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司法特考三等 心理輔導員 諮商與輔導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覺察(Awareness)是許多諮商理論與模式的重要概念與能力之一。
(一)請分別論述心理動力取向與存在主義取向對覺察的觀點。(15 分)
(二)並據以比較兩個取向的觀點之差異。(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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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種諮商取向如何理解「覺察」及其在諮商中的功能。
覺察並非單純知道某件事情,而是個體能辨識、理解並體驗自身的情緒、想法、動機、身體感受、行為模式,以及自己與他人、環境之間的關係。兩個取向雖然都重視覺察,卻對「覺察的內容、來源、時間焦點及治療目的」有不同看法。
(一)心理動力取向與存在主義取向對覺察的觀點
1. 心理動力取向對覺察的觀點
(1)覺察的核心是「使無意識意識化」
心理動力取向認為,人的心理活動有相當部分受到無意識歷程影響,包括被壓抑的欲望、衝突、恐懼、罪惡感、早期關係經驗,以及未被理解的情緒需求。
個體表面上的症狀、重複行為或人際困擾,常不是單純的偶發反應,而是無意識衝突的表現。因此,覺察的重要功能是協助當事人看見:
- 自己未曾察覺的情緒與欲望;
- 行為背後的心理動機;
- 早期經驗如何影響目前的人格與人際關係;
- 防衛機轉如何遮蔽或扭曲內在衝突;
- 當前症狀與過去經驗之間的關聯。
此一歷程可概括為「使無意識內容進入意識」,使個體由被內在力量控制,逐漸轉變為能理解並調節自身心理活動。
(2)覺察與心理衝突及防衛機轉有關
心理動力取向認為,個體為了降低焦慮,會使用壓抑、否認、投射、合理化、反向作用等防衛機轉。防衛機轉在短期內具有保護作用,但過度使用時,會使人無法直接接觸真實情緒與內在需求。
例如,個體可能將憤怒解釋成「我只是替別人著想」,或把對被拒絕的恐懼轉化為對他人的批判。諮商中的覺察,便是協助個體逐步辨識這些心理防衛,理解防衛所掩蓋的衝突,並建立較成熟的因應方式。
(3)覺察具有發展與歷史脈絡
心理動力取向重視人格發展及早年親子關係,認為目前的情緒反應與關係模式,常受到兒童期重要關係經驗影響。
因此,覺察不只在於了解「我現在怎麼了」,也包括理解:
- 我過去曾經歷什麼;
- 早期照顧者如何回應我的需求;
- 我如何形成對自己與他人的內在表徵;
- 過去的關係經驗如何在現在的人際關係中重現。
這種覺察能使個體發現重複性的生活模式,例如一再選擇難以親近的伴侶,或在權威面前特別害怕與順從。
(4)移情與反移情是重要的覺察材料
心理動力諮商特別重視移情。當事人可能將過去對父母、手足或重要他人的感受、期待與防衛,帶入與諮商師的關係中。
諮商師透過移情、阻抗及諮商關係中的情緒反應,協助當事人覺察其內在關係模式。諮商師也須覺察自身的反移情反應,避免將個人情緒誤認為當事人的問題。
(5)覺察的目的在於增加自我理解與心理控制能力
心理動力取向所重視的覺察,不是單純的理智分析,也不是把所有責任歸因於童年。真正的覺察必須包含情緒經驗與內在體驗,讓個體能夠:
- 理解症狀與行為的意義;
- 接受原本被排斥的內在部分;
- 減少無意識重複;
- 增加自我控制與選擇能力;
- 以較成熟的方式處理衝突與人際關係。
2. 存在主義取向對覺察的觀點
(1)覺察是理解自身存在處境的能力
存在主義取向認為,人不是被過去經驗或心理機械作用完全決定的個體,而是持續在世界中生活、選擇、行動並賦予生命意義的存在者。
覺察是個體看見自己「如何存在」的能力,包括:
- 我如何看待自己;
- 我如何理解他人與世界;
- 我目前正在經歷什麼;
- 我如何面對自由、責任、孤獨、無意義與死亡;
- 我是否按照自己的信念生活。
因此,存在主義的覺察不限於內在心理內容,也涉及個體與世界、他人、時間及生命限制之間的整體關係。
(2)重視此時此地的直接經驗
存在主義取向採取現象學觀點,重視當事人當下如何感受與理解自己的生活,而不是先以諮商師的理論替當事人解釋。
諮商師會邀請當事人探索:
- 此刻身體有什麼感受;
- 當下正在經歷哪些情緒;
- 如何理解目前的困境;
- 在諮商關係中正在發生什麼;
- 自己如何逃避、扭曲或遮蔽當下的經驗。
這種覺察強調直接經驗與主觀意義,並透過當下經驗了解個體的存在方式。
(3)覺察與自由及責任密切相關
存在主義認為,人雖然受到環境、社會、身體、歷史與他人影響,仍具有一定程度的選擇自由。覺察使人看見自己如何選擇、如何逃避選擇,以及自己對生活所承擔的責任。
例如,當事人可能說「我只能這樣做」,諮商工作便可協助其探索這句話背後的限制信念、恐懼與未承認的選擇。覺察的結果不是責怪當事人,而是使其重新看見可行的選擇空間,並對自己的生活採取較負責任的態度。
(4)覺察有助於面對基本存在議題
存在主義取向特別重視四項基本存在議題:
- 死亡:人必須面對生命有限及失去的可能性。
- 自由與責任:人需要作選擇,也需承擔選擇的後果。
- 孤獨:即使與他人親近,個體仍無法完全由他人代替自己生活。
- 無意義:人必須主動發現、創造或選擇生命意義。
第 二 題35 分
多元文化能力(Multicultural Competence)是諮商輔導的核心基本能力之一,請簡介及說明多元文化能力的四個基本要素,再以「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女性」為對象,論述前述多元文化能力的實務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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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諮商輔導中的「多元文化能力」,以及如何將抽象的文化敏感度轉化為家庭暴力受害女性的實務服務。答題重點不只是列出四個要素,更要說明諮商員如何避免以單一主流文化、性別角色或個人價值觀評斷當事人。
多元文化能力是指助人工作者能覺察自身文化位置與偏見,理解當事人的文化世界觀,運用符合其文化脈絡的諮商技巧,並進一步處理制度、權力與資源分配所造成的不平等。
以諮商實務而言,常見的三核心模式為:
- 諮商員的文化覺察;
- 對當事人文化世界觀的知識與理解;
- 文化適切的實務技能。
本題要求四個基本要素時,可將「文化行動與倡議」獨立列出,使答題完整:
- 自我文化覺察;
- 他人文化世界觀的理解與知識;
- 文化適切的諮商技能;
- 文化回應的行動與倡議。
涉及法規部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所建構的通報、保護令、安置與被害人保護服務制度。現行法已修正,實際執行時應依最新法規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先定義、再分項說明、最後以個案逐項應用」的結構:
- 先界定多元文化能力及其重要性;
- 分別說明四項基本要素;
- 以家庭暴力受害女性為對象,依四項要素逐一應用;
- 補充安全評估、倫理保密、法律通報及跨專業轉介;
- 以「尊重差異、降低權力不對等、促進當事人自主與安全」作結。
答題時不可只寫「尊重文化差異」,必須說明文化差異如何影響求助、留在暴力關係中的原因、對婚姻與家庭的看法,以及諮商員如何調整介入方式。
一、多元文化能力的四個基本要素
(一)自我文化覺察
諮商員必須了解自己的文化背景、性別角色觀念、家庭價值、宗教信念、階級位置及對婚姻與暴力的看法,並覺察這些因素可能形成的偏見。
例如,諮商員可能基於個人價值而認為:
- 「遭受暴力就應該立刻離婚。」
- 「為了孩子而繼續婚姻是不理性的。」
- 「不離開施暴者就是缺乏決心。」
- 「受害者必須積極報案,才算真正想改變。」
這些看法若被直接套用在當事人身上,容易造成責備、羞辱與二度傷害。文化覺察並非要求諮商員完全沒有價值觀,而是能辨認自身立場,避免將個人標準當成唯一正確答案。
(二)理解當事人的文化世界觀與相關知識
諮商員需要理解當事人所處的文化與社會脈絡,包括性別、年齡、族群、語言、宗教、婚姻狀況、社經地位、身心障礙、性傾向、移民身分及家庭結構等因素。
家庭暴力受害女性可能因下列因素而難以求助:
- 傳統性別角色要求女性服從丈夫;
- 「家醜不可外揚」的家庭觀念;
- 宗教或家族對婚姻持續的要求;
- 經濟依賴或缺乏工作能力;
- 擔心失去子女監護權;
- 害怕施暴者報復;
- 對警察、司法或社福機構缺乏信任;
- 語言、移民身分或文化隔閡;
- 社會對離婚、單親或女性自主的負面評價。
諮商員必須避免把所有問題簡化為「個人不夠勇敢」,而應理解當事人的選擇往往受到安全、經濟、子女、家庭與社會權力結構共同影響。
(三)文化適切的諮商技能
諮商員應將文化理解轉化為具體的評估與介入能力,包括語言溝通、建立關係、評估方式、治療目標及技術選擇的調整。
重要技能包括:
- 使用當事人容易理解的語言,避免專業術語;
- 詢問當事人如何理解暴力及其成因;
- 探索其家庭、宗教、族群與社區支持;
- 尊重其對婚姻、家庭與子女的價值;
- 以創傷知情方式進行會談;
- 避免強迫當事人立即做出離婚、報案或分居決定;
- 依當事人的安全程度與準備程度設定目標;
- 協助辨識暴力循環、控制行為及危險徵兆;
- 必要時進行危機處理、轉介與跨專業合作。
多元文化技能不等於對每一位同文化背景的當事人採用固定方法,而是以個別化、合作式方式理解當事人,並持續確認介入是否符合其需要。
(四)文化回應的行動與倡議
多元文化能力不能停留在態度與知識層次,還應包含實際行動。諮商員須協助當事人取得安全、法律、經濟、醫療、住宅及兒少照顧等資源,並在必要時處理制度性障礙。
此一要素包括:
- 協助當事人了解自身權利與可使用的服務;
- 協助連結社會福利、法律扶助、醫療及庇護資源;
- 在安全前提下進行保護令、安置或報案相關轉介;
- 為語言障礙者安排適當翻譯;
- 注意身心障礙、移民或少數族群的特殊需求;
- 對不合理的制度排除或歧視進行倡議;
- 與社工、警察、醫療、司法及兒少保護單位合作。
「倡議」並不是替當事人作決定,而是增加其選擇權與資源,使其能在較安全且資訊充分的情況下自主決定。
二、以家庭暴力受害女性為對象的實務應用
(一)自我文化覺察的應用
諮商員首先應檢視自己對婚姻、性別及受害者的看法,避免以「為何不離開」或「為何不早點報警」質問當事人。
實務上可採取下列方式:
- 以同理取代責備;
- 承認當事人可能同時愛家人、害怕施暴者並擔心經濟生活;
- 不將留在關係中直接解釋為依賴、軟弱或缺乏自我效能;
- 理解當事人未立即離開可能是為保護子女、避免報復或維持基本生活;
- 讓當事人自行界定目前最重要的問題與目標。
例如可詢問:「在目前的家庭與生活條件下,您最擔心的是什麼?」、「什麼樣的協助會讓您感到比較安全?」而不是直接命令其離婚或離家。
(二)理解文化世界觀的應用
諮商員應進行文化與脈絡評估,了解暴力對當事人生活的實際影響。可探討:
- 當事人如何定義家庭暴力;
- 家庭或宗教對離婚、分居及報案的態度;
- 是否受到婆家、原生家庭或社區壓力;
- 是否具備經濟自主能力;
- 是否需要照顧子女、老人或身心障礙家人;
- 是否有語言、移民、族群或身分上的障礙;
第 三 題35 分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2 項: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略)」
請論述諮商輔導人員依前述法規對高中以下學生行為人從事心理諮商輔導時,所涉及的倫理與法律議題及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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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命令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時,諮商輔導人員同時面臨「教育處置、法律強制性、未成年人權益、專業倫理」四者交會的問題。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對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行為人作成懲處時,應命其接受心理輔導,並得命其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道歉或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因此,本題並非單純問「如何進行一般心理治療」,而是要求說明在具法律命令性、當事人未必自願,且涉及被害人保護與校園安全的情況下,如何兼顧:
- 行為人之受教權、人格尊嚴與程序保障。
- 被害人之安全、隱私及身心復原。
- 諮商關係中的信任、保密與自主。
- 學校依法通報、調查、處置及防止再犯的責任。
- 諮商輔導人員的專業角色與能力界線。
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以民國110年命題時之法規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法律性質—倫理衝突—實務因應」三層架構作答:
第一,先界定心理輔導的法律性質,說明這不是完全自願的諮商,而是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命令的教育性、輔導性處置。
第二,指出因此產生的倫理衝突,包括自主、保密、雙重關係、利益衝突、未成年人同意及公平正義等。
第三,提出具體因應措施,包含事前說明、風險評估、保密界線、紀錄管理、跨專業合作、轉介及追蹤輔導。
一、心理輔導處置的法律性質
(一)屬於依法作成的教育性處置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所稱心理輔導,具有法定命令性。行為人是否願意接受,並不影響學校依法作成輔導處置的權限。
但「依法命令接受輔導」不代表諮商人員可以不顧學生意願,以威脅、羞辱、強迫認罪的方式進行輔導。法律授權的是教育與輔導措施,不是任意侵害學生人格或強迫其接受不當心理技術。
因此,輔導人員應將心理輔導定位為:
- 協助行為人理解性別平等、權力關係與行為後果。
- 處理其情緒、認知偏誤及人際互動問題。
- 降低再犯風險。
- 建立尊重界線、同意與責任承擔的能力。
- 維護校園安全並促進教育目的。
(二)應區分懲處、調查與諮商功能
諮商輔導人員不是調查人員、裁判者或懲處決策者。其主要任務是提供專業輔導,不宜在諮商過程中取代性平會認定事實,也不宜以諮商技巧誘導學生作成對其不利的自白。
若同一人同時參與案件調查、懲處決定及行為人輔導,容易產生角色衝突與雙重關係,破壞諮商信任,也可能影響程序公正。實務上應由不同人員分工;已有明顯利益衝突時,應主動迴避或轉介。
(三)應保障學生的程序與基本權利
即使學生被認定為行為人,仍具有未成年人之人格尊嚴、受教權、隱私權及陳述意見的程序保障。輔導人員不得先入為主地將學生標籤為「加害者」或「壞學生」,也不得將心理輔導變成變相審訊或公開羞辱。
輔導處置應以教育、修復與預防再犯為目的,並注意處置內容與學生年齡、發展程度、行為情節及心理狀態相適應。
二、主要倫理議題與因應
(一)自主原則與強制性輔導的衝突
一般諮商重視當事人自願參與及自主決定,但本題的心理輔導是依法命令,學生常具有「不接受就會受處分」的感受,容易出現抗拒、沉默、敷衍或表面配合。
輔導人員應在第一次會談清楚說明:
- 輔導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所作的處置。
- 學生可以表達不滿、拒絕回答特定問題,並可提出與輔導安排有關的意見。
- 哪些事項屬於輔導範圍,哪些事項由學校、性平會或主管機關處理。
- 諮商保密的範圍及例外。
- 輔導紀錄的製作、保存及可能提供的對象。
- 學生可以如何申訴、反映或要求轉介。
如此可將法律命令的「外在強制」轉化為最低限度的知情參與,逐步建立合作關係。輔導人員應採動機增強、責任澄清與合作式目標設定,不以威脅取得表面順從。
(二)保密義務與法定揭露的衝突
保密是諮商倫理的核心,但不是絕對義務。涉及下列情形時,輔導人員可能負有揭露或通報責任:
- 學生有自傷、自殺或嚴重傷害他人的急迫危險。
- 發現兒童或少年遭受虐待、疏忽或其他依法應通報的保護事件。
- 法律明文要求通報、提供資料或配合主管機關、司法機關調查。
- 為保護被害人、其他學生或校園安全,確有必要提供相關資訊。
因應上,輔導人員應遵守三項原則:
1. 事前說明保密界線
不能向學生承諾「你說的全部內容我都不會告訴任何人」。應明確告知保密原則及例外,並以學生年齡及理解能力可接受的方式說明。
2. 最小必要揭露
需要提供資訊時,只揭露達成保護、通報或法定程序所必要的內容,不任意提供完整會談內容、與案件無關的家庭資訊或私密細節。
3. 告知學生並留下紀錄
在安全及法律允許範圍內,應先向學生說明揭露原因、對象及範圍。若因急迫危險而無法事前告知,事後應補充說明,並完整記錄專業判斷與處理依據。
(三)未成年人同意、法定代理人參與與學生意願
高中以下學生屬未成年人,實務上通常涉及法定代理人知悉、同意及親職合作問題。但依法命令的心理輔導,不能簡化為「家長同意即可」,也不能忽略學生本人的意願。
因應方式包括:
- 以學生可理解的語言說明輔導目的、方式與保密限制。
- 取得學生的知情參與及合理程度的同意、即所謂 assent。
- 視學生年齡與成熟度納入其意見。
- 在不損害學生安全及隱私的範圍內,與法定代理人合作。
- 向家長說明輔導目標與配合方式,但不任意提供學生的逐字談話內容。
- 若家長要求取得全部紀錄,應依學生最佳利益、相關法規及校內專業規範處理。
- 若家長拒絕配合,應將情形告知學校權責單位,透過法定程序處理,不由輔導人員私自以強制手段執行。
未成年人的法律能力較有限,不代表其完全沒有自主權。輔導人員仍應尊重其人格、意見與隱私,並依「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原則作成判斷。
(四)行為人權益與被害人保護的平衡
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通常同時涉及行為人的輔導需求與被害人的安全需求。輔導人員不能因同情行為人而淡化被害人受害,也不能因保護被害人而將行為人視為不可改變。
應注意:
- 不在諮商中要求行為人直接接觸被害人。
- 不以「道歉」作為取得被害人諒解或撤回申訴的手段。
- 若涉及道歉或修復性措施,須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安全評估及適當程序為前提。
- 不向行為人透露被害人的心理治療內容、住址、聯絡方式或其他不必要的個人資料。
- 進行風險評估,確認是否有報復、跟蹤、網路散布、再次接觸或權力壓迫的風險。
- 配合學校安排合理的隔離、座位、課程、活動及接觸限制。
(五)雙重關係與角色衝突
學校輔導人員可能同時是學生的導師、行政協作者、案件承辦人或紀律管理者,容易形成多重角色。
下列情形應特別避免:
- 一面進行諮商,一面負責蒐集對學生不利的調查證據。
- 將諮商內容直接作為懲處或性平會認定的唯一依據。
- 以成績、獎懲、班級管理權力交換學生配合。
- 要求學生在諮商中承認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