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事務官類科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5 分
甲於網路上刊登詐騙廣告,致乙、丙二人受害,損失共計新臺幣 15 萬元,經地方法院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檢察官僅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惟於二審審理中,另提出尚有丁因本件犯行受害損失新臺幣 3 萬元事實之移送併辦意旨書,試問:第二審法院對於檢察官請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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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的上訴範圍,以及「移送併辦」是否能使第二審法院審理原判決未認定的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允許對判決一部提起上訴;第2項規定,有關係的部分原則上視為亦已上訴;第3項則允許上訴人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上訴。另依第267條,檢察官起訴的效力及於與起訴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的全部事實。
本題以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檢察官是否依第348條第3項,明示只對「刑」提起一部上訴。題目說檢察官「僅以量刑過輕為由」上訴,表示其上訴理由在於量刑過輕;這不等於明示限縮上訴範圍為刑之一部。未明示依第3項限縮時,不能只憑上訴理由是量刑,就認定犯罪事實部分未移審。
其次,判斷丁受害的事實是否與原判決認定的詐欺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若丁亦因甲刊登的同一詐騙廣告受害,且該事實與原判決認定部分具有上述一罪關係,依第267條,起訴效力及於丁受害部分;該部分可納入第二審審理範圍。
第 二 題35 分
甲為律師,受詐騙集團首腦乙委任為其成員丙、丁辯護,並受乙諮詢詐欺罪相關事宜,其後因受乙唆使將偵查中不公開事項轉告於乙,涉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如檢察官聲請搜索甲之律師事務所,可否扣押甲製作有關甲、乙交談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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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律師與當事人間秘密自由溝通權,以及律師事務所文件的搜索、扣押界線。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搜索第三人的物件或處所,須有相當理由可信其中存在應扣押之物;同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則指出,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為尋求法律協助或辯護而秘密自由溝通的紀錄,以及因此製作的文件資料,原則上享有拒絕扣押權。
但此保障不是律師事務所內所有文件一概不得扣押。律師或辯護人涉有犯罪嫌疑,而文件是其自身犯罪的證據時,不屬秘密自由溝通權應排除扣押的範圍。
解題方法
先判斷文件是否屬受保障的律師與當事人溝通資料,再判斷題目是否給出足以適用例外的事實:
- 甲受乙委任為丙、丁辯護,也接受乙就詐欺罪諮詢。甲、乙因法律服務而進行的秘密溝通,原則上受憲法保障;甲因此製作的相關文件,原則上不得為取得犯罪證據而搜索、扣押。
- 題目另指出甲受乙唆使,將偵查中不公開事項轉告乙,因而涉嫌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第 三 題30 分
甲犯傷害罪,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惟經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如甲認原審事實認定錯誤而提起再審救濟,原參與二審判決之法官乙,得否於再審程序再次參與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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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刑事訴訟中的法官迴避,以及曾參與刑事確定判決的法官,能否再參與針對該判決所提起的再審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憲法法庭見解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判決進一步指出:法官曾參與據以聲請再審的刑事確定裁判者,於該再審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
解題方法
先判斷二審判決是否已經確定。題目所稱傷害罪,通常是指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2 款,該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甲的上訴遭二審駁回,因此二審判決即告確定。
接著確認甲所提再審是針對哪一份確定判決。題目明示甲因認為原審事實認定錯誤而提起再審,救濟對象是二審確定判決。法官乙曾參與該確定判決,正符合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判決所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