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原住民特考四等 地政類科 土地利用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哪些地區可由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應如何處理?另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後,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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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35條、第36條及《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重點在於區分:
-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劃定要件。
- 劃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時的同意程序。
- 復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時,部落參與的方式與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35條已經修正,現行規定對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的地區劃定,採「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要求,不能僅答部落參與。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時間順序作答:
答題時先列出第35條所定六類地區,再分別說明劃定階段與復育計畫階段的法律效果,避免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與「原住民族部落參與」混為一談。
一、得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範圍
依《國土計畫法》第35條第1項,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指具有高度土石流發生可能,對人民生命、財產及公共設施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的地區。
(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指山崩、地滑情形嚴重,已對地形穩定、聚落安全、交通設施或公共建設產生重大影響的地區。
(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指因地下水超抽、地質條件或其他因素,造成地層持續下陷,並危及土地利用、防洪排水、建築物或公共設施安全的地區。
(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以流域為整體判斷單位,當流域內發生生態功能退化、水土保持惡化、水患或其他安全疑慮時,得劃定為復育促進地區。
(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指自然生態系統遭受嚴重破壞,生物棲地、自然資源或環境功能已明顯退化,且有必要透過整體復育措施加以改善的地區。
(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此為概括規定,包含其他具有高度地質敏感性,或對國土保安、自然資源保育及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
前述六類地區並非一經符合即當然劃定。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依全國國土計畫,評估其:
- 必要性;
- 迫切性;
- 可行性。
經評估確有劃定必要後,始擬具劃定計畫,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公告程序。
二、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時的處理
(一)劃定階段: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
依民國115年《國土計畫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
因此,劃定機關不得僅依一般土地規劃程序逕行劃定,應將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的事項,送請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同意。
此處的法律效果是「同意」,不是單純的:
- 通知;
- 諮詢;
- 徵詢意見;
- 召開說明會;
- 邀請部落列席。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是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完成劃定的重要法定程序。
(二)劃定機關的認定與協調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時,報行政院決定。
因此,本題中的「事業主管機關」並非任意行政機關,而是依其業務職掌,對特定地質災害、生態環境或國土保育事項具有主管權限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劃定後的復育計畫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完成劃定後,依《國土計畫法》第36條,應以保育及禁止開發行為、設施設置為原則,由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復育計畫應載明主要內容包括:
- 劃定依據;
- 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及分析;
- 劃定範圍;
- 計畫年期;
- 劃定目的;
- 復育標的;
- 執行事項;
- 禁止、相容與限制事項及土地使用建議;
- 執行機關、經費及進度;
- 計畫變更要件;
- 其他相關事項。
復育計畫應於所在地適當地點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行公聽會;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提出書面意見,劃定機關應將計畫、意見及參採情形一併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四、復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時的處理
(一)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
第 二 題25 分
請比較說明「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的差異,另此兩者在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法又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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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比較兩種都市土地整體開發制度:
- 市地重劃:以土地重新分宗、交換位置及改善公共設施為核心,土地所有權原則上仍由原土地所有人保有,透過「土地及費用負擔」完成開發。
- 區段徵收:以公權力徵收一定區域內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再由政府統一規劃、開發及處分,屬於徵收制度的一種。
法源主要涉及《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相關規定、《土地徵收條例》及《都市計畫法》。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一、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之比較
| 比較項目 | 市地重劃 | 區段徵收 |
|---|---|---|
| 制度性質 | 土地重新分配及整體開發制度 | 公權力徵收及整體開發制度 |
| 主要目的 | 改善地籍、配置公共設施、促進土地利用 | 取得公共建設用地、開發新都市地區或重大建設地區 |
| 實施主體 | 主管機關、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或其他法定實施者 | 需由政府或法定公法人依法辦理 |
| 實施範圍 | 通常以都市計畫範圍內適合重劃地區為主 | 可於都市計畫地區或其他依法得辦理區段徵收之地區實施 |
| 土地所有權 | 原土地所有人原則上繼續取得重劃後土地 | 原土地所有權因徵收移轉予政府 |
| 土地取得方式 | 以土地重新分配及重劃負擔取得 | 以徵收方式取得全部或大部分土地 |
| 對土地所有人之給付 | 主要是土地重新分配;不足部分依法補償 | 原則上給予徵收補償;符合規定者得申請發給抵價地 |
| 公共設施土地來源 | 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共同負擔 | 由政府徵收取得,並以徵收補償方式處理 |
| 開發費用負擔 | 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人以土地及費用共同負擔 | 由政府先行取得土地、辦理開發,再以標售、標租或其他方式處分可建築土地籌措經費 |
| 開發後利益 | 土地所有人以部分土地負擔成本,取得位置改善、使用強度提高之重劃後土地 | 土地所有人取得補償或抵價地,開發後土地多數由政府掌握 |
| 權利變動時間 | 重劃後依分配結果辦理土地登記 | 徵收核准及公告後,土地所有權移轉予政府 |
二、市地重劃之內容
市地重劃是將重劃區內原有土地重新整理,依都市計畫配置道路、公園、綠地、學校等公共設施,並將剩餘土地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人。
其基本流程包括:
- 劃定重劃區。
- 測量及調查土地、建物與權利關係。
- 配置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
- 扣除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負擔。
- 將可建築土地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人。
- 辦理地籍整理及土地登記。
土地所有人不是以現金支付全部開發成本,而是依規定以部分土地作為公共設施及重劃費用負擔。因此,市地重劃常被稱為「以地易地、共同負擔、共同受益」的開發方式。
重劃後土地通常具有下列改善:
- 地形較完整,坵塊較規則。
- 臨接道路條件改善。
- 公共設施較完整。
- 土地利用價值及建築使用可能性提高。
但土地所有人須承受重劃負擔,重劃後取得的土地面積通常少於重劃前,減少部分即為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費用負擔。
三、區段徵收之內容
區段徵收係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及事業需要,對一定區域內土地實施整體徵收,取得土地後統一辦理規劃、開發及處分。
其基本流程包括:
- 政府劃定區段徵收範圍。
- 進行徵收計畫及公共設施規劃。
- 依法公告、通知並辦理徵收。
- 發給土地及地上物徵收補償。
- 政府取得區內土地並進行開發。
- 依規定發給抵價地或處理原土地所有人之補償。
- 將公共設施用地留供公用,並處分可建築土地。
第 三 題25 分
在國土計畫架構下,請說明何謂「使用許可」?其申請程序為何?又應繳納哪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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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計畫法》下「使用許可」制度的意義、申請流程及應負擔的費用。
國土計畫採「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許可」制度,土地使用人不得僅因取得土地所有權,即任意開發或變更使用。對於一定規模以上、具重大環境影響,或經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指定之開發利用行為,須先取得使用許可,始得依核准內容使用土地。
使用許可具有下列性質:
- 屬土地使用管制制度:目的在確保土地使用符合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及環境承載能力。
- 屬事前許可制度:申請人應於開發或變更使用前提出申請,經審議許可後始得實施。
- 不是土地所有權的取得:使用許可只准許特定土地依特定內容使用,不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
- 不是建築許可的替代品:取得使用許可後,仍須依建築、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區域計畫、文化資產及其他相關法令,另行申請各項許可。
- 具有附款及管制效力:主管機關得附加公共設施、環境保護、開發期程、保證金及回饋等條件;申請人應依許可內容使用土地。
二、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定義—程序—費用」三段式作答:
- 先說明使用許可的法律功能及適用情形。
- 再依申請、審查、公開程序、審議、核發及後續管制,說明完整流程。
- 最後區分申請階段及許可後應負擔的費用,避免將一般稅費誤列為使用許可費用。
三、使用許可的申請程序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開發或使用計畫、配置圖、公共設施計畫、交通計畫、環境影響及災害防救相關資料,向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內容應具體說明:
- 使用土地的位置、面積及範圍;
- 開發或使用目的;
- 建築物、設施及土地利用配置;
- 交通、排水、供水、污水處理及其他公共設施;
- 環境保護及國土保育措施;
- 災害風險及防救災計畫;
- 開發期程、維護管理及後續復原措施。
(二)資格及形式審查
主管機關先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以及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
資料不完整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申請。形式審查合格後,始進入實質審議程序。
(三)確認是否符合國土計畫及使用管制
審查重點包括:
- 是否符合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 是否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使用原則。
- 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是否涉及國土保育、農業發展或城鄉發展政策。
- 是否符合環境承載能力。
- 是否影響水資源、交通、公共設施及防災安全。
- 是否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部落權益、文化資產或其他特殊管制區域。
使用許可的審查,不是只判斷土地能否建築,而是整體判斷開發行為是否符合國土永續利用及公共利益。
(四)公開展覽及意見陳述
依法應辦理公開展覽者,主管機關應將申請案及相關資料公開,使利害關係人得以知悉並提出意見。
涉及重大開發、環境影響或公共利益之案件,得依法召開公聽會、聽證或其他意見表達程序,以保障人民參與及程序正當性。
主管機關應審酌人民及相關機關所提意見,但意見本身不當然等同於否准申請;是否許可,仍應依國土計畫、法令規範及專業審議結果判斷。
(五)專業審議
案件應送交有權限的國土計畫審議機關或相關審議會審查。
審議內容通常包括:
- 土地使用配置是否合理;
- 開發規模是否適當;
- 環境影響及國土保育措施是否充分;
- 公共設施及交通是否足以支應;
- 水土保持及災害防救是否完善;
- 是否損害農業生產環境;
- 是否影響生態、景觀、文化資產及原住民族權益;
-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及國土永續發展原則。
審議結果可能為:
- 通過;
- 附條件通過;
- 補正後再審;
- 不予許可。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何謂「增額容積」?在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如何應用「增額容積」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都市計畫變更利益回饋」及「以容積增加所產生的土地開發利益,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制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都市計畫實務用語而言,「增額容積」係指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而增加的可建築容積,亦即相對於變更前基準容積,變更後所增加的建築樓地板面積權利。其目的在於將都市計畫變更所產生的開發利益,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開發者適度回饋公共建設,使都市計畫變更利益與公共設施負擔相互平衡。
增額容積與一般容積獎勵、容積移轉不同:
- 一般容積獎勵:基於提供公益設施、都市更新、綠建築或其他政策目的,增加土地可建築容積。
- 容積移轉:將送出基地未使用的容積,移轉至接受基地使用。
- 增額容積:因都市計畫變更提高土地使用強度或開發權利,所新增的容積,並由主管機關設計回饋或價購機制,將其價值用於公共設施取得。
其基本計算概念如下:
若基地面積為 ,變更前容積率為 ,變更後容積率為 ,則增額容積樓地板面積為:
實際計算仍須依都市計畫書、地方自治法規及主管機關所定審議規範,扣除或排除依法不得列入的容積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定義—利益形成—回饋取得—公共設施使用」四段式作答:
- 先說明增額容積的意義。
- 再說明都市計畫變更如何創造額外開發利益。
- 接著說明主管機關如何將增額容積制度化、貨幣化或作為回饋條件。
- 最後交代回饋資金如何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關鍵並非單純說「提高容積」,而是要說明:主管機關以都市計畫變更創造開發利益,同時要求受益者負擔合理回饋,將回饋轉化為公共設施用地取得經費。
主管機關應用增額容積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方式
一、確認公共設施需求及取得成本
主管機關先盤點都市計畫範圍內尚未取得的道路、公園、綠地、學校、停車場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估算其取得、補償及開闢所需經費,並確認公共設施需求與都市計畫變更具有合理關聯。
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都市計畫審議規範,辦理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強度或容積率變更。例如將低強度使用分區變更為較高強度使用分區,或提高原有容積率。
變更後土地因此增加可建築樓地板面積,該新增部分即形成增額容積。都市計畫書及相關審議文件應明確記載變更內容、增額容積數量、回饋方式、公共設施項目及資金用途。
三、將增額容積設定為回饋條件
主管機關可依開發利益及公共設施負擔程度,要求申請變更者或土地受益人提供相對回饋。回饋方式可包括:
- 捐獻或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 提供公共設施興闢費用;
- 繳納代金或土地取得費用;
- 由主管機關出售、標售或配售增額容積,將所得專款用於公共設施用地取得;
- 依地方自治法規或都市計畫審議規範採取其他等值回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