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司法特考三等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銀行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司法特考・三等・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試題代碼 銀行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為提升資產流動性,政府在 2002 年立法通過《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稍後在 2003 年接續公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創始機構推動放款證券化,將可獲取何種利益?(8 分)

(二) 信託業在兩個證券化條例中將扮演何種角色?(7 分)

(三) 某壽險公司考慮將持有的不動產證券化,可採取哪種方式?有何差異性?(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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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種證券化制度的功能與差異: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以貸款債權等金融資產為基礎,透過特殊目的信託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收益為基礎,採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方式證券化。
  3. 信託業在兩制度中,主要擔任受託機構,負責資產管理、收益分配及保障投資人權益。

以下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規定歷經修正,實際適用時應依最新法令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證券化利益—信託業角色—不動產證券化模式」三層次作答:

  • 第一小題從創始機構的資產負債表、資金成本、流動性及風險管理分析。
  • 第二小題比較信託業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中所擔任的受託角色。
  • 第三小題以「不動產投資信託」與「不動產資產信託」二分法,說明其交易結構、資產範圍、投資方式與經營目的之差異。

(一)創始機構推動放款證券化可獲取之利益

所謂創始機構,是指原始持有放款債權,並將其移轉或信託予特殊目的機構以進行證券化者。銀行是最典型的創始機構。

1. 增加資產流動性,迅速回收資金

銀行持有的放款債權,通常具有本金回收期間長、流動性低的特性。透過證券化,銀行可將未來分期收取的本金及利息,轉換為現在可運用的資金。

其基本概念為:

放款債權⟶證券化商品⟶投資人資金\text{放款債權} \longrightarrow \text{證券化商品} \longrightarrow \text{投資人資金}

銀行因此可以提前回收資金,增加資金周轉速度,改善資產流動性。

2. 拓展融資管道,降低對傳統存款的依賴

銀行除吸收存款及發行債券外,亦可透過證券化向資本市場籌資。融資來源由單純依賴存款,擴大為:

  • 存款市場;
  • 債券市場;
  • 資產證券化市場;
  • 機構投資人及其他資本市場資金。

資金來源多元化後,銀行可依市場利率及投資人需求選擇較有利的籌資方式。

3. 降低資金成本

若證券化資產具有良好信用品質,且透過信用增強及分層設計提高證券信用評等,發行利率可能低於創始機構直接發行一般無擔保債務的利率。

因此,創始機構可藉由資產本身的信用品質及現金流量籌資,而不完全依賴本身的信用評等。

但須注意,證券化並非必然降低成本;實際效果仍受下列因素影響:

  • 資產池信用品質;
  • 信用增強程度;
  • 市場利率;
  • 發行及承銷費用;
  • 特殊目的機構之設立及管理成本。

4. 改善資產負債管理

放款通常具有長期、固定或半固定現金流量,而銀行負債可能以短期存款為主,容易產生期限錯配及利率風險。

透過證券化,銀行可依資金需求出售或信託不同期限、不同利率型態的放款資產,以改善:

  • 資產與負債的期限結構;
  • 利率敏感度;
  • 現金流量配置;
  • 資產負債管理效率。

5. 移轉或分散信用風險

證券化後,放款債權的信用風險可由創始機構部分移轉給證券投資人,或透過信用增強及分層結構分散於不同投資人。

例如,證券可分為優先順位、中間順位及次順位:

  • 優先順位證券先受償,風險較低;
  • 次順位證券後受償,承擔較高損失風險;
  • 損失通常依約定順序由次順位開始吸收。

如此可使銀行降低資產集中風險及信用風險暴露。

但若銀行保留次順位證券、提供流動性支持、保證本金或持續承擔重大風險,風險移轉效果即會受到限制,不能僅因完成證券化就認定風險已完全移出。

6. 改善資本適足率及資產負債表結構

若交易符合真正出售或有效移轉資產的條件,並依會計及監理規範不再將相關資產完整列入創始機構資產負債表,則可減少風險性資產,降低資本占用。

資本適足率基本上可表示為:

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風險性加權資產\text{資本適足率} = \frac{\text{自有資本}}{\text{風險性加權資產}}

當風險性加權資產下降,而自有資本維持不變時,資本適足率可獲改善,銀行便能將資本運用於新的放款業務。

不過,是否得以除列資產及降低資本計提,仍須符合相關會計準則及金融監理規定。

7. 增加管理及服務收入

創始機構即使移轉放款債權,仍可能受委任為服務機構,繼續辦理:

  • 收取本金及利息;
  • 催收逾期債權;
  • 客戶關係維護;
  • 帳務管理;
  • 資產池資訊提供。

因此,創始機構可取得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相關收入,形成「出售資產」與「持續提供服務」並存的收益模式。

8. 提高放款資產的周轉及授信能力

放款回收資金後,銀行可再次將資金投入授信,形成資產循環:

原有放款→證券化回收資金→新增放款→再次證券化\text{原有放款} \rightarrow \text{證券化回收資金} \rightarrow \text{新增放款} \rightarrow \text{再次證券化}

這可提高銀行資產周轉率,擴大授信能力,尤其適合住宅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帳款等具有穩定現金流量的資產。


(二)信託業在兩個證券化條例中的角色

1.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受託機構

金融資產證券化可採特殊目的信託方式進行。創始機構將金融資產信託予信託業,由信託業擔任受託機構,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並以信託財產所生之本金、利息及其他收益,向投資人支付受益證券之本息或收益。

其基本結構為:

創始機構→金融資產信託→信託業→發行受益證券→投資人\text{創始機構} \rightarrow \text{金融資產信託} \rightarrow \text{信託業} \rightarrow \text{發行受益證券} \rightarrow \text{投資人}

信託業主要職責包括:

  • 接受金融資產信託;
  • 管理、處分及收取信託財產;
  • 發行金融資產受益證券;
  • 依受益證券條件分配本金、利息及其他收益;
  • 保管相關文件及帳簿;
  • 監督服務機構履行義務;
  • 編製及提供資產池資訊;
  • 依契約處理違約、催收及資產處分事項。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原則上與受託機構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離,藉以保障證券投資人的受償權。

此外,信託業亦可能依個別交易擔任服務機構、共同受託機構或其他依法得擔任的相關角色,但本題最核心的角色是「受託機構」。

2.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受託機構

不動產證券化主要包含:

  1. 不動產投資信託;
  2. 不動產資產信託。

在這兩種制度中,信託業均可擔任受託機構,負責受託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益分配。

(1)不動產投資信託中的角色

不動產投資信託係由信託業募集或向特定人募集資金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再運用基金購買或投資不動產及相關權利,並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信託業的職責包括:

  • 設立及管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 依信託契約運用信託資產;
  • 購買、經營或處分不動產;
  • 收取租金及其他收益;
  • 管理基金帳務;
  • 將投資收益分配予受益人;
  • 依法律及信託契約揭露資訊。

(2)不動產資產信託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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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某國的一家小型銀行在 2021 年 6 月底的簡化資產負債表如下(單位:億元):

總資產負債與股本
法定準備(RR)負債(Liability)
超額準備(ER)活期存款(DD)
銀行信用(BK)10,000
放款(Loan)活期儲蓄存款(SD):8,030
投資(S)500
央行短期擔保融通:70
股東權益:500

該銀行在 6 月底的財務結構中,負債與股東權益之比為 2000%2000\%。該國金管會規定,放款的信用風險係數為 0.70.7,投資的市場風險係數為 0.80.8。該國央行規定的活存與活儲法定準備比率分別為 DD=5%DD=5\% 與 SD=2%SD=2\%,法定流動準備比率為 10%10\%。試計算下列問題:

(一) 該銀行持有的實際準備與超額準備為何?(7 分)

(二) 該銀行的風險性資產總額與資本適足性?(10 分)

(三) 該銀行持有的非借入準備與自由準備餘額?(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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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資產負債表、法定準備、法定流動準備、風險性資產及資本適足率等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題目所給比率為準。

主要公式如下:

  1. 法定存款準備:
RR=DD×5%+SD×2%RR=DD\times 5\%+SD\times 2\%
  1. 實際準備:
實際準備=法定流動準備比率×(DD+SD)實際準備=法定流動準備比率\times (DD+SD)
  1. 超額準備:
ER=實際準備−RRER=實際準備-RR
  1. 風險性資產總額:
RWA=Loan×0.7+S×0.8RWA=Loan\times 0.7+S\times 0.8
  1. 資本適足率:
資本適足率=股東權益風險性資產總額資本適足率=\frac{股東權益}{風險性資產總額}
  1. 非借入準備:
非借入準備=實際準備−向央行借入之準備非借入準備=實際準備-向央行借入之準備
  1. 自由準備:
自由準備=非借入準備−RR自由準備=非借入準備-RR

題目表格的欄位排版有些錯置,以下依通常命題排列,採 DD=10,000DD=10,000、SD=8,030SD=8,030、Loan=8,030Loan=8,030、S=500S=500、央行融通 =70=70、股東權益 =500=500 解題。題目所載「負債與股東權益之比為 2,000%2,000\%」與列示數字並不完全一致,該比例不影響本題三小題的計算。


(一)實際準備與超額準備

1. 計算法定準備

活期存款的法定準備為:

10,000×5%=50010,000\times 5\%=500

活期儲蓄存款的法定準備為:

8,030×2%=160.68,030\times 2\%=160.6

因此,法定準備總額為:

RR=500+160.6=660.6RR=500+160.6=660.6

2. 計算實際準備

法定流動準備比率為 10%10\%,其基礎為活期存款與活期儲蓄存款合計:

DD+SD=10,000+8,030=18,030DD+SD=10,000+8,030=18,030

所以,實際準備為:

實際準備=18,030×10%=1,803實際準備=18,030\times 10\%=1,803

3. 計算超額準備

ER=實際準備−RRER=實際準備-RR ER=1,803−660.6=1,142.4ER=1,803-660.6=1,142.4

因此:

實際準備=1,803 億元\boxed{實際準備=1,803\text{ 億元}} 超額準備=1,142.4 億元\boxed{超額準備=1,142.4\text{ 億元}}

(二)風險性資產總額與資本適足性

1. 計算風險性資產總額

放款金額為 8,0308,030 億元,信用風險係數為 0.70.7:

8,030×0.7=5,6218,030\times 0.7=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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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在營運過程中,銀行勢必累積不良債權,甚至可能淪為失敗銀行。為健全銀行營運,金融當局將依據何種法律,分別成立政策金融機構來處理銀行不良債權?這些機構的差異性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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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我國銀行不良債權及失敗金融機構之處理機制,重點包括:

  1. 以何種法律作為設立及運作依據。
  2. 金融重建基金與資產管理公司之功能差異。
  3. 兩者在設立目的、資金來源、處理對象及法律性質上的不同。

不良債權通常稱為 NPLNPL(Non-Performing Loan),係指借款人未依約正常清償本金或利息,致銀行債權發生回收困難之情形。銀行累積大量不良債權,會造成資產品質惡化、資本適足率下降,嚴重時可能發生流動性危機或經營失敗。

我國處理機制可區分為:

  • 以公共資金處理失敗金融機構的「金融重建基金」。
  • 以市場化方式處理銀行不良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

以下法規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法律依據—機構性質—處理對象—處理方式—財務責任」五個層次作答。先指出兩類機構,再逐項比較其差異,最後說明兩者如何共同達成健全銀行經營之目的。


一、金融重建基金

(一)法律依據

金融重建基金係依《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設置,英文通常稱為 RTCRTC(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

金融重建基金的實際管理及運作,主要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其制度目的在於處理經營失敗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之金融機構,避免金融危機擴大,並保障存款人及維持金融穩定。

(二)主要任務

金融重建基金的核心任務包括:

  1. 接管或處理經營失敗之金融機構。
  2. 對失敗金融機構進行清理、標售、合併或停業處分。
  3. 承受或處理失敗金融機構之不良資產。
  4. 清償存款人及其他依法應受保障之債權。
  5. 彌補金融機構資產處分後之資金缺口。

其基本運作邏輯為:

失敗金融機構→接管或清理→處分資產→保障存款人\text{失敗金融機構} \rightarrow \text{接管或清理} \rightarrow \text{處分資產} \rightarrow \text{保障存款人}

若資產處分所得不足以清償受保障負債,則由金融重建基金依法律規定支應差額。

(三)法律性質及政策目的

金融重建基金具有高度公共政策性,其主要目的不是追求投資報酬,而是:

  • 防止銀行倒閉引發擠兌。
  • 維護存款人權益。
  • 避免金融機構間的連鎖性危機。
  • 維持整體金融市場穩定。

因此,金融重建基金本質上屬於政府主導的金融危機處理機制。


二、資產管理公司

(一)法律依據

資產管理公司主要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相關規定設立及辦理不良債權之承受、管理與處分。

資產管理公司通常稱為 AMCAMC(Asset Management Company),其功能是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收購不良債權,再透過催收、協商、債權轉售、擔保品處分、企業重整或其他方式提高債權回收率。

(二)主要任務

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包括:

  1. 收購銀行的不良債權。
  2. 進行債權管理及催收。
  3. 協商借款人還款條件。
  4. 處分抵押不動產或其他擔保品。
  5. 透過債權轉售或證券化方式回收資金。
  6. 協助有重建可能之企業進行財務整理。

其基本模式為:

銀行出售不良債權→AMC集中管理→催收、重整或處分→提高回收率\text{銀行出售不良債權} \rightarrow \text{AMC集中管理} \rightarrow \text{催收、重整或處分} \rightarrow \text{提高回收率}

銀行出售不良債權後,可以立即降低逾期放款比率,改善資產負債表及資本適足狀況。

(三)法律性質及政策目的

資產管理公司雖具有政策功能,但基本上是以公司形式運作,具有市場化及營利性質。其收入主要來自不良債權處分後的回收金額與購入成本間的差額。

因此,資產管理公司原則上必須自行承擔:

  • 購買不良債權的資金成本。
  • 債權回收不如預期的損失。
  • 擔保品價格下跌的市場風險。
  • 訴訟、催收及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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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銀行吸收各類型資金,經過徵信調查後,將進行授信活動。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何謂直接授信與間接授信?兩者對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影響為何?(14 分)

(二) 銀行從事直接授信與間接授信,將可獲得的利益與承擔的風險分別為何?銀行由兩種授信活動所獲取的利益,為何會發生顯著差異?(1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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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授信業務的基本分類,重點包括:

  1. 直接授信與間接授信的定義。
  2. 兩種授信對銀行資產負債表及資金占用的影響。
  3. 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與資金成本的差異。
  4. 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及法律責任的比較。

依命題當年《銀行法》第 5 條之 2,授信係指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業務項目。


(一)直接授信與間接授信及其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1. 直接授信

直接授信係銀行直接將資金交付或融通給借款人,使借款人取得銀行的資金,銀行同時取得對借款人的債權。

主要型態包括:

  • 放款:如定期放款、週轉金放款。
  • 透支:存款不足時,銀行在約定額度內准許客戶支用。
  • 貼現:銀行買入未到期票據,先扣除利息後支付票款。
  • 其他直接資金融通業務。

直接授信的基本關係為:

銀行⟶資金⟶借款人銀行 \longrightarrow 資金 \longrightarrow 借款人

銀行取得的是對借款人的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直接授信會直接增加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放款及墊款」或其他授信資產。

例如銀行核准並撥款 1,0001,000 萬元:

  • 銀行資產增加放款 1,0001,000 萬元。
  • 若資金來自存款,銀行負債增加存款 1,0001,000 萬元。
  • 若資金原本以現金或存放央行形式存在,則資產內部由現金或存放央行轉為放款。

因此,直接授信通常造成下列效果:

  1. 增加銀行資產總額。
  2. 占用銀行可運用資金。
  3. 增加風險性資產及資本需求。
  4. 產生利息收入,但同時須負擔存款或其他資金的成本。
  5. 借款人還本後,放款資產及相對應的資金運用減少。

直接授信的基本收益可表示為:

淨利息收益=授信利息收入−資金取得成本−預期信用損失−相關作業成本淨利息收益 = 授信利息收入 - 資金取得成本 - 預期信用損失 - 相關作業成本

2. 間接授信

間接授信係銀行不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客戶,而是以本身的信用或付款承諾,協助客戶取得資金、完成交易或履行債務。

主要型態包括:

  • 保證:銀行對受益人承諾,若客戶不履行債務,銀行依約代為履行。
  • 承兌:銀行對票據作成承兌,使持票人取得銀行付款信用。
  • 信用狀:銀行依客戶委託,對受益人承諾在符合條件時付款。
  • 其他具有或有付款義務的授信業務。

間接授信的基本關係為:

銀行⟶信用承諾⟶受益人或交易相對人銀行 \longrightarrow 信用承諾 \longrightarrow 受益人或交易相對人

在客戶正常履約時,銀行通常不必立即撥付資金;銀行主要提供的是信用支持。

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間接授信在承作時通常不會立即形成與直接放款相同的資產,主要列為表外項目的或有負債、承諾事項或備查紀錄。

例如銀行為客戶開立 1,0001,000 萬元保證:

  • 承作當時,銀行通常不會立即增加 1,0001,000 萬元放款資產。
  • 銀行記錄保證金額及相關或有負債。
  • 銀行收取保證費、承兌費或開狀費。
  • 若客戶違約,銀行依保證或承兌責任付款,則表外信用暴險轉化為實際資金支出及銀行對客戶的求償債權。

其資產負債表效果可分為兩階段:

階段資產負債表影響
正常承作階段主要為表外或有負債,收取手續費,資金尚未實際撥出
客戶違約或銀行履約階段銀行須付款,產生資金流出及對客戶的債權,轉為直接信用暴險

間接授信雖然在承作初期不一定占用實際資金,但並非沒有風險,也不代表完全不影響資本適足性。銀行仍須依信用轉換因子及相關規範計算其信用風險暴險,並提列適當準備。


(二)直接授信與間接授信的利益與風險

1. 直接授信的利益

(1)取得利息收入

直接放款是銀行最主要的收益來源之一。銀行以較高的授信利率貸放資金,再以較低成本吸收存款或取得其他資金,形成利差收益。

利差=授信利率−資金成本率利差 = 授信利率 - 資金成本率

若銀行放款利率為 4%4\%,資金成本為 1.5%1.5\%,則未考慮其他成本前的利差為:

4%−1.5%=2.5%4\%-1.5\%=2.5\%

(2)擴大資產規模及客戶關係

直接授信可增加銀行放款資產,並帶動存款、外匯、匯款、票據及其他金融服務,形成綜合性客戶關係。

(3)提高資金運用效率

銀行吸收存款後,透過直接放款將資金運用於企業及個人,取得資產收益。


2. 直接授信的風險

(1)信用風險

借款人可能因營業失敗、財務惡化或還款能力不足而違約,造成本金或利息損失。

信用損失可概念化表示為:

預期信用損失=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違約暴險額預期信用損失 = 違約機率 \times 違約損失率 \times 違約暴險額

其中:

  • 違約機率:借款人發生違約的可能性。
  • 違約損失率:扣除擔保品及其他回收後的損失比例。
  • 違約暴險額:銀行在違約時實際承受的金額。

(2)流動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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