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乙兩人為健身房教練。某日,甲走進員工休息室,發現乙偷偷用萬能鑰匙打開甲的置物櫃,並將置物櫃內的皮夾拿走。在乙關上置物櫃之際,甲大聲吼叫:「你偷拿什麼東西?」乙嚇了一跳,拔腿就跑。
甲從後追乙,在追上乙時立刻撲上去,將乙撲倒。乙反手抵抗,甲隨手拿起手邊的啞鈴朝乙的手臂打下去,造成乙的手臂骨折。甲在乙疼痛無法行動時,奪回自己的皮夾。
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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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的「現在不法侵害」何時終了,以及被害人能否在竊盜既遂後立即追蹤取回財物。
依民國 109 年《民法》第 960 條第 2 項,動產占有人遭侵奪占有時,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乙雖已將皮夾拿出置物櫃,竊盜在取得財物支配時即已既遂,但依題示,乙尚在現場逃跑,還未建立穩固持有;對甲的財產法益侵害仍在持續。甲得以正當防衛排除侵害,並不因竊盜已既遂,就當然只能報警、不得當場取回。
本題涉及的刑法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3 條、第 277 條、第 278 條及第 304 條的相關規定,對本題結論沒有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依甲各階段的行為,分別檢驗可能成立的罪名,再判斷是否受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 甲吼叫乙時,是否成立公然侮辱。
- 甲追上並撲倒乙,是否成立強制罪。
- 甲以啞鈴打傷乙,是否成立傷害罪或重傷罪。
- 甲取回皮夾,是否為正當防衛下的排除侵害行為。
正當防衛的判斷依序看:是否有「現在不法侵害」、甲是否具有防衛意思,以及所用手段是否為客觀上必要的防衛行為。
各行為分析
一、甲大聲吼叫:「你偷拿什麼東西?」
公然侮辱罪要求行為人在公然狀態下,以言語或舉動貶損他人名譽。本題甲在員工休息室發現乙行竊後,當場質問乙;題示用語是「你偷拿什麼東西」,並未達到侮辱他人人格或名譽的程度,因此不成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二、甲追上並撲倒乙
以強暴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可能成立《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甲撲倒乙,使乙無法繼續逃跑,形式上有強暴並妨害乙的行動自由。
但乙才剛取走皮夾,仍在逃跑途中,尚未建立穩固持有,對甲的財產法益侵害尚未終了。甲立即追趕並撲倒乙,是為了制止侵害、取回皮夾;依題示情節,撲倒是當場有效制止乙攜物逃離的手段,且甲具有防衛意思,屬於排除現在不法侵害的行為。
因此,甲撲倒乙雖符合強制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但依《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不成立強制罪。
第 二 題25 分
甲男、乙女兩人曾經為鄰居。某日夜間,甲侵入乙家偷竊,於翻箱倒櫃之際驚動了乙。甲遂持螺絲起子攻擊乙,乙被打到頭部而陷入昏迷。
甲繼續找尋財物,後來在抽屜中發現新臺幣10萬元現金。甲在離去前,見乙仍昏迷,竟起意性侵(性交)乙得逞,然後拿走現金離去。乙清醒後,向警察報案。
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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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四個問題:
- 先施強暴、後取財:甲在取得現金前,為排除乙的反抗而持螺絲起子攻擊乙,應檢討強盜罪,而非先竊盜、後準強盜。
- 加重強盜罪:甲於夜間侵入住宅,且持螺絲起子攻擊乙,涉及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結合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的加重事由。
- 昏迷者遭性交:甲是在乙昏迷後才起意性交,須區分強制性交罪與乘機性交罪。
- 強盜與性犯罪的罪數:判斷性犯罪是否另行論罪,以及是否為加重強盜行為所吸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後續已有修正,本文仍依命題時的法條架構解題。
解題方法
依行為發生順序,分別判斷「暴力與取財的關係」及「性交時乙的狀態、甲的犯意」,最後處理罪數:
- 先確認甲攻擊乙時,是否已經取得現金。
- 再判斷該暴力是否是為了使甲得以取得財物。
- 性交部分則看甲施暴時是否已有性侵故意,以及性交當下乙是否能抗拒。
一、侵入住宅並著手竊取
甲夜間侵入乙家,翻找財物,已著手竊取。題目未說明甲在遭乙驚動、攻擊乙之前已取得財物,因此先前的竊盜行為尚未既遂。
夜間侵入住宅,符合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加重竊盜事由;甲又持螺絲起子攻擊乙,該工具足以作為行兇工具,符合同項第 3 款的攜帶兇器事由。甲原本的竊盜故意,後續因暴力取財而轉為強盜故意,前階段尚未完成的加重竊盜行為,為後續強盜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攻擊乙後取走現金:加重強盜罪
甲在尚未取得現金時,因乙發現其行竊而持螺絲起子攻擊乙,使乙昏迷,隨後繼續尋找並取走抽屜內的 10 萬元。由行為前後脈絡可知,暴力使乙無法阻止甲繼續取財,與取財具有直接關聯。
第 三 題25 分
甲男凌晨時分開車回家,遇到警察乙臨檢執行酒測。乙攔下甲車,要求甲吹氣進行酒精濃度檢驗。甲認為自己只吃了薑母鴨,沒有喝酒,竟被警察攔下而心生不爽,拒絕接受測試。
乙見甲拒絕酒測,立即開啟攝影機要進行錄影蒐證。甲見狀,憤而動手毆打乙的臉部數拳,孰料乙的左眼亦遭揮擊受傷。經治療後,左眼視力僅存 ,且僅能視及眼前 公分內景物。
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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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須依序判斷:警察是否依法執行酒測、甲的毆打是否構成妨害公務,以及乙的左眼傷勢是否達刑法上的重傷程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35 條嗣後已有修正,以下論罪仍依民國 109 年規定說明。
依當時刑法:
- 第 10 條第 4 項第 1 款:稱重傷,指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等情形。
- 第 135 條第 1 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成立妨害公務罪。
- 第 135 條第 4 項:犯前條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重傷者,加重處罰。
- 第 277 條第 2 項:傷害他人因而致重傷者,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的加重結果,須能預見而未預見。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的酒測勤務是否屬「依法執行職務」。若是,甲對乙施暴即可能成立刑法第 135 條;再依乙的傷勢,判斷是否適用該條的致重傷加重規定,並與一般傷害致重傷罪處理。
一、乙是否依法執行職務
警察依法執行交通勤務,得在符合道路交通及警察職權行使相關規定的情形下攔停車輛並實施酒精濃度測試。題目已交代乙正在執行酒測臨檢,並未指出攔檢或測試違法,應以乙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
甲拒絕酒測,依當時道路交通法規可能另生行政罰效果;但拒絕測試本身不會使乙的執勤當然違法,也不會使甲因此取得對乙施暴的正當理由。
二、甲毆打乙成立妨害公務
乙要求酒測並開啟攝影機蒐證,均是在執行職務。甲因不滿而毆打乙臉部數拳,是對依法執勤公務員施以強暴,符合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構成要件。
本罪不以行為人施暴的目的在於妨礙公務為必要;只要明知對方是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仍對其施以強暴,即足成立。題目中甲見乙正在執勤並開啟攝影機後動手,主觀認識亦已具備。
第 四 題25 分
甲男為某市政府負責新建焚化爐工程招標案之公務員。A 廠商負責人乙為了得標,遂找機會認識甲,並帶甲前往酒店接受性招待。
性招待完畢後,乙提出將給付甲新臺幣30萬元,以事先得知工程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廠商的競價企劃內容。甲男心動,告知女友丙此情,並請求丙代為聯繫乙,且透過丙收受現金30萬元,再由丙將裝有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競價廠商企劃內容之信封交給乙。
試問甲、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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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三個層次:違背職務收賄、洩漏公務上應秘密事項,以及非公務員參與公務員身分犯時的共犯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務員就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成立重點是公務員職務行為與賄賂間有對價關係。
- 公務員洩漏應秘密資訊:《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處罰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 共犯與身分:《貪污治罪條例》第 3 條規定,與公務員共同實施本條例犯罪之人,依本條例處斷;《刑法》第 31 條則處理因身分或特定關係成立之犯罪,其共犯未具該身分時的處罰。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交付的資訊是否屬於職務上應保密事項,再判斷 30 萬元是否為交付資訊的對價,最後分別檢視丙是否參與各罪。
一、甲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甲負責焚化爐工程招標案,將工程底價、評選委員名單及其他廠商競價企劃內容交給乙,足以損害採購程序的公平與競爭,屬違背職務的行為。底價、評選委員名單及競爭廠商企劃內容,均涉及採購程序中應保密的資訊。
乙明確提出給付 30 萬元,交換甲提供上述資訊;甲心動,並安排丙聯繫、收款及交付資料。兩人間已有明確的行賄、收賄對價關係。甲透過丙收取現金,不影響其收受賄賂的成立。
因此,甲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二、甲另成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
甲交付的底價、委員名單及廠商企劃內容,依題意仍屬採購程序中應秘密的資訊。甲使乙取得這些資訊,符合《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所稱公務員洩漏或交付應秘密文書、消息。
甲交付資料與收受賄款,分別侵害不同法益,且屬不同的行為階段,應分別論罪,依數罪併罰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