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三等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德文組 國際經濟組織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的基本類型有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 FTA)與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 CU)兩種,請說明這兩種貿易協定的主要特徵及差異,並各列舉至少一個當前運作中的實例。(15 分)
請說明 RTA 架構下對於原產地規定(Rules of Origin, ROOs)為何如此重要,而在 FTA 或 CU 不同的架構下,ROOs 的效果可能會有哪些重大差異?(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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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是兩個以上經濟體彼此給予較優惠貿易待遇的安排。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 FTA)與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 CU)都以降低或消除成員間的關稅為核心;關鍵差異在於,成員對非成員是否採行共同的對外關稅。
本題另考原產地規定(Rules of Origin, ROOs)的功能:判定產品是否具有協定成員的原產資格,從而能否享有協定優惠。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制度概念說明;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可依序比較兩種協定的「成員間待遇」與「對外關稅」,再以這項差異說明 ROOs 在不同架構下的作用:
| 比較項目 | 自由貿易區(FTA) | 關稅同盟(CU) |
|---|---|---|
| 成員間關稅 | 成員間取消或大幅降低關稅 | 成員間取消或大幅降低關稅 |
| 對非成員關稅 | 各成員自行決定,可能不同 | 成員對外採行共同關稅及共同貿易政策 |
| 原產地規定的主要功能 | 區分成員原產貨品與第三國貨品,防止貨品經由低外部關稅成員轉運 | 通常不必以同樣方式判定是否享有成員間關稅優惠,因貨品進入共同關稅領域後,適用共同對外關稅 |
| 制度整合程度 | 較低,保留個別對外關稅政策 | 較高,須協調共同對外關稅與相關貿易政策 |
一、FTA 與 CU 的主要特徵及實例
FTA 成員相互取消或降低關稅,但各成員仍保有對非成員訂定關稅的自主權。由於外部關稅可能不同,第三國貨品可能先進口至外部關稅較低的成員,再轉運至關稅較高的成員。因此,FTA 通常需要 ROOs,以確認貨品是否符合協定的原產資格。現行運作實例包括《美墨加協定》(USMCA)及《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CPTPP)。
第 二 題25 分
依國家或經濟體之間的經濟整合(economic integration)深化程度來區分,經濟整合可以分為哪些階段?各階段的主要特徵為何?(15 分)
請說明經濟整合會增加會員國之間彼此的貿易嗎?必然會帶來貿易創造(trade creation)嗎?(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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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經濟整合的層級,以及關稅同盟成立後的貿易效果。經濟整合是國家或經濟體透過降低或消除彼此的貿易障礙,並視整合深度進一步協調對外貿易政策、要素市場與總體經濟政策的過程。
判斷整合程度時,主要看三件事:會員間的貿易障礙是否消除、對非會員是否採共同政策,以及貨物、要素與政策是否進一步整合。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依經典分類,由淺入深列出經濟整合階段,說明各階段對內與對外政策的差異。常見分類為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共同市場、經濟同盟及完全經濟整合;部分教材另將優惠貿易安排列為整合的起始階段。
第二小題先回答會員間貿易是否增加,再區分「貿易量增加」與「貿易創造」。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貿易量增加是觀察到的結果;貿易創造則是關稅同盟理論中的特定福利效果,須比較整合前後的生產來源與消費量。
經濟整合的階段及特徵
-
優惠貿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 會員間對部分商品提供較低關稅或其他優惠,但優惠範圍有限,且未必全面取消貿易障礙。
-
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 會員間取消或大幅降低商品貿易的關稅及數量限制;各會員仍各自決定對非會員的關稅與貿易政策。因此須設原產地規則,避免非會員商品經由對外關稅最低的會員輸入,再轉銷其他會員。
-
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 除取消會員間貿易障礙外,會員對非會員採取共同對外關稅,通常也協調對外貿易政策。相較自由貿易區,關鍵差異是有共同對外關稅。
-
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 在關稅同盟基礎上,進一步促進生產要素在會員間自由移動,包括勞動力與資本;通常也須協調相關規範,以降低要素跨境流動的障礙。
-
經濟同盟(economic union) 在共同市場基礎上,進一步協調或統一重要經濟政策,例如貨幣、財政、產業與區域政策。若採共同貨幣與共同貨幣政策,整合程度更高,但共同貨幣並非所有經濟同盟定義中的必要條件。
第 三 題25 分
臺灣與其他經濟體已簽訂且目前仍運作中的有哪些貿易協定?如果依經濟整合(economic integration)不同的深化程度來區分,而這些貿易協定又分別屬於哪些不同的類型?(15 分)
請以近 10 年來任何一個臺灣所簽訂貿易協定為例,說明簽訂貿易協定可明顯增加雙邊貿易嗎?而該貿易協定所帶來的貿易創造(trade creation)或是貿易移轉(trade diversion)可能比較多,為什麼?(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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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個重點:一是依經濟整合程度分類臺灣已生效的貿易協定;二是說明簽署協定是否必然增加雙邊貿易,並運用「貿易創造」與「貿易移轉」分析其效果。
依經濟整合程度由淺入深,常見類型如下:
- 優惠貿易協定(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 PTA):會員間對部分商品提供優惠關稅,未必全面消除關稅。
- 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 FTA):會員間大幅取消關稅及其他貿易障礙,但各會員仍保有各自對非會員的關稅政策,因此須以原產地規則防止第三國商品轉運。
- 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除會員間取消貿易障礙外,還對非會員採共同對外關稅。
- 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在關稅同盟基礎上,進一步促進商品、服務、資本及勞動力等生產要素自由流動。
- 經濟同盟(economic union):除共同市場外,會員還協調或統一部分經濟政策,例如貨幣、財政或產業政策。
須注意,協定名稱中的「經濟合作協定」(ECA)或「經濟夥伴協定」(EPA)不必然代表整合程度高於 FTA;應依協定實際承諾內容分類。
貿易創造是原本由國內高成本生產的商品,因協定降低會員商品的進口障礙,改由會員較低成本的商品供應,增加效率與會員間貿易。貿易移轉則是原本向非會員低成本來源進口的商品,因優惠關稅改向會員較高成本來源進口,形成貿易來源轉移及效率損失。
解題方法與協定清單
先以命題年度民國 111 年為基準,列出當時已生效且仍在運作的協定,再依其實際市場開放程度歸類。依此標準,臺灣與其他經濟體的協定包括:
| 類型 | 民國 111 年仍運作中的協定 |
|---|---|
| 自由貿易協定(FTA) | 臺巴拿馬 FTA、臺瓜地馬拉 FTA、臺薩爾瓦多—宏都拉斯 FTA |
| FTA 型或具優惠貿易安排的經濟合作協定 |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臺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臺史瓦帝尼經濟合作協定、臺馬紹爾群島經濟合作協定、臺貝里斯經濟合作協定 |
| 曾簽署,但民國 111 年已停止運作 | 臺尼加拉瓜 FTA:尼加拉瓜於 2021 年通知終止,臺灣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協定施行 |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近 10 年來亞太地區各國積極參與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以及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的由來,以及成員國有哪些差異?(15 分)
從這些經濟體的人口數、產值以及對外貿易來看,為何加入這些貿易協定對於我國對外貿易與投資的重要性不言可喻?而目前我國申請加入的進度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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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亞太大型自由貿易協定的形成背景、成員差異,以及區域經濟整合對臺灣貿易與投資的影響。作答時須掌握三個層次:協定如何形成、成員如何不同、為何臺灣重視加入及申請進度。
兩者都是自由貿易協定,但形成路徑與規則特色不同。RCEP以東協為中心,整合東協與其既有自由貿易協定夥伴;CPTPP則承接美國退出後的TPP,由其餘成員維持原有協定架構並調整部分規範。
解題方法
可依「由來與成員 → 規模與規則特色 → 臺灣的貿易投資利害 → 申請進度」作答。成員部分宜直接列出國名,再以人口、GDP、貿易額及協定規則比較,避免只寫「規模大」而沒有具體說明。
一、RCEP的由來與成員
RCEP全名為「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2012年,東協與六個既有自由貿易協定夥伴啟動談判,原始參與者為東協十國,以及中國、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印度。協定於2020年11月簽署,2022年1月起生效。
印度因擔憂進口增加、產業競爭及貿易逆差等問題,於2019年退出談判,因此RCEP最終由15個經濟體組成:
- 東協十國:汶萊、柬埔寨、印尼、寮國、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
- 非東協五國:中國、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
RCEP的重要功能,是把東協與多個主要貿易夥伴既有的「東協加一」協定加以整合,並藉共同原產地規則、關稅減讓及貿易便利化規範,促進區域供應鏈連結。
二、CPTPP的由來與成員
CPTPP全名為「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其前身是TPP。TPP於2016年由12國簽署,包括美國、日本、澳洲、加拿大、紐西蘭、新加坡、汶萊、馬來西亞、越南、墨西哥、智利及秘魯。美國於2017年退出後,其餘11國繼續協商,於2018年3月簽署CPTPP,並於同年12月生效。
以民國111年(2022年)考題時點計,CPTPP的11個成員為:
澳洲、汶萊、加拿大、智利、日本、馬來西亞、墨西哥、紐西蘭、秘魯、新加坡、越南。
CPTPP承接TPP大部分條文,並暫停少數條文,保留較高程度的市場開放與經貿規範。後續成員變動不影響本題以111年為準的成員判斷。
三、兩協定成員與規則的主要差異
| 比較項目 | RCEP | CPTPP |
|---|---|---|
| 成員結構 | 東協十國加中國、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 | 11個跨太平洋經濟體,含美洲國家,無中國、韓國 |
| 形成方式 | 東協主導,整合東協與其自由貿易協定夥伴 | 由TPP其餘11國在美國退出後延續協定 |
| 經濟發展程度 | 成員發展程度差異較大 | 發展程度也有差異,但整體較著重高標準規則 |
| 協定特色 | 漸進式自由化、規則較有彈性,重視關稅減讓與貿易便利化 | 市場開放及經貿規範較高標準,涵蓋貨品、服務、投資及新興貿易議題 |
| 印度 | 曾參與談判,最終退出 | 非成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