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原住民特考四等 地政類科 土地利用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地政類科
試題代碼 土地利用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哪些地區可由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應如何處理?另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後,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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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35條、第36條及《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重點在於區分:

  1.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劃定要件。
  2. 劃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時的同意程序。
  3. 復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時,部落參與的方式與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35條已經修正,現行規定對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的地區劃定,採「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要求,不能僅答部落參與。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時間順序作答:

判斷得劃定地區→處理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擬訂復育計畫→部落參與計畫\text{判斷得劃定地區} \rightarrow \text{處理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 \rightarrow \text{擬訂復育計畫} \rightarrow \text{部落參與計畫}

答題時先列出第35條所定六類地區,再分別說明劃定階段與復育計畫階段的法律效果,避免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與「原住民族部落參與」混為一談。

一、得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範圍

依《國土計畫法》第35條第1項,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指具有高度土石流發生可能,對人民生命、財產及公共設施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的地區。

(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指山崩、地滑情形嚴重,已對地形穩定、聚落安全、交通設施或公共建設產生重大影響的地區。

(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指因地下水超抽、地質條件或其他因素,造成地層持續下陷,並危及土地利用、防洪排水、建築物或公共設施安全的地區。

(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以流域為整體判斷單位,當流域內發生生態功能退化、水土保持惡化、水患或其他安全疑慮時,得劃定為復育促進地區。

(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指自然生態系統遭受嚴重破壞,生物棲地、自然資源或環境功能已明顯退化,且有必要透過整體復育措施加以改善的地區。

(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此為概括規定,包含其他具有高度地質敏感性,或對國土保安、自然資源保育及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

前述六類地區並非一經符合即當然劃定。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依全國國土計畫,評估其:

  • 必要性;
  • 迫切性;
  • 可行性。

經評估確有劃定必要後,始擬具劃定計畫,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公告程序。

二、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時的處理

(一)劃定階段: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

依民國115年《國土計畫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

因此,劃定機關不得僅依一般土地規劃程序逕行劃定,應將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的事項,送請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同意。

此處的法律效果是「同意」,不是單純的:

  • 通知;
  • 諮詢;
  • 徵詢意見;
  • 召開說明會;
  • 邀請部落列席。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是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完成劃定的重要法定程序。

(二)劃定機關的認定與協調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時,報行政院決定。

因此,本題中的「事業主管機關」並非任意行政機關,而是依其業務職掌,對特定地質災害、生態環境或國土保育事項具有主管權限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劃定後的復育計畫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完成劃定後,依《國土計畫法》第36條,應以保育及禁止開發行為、設施設置為原則,由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復育計畫應載明主要內容包括:

  1. 劃定依據;
  2. 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及分析;
  3. 劃定範圍;
  4. 計畫年期;
  5. 劃定目的;
  6. 復育標的;
  7. 執行事項;
  8. 禁止、相容與限制事項及土地使用建議;
  9. 執行機關、經費及進度;
  10. 計畫變更要件;
  11. 其他相關事項。

復育計畫應於所在地適當地點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行公聽會;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提出書面意見,劃定機關應將計畫、意見及參採情形一併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四、復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時的處理

(一)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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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比較說明「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的差異,另此兩者在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法又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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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比較兩種都市土地整體開發制度:

  1. 市地重劃:以土地重新分宗、交換位置及改善公共設施為核心,土地所有權原則上仍由原土地所有人保有,透過「土地及費用負擔」完成開發。
  2. 區段徵收:以公權力徵收一定區域內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再由政府統一規劃、開發及處分,屬於徵收制度的一種。

法源主要涉及《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相關規定、《土地徵收條例》及《都市計畫法》。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一、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之比較

比較項目市地重劃區段徵收
制度性質土地重新分配及整體開發制度公權力徵收及整體開發制度
主要目的改善地籍、配置公共設施、促進土地利用取得公共建設用地、開發新都市地區或重大建設地區
實施主體主管機關、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或其他法定實施者需由政府或法定公法人依法辦理
實施範圍通常以都市計畫範圍內適合重劃地區為主可於都市計畫地區或其他依法得辦理區段徵收之地區實施
土地所有權原土地所有人原則上繼續取得重劃後土地原土地所有權因徵收移轉予政府
土地取得方式以土地重新分配及重劃負擔取得以徵收方式取得全部或大部分土地
對土地所有人之給付主要是土地重新分配;不足部分依法補償原則上給予徵收補償;符合規定者得申請發給抵價地
公共設施土地來源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共同負擔由政府徵收取得,並以徵收補償方式處理
開發費用負擔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人以土地及費用共同負擔由政府先行取得土地、辦理開發,再以標售、標租或其他方式處分可建築土地籌措經費
開發後利益土地所有人以部分土地負擔成本,取得位置改善、使用強度提高之重劃後土地土地所有人取得補償或抵價地,開發後土地多數由政府掌握
權利變動時間重劃後依分配結果辦理土地登記徵收核准及公告後,土地所有權移轉予政府

二、市地重劃之內容

市地重劃是將重劃區內原有土地重新整理,依都市計畫配置道路、公園、綠地、學校等公共設施,並將剩餘土地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人。

其基本流程包括:

  1. 劃定重劃區。
  2. 測量及調查土地、建物與權利關係。
  3. 配置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
  4. 扣除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負擔。
  5. 將可建築土地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人。
  6. 辦理地籍整理及土地登記。

土地所有人不是以現金支付全部開發成本,而是依規定以部分土地作為公共設施及重劃費用負擔。因此,市地重劃常被稱為「以地易地、共同負擔、共同受益」的開發方式。

重劃後土地通常具有下列改善:

  • 地形較完整,坵塊較規則。
  • 臨接道路條件改善。
  • 公共設施較完整。
  • 土地利用價值及建築使用可能性提高。

但土地所有人須承受重劃負擔,重劃後取得的土地面積通常少於重劃前,減少部分即為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費用負擔。


三、區段徵收之內容

區段徵收係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及事業需要,對一定區域內土地實施整體徵收,取得土地後統一辦理規劃、開發及處分。

其基本流程包括:

  1. 政府劃定區段徵收範圍。
  2. 進行徵收計畫及公共設施規劃。
  3. 依法公告、通知並辦理徵收。
  4. 發給土地及地上物徵收補償。
  5. 政府取得區內土地並進行開發。
  6. 依規定發給抵價地或處理原土地所有人之補償。
  7. 將公共設施用地留供公用,並處分可建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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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在國土計畫架構下,請說明何謂「使用許可」?其申請程序為何?又應繳納哪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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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計畫法》下「使用許可」制度的意義、申請流程及應負擔的費用。

國土計畫採「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許可」制度,土地使用人不得僅因取得土地所有權,即任意開發或變更使用。對於一定規模以上、具重大環境影響,或經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指定之開發利用行為,須先取得使用許可,始得依核准內容使用土地。

使用許可具有下列性質:

  1. 屬土地使用管制制度:目的在確保土地使用符合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及環境承載能力。
  2. 屬事前許可制度:申請人應於開發或變更使用前提出申請,經審議許可後始得實施。
  3. 不是土地所有權的取得:使用許可只准許特定土地依特定內容使用,不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
  4. 不是建築許可的替代品:取得使用許可後,仍須依建築、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區域計畫、文化資產及其他相關法令,另行申請各項許可。
  5. 具有附款及管制效力:主管機關得附加公共設施、環境保護、開發期程、保證金及回饋等條件;申請人應依許可內容使用土地。

二、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定義—程序—費用」三段式作答:

  1. 先說明使用許可的法律功能及適用情形。
  2. 再依申請、審查、公開程序、審議、核發及後續管制,說明完整流程。
  3. 最後區分申請階段及許可後應負擔的費用,避免將一般稅費誤列為使用許可費用。

三、使用許可的申請程序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開發或使用計畫、配置圖、公共設施計畫、交通計畫、環境影響及災害防救相關資料,向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內容應具體說明:

  • 使用土地的位置、面積及範圍;
  • 開發或使用目的;
  • 建築物、設施及土地利用配置;
  • 交通、排水、供水、污水處理及其他公共設施;
  • 環境保護及國土保育措施;
  • 災害風險及防救災計畫;
  • 開發期程、維護管理及後續復原措施。

(二)資格及形式審查

主管機關先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以及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

資料不完整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申請。形式審查合格後,始進入實質審議程序。

(三)確認是否符合國土計畫及使用管制

審查重點包括:

  1. 是否符合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2. 是否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使用原則。
  3. 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4. 是否涉及國土保育、農業發展或城鄉發展政策。
  5. 是否符合環境承載能力。
  6. 是否影響水資源、交通、公共設施及防災安全。
  7. 是否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部落權益、文化資產或其他特殊管制區域。

使用許可的審查,不是只判斷土地能否建築,而是整體判斷開發行為是否符合國土永續利用及公共利益。

(四)公開展覽及意見陳述

依法應辦理公開展覽者,主管機關應將申請案及相關資料公開,使利害關係人得以知悉並提出意見。

涉及重大開發、環境影響或公共利益之案件,得依法召開公聽會、聽證或其他意見表達程序,以保障人民參與及程序正當性。

主管機關應審酌人民及相關機關所提意見,但意見本身不當然等同於否准申請;是否許可,仍應依國土計畫、法令規範及專業審議結果判斷。

(五)專業審議

案件應送交有權限的國土計畫審議機關或相關審議會審查。

審議內容通常包括:

  • 土地使用配置是否合理;
  • 開發規模是否適當;
  • 環境影響及國土保育措施是否充分;
  • 公共設施及交通是否足以支應;
  • 水土保持及災害防救是否完善;
  • 是否損害農業生產環境;
  • 是否影響生態、景觀、文化資產及原住民族權益;
  •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及國土永續發展原則。

審議結果可能為:

  1. 通過;
  2. 附條件通過;
  3. 補正後再審;
  4. 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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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何謂「增額容積」?在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如何應用「增額容積」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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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都市計畫變更利益回饋」及「以容積增加所產生的土地開發利益,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制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都市計畫實務用語而言,「增額容積」係指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而增加的可建築容積,亦即相對於變更前基準容積,變更後所增加的建築樓地板面積權利。其目的在於將都市計畫變更所產生的開發利益,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開發者適度回饋公共建設,使都市計畫變更利益與公共設施負擔相互平衡。

增額容積與一般容積獎勵、容積移轉不同:

  1. 一般容積獎勵:基於提供公益設施、都市更新、綠建築或其他政策目的,增加土地可建築容積。
  2. 容積移轉:將送出基地未使用的容積,移轉至接受基地使用。
  3. 增額容積:因都市計畫變更提高土地使用強度或開發權利,所新增的容積,並由主管機關設計回饋或價購機制,將其價值用於公共設施取得。

其基本計算概念如下:

增額容積=變更後允許容積−變更前原有容積增額容積 = 變更後允許容積 - 變更前原有容積

若基地面積為 AA,變更前容積率為 r0r_0,變更後容積率為 r1r_1,則增額容積樓地板面積為:

ΔV=A(r1−r0)\Delta V=A(r_1-r_0)

實際計算仍須依都市計畫書、地方自治法規及主管機關所定審議規範,扣除或排除依法不得列入的容積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定義—利益形成—回饋取得—公共設施使用」四段式作答:

  1. 先說明增額容積的意義。
  2. 再說明都市計畫變更如何創造額外開發利益。
  3. 接著說明主管機關如何將增額容積制度化、貨幣化或作為回饋條件。
  4. 最後交代回饋資金如何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關鍵並非單純說「提高容積」,而是要說明:主管機關以都市計畫變更創造開發利益,同時要求受益者負擔合理回饋,將回饋轉化為公共設施用地取得經費。

主管機關應用增額容積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方式

一、確認公共設施需求及取得成本

主管機關先盤點都市計畫範圍內尚未取得的道路、公園、綠地、學校、停車場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估算其取得、補償及開闢所需經費,並確認公共設施需求與都市計畫變更具有合理關聯。

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都市計畫審議規範,辦理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強度或容積率變更。例如將低強度使用分區變更為較高強度使用分區,或提高原有容積率。

變更後土地因此增加可建築樓地板面積,該新增部分即形成增額容積。都市計畫書及相關審議文件應明確記載變更內容、增額容積數量、回饋方式、公共設施項目及資金用途。

三、將增額容積設定為回饋條件

主管機關可依開發利益及公共設施負擔程度,要求申請變更者或土地受益人提供相對回饋。回饋方式可包括:

  • 捐獻或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 提供公共設施興闢費用;
  • 繳納代金或土地取得費用;
  • 由主管機關出售、標售或配售增額容積,將所得專款用於公共設施用地取得;
  • 依地方自治法規或都市計畫審議規範採取其他等值回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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