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司法特考三等 心理輔導員 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司法特考・三等・心理輔導員
試題代碼 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第 一 題20 分

請說明世界衛生組織(WHO)對於心理健康所做的定義為何,以此延伸的積極性維護心理衛生作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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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

  1. 世界衛生組織(WHO)對「心理健康」的基本定義。
  2. 依據該定義,說明如何從積極、正向與預防的角度維護心理衛生。

心理健康不是單純「沒有精神疾病」,而是個人在情緒、認知、行為及社會適應上,能夠發揮功能、因應生活壓力、維持生產力,並對社會有所貢獻的正向心理狀態。

WHO對健康的經典定義,是「身體、心理與社會福祉的完整狀態,而不只是沒有疾病或虛弱」。在此基礎上,WHO對心理健康的說明,強調心理健康是一種福祉狀態,使個人能夠:

  • 實現自己的能力;
  • 因應正常生活中的壓力;
  • 有效率且有成果地工作;
  • 對所屬社區有所貢獻。

因此,心理健康具有「正向功能」與「社會適應」兩項核心意義。

WHO心理健康定義的內涵

一、心理健康是一種福祉狀態

心理健康不等於永遠快樂,也不代表個人沒有負面情緒。正常的悲傷、焦慮、憤怒與挫折,均可能是生活中的自然反應。

心理健康的重點在於:

  • 能辨識並接納自己的情緒;
  • 能以適當方式表達情緒;
  • 能在情緒困擾後逐漸恢復平衡;
  • 能維持基本生活及人際功能。

因此,「沒有負面情緒」不是心理健康的必要條件;能夠適當處理負面情緒,才是較正確的判斷標準。

二、能夠實現自己的能力

個人能認識自己的興趣、能力、限制與價值,依據現實條件設定目標,並逐步發展潛能。

其表現包括:

  • 具有自我了解與自我接納;
  • 能建立合理的自我評價;
  • 能設定符合能力與情境的生活目標;
  • 能運用自己的專長處理生活問題;
  • 在失敗後仍能調整方向並持續成長。

這並不表示每個人都必須達到最高成就,而是能在自身條件下發揮功能,建立具有意義的生活。

三、能夠因應正常生活壓力

生活中的壓力本身不必然等於心理疾病。心理健康者仍會面對課業、工作、家庭、經濟、人際及生涯等壓力,但具有一定的調適能力。

具體而言,個人能夠:

  • 分辨可控制與不可控制的壓力來源;
  • 使用問題解決、時間管理及認知調整等策略;
  • 尋求家人、朋友、教師、同事或專業人員協助;
  • 在壓力事件後恢復日常生活功能;
  • 避免以酒精、藥物、自傷等方式處理壓力。

此處的「因應」不代表完全消除壓力,而是能以適當方式面對壓力,並維持基本適應。

四、能夠有效率且有成果地工作

工作不僅指有薪職業,也包括學生的學習、家庭照顧、志願服務及其他具有責任與目標的活動。

心理健康者通常能夠:

  • 維持注意力與基本判斷能力;
  • 安排時間並完成必要任務;
  • 承擔與年齡、角色相符的責任;
  • 與他人合作並接受合理回饋;
  • 在工作與休息之間取得平衡。

「有效率」不是要求過度工作,也不是以社會成就衡量所有人的價值,而是指個人能維持與生活角色相稱的功能。

五、能夠對社區有所貢獻

心理健康具有社會面向。個人不是孤立存在,而是家庭、學校、職場及社區的一員。

對社區的貢獻可以包括:

  • 維持良好人際關係;
  • 尊重他人並遵守社會規範;
  • 願意合作、互助及參與公共事務;
  • 承擔家庭與社會責任;
  • 在能力範圍內提供服務、支持與關懷。

此項內容顯示,心理健康不只涉及個人內在狀態,也包括個人與環境之間的良好互動。

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定義—內涵—措施—總結」的架構作答。

第一步:先寫WHO定義

先完整寫出心理健康的四項功能:

  1. 發揮個人能力;
  2. 因應正常生活壓力;
  3. 有效率且有成果地工作;
  4. 對社區有所貢獻。

同時補充「心理健康不只是沒有精神疾病」,可凸顯答案的完整性。

第二步:將定義轉化為維護原則

由WHO定義可推導出四個維護方向:

  • 發展個人能力;
  • 增進壓力因應;
  • 維持生活與工作功能;
  • 強化人際及社會參與。

第三步:依不同層次提出積極作法

作答時可從個人、家庭與人際、學校與職場、社區與公共衛生四個層次說明,避免只列舉個人放鬆活動,造成答案深度不足。

積極性維護心理衛生的作法

一、個人層次:培養健康的生活與心理調適

1. 建立規律生活

維持固定的睡眠、飲食、運動與休息安排,避免長期熬夜、過度工作及生活失序。

良好的身體狀態會影響注意力、情緒穩定與壓力耐受力,因此規律生活是心理衛生的基礎。

2. 維持適度身體活動

透過步行、慢跑、游泳、伸展、球類活動等方式維持運動習慣,有助於降低壓力、改善情緒及提升睡眠品質。

重點在於持續與適度,不宜將運動變成另一種強迫或自我懲罰。

3. 增進自我了解與自我接納

個人應了解自己的能力、需求、價值、情緒與限制,形成較穩定而合理的自我概念。

自我接納不等於放棄成長,而是能在承認現況的基礎上,設定實際可行的改變目標。

4. 培養情緒覺察與表達能力

學習辨認情緒的種類、強度與來源,並以適當方式表達,例如:

  • 使用語言說明感受;
  • 透過書寫整理情緒;
  • 使用呼吸放鬆、正念及肌肉放鬆;
  • 以運動、藝術或音樂進行健康抒發。

不宜採取壓抑、否認、攻擊他人及自我傷害等方式處理情緒。

5. 培養問題解決與壓力因應能力

面對壓力時,可依序採取:

  1. 確認問題與壓力來源;
  2. 區分可控制及不可控制的部分;
  3. 蒐集資訊並提出可行方案;
  4. 評估各方案的利弊;
  5. 執行方案並檢討成效;
  6. 必要時調整策略或尋求協助。

此種作法能將模糊的焦慮轉化為具體問題,提升個人的控制感。

6. 設定合理目標並維持成就感

目標應具體、可行,並配合個人能力與現實情況。可採用分段目標,逐步累積成功經驗。

同時應避免完美主義及過度以他人標準評價自己,建立多元且穩定的自我價值來源。

7. 培養健康的休閒與興趣

適度從事閱讀、音樂、旅遊、園藝、創作、運動等活動,可以恢復心理能量,增加生活中的正向經驗。

休閒活動應具有恢復性,不能以沉迷網路、賭博、物質使用等方式取代真正的調適。

8. 適時尋求專業協助

當情緒困擾持續、生活功能下降、人際關係明顯受損,或出現自傷、傷人念頭時,應及早尋求心理師、精神科醫師、心理輔導員或其他專業資源協助。

及早求助屬於積極維護心理衛生,而非個人能力不足的表現。

二、家庭與人際層次:建立支持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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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0 分

請依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第五版的準則,說明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s)的行為特徵,以及在可能的處遇方法上應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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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DSM-5 對「反社會型人格障礙」(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 ASPD)的診斷架構,以及其臨床處遇原則。答題應掌握三個層次:

  1. 反覆侵犯他人權利與社會規範的行為模式。
  2. 缺乏責任感、同理心與悔意的人格特質。
  3. 處遇時須兼顧治療關係、危機管理、行為界線與共病問題。

反社會型人格障礙不等同於單純「犯法」、個性叛逆或偶發攻擊行為,而是自成年早期開始,持續且廣泛地漠視、侵犯他人權利及社會規範的人格病理。


DSM-5 診斷準則與行為特徵

一、核心診斷定義

DSM-5 將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界定為:自 15 歲以來即持續漠視並侵犯他人權利,且表現在下列七項特徵中的至少三項:

1. 反覆違反法律或社會規範

個案反覆從事足以成為逮捕理由的行為,例如竊盜、詐欺、破壞財物、非法交易或暴力犯罪。

重點不在於是否曾經被逮捕,而在於具有持續違反法律與社會規範的行為模式。

2. 欺騙性

經常說謊、使用假名、操弄他人,或為了個人利益、金錢或享樂而欺騙他人。

其欺騙通常具有目的性,並非單純因焦慮、妄想或認知功能障礙而產生的錯誤陳述。

3. 衝動性或缺乏事先計畫

行事缺乏規劃,常依當下衝動作決定,未考慮行為後果。例如突然離職、任意花費金錢、衝動攻擊或突然離家。

此項反映其抑制衝動及延宕滿足的能力不足。

4. 易怒與攻擊性

反覆發生打架、肢體衝突、暴力行為,或經常出現威脅、恐嚇、辱罵及敵意反應。

個案對挫折的耐受度通常較低,容易將他人行為解讀為挑釁,並以攻擊方式回應。

5. 漠視自己與他人的安全

從事高風險行為,例如危險駕駛、酒後駕車、危險性行為、無防護的性行為,或在工作、照顧子女及人際互動中置他人安全於不顧。

此項強調其對危險後果缺乏適當評估,而非單純喜歡冒險。

6. 持續不負責任

反覆無法維持穩定工作,經常缺勤、離職或不履行經濟義務;也可能不支付債務、扶養費,或不履行對子女、家人及工作上的責任。

此種不負責任必須具有持續性,不能以一次失業或短期經濟困難直接判定。

7. 缺乏悔意

對傷害、虐待、欺騙或侵害他人的行為漠不關心,合理化自己的行為,責怪受害者,或認為受害者「活該」。

個案可能表面上道歉,但若其道歉只是為了脫身、減輕處罰或取得利益,仍不能視為真正的悔意。


其他必要診斷條件

除上述七項特徵至少符合三項外,DSM-5 尚要求:

1. 年滿 18 歲

未滿 18 歲者不能直接診斷反社會型人格障礙。

2. 15 歲前已有品行障礙證據

必須有 15 歲以前即出現品行障礙的證據,例如:

  • 攻擊人或動物
  • 破壞財物
  • 欺騙或竊盜
  • 嚴重違反規範

因此,成年後才首次出現違法或攻擊行為,不能僅依目前表現逕行診斷。

3. 行為不能只發生於精神病性或躁症發作期間

若違法、攻擊或衝動行為只出現在思覺失調症或雙相情緒障礙症的精神病性、躁症發作期間,應優先考慮原發疾病,而非直接診斷反社會型人格障礙。


人際與情感層面的常見表現

DSM-5 的正式診斷準則以可觀察的行為為主,但臨床上常見以下人格特徵:

  • 缺乏同理心,難以理解他人的痛苦與權益。
  • 利用、剝削及操弄他人。
  • 表面上具有魅力,實際上人際關係不穩定。
  • 對他人缺乏信任,常將人際關係視為利益交換。
  • 自我中心,重視立即滿足。
  • 缺乏罪惡感與責任感。
  • 將問題歸咎於他人或環境。

上述特徵有助於臨床理解,但不能取代 DSM-5 的診斷條件。尤其「心理病態」(psychopathy)與反社會型人格障礙高度相關,卻不是 DSM-5 中完全相同的診斷名稱。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用「診斷定義—七項行為—附加條件—處遇原則」的架構作答。

第一段:先界定疾病本質

指出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是持續漠視並侵犯他人權利及社會規範的人格障礙,而非單一犯罪行為。

第二段:完整列出七項行為特徵

七項內容可用「法、騙、衝、攻、險、責、悔」記憶:

  • 法:反覆違法
  • 騙:欺騙操弄
  • 衝:衝動缺乏計畫
  • 攻:易怒攻擊
  • 險:漠視安全
  • 責:不負責任
  • 悔:缺乏悔意

第三段:補充三項診斷門檻

務必寫出:

  • 年滿 18 歲
  • 15 歲前有品行障礙證據
  • 不能只在思覺失調症或躁症發作時出現

第四段:從「人格治療」轉向「風險與行為管理」

處遇部分不能只寫「心理治療」,必須說明治療困難、建立界線、處理危險性、改善具體行為及治療共病。


處遇方法與注意事項

一、建立清楚、穩定且一致的治療框架

治療者應於初期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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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請說明自我效能(self-efficacy)的意涵及在矯治機關進行心理健康衛教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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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Bandura 社會認知理論中的「自我效能」(self-efficacy),以及如何將此概念轉化為矯治機關的心理健康衛教策略。

自我效能是指個人對自己「能否組織並執行達成特定表現所需行動」的能力判斷。重點在於「我能不能做到」,不是對自身價值的整體評價,也不是對結果是否發生的預測。

須區分三個概念:

  1. 自我效能:相信自己能完成某項行動,例如「我能在情緒升高時使用呼吸放鬆技巧」。
  2. 結果預期:相信某項行動會帶來何種結果,例如「使用放鬆技巧有助於降低焦慮」。
  3. 自尊:對自身價值的整體評價,例如「我是一個有價值的人」。

自我效能具有下列特性:

  • 具特定性:不是抽象地相信自己很能幹,而是針對特定任務、情境與難度。
  • 會影響行為的選擇、努力程度、持續時間,以及面對失敗時的復原力。
  • 高自我效能者較願意嘗試困難任務,遇到挫折時較能持續努力。
  • 低自我效能者容易逃避、放棄,並將一次失敗解讀為「我根本做不到」。

Bandura 認為自我效能主要來自四項資訊來源:

  1. 精熟經驗(mastery experiences):親自完成任務,是最重要的來源。
  2. 替代經驗(vicarious experiences):觀察與自己相近的人成功完成任務。
  3. 言語說服(verbal persuasion):透過具體、可信的鼓勵與回饋增強信心。
  4. 生理與情緒狀態(physiological and affective states):協助個人正確理解焦慮、心悸、緊張等身心反應,避免將其誤認為「自己無法勝任」的證據。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定義—作用—應用」三段式作答:

  1. 先界定自我效能的意義,並指出其與自尊、結果預期的差異。
  2. 說明自我效能如何影響心理健康行為。
  3. 以矯治機關的環境與收容人需求為背景,具體說明心理健康衛教的設計與執行。

作答時不可只寫「鼓勵收容人建立信心」,必須說明如何透過四項來源提高自我效能,並連結實際的心理健康行為。

自我效能對心理健康行為的作用

在矯治機關中,收容人可能面臨隔離、失去自主性、家庭關係中斷、司法壓力、睡眠障礙、憂鬱、焦慮、物質使用問題及人際衝突。若其相信自己無法控制情緒、無法求助或無法改變生活習慣,即使知道健康資訊,也不一定會採取行動。

自我效能可透過下列途徑發揮作用:

  • 增加參與心理衛教、諮商與治療的意願。
  • 提高持續練習放鬆、情緒調節、問題解決及人際溝通技巧的機率。
  • 促進主動求助,降低對心理疾病的污名與羞恥感。
  • 增強面對戒癮、睡眠改善、自傷預防及衝突管理的持續性。
  • 在遭遇挫折時,協助個人將失敗視為方法需要調整,而非能力完全不足。

在矯治機關心理健康衛教的應用

一、依收容人需求設定具體且可達成的目標

衛教目標應從抽象口號轉為可觀察的行為,例如:

  • 能說出焦慮升高時的三項身心反應。
  • 每日練習五分鐘腹式呼吸。
  • 在與他人衝突前,先使用暫停、離開現場或深呼吸等技巧。
  • 出現持續失眠、憂鬱或自傷念頭時,能向教誨師、心理師、醫護人員或其他適當管道求助。

目標宜採由易而難、分階段完成的方式,使收容人較容易累積成功經驗。

二、透過精熟經驗建立信心

心理衛教不應停留在講授知識,應安排實際演練,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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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30 分

試說明親密關係暴力的型態及對於施暴加害者的處遇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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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重點:

  1. 親密關係暴力的主要型態。
  2. 對施暴加害者進行處遇時,如何兼顧被害人安全、加害者責任與行為改變。

所稱親密關係暴力,係指現任或前任配偶、同居伴侶、交往中或曾有親密關係之伴侶間,透過暴力、威脅、控制或剝奪,使另一方受到身體、心理、性或經濟上的傷害。其本質不只是單一事件,而常涉及權力控制、性別角色、情緒調節失能及暴力合理化等問題。

涉及法規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相關法規為準。現行法對家庭成員與親密關係暴力的保護範圍已有修正擴充,但本題解答仍依民國110年法規與命題脈絡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暴力型態—形成機制—處遇原則」三層架構:

  1. 先從暴力內容說明身體、心理、性、經濟及控制性暴力。
  2. 再指出親密關係暴力具有反覆性、權力不對等及高危險性。
  3. 最後以被害人安全、加害者責任、風險評估、個別化治療及跨專業合作作為處遇主軸。

作答時不可只列舉「打人、罵人」,必須說明暴力背後的控制功能,以及處遇不是單純教導加害者消除憤怒,而是要改變其暴力信念、控制行為與不當性別權力觀。

一、親密關係暴力的型態

1. 身體暴力

指直接造成身體疼痛、傷害或生命危險的行為,例如:

  • 推、拉、打、踢、摑耳光。
  • 掐脖子、勒頸、撞擊頭部。
  • 使用刀械、槍枝或其他物品攻擊。
  • 阻止對方離開、限制就醫或剝奪睡眠。
  • 破壞物品、打牆、摔東西以製造恐懼。

其中,勒頸、使用武器、攻擊頭部、暴力程度升高及限制被害人求助,均屬重要危險指標。

2. 心理或精神暴力

指透過言語、威脅、羞辱、恐嚇或操弄,使被害人產生恐懼、羞恥、無助或自我價值降低,例如:

  • 辱罵、貶抑、嘲笑或公開羞辱。
  • 威脅殺害被害人、子女、親友或寵物。
  • 威脅自殺以控制伴侶。
  • 反覆查勤、盤問、監控行蹤。
  • 切斷被害人與家人、朋友或社會資源的聯繫。
  • 否定暴力事實,使被害人懷疑自身記憶與判斷。
  • 利用子女作為控制、報復或傳遞威脅的工具。

心理暴力未必留下外傷,但可能造成焦慮、憂鬱、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長期自我否定。

3. 性暴力

指違反被害人意願,或在被害人無法自由同意的情況下,強迫、脅迫或操控其從事性行為,例如:

  • 強迫性交或其他性行為。
  • 以暴力、威脅、羞辱或經濟控制迫使對方發生性行為。
  • 拒絕使用避孕措施,或以生育、墮胎作為控制手段。
  • 強迫觀看色情內容或進行不願意的性活動。
  • 未經同意拍攝、散布或以私密影像威脅伴侶。

親密關係並不代表當然同意性行為;婚姻或交往關係也不能排除性暴力的成立。

4. 經濟暴力

指控制被害人的金錢、財產、工作或經濟資源,使其失去自主生活與離開關係的能力,例如:

  • 完全控制薪資、存款、提款卡或帳戶。
  • 禁止工作、就業或接受教育。
  • 強迫借貸、簽署契約或承擔債務。
  • 扣留生活費,使被害人無法支付食宿、交通或醫療費用。
  • 任意處分、破壞或侵占被害人財物。
  • 以經濟制裁阻止被害人離開或求助。

經濟暴力常與心理暴力、社會孤立及其他控制行為結合,會提高被害人脫離關係的困難。

5. 跟蹤、騷擾與科技控制

親密關係暴力也可能透過持續跟蹤、電話騷擾、定位監控、查看手機、登入社群帳號、散布私密資訊或網路威脅等方式進行。

此類行為的核心並非單純「關心」,而是剝奪被害人的隱私、行動自由與人際自主,並維持加害者對被害人的控制。

6. 依暴力與權力關係區分的型態

除依暴力內容分類外,也可依發生模式說明:

(1)情境性伴侶暴力

通常發生於衝突升高、溝通失敗、嫉妒或壓力事件,暴力可能是偶發或間歇性的,控制程度相對較低,但仍可能造成嚴重傷害。

(2)親密恐怖主義或強制控制型暴力

加害者長期以暴力、威脅、孤立、經濟控制及監控行為支配伴侶。其特徵是權力高度不對等、暴力反覆發生,且被害人長期處於恐懼之中,危險程度通常較高。

(3)暴力抗拒

被害人為了自我防衛、保護子女或抵抗長期控制而出現的反擊行為。不能僅因雙方都曾有肢體衝突,就逕行認定雙方責任與權力關係完全相同。

(4)互相暴力控制

雙方均以暴力或控制方式支配對方,形成高度衝突且危險的互動模式。處遇時仍須個別評估雙方的暴力角色、受害程度與危險性。

二、施暴加害者的處遇原則

1. 以被害人安全為最高優先

處遇的首要目標不是維持關係或促成復合,而是確保被害人及子女的人身安全。應評估:

  • 是否曾有嚴重傷害、勒頸或使用武器。
  • 是否有殺人、自殺或報復威脅。
  • 是否有跟蹤、監控、限制自由或違反保護令。
  • 是否因分手、訴訟、監護權或財務問題而提高危險。
  • 是否有酒精、毒品、精神疾病或衝動控制問題。
  • 是否取得武器,以及是否接近被害人住居或工作場所。

高危險個案應優先進行安全計畫、保護令執行、接觸限制、警政通報與跨機構合作。

2. 要求加害者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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