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保險從業人員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 MOD- (保險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保險從業人員・專技普考・財產保險代理人
試題代碼 MOD-111年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學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損失理財(Loss Financing)係風險管理的主要方法之一,其可再細分為自留與移轉,試分別說明自留與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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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風險管理理論中「損失理財」(Loss Financing)之核心架構與實務應用。以民國 111 年命題當年的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理論為準,風險處理工具主要分為「風險控制」(Risk Control)與「風險理財」(Risk Financing / Loss Financing)。

損失理財之目的在於確保風險事故發生後,具備足夠資金以支應損失所帶來的財務衝擊,主要分為「自留」(Retention)與「移轉」(Transfer)兩大財務機制:

  • 自留:風險承擔者不透過第三人,由自身吸收並負擔損失之財務結果。
  • 移轉:透過法律契約或經濟管道,將損失之財務責任轉嫁給第三人負擔。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型,作答切入點應先明確界定「損失理財」在風險管理架構中的定位,再針對「自留」與「移轉」兩大維度進行定義、分類型態、實務運作機制與適用時機之比較說明:

  1. 定義界定:分別說明自留與移轉之基本定義與經濟意義。
  2. 細分型態:
  • 自留:依意圖分為「主動自留」與「被動自留」;依資金準備分為「有資助自留」與「無資助自留」。
  • 移轉:依管道分為「保險移轉」與「非保險移轉」。
  1. 風險矩陣匹配:結合「損失頻率」(Frequency)與「損失嚴重度」(Severity)之風險管理矩陣,說明兩者最佳適用情境。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之固定選項。針對題目要求說明的「自留」與「移轉」兩大核心範疇,逐項拆解其理論結構與實務型態分析如下:

  1. 損失理財(Loss Financing)之總體範疇
  • 說明:係指在風險事故發生前或發生後,安排資金補償機制,以確保企業或個人在遭受財產、人身或責任損失時不致陷入財務危機。
  1. 自留(Retention)之結構化分析
  • 基本定義:指企業或個人選擇承擔風險事故所致損失之全部或部分財務後果。
  • 劃分維度一(依意識狀態):
  • 主動自留(Active / Intentional Retention):風險承擔者在經過風險辨識與評估後,明知風險存在,經評估後認為自身有能力承擔,因而決定自行吸收損失(例如:設定保險自負額 Deductible、成立專屬保險公司 Captive Insurance)。
  • 被動自留(Passive / Unintentional Retention):因風險辨識不足、疏忽未發現風險,或過度高估自身承受能力,導致在無意間承擔了損失風險。
  • 劃分維度二(依資金準備):
  • 有資助自留(Funded Retention):事前已建立專用資金籌措計畫(如提撥風險準備金、安排備用信用額度 Credit Line)。
  • 無資助自留(Unfunded Retention):未事前儲備資金,事故發生時直接由當期營業收益或現有現金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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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告知義務係保險契約最大誠信原則的表現,試回答下列相關問題:

(一) 何謂告知義務?(12 分)

(二) 告知義務違反之法律效果為何?(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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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考點說明:本題考查保險法最高指導原則之一「最大誠信原則」(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在契約締結階段的具體體現——「告知義務」(Duty of Disclosure / Representation)。
  • 適用法規:本題解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保險法相關條文未做實質修正)。
  • 主要法源:
  1. 《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義務之內容、違反效果、因果關係抗辯與除斥期間)。
  2. 《保險法》第 25 條(保險人解除契約時保險費不返還)。
  • 理論基礎:保險契約具備高度「資訊不對稱性」,危險狀況多掌握於要保人手中。為使保險人能正確估算危險、評估核保條件與計算對等保費(危險對價原則),法律明定要保人負有據實告知之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兩子問之申論題,答題時採「定義要件 →\rightarrow 法律性質 →\rightarrow 法律效果 →\rightarrow 例外與時效」之系統化架構說明:

  1. 第一子問(告知義務之定義):
  • 引述《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條文核心文義。
  • 剖析四大構成要件:義務主體(要保人)、履行時間(訂立契約時)、告知對象(保險人)、告知範圍(書面詢問事項)。
  • 明確說明其法律性質為「不真正義務」(助成義務/間接義務)。
  1. 第二子問(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
  • 形成權之行使: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主客觀要件:要保人具故意或過失,且其隱匿或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
  • 因果關係抗辯:說明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之規定,即事故發生與未告知事項無因果關係時,保險人不得解約。
  • 時間限制(除斥期間):主觀 1 個月與客觀 2 年之限制。
  • 附隨效果:保險金免給付/返還請求權,以及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法第 25 條)。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題目兩大子問進行逐項重點剖析:

(一) 何謂告知義務之重點分析

  1. 法定定義: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
  2. 法律性質:
  • 告知義務屬於「不真正義務」(又稱間接義務或助成義務)。
  • 違反此義務時,相對人(保險人)不得請求強制履行或損害賠償,僅能採取訴訟外之形成權手段(解除契約)使其契約關係失其效力。
  1. 告知範圍之限制:
  • 我國保險法採「書面詢問主義」(限定告知主義)。要保人僅需針對保險人在書面保單或要保書上主動詢問之事項負說明責任,未詢問事項原則上無須主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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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假設李先生 30 歲投保 100 萬元之汽車保險,該保單之純保險費為 12,000 元,預定附加費用率為 40%,請問此保單之附加費用應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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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核財產保險保費的組成,以及「附加費用率」的計算基礎。

保險費通常可分為:

  • 純保險費:用於支付保險事故所生之賠款。
  • 附加費用:用於支付營業費用、業務招攬費用、行政管理費用及預期利潤等。
  • 總保險費:純保險費加上附加費用。

本題所稱預定附加費用率為 40%40\%,其計算基礎是總保險費,而不是純保險費。因此:

純保險費=總保險費×(1−附加費用率)\text{純保險費} = \text{總保險費}\times(1-\text{附加費用率})

解題方法

設總保險費為 PP,則純保險費為總保險費的 60%60\%:

12,000=P×(1−40%)12,000=P\times(1-40\%) 12,000=P×60%12,000=P\times60\% P=12,0000.6=20,000P=\frac{12,000}{0.6}=20,000

因此,附加費用為:

附加費用=總保險費−純保險費\text{附加費用} = \text{總保險費}-\text{純保險費} =20,000−12,000=8,000 元=20,000-12,000=8,000\text{ 元}

亦可直接計算:

附加費用=純保險費×附加費用率1−附加費用率\text{附加費用} = \frac{\text{純保險費}\times\text{附加費用率}} {1-\text{附加費用率}} =12,000×40%60%=8,000 元= \frac{12,000\times40\%}{60\%} =8,000\text{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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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有關保險契約特約條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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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有關「特約條款」的定義、約定時點及違反特約條款的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特約條款係指當事人一方於保險契約中,約定他方應為或不為一定事項的條款。其約定事項不限於將來,也可以是過去、現在或將來的事項。

本題關鍵在於區分:

  1. 特約條款得約定何種時點的事項。
  2. 違反特約條款後,他方是否得解除契約。
  3. 危險發生前後,違反特約條款的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先掌握兩個判斷原則:

  • 特約條款的事項範圍:過去、現在、未來均得約定。
  • 危險發生後的違反行為:若違反特約條款的事實是在危險發生後才發生,原則上不得再以此為由解除契約;但若違反事實在危險發生前已存在,危險發生後仍得解除契約。

因此,直接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規則,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當事人一方違反特約條款時,他方得於知悉後兩個月內解除契約」的敘述錯誤。

違反特約條款時,他方原則上得解除契約,但《保險法》並非規定一律應於「知悉後兩個月內」行使解除權。選項增加了法律所沒有的「兩個月」期間,因此不正確。

判斷此類選項時,若法律效果本身正確,但行使期間遭到任意增列或改寫,仍屬錯誤。

(B) 正確

特約條款所約定的事項,得為過去、現在或未來之事項。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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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保險公司支付出單、核勘與理賠所需之營業上費用,屬於下列何者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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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保險費通常可區分為:

總保險費=純保費+附加保險費\text{總保險費}=\text{純保費}+\text{附加保險費}

其中:

  • 純保費:依危險發生機率及損失程度計算,用於支付保險事故發生後的保險金、賠款或其他保險給付。
  • 附加保險費:又稱附加費用,主要用於支應保險公司的營業費用、行政費用及合理利潤。

保險公司支付出單、核勘與理賠所需的營業上費用,均屬於經營保險業務所產生的費用,因此應由附加保險費負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保險學概要通常所採用的保費結構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出單、核勘與理賠所需之營業上費用」的性質。

  1. 出單費用:包括保單製作、簽發及相關行政作業成本。
  2. 核勘費用:包括危險評估、查勘及承保審查成本。
  3. 理賠費用:包括事故調查、損失鑑定及理賠處理成本。

這些費用不是保險事故本身所造成的損失,也不是直接支付給被保險人的保險給付,而是保險公司為完成承保及理賠業務所發生的營業費用。因此,其來源應歸入附加保險費。

選項分析

(A) 純保費:錯誤

純保費係依保險事故發生的機率及預期損失計算,主要用於支付保險事故發生後的賠款或保險金。

出單、核勘及理賠處理費用屬於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費用,不是保險事故損失本身,因此不屬於純保費的主要內容。

(B) 保單價值準備金: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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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有關「雇主意外責任保險」與「勞工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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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雇主意外責任保險」與「勞工保險」的制度性質、保險事故及給付對象。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1.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屬於商業保險中的責任保險。
  2. 勞工保險屬於社會保險。
  3. 責任保險通常先由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律上賠償責任,再由保險人代為補償。
  4. 勞工保險則依法律規定,直接對被保險勞工或其遺屬等給付保險給付。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制度性質—給付對象—保險事故」三層次判斷:

  • 先看兩者是否同屬社會保險。
  • 再看保險金是給付雇主,還是給付勞工。
  • 最後檢查兩種保險的承保事故是否均限於執行職務時發生的傷亡。

只要選項將兩者的制度或保障範圍混為一談,即可排除。

選項分析

(A)兩者皆屬於社會保險。

錯誤。

勞工保險是依《勞工保險條例》辦理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及社會保障功能。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則是雇主向商業保險人投保的責任保險,主要承保雇主因受僱人發生意外事故而依法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並非國家辦理的社會保險。

因此,兩者的制度性質不同。

(B)雇主意外責任保險賠償之構成要件為受僱人已投保勞保。

錯誤。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的核心構成要件,是雇主因受僱人發生意外事故而負有法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並且事故符合保險契約的承保範圍。

受僱人是否已投保勞工保險,與雇主是否依法負有民事賠償責任,是不同問題。勞工即使未投保勞工保險,雇主在符合相關法律要件時,仍可能對其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反之,受僱人已投保勞保,也不當然表示雇主一定負有民事賠償責任。

所以,投保勞保並不是雇主意外責任保險賠償成立的必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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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有關保險代位原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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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代位原則」,主要依民國 111 年《保險法》第 53 條及人壽保險相關規定判斷。

保險代位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損失給付保險金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

其目的在於:

  1. 避免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填補。
  2. 由實際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負最終賠償責任。
  3. 維持損失填補原則,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利。

保險代位通常適用於具有損失填補性質的財產保險;人壽保險的保險金具有定額給付性質,原則上不適用保險代位。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要點:

  1. 代位發生時點:必須在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不是事故一發生即成立。
  2. 代位範圍:不限於侵權行為請求權,也包括其他因保險事故所生的損失賠償請求權。
  3. 家屬例外:第三人是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時,原則上保險人不得代位;但損失因其故意所致時,不在此限。

依此逐項判斷即可選出 B。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即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錯在代位時點。

依《保險法》第 53 條,保險人須先對被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後,才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因此,單純事故發生並不當然使保險人取得代位權。

較正確的表述應為: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後,得於其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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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有關風險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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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風險管理措施」及「損失幅度、損失頻率」的判斷。風險管理常見措施包括:

  • 風險避免:完全不從事可能產生損失的活動。
  • 損失預防: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例如設置防盜設備、消防設備。
  • 損失抑制:損失發生後,降低損失的幅度,例如安裝自動灑水設備,避免火災擴大。
  • 風險分離或分散:將財產、活動或風險單位分開,避免損失集中。
  • 風險合併:集合大量同質性風險單位,利用大數法則降低個別損失的不確定性。
  • 風險移轉:將損失後果移轉給他人承擔,例如投保、契約移轉。
  • 風險自留:由自己承擔風險損失。

一般而言,保險最適合處理「損失幅度大、損失頻率低」的風險。

本題屬風險管理基本概念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相關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風險管理定義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損失幅度與損失頻率的基本配對:

損失型態通常適合的措施
幅度小、頻率高損失預防、損失抑制、自行承擔
幅度大、頻率低保險、風險移轉
幅度大、頻率高優先考慮避免、預防或抑制,保險成本通常過高
幅度小、頻率低可視成本效益選擇自留或其他措施

再逐一檢驗各選項的定義,即可判斷正確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A) 錯誤。

對於「損失幅度大、損失頻率高」的危險,若以保險承保,保險人須經常負擔重大損失,通常會造成:

  1. 保險費非常高;
  2. 保險人承保意願降低;
  3. 可能出現除外責任、較高自負額或承保限額;
  4. 被保險人仍須透過預防、抑制或避免措施降低風險。

保險最適合的是「損失幅度大但損失頻率低」的風險,而非損失幅度與頻率均高的危險。因此,保險並非此類危險的最佳管理措施。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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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有關「不定值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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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定值保險」與「定值保險」的區別,以及其與損害填補原則的關係。

  1. 不定值保險(unvalued insurance) 保險契約成立時,當事人尚未約定保險標的之確定價值。發生保險事故後,再依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及損失程度計算保險金。

  2. 定值保險(valued insurance) 契約成立時,雙方已約定保險標的之一定價值,發生事故後原則上依契約所載價值及損失比例計算。

  3.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給付以填補被保險人實際損害為限,不得使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獲得額外利益。不定值保險於事故發生時依實際價值計算,通常較能避免超額填補,因此原則上較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保險學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 契約訂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屬於定值保險。
  • 事故發生後才估計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屬於不定值保險。

因此,先排除將定值保險定義誤植為不定值保險的選項,再判斷不定值保險的價值估計方式及其與損害填補原則的關係,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海上保險以不定值保險居多。

錯誤。

海上保險的保險標的常具有價值波動、運送中難以重新估價等特性,因此實務及保險學上通常以定值保險較為常見,尤其船舶及貨物保險常於契約中事先約定保險價值。

因此,海上保險並非以不定值保險居多,本選項錯誤。

(B) 保險標的之損失計算係以重置成本做估計。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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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下列有關複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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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複保險」之定義、善意複保險的分擔方式,以及惡意複保險與損害填補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保險法》規定為準:

複保險是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

複保險的基本原則為:

  1. 保險人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2. 善意複保險時,各保險人依其保險金額占全部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擔。
  3. 要保人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成立複保險者,契約無效。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善意複保險之分擔方式。

善意複保險並非由各保險人「平均」分擔,而是依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擔,公式如下:

各保險人負擔比例=該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各保險人保險金額總額各保險人負擔比例 = \frac{該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各保險人保險金額總額}

例如,保險標的價值為新臺幣100萬元,甲、乙兩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分別為60萬元、40萬元,發生全部損失時:

  • 甲保險人負擔:100萬元×60100=60萬元100萬元 \times \frac{60}{100}=60萬元
  • 乙保險人負擔:100萬元×40100=40萬元100萬元 \times \frac{40}{100}=40萬元

此種分擔方式並非各負擔50萬元,因此選項B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複保險須具備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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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根據現行保險法對於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安定基金主要保障對象為保險人,並維護金融之安定。

② 各保險業者之提撥比率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三。

③ 安定基金受主管機關委託可擔任監管人。

④ 安定基金得對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法定規定之保險業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進行查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對「財團法人保險業安定基金」之設置目的、提撥標準及職權規定。解題關鍵有三:

  1. 安定基金主要保障的是保戶及被保險人權益,並維護金融安定。
  2. 保險業提撥安定基金之比率,不得超過總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三。
  3. 安定基金在法定情形下,得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並查核特定財務不健全保險業之相關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①至④的內容,再對照選項組合。

其中②的判斷最容易出錯,應注意法條用語是「不得超過」或「上限」,不是「不得低於」或「最低標準」。因此,只要判斷出①、②錯誤,③、④正確,即可選出③④的組合。

選項分析

① 安定基金主要保障對象為保險人,並維護金融之安定。

錯誤。

安定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在保險業發生財務困難、停業或其他法定事由時,保障被保險人、受益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的權益,並維護保險市場及金融秩序。

保險人並非安定基金的主要保障對象。題目將「保戶」誤植為「保險人」,因此前半句錯誤,整句即不正確。

② 各保險業者之提撥比率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三。

錯誤。

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比率提撥安定基金,但千分之三是提撥比率的上限,而非最低標準。法規意旨為提撥比率:

提撥比率≤0.003\text{提撥比率} \leq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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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有關保險代理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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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對保險代理人資格、執業證照、分析報告、保證金及代理家數的規定。

應掌握下列區分:

  1. 保險代理人:基於保險業的授權,代理保險業經營或執行保險業務。
  2. 保險經紀人: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
  3. 書面分析報告:主要是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範圍內應主動提供的文件。
  4. 保證金、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須依不同保險從業人員的法定身分分別判斷,不能將各類規範混合適用。

本題依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內容,採取「逐項對照法規主體與法律效果」的方式判斷:

  • 先確認選項規範的是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其他身分。
  • 再檢查資格、執業證照、保證金及保險要求是否完整且正確。
  • 對於「只能」、「一律」等絕對用語,應特別注意是否與法規允許的例外情形相牴觸。

選項分析

(A) 正確

代理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代理人及人身保險代理人資格時,原則上僅得擇一申領財產保險代理人或人身保險代理人執業證照;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有不同處理。

因此,本選項完整表達「雙重資格原則上擇一領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有例外」的規定,內容正確。

(B) 錯誤

本選項將「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的義務歸給保險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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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有關比例再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賠款超出約定額度時,再保險人對超額部分負責至一定額度。

② 賠款按照再保險人承擔保險金額責任之比例分攤。

③ 以賠款金額作為區別分保人和再保人之責任基礎。

④ 以保險金額作為區別分保人和再保人之責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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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的區別。

比例再保險係以原保險金額為責任分配基礎,再保險人按照約定比例分擔保險責任,通常保費與賠款亦按相同比例分配。常見類型包括:

  • 定額比例再保險(Quota Share):例如再保險人分擔每一危險的 40%40\%。
  • 溢額再保險(Surplus):分保人保留一定自留額,超過自留額的保險金額再按約定方式分給再保險人。

非比例再保險則以實際賠款金額作為責任分配基礎,常見類型包括:

  • 超額賠款再保險(Excess of Loss):賠款超過約定自留額後,再保險人負擔超過部分,但以約定責任限額為上限。
  • 停止損失再保險(Stop Loss):當損失率或累積賠款超過約定門檻時,再保險人開始負責。

本題涉及法規或制度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保險實務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責任分配的基礎:

  • 以「保險金額」或其比例分配責任,屬於比例再保險。
  • 以「賠款金額超過某一額度」作為再保險人責任啟動條件,屬於非比例再保險。

因此:

比例再保險:依保險金額比例分擔責任\text{比例再保險:依保險金額比例分擔責任} 非比例再保險:依賠款金額或損失程度決定責任\text{非比例再保險:依賠款金額或損失程度決定責任}

依此判斷,②及④正確,答案為(D)。

選項分析

① 賠款超出約定額度時,再保險人對超額部分負責至一定額度。

錯誤。

此敘述是「超額賠款再保險」的特徵。其責任計算方式是:賠款超過分保人的自留額或約定起賠點後,再保險人負擔超過部分,但不得超過再保險契約約定的責任限額。

例如約定:

  • 分保人自留額:新臺幣 100 萬元
  • 再保險責任限額:400 萬元
  • 實際賠款:250 萬元

則再保險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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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有關保險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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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契約的法律性質、保險契約的形式,以及「定額保險」與「定值保險」的區別。解題重點如下:

  1. 保險契約通常由保險人預先擬定條款,要保人只能選擇締約或不締約,因此以附合契約為原則。
  2. 人身保險契約原則上須採記名式,不得作成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3. 保險契約受讓人原則上不得取得優於原要保人之權利,保險人對要保人所得主張的抗辯,原則上也得對抗受讓人。
  4. 「定額保險」與「定值保險」的定義不同,不能混淆。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所述概念,並特別注意:

  • 「原則上」是否符合保險契約的通常性質;
  •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契約形式是否混淆;
  • 「不得」與「得」是否與保險法規定相反;
  • 「定額」與「定值」是否張冠李戴。

其中 A 是保險契約的基本法律性質,敘述正確;B、C、D 分別涉及契約形式、受讓人抗辯及保險分類,均有錯誤。

選項分析

(A) 保險契約以附合契約為原則。——正確

附合契約是指契約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他方通常只能決定是否接受,無法逐條與之協商修改的契約。

保險契約的條款通常由保險人依據法律、主管機關規範及業務需要預先擬定,要保人多半只能在保險人提供的條件下決定投保與否,因此具有附合契約的性質。

雖然保險契約在個別案件中仍可能透過特約條款進行協商,但就整體交易型態而言,仍是以附合契約為原則。因此本選項正確。

(B) 人身保險契約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錯誤

人身保險涉及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及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具有高度的人身性與專屬性。為確保被保險人、受益人及保險金請求權人的身分明確,人身保險契約原則上應採記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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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李先生將價值 1,000 萬元之房屋先後向甲、乙兩保險人投保火災險,保險金額分別為 700 萬元與 800 萬元,投保時李先生已依法履行告知義務通知各保險人。某日發生火災,經鑑定結果該房屋之損害為 800 萬元,若保險人對理賠分擔的方法未另行約定,依我國的保險法規定,甲、乙兩保險人之理賠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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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複保險」及其理賠分擔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38 條:

同一保險標的之同一保險利益,先後向數個保險人投保,且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之比例負分擔之責。

本題房屋價值為 1,000 萬元,甲、乙保險金額合計為:

700萬元+800萬元=1,500萬元700萬元+800萬元=1,500萬元

因總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構成複保險。題目又明示雙方未另行約定分擔方法,因此適用法定比例分擔原則。

解題方法

先計算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占總保險金額比例:

甲保險人的分擔比例:

7001,500=715\frac{700}{1,500}=\frac{7}{15}

乙保險人的分擔比例:

8001,500=815\frac{800}{1,500}=\frac{8}{15}

本次實際損害為 800 萬元,因此:

甲應負擔:

800萬元×7001,500=5,60015萬元≈373.33萬元800萬元\times\frac{700}{1,500} = \frac{5,600}{15}萬元 \approx373.33萬元

乙應負擔:

800萬元×8001,500=6,40015萬元≈426.67萬元800萬元\times\frac{800}{1,500} = \frac{6,400}{15}萬元 \approx426.67萬元

兩者合計:

373.33萬元+426.67萬元=800萬元373.33萬元+426.67萬元=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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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列何者為保險業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所採內部控制制度之基本構成要素,以及各要素間的功能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通常包括下列重要要素:

  1. 控制環境
  2. 風險評估
  3. 控制作業
  4. 資訊與溝通
  5. 監督作業

其中,「控制環境」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礎,會影響組織成員對內部控制的重視程度、管理階層的治理態度、權責劃分、組織架構及人員操守等。因此,保險業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必須先建立良好的控制環境。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基礎」一詞。

內部控制制度各構成要素中:

  • 控制環境:提供內部控制運作的基礎。
  • 風險評估:辨認及分析可能影響目標達成的風險。
  • 控制作業:針對風險採取核准、覆核、授權、分工及勾稽等控制措施。
  • 監督作業:持續或定期檢視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

因此,題目問「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應選擇控制環境,而非其他具體控制程序或後續監督機制。

選項分析

(A) 監督作業

錯誤。

監督作業是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形進行持續或定期評估,以確認控制措施是否有效,以及缺失是否獲得改善。它屬於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機制,並非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基礎。

(B) 控制作業

錯誤。

控制作業是為降低風險、確保管理階層指示得以執行而設計的具體措施,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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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根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是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總額。下列敘述中,何者不屬於財產保險業之風險資本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下,財產保險業計算風險資本時所涵蓋的正式風險類型。

風險資本係依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的各項風險程度計算而得,目的在衡量保險業是否具有足以因應潛在損失的資本。財產保險業的風險來源,主要包括:

  • 核保業務所產生的核保風險;
  • 投資及資產價值變動所產生的資產風險;
  • 交易對手或債務人無法履行義務所產生的信用風險。

「保險風險」雖然是保險學上的一般性概念,但並非本題所指財產保險業風險資本範圍中的獨立正式項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列舉型」選擇題,解題重點不是判斷某種風險是否與保險業有關,而是確認該用語是否屬於財產保險業風險資本計算中的正式分類。

逐一比對各選項:

  1. 「核保風險」是財產保險業的重要風險資本項目;
  2. 「資產風險」是財產保險業投資及資產價值變動所產生的風險資本項目;
  3. 「信用風險」是交易對手違約所產生的風險資本項目;
  4. 「保險風險」不是財產保險業風險資本範圍中獨立列舉的正式項目。

因此,不屬於題目所稱風險資本範圍的是「保險風險」。

選項分析

(A) 核保風險:正確,非本題答案

核保風險係保險業承保業務所產生的風險,例如:

  • 實際損失高於預期;
  • 保費不足以支應理賠及相關費用;
  • 危險估計不當;
  • 再保安排不足;
  • 巨災或大量事故造成損失集中。

財產保險業的主要業務就是承擔各種財產及責任危險,因此核保風險是其風險資本的重要構成部分。

(B) 資產風險:正確,非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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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保險契約應記載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關於「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保險契約應記載的重要事項包括:

  •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及關係人
  • 保險標的物
  • 保險事故之種類
  • 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保險金額
  • 保險費
  • 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訂約之年月日
  • 保險契約所適用之條款

因此,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定應記載事項,應直接對照法條列舉內容。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逐項對照法」:

  1. 找出選項所涉及的內容。
  2. 對照《保險法》所列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3. 注意法條使用的精確文字,尤其是「訂約之年月日」與「訂約之時間地點」並不相同。

法條要求記載的是訂約的「年月日」,並未要求記載訂約的「地點」。因此,將時間與地點合併表述的選項,不屬於法定應記載事項。

選項分析

(A) 保險之標的物

正確。保險標的物是保險契約的核心內容之一,例如火災保險中的建築物、貨物保險中的貨物、汽車保險中的汽車等。

若未明確記載保險標的物,將無法確認保險人承保的對象及保險利益範圍,因此屬於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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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在「商業火災保險」與「住宅火災保險」保單基本條款中,下列何者屬於兩者均予以承保之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火災保險」與「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的承保事故範圍,重點在於判斷某一危險事故是否同時列入兩種保單的基本承保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火災保險的基本承保事故通常包括:

  • 火災
  • 閃電雷擊
  • 爆炸等基本危險事故

至於航空器墜落、煙燻、機動車輛碰撞等事故,通常涉及特定承保條件、附加承保或不同保單的條款設計,不能僅因其可能造成財物損害,就直接認定為兩種保單均承保。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兩者均予以承保之範圍」,因此應採取交集判斷:

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承保範圍∩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承保範圍\text{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承保範圍} \cap \text{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承保範圍}

逐一檢查四個選項,找出同時存在於兩種基本條款中的承保事故。

其中,「閃電雷擊」是火災保險基本承保事故的典型項目,商業火災保險與住宅火災保險均予以承保,因此選擇(C)。

選項分析

(A)航空器墜落

航空器墜落雖可能造成建築物或財物損害,但在兩種保單的基本條款中,並非當然同時列為基本承保事故。

此類事故通常須依個別保單條款、附加承保內容或特定承保範圍判斷,不能作為商業火災保險與住宅火災保險共同的基本承保事故。

因此(A)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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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所應提存之特別準備金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保險業對自留業務應提存之特別準備金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財產保險業對自留業務所提存的特別準備金,主要包括:

  1.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2.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其他因特殊需要而增加提計之特別準備金

其中「投資波動特別準備金」並非財產保險業對自留業務所列的特別準備金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與分類題,判斷重點在於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財產保險業自留業務特別準備金的法定項目。

財產保險的特別準備金,主要是因應承保業務本身可能發生的危險變動及重大事故損失,並保留因特殊需要而增加提存的彈性項目。投資波動則屬於資產投資與市場價格變動風險,並非本題所列財產保險自留業務特別準備金的法定類型。

選項分析

(A)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正確。財產保險業承保業務的損失率、賠款率及危險程度可能隨年度變動,因此須提存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以因應承保危險的波動。

(B)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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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根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項不屬於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之有價證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關於保險業資金運用及購買有價證券之規定,判斷重點有二:

  1. 該投資標的是否屬於保險業依法得購買之有價證券。
  2. 購買總額是否超過法定投資比例。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須依《保險法》第146條及第146條之1所列項目辦理。政府公債、國庫券及金融債券,均屬法定得投資之標的;一般所稱「證券化商品」則不能僅因具有有價證券形式,即當然列為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之標的。

本題各選項均設定購買總額為保險業資金的15%,比例本身未達相關法定上限,因此關鍵在於「投資標的是否屬法定項目」。

解題方法

採「法定列舉項目比對法」:

  1. 先確認選項所列標的是否為《保險法》明文列舉或依法核准之投資標的。
  2. 再檢查15%的投資比例是否超過法定限制。
  3. 若標的本身不在保險業得購買範圍內,即使投資比例只有15%,仍屬不得購買。

因此,本題不宜只比較15%這個數字,而應先判斷商品種類。

選項分析

(A) 購買總額為保險業資金15%之國庫券

國庫券係政府發行之短期債務證券,屬《保險法》所列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之有價證券。

購買總額為保險業資金15%,在比例上亦未逾法定限制,因此本選項屬於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之標的,並非答案。

(B) 購買總額為保險業資金15%之證券化商品

「證券化商品」係將特定資產或其收益權利加以組合、轉換後發行之金融商品,種類及風險差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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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須合法存在的時間點為何,方能讓被保險人從保險人處獲得理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係;若保險事故發生造成標的物損害,被保險人須因該損害而受有經濟上損失,才具有請求保險金的基礎。

依保險法關於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基本原則,保險利益須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保險人始負有理賠責任。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通說作答。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1. 保險契約何時成立或生效;
  2. 被保險人何時具備保險金請求權。

財產保險採損害填補原則,理賠是為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的實際損害。因此,應觀察的是「保險事故發生當下」,被保險人是否對保險標的具有合法保險利益。

可整理如下:

保險事故發生時有合法保險利益⇒被保險人得依契約請求理賠保險事故發生時有合法保險利益 \Rightarrow 被保險人得依契約請求理賠

若事故發生時已不存在保險利益,即使先前曾經訂立契約或繳交保費,通常也不能據此請求保險賠償。

選項分析

(A) 保險契約訂定時:錯誤

保險契約訂定時具有保險利益,主要涉及契約成立及保險關係的合法性,但並非本題所問「何時具備理賠請求權」的判斷時點。

財產保險的理賠重點在於事故發生時是否確實存在可受法律保護的經濟利益。若契約訂定時有保險利益,但事故發生前已將標的物出售、轉讓,或其他原因使保險利益消滅,事故發生時即可能無從請求理賠。

(B) 保險費交付時: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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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其他財產保險之範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保險之分類」。依《保險法》第 13 條,財產保險可分為:

  1. 火災保險
  2. 海上保險
  3. 陸空保險
  4. 責任保險
  5. 保證保險
  6. 其他財產保險

其中,「其他財產保險」是指無法歸入前述特定類型,但仍以財產上利益或財產損失為保險標的之保險。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保險分類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其他財產保險」,應先檢查該保險是否已被《保險法》第 13 條明文列為獨立類型。

  • 已明文列出的海上保險、陸空保險、保證保險,不屬於「其他財產保險」。
  • 工程保險未被列為上述獨立類型,通常歸入其他財產保險。

因此,正確答案為工程保險。

選項分析

(A) 海上保險

錯誤。海上保險本身就是《保險法》第 13 條所列的財產保險類型之一,主要承保船舶、貨物及海上運送過程中的各種財產或利益損失。因此不歸入其他財產保險。

(B) 工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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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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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法律定義,以及財產保險中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歸屬。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保險法》第 3 條:要保人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 《保險法》第 4 條:被保險人係以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為保險標的之人。

財產保險發生保險事故而造成損害時,因保險標的或保險利益受損,原則上由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或損害賠償請求權。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語句:

  1. 「保險事故發生時」:表示保險契約約定的危險已實現。
  2. 「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表示其財產或保險利益直接受到損害,得向保險人請求理賠。

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制度的目的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的實際損害,並非單純因為某人支付保險費,就當然取得理賠請求權。因此,題幹所描述的身分是「被保險人」。

選項分析

(A) 要保人:錯誤

要保人是向保險人申請訂約,並負有繳交保險費義務之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

例如,甲為自己的房屋投保,甲同時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但若甲替乙的房屋投保,甲是要保人,乙才是被保險人。此時房屋發生承保事故,原則上由乙依其受損的保險利益行使賠償請求權。

因此,「要保人」不是本題所問的當然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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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為確保保險人之擔保能力,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多少百分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關於保險業繳存保證金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保險業為確保其擔保能力,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的 15%,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計算公式如下:

保證金=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保證金=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times 15\%

其中:

  • 公司組織的保險業,以實收資本額為計算基礎。
  • 相互保險組織的保險業,則以實收基金為計算基礎。
  • 保證金的功能在於強化保險業履行保險契約及承擔保險責任的財務保障。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詢問「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應按多少百分比繳存保證金,只要直接對照《保險法》的法定比例即可:

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times 15\%

因此法定比例為 15%,選擇 (C)。

例如,某保險業的實收資本或基金為新臺幣1億元,應繳存的保證金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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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依照現行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多少日以內死亡或失能者,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失能保險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對「意外傷害事故」與保險事故發生期間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為準,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日起 180 日以內死亡或失能者,保險人依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失能保險金。

其期間計算方式為: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180日內死亡或失能\text{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 \longrightarrow 180\text{日內死亡或失能}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記住「180 日」這項法定期間。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所定的期間,無須進行計算或判斷事故原因。解題時抓住兩個要件:

  1. 事故必須發生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2. 被保險人須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 180 日以內死亡或失能。

符合條款所定期間者,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失能保險金,故正確期間為 180 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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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若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多久時間不行使而消滅解除契約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64 條關於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人解除契約權的行使期間。

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若要保人故意隱匿、遺漏重要事項,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但保險人的解除權並非永久存在。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起,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解除權,該解除契約權即消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法條中的兩個關鍵時間點:

  1. 起算點:保險人知悉解除原因之日。
  2. 行使期間:知悉後一個月內。

以公式表示:

保險人知悉解除原因+1個月未行使⇒解除契約權消滅\text{保險人知悉解除原因} + 1\text{個月未行使} \Rightarrow \text{解除契約權消滅}

因此,正確期間為「1 個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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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有關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驗考生對我國政策性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相關制度規範之理解,包含承保事故範圍、事故次數認定基準、保險金額計價基礎與最高上限,以及費率結構設計原則。

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關於保額最高 150150 萬元、臨時住宿費 2020 萬元及單一費率原則維持不變)。

  1. 法源依據:《保險法》第 138 條之 1、《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及《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單條款》。
  2. 承保危險事故範圍:包含地震直接造成之毀損滅失,以及因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滑坡、海嘯、海漲、高潮、洪水等衍生災害。
  3. 同一次事故認定基準:在連續 168168 小時(相當於 77 天)內發生二次以上地震時,視為同一次事故。
  4. 保險金額與計價基礎:以「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為計算基礎,最高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150150 萬元(另給付臨時住宿費用新臺幣 2020 萬元)。
  5. 費率結構設計原則:為貫徹政策性保險普及化與平價化之目的,採**「全國單一平額費率」(目前每一保戶每年保費為新臺幣 1,3501,350 元),完全不**依建築物結構、地區位置或使用性質實施差別費率。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為區分**「政策性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與「商業性住宅火災保險 / 商業地震險」**的制度差異:

  1. 對照政策性保險特性:政策性地震保險強調保障普及、投保手續簡化與保費負擔平價,因此費率採全台統一的「單一費率」;而一般商業財產保險則依風險危險程度(建築結構、所在地區、使用用途)實施精算差別費率。
  2. 逐項對照條款法規:將選項敘述與《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單條款》對比,檢視關於承保事故、時間判定、保額限制與費率計算之規定,找出與政策性保險設計矛盾之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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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此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對「保證保險」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保證保險係指: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的保險。

題幹明確出現兩種承保事故:

  1. 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例如侵占、挪用、詐欺或竊取雇主財物。
  2.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例如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債務所造成的損失。

這正是保證保險的法定特徵。

解題方法

採「題幹關鍵字對照定義」即可判斷:

受僱人不誠實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保險\text{受僱人不誠實行為} + \text{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Rightarrow \text{保證保險}

題幹內容與保證保險的定義完全相符,因此選擇 (A)。

保證保險雖然具有保障債權人或雇主利益的功能,但在保險分類上仍屬於財產保險的一種,承保重點是特定不誠實行為或債務不履行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選項分析

(A) 保證保險:正確

保證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受的損失:

  • 受僱人不誠實行為;
  •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題幹所述內容正好符合保證保險的定義,因此為正確答案。

(B) 責任保險:錯誤

責任保險是承保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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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財產保險業可經營之業務除了財產保險,尚包含那些保險?

① 人身保險

② 年金保險

③ 傷害保險

④ 健康保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對財產保險業可經營業務範圍的規定,重點是「財產保險業得兼營哪些人身保險業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保險業務大致分為:

  • 財產保險:如火災保險、海上保險、汽車保險、責任保險等。
  • 人身保險:如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等。

財產保險業原則上經營財產保險,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兼營:

  1. 傷害保險
  2. 健康保險

至於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則不在財產保險業得兼營的範圍內。

解題方法

本題可直接依「財產保險業的法定兼營例外」判斷:

財產保險業可經營業務=財產保險+經核准之傷害保險+經核准之健康保險\text{財產保險業可經營業務} = \text{財產保險} + \text{經核准之傷害保險} + \text{經核准之健康保險}

逐一檢核題目所列業務:

  • 人身保險:不得以概括的人身保險業務名義經營。
  • 年金保險:屬人身保險中的年金業務,財產保險業不得兼營。
  • 傷害保險: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兼營。
  • 健康保險: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兼營。

因此正確組合為③④。

選項分析

① 人身保險:錯誤

「人身保險」是上位概念,包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等業務。財產保險業並非可以概括經營全部人身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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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企業會選擇風險自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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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企業風險管理中的「風險自留」(risk retention)。

風險自留是指企業自行承擔危險發生後的損失,不透過保險、契約移轉等方式將風險轉由他人負擔。企業選擇自留風險,通常基於下列因素:

  1. 損失金額小,企業有能力自行負擔。
  2. 損失發生頻率及損失幅度相對可預測。
  3. 經成本效益分析後,自留成本低於購買保險或採取其他風險處理方式。
  4. 企業未察覺風險,形成非故意的被動自留。
  5. 保險市場無適當商品,或保險費過高。

風險自留的基本判斷,可概括為:企業必須有能力承擔損失,且最好能合理估計損失發生的機率與金額。

本題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風險管理通說為準。本題並非直接考查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企業選擇風險自留的常見原因:

  • 若該因素使企業適合自行承擔損失,即為風險自留的原因。
  • 若該因素使企業難以估計損失,增加財務不確定性,則通常不利於風險自留。

企業進行風險自留時,必須考量:

預期損失=損失發生機率×損失金額\text{預期損失}=\text{損失發生機率}\times\text{損失金額}

當損失小、可預測,且自留的成本低於保險費及其他風險處理成本時,自留較為合理。若損失發生機會難以預測,企業便難以估計所需準備的資金,通常不宜自行承擔。

因此,正確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本身對危險存在的疏忽

正確。企業可能因疏忽、缺乏風險意識,未發現某項危險的存在,因而沒有投保或採取其他風險處理措施,形成「非故意的風險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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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利益存在之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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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利益存在之主要目的」。

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害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因保險標的受損而受有經濟損失。財產保險通常要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並以損害填補為基本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保險學理為準,保險利益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

  1. 防止保險契約變成以他人財產或生命為標的的賭博契約。
  2. 降低被保險人故意製造或放任保險事故的道德危險。
  3. 配合損害填補原則,使被保險人所能獲得的補償以實際損害為限。

至於「防止逆選擇」,主要是透過核保、危險分類、保費差異及資訊蒐集等制度處理,並非保險利益存在的主要目的。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保險利益制度的功能,可掌握三個問題:

  • 是否防止保險契約成為賭博?
  • 是否降低被保險人故意造成損害的誘因?
  • 是否限制被保險人僅能獲得實際損害範圍內的補償?

若選項涉及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利害關係,通常與防止賭博、降低道德危險及限制損害填補有關。逆選擇則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資訊不對稱所造成的問題,主要透過核保制度加以控制。

選項分析

(A) 避免賭博行為:正確

若任何人都可以對與自己毫無利害關係的財產投保,保險契約便可能變成「押注保險標的是否發生損害」。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可確保其投保是為了保障自身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而不是藉由事故發生獲取利益。

因此,保險利益具有防止保險契約賭博化的功能。

(B) 降低道德危險: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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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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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的基本定義、經濟功能與危險處理方式。判斷重點在於:保險並非僅限於「損失發生後的賠償」,而是依保險種類,可能採損害填補或定額給付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保險法》第 1 條為準,保險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之責;或於約定事故發生時,負擔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因此,完整的保險概念包括:

  1. 以契約為法律形式。
  2. 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支付保險費。
  3. 保險人承擔特定危險。
  4. 保險事故發生時,依契約負擔損害賠償或定額給付責任。
  5. 透過多數人的危險共同分擔,達成危險轉嫁與經濟保障功能。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一般保險概念」逐項比對,而不能只以財產保險的損害填補原則判斷。

判斷關鍵是檢查選項是否把保險概念描述得過度狹窄。若選項將所有保險都限定為「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未來可能遭受的損失」,即未涵蓋人身保險等於約定事故發生時給付一定金額的情形,便與保險的一般定義不完全相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雖提到契約、保險費及保險人承擔給付責任等內容,但將保險概括為:

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未來可能遭受的某種損失。

其錯誤在於把保險責任一律限定為「損失發生後的賠償」,忽略保險也可能採「事故發生時給付約定金額」的方式。例如人身保險於死亡、滿期或特定事故發生時,保險人通常依契約給付約定金額,並非以被保險人實際遭受且可量化的財產損失為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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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再保險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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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再保險的功能」。

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部分保險責任,依契約轉由其他保險人承擔。原保險人仍是對被保險人負責的直接保險人,再保險人則依再保險契約對原保險人負責。

再保險的主要功能包括:

  1. 擴大承保能力:使保險人不必獨自承擔全部危險。
  2. 分散危險:將單一事故或巨額損失分散至多個保險人。
  3. 保障盈餘與財務穩定:降低重大損失對保險人盈餘及經營成果的衝擊。
  4. 穩定經營結果:減少年度損失波動,維持承保業務的穩定性。
  5. 承保特殊或巨額危險:協助保險人承接自身資本及承保能力難以負擔的業務。

法定準備金則是保險人依保險業相關法規及會計、精算規定,為履行未來保險給付責任而提存的準備。其提存與保險契約責任、保費收入及保險責任有關,並非再保險的主要功能。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功能分類法」:

  • 能使保險人承保更多業務,屬於再保險功能。
  • 能將危險及損失分散,屬於再保險功能。
  • 能降低重大事故對盈餘的影響,屬於再保險功能。
  • 若選項涉及增加法定準備金提存,則屬於財務或法規上的準備義務,不是再保險的基本功能。

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增加法定準備金之提存」不屬於再保險功能。

選項分析

(A) 擴大承保量能

正確。

保險人承保每一危險時,會受到自留額、資本額及財務承受能力的限制。透過再保險,保險人可以將超過自身承受能力的部分分給再保險人承擔,因而提高承保巨額危險或大量業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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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下列有關再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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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關於再保險的基本規定,重點包括:

  1. 再保險的法律定義。
  2. 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彼此獨立。
  3.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原則上沒有直接請求關係。
  4. 再保險人是否履行再保險給付義務,不影響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負的原保險契約義務。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原保險契約:保險人與要保人、被保險人間的契約。
  • 再保險契約: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的契約。

再保險是原保險人為分散自身承保危險,將其承保的全部或一部危險轉向再保險人承保。再保險契約並不會使原保險契約中的被保險人成為再保險契約的當事人。

因此,即使再保險人未依約給付再保險金,原保險人仍須依原保險契約向被保險人負責,不能以再保險人未履行義務作為拒賠或遲延理賠的理由。

選項分析

(A) 正確

《保險法》所稱再保險,是指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其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再保險的本質,是「保險人再向另一保險人投保」。其中:

  • 原承保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或分出公司。
  • 承接危險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人或接受公司。

因此,A 對再保險的定義正確。

(B) 正確

原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並不是再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再保險契約存在於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原則上不會直接創設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的請求權。

所以,被保險人仍應向原保險人請求保險金,而不能直接要求再保險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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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家中加裝保全防盜系統,是屬於何種危險管理辦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危險管理」中的損失控制方法,主要區分如下:

  • 損失預防(loss prevention):降低危險事故發生的機率,使損失不容易發生。
  • 損失抑制(loss reduction):事故已經發生後,降低損失的程度或金額。
  • 風險移轉(risk transfer):將損失責任或財務負擔移轉給他人承擔,例如投保保險。
  • 自己保險(self-insurance):由自己提撥資金或保留風險,以負擔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危險管理分類以保險學之通說定義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加裝保全防盜系統」的主要作用:

  1. 保全防盜系統可透過警報、監視、門窗感應等措施,使竊盜行為較難發生。
  2. 其作用是在事故發生前降低竊盜事故的發生機率。
  3. 因此屬於「損失預防」,而非事故發生後才減少損失程度的「損失抑制」。

選項分析

(A) 風險移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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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幾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關於「保險契約變更」及「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恢復效力」的規定。

依民國111年命題時之《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提出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保險契約之通知後,保險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10日內未表示拒絕者,視為保險人已承諾。

因此,本題關鍵數字為「10日」。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

  1. 對象是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
  2. 起算點是保險人「接到通知」之日。
  3. 保險人於法定期間內未拒絕時,法律效果為「視為承諾」。
  4. 民國111年法規所定期間為10日。

故直接選擇「10日」即可。

選項分析

  • (A) 5日:錯誤。 5日並非本規定所定的保險人拒絕期間,保險人於5日內未拒絕,尚不能據此判斷已視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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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保險契約解除原因之法定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契約「無效」與「解除」的區別,以及超額保險之法定解除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無效:契約自始不生效力,不須他方另行解除。
  • 解除:契約原則上先成立有效,因法律規定之事由發生時,由有解除權之一方行使解除權,使契約溯及消滅。

本題應判斷各選項所述事由,究竟是契約無效、條款無效,或是當事人得解除契約。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保險法》所規定的法律效果:

  1. 若法律效果是「契約無效」,不是解除原因。
  2. 若法律效果是「條款無效」,也不是解除原因。
  3. 若法律明文規定「他方得解除契約」,即為本題所求。

選項分析

(A)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

錯誤。

依《保險法》關於保險契約成立時危險狀態之規定,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經發生或已經消滅者,契約為無效。

原因在於保險契約以尚未發生的不確定危險為前提。危險既已發生或已不存在,即欠缺保險契約的基本要件,並非待一方行使解除權後才失效。

因此,A 是契約無效事由,不是契約解除事由。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

錯誤。

財產保險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為必要。若對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依《保險法》規定,契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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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依據保險法第 143-1 條,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43-1 條有關「安定基金」的提撥標準。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但法定最低標準為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比較的是安定基金提撥比率的「最低下限」,判斷時須掌握兩個要素:

  1. 計算基礎是「總保險費收入」。
  2. 法定最低比率是「千分之一」,即 1‰1\text{‰}。

其計算公式為:

最低提撥金額=總保險費收入×11000\text{最低提撥金額} = \text{總保險費收入} \times \frac{1}{1000}

例如,某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為新臺幣 10 億元,最低提撥金額為:

10億元×11000=100萬元10\text{億元}\times\frac{1}{1000} = 100\text{萬元}

因此,正確選項為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選項分析

(A) 資本總額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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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假設要保人投保起賠式自負額之海上保險,約定的自負額為 50,000 元。當發生事故時損失 75,000 元,請問保險公司應賠償之金額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起賠式自負額」(franchise deductible)的意義。

起賠式自負額約定一定金額作為損失是否達到理賠門檻的標準:

  • 損失未達自負額: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損失超過自負額:視為達到理賠門檻,保險公司依實際損失金額賠償,不扣除自負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海上保險實務中的契約約定為準。其重點在於辨別「起賠式自負額」與「超額式自負額」的計算方式。

解題方法

已知:

  • 約定自負額:50,00050{,}000 元
  • 實際損失:75,00075{,}000 元

因為:

75,000>50,00075{,}000>50{,}000

實際損失已超過起賠式自負額,表示已達到理賠門檻。起賠式自負額不是直接從損失中扣除,而是用來判斷是否啟動保險賠償責任。

因此,保險公司應依實際損失全額賠償:

保險賠償金額=75,000 元保險賠償金額=75{,}000\text{ 元}

選項分析

  • (A) 25,000 元:錯誤。 此為將損失 75,00075{,}000 元減去自負額 50,00050{,}000 元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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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針對保險事故發生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其責任範圍內僅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進行理賠,此係依據下列哪一個保險契約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

損害填補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在保險契約約定及其承保責任範圍內,填補被保險人因事故所受的實際財產損害,使被保險人的經濟狀況恢復至事故發生前的狀態,但不得使其因保險事故而獲得額外利益。

其基本精神可表示為:

保險給付≤實際損害\text{保險給付} \leq \text{實際損害}

同時仍須受到保險金額、保險契約條款、自負額、比例分攤及其他承保限制的約束。因此,即使保險金額高於實際損失,保險人通常也不會因此給付超過實際損害的金額。

本題所述「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及「僅對實際損失進行理賠」,正是損害填補原則的典型定義。

涉及法規部分,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損害填補原則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因生命、身體及健康損害難以用金錢精確計算,通常不以實際損害作為給付上限。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關鍵語句辨識法」:

  1. 題幹出現「不當得利」或「超過財產上損害」。
  2. 題幹強調「實際損失」。
  3. 題幹說明保險人只在責任範圍內進行「理賠」。

這些語句共同指向:保險給付的目的在於填補損害,而非使被保險人因事故獲利。

因此,正確選項為損害填補原則。

選項分析

(A)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若保險事故發生,該利益受到損害,才具有保險上的損害及請求給付的基礎。

例如,房屋所有人對房屋具有保險利益;承租人則可能對其使用利益或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具有保險利益。

本原則重點在於「誰對保險標的具有經濟利益」,不是限制保險給付不得超過實際損害,因此不是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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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可保危險應具備之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可保危險(insurable risk)」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保險制度是以大量同質危險單位為基礎,透過危險分散與大數法則,使損失發生機率及損失程度得以估計,進而合理計算保險費。

一般而言,可保危險通常具備下列條件:

  1. 損失須為意外且非故意造成。
  2. 損失須明確,且可以衡量。
  3. 危險暴露單位須有相當數量,並具有同質性。
  4. 損失發生機率及損失程度可以估計。
  5. 保險成本及保險費須在經濟上合理。
  6. 損失不宜具有高度累積性或全面性,以免保險人無法承擔。

本題的判斷重點,在於辨別「危險暴露單位數量」究竟應多或少。

解題方法

依可保危險的基本原則逐一核對選項:

  • 明確且可衡量的損失,有助於確認保險事故及理賠金額。
  • 危險暴露單位須有相當數量,才能運用大數法則估計損失。
  • 保險成本須符合經濟效益,否則保險制度難以成立。
  • 損失須具意外性,若損失必然發生或由被保險人故意造成,即不適合承保。

其中,選項 B 將正確觀念「數量應足夠大」說成「數量不應太大」,與保險制度的危險分散原理相反,因此為不屬於可保危險要件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損失須為明確且可以衡量

正確。

可保損失必須能夠確認其發生時間、原因、地點及損失程度,並且可以用金額或其他客觀方式衡量。例如火災造成建築物部分毀損,通常可以透過鑑價或修復費用估算損失。

若損失內容不明確、無法證明,或無法合理計算損失金額,保險人便難以判斷是否構成保險事故及應給付多少保險金。

(B) 危險暴露單位數量不應太大

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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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111 年保險從業人員專技普考・其他類科的《MOD- (保險學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