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事務官類科法律事務組 民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A 為甲法人董事長,A 以甲法人名義向 A 購買花瓶,雙方並「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同時履行對待給付,請問甲法人與 A 的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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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人代表人與自己交易」能否類推適用民法第106條,以及買賣契約與動產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是否分開判斷。題目稱 A 為甲法人董事長,未說明甲必為公司,因此以一般法人規定分析;若甲為公司,另須留意公司法第223條關於董事與公司交易時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的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27條規定,法人應設董事,董事對外代表法人。
- 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為法律行為;但該法律行為係專為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
- 動產物權依民法第761條,以讓與合意及交付為移轉要件。
解題方法
先拆開題目中的法律行為:一是甲法人與 A 訂立買賣契約,二是雙方依約移轉花瓶與價金的所有權。兩者分屬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須分別判斷。
A 是以董事長身分代表法人與自己交易。法人代表並非一般代理,但代表人與法人間同樣有利益衝突風險,應類推民法第106條的自己代理禁止規定。違反禁止規定的代表行為,類推無權代理規定,非經甲法人承認,對甲法人效力未定。
買賣契約
A 以甲法人名義向自己購買花瓶,屬代表甲法人與自己訂立買賣契約。買賣會使甲法人負有支付價金義務、取得花瓶請求權;A 則取得價金請求權、負有交付花瓶義務,交易條件可能影響甲法人利益,具有利益衝突。
第 二 題35 分
甲為 A 別墅所有人。A 別墅環境清幽但無電梯,甲已搬到市區大樓居住,A 別墅已閒置多年。乙有興趣購買,但甲並無出售的意願。丙是乙的兒子,丙告訴甲必須以 1,000 萬元賣給乙,如不從,將讓他斷手斷腳。甲因害怕而與乙成立 A 別墅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乙取得所有權後準備裝修入住,出入 A 別墅數次後發現自己爬樓梯有點吃力,因而改變主意不想入住,隨後將 A 別墅以 1,200 萬元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請問甲可對乙、丁主張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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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92條第三人脅迫、撤銷的效力,以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善意第三人保護。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甲可因丙的脅迫,撤銷其與乙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的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因受詐欺或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項規定也適用於第三人脅迫。
解題方法
一、甲得撤銷與乙間的買賣及移轉登記意思表示
丙以斷手斷腳相威脅,迫使甲以1,000萬元出售別墅,屬不法脅迫,且甲因恐懼而締約,兩者間有因果關係。丙是乙以外的第三人,但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所要求「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限制,僅適用於第三人詐欺,不適用於第三人脅迫。因此,即使題目沒有交代乙是否知道丙的威脅,甲仍可撤銷受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
甲應分別撤銷買賣契約的債權行為,以及移轉所有權登記所依據的物權行為。依民法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二、甲對乙的權利
撤銷後,乙取得別墅的法律上原因溯及消滅。甲原則上得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1條,請求乙返還別墅;不動產已移轉給丁,乙不能返還原物時,應償還其價額。
第 三 題35 分
甲高齡 90 歲欲交代後事,乃偕同兩位適格的見證人乙、丙,親至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公證人依甲所陳述的內容,以電腦打字方式製作公證書。
除向甲、乙、丙在場人宣讀、講解遺囑內容,經甲認可後,記明日期。最後請甲簽名時,甲表示其很久沒寫字了,已經不會簽名。公證人則代書甲姓名,並將常用的橡皮圖章「不識文字,不能簽名」蓋在事由欄,使甲親自按指印,再由公證人與乙、丙兩位見證人同行簽名。
請問此份公證遺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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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191 條的公證遺囑方式要件,重點有二:公證人以電腦打字製作遺囑是否符合「筆記」;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公證人如何記明事由並以指印代替簽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1191 條第 1 項,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並記明年、月、日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其按指印代之。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方式,再分別判斷「筆記」與「不能簽名」替代程序是否完成。遺囑屬要式行為,法定程序應逐項具備;但法條未限定公證人筆記必須親筆書寫,故可依實務見解判斷電腦打字是否符合。
- 見證人與口述:甲偕同兩位適格見證人乙、丙到場,並在公證人前陳述遺囑意旨,符合見證人及口述要求。
- 公證人筆記:公證人以電腦打字作成公證書,屬民法第 1191 條所稱「筆記」。法務部函釋認為,該條未限定筆記方式,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亦可。
- 宣讀、講解與認可:公證人向在場人宣讀、講解,甲認可內容,符合程序要求。
- 日期與簽名:公證人記明日期,自己與乙、丙同行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