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司法特考三等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銀行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司法特考・三等・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試題代碼 銀行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美國聯準會(Fed)為對抗經濟通貨膨脹,自 2022 年 3 月起大幅升息,各國央行也紛紛跟進升息,我國中央銀行也升息多次。利率的波動會讓金融機構面臨利率風險與市場風險,導致銀行面臨巨大利率風險與市場風險。試問:

(一) 何謂利率風險?請說明利率變動會如何影響金融機構之資產與負債的價值。(12 分)

(二) 何謂市場風險?(8 分)

(三) 請說明利率風險與市場風險的主要差異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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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利率風險是指市場利率變動,使金融機構的收益或經濟價值發生不利變化的風險。銀行資產與負債的重定價期間、到期期間或利率基礎若不一致,利率變動就可能影響利差、利息收入與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的現值。

利率變動對價值的影響

固定利率金融工具的價值與市場利率通常呈反向變動。以債券或固定利率貸款的現值為例:

P=∑t=1nCFt(1+r)tP=\sum_{t=1}^{n}\frac{CF_t}{(1+r)^t}

其中 CFtCF_t 為未來現金流量,rr 為市場利率。市場利率上升時,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後的現值下降;利率下降時,現值上升。

  • **資產面:**銀行持有的固定利率債券、固定利率放款等,在市場利率上升時價值通常下降;市場利率下降時價值通常上升。浮動利率資產會依契約週期重定價,利率上升時利息收入通常增加,但仍須考量重定價時間差及指標利率不同等因素。
  • **負債面:**固定利率負債的經濟價值亦通常與市場利率反向變動;利率上升時,其現值通常下降,利率下降時則上升。浮動利率負債則會隨重定價提高或降低利息支出。
  • **利差與淨利息收入:**若資產比負債更快重定價,升息時資產收益可能先上升,利差可能擴大;若負債先重定價,資金成本可能先增加,利差與淨利息收入可能受壓縮。降息時的影響方向通常相反,但實際結果仍取決於資產負債結構、重定價速度及客戶行為。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利息收益、支出」與「經濟價值」兩個面向:前者看資產負債何者先重定價,後者看固定現金流量折現後的現值。作答時指出兩者都會受利率影響,再說明固定利率工具價值與市場利率反向變動,即能完整涵蓋題意。

(二)市場風險

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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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銀行之健全經營,涉及銀行股東、存款人與其他債權人之權益,以及國內之金融秩序。倘若銀行之經營行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請就銀行法之規定,說明主管機關得選擇或同時採取何種處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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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的銀行監理處分權。銀行經營涉及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權益與金融秩序,當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可依缺失情節採取監理措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年《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已明定主管機關得為的處分及業務輔導措施。

解題方法

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分成三層回答:

  1. 一般糾正及改善命令: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命銀行限期改善。
  2. 視情節輕重採取的處分:條文列有九款,主管機關得擇一或併用。
  3. 改善輔導及後續登記效果:說明指定機構輔導,以及解除董監事職務時的登記處理。

題目問主管機關「得選擇或同時採取何種處分」,因此應完整列出九款,並指出糾正、限期改善不妨與其他處分併行。

主管機關得採取的措施

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 糾正、命限期改善:主管機關得指出缺失,要求銀行於期限內改善。
  • 撤銷法定會議決議:撤銷違法或不當的法定會議決議。
  • 停止銀行部分業務:就特定業務為局部停止。
  • 限制投資:限制銀行新增或進行特定投資。
  • 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的處分或移轉:避免資產不當移轉、處分,或要求銀行處分特定資產。
  • 命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要求銀行在期限內裁撤指定分支機構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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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據銀行法現行授信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銀行不得對哪些關係人從事無擔保授信?有無例外情形?(10 分)

(二) 銀行法允許銀行對哪些關係人從事擔保授信?銀行對這些關係人辦理擔保授信時,應符合哪些規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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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法》第 32 條至第 33 條之 1 的關係人授信限制。作答時要先辨認授信對象,再區分無擔保與擔保授信:第 32 條原則禁止對特定關係人辦理無擔保授信;第 33 條則對特定關係人的擔保授信加上十足擔保、授信條件及董事會決議等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就本題所涉條文而言,現行法沒有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處理兩個問題:

  1. 列出《銀行法》第 32 條禁止無擔保授信的對象及例外。
  2. 列出第 33 條規範擔保授信的對象與條件,並區分持股達 3% 但未達 5% 的企業。

主要股東的法定門檻為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主要股東是自然人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持股應併入計算。

(一)不得辦理無擔保授信的關係人及例外

依《銀行法》第 32 條,銀行不得對下列對象辦理無擔保授信:

  1. 銀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 3% 以上的企業。
  2. 本行負責人。
  3. 本行職員。
  4. 本行主要股東,即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者;自然人主要股東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股併計。
  5. 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該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

第 33 條之 1 所稱「有利害關係者」,包括:

  • 負責人或辦理授信職員的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二親等以內姻親。
  • 上述人員獨資或合夥經營的事業。
  • 負責人、辦理授信職員或前述親屬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 10%**的企業。
  • 負責人、辦理授信職員或前述親屬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企業;因投資關係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者除外。
  • 負責人、辦理授信職員或前述親屬擔任代表人、管理人的法人或其他團體。

例外:第 32 條但書明定,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受無擔保授信禁止限制。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稱政府不包括公營事業。

(二)得辦理擔保授信的關係人及應遵守規定

依《銀行法》第 33 條,銀行得對下列對象辦理擔保授信:

  1. 銀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5% 以上的企業。
  2. 本行負責人、職員及主要股東。
  3. 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該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

辦理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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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2050 淨零排放」及永續發展已是全球及我國政策之核心目標,國際上積極推動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並強調應借重金融市場之力量支援低碳轉型。緣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3.0」,期能公私合力強化金融機構之角色,建立「整合金融資源,支持淨零轉型」的願景。推動面向含括五大面向、26 項措施,請說明該行動方案之推動面向與重要措施。(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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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管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3.0」的政策目標、五大推動面向及其重要措施。方案於民國 111 年發布,願景為「整合金融資源,支持淨零轉型」,以金融機構的碳排資訊、投融資決策、氣候風險管理及人才培育,帶動金融業與實體產業的永續轉型。

五大面向及措施數量依序為:佈局 5 項、資金 7 項、資料 6 項、培力 3 項、生態系 5 項,合計 26 項。其中部分資金措施延續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交代方案願景與總體架構,再依五大面向分段說明措施。每個面向均指出政策功能,再列出重要工具與作法,便能同時呈現全貌及措施內涵。

五大面向與重要措施

一、佈局面向(5 項)

此面向著重金融機構自身及投融資組合的碳排管理,並提升因應氣候風險的能力。

  1. 訂定金融業揭露及查證範疇一、範疇二碳排放的時程規劃。
  2. 訂定金融業揭露及查證投融資組合財務碳排放(範疇三)的時程規劃。
  3. 參考科學基礎方法或國家 2050 淨零排放路徑,規劃金融業訂定範疇一、二、三中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的時程。
  4. 推動個別金融業辦理氣候變遷壓力測試,並持續精進測試模組。
  5. 研議氣候風險監控機制,彙整提出整體氣候相關風險管理分析報告。

二、資金面向(7 項)

此面向運用金融資源及投融資活動,引導資金支持永續經濟活動與企業轉型。

  1. 發布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鼓勵企業揭露主要經濟活動是否適用、符合指引,並據以擬訂及執行減碳與永續轉型策略。
  2. 鼓勵金融業對投融資或金融商品中標示「綠色」、「ESG」或「永續」者,參考認定指引辦理投融資評估、商品設計及企業議合。
  3. 研議第二階段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擴增適用產業及其他環境目的的技術篩選標準。
  4. 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協助綠色相關產業取得融資。
  5. 鼓勵金融機構辦理永續發展領域的投資與融資。
  6. 鼓勵金融業投資我國綠能產業及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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