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原住民特考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的兩個面向:團體自治與住民自治,以及地方自治所包含的自主與自律意義。
團體自治著重地方自治團體相對於國家或上級政府的自主權限;住民自治則著重地方居民以民主方式參與地方事務。地方自治團體在組織、人事、立法、行政及財政等事項上享有一定決定權,但仍受法律規範及上級政府的自治監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自主」與「自律」的定義對調。自主強調地方自治團體得在法定範圍內自主決定地方事務;自律則強調由地方居民以民主方式形成共同意思、管理自治事務。據此檢視 A 的兩項定義,再以團體自治與住民自治的概念核對其餘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此選項將自主與自律的意義對調。地方自治中的自主,著重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定範圍內自主決定地方事務;自律則著重地方居民透過民主程序形成共同意思,並依此管理地方事務。
第 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為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地位,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和其下級行政區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另有特別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享有自治權並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公權力。村、里是鄉(鎮、市、區)下設的編組,並非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的「區」原則上也不是地方自治團體,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指的行政區劃層級,再判斷是否屬於《地方制度法》所列的地方自治團體:
- 村、里:下級編組,不具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 直轄市一般區:屬直轄市下級行政區,不具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依法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有關我國地方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權限及其界限。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與法律授權範圍內,得制定自治法規;依《地方制度法》,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地方自治並不代表地方政府可以自行決定首長產生方式、另行建立地方公務員法制,或不受法律限制地開徵稅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是在談地方自治的哪一種權限,再對照《地方制度法》與相關法律是否將該事項交由地方自治團體決定。地方自治團體能制定自治法規,但其內容仍須在法定權限內;涉及首長選舉、公務員法制及稅捐課徵,均有法律所定的制度與權限界線。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地方自治團體的首長由地方選舉產生,並非交由地方民意機關選舉。地方民意機關負責議決自治事項及監督地方行政,不能自行改變法定的首長產生方式。
第 4 題2 分
關於憲法對我國地方自治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對地方自治的制度性保障,以及憲法保障和法律形成空間的界線。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指出,地方自治受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地位。憲法並透過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地方制度規定及相關程序,保障地方自治的實施。
判斷關鍵是:憲法明文保障地方自治,不代表每一層級、每一項自治權限都被憲法固定,必須一律透過修憲才能調整。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憲法架構說明。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對憲法保障的描述是否符合憲法文本與地方自治制度。縣的自治地位及部分自治事項在憲法中有明文依據;但鄉(鎮、市)自治權限的存廢,涉及憲法保障與法律形成空間的界線。若選項主張鄉(鎮、市)自治權只能透過修憲廢除,便把憲法保障說得過於絕對。
選項分析
(A) 縣、市之自治地位及自治事項均在憲法上有所規定。
此項正確。憲法第 11 章第 2 節以「縣」為地方制度專節,規定縣的自治事項及地方組織等;憲法第 118 條另規定直轄市的自治,以法律定之。因此,縣及直轄市(題目所稱「市」)的自治地位與自治事項,均有憲法依據。
(B) 透過多層次之程序設計,確保地方自治之實施。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自治權之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權的內容。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與法律保障範圍內,得處理自治事項,並享有一定的自治權限,常見內容包括自治立法權、人事權與財政權。地方自治團體並不享有司法權;司法權由國家司法機關行使。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列權限是否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權的範疇。自治團體可以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任用及管理所屬人員,並依法律規定編列、執行預算及管理自治財源;但審判案件、行使司法權並非地方自治權的內容。因此,選出「司法權」即可。
本題涉及地方自治法制,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村(里)、鄰編組及調整權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7 條之 1 規定,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定之。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法條中的權責主體即可:題目問的是「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誰定之」,法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訂定,因此選 B。此處問的是辦法的訂定機關,不是實際執行編組或調整的基層機關。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550 號意旨,為何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得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一事,不違反憲法對地方自治之保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對全民健康保險財政分擔與地方自治保障的說明。地方自治受憲法保障,但地方自治團體仍有依法協力辦理國家公共事務的義務;中央以法律要求地方分擔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若未侵害地方自治權的核心領域,即不因此違憲。
本題法規與解釋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點不是地方是否曾參與立法,也不是中央與地方間的財政分配是否有一般優先原則,而是:中央以法律安排全民健保補助費用,是否侵害地方自治的憲法保障。
依釋字第 550 號意旨,全民健康保險具有全國性,地方政府對其推行負有協力義務。中央依法使地方分擔部分保險費補助,尚未侵害地方自治權的核心領域,因此不違反憲法對地方自治的保障。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我國憲法未明文保障下列何種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對地方自治的保障範圍。憲法第 109 條、第 110 條列出省、縣的自治事項;第 118 條規定直轄市自治,以法律定之。鄉(鎮、市)自治則未由憲法明文保障,而是由法律規範。
解題方法
以憲法條文是否明文規定該層級的自治為判斷標準:省、縣有憲法條文列舉自治事項;直轄市有第 118 條作為自治依據;鄉(鎮、市)沒有相應的憲法明文保障。因此,題目所問是鄉(鎮、市)。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有關縣(市)自治立法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縣(市)自治立法權限及自治條例罰則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縣(市)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上級法規的授權制定自治條例;但自治立法仍須遵守憲法、法律及中央法令,不能自行創設刑罰、課徵中央稅目,或排除中央法律對公務人員制度的規範。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縣(市)自治條例得規定罰鍰,最高為新臺幣 10 萬元;另得規定其他法定行政罰種類,但不得藉自治條例設定刑罰。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權限:
- 處罰種類與上限: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判斷是否可規定罰鍰及其金額上限。
- 地方立法界線:檢視縣(市)是否有權自行課徵國稅,或排除中央法律對公務人員制度的規範。
選項分析
(A) 縣(市)得對違法者科以刑罰。錯誤。 縣(市)自治條例不得自行規定刑罰。犯罪與刑罰須由法律規定,不能由地方自治立法創設。
第 10 題2 分
關於住民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民自治」的意義及其與「團體自治」的區別。住民自治著重地方住民參與地方公共事務,並透過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方式,實現自我治理與自我實現。其自治權根源於人民固有的權利與民主原理;相對地,團體自治著重地方自治團體作為公法人所享有的自治權限,通常以國家授權或法律保障為論述重心。
解題方法
先抓住住民自治的核心:地方自治的主體是住民,自治權的根源在住民,而不是國家單方面授予。再以此檢視各選項;把自治權說成由國家賦予的敘述,與住民自治的權利本位相反。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層級劃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內部層級劃分。解題時須分清「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等地方層級,以及鄉、村里、鄰等基層編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3 條,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鄉、鎮、縣轄市以內編組為村、里;村、里以內編組為鄰。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所述與法條中的層級用語。關鍵在於鄉、鎮、縣轄市以內的編組並非一概稱「里」:在鄉、鎮、縣轄市稱「村」,在直轄市及市則稱「里」。因此,題目把「鄉以內」寫成「里」,與法條用語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之地方政府,其上級政府得採取下列何種方式加以鼓勵?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對地方政府努力開闢財源的獎勵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規定,地方政府努力開闢財源而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補助款。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並對照法條所列的獎勵方式。法條所指的是上級政府透過補助款給予財政上的鼓勵,因此選擇「酌增補助款」。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法規或縣(市)規章得使用之處罰種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對地方自治法規得設定的行政罰種類所作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義務,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
- 其他種類的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因此,判斷關鍵是:選項是否落在第 26 條列出的處罰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明列的種類,再逐項比對。罰鍰是法條明文允許的處罰;停止營業與吊扣執照則屬法條所列的其他行政罰。公布姓名不在第 26 條允許的種類內,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關於自治法規函報上級政府核定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關於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時的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核定機關原則上應於一個月內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
但核定機關若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審查,得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因此,一個月是原則期限,並非任何情況都不得延長。
解題方法
抓住《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的兩個重點:
- 核定期限原則為一個月。
- 逾期視為核定,函報機關得逕行公布或發布;但符合「內容複雜、關係重大」等條件,且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者,不適用逾期視為核定的效果。
據此判斷各選項中的期限、延長例外及逾期效果。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我國地方政府組織之權力分立型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政府的組織型態,重點是判斷地方自治團體內的行政與立法職權如何配置。依我國地方制度設計,地方自治團體設有代表民意的地方立法機關,也有負責執行地方自治事務的地方行政機關,兩者分工並相互制衡,屬於權力分立制。
本題涉及地方制度法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地方政府的「權力分立型態」,再區分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地方行政機關負責施政與執行,地方立法機關負責議決自治法規及預算等事項;這種分工不是由單一機關包辦,也不是將權力分成三個彼此獨立的機關,因此應選權力分立制。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解除其職權或職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79條與第80條對地方民選公職人員「解除職權或職務」的規定。解題時要分清楚兩類事由:
- 第79條列舉特定犯罪判決確定等情形,符合要件時應解除職權或職務。
- 第80條規定地方首長因重病或因故不執行職務時的解除門檻;重病與其他原因的期間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公職身分與解除事由,再對照法條要件,尤其核對犯罪類型、判決是否確定,以及不執行職務的原因和期間。
《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地方首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須「繼續一年以上」;因故不執行職務,則須「連續達六個月以上」。因此,重病六個月與因故不執行六個月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自主權,以及地方收入來源與地方課稅權限。判斷時要區分兩件事:地方自治團體依法享有一定的財政自主權,但這項權限仍須在憲法及法律所定範圍內行使,並非完全不受中央法律制度或監督機制影響。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用《地方制度法》確認地方收入種類,再用《地方稅法通則》確認地方政府能否開徵地方稅或對現有國稅附加徵收。最後檢查選項是否把「財政自主權受保障」誤解成「中央不得介入」。這種將保障說成絕對排除中央作用的敘述,是本題的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地方稅法通則》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因此,直轄市政府得依自治財政需要開徵這些地方稅課,選項敘述正確。開徵仍須遵守法律授權及相關程序,並非地方政府可不受限制地自行課稅。
第 1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縣社會服務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所列的縣(市)自治事項,具體是其中的「社會服務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縣(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人民團體之輔導、宗教輔導,以及「市調解業務」等項目。注意「市調解業務」指縣轄市的調解業務,條文並未列為縣的社會服務事項。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縣社會服務事項」,再將各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的列舉項目比對。屬於條文所列者不是答案;未列為縣社會服務事項者,即為「非屬」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地方行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公布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並送交地方行政機關後,地方行政機關原則上應於收到後 30 日內公布。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地方行政機關逾期未公布時,自治條例自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對逾期效果的兩項規定:自治條例仍會發生效力;代為發布者是地方立法機關。因此,期限屆滿後第三日起生效,對應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種財稅項目得作為中央統籌分配稅之稅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來源,重點是辨認哪些中央稅款納入統籌分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稅源包括所得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中央稅收的一定比例;證券交易稅與期貨交易稅則不在該條列舉的統籌分配稅源內。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屬稅目,再對照民國 111 年《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所列的統籌分配稅源。選項中,貨物稅明列為統籌分配稅源;其餘項目不屬於該條所列稅源,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553 號,針對臺北市政府里長延選決定之監督爭議所為之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對地方自治事項的監督界線: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的監督,原則上是適法性監督,不能以政策妥當性或行政效率為由,進行合目的性監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釋字第 553 號解釋意旨為準,里長選舉的辦理與是否因特殊事故延選,屬地方自治事項。中央監督機關應尊重地方自治團體的判斷;若地方決定違法,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判斷每個選項是否符合釋字第 553 號的監督原則。關鍵在於區分:
- 適法性監督:審查地方自治決定是否合法。
- 合目的性監督:進一步審查地方決定是否妥當、是否符合上級機關政策。
對地方自治事項,中央不能僅因認為地方決定不夠妥當,就取代地方作成政策判斷。因此,主張中央得進行合目的性監督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直轄市何者無山地原住民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山地原住民區」的設置。依《地方制度法》,直轄市山地原住民人口達一定規模者,得設山地原住民區,並具有公法人地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行政區劃為準,判斷各直轄市是否設有山地原住民區。
解題方法
熟記設有山地原住民區的直轄市及其區名,再與選項比對:
- 新北市:烏來區
- 臺中市:和平區
- 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
臺南市未設山地原住民區,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關於地方立法機關制定具有罰則之自治條例後,地方自治機關的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具有罰則的自治條例所設的公布程序。地方立法機關議決通過自治條例後,地方自治機關並非一律可以逕行發布;若自治條例訂有罰則,須依規定完成核定程序,才能發布。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地方制度法》為準。依該法第 26 條第 4 項,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如有罰則,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鄉(鎮、市)自治條例如有罰則,則應報經縣政府核定後發布。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具有罰則」,再辨認適用的自治層級。本題選項所列的行政院與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程序,對應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法條要求的是分別報經兩者核定,核定後才能發布,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得逕行發布該自治條例。錯誤。 具有罰則的自治條例須先經法定核定程序,不能由地方自治機關逕行發布。
第 24 題2 分
有關自治監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治監督的密度,以及地方制度法對自治法規所採的監督方式。
一般而言,自治事項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決定,監督機關以合法性監督為主,審查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法規命令;委辦事項則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中央或上級機關交辦的事務,監督機關得進一步進行合目的性(適當性)監督。合目的性監督的審查範圍較廣,因此監督密度較高。
自治法規的「核定」與「備查」則須依地方制度法區分:核定是自治法規發布或生效前的監督程序;備查是發布或生效後的監督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敘述對監督密度的描述是否符合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差別,再確認「核定」和「備查」的程序時點。題目詢問錯誤選項,關鍵在於辨認選項是否把這兩種程序的先後順序顛倒。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關於實施地方自治之意義,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的意義。地方自治是國家依憲法及法律,賦予地方自治團體一定的自治權限,使其能在國家法秩序內,依地方需要處理自治事務、保障地方居民權益。地方自治具有中央與地方垂直分權、因地制宜及民主參與等功能,但地方自治團體仍是國家整體的一部分,並非獨立於國家之外。
本題涉及地方自治的一般原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地方自治的基本定位:地方自治可以使中央與地方分掌權限,並讓地方自行處理法定自治事項;但它不會使地方脫離國家,也不代表地方可以與中央進行國家間的權力抗衡。據此,找出把地方自治誤解為地方獨立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地方居民之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地方居民的權利與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地方居民有依法行使地方自治事項的權利,也負有依法繳納自治稅捐、規費及其他負擔的義務。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屬於《地方制度法》明文列舉的地方居民義務。符合「依法繳納自治稅捐」者,即為正確答案;參與公共事務或擔任志願職務,不能因此直接視為法定居民義務。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如因賄選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特定選舉犯罪所設的「當然停止職務或職權」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因賄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且未受緩刑宣告時,停止職權不必等到判決確定;依題意,一審判決符合條件時即發生效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7 條相關規定,符合條件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職務或職權;依該條規定,日後經改判無罪者,於任期屆滿前復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一是地方民意代表因賄選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二是沒有獲判緩刑。再辨別法律效果是「停職、停權」還是「解職」:
- 符合法定條件時,法律直接規定當然停止職務或職權。
- 這項效果從判決日起發生,不以判決確定為前提。
- 日後經改判無罪,且任期尚未屆滿,依規定復職。
因此,題目所述的一審判決即可觸發當然停止,且改判無罪時可於任期屆滿前復職,符合選項 A。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政府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組織規範的訂定權限,重點在辨別各級地方政府組織是由誰訂定,以及自治條例須經何種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方政府再依準則,透過自治法規訂定各自的組織規範。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的組織規程,則由各該地方政府定之。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三個關鍵要素:組織規範的訂定機關、規範形式,以及是否須經議會同意或上級機關核定。題目問的是「政府組織」,其中最直接的判斷依據是《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對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組織規範的分別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決算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所定的地方自治團體決算程序。解題要分清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的程序:直轄市、縣(市)決算案送審計機關審核;鄉(鎮、市)決算報告則送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並由公所公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述的送交對象、期限與議會權限。尤其要先辨別決算層級:鄉(鎮、市)的程序與直轄市、縣(市)不同,不能把縣市的送審計機關期限套用到鄉鎮市。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鄉(鎮、市)決算報告不是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依《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6 個月內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
第 30 題2 分
關於臺北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下列何者非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北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的任免,哪些職務適用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人事處、主計處及警察局的首長,分別涉及人事、主計及警察人事制度;法務局局長則不屬於這些專屬人事管理法律所規範的職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機關首長所屬的人事制度:人事處處長對應人事管理制度,主計處處長對應主計人事制度,警察局局長對應警察人事制度;法務局局長則依一般地方機關首長的人事任用規定辦理。因此,題目問「非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應選法務局局長。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關於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5、26 條對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的區分,以及自治條例得訂罰則的範圍與發布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則稱為自治規則。依同法第 26 條,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義務,得規定罰鍰或其他行政罰;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自治條例如有罰則,須報行政院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自治條例」,再對照法條的三個關鍵:制定主體、名稱,以及罰則與發布程序。選項將自治條例和自治規則混淆,或把罰則適用範圍、核定程序寫錯之處,即可排除。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在下列何種情況下,不必由上級機關派員代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首長職務代理的規定,關鍵在於區分「辭職、去職、死亡」等職位出缺情形,與「請假」等短期不能執行職務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因辭職、去職或死亡出缺時,由上級機關派員代理;請假期間則依規定由副首長或相關人員代理,並非由上級機關派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必由上級機關派員代理」的情形。把四個選項分成兩類:
第 33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之時間達多久者,應解除其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民意代表無正當理由缺席定期會的職權解除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地方制度法》第 45 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 2 個會期者,應解除其職權。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的是「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到幾個會期的法定門檻。直接掌握《地方制度法》第 45 條所定門檻即可:連續達 2 個會期,即應解除職權,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關於地方立法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的地方議員任期、直轄市區域議員名額上限、原住民議員名額,以及婦女保障名額。解題時要分清楚:婦女保障名額的門檻是看「原住民議員名額」,不是看直轄市議員總名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任期看法定年限;區域議員名額看扣除原住民人口後的人口級距;原住民議員名額看原住民人口及其類別;婦女保障名額則看直轄市選出的原住民議員名額是否達法定門檻。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規定,直轄市議員任期為 4 年,連選得連任。
第 35 題2 分
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直轄市與縣(市)議會內必須設置之委員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委員會的設置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準則第 22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設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並得設各種委員會審查議案。
關鍵在於區分「應設」與「得設」:前者是法定必設,後者是得依需要設置。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必須設置」的委員會,再對照準則中的設置用語。第 22 條明定程序委員會「應設」,並以「得設各種委員會」說明其他委員會並非該條要求的必設委員會,因此選程序委員會。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進行下列何種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稅法通則》第 6 條第 2 項的程序規定: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備查」是地方機關依法完成決定後,陳報相關機關知悉的程序;題目問的是公布前應辦理哪種程序,依條文明文即可作答。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字「公布前」與「備查」,並與選項逐一比對。題目問程序名稱,不是詢問上級機關是否須先同意或核准自治條例。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議會之黨團及政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關於地方議會黨團、政團的組成門檻,以及未能組成黨團的議員如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直轄市議會議員依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 3 人。
- 未能依規定組成黨團的政黨議員或無黨籍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員合組政團;組成政團另須符合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且至少 3 人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未能組成黨團後,議員可以怎麼做」。法規明定可「加入其他黨團」或「合組政團」,因此選項 C 的「得加入其他黨團」符合規定。再核對 A、B 的人數門檻,以及 D 是否把選擇性規定誤寫成強制義務。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直轄市議會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關於會期之延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關於地方議會定期會延長會期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每年審議總預算的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可以依規定提請延長;延長會期不得超過法定日數,且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對延長會期的兩項限制:一是延長的提請方式與決議程序,二是延長期間的用途限制。直轄市議會延長會期上限為 10 日,但延長期間不得用來質詢市長。因此,題目中把延長會期說成可以提出質詢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市長得提出延長會期之請求。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得應直轄市長之要求提請延長會期;延長仍須提經大會決議,並非市長請求後就當然延長。
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政府得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39條的直轄市政府覆議權,以及它援引的同法第35條議會職權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依第39條,直轄市政府認為議會的特定議決案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後30日內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適用範圍是第35條第1款至第6款及第10款;第35條第7款「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不在其中。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對照《地方制度法》第35條各款,再確認是否落在第39條列出的覆議範圍:
- 第1款至第6款及第10款:得送請覆議。
- 第7款至第9款:不在第39條列舉範圍。
因此,關鍵是辨認決算審核報告屬第35條第7款。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議會在審議地方政府所提之預算案時,不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議會審議地方政府預算案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2 項,地方議會審議地方政府所提預算案時,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但得為減少收入、附加條件或期限,以及作成附帶決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不得」二字,再對照第 40 條第 2 項列出的審議權限與限制。選項中只有增加支出屬法律明文禁止的提議,因此選(B)。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直轄市議員得兼任之職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的民意代表兼職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直轄市議員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也不得兼任該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的任何職務或名義。
政黨職務不在上述禁止兼任的範圍內,因此直轄市議員得兼任所屬政黨主席。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法條列出的禁止兼任身分或職務:
- 政府所屬事業機構職務:不得兼任。
- 公務員職務:不得兼任。
- 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不得兼任。
- 政黨職務:不在本條禁止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總經理:錯誤。 總經理是直轄市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的職務,屬《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禁止兼任的範圍。
第 42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議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對直轄市議員任期、名額及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直轄市議員分為區域議員與原住民議員,兩者名額分別規定。婦女保障名額也依不同類別及其選出名額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任期看第 33 條第 1 項;區域議員名額上限看直轄市議員總額規定;區域與原住民名額是否合併,則看法條如何分別計算;婦女保障名額則確認區域議員與原住民議員是否各有規定。
選項分析
- (A) 任期 4 年。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議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 43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自治監督手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的自治監督方式,包括自治法規的事前監督、事後監督、代行處理,以及地方首長職務解除。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核定」與「備查」的差別,在於自治法規是否須經上級監督機關同意,始得發布或生效;不能一概將備查說成生效前監督、核定說成生效後監督。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地方制度法》的監督規定,特別留意題幹是否把「核定」與「備查」的時間先後顛倒。A 將兩者所屬的監督階段對調,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備查是自治法規發布或生效後,將法規送上級機關知悉;核定則是自治法規須先經上級機關核准,始得發布或生效。因此,題目所述「備查是生效前、核定是生效後」正好顛倒。依官方答案,本題選 A。
第 4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中央政府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所定的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處理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若發生權限爭議,由立法院院會議決。
須辨明爭議的雙方層級與爭議類型:本題是「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限」爭議,不是縣與鄉(鎮、市)間的自治事項爭議,也不是地方政府彼此間的事權爭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詞:「中央政府與直轄市、縣(市)間」及「權限遇有爭議」。依《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這種情形交由立法院院會議決,因此選項中應選 C。
同條另規定,縣與鄉(鎮、市)間就自治事項發生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這項規定容易與本題混淆,但爭議層級及處理機關都不同。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行政區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行政區劃的權限與程序,重點在於區分:
- 鄉(鎮、市)、區的新設、廢止或調整,須依法律規定辦理。
- 村(里)、鄰的編組及調整,得由地方政府以自治規則規範。
-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以及縣(市)與其他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適用的程序及核定權規定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行政區劃層級,再核對《地方制度法》的規範。A、B考法定程序與自治規則的適用範圍;C、D則考縣(市)改制、合併改制的法源及核定機關。C將兩種改制情形一概說成依已公布的《行政區劃法》辦理,錯在把合併改制也納入同一規定。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臺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因橫跨兩地之捷運環狀線營運權歸屬問題產生爭議時,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明定之解決手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處理跨區域地方自治事項的方式,以及直轄市間發生事權爭議時的解決機關。解題時要分清楚兩種情形:
-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區域:由各地方自治團體協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 地方政府間發生事權爭議:依《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直轄市間的事權爭議由行政院解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地方制度法》後續曾有修正,但本題涉及的解題規定不影響答案。
解題方法
臺北市與新北市的捷運環狀線跨越兩市,題目詢問「地方制度法明定」的爭議解決手段。逐項核對跨區域自治事項的合作方式及主管機關的處理權限,即可判斷:地方制度法定有協商、行政契約、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指定辦理等方式;立法院議決則不是法定的解決手段。
另須留意,若將題幹的「營運權歸屬爭議」視為兩市間的事權爭議,依第 77 條應由行政院解決;不能因此推導出由立法院議決。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關於地方財政自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財政自主的意涵,以及《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自治團體的課稅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地方財政自主涵蓋財源保障、稅課自主及財政自律管理等面向。地方自治團體可在法律授權範圍內,透過自治條例開徵地方稅或對特定稅目加徵;但各級地方自治團體的權限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陳述的原則是否符合地方財政自主,再以《地方稅法通則》核對鄉(鎮、市)能否對現有國稅附加徵收地方稅。關鍵在於:該通則所定附加徵收國稅的權限,並未授予鄉(鎮、市)。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財政自主不只是「有錢可用」,還包括財源保障、地方稅課自主,以及地方政府對財政收支的自律管理。此項對地方財政自主面向的概括正確。
第 48 題2 分
我國原住民區分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原住民鄉(鎮、市)亦有山地鄉及平地鄉之區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民意代表原住民保障名額,以及山地鄉鄉長的資格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民國111年《地方制度法》第33條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分別規定原住民保障名額;判斷時要留意各層級適用的人口門檻,以及是否區分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第57條則規定,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談的是哪一層級,再對照該層級的保障方式:
- 直轄市議員:平地、山地原住民各有保障規定。
- 縣議員:平地原住民依人口門檻保障;山地原住民則依人口或山地鄉等條件保障。
- 鄉(鎮、市)民代表:命題年度的規定著重平地原住民人口達門檻時的保障。
- 鄉長資格:法定限制是山地鄉鄉長須為山地原住民,並未規定平地鄉鄉長須由平地原住民擔任。
因此,核對每個選項是否把不同層級的門檻或資格限制混在一起,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國111年《地方制度法》第33條規定,直轄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達一定數額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的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達一定數額者,亦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的議員名額。兩類人口分別計算,符合本選項所述的分別保障。
第 4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的地方覆議制度。地方行政機關認為地方立法機關的特定議決案窒礙難行時,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敘明理由,送請覆議;地方立法機關則須在規定期間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規定,覆議案逾期未議決時,原決議失效。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列的覆議期限、表決門檻及逾期效果。A 至 C 的期限或效果符合第 39 條;D 把「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說成「保留至下一次會議繼續審議」,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直轄市政府對於市議會依法定範圍議決的案件,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後 30 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覆議。
第 50 題2 分
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如何解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發生權限爭議時的協調機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法規與考題設定,這類爭議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處理,因此選項 (B) 正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的權限爭議,而非一般行政機關間的權限爭議,也不是部落對政府提起訴訟的程序。依題目所設定的制度,爭議交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據此選出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題目所問的權限爭議有指定的協商機制,並非由產生爭議的部落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 **(B)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