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司法特考三等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社會工作概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任務中心」取向如何應用於少年觀護輔導工作,並分析該理論對於個案問題的假定、處遇原則、方法及其限制。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工作「任務中心取向」(Task-Centered Approach)在少年觀護輔導中的運用,並要求從四個面向作答:
- 任務中心取向對個案問題的基本假定。
- 少年觀護輔導工作的處遇原則。
- 實際操作方法與工作流程。
- 理論本身在少年司法情境中的限制。
任務中心取向由 Reid 與 Epstein 發展,屬於短期、結構化、問題解決及目標導向的社會工作方法。其核心並非深入探討個案所有人格或早期生命經驗,而是與個案共同界定目前最重要、最能處理的問題,將問題轉化為具體「任務」,透過個案實際行動逐步改善生活功能。
涉及少年司法制度時,應注意少年觀護工作兼具「保護、教育、輔導及監督」功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工作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呈現的少年健全成長、個別化處遇及保護優先精神進行;現行法已修正,法規適用仍應依具體事件發生時點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理論定義—少年情境應用—理論評析」的架構:
- 先說明任務中心取向的核心精神及問題假定。
- 再將理論原則轉化為少年觀護輔導的實務流程。
- 接著分別說明處遇方法及少年個案的具體任務。
- 最後分析其限制,呈現理論的適用條件與不足。
- 結尾指出任務中心取向宜與家庭、學校、司法及社區資源整合使用。
一、任務中心取向對個案問題的假定
(一)問題以目前生活困境為主要處理對象
任務中心取向認為,個案的問題通常表現在目前的生活功能失調,例如:
- 學業中斷或逃學。
- 親子衝突。
- 同儕偏差交往。
- 情緒控制不佳。
- 物質使用。
- 再犯風險。
- 缺乏時間管理及生活規律。
理論不否認過去經驗的重要性,但不將追溯深層人格或童年創傷作為每一個案的必要前提,而是先處理目前最急迫、最具改善可能性的問題。
(二)問題是人與環境互動失衡的結果
少年問題不能只歸因於個人缺陷,也可能與下列因素有關:
- 家庭管教不一致。
- 家庭暴力或疏忽。
- 學校排斥。
- 同儕團體壓力。
- 社區資源不足。
- 經濟困難。
- 網路及次文化影響。
因此,處遇對象不只是少年本人,也包括家庭、學校、同儕、社區及其他重要系統。
(三)問題具有可分解及可處理性
複雜問題可以拆解為數個較小、具體且可觀察的部分。例如「少年生活適應不良」可分解為:
- 每週遲到三次以上。
- 與父親發生衝突時立即離家。
- 放學後長時間與偏差同儕聚集。
- 無法完成作業。
- 遇到挫折便以暴力反應。
問題經過分解後,才能形成具體任務,並觀察處遇是否有效。
(四)個案具有能力與資源
任務中心取向強調個案不是被動接受服務的對象,而是問題解決的參與者。少年即使曾有違規或偏差行為,仍可能具有下列優勢:
- 願意維持重要家庭關係。
- 對某項運動、技藝或學習有興趣。
- 曾經成功控制情緒。
- 擁有支持性的親友或師長。
- 具備工作、返校或參加訓練的動機。
觀護輔導員應從優勢及成功經驗出發,增強少年的自我效能感。
(五)個案參與能提升承諾與責任感
任務中心取向重視「共同合作」而非單方面命令。少年參與問題界定、目標設定及任務安排,較能理解處遇目的,也較容易對自己的行動負責。
不過,少年觀護工作具有司法監督性質,個案不一定完全自願。因此,工作者必須清楚說明法定義務、違反後果及輔導內容,並在制度限制內保留少年的選擇權。
二、任務中心取向的處遇原則
(一)短期性與時間限制
任務中心取向通常設定明確的處遇期間,將有限時間用於處理優先問題。少年觀護輔導可依觀護期間、保護管束期間或個案服務期間安排階段性目標。
時間限制的功能包括:
- 促使工作者與少年聚焦。
- 避免輔導流於漫無目的。
- 讓少年感受到問題可以逐步處理。
- 便於檢核成效及安排結案。
(二)問題聚焦與優先排序
工作者不可一次處理所有問題,而應先與少年排定優先順序。優先處理的問題通常具有下列特徵:
- 對少年安全或再犯風險影響最大。
- 少年最在意且願意處理。
- 具有實際改善可能性。
- 改善後能帶動其他問題。
例如,若少年同時有逃學、吸菸及親子衝突問題,可先處理每日返校及放學後行程安排,因為生活規律改善後,其他問題較容易處理。
(三)個別化與發展適切性
少年具有不同的年齡、認知能力、家庭背景及社會經驗,任務必須符合其發展程度。對認知能力較弱的少年,應使用簡單語句、圖表、行事曆或具體示範;對年齡較長且具自主性的少年,則可提高其自我規劃及自我監督程度。
(四)合作關係與共同決策
觀護輔導員應以合作、尊重及清楚界線建立關係,避免將少年標籤為「問題少年」或只強調其違法行為。工作者仍須執行司法監督責任,但可將監督轉化為共同達成目標的過程。
(五)具體、可行及可衡量
良好任務應具備:
- 具體:明確說明要做什麼。
- 可行:符合少年的能力與資源。
- 可觀察:能記錄是否完成。
- 有期限:明確規定完成時間。
- 可檢討:下次會談能檢視結果。
例如,「我要變乖」過於抽象;「未來兩週,每週至少四天準時到校,並在每次想逃學時先傳訊息給輔導員」則具有可操作性。
(六)兼顧責任與支持
少年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處遇不能只停留在責備或懲罰。工作者應同時提供:
- 情緒支持。
- 問題解決訓練。
- 家庭溝通協助。
- 學校及職業資源連結。
- 成癮或心理治療轉介。
- 正向休閒及同儕支持。
三、任務中心取向應用於少年觀護輔導的工作流程
(一)建立關係並說明角色
第一次會談應說明:
- 觀護輔導員的職責。
- 輔導與監督的關係。
- 少年的權利與義務。
- 保密原則及其例外。
- 會談頻率、紀錄方式及違規處理。
涉及自傷、他傷、虐待、重大犯罪或司法通報事項時,保密範圍須依法定及專業規範處理。
(二)評估目前問題與優勢
評估內容包括:
- 少年對事件的看法。
- 目前最困擾的問題。
- 再犯及違規風險。
- 家庭及親職功能。
- 學校或工作狀況。
- 同儕及社區環境。
- 情緒、物質使用及心理健康。
- 少年已有的成功經驗與支持資源。
評估不是為了蒐集所有資料而已,而是為了選出適合形成任務的問題。
(三)共同界定目標
工作者可詢問:
- 「你最想先改變哪一件事?」
- 「如果這個問題改善,你的生活會有什麼不同?」
- 「你願意先做哪一個小步驟?」
目標須同時兼顧少年主觀需求及司法處遇要求。例如少年想改善與母親的衝突,觀護輔導員也要求其停止夜間游蕩,便可將兩者整合為晚間返家及家庭溝通任務。
(四)擬定任務與契約
任務可分為三類:
- 個案任務:由少年自行完成,例如記錄情緒、準時到校、拒絕同儕邀約。
- 工作者任務:由觀護輔導員完成,例如聯繫學校、安排心理評估、提供親職資源。
- 共同任務:由少年與工作者合作完成,例如演練衝突處理、共同製作一週行程表。
必要時可採書面契約,載明:
- 目標。
- 任務內容。
- 完成期限。
- 可能遇到的障礙。
- 支援方式。
- 下次檢討日期。
(五)執行任務並處理障礙
輔導員可運用下列方法: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社工員在青少年犯罪輔導實務上常見的倫理議題及其倫理判斷原則。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工員在青少年犯罪輔導中,如何處理「青少年權益、專業倫理、法律義務與社會安全」彼此衝突的情境。青少年犯罪輔導並非單純提供心理支持,而是常同時涉及司法機關、家庭、學校、社政與社區,因此社工員必須兼顧服務關係與法定責任。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可援引:
- 《少年事件處理法》:保障少年健全成長,並要求少年事件處理兼顧教育、輔導與司法保護目的。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涉及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隱私及最佳利益等事項。
- 《社會工作師法》及社會工作專業倫理相關規範:要求社工尊重案主尊嚴、維護隱私、遵守保密原則、提升專業能力並避免利益衝突。
- 機關或法院所定之少年保護管束、安置、輔導及處遇規範。
現行法規部分內容已修正,實際執業應以現行法為準;本題作答仍依民國110年命題時之法規與倫理架構說明。
解題方法
可採「倫理議題分類+倫理判斷原則」作答:
第一,先從青少年犯罪輔導的實務情境,列出常見倫理衝突,例如保密與通報、案主自主與保護責任、司法要求與專業判斷等。
第二,說明每一項議題的兩難性,避免只羅列名詞。例如,社工員不能只主張保密,也不能任意揭露資訊,而應依危險程度、法律規定及必要性判斷。
第三,再提出具體判斷程序,包括確認事實、辨識法律責任、評估風險、比較倫理原則、採取最小必要干預、諮詢督導及完整紀錄。
一、保密義務與法定通報、揭露義務的衝突
青少年在犯罪輔導中,常會透露過去犯罪行為、遭受虐待、家庭暴力、藥物使用、自傷或傷人念頭。社工員原則上應對服務內容保密,以建立信任關係;但保密並非絕對義務。
下列情形可能必須通報或揭露:
- 發現兒童或少年疑似遭受虐待、疏忽、剝削或其他重大傷害。
- 案主有明確且迫切的自傷或傷人危險。
- 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危險,且不採取行動將造成嚴重損害。
- 法院、檢察官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要求提供資料。
- 法律明文規定的通報、作證或資料提供義務。
社工員應在初次會談時即向青少年說明保密原則及其例外,包括何種情況下必須通報、提供資料給誰,以及揭露的範圍。若確有揭露必要,應遵守「最小必要揭露」原則,只提供完成法定或保護目的所需的資訊,不得將全部晤談內容任意交給他人。
二、青少年自主決定權與保護責任的衝突
青少年具有表達意見、參與決策及獲得尊重的權利,即使其為犯罪行為人,也不能因身分而被完全剝奪人格尊嚴與選擇權。
然而,青少年的判斷能力、衝動控制、家庭處境及同儕影響,可能尚未成熟。當青少年拒絕接受治療、戒癮、就學或安全安置,但其行為已對自身或他人造成重大危險時,社工員不能只以尊重自主為由完全不介入。
倫理判斷上應:
- 先確認青少年是否充分理解選擇的後果。
- 依其年齡、成熟度、認知能力及危險程度評估自主能力。
- 優先採取說明、協商、動機引導及支持性措施。
- 只有在必要且有法律依據時,才採取較強制性的保護措施。
- 盡量選擇限制最少、最符合青少年最佳利益的方案。
三、司法要求、家庭期待與青少年權益的衝突
犯罪輔導可能由法院、少年法院、觀護人、學校或家長轉介。此時社工員同時面對多方委託者,必須釐清「誰是案主」及「社工員的服務角色」。
例如,法院可能要求社工員回報出席情形、輔導成效或再犯風險;青少年則可能認為社工員應完全替自己保密。若社工員未事前說明,容易造成角色混淆,破壞專業關係。
因此,社工員應在服務開始時說明:
- 服務是自願性或法院、機關要求。
- 社工員需要向何種機關回報哪些事項。
- 哪些談話內容屬於保密範圍。
- 青少年可以參與哪些處遇決策。
- 不配合服務可能產生的法律或行政效果。
社工員應保持專業獨立,不因法院、家長或機關的壓力而提供未經查證、超出專業能力或不必要的負面評價。
四、角色衝突與多重關係
社工員可能同時扮演輔導者、司法評估者、個案管理者、家庭協調者或報告撰寫者。若同一名社工員既要建立信任,又要負責評估其再犯風險或向法院提出不利報告,可能產生角色衝突。
常見問題包括:
- 同時擔任青少年的治療者與司法評估者。
- 與案主、案主家屬或相關人員發展私人、經濟或情感關係。
- 接受案主贈禮、借貸或私下聯絡。
- 利用服務關係取得私人利益。
- 因熟人、親屬或社區關係而無法維持客觀判斷。
處理原則是明確界定角色與界線,避免利益衝突;若角色無法兼容,應轉介、分工或請主管指定其他專業人員處理。對於小額禮物、社交接觸等灰色情境,應考量文化背景、關係影響、機構政策及是否會影響專業判斷,並留下紀錄。
五、專業能力與適當處遇的問題
青少年犯罪輔導可能涉及創傷、精神疾病、物質濫用、性偏差、家庭暴力、校園適應及同儕團體等複雜問題。社工員若缺乏相關訓練,卻逕自進行心理治療、精神疾病診斷或高風險評估,可能造成案主受損。
社工員應:
- 僅在自身教育、訓練、證照及實務經驗範圍內提供服務。
- 對涉及精神醫療、成癮治療或特殊心理治療者,與其他專業合作或轉介。
- 持續接受督導與專業進修。
- 使用具信效度或機構認可的評估工具。
- 不以主觀印象或犯罪標籤代替專業評估。
六、標籤化、歧視與平等對待
犯罪青少年容易被貼上「問題少年」、「危險人物」或「無可救藥」等標籤。若社工員受到犯罪紀錄、家庭背景、族群、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經濟地位或學校表現影響,而降低服務品質,即違
第 三 題25 分
請針對施用毒品少年設計一個 6 次單元的團體工作,並說明其團體目標、團體實施內容、評估方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工作團體工作之設計能力,重點包括:
- 能否依服務對象的年齡、問題與處遇需求設定團體目標。
- 能否運用團體工作流程安排完整的六次單元。
- 能否結合青少年藥物濫用之特性,融入動機增強、認知行為治療、情緒管理、同儕支持與復發預防。
- 能否提出具體、可衡量的評估方法,而非只寫「觀察成效」。
- 能否兼顧少年最佳利益、保密原則、知情同意、家庭參與與跨專業合作。
施用毒品少年通常同時涉及物質使用、情緒困擾、家庭衝突、同儕影響、學業或就業適應不良,以及偏差行為等問題。因此,團體不宜只進行毒品知識宣導,應採取「提升改變動機—增強自我控制—建立替代行為—預防復發—連結支持系統」的整合性設計。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應注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揭示之少年保護、輔導、教育與復歸精神。實務上亦須遵守知情同意、保密及保密例外等專業倫理要求。現行法已歷經修正,實際執行時應依現行法規辦理。
二、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團體基本資料—團體目標—六次內容—評估方法」作答。
(一)團體基本設計
- 團體名稱:重新掌握生活——施用毒品少年成長團體
- 服務對象:具有毒品施用經驗,經評估適合參與團體之少年
- 團體性質:封閉式、結構式、教育兼治療性團體
- 人數:每團約6至8人
- 次數與時間:共6次,每週1次,每次約90分鐘
- 帶領方式:由社會工作者主責,視需要結合心理師、醫療人員、少年輔導人員或家庭工作者
- 團體原則:尊重、不污名化、以少年為中心、鼓勵自主改變、重視安全與復歸
(二)團體總目標
團體總目標應具體化為可觀察的行為結果:
- 增加少年對毒品種類、使用後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的正確認識。
- 協助少年辨識個人的使用誘因、情緒狀態與高危險情境。
- 提升拒絕毒品、情緒調節、問題解決及壓力因應能力。
- 增強改變動機與自我效能,建立可執行的生活目標。
- 建立復發預防計畫與支持網絡,降低再次施用及偏差行為的風險。
目標宜採用具體、可衡量、可達成、切合處境且有時間限制的 SMART 原則。例如:「團體結束時,至少八成成員能說出三項個人使用誘因、兩種拒絕技巧及一項遇到危機時可求助的資源。」
三、團體實施內容
第一次:建立關係與團體契約
單元目標
- 促進成員彼此認識與安全感。
- 說明團體目的、進行方式及保密原則。
- 建立共同遵守的團體規範。
- 初步了解成員對改變的想法。
實施內容
- 帶領者自我介紹,說明團體目的、時間、流程及參與方式。
- 以姓名、興趣或近期生活事件進行暖身活動。
- 透過「我來團體的原因」或匿名便利貼,了解成員期待與疑慮。
- 共同訂定團體契約,包括準時出席、尊重他人、不嘲笑、不強迫發言、不在團體外散布成員個人資料。
- 說明保密原則及例外,例如自傷、他傷、受虐、重大危險或法律要求通報之情形。
- 進行前測,包括毒品知識、改變動機、自我效能與近期使用情形。
社會工作者角色
帶領者應採接納、非批判態度,避免以「好少年、壞少年」分類成員,並觀察成員的互動、退縮、抗拒與領導傾向。
第二次:認識毒品與辨識個人使用循環
單元目標
- 增加毒品及其身心影響的正確認識。
- 協助成員辨識「情境—想法—情緒—行為—結果」之使用循環。
- 建立個人改變理由。
實施內容
- 以簡明方式介紹常見毒品之作用、身心影響、依賴與戒斷現象,以及相關法律責任。
- 以案例討論取代單向說教,請成員分析人物為何開始使用、持續使用及產生何種後果。
- 使用「使用循環表」記錄:
- 觸發情境:朋友邀約、家庭衝突、失戀、無聊、夜生活等。
- 自動化想法:「用一下就好」、「大家都在用」。
- 情緒與身體反應:焦慮、憤怒、空虛、失眠。
- 使用行為。
- 短期與長期結果。
- 以改變利弊分析表協助成員整理「繼續使用」與「停止使用」的好處及代價。
- 請成員寫下自己最重要的一項改變理由。
注意事項
毒品教育應符合少年理解能力,避免誇大不實資訊及恐嚇式教育。重點在於協助少年理解自身行為與後果,進而產生內在改變動機。
第三次:情緒辨識與壓力因應
單元目標
- 提升情緒辨識與表達能力。
- 了解情緒與毒品使用之關聯。
- 學習健康且可操作的壓力因應方法。
實施內容
- 以情緒卡或情緒溫度計協助成員辨識情緒強度。
- 討論常見高風險情緒,如憤怒、孤單、焦慮、羞愧與挫折。
- 說明「情緒不是命令」,情緒出現時仍可選擇行動。
- 練習腹式呼吸、肌肉放鬆、正念停看聽及短暫離開衝突現場。
- 進行壓力情境角色扮演,例如與父母爭吵、被同儕嘲笑或遭遇失戀。
- 每位成員完成一份「我的壓力處理清單」,列出至少三種不用毒品的因應方式。
家庭與安全考量
若成員有嚴重憂鬱、自傷意念、暴力風險或疑似精神症狀,應依機構程序進行個別評估及轉介,不能僅依賴團體處理。
第四次:拒絕毒品與同儕情境演練
單元目標
- 增強拒絕毒品的信心與技巧。
- 辨識同儕壓力及高危險社交情境。
- 建立離開危險情境的具體策略。
實施內容
- 討論同儕邀約常見語句,例如「只試一次」、「不敢就是膽小」或「這是朋友才會一起做的事」。
- 教導拒絕技巧:
- 清楚說「不」。
- 簡短說明理由。
- 重複立場,不陷入爭辯。
- 提出替代活動。
- 立即離開現場。
- 聯絡支持者。
- 進行角色扮演,由成員輪流扮演邀約者、拒絕者及觀察者。
- 討論如何處理與原有使用圈的關係,包括暫時減少接觸、封鎖聯絡方式及更換休閒場所。
- 製作「危險情境應變卡」,內容包括個人警訊、離開路線、可聯繫的人員及求助電話。
評估重點
第 四 題25 分
法院交付少年安置於適當之福利及教養機構,少年保護官與安置機構合作,應扮演哪些角色與任務,請舉例說明。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少年保護事件中「安置輔導」的功能,以及少年保護官與安置機構間的合作關係。重點不在於少年保護官親自取代機構照顧少年,而在於由少年保護官負責司法監督、個案管理、資源協調與處遇評估,與安置機構共同完成少年的保護、教養、治療及社會適應。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法院得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安置輔導。其主要目的包括:
- 提供少年安全、穩定且具教育性的生活環境。
- 隔離少年原有的不良生活環境與偏差同儕影響。
- 透過生活管理、心理輔導、學業或職業訓練,改善少年身心與行為。
- 促進少年與家庭、學校及社區重新連結。
- 為少年返回家庭或社會生活預作準備。
安置機構負責日常生活照顧、教育、訓練與直接輔導;少年保護官則是法院與機構、少年及家庭間的專業橋梁,形成「司法監督與福利輔導並行」的合作模式。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角色」與「任務階段」作答:
- 角色方面:可從個案管理者、司法監督者、處遇協調者、輔導者、權益倡導者、評估者及離院後追蹤者等面向說明。
- 任務階段方面:可分為安置前、安置中及安置後,並各舉具體例子。
答題時應掌握三項原則:
- 以少年最佳利益為核心:安置不是單純隔離或處罰,而是具有保護、教育與矯治功能。
- 個別化處遇:依少年的年齡、家庭狀況、偏差行為、心理需求及教育程度安排適當服務。
- 合作而非權責混淆:少年保護官負責司法上的監督、協調與評估,機構負責日常照顧及直接處遇,雙方應分工合作。
少年保護官與安置機構合作的角色與任務
一、個案管理者:整合少年整體處遇
少年保護官應掌握少年的個人、家庭、學校、同儕及社區資料,與安置機構共同擬定個別化處遇計畫,並持續追蹤執行情形。
具體任務包括:
- 了解少年的犯罪或偏差行為原因。
- 評估少年的家庭功能、心理狀態、學業程度與人際關係。
- 與機構共同訂定生活、教育、心理輔導及返家計畫。
- 整合學校、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與職業訓練等資源。
- 確認各項服務是否符合少年的實際需求。
例如,少年因中輟、家庭疏離及藥物使用而遭安置,少年保護官可與機構討論,安排戒癮教育、心理諮商、補校就學及家庭會談,並設定階段性目標,例如先穩定作息,再恢復學習,最後安排返家或就業。
二、司法監督者:確保法院處分確實執行
少年保護官代表法院掌握安置輔導的執行情形,確認少年確實接受機構安排,並了解機構是否依照法院處分及相關規定提供適當照顧。
具體任務包括:
- 定期訪視或聯繫安置機構。
- 查核少年的出席、作息、學習、行為及輔導紀錄。
- 了解少年是否有逃離、違規、受傷或遭受不當對待等情形。
- 針對重大事件向法院陳報。
- 在少年不適應安置或處遇無效時,提出調整處遇的建議。
例如,少年多次無故離開機構,少年保護官應了解其逃離原因,判斷是機構管理問題、同儕衝突、家庭因素或少年本身的適應困難,並與機構共同提出改善措施;必要時向法院報告是否需要變更安置安排。
少年保護官的監督應以保護及教育為目的,不宜只以懲罰、威嚇或機械式考核代替專業處遇。
三、處遇協調者:連結法院與機構的溝通
少年保護官應促進法院、安置機構、少年、家長及其他專業人員間的資訊交流,避免處遇目標不一致或服務彼此脫節。
具體任務包括:
- 將法院對少年的處分內容與處遇重點告知機構。
- 將機構對少年的觀察及評估回饋法院。
- 協調機構與家庭、學校或醫療單位的合作。
- 協助處理少年與機構間的衝突。
- 釐清各方對少年返家、探視、就學及離院的期待。
例如,少年希望返家,但機構認為其家庭環境仍不穩定,少年保護官可召集少年、家長及機構召開會議,先安排短時間返家、親子會談及家庭訪視,再依實際表現逐步增加返家時間。
四、評估者:持續評估少年需求與處遇成效
安置不是一次決定後即不再檢討。少年保護官應根據機構紀錄、個別會談、家庭訪視及少年實際表現,持續評估安置是否適當及處遇是否有效。
評估面向包括:
- 少年的情緒與心理狀態。
- 生活適應及人際互動。
- 學業、技職訓練或就業準備。
- 對偏差行為的認知與改變程度。
- 家庭關係及家庭支持能力。
- 是否具備返家或回歸社會的條件。
- 是否有再犯、逃離或受害的風險。
例如,少年雖然在機構內遵守規範,但返家後仍可能受到暴力家庭或不良同儕影響。少年保護官應評估其機構內的良好表現是否能延伸到家庭與社區,而不能僅以「沒有違規」作為結案或離院依據。
五、輔導與支持者:協助少年建立改變動機
少年保護官仍負有直接接觸與輔導少年的任務,不能完全將責任交由安置機構。其工作重點在於建立信任關係,協助少年理解法院處分、面對行為後果,並形成可行的生活目標。
具體任務包括:
- 定期與少年個別會談。
- 傾聽少年對安置生活、家庭及未來的想法。
- 協助少年處理焦慮、抗拒、失落及孤立感。
- 增強少年接受輔導與改變行為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