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司法特考三等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心智異常?判斷心智異常的標準有哪些?心理衡鑑是評估心智異常的方法,有哪些心理衡鑑的方法可以應用?試論述每一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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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心智異常」的心理學概念與「法律上責任能力」的規範判斷,並說明心理衡鑑如何透過多種資料來源,評估個人的認知、情緒、人格、行為及適應功能。
心智異常並不等同於「罹患精神疾病」。一個人即使具有精神疾病診斷,也不當然表示其欠缺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反之,個人即使未達正式精神疾病診斷,仍可能因認知缺陷、人格障礙、智能不足、腦部功能受損或重大情緒問題,而出現顯著適應困難與危險行為。
法律上則須進一步判斷該異常是否影響特定行為當時的:
- 辨識行為違法性的能力。
- 依其辨識而行為的控制能力。
- 行為與精神或心智狀態間的因果關係。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刑法第19條涉及行為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時,責任能力及其減免問題。此種法律判斷不是單由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決定,而是由法院依鑑定結果及全部證據作成法律判斷。現行法相關文字與適用實務已有發展,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一、何謂心智異常
(一)一般定義
心智異常是指個人在認知、情緒、意志、人格、知覺或行為控制等心理功能上,出現顯著偏離常態或受損狀態,並因此造成個人痛苦、生活適應困難、社會功能降低,或增加傷害自己及他人的風險。
其判斷重點包括:
- 是否存在心理或心智功能上的顯著異常。
- 異常是否持續或反覆出現。
- 是否造成個人或社會功能損害。
- 是否與生理疾病、腦部損傷、物質使用或發展因素有關。
- 是否影響特定時間、特定事件中的認知與行為控制。
(二)心智異常的範圍
心智異常可能包括:
- 精神病性症狀:如妄想、幻覺、思考障礙。
- 嚴重情緒障礙:如重度憂鬱、躁症、情緒失控。
- 智能或認知功能缺陷:如智能障礙、失智、記憶或判斷力受損。
- 腦傷或神經心理功能異常:如腦外傷、癲癇、腦部病變。
- 人格及行為問題:如反社會人格、邊緣型人格及衝動控制困難。
- 物質使用或戒斷所造成的心智狀態改變。
- 兒童及青少年發展性障礙:如注意力不足過動症、自閉症類群障礙等。
然而,反社會行為、品行不良、價值觀偏差或單純違法行為,本身不能直接等同於心智異常。
二、判斷心智異常的標準
心智異常沒有單一標準,實務上應採多重標準,並且重視文化背景、年齡、發展階段及具體情境。
(一)統計標準
統計標準是以大多數人的表現作為比較基準,偏離平均或常態甚遠者,視為異常。
例如:
- 智力測驗分數顯著低於常模。
- 症狀量表分數遠高於一般族群。
- 行為頻率、強度或持續時間明顯偏離同年齡層。
其優點是較具客觀性與可量化性;缺點是「少見」不必然等於「病態」。天才、特殊文化行為或少數族群的生活方式,也可能在統計上不常見,卻不代表異常。
(二)社會文化標準
此標準觀察行為是否違反所處社會的文化規範、法律規範及角色期待。
例如,在特定文化中普遍接受的宗教儀式,不宜僅因與主流文化不同便判定為異常;同樣行為若已達妨害生活、侵害他人或失去現實檢驗能力的程度,則須進一步評估。
其限制在於文化規範具有差異,且社會不接受的行為不一定是心理疾病。因此,違法或不合群不能單獨作為心智異常的充分條件。
(三)主觀痛苦標準
若個人長期感到顯著焦慮、憂鬱、恐懼、失控或內在痛苦,且程度已超出一般生活壓力可合理解釋的範圍,可能表示存在心理異常。
例如:
- 持續失眠、無望感及自殺意念。
- 無法控制的恐慌或強迫思考。
- 因幻覺、妄想而產生強烈恐懼。
但主觀痛苦並非必要條件。部分躁症、妄想症或人格障礙者,可能缺乏病識感,甚至不認為自己有問題。
(四)功能損害標準
功能損害是臨床與司法衡鑑中最重要的標準之一,主要評估個人在下列領域的能力是否明顯下降:
- 自我照顧。
- 家庭及人際關係。
- 就學或就業。
- 社會適應。
- 判斷與決策。
- 情緒調節與衝動控制。
若症狀已造成長期、廣泛且顯著的生活功能下降,即使個人主觀痛苦不高,也可能具有重要的心智異常。
(五)危險性標準
若個人的心智狀態與自傷、他傷、暴力、嚴重忽略自我照顧或危害公共安全有關,危險性即成為重要評估面向。
危險性評估不能只看過去是否犯罪,而應綜合:
- 過去暴力或自傷紀錄。
- 目前精神症狀。
- 是否具有具體計畫、工具與對象。
- 衝動控制能力。
- 物質使用情形。
- 支持系統與治療合作程度。
- 保護因子及未來監督條件。
危險性不是心智異常的必要條件,也不能以犯罪本身反推精神異常。
(六)臨床診斷標準
現代心理衡鑑通常參考精神疾病診斷系統,例如 DSM-5-TR 或 ICD 系統,從症狀、持續時間、嚴重度、病程及功能損害進行診斷。
診斷標準的功能在於:
- 提供共同的專業語言。
- 協助分類與治療。
- 促進不同專業間的溝通。
- 作為鑑定與研究的參考架構。
但臨床診斷不等於法律結論。診斷只能回答「是否符合某種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礙」,法律仍須判斷行為當時是否具有責任能力,以及該狀態與行為間是否具有關聯。
(七)法律標準
法律標準是依法律規定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辨識及控制能力。以刑法第19條為例,判斷重點不是單純有無疾病,而是:
- 行為時是否存在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該心智狀態是否影響辨識違法性的能力。
- 是否影響依辨識而行為的控制能力。
- 心智狀態與犯罪行為間是否具有時間及因果上的關聯。
因此,法律上的「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具有規範意義,不能直接以心理測驗分數或精神疾病診斷取代。
三、心理衡鑑的意義與基本原則
心理衡鑑是運用心理學理論、標準化工具、臨床會談、行為觀察及其他相關資料,對個人的心理功能與行為問題進行系統性評估的過程。
良好的心理衡鑑應符合:
- 多方法:不依賴單一工具。
- 多資料來源:納入本人、家屬、學校、醫療及司法紀錄。
- 多情境觀察:比較不同環境下的表現。
- 重視時間性:區分目前狀態與行為當時狀態。
- 注意文化與發展因素。
- 評估效度與反應偏差。
- 將心理學發現與法律問題清楚區分。
心理衡鑑不是單純「做心理測驗」,而是整合各種資訊後提出具有依據的專業判斷。
四、可應用的心理衡鑑方法
(一)臨床會談
臨床會談是心理衡鑑的基礎方法,透過與當事人直接交談,瞭解其主訴、症狀、病史、家庭背景、發展歷程、物質使用、犯罪經過及目前心理狀態。
會談形式包括:
- 非結構式會談:彈性較高,可深入探索個人經驗。
- 半結構式會談:依固定主題提問,兼具彈性與一致性。
- 結構式會談:依標準化程序進行,有助於診斷一致性。
會談可評估:
- 現實感與定向感。
- 思考內容與思考形式。
- 情緒及情感表現。
- 病識感與判斷力。
- 衝動控制。
- 對犯罪或問題行為的理解。
- 是否有誇大、隱瞞或裝病情形。
在司法案件中,會談不能只問「有沒有精神病」,還要具體追問行為前、中、後的想法、感受、知覺、記憶、決策及控制能力。
(二)精神狀態檢查
精神狀態檢查是對當事人目前心理狀態的系統性觀察,通常涵蓋:
- 外表與儀容。
- 行為及活動量。
- 合作程度。
- 語言速度與內容。
- 情緒與情感。
- 思考形式。
- 思考內容。
- 知覺。
- 注意力與記憶。
- 智識功能。
- 病識感與判斷力。
例如,語速極快、活動量增加、誇大想法及睡眠需求下降,可能支持躁症狀態;思考內容出現固定且不合現實的被害信念,可能支持妄想症狀。
精神狀態檢查的主要限制是,它多半反映「檢查當下」的狀態,不能單獨證明行為發生時的心理狀態,因此需與病歷、證人資料及行為紀錄交叉比對。
(三)行為觀察
第 二 題25 分
世界衛生組織(WHO)提出,在 2020 年,憂鬱症是全世界三大需要重視的疾病之一,而有憂鬱症狀的青少年人數也逐年攀升。針對憂鬱症的病理機制,艾瑞・貝克(Aaron T. Beck)的認知治療理論及塞利格曼(Martin Seligman)的歸因風格都有所說明。試述他們的論點,並以此說明認知治療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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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憂鬱症的認知病理機制,以及兩種重要理論:
- Beck 的認知治療理論:憂鬱症源自負向基模、負向自動化思考與認知扭曲。
- Seligman 的歸因風格理論:個體對負向事件採取「內在、穩定、全面」的歸因方式,容易形成無望感與憂鬱。
- 認知治療的實施方式:找出負向思考,檢驗其合理性,修正不適應的認知,並配合行為改變。
一、Beck 的認知治療理論
(一)基本假設
Beck 認為,情緒困擾並非直接由事件造成,而是由個體對事件的解釋所造成。其基本認知歷程如下:
因此,同一事件由不同人解釋,會產生不同的情緒結果。
憂鬱症患者經常以負向方式解釋自己、外在環境及未來,形成所謂的「認知三元組」。
(二)憂鬱症的認知三元組
- 對自己的負向看法
個體認為自己無能、沒有價值、缺乏吸引力,並將失敗歸因於自身能力不足。
例如:「我什麼都做不好」、「大家都不喜歡我」。
- 對世界或經驗的負向看法
個體認為外在環境充滿阻礙、要求過高,且他人對自己不公平或不友善。
例如:「別人只會挑我的錯」、「這個世界對我沒有公平可言」。
- 對未來的負向看法
個體預期未來會持續失敗,困境不會改善,自己也無法改變現況。
例如:「以後一定會越來越糟」、「我再努力也不會有用」。
這三者相互影響,形成負向循環:
(三)認知結構
Beck 的理論可區分為三個層次:
- 核心信念
核心信念是個體對自己、他人及世界的深層看法,通常具有絕對性與僵化性。
例如:「我是不值得被愛的人」、「我必須完美才有價值」。
- 中介信念
包括規則、假設與態度,常以「如果……就……」或「我應該……」的形式出現。
例如:「如果我犯錯,就代表我沒有能力」、「我應該讓所有人都滿意」。
- 負向自動化思考
這是面對特定事件時快速出現、未經檢驗的念頭。個體通常將它視為事實,而未察覺其推論性質。
例如考試成績不理想時,立即想到:「我完了」、「我永遠不會成功」。
(四)認知扭曲
憂鬱症患者常出現下列認知扭曲:
- 全有全無思考:將事情分成成功或失敗兩類,沒有中間地帶。
- 過度概括化:由單一事件推論所有情境。
- 選擇性注意:只注意負面部分,忽略正向經驗。
- 否定正向經驗:即使獲得肯定,也認為只是運氣好。
- 災難化:將不利事件推論為最嚴重結果。
- 個人化:把外在事件過度歸因於自己。
- 讀心術:未經證據即認定他人對自己有負面看法。
- 預言式思考:未經驗證即認定未來必定失敗。
二、Seligman 的歸因風格理論
(一)習得無助
Seligman 最初從「習得無助」概念說明憂鬱。當個體長期經驗到自己的行為無法控制結果,便會形成無法改變現況的預期,即使後來出現可控制的機會,也不再主動嘗試。
習得無助通常包含三種表現:
- 動機缺陷:缺乏採取行動、解決問題的意願。
- 認知缺陷:難以學習新的控制方式,認為努力沒有作用。
- 情緒缺陷:產生悲傷、焦慮、挫折與憂鬱情緒。
(二)歸因的三個向度
Seligman 認為,個體如何解釋負向事件,會影響其是否形成長期無助與憂鬱。重要的歸因向度包括:
- 內在—外在
- 內在歸因:認為問題是自己造成的。
- 外在歸因:認為問題由環境、他人或情境造成。
- 穩定—不穩定
- 穩定歸因:認為原因長期存在、不易改變。
- 不穩定歸因:認為原因只是暫時現象,可以改變。
- 全面—特定
- 全面歸因:認為問題會影響生活的各個層面。
- 特定歸因:認為問題只限於某一情境或某一事件。
(三)憂鬱型歸因風格
容易憂鬱的個體,面對負向事件時常採取:
例如考試失敗時,解釋為:
「是因為我能力很差(內在),我一直都不行(穩定),所以人生各方面都不會成功(全面)。」
相反地,面對正向事件時,憂鬱型個體常採取:
例如獲得好成績時,解釋為:
「只是題目剛好簡單(外在),只是這次運氣好(不穩定),只有這一科表現好而已(特定)。」
此種歸因風格會造成:
(四)Beck 與 Seligman 理論的關係
兩者皆強調憂鬱症與負向認知有關,但著重點不同:
- Beck 著重「個體當下如何思考與解釋事件」,包括認知三元組、自動化思考與認知扭曲。
- Seligman 著重「個體如何歸因事件的原因」,特別是內在、穩定、全面的負向歸因風格。
- Beck 的理論有助於分析思考內容與認知結構。
第 三 題25 分
在 COVID-19 疫情變化下,人們的情緒跟著起伏不定,而此起伏可能影響身心健康。情緒也如同濾鏡般,讓人對事物有不同的感受和判斷。情緒的動態與多層次,提供我們分析人的行為。試以情緒的四個元素說明情緒的運作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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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情緒的構成要素及其運作特性」。情緒不是單一的內在感受,而是由多個層面同時組成,通常包括以下四個元素:
-
主觀感受(subjective feeling) 指個人對情緒狀態的內在體驗,例如害怕、焦慮、憤怒、悲傷、安心或期待。相同事件因個人經驗、人格及需求不同,主觀感受也會不同。
-
生理喚起(physiological arousal) 指情緒引發的身體反應,例如心跳加快、呼吸急促、肌肉緊繃、出汗、腸胃不適及壓力荷爾蒙分泌增加。生理喚起使個體進入準備行動的狀態。
-
認知評估(cognitive appraisal) 指個人對事件意義、危險程度、可控制性及自身因應能力的判斷。情緒並非完全由事件直接決定,而是受到個人如何解釋事件的影響。例如,同樣面對疫情新聞,有人評估為重大威脅而感到恐慌,有人認為已有防疫措施而保持冷靜。
-
行為表現(behavioral expression) 指情緒透過表情、姿勢、聲音、動作及因應行為呈現出來,例如皺眉、哭泣、提高音量、逃避、尋求協助、遵守防疫規範或主動與他人保持距離。
四個元素彼此交互作用,形成完整的情緒歷程。可表示為:
此式不是數學上的固定加總,而是用來表示情緒具有多層次、整合性及動態變化的特性。
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四元素逐項說明,再以疫情情境整合」的方式作答。每一元素均應交代三個內容:
- 元素的定義;
- 在情緒歷程中的功能;
- 以 COVID-19 疫情作為具體例證。
以疫情為例,個人看到確診人數上升的新聞時,情緒運作可依下列順序理解:
首先,個人會進行認知評估,判斷疫情是否具有威脅、自己是否可能感染、目前是否有能力控制風險。若評估為高度危險且缺乏控制能力,便容易產生焦慮或恐懼。
其次,認知評估會引發生理喚起,例如心跳加速、胸悶、失眠、食慾改變及肌肉緊繃,使個體處於警戒與準備行動的狀態。
接著,個體會產生主觀感受,將整體狀態經驗為緊張、害怕、不安或無助。主觀感受也會受到過去經驗、人格特質及社會支持影響。
第 四 題25 分
柯伯格(Lawrence Kohlberg)利用人們對道德兩難故事的判斷,提出道德發展的六個階段。試述此六個階段,並各以一實例解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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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柯伯格(Lawrence Kohlberg)的「道德認知發展論」。其核心主張是:道德發展不是單純增加道德規範或服從權威,而是個體面對道德兩難情境時,道德推理方式逐漸由具體、外在、利己的判斷,發展至抽象、內在、普遍性的正義原則。
柯伯格將道德發展分為三個層次、六個階段:
- 前習俗道德層次:第一、二階段
- 習俗道德層次:第三、四階段
- 後習俗道德層次:第五、六階段
「階段」的判斷重點在於個體為何認為某行為是對或錯,而不只是觀察其最後作出何種行為。例如,同樣主張「不應偷藥」,可能是因為害怕被處罰,也可能是因為尊重法律,兩者所代表的道德階段不同。
柯伯格常以「海因茲偷藥」的道德兩難故事說明道德推理:海因茲的妻子罹患重病,藥商以高價販售藥物,海因茲無力負擔,因此考慮偷藥救妻。問題不是單純問「海因茲該不該偷藥」,而是分析個體提出判斷時所依據的理由。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試述六個階段,並各以一實例解說」,作答時應採取以下結構:
- 先說明三個道德發展層次。
- 依序寫出六個階段的名稱。
- 說明每一階段的核心判斷標準。
- 為每一階段配置一個具體生活或海因茲兩難的例子。
- 強調階段順序具有發展性,後一階段的推理較能兼顧他人、社會制度與普遍原則。
六個道德發展階段
一、前習俗道德層次
前習俗道德層次以個人直接利益及外在後果為主要判斷依據。個體尚未真正內化社會規範,道德判斷多受處罰、獎賞及個人利益影響。
第一階段:避罰服從取向
第一階段又稱「懲罰與服從取向」。個體認為行為是否正確,主要取決於是否會受到權威者處罰;避免處罰就是遵守道德。
此階段的道德推理具有以下特徵:
- 服從父母、教師、警察等權威。
- 以行為的直接後果判斷對錯。
- 不考慮行為背後的動機與普遍倫理原則。
- 「被處罰」通常被視為行為錯誤的證明。
實例:
小華不敢在考試時作弊,理由是:「因為被老師發現會被記過、處罰,所以不能作弊。」他的判斷焦點是避免懲罰,而不是理解作弊破壞公平或誠信,因此屬於第一階段。
以海因茲兩難而言,個體可能回答:「海因茲不應偷藥,因為被抓到會坐牢。」這種理由是以刑罰作為判斷基礎。
第二階段:工具性相對主義取向
第二階段又稱「工具性目的與交換取向」。個體開始理解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需求,並以交換、互惠及個人利益作為道德判斷依據。
此階段的主要特徵是:
- 重視「你幫助我,我也幫助你」。
- 將公平理解為利益交換或等價回報。
- 道德行為的目的主要是滿足自己或他人的需要。
- 已不再只是被動服從權威,但仍未發展出普遍性的道德原則。
實例:
小美願意幫同學整理筆記,理由是:「他下次也會幫我準備考試資料。」這種行為雖然具有互助性,但基礎是交換利益,而非出於對他人權利或責任的普遍理解,因此屬於第二階段。
以海因茲兩難而言,個體可能回答:「海因茲可以偷藥,因為妻子痊癒後會照顧他;但如果妻子無法回報他,就不值得冒險。」這種判斷以個人利益與互惠關係為核心。
二、習俗道德層次
習俗道德層次的個體已開始接受社會規範,重視他人評價、社會期待及法律秩序。道德判斷不再只看個人利益,而是考慮自己在家庭、團體及社會中的角色與責任。
第三階段:尋求認可與維持良好關係取向
第三階段又稱「好孩子取向」或「人際和諧取向」。個體認為好的行為是能獲得重要他人認可、維持良好關係,並符合他人對「好人」的期待。
其主要特徵是:
- 重視父母、朋友、教師及同儕的看法。
- 希望被認為是善良、體貼、值得信任的人。
- 以良好動機、忠誠與人際關係作為判斷基礎。
- 道德規範主要來自重要他人的期待。
實例:
小明在路上撿到錢,將錢交給老師,理由是:「這樣老師會覺得我是誠實的好學生,同學也會信任我。」他重視的是獲得他人肯定及維持良好形象,因此屬於第三階段。
以海因茲兩難而言,個體可能回答:「海因茲應該偷藥,因為一個好丈夫應該盡力救妻子,否則別人會認為他冷漠、沒有愛心。」此時的判斷重點是親密關係與「好丈夫」的角色期待。
第四階段:法律與秩序取向
第四階段又稱「維持法律與秩序取向」。個體開始從整體社會的角度思考,認為道德在於遵守法律、履行職責及維持社會秩序。
其主要特徵是:
- 尊重法律、制度及公共權威。
- 重視履行社會角色所承擔的責任。
- 認為違法會破壞社會秩序。
- 判斷標準由「別人喜不喜歡我」提升至「社會能否正常運作」。
實例:
阿華看到朋友闖紅燈,仍勸朋友接受交通裁罰,理由是:「交通規則是所有人都要遵守的,如果每個人都依自己的方便行事,道路就會失去秩序。」此種判斷以法律及社會秩序為核心,屬於第四階段。
以海因茲兩難而言,個體可能回答:「海因茲不應偷藥,因為偷竊違法;即使他的動機是救妻子,也不能任意破壞法律,否則社會秩序會被破壞。」這是典型的法律與秩序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