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調查局特考三等 調查工作組(選試日文) 政治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新制度研究途徑包括:理性抉擇制度主義(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社會學制度主義(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歷史制度主義(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請說明三者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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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制度研究途徑如何解釋「制度為何形成、如何影響政治行動,以及制度如何延續或改變」。制度不只是正式法規,也包括非正式規則、慣例與共享的意義體系。三種新制度主義的主要差異,在於對行動者動機、制度作用機制與制度變遷來源的不同解釋。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沿三個問題比較:
- **行動者依什麼行動?**是計算利益、遵循適當規範,或受既有制度與歷史脈絡形塑?
- **制度如何發揮作用?**是改變誘因、提供合宜行為的規範,或形成路徑依賴與持續效果?
- **制度如何變遷?**是策略互動與均衡改變、文化觀念轉變,或歷史過程中的關鍵時刻與漸進調適?
三種新制度主義的差異
| 比較面向 | 理性抉擇制度主義 | 社會學制度主義 | 歷史制度主義 |
|---|---|---|---|
| 行動者觀 | 行動者具有相對穩定的偏好,會計算成本與效益 | 行動者受文化、規範與制度所界定,並遵循「適當性邏輯」 | 行動者既有利益與策略,也受歷史形成的制度脈絡限制 |
| 制度意義 | 規則與程序,用以設定誘因、限制策略並降低不確定性 | 正式規則、非正式規範、慣例與文化分類等共享的意義體系 | 在特定歷史脈絡中形成的正式與非正式規則、組織安排及權力關係 |
| 制度作用機制 | 改變行動者的報酬與成本,塑造策略互動及均衡 | 建構行動者的身分、偏好及對「合宜行為」的理解 | 分配資源與權力,並透過既有政策回饋和制度慣性影響後續選擇 |
| 解釋重點 | 制度如何形成均衡、解決集體行動問題 | 制度如何取得正當性、被視為理所當然並影響組織行為 | 制度如何在時間中形成、延續,以及如何造成不同的政治結果 |
| 變遷觀 | 規則改變會改變誘因;制度變遷可由策略互動及均衡變動解釋 | 文化、規範與正當性觀念改變,促使制度轉型或組織採納新形式 | 強調路徑依賴、關鍵時刻與制度漸進變遷 |
一、理性抉擇制度主義
理性抉擇制度主義以理性行動者為分析起點。行動者通常被假設為具有相對穩定的偏好,會在制度設定的限制與誘因下,選擇最能實現自身利益的策略。
制度的作用在於規範策略互動、分配報酬,並降低不確定性。制度可能協助解決集體行動問題,也可能使特定策略成為穩定均衡。制度因此不只是行動的背景,而是影響行動者選擇與互動結果的重要規則。
第 二、 題25 分
請問非慣常性政治參與的意義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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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治參與的分類,重點是說明非慣常性政治參與的意義,並與投票、參加政黨等制度化參與方式區分。政治參與是一般公民試圖影響政府決策、政治人物或公共政策的行動;依行動是否透過社會普遍接受、制度化的管道,可分為慣常性與非慣常性政治參與。
非慣常性政治參與是指公民運用制度化政治管道以外,或較不受傳統制度規範的方式,表達政治訴求、影響政府或促使政策改變的行動。其形式包括合法的和平示威、遊行、罷工、抵制、連署,也包括違法或具衝突性的抗爭行動;是否屬非慣常性,關鍵在於參與方式是否偏離一般制度化管道,不單以合法與否判斷。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下定義,再從參與方式、行動特性及政治功能說明其特徵,並補充它與慣常性參與的差異。題目問的是「意義和特徵」,不是要求羅列所有參與型態,因此以概念界定搭配分類說明即可。
非慣常性政治參與的特徵
- 管道較非制度化:參與者通常不只透過投票、向民意代表陳情、參與政黨活動等常規途徑,而是直接在公共領域表達訴求。
- 表達方式多元:包括遊行、示威、罷工、抵制、連署、靜坐、占領,以及公民不服從等。行動可能和平,也可能具有高度衝突性。
- 訴求較直接、可見度較高:透過集體行動或公開表態引起社會與媒體關注,對政府形成輿論或政治壓力。
第 三、 題25 分
選舉制度可以從補償性席次以及選舉門檻分類,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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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比例代表制中,如何依「補償性席次」與「選舉門檻」區分制度類型。前者看政黨比例代表席次是否用來補正單一選區席次造成的比例失衡;後者看政黨須取得多少選票或席次,才能參與比例代表席次分配。
- 補償性席次:政黨在單一選區取得的席次,會影響其可分得的比例代表席次;比例代表席次的功能是補足政黨席次,使其總席次較接近政黨票所反映的比例。
- 選舉門檻:政黨須達到法定的最低得票比例或席次條件,才能取得比例代表席次,或參與席次分配。門檻會影響小黨代表性與國會政黨碎片化程度。
解題方法:先辨識補償方式,再辨識門檻
作答時,先比較「單一選區席次」與「比例代表席次」是否彼此連動,再說明得票門檻高低如何影響席次分配。兩項分類標準可以交叉運用,並非互相排斥的制度分類。
一、依補償性席次分類
1. 無補償性席次制度
比例代表席次獨立分配,單一選區席次不會扣抵政黨應得的比例代表席次。這種設計下,若單一選區與比例代表席次並行,兩部分席次通常各自產生;政黨總席次可能因此偏離政黨票所呈現的比例。
2. 部分補償制度
比例代表席次會考量政黨已取得的單一選區席次,但補償效果有限。例如比例代表席次只在一定範圍內補足單一選區造成的比例落差,或比例代表席次占比偏低,無法充分矯正不成比例的結果。
3. 完全補償制度
先依政黨票計算政黨在國會中應有的總席次,再扣除其已取得的單一選區席次,剩餘部分以比例代表席次補足。若單一選區席次多於政黨依政黨票應得的席次,制度可能出現超額席次,並以增加補償席次等方式維持比例性。
可用下式表示補償概念:
實際制度仍須看席次分配規則;若計算結果為負數,通常涉及超額席次的處理。
第 四、 題25 分
就憲法的特性而言,包括了「最高性」、「固定性」以及「適應性」等基本的特性,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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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三項特性:最高性、固定性與適應性。作答時應說明每項特性的意義、制度上的表現,以及三者如何共同維持憲政秩序。
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一、最高性
憲法規範國家的基本組織、權力分立與人民基本權利,位階高於一般法律及命令。國家機關行使權力、制定法律或發布命令,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並受憲法拘束。
我國憲法第 171 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憲法第 172 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這些規定呈現憲法的最高法效力。若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爭議,則由憲法審判制度處理,以維護憲法秩序。
因此,憲法的最高性不只是位階上的排序,也表示憲法具有拘束國家權力的實際效力;國家機關不得以法律或命令排除憲法的限制。
二、固定性
憲法的固定性,是指憲法具有相當的穩定性,不因一般政治多數或短期政策變動,就能像普通法律一樣輕易修改。憲法規定國家制度與基本權利,必須避免頻繁變動,才能維持政權運作的可預測性與憲政秩序的連續性。
固定性主要透過較一般法律嚴格的修憲程序來實現。依民國 112 年有效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憲法修正案須經立法委員一定比例提議、立法院高門檻決議並公告,之後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複決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二分之一,修正案才通過。相較於普通法律的制定程序,這套程序提高了憲法變動的門檻。
固定性不等於憲法絕對不能修改。它所要求的是修改須經審慎、公開且具高度正當性的程序,使憲法既能穩定,也不致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