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原住民特考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原住民特考・五等・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地方自治大意

第 1 題2 分

憲法本文對地方制度設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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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本文對地方制度的規定,重點是分辨縣自治、縣議會立法權,以及直轄市自治的法律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110 條列出縣自治事項,並規定屬於縣的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使;第 118 條則明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縣自治也受憲法制度保障。至於鄉(鎮、市),《憲法》本文沒有規定其自治以法律定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憲法》本文:縣的自治事項及立法權可對照第 110 條,直轄市自治可對照第 118 條;若選項提到鄉(鎮、市),則確認《憲法》本文是否有相應規定。將《憲法》本文未作此項規定的敘述,與憲法明文規定的內容區分,即可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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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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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所揭示的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施政所需經費由誰負擔,涉及地方財政自主權,因此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中央得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依法要求地方分擔經費,但不得侵害地方自主權的核心領域。

所謂侵害核心領域,包括中央代替地方編製預算,或將與地方政府職掌全然無關的外交、國防等事務經費規定由地方負擔。至於中央與地方依法互有協力義務,或由地方分擔經費符合事物本質者,原則上不因此構成核心領域的侵害。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釋字第550號解釋中的兩個判斷重點:

  1. 經費負擔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中央要求地方負擔經費,須有法律依據,且不得侵害地方財政自主權核心領域。
  2. 區分核心領域侵害與依法分擔:中央代編預算、要求地方負擔與地方職掌全然無關的外交或國防支出,屬核心領域侵害;依法分擔具協力關係的經費,則未必違憲。

因此,選項中若稱「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即與釋字第550號解釋明文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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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罷免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時之法定表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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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3 款,測驗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罷免案的法定表決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罷免主席時的「法定表決方式」,直接依《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3 款判斷即可。條文指定「記名投票」,因此選項中選擇記名投票的 (A)。

留意《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另規定主席、副主席的選舉或罷免方式;本題問的是主席罷免案的表決方式,應適用第 46 條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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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具有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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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其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一般直轄市的市轄區則不是地方自治團體,而是直轄市政府的行政區域,區公所屬市政府的派出機關。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屬「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即可。四個選項中,新北市烏來區是由山地鄉改制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其餘三區都是一般市轄區。因此,只有烏來區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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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組織區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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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 條所定的地方行政區劃層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其層級規則是:

  • 直轄市及市劃分為區。
  • 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 鄉以內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編組為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提到的行政區劃層級,再對照法條:臺中市是直轄市、新竹市是市,因此兩者都劃分為區;彰化縣依規定劃分為鄉、鎮、縣轄市。宜蘭市則是縣轄市,縣轄市以內編組為里,並不劃分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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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我國地方自治權來源之論述,係採下列何種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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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大法官解釋如何定位地方自治權的來源與保障方式。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明示:「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這是我國採取制度保障說的主要依據。

制度保障說認為,地方自治是憲法保障的制度,國家不得任意取消地方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至於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權限與運作方式,仍由憲法及法律規範。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提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可聯想到釋字第 498 號的關鍵用語「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據此判斷為制度保障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解釋為準。本題所據的釋字第 498 號解釋並非後續修法問題,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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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屬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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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的列舉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3 規定;判斷時要看各選項所列的事項是否屬於該條明文列舉的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後續已有修正,以下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3 的自治事項:該條列有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但未將學前教育、人民團體輔導或宗教輔導列為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這些相似用語容易與縣(市)自治事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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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所屬公務人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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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所屬公務人員的身分、任用與考銓制度。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地方自治權,但所屬公務人員的任用及考銓仍須遵守中央法律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5 項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的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與編制表,涉及考銓業務事項時,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題目對公務人員身分、參政權、招考機關及考銓規範的描述,找出是否有把「地方居民身分」或「地方自治權」誤當成公務人員任用、參政或考試權限的選項。最後以《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組織及考銓業務的規定確認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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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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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事項的分類,以及不同層級自治事項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法律規定,得自行立法並執行的事項;委辦事項則是受上級政府委託辦理的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委辦事項的委託來源,再用《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9 條及第 20 條比對各層級自治事項。戶籍行政、土地行政列在直轄市及縣(市)的自治事項中,並非鄉(鎮、市)自治事項;替代役徵集與分發也不能只因涉及安全勤務,就直接歸入直轄市公共安全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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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定期會每年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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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1項所定的定期會召開頻率。依民國112年法規,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的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

解題方法

一年有十二個月,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換算如下:

12÷6=212 \div 6 = 2

因此,定期會每年召開二次,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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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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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定層級。依民國 112 年《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地方自治團體是指依該法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村、里則是鄉(鎮、市)或直轄市、區內的編組,並非地方自治團體。

解題方法

先依《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確認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定類型,再逐一比對選項。凡屬「鄉、鎮、市」者,是地方自治團體;「村」是基層編組,不具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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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市民依法享有之權利,下列何者在其他法律中尚無保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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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16條所列直轄市民等居民的權利,並比較選項是否另有法律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第16條列有依法選舉、罷免地方公職人員,對地方自治事項行使創制、複決,以及依法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等權利。

判斷關鍵在於分辨「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與「創制自治條例之條文」:前者有《公民投票法》明文規定;後者並非該法所列的創制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地方制度法》第16條的權利與其他法律的具體規定:

  • 市長選舉、罷免可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保障。
  • 自治條例複決及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可由《公民投票法》保障。
  •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可由《政府資訊公開法》保障。
  • 檢視選項所稱的權利是否與相關法律實際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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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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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第 27 條所定的「自治法規」及「自治規則」,以及自治規則的定名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得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分為:

  •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依法定職權或法律、自治條例授權,就自治事項作成規範。

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自治規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並得依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名稱,判斷是否屬於自治規則常見的法定定名;再注意名稱為「原則」的選項。自治規則的法定定名列有「準則」,但沒有「原則」。「原則」常見於機關發布的行政規則,例如裁量基準或作業原則,不能只因冠有地方政府名稱,就認定是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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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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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來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來源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及貨物稅的法定一定比例;娛樂稅則不屬於來源稅目。

解題方法

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得稅總收入的 10%、營業稅總收入扣除依法提撥的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的 40%,以及貨物稅總收入的 10%,由中央統籌分配。

逐一比對選項,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均在法定來源之列;娛樂稅不在其中,因此選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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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地方自治團體居民得依法選舉、罷免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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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下地方自治團體的性質,以及地方公職人員是由居民選舉產生,還是由上級首長任命。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直轄市的一般行政區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法律地位不同:一般行政區不是地方自治團體,區長由市長依法任免;山地原住民區則是地方自治團體,區長及區民代表由居民選舉產生。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中的區長屬於哪一種:

  • 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其首長及民意代表依法由選舉人選舉,並得依法罷免。
  • 直轄市一般行政區的區長不是民選公職人員,而是由市長依法任免。

因此,找出不屬於居民依法選舉、罷免對象的一般區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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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關於國稅與地方稅之劃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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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對國稅與地方稅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國稅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關稅及礦區稅等;地方稅包括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及印花稅等。

判斷時要看法律將稅目歸在哪一類,不能只依稅名、徵收機關或收入是否分配給地方來判定。國稅收入依法統籌分配給地方,仍不因此變成地方稅。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中較熟悉的稅目分類,再檢查同一選項兩項敘述是否都正確:

  •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屬地方稅。
  • 「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關稅、礦區稅」屬國稅。

選項必須兩項均符合分類,才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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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自治條例所為罰鍰之處罰,如逾期不繳納者,應移送下列何機關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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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與《行政執行法》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地方自治團體得以自治條例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為規定罰鍰;罰鍰逾期未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執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辦理;第 11 條則規定,符合條件而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機關就義務人的財產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自治條例所處罰的罰鍰屬於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再依行政執行機關的法定分工判斷:原裁罰機關負責移送,實際受理並執行的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因此,選項中應選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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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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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權限。地方自治團體依法享有自治權,包含組織、人事、財政,以及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加以執行等權限;但我國司法權屬於中央司法體系,地方自治團體沒有地方司法權。

本題涉及地方制度法所定的地方自治制度與自治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地方自治權限,關鍵在於區分地方自治權與國家司法權:

  • 組織、財政及自治事項規章的制定與執行,屬地方自治權的範圍。
  • 審判等司法權由國家司法機關行使,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的權限。

因此,選出四者中唯一屬於司法權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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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鄉(鎮、市)之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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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第 1 款,辨別哪些屬於鄉(鎮、市)的「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款列有:

  1. 鄉(鎮、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2. 鄉(鎮、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3. 鄉(鎮、市)新聞行政。

「土地行政」則是《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所列的縣(市)自治事項,不在鄉(鎮、市)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之列。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限定的兩個條件:行政層級是「鄉(鎮、市)」,事項分類是「組織及行政管理」。接著以《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第 1 款的列舉事項逐一比對;凡不在此款,且屬於其他自治團體層級的事項,即非本題所問的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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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自治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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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直轄市自治事項,以及自治條例訂有罰則時的核定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直轄市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定範圍內,得自行立法並執行的事務。《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法律、上級法規授權事項制定自治法規;第 26 條則規範自治條例的制定及其罰則。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述事項是否屬於直轄市自治事項,再確認自治條例設有罰則時的法定程序。前三項涉及自治權限與跨域合作;關鍵在於選項(D)是否正確表述自治條例的生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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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民選首長除罹患重病外,因故連續不執行職務達多久期間以上,即應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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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所定地方民選首長解除職務的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 六個月以上,應依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程序解除職務。

條文另規定,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須連續達一年以上,才適用解除職務規定。題目已排除重病情形,因此應看「因故不執行職務」的期間門檻。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述原因:不是罹患重病,而是「因故連續不執行職務」。接著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該情形的法定期間為六個月以上,因此選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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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某縣立國民中學教師當選縣議員,於就職前未辭去教職,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由何機關通知該縣立國民中學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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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地方民意代表「兼職禁止」之規定及其違反之法律效果與權責機關,法源依據為《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範意旨亦同。

  • 兼任禁止:《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不得兼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 辭職義務:依同條第 2 項,當選人有前項任職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專任教師等職務。
  • 處理機關與效果:依同條第 3 項,當選人未依規定辭去職務者,於就職時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解除其議員、代表職務,或通知其原服務機關(構)、學校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關鍵在於判斷「當選之民選公職層級」所對應的「自治監督與處理機關」,推導步驟如下:

  1. 確認兼職限制:縣立國中教師當選「縣議員」,依法不得兼任專任教師,應於就職前辭職。
  2. 對應法定處置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第 3 項規定,主管監督權限採「層級對應」:
  • 直轄市議員:由行政院處理。
  • 縣(市)議員:由內政部處理。
  • 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由縣政府處理。
  1. 得出結論:當事人當選職位為「縣議員」,且未於就職前辭去專任教師職務,依法應由中央自治監督機關內政部通知該縣立國民中學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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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臺北市某自治條例並無罰則之規定,經臺北市議會議決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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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條例的備查程序與生效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應函送地方行政機關公布;有罰則者,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依同法第 32 條,自治法規經公布或發布後,制定機關應於法定期間內函送備查;自治法規原則上自公布或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另定施行日期者從其規定。

因此,備查是法規公布或發布後的監督程序,不是自治條例的生效要件。本題特別說明「並無罰則」,可排除有罰則自治條例須經中央核定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看自治條例是否有罰則。本題沒有罰則,題幹所述送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屬備查程序。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判斷生效時點:自治條例須經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原則上才依規定起算生效日;是否完成備查,不決定自治條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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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A 縣所訂定之自治規則如發生牴觸中央法令而無效之情形時,應由下列何機關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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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重點是:哪一層級的自治法規發生牴觸無效,由哪個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發生牴觸無效時,依自治團體層級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或縣政府函告。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 A 縣所訂定的自治規則,因此先判斷自治團體層級:縣(市)自治規則。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的函告機關分工:

  • 直轄市自治規則:行政院
  • 縣(市)自治規則: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 鄉(鎮、市)自治規則:縣政府

A 縣自治規則牴觸中央法令而無效,應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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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若某縣轄市市長同時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及外國國籍時,應由下列哪一機關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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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關於地方民選首長解除職務的權責機關。解題時要先辨認首長的行政層級,再依條文找出負責解除職務的機關。

縣轄市屬於縣所轄的鄉(鎮、市)層級;縣轄市市長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所定的鄉(鎮、市)長解除職務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市長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與外國國籍,重點在於辨認這是地方民選首長的解除職務問題,並非市民代表會自行解除職務。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鄉(鎮、市)長的職務由縣政府解除,因此縣轄市市長也由其所屬縣政府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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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身分而應履行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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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7 條規定,直轄市民、縣(市)民及鄉(鎮、市)民的義務包括:

  1. 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
  2. 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

本題考查的關鍵,是分辨哪些義務是《地方制度法》明定,且是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居民身分而負擔。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第 17 條列出的居民義務。選項中,只有「繳納自治稅捐」明列於條文,因此選 (D)。服兵役與受國民教育屬於國家法律所定的人民義務;遵守社區規章則不是第 17 條所稱的自治法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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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有關地方居民對地方事務行使公民投票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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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法》關於地方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地方自治條例規範事項,以及投票權人的年齡與居住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民投票法》第 7 條,年滿 18 歲、未受監護宣告的中華民國國民有公民投票權;同法第 8 條另就地方性公民投票規定,須在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滿 6 個月以上,才具備該地方公民投票案的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資格。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兩組規定即可:一是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應向哪個機關提出,以及哪些程序事項可由自治條例規定;二是投票權人的年齡與居住期間。居住滿 6 個月是取得該地方公投資格的條件,但不代表年齡仍是 20 歲;第 7 條規定的年齡門檻在民國 112 年已是 18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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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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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所定的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期間依職務類別區分:

  • 直轄市長:15日。
  •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10日。
  • 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5日。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的職務名稱對照法條分類即可。注意「鄉長」與「鄉民代表」雖同屬鄉級職務,競選活動期間不同:鄉長是10日,鄉民代表是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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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種公職,無連選連任一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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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民選公職的連任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村(里)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法條沒有「一次」的次數限制。

因此,題目問「無連選連任一次之限制」的職務,關鍵在於找出法條沒有規定只能連任一次的選項。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55條至第57條,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都有連任一次的限制;第59條則規定村(里)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未設連任次數上限。逐一比對選項,即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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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之副市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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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有關直轄市副市長的設置、任命、職等及離職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置副市長二人;人口在 250 萬人以上者,得增置一人;副市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四個重點:副市長人數、任命方式、職等,以及市長離職時副市長的去留。特別注意,「隨同離職」不等於「遞補市長」;直轄市副市長不會因市長辭職而接任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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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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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設置、縣準用直轄市規定,以及跨區域地方自治事項的處理方式。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的地區,得設直轄市。同條另規定,縣人口聚居達 200 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該法關於直轄市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用《地方制度法》第 4 條核對人口門檻與縣準用規定,再判斷《地方制度法》是否已取代舊的直轄市自治法,最後依第 21 條檢視跨區域自治事項由哪個機關協調。符合條文明文規定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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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縣政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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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56條關於縣(市)政府組織及縣(市)長職權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縣(市)政府首長的職權、任期,以及副縣(市)長的增置與任命程序,都是常見考點。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地方制度法》第56條的用語,特別留意副縣(市)長的任命程序:法條規定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選項若將「備查」改成「核定」,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符合《地方制度法》第5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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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無任用區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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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的區長任用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及市設區公所,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

判斷關鍵是題目中的「市長」是否為該區區長的法定任用者。桃園市、臺南市以外的其他直轄市,其市長任用該市各區區長;新竹市、嘉義市則是省轄市,其市長也依法任用所屬區長。屏東市則是縣轄市,沒有設置「區公所」及區長,屏東市市長自然沒有任用區長的權限。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市的行政層級,再套用《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

  1. 直轄市與省轄市的市長,得依法任用所屬區的區長。
  2. 屏東市是屏東縣所轄的縣轄市,其市長管理市政,市內行政區不是《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所稱由市長任用區長的區公所。

所以,無任用區長之權者是屏東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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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於縣(市)議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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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縣(市)議會的職權,以及議會審議預算時不得增加支出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縣(市)議會的職權包括議決縣(市)規章、預算及政府提案事項,並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另規定,縣(市)政府訂定發布自治規則後,應依規定函送縣(市)議會備查或查照。至於預算審議,依同法第 40 條,議會對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職權與限制即可:

  1. 自治條例涉及地方立法及自治罰鍰規定。
  2. 預算案增加支出,檢查是否違反《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
  3. 自治規則的查照,檢查《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的程序規定。
  4. 決算審核報告,檢查《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明列的縣(市)議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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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A 縣議會開會時,縣議員 B 在議場內以行動劇等方式嚴重妨礙議事秩序。嗣經該縣議會決議將 B 交付懲戒,下列何者非 A 縣議會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得採取之懲戒手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地方制度法》相關規範亦同)。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地方議會之內部自律懲戒權與法定懲戒手段。《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明定地方民意代表(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違反議事規則妨礙秩序時之處置與自律懲戒手段,法條採取嚴格的列舉主義,僅限四種法定手段。民意代表係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身分受高度法律保障,其公職資格之剝奪不得由地方議會以內部自律處分任意剝奪。


解題方法

  1. 掌握法條構成要件與效果:依《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議員嚴重妨礙議事秩序時,得由主席宣告暫停開會,並經大會決議交付紀律委員會(或紀律小組)審議後提報大會決議懲戒。
  2. 檢索法定懲戒手段種類:依《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第 3 項,懲戒手段依法僅有以下四種:
  • 一、口頭道歉。
  • 二、書面道歉。
  • 三、申誡。
  •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1. 比對刪除:將四種法定手段逐一與選項對照,非屬此四種法定列舉者,即為本題所問「非得採取之懲戒手段」。

選項分析

  • (A) 書面道歉:屬於得採取之懲戒手段。依《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第 3 項第 2 款,書面道歉為法定懲戒手段之一,故本選項不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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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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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對自治法規的分類:地方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自行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

因此,判斷重點是法規名稱是否為「自治條例」,以及它是否符合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再由行政機關公布的制定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定義無須以後續修法內容替代。

解題方法

先對照題幹與《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的定義。題幹描述的正是「自治條例」:地方議會通過,行政機關公布。

地方行政機關依自治條例授權,或為執行自治事項而訂定的「辦法」「規則」,通常屬於自治規則,不能只因規範地方事務,就視為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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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縣(市)議會之職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所列的縣(市)議會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縣(市)議會負責議決縣(市)預算、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等事項,也有接受人民請願的職權;但條文並未賦予議會議決縣(市)政府人事案的權限。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若選項所述事項明列為議會職權,即非本題答案;未列為其職權者,才是「並非」的選項。判斷時也要區分議會的監督權與人事任免權,不能把監督政府擴張解讀為議決政府人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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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A 直轄市計畫興建捷運系統,路網延伸至鄰近之 B 直轄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跨直轄市合作興建捷運,以及地方自治法規的種類與制定方式。解題時要分清楚:

  • 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 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區分;第 27 條則規定地方政府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描述的是 A、B 兩個不相隸屬的直轄市共同處理捷運路網,再逐項檢查合作方式是否可行。判斷關鍵在於捷運公司「組織」的法規形式:若組織事項應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就應採自治條例,不能只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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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提請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覆議之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39條的覆議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認為議會議決的自治事項窒礙難行時,得於法定期限內敘明理由,移請原議會覆議;但覆議範圍有法定限制。

第39條所列可提請覆議的議決事項,包含自治法規、預算、地方稅課、財產處分及其他重要事項;決算審核報告的審議不在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抓住「哪些議決事項可依法提請覆議」這個關鍵,將各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39條列舉事項對照。前三項分別屬自治法規、預算及財產處分的議決;決算審核報告則是依同法第42條由議會審議的事項,不屬第39條覆議範圍。

選項分析

(A) 對於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之議決:錯誤選項。 地方自治法規的議決屬《地方制度法》第39條所定覆議範圍。直轄市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縣(市)規章相關議決,符合本選項所指的自治法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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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議員之辭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3 項所定的地方民意代表辭職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議員辭職,應以書面向直轄市議會提出;辭職書送達議會時,辭職即生效。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要件即可判斷:

  1. 提出對象:直轄市議會。
  2. 生效時點:辭職書送達議會時。

法律沒有規定須由議會轉送行政院或內政部,也不以中央機關收到辭職書作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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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地方自治團體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同法第 83 條之 2 另規定,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也為地方自治團體。

判斷時要分清楚「地方自治團體」與「地方行政區域或基層編組」:某職務由居民選出,不代表其所在單位就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解題方法

先按《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列出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再補上第 83 條之 2 明文納入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對照各選項即可判斷:省不在第 14 條所列範圍內;村、里也不是自治團體;山地原住民區則明文具有自治團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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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對於 A 直轄市議會三讀通過具有罰則之自治條例,中央應以下列何種方式進行監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重點是分辨自治條例有無罰則,以及監督程序中的「核定/備查」與「發布前/發布後」。

依民國 112 年有效規定,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直轄市自治條例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沒有罰則的直轄市法規,原則上於發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三項條件:A 是直轄市、條例經議會三讀通過、條例具有罰則。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直轄市自治條例有罰則時,須先報行政院核定,核定後才能發布。因此程序是「公布生效前、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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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南投縣之獨立稅源,無庸上繳中央或分配予鄉(鎮、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的縣(市)稅,以及縣稅收入如何與所屬鄉(鎮、市)分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2 條,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均屬縣(市)稅;但縣徵得的部分稅收須按法律規定分給鄉(鎮、市)。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第 12 條的分配規定,找出縣徵得後不須繳給中央,也不須分配給所屬鄉(鎮、市)的稅目:

  • 地價稅:在鄉(鎮、市)徵起的收入,30% 給該鄉(鎮、市),另有 20% 由縣統籌分配。
  • 房屋稅:在鄉(鎮、市)徵起的收入,40% 給該鄉(鎮、市),另有 20% 由縣統籌分配。
  • 娛樂稅:在鄉(鎮、市)徵起的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
  • 使用牌照稅:屬縣(市)稅,法律未規定須分給鄉(鎮、市),也不是中央稅。

因此,符合題意的是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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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鄉(鎮、市)之自治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所列的鄉(鎮、市)自治事項,重點在於分辨各選項是否屬於該條明列的自治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各款即可判斷。該條列有鄉(鎮、市)社會服務、公益慈善與社會救助、教育文化及體育,以及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事業等自治事項;但教育類事項須依條文所列範圍辨認,不能把縣(市)層級的教育自治事項一概視為鄉(鎮、市)自治事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鄉(鎮、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屬《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所定自治事項。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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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A 直轄市與 B 縣簽訂行政契約,允諾代為處理 B 縣垃圾之焚化事宜,並約定 B 縣應支付費用。孰料 B 縣嗣後因故未支付費用,A 直轄市得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採取何種方式,以維護其權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第 24 條之 3 所定的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及契約爭議處理。直轄市與縣得以行政契約合作;合作團體應依約履行義務,發生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本題垃圾焚化服務與費用給付已由行政契約約定,B 縣未付款屬履約爭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3 後續無相關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別爭議性質:本題不是 A 直轄市對 B 縣作成行政處分所生的公法上金錢義務,也不是地方政府間的事權歸屬爭議,而是行政契約一方未依約付款。

因此,應依《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3 所列途徑處理: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循司法程序。題目問 A 得採取何種方式以維護權益,選項中符合法定途徑的是依行政契約向法院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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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有關行政區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區劃與直轄市設置的法規依據,重點包括《地方制度法》所定的直轄市人口門檻、地方改制程序,以及我國現行行政區劃的數量。

依民國 112 年法規,《地方制度法》第 4 條規定,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的地區,得設直轄市。同法第 7 條之 1 則規範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的程序。

臺北縣於民國 99 年改制為新北市,是依《地方制度法》第 7 條之 1 辦理。題目中的選項 A 另涉及《行政區劃法》:截至命題當年,該法尚未完成立法公布,因此不能說現行法令已公布《行政區劃法》加以規範。

解題方法

先辨認法規制定狀態,再核對改制所據條文與行政區數量。選項 A 把尚未公布施行的《行政區劃法》列為現行規範,屬於法規狀態錯誤;選項 B、D 所述則可分別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7 條之 1 及第 4 條確認。選項 C 的數量雖看似合理,但它把「省」也列入現行所轄區域的行政區劃數量,題目所稱行政區劃應以現行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直轄市、縣、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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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補助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7,重點是直轄市如何設算補助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以及補助項目、程序等事項由誰決定。

依命題當年條文,直轄市應依下列因素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1. 第 83 條之 3 所列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
  2. 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3. 其他相關因素。

補助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條文中的兩件事:第一,設算補助時要考量哪些因素;第二,補助項目、程序及方式由誰洽商決定。再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第 83 條之 7。條文沒有規定山地原住民區須於每會計年度開始前提出補助申請,因此含有此要求的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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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地方制度法》體系下授權內政部訂定之法規命令——《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內容亦同)。 公共造產之核心法制重點包含:

  1. 適用主體:公共造產之獎助及管理對象僅限於**「縣(市)」與「鄉(鎮、市)」**,不包含直轄市。
  2. 經營方式:分為「自行經營」、「委託經營」或「合作經營」三種。
  3. 土地利用原則:以「儘先利用公有土地」為法定原則,有必要時始得取得或租用私有土地。
  4. 備查監督程序:經營方式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縣(市)政府報內政部備查;鄉(鎮、市)公所報縣政府備查並副知內政部。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主體排除」與「法條文字記憶」的典型選擇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主體排除法:優先檢驗各選項是否誤列自治體層級。《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全篇規範均無「直轄市」,凡選項出現「直轄市」者皆可直接剔除。
  2. 法條原文比對:檢視業務執行之法定要件(經營類別、用地取得、備查層級),精確辨識法律保留規範之具體用詞。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共造產,指**縣(市)、鄉(鎮、市)**依其地方特色及資源,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規範主體僅為縣(市)及鄉(鎮、市),不包含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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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地方自治團體自主財政規範之法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自主財政」的主要法源。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須有財源支應;其財政收入如何劃分、地方稅如何開徵,以及舉借債務的規範,分別由相關法律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常見的自主財政法源包括《財政收支劃分法》、《公共債務法》及《地方稅法通則》。《稅捐稽徵法》主要規範稅捐的稽徵程序與徵收事項,並非地方自治團體自主財政的主要規範法源。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法規的規範重點:涉及中央與地方財源分配、地方舉債、地方自行開徵稅課者,屬地方自主財政的重要法源;規範稅捐如何調查、核定及徵收者,則偏向一般稅捐行政程序。依此判斷,題目問「非」者為《稅捐稽徵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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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間對等協商合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的法律依據與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福祉,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締結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此處的「其他地方自治團體」不限於同一層級;跨域合作的具體方式,也不限於成立組織、訂協議或締結行政契約。

解題方法

先以《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核對各選項: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是否合法、合作對象是否限於同級,以及備查機關如何判斷。再以行政契約的一般規定核對自治團體間締約時是否受《行政程序法》規範。

本題關鍵在「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法律並未一概指定為內政部,應依合作事項所屬業務判斷共同上級主管機關。選項 A 將備查機關直接說成內政部,錯在把特定機關當成通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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