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三等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英文組 國際經濟組織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簡稱歐盟)在貿易協定類型中屬於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亦屬於經濟聯盟(economic union)的單一內部市場。
(一)試說明此兩種貿易協定類型的差異。(10 分)
(二)在現有歐盟成員國中,有哪些國家選擇不加入歐元區(Eurozone),而有哪些非成員的歐洲微型國家也採用歐元?試說明「英國脫歐」後,英國與歐盟針對英國到北愛爾蘭的貨物貿易安排所達成的協議。(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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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個層次的經濟整合,以及歐盟成員身分、歐元區身分與北愛爾蘭貨物制度之間的區別。作答時應先界定關稅同盟與經濟聯盟,再分別整理歐元區內外的國家,最後說明英國脫歐後如何兼顧英國內部貨物流通與愛爾蘭島上不設硬邊界的目標。
本題所涉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其後如有制度變動,解題仍按 2024 年狀態說明。
(一)關稅同盟與經濟聯盟的差異
**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的基本要件有二:
- 成員彼此取消關稅及其他限制貿易的措施,使區域內貨物得以自由流通。
- 成員對非成員採取共同對外關稅(common external tariff),並協調對外貿易政策。
共同對外關稅可避免貨物先經由對外關稅較低的成員國進口,再轉運到其他成員國,規避關稅。關稅同盟的核心是貨物貿易與共同對外關稅,成員通常仍保有各自的貨幣、財政與一般經濟政策。
**經濟聯盟(economic union)**的整合程度更深,除包含關稅同盟的安排外,通常還進一步整合共同市場要素,例如商品、服務、資本及勞動力的流動,並協調或統一部分經濟政策。歐盟的單一市場以此類整合為重要特徵;歐盟內部另有經濟暨貨幣聯盟及歐元區,但並非每一個歐盟成員都採用歐元。
比較整理:
| 比較項目 | 關稅同盟 | 經濟聯盟 |
|---|---|---|
| 成員間取消關稅 | 是 | 是 |
| 共同對外關稅 | 是 | 通常包含關稅同盟安排 |
| 商品以外的生產要素自由流動 | 不一定 | 通常涵蓋商品、服務、資本與勞動力 |
| 經濟政策整合 | 有限,重點在關稅與貿易政策 | 程度較深,可能涉及共同或協調的經濟政策 |
| 整合程度 | 較低 | 較高 |
**解題方法與技巧:**先抓住關稅同盟的兩個關鍵字:「區內免關稅」與「共同對外關稅」;再說明經濟聯盟把整合擴大到共同市場及經濟政策。避免把歐元區直接等同於歐盟或單一市場:歐元區是使用歐元的歐盟成員所構成,範圍小於歐盟。
(二)歐元區與英國脫歐後的北愛爾蘭貨物安排
1. 2024 年未加入歐元區的歐盟成員國
截至民國 113 年,共有 7 個歐盟成員國尚未採用歐元:
- 保加利亞(Bulgaria)
- 捷克(Czechia)
- 丹麥(Denmark)
- 匈牙利(Hungary)
- 波蘭(Poland)
- 羅馬尼亞(Romania)
- 瑞典(Sweden)
第 二 題25 分
(一)在當前的 WTO 體制下,會員國之間貿易爭端解決(DSB)的標準程序為何?(10 分)
(二)從歷年來的貿易爭端案例來分析,有些國家被課以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y, ADD)以及(或)平衡稅(countervailing duty, CVD),有些情況則同意讓會員國採行防衛措施或逃避條款(safeguard)。試說明採行這三種不同貿易救濟方式的狀況與時機有何重要的差別?(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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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WTO 爭端解決機制,以及三種貿易救濟措施的法律性質與啟動條件。解題時須先區分兩條軸線:第一,會員間如何依《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SU)處理違反 WTO 協定的爭端;第二,反傾銷、平衡稅與防衛措施各自針對何種進口情況、須證明何種損害,以及措施的目的為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一)WTO 會員間貿易爭端解決的標準程序
解題方法
依 DSU 的程序順序說明,並指出每一階段的目的與主要期限。標準程序可整理為「磋商、設立小組、審理與報告、通過或上訴、履行、補償或報復」。
作答內容
-
磋商(consultations) 會員認為另一會員採行的措施違反 WTO 協定,或損害其依協定享有的利益時,得請求磋商。被請求會員原則上應於 10 日內回應,並於收到請求後 30 日內開始磋商;若 60 日內未能解決,申訴會員即可請求成立小組。雙方也可同意提前進入下一階段。磋商內容原則上具機密性。
-
斡旋、調停或調解(good offices, conciliation, mediation) 雙方可自願使用,亦可在爭端處理過程中進行;程序具彈性,並不妨礙會員請求成立小組。
-
成立專家小組(panel) 申訴會員可請求爭端解決機構(DSB)成立小組。小組設立通常採「反向共識」:除非 DSB 以共識決定不成立,否則第二次提出設立請求時即應成立。小組依職權範圍審查爭端,通常由三名專家組成,並聽取當事會員陳述、檢視證據及相關協定。
-
小組審理與報告 小組完成審理後提出報告,說明相關事實、適用協定及結論。案件單純時,目標是在小組組成及職權範圍確定後約 6 個月內提出報告;一般案件通常不應超過 9 個月。DSB 通常於報告散發後 20 至 60 日內審議,除非一方通知上訴,或 DSB 以共識決定不通過,否則報告即予通過。此處同樣採反向共識。
-
上訴審查 對小組報告中的法律問題或法律解釋,當事會員可提起上訴;上訴不重新審理全部事實。DSU 原設上訴機構審查上訴,但自 2019 年起,上訴機構因成員不足而無法正常運作。故命題當年須理解其條文上的標準程序,也要注意實務上的制度狀況:會員可依協定採用替代上訴安排,例如多方臨時上訴仲裁安排;若未有可運作的上訴程序,提出「上訴至無法運作的上訴機構」會使案件無法完成通常的報告通過程序。
-
履行建議與監督 通過的報告若認定措施不符合 WTO 義務,DSB 通常建議被申訴會員使措施符合協定。該會員應立即履行;若無法立即履行,可有合理履行期間,並由 DSB 監督履行情形。雙方對履行措施是否合規有爭議時,可請原小組審查。
-
補償或暫停減讓(報復) 若被申訴會員未在合理期間內履行,雙方可協商補償;補償是自願且須符合 WTO 規則,並非取代履行的權利。協商不成時,勝訴會員可請求 DSB 授權暫停對違約會員的減讓或其他義務,通常先在同一部門進行;條件符合時,得跨部門或跨協定暫停。暫停減讓的程度原則上應與利益喪失或減損相當。
(二)反傾銷稅、平衡稅與防衛措施的差別
核心觀念
三者雖都可能提高進口商品進入市場的成本,法律觸發原因卻不同:
| 措施 | 進口情況 | 必要認定 | 主要目的 |
|---|
第 三 題25 分
(一)在當今雙邊、多邊或區域性貿易協定發展態勢愈加明顯下,「義大利麵碗效果」(Spaghetti-bowl effect)也愈加顯著,試說明此一效果的特性。(10 分)
(二)目前臺灣與其他經濟體已簽訂並進行中的有哪些貿易協定?(5 分)
(三)臺灣現正積極與美國以及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的成員國進行貿易談判,從臺灣與這些國家的雙邊貿易現況來分析,試說明若這些貿易協定能順利簽訂及施行後,將可帶來明顯的貿易創造(trade creation)。(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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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義大利麵碗效果」(Spaghetti-bowl effect)是指雙邊、區域及多邊貿易協定大量重疊後,同一國家同時適用多套優惠貿易規則,彼此交錯如一碗義大利麵。此概念常用來說明優惠性貿易協定(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擴張後帶來的制度複雜性。
解題方法與作答重點
作答時可從「規則重疊、適用成本、貿易扭曲」三個層面說明:
- 原產地規則繁複:各協定對產品原產地、區域價值含量、累積原產地及特定製程的要求可能不同。企業須判斷商品符合哪一協定的資格,並準備相應證明。
- 關稅優惠分散:同一商品可能依不同協定享有不同優惠稅率,形成多種「優惠通道」。企業須比較各協定的稅率與規則,選擇實際適用的方案。
- 行政與交易成本增加:企業須管理多套文件、報關程序及合規要求;對中小企業而言,取得優惠的成本可能抵銷關稅減讓帶來的利益。
- 供應鏈決策受到規則牽動:企業可能為符合特定協定的原產地條件而調整採購來源或生產地,未必完全依成本與效率配置資源。
- 優惠效果不平均:大型企業較有能力處理多套規則,小型企業可能難以利用優惠;各協定的涵蓋範圍及優惠幅度不同,也會造成企業與產品間的差異。
- 可能造成貿易偏移或扭曲:企業可能因關稅優惠而改向符合原產地條件的成員國採購,未必是向生產成本最低的國家採購。
解題技巧
記住「規則多、文件多、成本高、供應鏈被牽動」即可掌握主軸。須區分此效果與「貿易創造」:義大利麵碗效果說明協定規則重疊造成的複雜性;貿易創造則是降低成員間貿易障礙後,較有效率的成員國供應增加。
(二)臺灣已簽訂及進行中的貿易協定
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小題要區分「已簽署且生效的經貿協定」與「仍在談判或爭取加入的協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狀態作答,並注意臺美協定的範圍:臺美《21 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雖已簽署並生效,但不是涵蓋全面貨品關稅自由化的傳統自由貿易協定(FTA)。
作答重點
- 已生效的經濟合作協定(ECA)或自由貿易協定(FTA):臺灣與巴拿馬、瓜地馬拉、紐西蘭、新加坡、巴拉圭、史瓦帝尼及貝里斯簽署的協定。
- 臺美《21 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涵蓋貿易便捷化、良好法制作業、服務業國內規章、反貪腐及中小企業等議題,已簽署並於 113 年生效;其內容不等同完整的臺美 FTA。
- 進行中或爭取加入的協定:臺美《21 世紀貿易倡議》後續議題談判,以及臺灣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
解題技巧
列舉時,先列傳統 ECA/FTA,再補充臺美倡議及 CPTPP 申請,並明確說明倡議首批協定的性質,避免把它誤寫成全面降稅的 FTA。
(三)臺美及 CPTPP 協定可能帶來的貿易創造
核心觀念
「貿易創造」(trade creation)是指協定降低成員間貿易障礙後,原由本國成本較高的生產者供應的商品,改由成本較低、效率較高的協定成員供應。消費者可取得價格較低或選擇較多的商品,資源也能轉向較具比較利益的產業。
第 四 題25 分
(一)自從 2022 年 5 月由美國所推動之「印太經濟架構」(Indo-Pacific Economic Framework, IPEF),迄今(2024)年 3 月部長級會議已完成 IPEF 協定的重要文本。試說明 IPEF 之四個主要支柱,以及目前 IPEF 之發展狀況與成員國現已達成之重要成果。(15 分)
(二)試說明 IPEF 與 APEC(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的成員國以及經貿目標有哪些差異?(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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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IPEF 是美國於 2022 年 5 月倡議的「印太經濟架構」,目的在深化印太區域經濟合作、提升供應鏈韌性,並推動潔淨經濟與公平經濟。它採取分支柱參與的架構,並非傳統自由貿易協定:尤其第一支柱「貿易」並未以降低關稅、開放市場為核心,因此不能把 IPEF 誤認為涵蓋完整市場開放承諾的區域自由貿易協定。
四大支柱
- 貿易(Pillar I):聚焦數位經濟、勞工、環境、農業、透明度與良好法規實踐等議題,目標是建立公平且具韌性的貿易規則。印度未參與此支柱。
- 供應鏈韌性(Pillar II):提升關鍵產業及貨品供應鏈的韌性、效率與安全,透過資訊分享、危機應變及勞動力合作,降低供應鏈中斷風險。
- 潔淨經濟(Pillar III):促進潔淨能源、氣候友善技術及減碳合作,並鼓勵投資潔淨能源與基礎設施。
- 公平經濟(Pillar IV):加強反貪腐、打擊賄賂、稅務透明及良好治理合作,以改善公平競爭與投資環境。
發展狀況與重要成果(截至 2024 年 3 月)
IPEF 有 14 個參與國:美國、澳洲、汶萊、斐濟、印度、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紐西蘭、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及越南。
- 供應鏈協定已生效:供應鏈協定於 2023 年 11 月簽署,並於 2024 年 2 月 24 日生效。協定設置供應鏈理事會、危機應變網絡及勞工權益諮詢機制,協助成員辨識供應鏈風險、協調危機處理,並促進供應鏈相關勞動力發展。
- 潔淨經濟、公平經濟及架構總協定已完成實質談判:三項文本於 2023 年 11 月宣布實質完成談判;2024 年 3 月完成法律校訂並公布文本。潔淨經濟協定著重潔淨能源與氣候合作、公私部門投資及技術合作;公平經濟協定則著重反貪腐、稅務透明與能力建構。架構總協定訂定 IPEF 的整體制度及運作方式。截至 2024 年 3 月,這些協定文本已公布,但尚未生效。
- 貿易支柱仍在談判:截至題目所設定的時間點,第一支柱尚未完成協定,顯示 IPEF 各支柱進度並不同步。
解題技巧
作答時以「四支柱名稱及功能」為主軸,再用「已生效、文本完成但未生效、仍在談判」區分進度,避免把 2023 年 11 月的實質談判完成、2024 年 3 月的文本公布與協定生效混為一談。供應鏈協定是當時已生效的主要成果;其餘 2024 年 3 月公布的協定文本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