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原住民特考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原住民特考・五等・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地方自治大意

第 1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在其自治權範圍內,就下列何種事項無須以自治條例規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自治法規的形式與規範事項:哪些事項須以自治條例訂定,哪些屬地方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事項,可以自治規則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制定的規範。第 26 條進一步規定,自治條例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規定罰鍰或其他行政罰;其中其他行政罰包括停止營業等限制或禁止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另依同法第 28 條,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以及其他重要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至於地方行政機關內部事務分配,屬機關內部組織與行政管理事項,並非必須以自治條例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的規範對象與效果:

  1. 對人民設定罰鍰或停止營業等行政罰,須有自治條例作為規範依據。
  2. 創設地方行政法人屬重要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3. 調整地方行政機關內部事務分配,屬機關內部管理,可由自治規則等適當方式處理,無須以自治條例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有關團體自治的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自治」與「住民自治」的區別。團體自治是從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與權能出發,地方自治團體作為公法人,得在法定範圍內自主處理地方事務。其主要內容包括自治立法權、自治組織權及自治財政權。

住民自治則著重地方居民參與公共事務、形成地方意思,核心是居民的參與及政治決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自治團體的權能」,還是「居民的參與」。自治立法、組織與財政,都是地方自治團體自主運作所需的權能,符合團體自治的概念;個人權利與居民參與則偏向住民自治。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稅捐收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分類中的「自治稅捐收入」。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及預算、會計分類,自治稅捐收入包括依《地方制度法》及《地方稅法通則》開徵的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等地方自治稅捐。

「使用牌照稅」雖是地方稅,由地方政府徵收,但它是中央立法規定的地方稅,並非地方自治團體自行開徵的自治稅捐。因此它不屬於題目所稱的「自治稅捐收入」。

解題方法

先區分「地方稅」與「自治稅捐」:

  • 地方稅:泛指歸屬地方政府的稅收,可能是中央立法規定、由地方徵收的稅。
  • 自治稅捐:地方政府依自治權限及相關法律程序開徵的稅捐,例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自治稅捐,關鍵在於它是地方依自治權限開徵,還是中央立法規定的地方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目前對我國地方政府組織架構而言,最重要的法制規範,為下列何項法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地方政府組織與地方自治的基本法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是規範地方制度的核心法律,涵蓋地方自治團體的種類與層級、地方政府及地方民意機關的組織、自治事項與權限,以及中央與地方間的監督關係。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地方政府「組織架構」最重要的法制規範,應從法律的主要規範範圍判斷:直接建立並規範地方制度與自治團體組織的法律,是《地方制度法》。其他選項分別偏重行政區域調整或財政收支,並非地方政府組織架構的基本規範。

選項分析

  • **(A) 地方制度法:正確。**規範地方自治團體及地方政府的制度、組織與權限,是地方政府組織架構的主要法制依據。
  • **(B) 行政區劃法: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縣政府辦理委辦事項若逾越權限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機關有權命其停止執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對地方政府辦理委辦事項的監督權限。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的事務。

依民國 113 年《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若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委辦事項」,再看違法或逾越權限時,法律指定哪個機關行使監督權。法條明定由委辦機關處理,因此選 (D)。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113 年《地方制度法》修正的是第 33 條,與本題所涉第 75 條規定無關。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雖在其地域範圍內,依國家法令享有一定的獨立公法人資格,但仍必須接受國家統治權的監督。有關地方自治監督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監督的正當性、傳統與現代監督思維,以及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的差別。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並在憲法與法律保障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國家仍得依法監督,但監督機關、監督職權及監督方式都必須有法律依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法理為準。地方制度法對自治事項的監督以事後監督為原則,並非完全排除法律明定的事前監督。

解題方法

先判斷自治監督是否受法治原則拘束,再比較兩種監督時點的功能:

  • 事前監督在自治行為完成前介入,有助於預防違法或不當情形,但對地方自治權的干預較強。
  • 事後監督在自治行為完成後審查,較能尊重地方自主;若發現違法,仍可依法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因此,題目若說事前監督「更不能」防範弊端,便與事前監督的預防功能相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關於委辦事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對「委辦事項」的定義: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且非屬該團體自身事務的事項,並負行政執行責任。

委辦事項與自治事項的責任分工不同:自治事項由地方政府負政策規劃與行政執行責任;委辦事項則由地方政府負行政執行責任,政策方向與事項內容由委辦的上級機關決定。

經費方面,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7 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委辦事項的經費由委辦機關負擔;《地方制度法》第 70 條也規定,委辦事項所需經費由委辦機關負擔。

解題方法

先抓住委辦事項定義中的兩個關鍵詞:「上級政府指揮監督」與「行政執行責任」。地方政府是受交辦、負責執行的一方,不因此取得決定政策內容的自主權,也不負政策規劃責任。

據此判斷各選項:經費由誰負擔、是否受上級指揮監督、地方能否自主決定事項內涵,都符合委辦事項特性;把「政策規劃」也列為地方政府責任的選項,則混淆了委辦事項與自治事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區公所屬於地方自治團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轄市轄下的區」是否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依《地方制度法》第 3 條,地方自治團體是依該法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團體。直轄市的一般行政區並非地方自治團體;但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依法是地方自治團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規定,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並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一般直轄市區的區公所是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則是該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因此,題目雖問「哪個區公所」,判斷關鍵是該區是否為山地原住民區。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有關村(里)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基層行政編組「村(里)長」之法律地位、產生方式、指揮監督關係、任期規定以及金錢給付性質。涉及核心法條為《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及第 61 條。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村(里)長的職務屬性與給付性質切入: 地方自治體系中,職位給與依身分性質有嚴格的法定用語區分——民選首長支領「薪給」、地方民意代表支領「研究費」,而村(里)長法定身分為「無給職」,僅支領「事務補助費」,絕非支領「俸給」。掌握此一身分與待遇概念,即可迅速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故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無誤。
  • (B)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村(里)長「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法條未限制連任次數,與地方行政首長「連選得連任一次」之限制不同。
  • (C) 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何謂 A 縣之縣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15 條對「縣(市)民」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自治區域內者,為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

因此,判斷是否為 A 縣縣民,須看是否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 A 縣設有戶籍;條文沒有要求必須實際居住多久。

解題方法

直接拆解法條的兩項要件:

  1. 身分須為中華民國國民。
  2. 須設籍在 A 縣的地方自治區域內。

題目選項中,只有一項同時符合這兩項要件,且沒有額外加入法條未規定的居住期間。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若地方對中央主管機關所行使之代行處理不服而提出申訴,中央主管機關得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的代行處理申訴機制。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時,符合適於代行處理的情形,上級機關得命其限期處理;逾期仍未處理,得代行處理。地方政府若認為該處分窒礙難行,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76 條第 2 項規定,受理申訴的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或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對申訴結果的明文用語:「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題目問中央主管機關得如何處理,對應到法條所列的處理方式,選項中只有「撤銷原處分」符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有關我國地方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地方制度法》中有關「地方劃分架構」、「地方自治團體權限劃分」及「各級地方組織設置法定門檻」等基本概念。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條包括:

  1. 《地方制度法》第 3 條:地方劃分層級與基層編組架構(鄉鎮市區村里鄰之劃分)。
  2. 《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1 項:直轄市之法定設置標準與人口門檻。
  3. 《地方制度法》第 6 條第 2 項及第 19 條第 1 款第 3 目:縣自治事項範圍,即「縣(市)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之權力歸屬。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要件對照與層級排除法」,切入點如下:

  1. 核對權限層級歸屬:釐清「村(里)、鄰」的編組與調整究竟屬「縣」或「鄉(鎮、市)」之自治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村(里)、鄰之調整權責劃歸於「縣(市)」,而非基層自治團體「鄉(鎮、市)」。
  2. 辨析內部劃分與基層編組:檢驗「市(縣轄市)」與「區」之位階關係,並確認基層行政編組的底線層級。
  3. 檢核法定人口數據:對照直轄市設立之法定人口數據標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地方制度法》第 3 條第 4 項規定:「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因此,我國行政區域中,村(里)並非最小的編組,其下尚設有「鄰」作為基層行政編組。

  • (B)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1 款第 3 目規定,縣(市)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中,明確規範「縣(市)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為「縣(市)自治事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重點是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出缺時的補選期限、免補選條件、補選當選人的就職期限,以及補選任期如何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原則上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補選;所遺任期不足 2 年者,不再補選。補選當選人須於公告當選後 10 日內宣誓就職,任期則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四個時間或任期規定即可:

  1. 補選完成期限:3 個月內。
  2. 剩餘任期不足 2 年:不再補選。
  3. 補選當選人宣誓就職期限:公告當選後 10 日內。
  4. 補選當選人任期:補足該屆所遺任期,不是重新取得完整 4 年任期。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施行後,關於省之地方自治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67 號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施行後「省」之地方自治地位的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釋字第 467 號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施行後,省作為地方制度層級的地位仍未喪失;但省已不再有憲法規定的自治事項,也不具備自主組織權,因此原則上不具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資格。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直接對照釋字第 467 號的結論即可。解釋文對省的地位分成三層:

  1. 省仍是地方制度中的一個層級。
  2. 省不再享有憲法規定的自治事項,也沒有自主組織權。
  3. 省原則上不具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地位。

因此,說省的地方制度層級地位已喪失,與解釋意旨相反,該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A)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已喪失:錯誤。 釋字第 467 號明示,增修條文第 9 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選項把「仍未喪失」改成「已喪失」,是本題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訂定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25條、第27條對「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區分,以及自治條例的訂定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依第25條,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簡言之,自治條例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授權訂定。

依第26條第2項,自治條例可就地方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辦理;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至於地方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地方政府經營事業機構的組織自治條例,均屬自治條例規範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訂定自治條例」,再依序判斷:

  1. 涉及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不能以自治規則替代。
  2. 涉及居民權利義務的創設、剝奪或限制,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3.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通常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只有自治條例規定罰則時,才須報上級機關核定後發布。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臺北市政府於民國 94 年 4 月 27 日所訂定發布施行之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相關規定,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而違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806號解釋所揭示的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是指,行政機關限制人民基本權利,須有法律依據;地方自治事項若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的限制,也須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的自治條例規定,或由自治條例明確授權制定自治規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釋字第806號指出,街頭藝人以藝文活動營生,涉及憲法第15條保障的職業自由;藝文活動也涉及憲法第11條保障的藝術表現自由。對這些自由的限制,不能只由地方行政機關以自治規則自行設定,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違憲原則,並對照釋字第806號解釋。臺北市政府所訂許可辦法要求街頭藝人申請活動許可,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才能取得許可。大法官認為,這套制度對職業自由及藝術表現自由的限制,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也沒有自治條例授權,與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釋字第806號另認定,技藝審查涉及職業資格限制,違反比例原則;審查藝文活動內容的部分,也侵害藝術表現自由。這些是解釋中的其他憲法判斷,但本題選項要辨認的是規範依據不足,故選法律保留原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某縣人口 110 萬人。關於副縣長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第 2 項,考點是縣(市)副縣(市)長的法定員額、增置門檻、職務列等及任命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該項規定: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者,得增置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人口 110 萬人與法定增置門檻 125 萬人比較:110 萬人已達 100 萬人,但未達 125 萬人,因此只設法定的一名副縣長,不能增置第二名。接著核對該職務列等及任用方式,即可判斷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關於罰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對地方自治法規裁罰權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義務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且得規定連續處罰。罰鍰逾期未繳納時,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抓住《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的三個關鍵:罰鍰上限為 10 萬元、可以連續處罰、逾期未繳得移送強制執行。逐一核對選項,即可判斷只有(A)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自治規則定名時,不得以下列何者為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2 項所列的自治規則法定名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自治規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名稱,並得依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解題方法

直接將選項與第 27 條列出的七種名稱逐一比對。凡不在法條列舉範圍內者,就是題目所問「不得以下列何者為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所制定公布之自治條例,不得規定罰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為規定罰則;鄉(鎮、市)規約則沒有自行規定罰則的權限。

自治條例是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的自治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能制定具有罰則之自治條例的地方自治團體層級,包含直轄市及縣(市),不包含鄉(鎮、市)。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屬於哪一層級,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

  • 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得規定罰則,但須符合該條所定內容與罰度限制。
  • 鄉(鎮、市):自治規約不得規定罰則。

題目問「何者所制定公布之自治條例,不得規定罰則」,因此選出屬於鄉(鎮、市)層級的礁溪鄉。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的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地方自治團體就法定事項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並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裁判損害其受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權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裁判違憲。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該項列出的事項包括: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地方行政機關辦理的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地方自治團體間事權爭議不服行政院終局決定,並未列為該項的聲請事項。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哪一項不屬於」,再逐一比對《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列舉的事項。前三項分別對應自治法規、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以及地方行政機關辦理的自治事項;不符合這三類法定情形的選項,就是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為執行住民自治,享有一定的自治權限,其中於法律賦予地方自治團體義務性自治任務時,涉及到自治財政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財政權。地方自治團體執行自治任務時,原則上應能依地方需求籌編、審議及執行預算;中央不得任意侵害地方的財政自主,也不得把本應由中央負擔的經費轉嫁給地方。

司法院釋字第550號指出,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的核心領域包括依地方自治財源編訂並審議通過預算;中央代替地方編列預算,可能侵害地方自治核心。當中央依法使地方承擔經費時,也須有法律依據,並遵守中央與地方間的費用分擔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70條規定中央與地方費用應區分由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分擔或地方全額負擔,且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的經費轉嫁給地方。《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也就地方執行事項的經費負擔設有規範,並容許法律另有規定。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判斷點: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事項,由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共享權力之行使?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的權限劃分。判斷關鍵在於區分:

  • 中央專屬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
  • 中央與地方分工事項:中央立法,地方依中央法律執行,形成中央與地方共同參與權力行使的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對照《憲法》第 107 條與第 108 條:

  • 第 107 條列舉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
  • 第 108 條列舉中央得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

題目問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共享權力之行使」,因此要找中央立法、地方也參與執行的事項。第 108 條所列的公共衛生符合這項分工。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鄉(鎮、市)長若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應如何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地方首長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時,應停止其職務。該條並依首長層級分別規定停止職務的機關;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停止其職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法律效果,再確認權責機關:

  1.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是第 78 條規定的停職事由。
  2. 鄉(鎮、市)長屬縣轄基層地方首長,依第 78 條由縣政府處理。
  3. 法律效果是「停止職務」,不是「免除職務」。

選項分析

  • **(A) 由縣政府停止其職務:正確。**符合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權責機關與處置方式皆正確。
  • **(B) 由縣政府免除其職務: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有關地方制度法所定「備查」性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稱「備查」的意義,以及主管機關同意或不同意備查的法律性質。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5 款,備查是下級政府或機關就其得全權處理的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

典型備查是供上級機關知悉、便於監督的程序,原則上不影響所陳報事項的效力,也不對外直接發生新的法律效果。因此,主管機關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備查,原則上都只是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判斷行政處分的關鍵,在於機關的表示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先從「備查」是否為所陳報事項的生效要件切入:若事項已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備查只是陳報上級知悉,主管機關的回覆便不會因此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

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判斷行政處分:必須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典型備查的同意與否均不具此效果,所以兩者都是事實通知(觀念通知)。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長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適用於直轄市長之懲戒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規定,直轄市長等地方行政首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如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準用政務人員的懲戒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列有各種懲戒處分;其中政務人員不適用第 1 項第 4 款「休職」、第 5 款「降級」及第 8 款「記過」。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是辨認「休職」雖是懲戒處分之一,卻被排除於政務人員適用範圍。

解題方法

先依《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確認直轄市長準用的是「政務人員」懲戒規定,再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對政務人員所設的適用限制。四個選項中,只有「休職」屬政務人員不適用的懲戒處分。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地方治理事項經緯萬端,也常需要不同的地方政府間進行跨域合作,以共同解決問題或提供對民眾服務,下列何者業務執行時,地方政府間的跨域合作最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治理中的「跨域合作」:當公共問題或服務的影響範圍跨越地方政府行政區域,單一政府難以獨力處理,或合作能提升資源運用與服務效益時,地方政府可透過協議、行政契約、區域合作組織等方式共同辦理。

《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是地方政府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利用及增進居民福祉的合作依據。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各項業務的實際執行範圍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看業務的影響範圍是否容易超出單一地方政府轄區:

  • 交通運輸網絡、河川與水源、空氣污染及廢棄物處理,常牽涉多個行政區,需協調共同服務或治理。
  • 都市計畫的執行通常以個別地方政府的轄區及法定都市計畫範圍為主,因此四項中跨地方政府合作需求相對較少。

題目問的是「跨域合作最少」,比較的是各項業務通常需要跨政府協調的程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民意代表得享有之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民意代表的法定職權保障與待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第 51 條及第 52 條:第 50 條保障特定範圍內的言論及表決,第 51 條規定會期內的逮捕、拘禁限制,第 52 條則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的待遇。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的保障內容。要特別區分「言論及表決所享有的特定免責」與「對一切刑事責任都享有豁免」:前者有法律依據,後者不是地方民意代表的一般權利。

選項分析

  • (A) 言論免責權:正確,屬於地方民意代表的權利。 依《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於開會時,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此為地方民意代表的言論免責保障,但範圍限於法定的會議事項及言論、表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地方政府自行編列預算,於疫情期間提供的住民染疫醫療津貼,具資格的住民卻未被列入津貼發放對象,該住民可以向地方政府主張其享有下列何種公法上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上權利的類型,重點在於分辨人民對地方政府所提供的福利措施,能否依法請求給付。地方政府已編列預算,並向符合資格的住民提供染疫醫療津貼;符合資格者未被列入發放對象時,爭點是其能否主張取得這項福利給付。

地方福利受益權,是人民依法向地方政府請求福利給付或服務的公法上權利。是否確實享有請求權,仍須依該福利措施的法規及發放資格判斷。本題已明示住民具備資格,因此其主張的是請求取得地方政府福利給付的權利。

解題方法

先辨認住民主張的利益:他不是要參與地方政治,也不是要求地方政府停止對其施加不利措施,而是因符合津貼資格卻未獲發放,要求取得地方政府提供的給付。這是請求公權力提供利益,屬於受益權;再依題目限定的地方政府福利措施,判斷為「地方福利受益權」。

本題涉及公法上權利分類,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需要套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A 直轄市人口不包含山地及平地原住民,共有 400 萬人,其市議員總額最多不得超過幾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及直轄市議員名額的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人口須扣除原住民人口,據以計算區域議員名額;非原住民人口超過 200 萬人者,區域議員名額不得超過 62 人。平地、山地原住民議員名額則另依原住民人口及法定條件設置。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定「扣除山地及平地原住民」後的人口為 400 萬人,因此直接套用超過 200 萬人的級距:

400 萬人>200 萬人⟹區域議員名額上限為62人400\text{ 萬人}>200\text{ 萬人}\quad\Longrightarrow\quad區域議員名額上限為62人

依本題選項所對應的法定人口級距,上限為 62 人,選 (C)。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甲為 A 縣第一選舉區之縣議員,關於地方居民依法對甲行使罷免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職人員罷免案中,提議、連署與投票的資格範圍。判斷關鍵是「被罷免人原選舉區」:縣議員由特定選舉區選出,罷免權的行使範圍原則上也以該原選舉區為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5 條規定,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選舉人提出;第 76 條及第 81 條分別規定提議人與連署人須為被罷免人原選舉區的選舉人;第 89 條則規定罷免投票準用選舉人及投票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甲是 A 縣第一選舉區選出的縣議員,先確認其「原選舉區」為 A 縣第一選舉區,再將這個範圍套用到罷免程序:

  • 提議、連署:由原選舉區選舉人行使。
  • 罷免投票:由該罷免案所屬原選舉區的選舉人投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直轄市市長或縣(市)長罷免案投票通過之條件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的地方行政首長罷免案通過門檻。罷免案須同時符合兩項條件:

  1. 有效同意票數多於有效不同意票數。
  2. 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罷免案通過條件」,再核對兩個門檻:一是同意票與不同意票的比較,二是同意票占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比例。兩項都要成立;投票率是否達二分之一並非本題適用的條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對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層級、名稱、一級單位與一級機關數量上限,以及副首長任免方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準則第 5 條,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一級機關名稱為「局、處、委員會」;二級機關名稱為「處、大隊、所、中心」。準則第 11 條則規定,人口在 200 萬人以上的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合計不得超過 32 個處、局、委員會;人口未滿 200 萬人者,合計不得超過 29 個。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三個關鍵點即可判斷:

  1. 所屬機關最多分幾層:直轄市為二層。
  2. 一級機關名稱有哪些:局、處、委員會。
  3. 人口達 200 萬人的上限:合計 32 個,而非 29 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依法任用或任免之人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的任用、任免規定。判斷時要分清楚:法律明文規定由首長依法任用或任免的職務,與法律未明定該職務的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58 條:

  • 第 57 條規定,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
  • 第 58 條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

因此,直轄市非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以及市公所社會課課長,均有法律明文規定任用或任免;鄉公所主任秘書亦屬法律規定由鄉(鎮、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的職務。相較之下,民國 113 年《地方制度法》未規定鄉公所設置副鄉長,故選項所列職務中,副鄉長不屬該法明定應依法任用或任免的人員。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有關議員因犯罪受逮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第 3 項對地方民意代表逮捕、拘禁的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所屬議會或代表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因此,須經議會同意的情況限於「會期內」且「不是現行犯,也不是通緝犯」;休會期間及現行犯、通緝犯,均不受這項同意要件限制。

解題方法

將法條拆成兩個條件判斷:

  1. 時間:保障只適用於「會期內」,休會期間無須議會同意。
  2. 例外身分:即使在會期內,現行犯或通緝犯也不必先經議會同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某鄉臨時有重要事務需要進行討論,但是鄉民代表大會目前在休會中。如果依據地方制度法召集臨時會開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的鄉(鎮、市)民代表會臨時會規定,重點包括:誰可以請求召開、主席須於何時召集、臨時會的會期與會次限制,以及違反限制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3 項,鄉(鎮、市)長、代表會主席或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均得請求召開臨時會;第 4 項規定主席應於 10 日內召集,鄉(鎮、市)民代表會臨時會每次不得超過 3 日,每 12 個月不得多於 5 次。違反法定會次或日數限制,屬不合法會議,會議決議無效。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先確認鄉長是否有請求權,再核對臨時會的開會日數與次數限制,最後判斷主席能否自行拒絕召集。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與法定召集義務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鄉長得提出鄉民代表大會臨時會開會請求: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3 項明定,鄉(鎮、市)長得請求召開鄉(鎮、市)民代表會臨時會。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某直轄市議會欲延長會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2 項:地方議會延長會期的適用場合、決議程序、延長日數上限,以及延長期間能否質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議會只有在「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且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才得依規定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期間不得超過 10 日,且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的四個關鍵:總預算定期會、提經大會決議、直轄市最多延長 10 日、不得質詢。將各選項逐一對照法條,即可判斷:符合延長會期規定的是 (A);其餘選項分別錯在適用條件、延長天數或質詢限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在性質上屬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議會所訂「議事規則」的法律性質。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規範其組織及議事運作;臺北市議會的議事規則即屬此類。

「自律規則」是地方立法機關為處理自身內部組織與議事事項所訂的規範,和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的自治法規不同。

解題方法

先看規則的制定者與規範事項:本題規則由臺北市議會訂定,內容規範議會自身的議事程序,屬於議會的內部自律事項。因此判斷為「自律規則」。

選項分析

  • (A) 自治規則:錯誤。 自治規則是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處理自治事項的規範;議會為規範自身議事所訂的規則,不屬於此類。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臺北市議會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列席說明之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北市議會各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3條:各委員會開會時,得請「提案人、請願人或市政府派員」列席說明。重點在於區分市政府所屬機關首長,與市長本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中的「市政府派員」:臺北市政府所屬局處及直屬機關的人員,可代表市政府列席說明;市長則是市政府首長,不是「派員」列席的市政府人員。據此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的議決案負有執行義務;若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地方立法機關得請行政機關說明理由,必要時報請法定監督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協商解決。

命題年度為民國 113 年,以下以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議決案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的法定處理方式,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比對選項。該條列出的機制是「請其說明理由」及「報請監督機關邀集協商」,並未授權地方立法機關以刪減預算、組成調查委員會或報請監察院調查作為本條所定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甲鄉民代表會審議鄉公所之預算案後,接續要求鄉公所應注意鄉內公共衛生,該要求之法律性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民意機關審議預算案時所作決議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第 3 項,鄉(鎮、市)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作的附帶決議,鄉(鎮、市)公所應參照法令辦理。

預算審議中的「附帶決議」,是代表會通過預算後,另就地方行政業務提出要求或建議;它沒有直接改變預算內容,也沒有把預算動支繫於某項條件或期限。

解題方法

先看代表會要求公所做什麼,再看這項要求與預算本身的關係。本題的要求是「應注意鄉內公共衛生」,屬於對公所行政業務的提醒或建議,並非預算科目的決議,也沒有設定預算執行的條件或期限,因此屬於附帶決議。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縣政府就特定議決案送請縣議會覆議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39條的地方政府覆議制度,以及第40條第5項對地方總預算案的特別處理。解題關鍵是分清一般議決案覆議與總預算案覆議:覆議逾期未議決時,原決議失效;但「重行議決且不得再作相同決議」是針對預算案的規定。總預算案經覆議仍維持原決議,若有違法或窒礙難行情形,法律規定的是協商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就本題所涉覆議及預算處理規定,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解題方法

先用《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4項核對覆議時限與表決效果,再看第5項限定的適用範圍。最後依第40條第5項確認總預算案覆議後的法定處理方式:該項準用第40條第4項的協商程序,並未規定縣政府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選項分析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縣議會應於覆議案送達後15日內作成決議;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3日內作成決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直轄市政府就直轄市議會已議決之預算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於收到議決案幾日內,敘明理由向直轄市議會提起覆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1項:直轄市政府對直轄市議會的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預算案的覆議期限也是30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直轄市政府收到議會已議決的預算案後,提出覆議的期限。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1項,從議決案送達政府起算,期限為30日。因此選擇30日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有關當代地方政府治理意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政府治理」(local governance)的意涵。治理強調公共事務的處理不再由政府單方面主導,而是政府、民間團體、企業及社區等多元行動者共同參與、協調與合作。地方政府仍是重要的公共行動者,但不是公共政策的唯一決策者或執行者。

解題方法

判斷選項時,先區分「政府統治」與「地方治理」:

  • 「政府統治」較著重政府組織、權力與指揮控制。
  • 「地方治理」則著重多元參與者如何透過合作、協商與網絡,共同處理地方公共問題。

因此,凡將地方政府描述為唯一主導者,或主張必須以強勢政府統合各方利益,均不符合當代治理強調的多元參與與協力精神。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規定,縣(市)與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與管理辦法,由何機關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對「公共造產」的規定。條文規定:「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條明定訂定獎助及管理辦法的機關是內政部。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問的法條關鍵語句:「其獎助與管理辦法,由何機關定之?」對照第 73 條後半句,即可判斷應選內政部。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地方財政收入,是地方自治團體取得並納入其財政體系的財源。判斷時要看兩件事:款項是否歸屬地方政府,以及款項性質是收入、資產處分所得、罰鍰或借款等財源。

借款雖須日後償還,仍可作為地方政府的財政財源;但公司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所得,原則上屬於該公司的營業收入,不會因公司名稱或業務與地方政府有關,就直接成為地方政府的收入。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款項的取得者與性質:

  • 地方政府處分持有的資產,所得歸地方政府。
  • 公司出售車票,收入歸營運公司。
  • 地方政府借款,取得可用資金,屬地方財源。
  • 地方政府依法裁罰,罰鍰歸地方政府。

因此,關鍵在於區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與「地方政府相關企業的營業收入」。

選項分析

(A) 臺北市政府出售悠遊卡投資控股公司持股:屬地方財政收入。 出售持股是地方政府處分所持有的資產,所得歸臺北市政府,屬地方政府取得的財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臺北市與新北市為兩市交通建設之自治事項發生事權爭議,由下列何機關解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重點是依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與爭議類型,判斷由哪個機關解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直轄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

臺北市與新北市均為直轄市。本題所述是兩市間因交通建設自治事項發生的事權爭議,符合「直轄市間事權爭議」的類型。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雙方的行政層級:臺北市與新北市都是直轄市;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套用「直轄市間事權發生爭議,由行政院解決」的規定。因此選擇行政院。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依公民投票法規定,關於地方性公民投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法》中地方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自治法規授權、地方自治事項疑義的處理,以及不得提案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公民投票法》第 2 條,地方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地方性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包括自治條例的複決、自治條例立法原則的創制,以及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但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

另依同法第 29 條,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應附文件、查核程序及公聽會舉辦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若主管機關對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法律規定應由行政院認定,並非聲請司法院解釋。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核對:A、B、D 分別對應主管機關、自治條例規範權限及不得提案事項;C 則考地方自治事項認定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2條及第19條:

  • 第21條規範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時,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述土地及自然資源時,須諮商並取得同意,受限制所生損失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償。
  • 第22條規範政府在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等資源治理區域,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 第19條規範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特定非營利行為;政府或法令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的對象及適用範圍。特別留意第21條關於學術研究等行為,條文明定的土地類型是「公有土地」;若選項改成「私有土地」,便可能擴張了法條範圍。再以第19條及第22條核對其餘敘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有關原住民族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屬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擔任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

另依同法第 58 條第 4 項,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區長由該區選舉產生。

解題方法

先確認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及高雄市茂林區皆屬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再分別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兩項制度特徵:

  1. 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
  2. 區民代表會是立法機關,區公所是行政機關。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一般民政《地方自治大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