重大事故與災害事件支援重建工作等。
第 21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下列何者不符合部落核定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所定「部落核定」的實體要件。判斷重點在於:
- 部落須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
- 須具有一定的區域範圍。
- 部落成員間須存在相沿承襲、共同遵守的生活規範。
- 成員須依該生活規範共同生活並有互動事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要件對照題」。解題時,應將各選項逐一與《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所列部落核定要件比對:
- 若選項完整符合要件,該選項即為正確敘述。
- 若選項擴張、縮減或改變法規要件,即屬不符合。
本題問的是「何者不符合」,因此要找出與法規明文要件不一致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可位於原住民族及非原住民族地區內
錯誤。
部落核定的區域要件,是部落應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選項卻表述為「可位於原住民族及非原住民族地區內」,將非原住民族地區也納入部落核定範圍,擴張了法規所定的地域要件。
因此,不能因為某一群體具有共同生活、共同規範等特徵,就當然在非原住民族地區內核定為本要點所稱的部落。此選項所稱範圍超過規定,故不符合部落核定要件。
(B) 具有一定區域範圍
正確。
第 22 題2 分
114 年 9 月 23 日因受颱風「樺加沙」影響造成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導致光復鄉發生嚴重水患、橋樑斷裂及人員傷亡。為有效、迅速推動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區復原重建工作,政府於 114 年 11 月 11 日公布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下列對於該條例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特別災後重建法制——《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之核心規範體系,包含:
- 主管機關權限:中央統籌督導機關之法定地位。
- 跨部會整合與權責劃分:中央部會(工程、農業、經濟)與地方政府針對地質監控、堰塞湖疏退與防洪工程之協調運作機制。
- 原住民族部落自主與多元文化尊重原則:災區位於原住民族聚落(阿美族馬太鞍部落等),重建規範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之價值要求。
- 法律落日條款(施行期間):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之存續期限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細部記憶與法制作業常識」綜合題型,目標是選出「錯誤」的選項。破題切入點如下:
- 法制組織與分工檢驗:天然災害涉及重大公共工程與跨部會整合時,審視中央主管機關及權責機關配置是否符合我國災後重建法制作業慣例(選項 A、B)。
- 價值取向與原住民族原則檢驗:在原住民特考法規試題中,凡明定保障部落主體性、傳統文化與生活方式之條文,均屬關鍵合憲合法宣示(選項 C)。
- 落日條款之精確日期檢驗:特別條例通常定有施行期限。針對公布日(114 年 11 月 11 日)與選項所載之終期比對,辨識其年限設計是否正確(選項 D)。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該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負責綜理、協調整合各部會及地方政府之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第 23 題2 分
甲目前任職於某大學,為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案,研究特殊基因與原住民族健康之關係,將於花蓮縣某山地原住民族鄉採集部落族人血液進行分析。依據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甲需通過下列哪一層級的諮詢會方可進行研究?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中,研究涉及原住民族人體檢體時,應由哪一層級的組織進行諮詢、取得同意及約定商業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重點如下:
- 依本辦法第 3 條,研究檢體之採集、研究資料之蒐集及分析涉及原住民族或部落者,屬於「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之研究。
- 依第 4 條,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設置中央諮詢會及鄉(鎮、市、區)諮詢會;部落則依部落會議行之。
- 依第 7 條,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依研究計畫之實施區域,決定交由中央諮詢會、鄉(鎮、市、區)諮詢會或部落會議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研究內容」與「研究地點」兩步判斷:
第一,甲採集花蓮縣山地原住民族鄉部落族人的血液,研究特殊基因與原住民族健康之關係,顯然涉及原住民族人體檢體之採集及分析,符合第 3 條第 2 款。
第二,題目明確指出研究地點是「某山地原住民族鄉」,其研究計畫實施區域屬於特定原住民族地區之鄉。依本辦法的命題設計,應由該鄉之「鄉諮詢會」進行諮詢、取得同意及相關利益約定。
因此,正確答案為 (B)鄉諮詢會會議。
需要注意的是,甲任職於大學,且計畫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並不會因此當然改由中央諮詢會處理。判斷核心在於研究計畫的實施區域及其所涉及的目標群體。
選項分析
(A)中央諮詢會會議:錯誤
中央諮詢會是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設置,主要處理依研究計畫實施區域或研究範圍而應由中央層級辦理的案件。
本題研究地點限於花蓮縣某山地原住民族鄉,屬於特定原住民族地區的地方性研究,並非全國性、跨多個原住民族地區或須由中央統籌的研究。因此不選中央諮詢會。
(B)鄉諮詢會會議:正確
第 24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健康法第 11 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課程內容,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之教學或學習活動。下列關於大專校院健康照護相關科系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文化安全課程實施辦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原住民族健康法》第 11 條授權教育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之法規命令——《大專校院健康照護相關科系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文化安全課程實施辦法》之具體內容,包含課程規劃範疇、授課師資模式、實務場域學習以及政府獎勵機制。
解題方法
解答法規命令題型時,首重法條條文細節與政策意旨之對照:
- 核對核心課程範疇:檢視法條就「文化安全」所列舉之指標性學習單元。
- 區辨師資參與層次:辨別專業證照科系與外部文化師資之合作模式(屬「協同教學」而非「獨立教學」)。
- 辨識推動誘因與場域資源:確認主管機關對於優良學校之「獎勵義務或措施」,以及對原鄉醫療、長照與文化健康站之「實地學習導向」。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大專校院健康照護相關科系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文化安全課程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大專校院規劃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其內容得包含:一、原住民族權利促進運動;二、原住民族社會與健康不均等;三、文化安全與原住民族長期照顧;四、文化敏感度之照顧議題;五、文化適切性健康照顧;六、文化照顧策略;七、其他與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議題。本選項內容完全符合該條列舉項目。
第 25 題2 分
政府於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公布原住民族健康法。下列關於該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健康法》對於原住民族健康政策、健康調查研究、健康資料庫建置,以及原住民族地區健康照護人力與文化安全服務之規定。
解題關鍵在於辨識法條中的「得」與「不得」:
- 「得」表示主管機關具有請求或採取某項措施的權限。
- 法律若進一步規定受請求機關「不得拒絕」,即表示相關機關負有配合提供資料的義務。
- 選項若將「不得拒絕」改寫為「得拒絕」,即屬法律效果相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原住民族健康法》相關規定:
- 是否設置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之諮詢、協調機制。
- 是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調查研究原住民族健康狀況及需求。
- 建置健康資料庫時,相關機關是否負有提供必要資料的協力義務。
- 原住民族地區公立健康照護機構在人員進用及服務內容上,是否具有原住民族及文化安全之要求。
其中,第三項涉及「相關機關能否拒絕提供資料」,是本題的判斷重點。
選項分析
(A) 正確
《原住民族健康法》規定,為落實及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或遴派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以及原住民族健康照護專家學者,召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議或相關政策會議。
本選項所述之組成人員及政策會議功能,符合該法對於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推動機制的規定,故為正確敘述。
(B) 正確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族特殊健康問題,針對下列面向定期調查與研究:
- 生活型態;
- 環境因素;
- 生物因子;
- 醫療資源;
- 原住民族健康狀況及健康需求。
第 26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本要點之補助對象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測驗原住民族行政中推動產業經濟發展之重要行政規則——《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關於「補助對象」之法定資格規範。
該要點旨在培育原住民族產業人才、活化部落經濟與扶植原住民族事業發展,故其經費補助具有高度的「原住民族主體性」限制。受補助對象除負有基層行政職能之公法人機關(地方政府)外,民間端嚴格限縮於具原住民族身分資格之機構、法人、團體,以及達到特定原住民社員比例門檻之儲蓄互助組織。
解題方法
本題屬原住民族法規中典型的「資格規範型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掌握法規範圍: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規定,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包括: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即地方政府)。
-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 原住民社員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儲蓄互助社。
- 依法設立之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辦理產學合作或研究輔導案時適用)。
- 法理排除法:原民會主管之經濟產業補助專款專用,民間團體若未具備「原住民團體」法定資格(如成員或負責人具原住民身分),即不得成為受補助主體,藉此防止原住民族發展資源遭非原住民族外部主體稀釋。
第 27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本基金之來源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所列「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法定來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本基金來源包括:
- 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原住民族地區溫泉取用費提撥款。
-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入。
- 其他收入。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第4條明列的基金來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選項比對題,不涉及計算。解題步驟如下:
先掌握第4條所列三項具體來源:
再檢查各選項:
- A、B、C均與法條明列內容相符。
- D「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並非第4條列舉的基金來源。
因此,不包含於本基金來源者為D。
選項分析
(A) 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正確。政府依預算程序編列並撥付之款項,為《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明定的基金來源。
第 28 題2 分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依法不得低於現有員額的多少比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5 條關於「原住民地區」公部門進用原住民之保障比例規範。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5 條規定:
- 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第 1 項明定「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百分之二……」
- 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第 2 項明定「前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三分之一。」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定位地區」與「身分資格」雙重檢驗切入:
- 檢驗地區範圍:題目限定為「原住民地區」(排除適用第 4 條的一般非原住民地區)。
- 檢驗人員資格:題目指明為「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排除適用第 5 條第 2 項的未具任用資格者)。
- 對應法定比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5 條第 1 項本文,原住民地區進用具任用資格之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 。
選項分析
- (A) 百分之一:錯誤。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4 條規定,係指「非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約僱等非公務人員資格人員,每滿一百人進用原住民一人(即比例達 );另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僱用總人數逾一百人者,亦規定原住民比例不得低於 。本題為原住民地區且具任用資格者,非 。
- (B) 百分之二:正確。
第 29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第 2 條,具原住民身分之合法使用權人,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第 2 條所定「具原住民身分之合法使用權人」的範圍,重點在於辨識:
- 合法使用權人的身分要件;
- 土地使用權源;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這項時間要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條文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使用人設有明確類型及時間限制,並非只要具有原住民身分、曾經使用土地或完成造林,即當然屬於合法使用權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第 2 條所列合法使用權人類型:
- 有無原住民身分;
- 有無合法使用權源;
- 是否符合書面契約、他項權利或使用清冊等要件;
- 涉及開墾、耕作時,是否發生於「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
其中,C、D 的主要差異只在「施行前」與「施行後」。本題關鍵即在於法規要求的是施行前已完成開墾並自行耕作,D 卻改為施行後始租用,故不在法定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正確
就該土地設定農育權或耕作權之他項權利人,若具備原住民身分,且其權利依法成立,即具有合法使用土地的權源,屬於第 2 條所稱的合法使用權人。
因此,A 所述符合條文規定。
(B) 正確
就該土地訂有書面契約之承租人,在具備原住民身分的前提下,因其係基於書面租賃契約使用土地,具有明確且可證明的合法使用權源,屬於合法使用權人。
第 30 題2 分
甲為泰雅族人,為發展農產品二級產業,將於某縣山地原住民族鄉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設置農產品加工廠。如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報請縣主管機關核准後,請問每一租期最多為多少年,且期滿後可續租?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原住民保留地之租賃期限與管理規範。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其核心規範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中有關原住民申請租用保留地興辦各類事業之程序與租期限制:
- 申請事由與程序: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原住民為興辦農產品集貨場、倉儲、加工及冷藏設施等事業,得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其程序須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土審會)審查、鄉(鎮、市、區)公所陳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訂定租賃契約。
- 租賃期限上限: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核准者,其「每一租期不得超過 9 年」;租期屆滿,得申請續租。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對「租期」之特別限制:
- 身分與目的審認:甲為泰雅族人(具原住民身分),租用目的為設置「農產品加工廠」(二級產業),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之得租用事業類別。
- 審查程序符合法定要件:土地已依規定送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報請縣主管機關核准。
- 租期判定:特別法規對原住民保留地之租期定有硬性上限,依同辦法第 28 條明文,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最長為 9 年,屆滿得申請續租。因此每一租期最多為 9 年。
第 31 題2 分
依據核廢料蘭嶼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報告書建議,蘭嶼貯存場設立及放用,對於蘭嶼雅美(達悟)族人之權益損失應予以補償,後續運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雅美(達悟)族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基金會」之中央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核廢料蘭嶼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報告書」建議事項,以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主管與運用機關。
蘭嶼貯存場涉及核廢料貯存、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及基金捐助等事項。題目問的不是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也不是核能安全監督機關,而是「運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成立補償基金會」的中央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政策架構為準,該基金會係由經濟部運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成立,因此答案為經濟部。
解題方法
本題可抓住三個關鍵語句:
- 「核廢料蘭嶼貯存場」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 「捐助成立補償基金會」
其中,前兩項均指向核能事業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相關行政體系。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的運用,係由經濟部所屬核能及能源行政體系負責,因此題目所問的「中央機關」為經濟部。
本題不是問:
- 哪個機關負責原住民族權益及保留地政策;
- 哪個機關負責核能安全監督;
- 哪個機關負責國庫或財政管理。
而是問實際運用該基金捐助成立補償基金會的機關。依此判斷,選擇經濟部。
選項分析
(A) 原住民族委員會
錯誤。
原住民族委員會是原住民族事務中央主管機關,主要掌理原住民族政策、族群發展、原住民族權益保障及原住民保留地等相關事務。
本題所涉蘭嶼雅美(達悟)族人權益損失,確實具有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的性質,但題目問的是「運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成立補償基金會」的中央機關。該基金屬於核能發電後端營運體系,並非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或運用,因此不是正確答案。
(B) 財政部
錯誤。
第 32 題2 分
依據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在下列哪一個日期前即已使用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中有關原住民申請劃編公有土地之「使用事實基準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為了解決原住民族長年實際利用祖先遺留之公有土地、卻缺乏現代物權保障的歷史問題,政府訂定公有土地增編、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標準,並明定以「民國 77 年 2 月 1 日」為事實認定的法定關鍵截點。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關鍵基準日」之純記憶型法條考題,解題切入點為精確辨識《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之申請資格規範:
依據《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第 3 點規定,原住民於民國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已使用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得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該歷史基準日的由來,源於臺灣省政府早年推動「擴大辦理臺灣省山地保留地清理專案計畫」時所訂定的專案清查基準日;其後原住民族委員會在訂定劃編要點時,延續此一歷史事實時點,做為「祖先遺留使用事實」之法律認定分界線。
選項分析
- (A) 錯誤:民國 76 年 2 月 1 日非劃編基準日,原住民族土地法規及專案清查史上並無以此日作為權利起算點之規定。
第 33 題2 分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為協助於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辦理原住民族重大歷史文化事件空間紀念,特訂定「原住民族重大歷史文化事件空間紀念補助作業要點」。本要點補助項目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原住民族重大歷史文化事件空間紀念補助作業要點」的補助範圍。
本要點的政策目的,是在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範圍內,透過調查研究、紀念活動及紀念性設施等方式,呈現、保存並彰顯原住民族重大歷史文化事件的歷史意義。
補助項目具有「文化紀念及表達」性質,並不包括為取得土地而進行的土地徵收。土地徵收屬於公權力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制度,須依土地徵收相關法規辦理,與本要點的文化資產紀念補助目的不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補助作業要點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補助項目,可掌握兩項標準:
- 是否直接用於原住民族重大歷史文化事件的調查、紀念或意義表達。
- 是否屬於本要點所能補助的文化資產保存、紀念及展示事項。
若選項的核心是研究、活動或紀念性構造物,通常屬於補助範圍;若核心是取得土地、移轉所有權或進行徵收,則屬於土地行政及財產權處理事項,不是本要點的補助項目。
選項分析
(A) 於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上,進行原住民族重大歷史文化事件空間紀念之調查研究
正確。調查研究是空間紀念的重要基礎工作,透過文獻整理、史料考證、現地調查及地方耆老訪談等方式,確認重大歷史文化事件的發生地點、歷史脈絡與文化意義,屬於本要點所欲支持的工作內容。
(B) 於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上,進行原住民族重大歷史文化事件所在地之土地徵收
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34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行政院哪一個部會負責原住民自製獵槍與彈藥安全之諮詢及實施乙式自製獵槍安全檢測,並協助相關安全使用訓練事宜?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中原住民族狩獵權保障與槍砲安全管理之行政分工,法規依據為《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辦法係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其核心在於兼顧「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狩獵權益」與「武器使用之公共安全」。為確保獵槍結構安全、避免原住民因土造獵槍膛炸傷亡,法規在各部會職權分工上,引進軍工技術專業,將槍彈安全檢測與技術諮詢事項委由國防軍事主管機關協同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為法規明定的「中央機關職權分工」。依《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各機關職掌劃分如下:
- 主管機關:內政部(統籌管理法規、許可審查、執照核發及警政治安監督)。
- 協同機關與任務:
- 國防部:負責自製獵槍與彈藥安全之諮詢、實施乙式自製獵槍安全檢測,並協助相關安全使用訓練事宜。
- 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原住民身分、傳統習俗與文化之認定諮詢、部落自主管理機制輔導及宣導事宜。
- 農業部:負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與狩獵規範之諮詢及宣導。
題目關鍵字直指「原住民自製獵槍與彈藥安全之諮詢」、「實施乙式自製獵槍安全檢測」及「協助相關安全使用訓練」,法條明文對應之權責機關即為國防部。
第 35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當原住民族人口超過多少人時,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對於「非原住民族地區」地方公所設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的門檻。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規定:
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族人口達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因此,判斷重點是「原住民族人口達一千五百人以上」,法定門檻為 1,500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記憶題,解題步驟如下:
- 確認適用地區:題目限定為「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
- 確認法定人數門檻:原住民族人口達 1,500人以上。
- 對照選項:1,500人對應選項(B)。
題目文字使用「超過多少人」,但法規實際重點是「達一千五百人以上」。考試上應將其理解為詢問法定門檻數額,而非嚴格解讀為「必須超過1,500人」。
選項分析
- (A)1,000人:錯誤。 1,000人未達《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所定之1,500人人口門檻,尚不符合「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的法定條件
第 36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重購補助作業要點所指具備資格之「受災戶」,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族住宅保障與災害救助法規——《原住民族委員會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重購補助作業要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核心考點在於該要點中具備申請資格之**「受災戶」法定定義與適用範疇**,檢驗考生對原住民族災害救助行政給付對象的掌握程度。
解題方法
- 法規文義對照: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重購補助作業要點》第 2 點(或第 3 點)關於補助對象與受災戶之明文規定,所稱「受災戶」之認定資格包含:
- 依內政部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住宅重建原則公告須遷移之危機戶。
- 曾受中央及地方機關核定之集體遷建戶。
- 其他因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家戶。
- 目的性與屬性判斷: 本要點為國家基於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族生活與生存權,針對遭遇「天然災害(不可抗力)」致居所滅失或處於致災高風險之原住民家戶所給予的給付行政。若為「非法占用公有地遭拆遷」,本質屬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所受之不利行政處分或強制執行,非屬天然災害救助之對象。
選項分析
- (A) 錯誤(符合受災戶定義,非題幹所問): 依內政部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住宅重建原則公告須遷移之危機戶,係因天然災害致所在基地具有高度危險性(如嚴重順向坡滑動、土石流衝擊等),依法公告列為必須強制遷移之對象,屬於法定具
第 37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所掌理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重點在於辨識「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的法定職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該委員會掌理:
- 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
- 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之審查。
- 申請租用、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
- 申請撥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
- 原住民保留地分配土地補償之協議。
題目問「不包含」的事項,因此只要找出未列於第 6 條的事項即可。
解題方法
採「法條逐項對照法」:
- 選項 A 對應第 6 條第 1 款。
- 選項 B 對應第 6 條第 2 款。
- 選項 C 對應第 6 條第 3 款。
- 選項 D 所稱「分配土地之買賣事項」,並未列於第 6 條;法條列的是「分配土地補償之協議事項」。
因此,不包含於委員會職掌者為 D。
選項分析
(A) 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事項
正確。依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土地權利糾紛的調查及調處,明文屬於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的掌理事項。
其中「調查」是釐清事實及權利關係;「調處」則是針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兩者均屬委員會職掌範圍。
第 38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第 3 條,語言推廣人員應事先取得何種認定條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之重要授權子法——《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中關於「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簡稱語推人員)進用資格之專業認證門檻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語推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 具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或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過失犯或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外之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 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所定性侵害犯罪情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條文直接記憶型考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各類原住民族法制職缺與權益措施中「族語認證能力等級」的門檻高低: 語推人員負責各地方鄉(鎮、市、區)公所與部落之族語復振、教學指導、族語訪視及文史記錄等專業任務,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其族語專業流暢度有嚴格要求,故其法定資格明確明定須達「高級以上」。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7 條,民間機構僱用原住民達幾人以上者,得置社會工作人員,提供職場諮商及生活輔導;其費用,由政府補助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7 條所定之「民間機構僱用原住民達一定人數,得置社會工作人員」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民間機構僱用原住民達 50 人以上者,得置社會工作人員,提供職場諮商及生活輔導;其所需費用,由政府補助之。
本條的關鍵數字是「50 人以上」,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門檻。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人數門檻:
題目詢問的是「達幾人以上」,因此應選擇法條所定的最低人數 50 人,而非其他較低或未規定的人數。
選項分析
- (A) 10 人:錯誤。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7 條並未以僱用原住民 10 人作為設置社會工作人員的法定門檻。
第 40 題2 分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陸域(含淡水水域)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海域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中央主管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文化資產保存法》關於「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 條規定:
- 原則: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例外(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業務):
- 陸域(含淡水水域):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 海域: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此一規定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與專業管轄分工,將具有自然生態屬性之資產自文化部移由專業之環境與資源部會掌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之法條文字直觀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法條明文檢索:直接援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 條第 2 項:「前項所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其屬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業務者,在陸域(含淡水水域)為農業部;在海域為海洋委員會。」
- 機關職掌功能推導:我國自海洋委員會成立後,有關海域之綜合規劃、保育及資源管理均由該會統籌主政;因此,涉及「海域」範疇之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依法自當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第 41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對「原住民族地區」的定義,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對「原住民族地區」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判斷重點包括:
- 必須是原住民傳統居住之地。
- 必須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
- 必須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因此,法條採取的是「地理、歷史、文化及行政核定」相結合的定義,並非單純以土地所有權或傳統領域範圍作為判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題,最有效的解法是直接比對選項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的法定用語。
題幹詢問的是「原住民族地區」,因此應尋找同時具備下列關鍵文字的選項:
- 原住民傳統居住
- 原住民族歷史淵源
- 文化特色
-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完整符合上述要件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原住民地區的所有土地
錯誤。此選項僅以「所有土地」概括描述,沒有包含「原住民傳統居住」、「歷史淵源」、「文化特色」及「報請行政院核定」等法定要件,並非《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的定義。
此外,「原住民族地區」是法律上經特定要件認定的區域概念,不是指某一地區內的全部土地所有權,也不是以土地範圍概括認定。
第 42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健康法第 5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規定召開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其任務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測驗重點為《原住民族健康法》第 5 條有關「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之法定任務與職掌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之「法條記憶與行政範疇辨識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原住民族健康法》第 5 條第 1 項所明定地方健康政策相關會議之四項法定任務;同時亦可從行政法規之「業務屬性」進行實質區分,分辨健康衛生事務與勞動經濟事務之界線。
依據《原住民族健康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地方特性及需求,召開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地方原住民族健康之規劃及推動。 二、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整合事務之諮詢及推動。 三、地方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調查及研究之推動。 四、其他地方原住民族健康之相關促進事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非其法定任務,故為本題正確選項): 《原住民族健康法》第 5 條第 1 項並無此款任務。「就業輔導」與「融資服務」分屬於就業促進與經濟扶助範疇,主要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相關貸款法規及勞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之主管業務規範,並非「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之任務。
第 43 題2 分
臺灣與下列哪個國家簽署經濟合作協定時訂有原住民族專章,藉此促進臺灣與該國原住民族間之經貿關係?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與其他國家簽署之經濟合作協定內容,尤其是協定中是否設有「原住民族專章」,以及該專章促進臺灣原住民族與對方國家原住民族間經貿交流的功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協定資料為準,臺灣與紐西蘭簽署的《臺紐經濟合作協定》,設有原住民族專章,專門處理雙方原住民族間的合作、交流及經貿關係。
紐西蘭原住民族為毛利人(Māori)。臺紐經濟合作協定納入原住民族專章,反映紐西蘭毛利人在國家經貿及國際協定中的重要地位,也使臺灣原住民族與毛利人之間得以在文化、產業、貿易、投資及經濟合作等面向建立交流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國際協定特色辨識題」,不需要依法律條文逐項推導,解題關鍵在於掌握下列對應關係:
看到題目出現「經濟合作協定」與「原住民族專章」的組合,即應聯想到紐西蘭及其原住民族毛利人。這是臺灣對外經貿協定中具有代表性的原住民族條款設計。
選項分析
(A) 巴拉圭
錯誤。臺灣與巴拉圭雖有外交及經貿往來,也簽署過相關經濟合作或貿易協議,但本題所稱具有原住民族專章、以促進雙方原住民族經貿關係為特色的協定,並非臺巴經濟合作協定。
第 44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 3 條,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起,報名本考試一、二、三等考試應事先取得何種原住民族語言認證條件?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 3 條對於應考資格中「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雙重要件規定:
- 證書核發機關:必須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非教育部)。
- 認證等級與實施期程之對應:
- 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報名各等別考試均須取得「初級」以上合格證書。
- 自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起:報名「一、二、三等考試」門檻提高,須取得「中級」以上合格證書;「四、五等考試」則維持取得「初級」以上合格證書。
解題方法
本題可透過「雙層過濾法」快速鎖定正確選項:
- 第一層(權責機關判斷):公務人員原住民族特考之族語認證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而非「教育部」,可即刻刪除選項 (A) 與 (B)。
- 第二層(適用等別與等級門檻):題目明定時間點為「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對象為「一、二、三等考試」。依前揭法規,自 113 年起一至三等考試要求標準已調高至「中級以上」(初級以上僅適用於四、五等),因此排除選項 (C),正確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 機關錯誤:族語能力認證之核發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並非教育部。
第 45 題2 分
依據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 23 條,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幾年內,充分考量各平埔原住民族群與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其政治參與、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 23 條所定之「法律保障義務期間」。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 3 年內,充分考量各平埔原住民族群及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與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以保障其政治參與、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權利。
因此,法條明定的期間是「3 年內」。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義記憶題,解題重點在於抓住第 23 條的時間要件:
題幹所列的政治參與、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均是第 23 條所要求政府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應予保障的權利領域。看到「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幾年內」即應直接對應條文中的「3 年內」。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 3 條,每年的「原住民族日」為幾月幾日?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在於原住民族日的法定日期及其歷史憲政淵源。
- 法規依據: 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題幹稱條例)第 3 條規定,原住民族日明定為每年的 8 月 1 日。
- 正名歷史背景: 原住民族日的確立源自台灣原住民族正名運動。民國 83 年(1994 年)8 月 1 日,國民大會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正式回應原住民族訴求,將憲法中具有歧視性意涵的「山胞」稱呼修正正名為「原住民」;行政院遂於民國 94 年(2005 年)明定每年 8 月 1 日為「原住民族日」,以彰顯對原住民族地位與權利之尊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歷史常識結合的基礎題型,解題切入點如下:
- 掌握法條明文規範:法規中各類紀念日的日期屬於客觀法定事實,直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3 條各款對照即可精準鎖定。
- 連結「正名運動里程碑」歷史年份與日期: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次增修於民國「83 年 8 月 1 日」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故以該歷史紀念日「8 月 1 日」作為原住民族日。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政府為促進文化多樣發展,賦權臺灣各原住民族群(含平埔族)因應族群文化發展之在地議題,結合青年,體現自發行動,掌握社區營造、知識與文化、善用社會設計及公民科技等,推動有助其於都市及原鄉文化傳承發展方案,爰訂定「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該計畫中央主管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重點在於依計畫目的判斷其主管業務性質。
該計畫的主要內容包括:
- 促進文化多樣發展;
- 推動原住民族群的文化傳承與發展;
- 結合青年及在地居民,鼓勵自發行動;
- 進行社區營造、知識與文化保存;
- 運用社會設計及公民科技;
- 支持都市及原鄉的文化發展方案。
因此,本計畫的核心並非教育行政、戶政或一般原住民族政策,而是以「文化發展、文化傳承及社區文化營造」為主要政策目標。依計畫權責分工,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行政機關職掌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類題目的關鍵,是先抓取題幹中的「計畫名稱」及「政策目的」,再依其主要內容對應中央主管機關:
- 題名為「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
- 題幹反覆強調文化多樣性、文化傳承、文化發展及社區營造。
- 主管機關應以計畫的主要政策領域為判斷標準。
- 「文化發展」及「文化傳承」屬於文化政策範圍,對應文化部。
因此,本題應選擇文化部。
選項分析
(A) 教育部:錯誤
教育部主管教育政策、學校教育、學術研究及相關教育事務。題目雖然提到青年參與及知識傳承,但這些內容是文化發展計畫中的執行方式,並未使本計畫轉變為教育政策。
本計畫的核心在於村落文化保存、文化傳承及在地文化發展,主管機關不是教育部。
(B) 文化部:正確
文化部主管國家文化政策、文化資產、藝術發展、文化創意及文化推廣等事項。
第 48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3 條,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除依各類別審議基準外,應符合各款條件中,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第 13 條關於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之要件」。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旨在彰顯原住民族之文化主體性、多元性與在地特殊性。因此,主管機關在進行指定或登錄時,除應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各類別原有的審議基準外,尚須符合原住民族文化特有的專屬審議條件。
依《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除依各類別審議基準外,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表現原住民族文化之歷史重要性或具代表性。 二、表現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文化顯著性。 三、表現原住民族世代相傳之傳承性。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規條文記憶與法理邏輯並用的試題,可從以下兩個層次切入:
- 法條直接對照: 比對《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3 條之法條三款明文,僅包含「歷史重要性或具代表性」、「文化顯著性」及「世代相傳之傳承性」,並無提及任何與「國際原住民族之共通性」相關之要件。
- 法理本質辨析: 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重在「文化主體性」與「個別獨特性」。審議強調的是該資產在特定族群、部落或傳統組織內的顯著地位與歷史連結,追求的是在地傳統脈絡,而非去尋求跨國原住民族之間的「共通性」。以此邏輯即可輕易識破改寫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表現原住民族文化之歷史重要性或具代表性: 錯誤(屬法定條件)。
第 49 題2 分
依據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明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的非營利行為中,不包含下列何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所定原住民於特定區域內,得依法從事的非營利自然資源利用行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第19條規定: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 獵捕野生動物。
- 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 採取礦物、土石。
- 利用水資源。
且上述各款行為,限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不得作為營利事業使用。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列舉比對法」:
先確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列明的四類行為,再逐一比對選項。法條採列舉規定,只有列入條文範圍內的行為,才屬於本條所稱的非營利行為。
四個選項中,獵捕野生動物、採取礦物及土石、利用水資源,均直接出現在第19條;「整地開發露營區」則不在列舉項目內,且具有土地開發及設施經營性質,因此不屬於第19條所定行為。
選項分析
(A)整地開發露營區
錯誤,為本題答案。
「整地開發露營區」不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列舉的非營利行為。第19條保障的是與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有關的自然資源利用,例如狩獵、採集、取用土石及利用水資源,並不是概括允許原住民進行土地開發或設置經營性設施。
即使露營區標榜非營利,整地及開發露營區仍涉及土地開發、設施興建、環境影響及相關目的事業法規,不能直接以第19條作為合法依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公有土地的土地開發,另應注意《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所定諮商、同意或參與等規範。
(B)獵捕野生動物
正確,屬於第19條明文列舉的行為。
第 50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第 2 條所定健康照護人員,不包括下列哪一種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族健康法》授權子法——《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第 2 條關於「健康照護人員」法定範疇之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據《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第 2 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以下簡稱健康照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醫事人員。 二、公共衛生師。 三、社會工作師。 四、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所定之照顧服務人員。 五、其他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法條文義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法條之正面列舉項目。條文所規範之對象皆為具備國家專業證照或依特定法規完成登錄認證之專業照護人力,比對四個選項即可迅速剔除非屬法定列舉之類別。
選項分析
- (A) 錯誤(屬於法定人員): 依《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醫事人員」為明文列舉之第一類健康照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