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司法特考三等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社會工作概論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試題代碼 社會工作概論

第 一 題25 分

有一父母親需要到外地工作的家庭,就讀中學的兄弟三人,平日交由外祖母照顧;然外祖母視力不佳且行動不便,無力管教。兄弟三人經常在社區遊蕩,近日因為偷竊機車騎乘,被警方查獲。

請以個案管理的實施步驟,說明您會如何在社區協助這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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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個案管理(case management)如何整合社區資源,回應家庭與青少年多重需求。個案管理以個案及其家庭為中心,透過評估、服務計畫、資源連結、協調、追蹤與評值,讓服務彼此銜接,並依需求變化調整。

本案不宜只把兄弟三人視為「偷車的少年」處理;還要看見父母長期在外工作、主要照顧者身心功能受限、少年缺乏日常照顧與督導,以及社區遊蕩與偏差行為等相互關聯的問題。介入目標應同時包括安全與照顧、行為輔導、家庭支持及社區適應。

解題方法:依個案管理實施步驟作答

一、接案與建立關係

由社工或個案管理者接受警政、學校、社福單位或相關機構轉介,說明服務目的、保密原則及其例外,並與兄弟三人、父母及外祖母建立合作關係。訪談時避免以責備或標籤方式對待少年,先了解他們對事件及家庭生活的看法,降低抗拒,建立可持續工作的關係。

由於涉及未成年子女及照顧安排,應儘速聯繫父母,確認其是否能參與服務決策與後續照顧,並取得必要的同意;同時尊重少年適齡表達意見的權利。

二、需求與資源評估

進行家庭訪視、個別訪談及必要的跨專業資料蒐集,評估下列面向:

  • **少年狀況:**就學與出缺席、身心健康、同儕關係、遊蕩時段、偷竊事件經過、是否曾有類似行為,以及三人各自的需求與優勢。
  • **家庭照顧:**父母外地工作的時間與返家情形、親子聯繫、外祖母的視力與行動能力、日常照顧及管教能力、家中是否另有可協助照顧者。
  • **安全與風險:**少年放學後及夜間的去向、再次涉入違法行為的風險、是否有疏忽照顧或其他家庭安全疑慮。
  • **家庭優勢與社區資源:**家庭成員的合作意願、親屬支持、學校輔導資源、社區據點、青少年活動及社福服務。

評估應區分三兄弟的個別狀況,不能因為共同涉案,就假定三人的需要、責任及風險完全相同。

三、訂定個別化服務計畫

與少年、父母及外祖母共同訂定具體、可執行且有期限的目標,例如:

  1. 確保少年放學後有人照顧或有固定、合宜的活動安排。
  2. 改善親子聯繫與父母的照顧參與,明確安排父母可履行的照顧責任。
  3. 協助少年面對偷竊事件,建立法律責任感及合宜的問題解決方式。
  4. 維持就學與穩定出席,減少無人照料時在社區遊蕩。
  5. 評估外祖母所需的支持,使照顧安排符合她的身體能力。

計畫須寫明各項目標、負責人、服務方式、時間表及檢核指標,並讓少年與家庭了解自己在計畫中的角色。

四、連結與協調服務

依評估結果連結適當的正式及非正式資源,並由個案管理者協調分工,避免只轉介、不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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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有一社區時有所聞家庭暴力事件發生,該社區想要推展以「暴力零容忍」為主題的工作。

請說明該社區工作的目標可以如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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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區工作目標的訂定,以及如何把「暴力零容忍」的價值主張,轉化為可執行、可觀察、可評估的社區行動。目標不宜只寫「改善家庭暴力」或「提升居民意識」,而應交代:

  • 改變對象:居民、家庭、社區組織或服務網絡。
  • 預期改變:知識、態度、行為、資源或制度的變化。
  • 實踐方式:宣導、教育、通報、支持服務、跨網絡合作或倡議。
  • 評估指標與期限:以具體資料檢視目標是否達成。

「暴力零容忍」不是要求受暴者自行離開或承擔防暴責任,而是社區共同明確反對暴力,及早辨識風險、支持受暴者、協助行為人接受適當處遇,並建立通報與轉介機制。

解題方法

可依「需求評估—總目標—分項目標—指標與期限」訂定:

  1. 先界定社區需求:了解家暴事件樣態、居民對暴力的態度、求助障礙,以及社區內可用的社政、警政、醫療、教育與民間資源。
  2. 設定總目標:描繪社區希望達成的整體改變,例如形成反對暴力、能辨識與回應家暴的社區環境。
  3. 將總目標拆成分項目標:涵蓋居民認知與態度、早期辨識與求助、受暴者支持、跨網絡協作及社區規範倡議。
  4. 訂出可評估指標:使用活動紀錄、前後測、通報與轉介紀錄、居民問卷或網絡會議紀錄,並訂定期限與基準。

社區工作目標示例

一、總目標

於一年內建構一個明確反對家庭暴力、能辨識暴力風險,並可提供安全求助與支持的社區環境。

二、分項目標

  1. 提升居民對家庭暴力的認識 六個月內辦理至少四場家暴防治宣導或教育活動,涵蓋不同年齡與族群;活動後問卷顯示,參與者對家暴型態、求助管道及通報方式的正確認知比例較活動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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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有一個案經司法轉向制度並安置於社會局兒少機構,趁觀護人至機構訪視時,控訴其在安置機構遭受不當的對待,希望可以轉換機構,否則就要自我傷害和逃跑。

請說明此案例呈現的專業倫理議題為何,以及您會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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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司法轉向與機構安置情境中的專業倫理判斷:觀護人如何在司法監督、兒少最佳利益、案主自決、保密義務與安全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案主表示遭受機構不當對待,並以自我傷害和逃跑相威脅。這不只是「要不要更換機構」的請求,而是同時涉及:

  • 案主安全與權益:是否有虐待、疏忽或其他侵害,須立即評估並查證。
  • 案主自決與自主:應尊重案主的表意與選擇,認真理解其轉換機構的要求;但案主的選擇仍須在安全、法律及安置資源條件下評估。
  • 保密與保護義務:應保護案主隱私,但若有自傷、逃跑或遭受侵害的急迫風險,須在必要範圍內向相關人員揭露資訊,以維護案主安全。
  • 專業角色與權力關係:觀護人兼具司法監督與協助角色,須避免只以服從、違規或管理方便來解讀案主的陳述,並清楚說明自身權限及處理程序。
  • 跨專業合作與責信:須與機構、社會局及其他必要專業人員合作,但不能把調查責任完全交由被指控的機構自行處理。

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處理上須留意當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關於兒少保護、通報及安置照顧的規定,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專業倫理規範。現行法已修正,實務運用應另查現行條文。

解題方法

可依「先保安全、再聽陳述、查證事實、共同處遇、追蹤結果」作答。題目同時提出不當對待指控與自傷、逃跑威脅,處置順序應先處理立即安全風險,再進行權益調查與安置評估,不能只回答「同意轉換機構」或「要求案主留在原機構」。

處置步驟

  1. 即時評估安全與危機程度 先以平和、尊重且不帶責備的態度,確認案主當下是否有自傷意念、計畫、工具或立即行動風險,並了解逃跑的可能時間、目的與安全風險。若有立即危險,應啟動緊急安全措施,聯繫必要的主管、社政或醫療資源,並確保案主不被單獨置於高風險情境。

  2. 提供安全的陳述空間並蒐集資訊 與案主私下、適當地會談,避免由遭指控的機構人員在場造成壓力。具體詢問事件的時間、地點、人物、行為及在場者,區分親身經歷、轉述與感受;忠實記錄案主原意、觀察所得及採取的措施,不預先認定指控為真或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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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以強化青少年法治觀念的教育性團體為例,說明一份團體工作計畫書需要包括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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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團體工作計畫書是社會工作者在團體開始前,依據服務對象的需求與機構任務,預先規劃團體目標、成員組成、活動內容、執行方式及評估方法的書面方案。它的功能是讓團體工作有明確方向,也便於工作者、機構與成員了解團體如何進行、如何判斷成效。

本題重點是把一般計畫書項目,具體連結到「強化青少年法治觀念」的教育性團體。教育性團體以知識學習與觀念建立為主要目標,但仍應安排討論、情境演練等參與活動,避免只由工作者單向講授。

題目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若團體內容涉及法律知識,實際授課時應核對相關法規。涉及法規之解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團體工作的規劃順序作答:先說明為何需要團體,再界定服務對象與目標,接著規劃團體如何招募、進行及評估。每個項目都要扣合「青少年」與「法治觀念」,讓答案呈現一份可執行的計畫,而非只有項目名稱。

團體工作計畫書應包括的項目

  1. 計畫名稱與基本資料 說明團體名稱、主辦機構、負責工作者、預定期間與地點。 例如:「青少年生活法治教育團體」,由社會工作者與法律教育講師共同帶領。

  2. 問題背景與需求評估 說明規劃團體的原因、服務對象面臨的問題及需求。 例如:青少年對日常法律責任與權利義務認識不足,遇到網路使用、校園衝突或同儕壓力時,缺乏判斷行為後果的能力。需求評估可參考機構服務紀錄、工作者觀察、青少年訪談及需求調查。

  3. 團體性質與服務對象 說明團體類型、成員條件、招募方式及預計人數。 例如:本團體為封閉式教育性團體,招募 13 至 18 歲青少年,預計 8 至 10 人;由機構轉介並經面談確認其參與意願及學習需求。若成員有特殊支持需求,也應事先評估團體安排是否合適。

  4. 團體目的與具體目標 目的說明團體希望達成的整體方向;目標則須具體、可觀察、可評量。 例如,目的為增進青少年的法治知識與守法態度;具體目標可包括:團體結束時,成員能說明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權利與義務,能辨識數種違法或高風險情境,並能提出合宜的求助或處理方法。

  5. 理論依據與工作方法 說明計畫採取的工作觀點及其與目標的關聯。 例如,運用認知學習與社會學習觀點,透過法律知識講解、案例討論、角色扮演及同儕回饋,協助成員理解行為與後果的關係,並練習較合宜的因應方式。

  6. 團體結構與工作者分工 列明團體是封閉式或開放式、預計人數、聚會次數、每次時間、帶領者及協同工作者的職責。 例如:每週一次,共 8 次,每次 90 分鐘;社會工作者負責團體帶領與成員互動,法律講師協助法律知識內容,協同工作者負責觀察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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