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原住民特考四等 地政類科 土地利用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成長管理發展策略體系中有所謂的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TOD),請描述此種土地利用思維所欲達成之城市發展樣貌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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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成長管理如何透過交通與土地使用整合,引導都市發展。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TOD)以車站或大眾運輸節點為核心,在步行可及範圍內集中配置較高強度、混合使用的都市機能,並以行人友善的都市設計串連周邊空間。
TOD 常以「3D+T」概括規劃原則:
- 密度(Density):在車站周邊提高適當的居住、商業與就業活動密度,以支撐大眾運輸運量。
- 多樣性(Diversity):混合住宅、商業、辦公、公共服務及休閒等用途,讓居民能在鄰近地區滿足多種生活需求。
- 都市設計(Design):營造連續、安全、舒適的步行環境,並改善自行車動線及轉乘空間。
- 大眾運輸(Transit):讓土地使用與高品質、便利的大眾運輸服務相互配合,形成以大眾運輸為主的交通網絡。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 TOD 所欲達成的「城市發展樣貌」,因此作答應由「空間形式」寫到「城市效果」:
第 二 題25 分
基於使用者付費理念,市地重劃辦理過程中,屬於鄰里性的公共設施係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請說明其負擔之方式與比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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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共同負擔的範圍、分擔方式及負擔上限。法源為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有效的《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1 條。
題目所稱鄰里性公共設施,屬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依當年《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的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及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扣除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可抵充土地後,其不足部分由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按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解題方法
作答依序說明「負擔項目、如何分擔、如何抵付、比例上限」:
- **負擔項目:**共同負擔包括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以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等費用負擔。題目聚焦鄰里性公共設施,應先說明其用地負擔;若完整作答,可補充費用負擔規定。
- **分擔原則:**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按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費用負擔依受益比例,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 **抵付方式:**共同負擔的土地及費用,原則上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都市計畫地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政府尚未取得前,土地所有權人可進行哪些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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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由政府取得前,所有權人仍可如何使用土地,以及這些使用受到什麼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作臨時建築使用;依同法第 51 條,不得作妨礙指定目的的使用,但得繼續原來的使用,或改作妨礙目的較輕的使用。細節另由《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
解題方法
按「可繼續使用、可改作較輕使用、可申請臨時建築」三種情形作答,再補充臨時建築的用途、申請程序及拆除責任。關鍵在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非完全禁止使用,但任何使用都不能妨礙未來公共設施的指定目的。
土地所有權人可為的使用行為
一、繼續原來的使用
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得繼續原有使用;例如原本作農業使用,得繼續耕作。此項使用仍受相關土地使用及其他法令限制。
二、改作妨礙指定目的較輕的使用
所有權人可將土地改作對未來公共設施興闢妨礙較輕的用途。判斷重點是該用途是否影響公共設施目的,並非只要是原用途以外的行為就一概禁止。
三、申請臨時建築使用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 2 條,除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已有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並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臨時建築使用。
第 四 題25 分
在國土計畫法體制下,土地所有權人進行何種使用行為需要申請使用許可?哪些情況下,使用許可案件需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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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24條的「使用許可」制度,重點有二:哪些土地使用行為須申請使用許可,以及哪些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國土計畫法》第24條第1項,土地使用須先符合所在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使用原則;符合該原則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應申請使用許可。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或分類;填海造地案件則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並須符合海岸及海域規劃。
解題方法
先依第24條第1項判斷土地使用是否達到「一定規模以上」或屬「性質特殊」;若符合其中一項,即須申請使用許可。接著依同條第3項判斷審議機關:原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符合中央審議事由時,才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須注意,土地所有權人並非只要進行任何使用行為都須申請使用許可;本題所問的是達到法定規模或具有特殊性質的土地使用。
中央主管機關審議的案件
依命題當年《國土計畫法》第24條第3項,使用許可申請原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範圍屬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另有下列案件,亦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