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保險從業人員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 MOD-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保險從業人員・專技普考・財產保險代理人
試題代碼 MOD-111年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一 題13 分

我國住宅火災保險如何決定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又如何決定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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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火災保險中「建築物」與「建築物內動產」保險金額的決定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為準,兩者採不同的估算基礎:

  1. 建築物:以重置成本為基礎。
  2. 建築物內動產:以建築物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估算,原則上為建築物保險金額的 30%30\%,並受最高限額限制。

一、建築物保險金額之決定

建築物保險金額,是指發生火災等承保事故時,重建或修復該建築物所需的合理費用,不包括土地本身的價值。

計算時通常依下列因素估算: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 建築物結構,例如鋼筋混凝土、鋼骨或磚造;
  • 建築等級及每坪重置單價;
  • 屋內固定設備及必要附屬設備;
  • 公寓大廈公共部分按應有部分分攤的重置成本。

基本計算式為:

建築物保險金額=建築物重建面積×每單位面積重置成本+固定設備及附屬設備重置成本建築物保險金額 = 建築物重建面積 \times 每單位面積重置成本 + 固定設備及附屬設備重置成本

其中,建築物重置成本不包含土地價格、土地增值及地段價值。

因此,建築物保險金額不是依房屋目前市場交易價格決定,也不是以「房屋買賣價格」或「土地公告現值」作為主要依據。市場價格中包含土地價值及地段因素,不能直接代表建築物本身的重建費用。


二、建築物內動產保險金額之決定

建築物內動產包括家具、家電、衣物、生活用品及其他住宅內可移動的財物。

依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建築物內動產的保險金額,原則上按建築物保險金額的 30%30\% 計算,並以新臺幣 80 萬元為最高限額。

計算式為:

動產保險金額=min⁡(建築物保險金額×30%,800,000)動產保險金額 = \min\left( 建築物保險金額\times 30\%, 800,000 \right)

例如:

  • 建築物保險金額為 200 萬元:
200萬×30%=60萬200萬\times 30\%=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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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3 分

我國自用汽車保險所稱之「被保險汽車」的定義為何?倘被保險汽車依規定附掛拖車時,則該拖車是否得視為被保險汽車?請就自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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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被保險汽車」在不同汽車保險險種中的定義,以及合法附掛拖車後,拖車是否具有保險契約上的「被保險汽車」地位。

同一部拖車在不同險種中,法律效果不同:

  1. 車體損失保險:保障被保險汽車本身因碰撞、傾覆、火災、竊盜等事故所受的損失,保險標的是保單所載汽車及其相關設備。
  2.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障被保險汽車因使用、管理或行駛而致第三人受損時,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重點在於責任風險的延伸。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汽車保險契約條款為準。

一、被保險汽車的基本定義

一般而言,「被保險汽車」是指:

保險契約或保險單所載明之汽車。

在車體損失保險中,通常並包括該汽車原有的零件及附加設備;但其範圍仍須以保險單及個別險種條款的約定為準。

因此,判斷某一車輛是否屬於被保險汽車,不能只看它是否與被保險汽車連接或一起行駛,而應先確認:

  1. 是否為保險單所載明之汽車;
  2. 是否屬於該汽車本身的原有零件或附加設備;
  3. 個別保險條款是否另有擴張或限制規定。

二、自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一)保險標的

車體損失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汽車本身的車體損失。因此,保險標的原則上是保險單所載的汽車,以及該汽車的零件、附加設備。

合法附掛的拖車具有獨立的車體及使用功能,並非牽引車本身的零件或附加設備,也不是保險單所載的主車。

(二)拖車是否視為被保險汽車

在車體損失保險中,拖車不得當然視為被保險汽車。

也就是說,即使被保險汽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合法附掛拖車:

  • 被保險汽車本身所受的車體損失,依車體損失保險契約判斷是否理賠;
  • 拖車本身所受的損失,原則上不在該被保險汽車的車體損失保險範圍內;
  • 若要承保拖車本身的車體損失,通常須以拖車作為保險標的另行投保,或依契約特別約定處理。

(三)判斷重點

車體損失保險的判斷核心是「損害發生在哪一個保險標的上」。

例如:

  • 牽引車碰撞後車頭受損:牽引車若為保單所載汽車,得依條款請求車體損失保險金。
  • 拖車車身因事故受損:拖車不是原保單所載汽車,原則上不得依牽引車的車體損失保險請求賠償。
  • 拖車上的貨物受損:貨物更不是被保險汽車本身,亦不屬車體損失保險的承保範圍。

三、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一)保險目的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不是單純保障汽車本身的物理損壞,而是保障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使用或管理,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而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因此,本險種關注的是:

附掛拖車後,該拖車所造成的第三人責任,是否應納入原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二)拖車是否視為被保險汽車

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中,被保險汽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合法附掛拖車時,該拖車視為被保險汽車。

因此,合法附掛拖車在行駛或使用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時,原則上得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處理。

例如:

  • 拖車行駛時脫落,撞傷路人;
  • 拖車擦撞其他車輛,造成第三人車損;
  • 拖車轉彎時掃撞路旁設施,導致第三人財物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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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2 分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之賠償基礎究竟為事故發生基礎或索賠基礎?請就其承保範圍之約定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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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責任保險的賠償基礎類型:
  • 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以「損失或意外事故發生的時間」落在保險期間內為承保條件,不論第三人何時提出賠償請求。
  • 索賠基礎(Claims-Made Basis,又稱索賠發生制/請求賠償基礎):以「第三人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間」落在保險期間內為承保條件,且過失行為須發生在「追溯日」(Retroactive Date)之後至保險期間屆滿之前。
  1.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Errors & Omissions Insurance, E&O)之性質:
  • 具有顯著的**長尾責任(Long-Tail Liability)**特性。代理人或經紀人於招攬或簽署保單時的疏漏(行為發生),往往在數月甚至數年後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拒賠時才被發現(損失顯現並提出索賠)。
  1. 相關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4 條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4 條強制要求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 實務上採用產險公會核定之標準保單條款,明訂採索賠基礎。

解題方法

申論此題應採「先定性、後剖析、再論證、補配套」四層次架構切入:

  1. 明確破題:直接指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之賠償基礎為索賠基礎(Claims-Made Basis)。
  2. 剖析承保範圍約定:從標準保單條款的承保約定出發,拆解啟動理賠的兩大必備要件(過失行為時點+索賠提出時點)。
  3. 申論採索賠基礎之原因:對比「事故發生基礎」,從長尾責任、未報決賠款(IBNR)估算困難、保險人精算與承保能量控管等維度說明實務必然性。
  4. 補強索賠基礎之特有條款機制:說明「追溯日(Retroactive Date)」與「延長報案期間(Extended Reporting Period, ERP)」如何補足索賠基礎可能帶來的保障空窗。

申論與內容解析

一、 賠償基礎之認定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在實務與條款約定上,一律採**「索賠基礎(Claims-Made Basis)」**作為賠償責任之認定基礎,而非事故發生基礎。

二、 承保範圍之約定要件

依現行標準專業責任保險單條款之約定,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1. 行為要件(過失行為發生於約定期間內): 被保險人因執行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業務時,因過失、疏忽或遺漏行為(Errors and Omissions)致第三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受有財產損害,該過失行為必須發生於保險契約約定之「追溯日」之後至「保險期間終止日」之前。
  2. 索賠要件(請求賠償提出於保險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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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2 分

何謂特別準備金?短期健康保險對於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包括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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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業會計與法規制度中「特別準備金」之法定定義及其分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與《傷害保險及短期健康保險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為準)。

保險公司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除了處理日常經常性之醫療理賠支出外,亦面臨突發性重大災害(例如大規模傳染病爆發)或年度整體損失率偏離預估之風險。為了保障保險業之清償能力與健全財務結構,主管機關規定保險業必須就自留業務提存特別準備金。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型,答題時應區分為兩大面向並條理化敘述:

  1. 定義說明:精準寫出「特別準備金」之法定定義、設立宗旨與作用。
  2. 項目歸類:精確列出短期健康保險自留業務所應提存之兩大特別準備金名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並敘述各自之實質機能。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區分為兩大核心問題進行深入解析:

  1. 特別準備金之定義解析: 特別準備金係指保險業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之巨災事故、異常賠款風險或配合主管機關特定監理政策,依規定就其自留業務收入或損益提存之準備金。其主要機能在於平穩保險公司各年度之損益波動,確保極端風險發生時具備充足之財務清償能力。

  2. 短期健康保險自留業務提存特別準備金之種類解析: 依據命題當年法規規定,短期健康保險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主要包含以下兩種:

  •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指保險業為因應未來發生重大事故(如重大傳染病流行、大規模人為或天然巨災等)所需支付之巨額賠款而提存之準備金。此類準備金按自留保費收入之法定比率定期提存。
  •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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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下列有關我國現行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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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費率特性、巨災風險移轉,以及危險分散機制的承擔限額。解題關鍵是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制度數字判斷,不能把較早期的限額沿用到 111 年。

依當時《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每次地震事故的危險分散總限額為新臺幣 1,000 億元:第一層由共保組織承擔 42 億元;第二層由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及分散 958 億元。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題目敘述是否符合民國 111 年的制度:

  1. 比對基本保險的費率是否採全國單一費率。
  2. 確認 2003 年巨災債券的發行事實。
  3. 核對第一、第二層限額是否為 111 年適用數字。
  4. 確認附加費用用途是否涵蓋法定列舉項目。

其中最具辨識度的是限額:42+958=1,00042+958=1{,}000 億元。選項 C 所列的 30+670=70030+670=700 億元,是 2021 年 4 月 1 日限額調高前的數字,故不符合民國 111 年的制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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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依我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規定,符合全損理賠條件之一,為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事故發生時重置成本百分之多少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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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全損」認定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8 條,住宅建築物經合格評估人員評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即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達危險事故發生時重置成本的 50% 以上,符合全損理賠條件。

題目中的「以上」包含本數;修復費用恰為重置成本的 50%,即達門檻。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修復費用為重置成本百分之多少以上」,直接對照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全損標準:

修復費用危險事故發生時的重置成本≥50%\frac{\text{修復費用}}{\text{危險事故發生時的重置成本}} \geq 50\%

因此應選 50%。本題不需要計算個別損失,只需辨認法規所定的比例門檻。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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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有傷害醫療費用、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其中失能給付係依程度高低分十五級給付。其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上限及死亡給付金額分別為新臺幣多少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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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項目與各項給付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給付包括傷害醫療費用、失能及死亡給付;傷害醫療費用每人最高新臺幣 20 萬元,死亡給付每人定額新臺幣 200 萬元。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兩個給付金額,依序辨認即可:

  •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上限:20 萬元。
  • 死亡給付金額:200 萬元。

因此,符合「20;200」的選項為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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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下列關於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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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責任基礎、保障對象與費率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法定強制保險,制度採無過失責任,被害人可在法定給付範圍內請求保險給付;其費率兼採從人、從車因素,並以無盈無虧為經營原則。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制度的四個面向:哪些車輛應投保、責任基礎為何、誰受保障,以及費率如何訂定。尤其要區分「無過失責任」與「推定過失責任」,並留意保障對象不等於所有第三人。

選項分析

(A) 除了軍用汽車,全部汽、機車均強制納入保險:錯誤。 強制投保範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認定,不能概括說除軍用汽車外,所有汽、機車都一律納入。題目以「全部」作絕對敘述,與法定承保範圍及其例外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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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乙式車體損失險之承保範圍,除了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以外,尚有下列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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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甲式、乙式與丙式車體損失險的承保範圍差異。乙式車體損失險採列舉事故方式承保,須依保單條款所列事故判斷;不能把甲式的「其他任何原因」承保概念,或其他附加承保事項,直接視為乙式的承保範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車體損失險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及爆炸,接著要從選項中找出乙式條款另外列明的事故。判斷時,抓住「拋擲物或墜落物」這類明確列舉事故,並排除屬於甲式概括承保、特定除外或不保事項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因底盤觸撞所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錯誤。 底盤觸撞造成漏油、漏水,進而引發的損失,屬車體損失險條款所限制或排除的損失情形,並非乙式另列的承保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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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被保險汽車於損失發生後可以修復,其修復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之百分之多少,稱為「推定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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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汽車保險中「推定全損」的判定標準。

被保險汽車雖然仍可修復,但因修復費用過高,達到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的一定比例時,保險實務上可視為「推定全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汽車保險相關約定,該比例為 75%。

計算概念如下:

修復費用≥(保險金額−折舊金額)×75%\text{修復費用} \geq (\text{保險金額}-\text{折舊金額}) \times 75\%

達到此標準時,即使車輛尚可修復,仍以推定全損方式處理。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指出:

  1. 汽車於損失發生後「可以修復」;
  2. 修復費用達到「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的某一百分比;
  3. 問此比例為何。

這正是汽車保險「推定全損」的固定判定比例。直接記憶汽車保險條款中的標準即可:

75%\boxed{75\%}

因此選擇(D)。

本題涉及保險契約及汽車保險實務上的損失認定,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保險相關條款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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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被保險汽車被竊,自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之日起,逾多少日仍未尋獲,則保險人應賠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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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竊盜損失保險的理賠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汽車保險條款,被保險汽車遭竊後,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若自通知日起逾 30 日仍未尋獲,保險人應依約賠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起算點是「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之日」,判斷條件是「逾多少日仍未尋獲」。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條款所定的尋車期間,答案為 30 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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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某餐廳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下列何種情形並非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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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承保事故範圍,以及其與產品責任的區別。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於營業處所或營業活動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餐廳提供的餐點若有不潔或其他瑕疵,顧客食用後中毒,屬於商品或食品造成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通常不屬一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

本題涉及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實際承保仍應依個別保單約定及附加條款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損害來源:

  • 若是餐廳營業場所或服務過程中的突發意外,通常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處理範圍。
  • 若是餐廳提供的食品本身造成損害,則應區分為產品責任,不能直接歸入一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選項分析

(A) 服務生端熱湯,不慎溢出燙傷客人:錯誤。 這是餐廳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突發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典型承保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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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下列關於海上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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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上保險保險單的分類,以及海上保險承保的損失與費用類型。依保險期間或承保期間的規範方式,海上保險可分為航程保險與時間保險:航程保險以約定航程為期間,時間保險則以約定的一段時間為期間。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海上保險實務觀念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列分類是否符合海上保險的典型分類,再檢查損失與費用的列舉是否完整。海上保險的損失與費用種類不只題目列出的兩類,因此選項若以「計有……兩種」概括全部,即有範圍不完整的問題。

選項分析

(A) 錯誤。海上保險實務上常採定值保險單,由雙方事先約定保險價值;火災保險則一般多採不定值保險單。選項把火災保險的通常做法套用到海上保險,故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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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投保健康保險單採實支實付型時,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出院後一定天數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前述所謂一定天數,係指多少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的「同一次住院」認定。依健康保險單示範條款,住院治療結束出院後,若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出院後 14 日內 再次入住同一醫院,前後住院的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相關示範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三個條件: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再住院、同一醫院。這是在問前後住院是否合併計算的期間門檻;條款規定為出院後 14 日內,因此選擇 14 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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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傷害醫療保險中所謂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一定期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之結果為基準判定。前述所謂一定期間為幾個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傷害醫療保險中「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的判定時點。依命題當年適用的傷害保險相關條款與失能程度認定規定,須以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治療、症狀固定,且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後的結果,作為判定基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規定為準,題目所稱「一定期間」為 6 個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詞:「症狀固定」及「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這是在問傷害保險失能判定所要求的治療觀察期間;依規定,期間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算 6 個月,因此選擇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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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建築物構造情形是火災保險核保及費率釐訂考量因素之一。我國財產保險業者將建築物之構造情形分為下列哪五個等級,分別訂定不同基本費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財產保險業火災保險的建築物構造分級。建築物的構造情形會影響火災發生、延燒及損失程度,因此是核保與釐訂基本費率的考量因素。命題所列的五個等級依序為:特一等、特二等、頭等、二等、三等。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火災保險建築物構造的五級名稱,再與選項比對。各選項的級別數量都是五級,關鍵在於名稱是否符合正式分級;正確排列為「特一等、特二等、頭等、二等、三等」。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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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某住宅建築物投保新臺幣 150 萬元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當發生火災事故時,該建築物重置成本為新臺幣 200 萬元,並經估計損失為新臺幣 60 萬元,依據現行保險契約規定,被保險人可以獲得新臺幣多少萬元之賠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的賠償方式,以及「第一危險賠償方式」與一般比例分攤原則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保險契約規定為準,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採第一危險賠償方式,保險人對實際損失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負賠償責任,不因重置成本高於保險金額而按比例折減。

解題方法

題目資料如下:

  • 保險金額:150150 萬元
  • 建築物重置成本:200200 萬元
  • 實際估計損失:6060 萬元

第一危險賠償方式的計算原則為:

賠款=min⁡(實際損失,保險金額)\text{賠款}=\min(\text{實際損失},\text{保險金額})

代入本題:

賠款=min⁡(60,150)=60 萬元\text{賠款}=\min(60,150)=60\text{ 萬元}

因為實際損失 6060 萬元未超過保險金額 150150 萬元,被保險人可獲得全部損失賠償,即 6060 萬元。

選項分析

  • (A) 30 萬元:錯誤。 此數字並非依本題保險契約的第一危險賠償方式計算所得。實際損失為 6060 萬元,且未超過保險金額,不應折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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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下列有關住宅火災保險與商業火災保險比較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兩者針對連續 60 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之空屋,雖未通知保險人並經其書面同意、簽發批單狀況下發生承保事故,保險人仍須依約負賠償責任。

②兩者針對防止擴大損失的費用均可補償,且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保險人仍應負賠償之責。

③兩者均不承保各種文件、證件、帳簿等動產因承保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④住宅火災保險建築物以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約定基礎,商業火災保險建築物則以實際價值為約定基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住宅火災保險與商業火災保險的三項重要差異:空屋理賠、損失防止費用,以及建築物保險金額的計算基礎;另考查兩者對文件、證件、帳簿等動產的承保約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及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兩種保險條款即可:

  • 空屋:確認連續 60 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時,是否仍理賠,以及有無通知、取得書面同意的要求。
  • 防止損失擴大費用:確認必要、合理的費用能否償還,以及費用與保險標的物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時如何處理。
  • 不保動產:核對兩種條款是否都將文件、證件、帳簿等列為不保標的。
  • 建築物保額基礎:辨別住宅火險與商業火險的通常計算基礎,並留意商業火險可否另約定重置成本。

選項分析

① 錯誤。 住宅火災保險條款對連續 60 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的空屋,仍約定在發生承保事故時負賠償責任,並得要求補繳使用性質差額保費。商業火災保險則對空屋設有不同限制,須依條款辦理通知並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批註或加貼批單等約定,才可能維持承保。因此,題述稱兩者均未通知、未取得書面同意仍須賠償,並不正確。

② 正確。 兩種保險均有損失防止或損失擴大防止的約定:事故發生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合理措施,避免或減輕損失;因此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保險人應依條款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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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現行住宅火災保險因發生承保範圍之危險事故,致承保建築物毀損滅失而不適合居住,除補償承保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外,對承保事故發生所支出的部分額外費用,也有補償措施。下列有關前述各項額外費用補償的敘述,何者正確?

①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置費用,保險期間內給付總額以新臺幣 5,000 元為限。

②每一事故臨時住宿費用定額給付新臺幣 20 萬元。

③租屋仲介費用,保險期間給付總額以新臺幣 5,000 元為限。

④生活不便補助金,每日定額給付新臺幣 5,000 元,每一事故最高給付以 30 日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承保建築物因承保事故毀損滅失、不適合居住時,保險單所列的額外費用補償項目與給付上限。判斷重點是各項費用的「給付方式」及「限額」,不能把定額給付與費用實支上限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住宅火災保險條款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所列金額與給付方式:

  • 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置費用:保險期間內給付總額以新臺幣 5,000 元為限,①正確。
  • 臨時住宿費用:依條款按日定額給付,並有每一事故的給付日數上限;不是每一事故直接定額給付 20 萬元,②錯誤。
  • 租屋仲介費用:保險期間內給付總額以新臺幣 5,000 元為限,③正確。
  • 生活不便補助金:題述「每日 5,000 元、每一事故最高 30 日」與命題當年條款不符,④錯誤。

因此正確敘述為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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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下列有關我國自用汽車車體損失險「附加被保險人」之定義,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條款中「附加被保險人」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保險條款為準,車體損失險條款所列的附加被保險人包括:

  1.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
  2.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3. 經保險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車輛的人,並不因此當然成為車體損失險的附加被保險人;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者,保險公司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車體損失險」,再核對該險種條款列出的附加被保險人類別。關鍵在於區分「車體損失險」與其他汽車保險的被保險人範圍:僅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車輛,不足以符合車體損失險的附加被保險人定義。

選項分析

  • (A)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屬於附加被保險人範圍。 條款列有配偶、家長、家屬及一定親等內的血親、姻親。選項所列的主要親屬類別與親等範圍符合條款。本選項未列出「家長」,文字並非完整重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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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依目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請問傷害醫療費用包含下列哪些費用?

①急救費用

②公證費用、調查費用

③診療費用

④看護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所定的「傷害醫療費用」項目。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傷害醫療給付包含急救、診療、接送、看護等費用;公證費用與調查費用不屬於傷害醫療費用。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題目列出的費用是否屬於傷害醫療給付:

  • ①急救費用:屬於傷害醫療費用。
  • ②公證費用、調查費用:不屬於傷害醫療費用,不能列入傷害醫療給付項目。
  • ③診療費用:屬於傷害醫療費用。
  • ④看護費用:屬於傷害醫療費用,並依規定的條件及限額核給。

因此,正確組合是①③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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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若未能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時,則請求權人可在下列哪些情況,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①事故汽車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汽車

②事故汽車肇事逃逸

③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

④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特別補償基金的補償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請求權人於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因特定原因無法依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時,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特別補償基金的功能,是在事故發生後沒有適格保險人可以負責給付時,提供被害人基本保障。因此,判斷重點是:事故汽車是否屬於「保險人無法依通常保險關係負給付責任」的情形。

法定情形包括:

  1. 事故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2. 事故汽車肇事逃逸,無法查明或找到應負保險給付責任之保險人。
  3. 事故汽車全部或一部屬於法律規定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
  4. 事故汽車雖為被保險汽車,但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而使用或管理。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判斷法,檢查①至④是否均屬特別補償基金的法定補償事由:

①、②、③、④均為特別補償基金得補償的情形①、②、③、④均為特別補償基金得補償的情形

因此正確組合為:

①②③④⇒(D)①②③④ \Rightarrow (D)

選項分析

①事故汽車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汽車——正確

事故汽車根本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權人自然無法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為避免被害人因肇事車輛未投保而完全無法獲得基本保障,法律將此列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的情形。

②事故汽車肇事逃逸——正確

事故汽車肇事逃逸時,通常無法確認車號、車主或保險人,請求權人無從向特定保險人請求給付。因此,肇事逃逸亦屬特別補償基金的補償範圍。

此處的判斷重點是「無法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並不以事故汽車已確定未投保為必要條件。

③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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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則為受害人的遺屬。請問下列各遺屬之請求順位,何者正確?

①父母、子女及配偶

②兄弟姐妹

③祖父母

④孫子女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 條關於「受害人死亡時,遺屬請求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順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遺屬請求順位如下:

  1. 父母、子女及配偶
  2. 祖父母
  3. 孫子女
  4. 兄弟姊妹

因此,本題所列代號的順位為:

①→③→④→②① \rightarrow ③ \rightarrow ④ \rightarrow ②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依《民法》的法定繼承順位判斷,而是直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 條所定的特別請求順位。

其中:

  • ①「父母、子女及配偶」同屬第一順位。
  • ③「祖父母」為第二順位。
  • ④「孫子女」為第三順位。
  • ②「兄弟姐妹」為第四順位。

順位較前的遺屬存在時,後順位遺屬不得依同一順位請求;同一順位的遺屬則依法律規定共同具有請求資格。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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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下列有關汽車竊盜損失險及其常見之竊盜損失險附加條款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汽車竊盜損失險及其附加條款的承保範圍、投保條件、尋獲後之處理,以及代車費用的給付日數。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相關保險條款為準:

  • 汽車竊盜損失險主要承保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搶奪或強盜所造成的毀損或滅失。
  • 零件、配件被竊盜損失,通常須以已投保汽車竊盜損失險為前提,始得附加承保。
  • 汽車遭竊並已由保險人賠付後,若日後尋獲,被保險人有一定期間得選擇領回汽車,但須返還已領取的賠償金。
  • 代車費用附加條款係在主保險事故發生時,按約定每日金額給付代車費用,但給付日數有上限。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核對條款內容」的方法:

  1. 先確認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汽車竊盜損失險的基本承保內容。
  2. 再確認附加條款是否有主保險投保前提。
  3. 檢查賠付後尋獲汽車的返還及退款期限。
  4. 最後核對代車費用附加條款的最高給付日數。

其中,代車費用的「每日給付金額」與「最高給付日數」是兩個不同概念,不能因每日按約定金額給付,就直接接受選項所稱的 60 日上限。

選項分析

(A) 正確

汽車竊盜損失險承保被保險汽車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竊盜、搶奪或強盜所造成的毀損或滅失。

因此,選項所述承保事故及保險人依契約負賠償責任的內容,符合汽車竊盜損失險的基本定義。

(B) 正確

零件、配件被竊盜損失附加條款,係針對汽車本體以外的零件或配件遭竊所設計的擴張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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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同一集團企業之商業火險財產保險金額在新臺幣多少億元以上者,適用巨大保額相關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的認定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商業火災保險費率規章相關規定,同一集團企業的火險財產保險金額達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即適用巨大保額相關規定。

認定金額以火險財產保險金額為準;營業中斷險的保險金額不計入。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主體「同一集團企業」,再對應該類別的門檻。依規定,達 100 億元以上即符合巨大保額認定,因此選項中符合規定的金額為 100 億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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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係承保每一被保險人於保險單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內執行職務之下列何種行為,導致第三人受有損失時,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D&O Liability Insurance)的承保事故。這類保險主要保障董事、經理人及其他重要職員,因執行職務時的過失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題幹所述「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內」指出承保期間;判斷選項時,應抓住其承保行為類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考試命題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執行職務「何種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失時,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的典型承保範圍,是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發生的錯誤或疏漏,即職務上的過失;因此選擇「錯誤及疏漏」。

不誠實、誹謗或中傷、獲得非法利益則涉及故意不法或特定除外責任,並非本題所問的基本承保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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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此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人的解除權行使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保險人依同條解除契約的權利,自「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使有解除原因,解除權也消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起算點:「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這問的是保險人知悉後,須在多久內行使解除權,適用《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所定的 1 個月期間。題目沒有問自契約訂立起算的 2 年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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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依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定日數內,經登記合格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人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前述所謂一定日數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中的「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測驗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符合條款所定條件的醫療費用保障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款規定: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人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定日數內」,並描述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方式。辨認出這是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的標準文字後,直接對應條款所定期間:一百八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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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下列有關營業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被保險人之定義,何者正確?

①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及家屬

②於法律上對被保險汽車之使用應負責任之人

③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業務使用人

④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中附加被保險人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保險條款,判斷時須依營業用汽車的附加被保險人定義逐項核對;不能直接套用自用汽車的定義。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項敘述與營業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定義: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的駕駛人及所屬業務使用人、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以及於法律上對被保險汽車之使用應負責任之人,均屬本題所列的附加被保險人。列名被保險人的配偶、家長及家屬則不列入本題所考的營業用汽車附加被保險人範圍。

因此,正確敘述為②③④,對應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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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包含傷害責任及財損責任兩種。請問下列哪些費用係屬於財損責任的理賠範圍?

①補償費用

②交通費

③修復費用

④其他財損賠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中,財損責任的理賠項目,以及「交通費用」所屬的責任類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保險條款為準,依當時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理賠範圍及方式」的分類:

  • 財損理賠包括運費、修復費用、補償費用及其他財損賠償。
  • 交通費用列在體傷死亡理賠項目中,限於受傷者治療期間往返醫療院所所必需的實際交通費用。

解題方法

先把四個項目依條款的理賠分類對照:

項目所屬理賠範圍
① 補償費用財損
② 交通費體傷死亡
③ 修復費用財損
④ 其他財損賠償財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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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條款,係承保被保險汽車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於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下列哪些符合上述「車輛」的定義?

①汽車

②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③腳踏自行車

④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條款中「車輛」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條款,條款所稱「車輛」,包括汽車、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腳踏自行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列出的四種交通工具與條款定義。題幹已限定事故對方為「車輛」,判斷重點是確認其是否落入條款列舉範圍,不以是否由動力驅動作為唯一標準;腳踏自行車雖非動力車輛,仍明列於定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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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下列我國現行責任保險商品中,哪些係採用「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承保?

①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②電梯責任保險

③產品責任保險

④雇主責任保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責任保險的兩種承保基礎:

  • 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以承保事故是否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為判斷核心。事故在保險期間內發生,即使第三人之索賠或被保險人收到請求是在保險期間屆滿後,仍可能由事故發生時有效的保單負責;實際保障仍須依保單條款及除外責任判斷。
  • 索賠基礎(Claims-made basis):以索賠是否在保單約定的期間內提出,並符合報案等條件為判斷核心。此種設計常用來處理責任事故發生與索賠提出相隔甚久的「長尾」問題。

題目問的是各類商品在考試分類中採用哪一種承保基礎,不是問該類保險一般承保什麼損害。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目所列商品的命題分類: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基礎。
  • 電梯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基礎。
  • 產品責任保險:本題命題分類列為索賠基礎,故不選。
  • 雇主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基礎。

因此採事故發生基礎的是①②④,對應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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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下列有關責任保險特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核責任保險的基本特性,重點在於:

  1. 責任保險保障被保險人因法律責任所產生的賠償義務。
  2. 其保險利益不是對特定有形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利益,而是避免因負擔第三人損害賠償責任所受的財產上不利益。
  3. 責任保險通常沒有明確的保險價額,因此原則上不適用財產保險中不足額保險或超額保險的判斷方式。
  4. 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會受到法律制度、判例、社會價值與交易習慣影響。

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責任保險基本理論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責任保險的性質。

判斷關鍵在選項所使用的保險利益類型:

  • 積極保險利益:對特定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利益。
  • 消極保險利益:為避免自己因法律責任、債務或其他不利益而遭受財產損失的利益。

責任保險的核心是承擔第三人請求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其保險利益屬於「無形、消極的保險利益」,而非積極的保險利益。

選項分析

(A) 責任保險無保險價額觀念,故不會發生不足額或超額保險問題

正確。

一般財產保險以特定財產為保險標的,該財產可以估定其保險價額,因而可能發生:

  • 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不足額保險;
  • 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額:超額保險。

但責任保險所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將來可能負擔的法律責任,其金額取決於事故損害程度、受害人請求、法院判斷及相關法律規範,事前通常無法確定一個客觀的保險價額。

因此,責任保險雖然可以約定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但該金額是保險人的承保限額,不等同於財產保險的保險價額,原則上不發生不足額或超額保險問題。

(B) 責任保險標的是無形、積極的保險利益

錯誤,為本題答案。

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確實具有無形性,但其性質不是「積極的保險利益」,而是「消極的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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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下列有關責任保險採索賠基礎(Claims-made basis)承保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責任保險的兩種承保基礎: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與索賠基礎(Claims-made basis)。索賠基礎通常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首次收到第三人索賠,並於約定期間內通知保險人」作為承保判斷重點;實際承保範圍仍依保單條款約定。

追溯日(Retroactive date)用來限制可納入保障的事故發生時間;延長報案期間(Extended reporting period)則讓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屆滿後,仍可就符合條款條件的索賠提出通知。延長報案期間通常不會把事故發生在該期間內的情形直接納入承保。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描述的是哪個時間點:事故發生、第三人提出索賠,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索賠基礎的判斷核心是索賠提出及通知是否符合保單期間約定;延長報案期間延長的是報案期限,不是承保事故發生期間。據此檢視 D,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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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國內財產保險業常見的犯罪保險商品?

①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②現金保險

③竊盜保險

④銀行業綜合保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產保險中「犯罪保險」的常見商品種類。犯罪保險主要承保因犯罪行為造成的財物損失或經濟損失,常見商品包括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現金保險、竊盜保險及銀行業綜合保險。

本題是在辨認商品分類,無須計算。題目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重點是掌握各險種與犯罪風險的關聯。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各商品是否承保犯罪或不法行為所致損失:

  •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承保員工不誠實行為造成的損失。
  • 現金保險:承保現金遭竊、搶奪等風險。
  • 竊盜保險:承保因竊盜造成的財物損失。
  • 銀行業綜合保險:為銀行業務提供綜合保障,涵蓋多種犯罪與不誠實行為風險。

四項都屬國內財產保險業常見的犯罪保險商品,因此選包含四項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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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海上保險之委付(Abandonment)係指被保險人移轉保險標的物一切權利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保險標的物全部保險金的行為。下列有關委付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保險「委付」的成立原因、委付範圍、所有權移轉及除斥期間。

委付是指保險標的物發生法定委付原因時,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移轉於保險人,並請求給付全部保險金的制度。相關判斷以《保險法》海上保險及委付規定為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本題的關鍵在於:

  1. 保險標的物有數種時,某一種標的物發生委付原因,得就該標的物單獨委付。
  2. 裝運貨物的船舶行蹤不明逾三個月,貨物得視為全部滅失,構成委付原因。
  3. 委付有效後,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給保險人。
  4. 委付權利的期間,是自知悉委付原因發生時起算,而非自保險事故發生日起算。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下列四項法律效果:

  • 委付範圍:是否可以針對單一保險標的物為之。
  • 委付原因:船舶失蹤的法定期間。
  • 所有權歸屬:委付有效後由誰取得保險標的物。
  • 權利期間:委付權利從何時起算、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其中,貨物與船舶的失蹤期間不同,題目特別以「貨物」為標的,因此應注意「三個月」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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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海上保險「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的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上保險「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 ATL)與「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 CTL)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海商法》第 73 條,保險標的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實際全損:完全滅失、變更性質或形體,或被保險人喪失占有且無法取回。

回復費用超過標的物回復後價值,則屬推定全損的判斷情形,並非實際全損的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非屬實際全損的要件」,再逐一對照實際全損的三種典型情形:標的物完全滅失、標的物已變更性質或形體、被保險人喪失占有且無法取回。凡是以修復或回復成本與回復後價值比較的敘述,屬於推定全損的成本判斷,應選為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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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依我國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規定,若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時,被保險汽車搭載人數超過載運人數限制,保險公司對於每一乘客及每一意外事故的賠償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中,超額載客發生事故時,乘客體傷責任保險的分配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條款規定為準:被保險汽車搭載人數超過載運人數限制時,保險公司按「載運限制人數與實際搭載人數之比例」計算每一乘客及每一意外事故的賠償限額。

解題方法

設載運限制人數為 LL,實際搭載人數為 NN,且 N>LN>L。條款所定比例為:

LN\frac{L}{N}

也就是以載運限制人數作為分子、實際搭載人數作為分母,依此比例計算每一乘客及每一意外事故的賠償。超載越多,適用比例越低;例如限載 5 人、實載 10 人,比例為 5/10=1/25/10=1/2。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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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我國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中,有關受益人的指定、變更及受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中受益人的指定、變更及受益權喪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示範條款:

  • 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受益權。
  • 若因此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有其他受益人時,喪失受益權者原應得的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示範條款,特別注意最後一項的分配規則:喪失受益權者的份額,並非不分給其他受益人,而是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配。因此,敘述「不得分歸其他受益人」與條款相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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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我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約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其給付可包括下列哪些項目?

①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②掛號費及證明文件費用

③指定醫師費用

④來往醫院的救護車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中「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的承保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示範條款為準,須依條款列舉的費用項目判斷,不能把所有與就醫有關的支出都視為住院醫療費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項費用是否屬於條款列明的給付範圍:

  • ①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住院醫療費用:屬給付項目。
  • ② 掛號費及證明文件費用:屬給付項目。
  • ③ 指定醫師費用:不列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項目。
  • ④ 來往醫院的救護車費:屬給付項目。

因此,符合者為①②④,選項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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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下列財產保險業經營的何種健康保險商品,得包含死亡給付?

①重大疾病

②癌症保險

③長期照顧保險

④高額醫療費用保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財產保險業經營健康保險,除重大疾病或癌症保險商品外,不得包含死亡給付項目。

因此,判斷重點是各商品是否屬於法規明列的兩項例外:重大疾病保險與癌症保險得包含死亡給付;長期照顧保險及高額醫療費用保險不在例外之列。

解題方法

將題目四種商品逐一對照法規的例外類型:

  • 重大疾病:符合例外。
  • 癌症保險:符合例外。
  • 長期照顧保險:不符合例外。
  • 高額醫療費用保險:不符合例外。

所以可包含死亡給付的是①、②,選項中只有 (A) 符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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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依我國財產保險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若要符合旅行平安保險單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須符合一些要件。下列哪一敘述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六條「保險期間的延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延長保險期間分為一般延誤與遭劫持兩種情形:

  • 一般延誤:被保險人須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的交通工具,且該交通工具的預定抵達時刻在保險期間內;因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延遲抵達時,保險自動延長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24 小時。
  • 遭劫持: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的交通工具,且在劫持期間保險期間已終止,保險自動延長至劫持事故終了。條文沒有規定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48 小時。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示範條款的延長條件,留意題目將「一般延誤」與「遭劫持」兩種情形的期限規定混在一起。一般延誤有 24 小時上限;遭劫持則延長至事故終了,沒有 48 小時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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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微型保險係提供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者基本人身保險保障,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不足之缺口。下列有關微型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微型保險之:

  • 承保商品種類;
  • 集體投保要件;
  • 投保資格;
  • 各類保險之累計保險金額上限。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主管機關相關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複雜計算,應採「逐項核對法規要件」:

  1. 先確認微型保險可承保之商品範圍。
  2. 再確認集體投保之人數及身分關係。
  3. 核對所得資格門檻。
  4. 最後檢查各類微型保險之保險金額上限。

其中,數字型選項最容易成為陷阱,應特別注意「傷害保險」與「傷害醫療保險」的上限並不相同。

選項分析

(A) 正確

微型保險商品種類受到限制,主要包括:

  • 1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
  • 1年期傳統型傷害保險;
  • 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理賠方式辦理之1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因此,微型保險並非一般投資型或長年期儲蓄型保險,而是以提供基本、低保費人身保障為目的。選項所述內容符合規範。

(B) 正確

微型保險得以個別投保或集體投保方式辦理。

採集體投保時,須符合: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 被保險人達5人以上。

其目的在於透過一定人數之集合,降低招攬、核保及管理成本,使經濟弱勢者能以較低保費取得基本保障。因此本選項正確。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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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受益人申領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保險金申請書外,另外尚須檢具下列哪些文件?

①保險單或其謄本

②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③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④醫療費用收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的理賠文件,以及它與「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的差別。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第 14 條,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應檢具:

  1. 保險金申請書
  2. 保險單或其謄本
  3.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4.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題目已將「保險金申請書」列為必備文件,另外詢問還須提出哪些文件,因此應選①②③。日額型依約定的住院日數及每日給付金額理賠,不以實際醫療費用支出為計算基礎,故不須檢附醫療費用收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再依示範條款列出的申領文件逐項比對。扣除題目已明示須檢具的保險金申請書後,另外三項是保險單或其謄本、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受益人身分證明;收據不在日額型的必要文件之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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