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司法特考三等 家事調查官 調查與訪談實務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司法特考・三等・家事調查官
試題代碼 調查與訪談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該公約主要內涵為何?身為家事調查官,對此公約在進行調查與訪談時,應該有何認知與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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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公約意涵與法制位階: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於 1979 年通過,被譽為「國際婦女權利憲章」。我國立法院於民國 100 年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確立 CEDAW 具備我國國內法律效力。
  • CEDAW 核心三大原則:
  1. 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追求機會、途徑與結果的事實上平等,肯認暫行特別措施(Affirmative Action)。
  2. 禁止歧視(Non-discrimination):禁止直接歧視與客觀效果上的間接歧視。
  3. 國家義務(State Obligation):國家負有尊重、保護與實踐平等的積極義務,並應改變基於性別刻板印象之社會文化習俗。
  • 家事司法之連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相關家事事件審理及保護法規後續雖有增修,但核心法理架構維持一致),家事調查官依《家事事件法》第 18 條、第 85 條及相關調查要點執行調查與訪談時,應秉持性別敏感度(Gender Sensitivity),破除傳統性別刻板印象,落實實質平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人權公約+專業實務整合型」申論題,答題層次應採由抽象到具體之三段式架構:

  1. 定義與法制地位:清楚界定 CEDAW 的背景、性質及其透過《CEDAW施行法》在台灣具備之國內法位階。
  2. 主要核心內涵:以公約三大核心支柱(實質平等、非歧視、國家義務)切入,並特別連結公約第 5 條(消除刻板印象)與第 16 條(婚姻與家庭生活中的平權),精準呼應家事法範疇。
  3. 實務操作對接:將人權價值轉化為家事調查官職務行為,劃分「認知層面」(性別敏感度、權力結構識別、打破母職/父職迷思)與「作為層面」(訪談前環境評估、訪談過程提問策略、撰寫調查報告與處遇建議),以體現專業實務價值。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實務題,並非選擇題型。針對題目所包含之三個子問,拆解各部分之得分關鍵與盲點如下:

  • 子問一(何謂 CEDAW):須精確指出「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婦女權利憲章」之定位,並明確點出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藉由民國 100 年制定《CEDAW施行法》使其「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展現對我國人權法制化的理解。
  • 子問二(主要內涵為何):切忌零散背誦法條號碼。必須系統性歸納出「實質平等」、「禁止直接與間接歧視」、「消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第5條)」及「婚姻家庭生活之平權與承認家務勞動價值(第16條)」,方能緊扣家事司法主題。
  • 子問三(家事調查官之認知與作為):此為勝負關鍵。若僅泛論道德性平等,得分必低;必須具體落實於家事調查官的職責(如:親權行使酌定、家暴安全防護、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勞動貢獻評估、訪談提問技術、排除偏見之報告撰寫),方符題旨。

解題技巧

  • 得分關鍵(破除雙重迷思):答題時務必強調家事調查官不可落入「母職迷思」(認為女性天生適合育兒,而忽略其個人處境與過度負擔)與「父職偏見」(認為男性不擅照顧,或僅視男性為經濟提供者),應以實質照顧歷程與親職能力為調查核心。
  • 辨析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在論述財產分配或照顧時間時,點出「均分」僅為形式平等;考量婦女因承擔無償育兒家務而喪失之職涯機會,並給予合理評價,方屬「實質平等」。
  • 常見陷阱:避免將「家事調查」寫成一般偵查訊問;家事訪談強調關係動力評估、權力不對等之平衡與家庭安全。

【答案】

一、CEDAW 之意涵與我國法制地位

  1. 定義與性質: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係聯合國於 1979 年大會通過、1981 年正式生效之國際人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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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家事調查官在進行調查與訪談時,常會運用到同理、面質、詢問、提供訊息及摘要等會談技巧,請說明上述技巧之意涵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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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助人專業微技術(Micro-counseling Skills)」在家事司法調查情境中的轉譯與實務應用。

  1. 法源與職責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家事事件法》第 18 條、第 19 條規定,家事調查官受法院囑託,承法官之命調查特定事項,其核心任務在於探求當事人真意、評估家庭關係與親職能力,以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現行法規架構未變更)。
  2. 技術本質:家事調查官兼具「司法查證(中立事實調查)」與「助人專業(家庭動態評估與關係修復)」雙重角色。題目所列五項會談技巧(同理、面質、詢問、提供訊息、摘要)分別涵蓋了建立關係、檢驗真偽、資料蒐集、資源賦能及焦點整合等功能。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念並列型申論題,答題結構採「雙軌剖析法」:

  1. 橫向展開五大技術:依題幹順序依次列出「同理」、「面質」、「詢問」、「提供訊息」與「摘要」,絕不遺漏。
  2. 縱向拆解意涵與功能:每一技術嚴格細分為「意涵」(專業定義與操作內涵)與「功能」(在家事調查程序中所達成的具體效益),緊扣「家事調查」之司法情境,切忌寫成純粹諮商心理學之學理,必須扣合「事實發現」、「親職評估」與「兒少最佳利益保障」。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針對題幹指定的五項技巧,其核心要素與實務功能對應分析如下:

  1. 同理(Empathy):非無原則之同情,而是「設身處地進入當事人參照架構,並精準反饋其情緒與經驗」;功能在於化解司法防衛心、建立專業工作同盟。
  2. 面質(Confrontation):非人身攻擊或指責,而是「溫和而堅定指出當事人言行、前後陳述或言詞與客觀事證間之不一致」;功能在於突破防衛偽裝、促使面對真實困境。
  3. 詢問(Questioning):區分「開放式」與「封閉式」提問;功能在於引導情境重現、廣泛探索互動動態,以及對關鍵爭點精確查證收斂。
  4. 提供訊息(Information Giving):向當事人傳遞法律程序、親職知識或社福資源;功能在於破除程序迷思與親權焦慮、提升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之能量。
  5. 摘要(Summarization):將片段零碎之陳述進行體系化梳理反饋;功能在於核對資訊精確性、掌控會談節奏並收斂爭點以利後續調查報告之撰寫。

解題技巧

  1. 版面均勻配分:申論題 25 分滿分下,五大技術各佔 5 分。答題格式務必工整對齊,每一項均包含「1. 意涵」、「2. 功能」,條列分明,閱卷老師能在數秒內抓取得分關鍵字。
  2. 區隔司法角色防踩雷:
  • 「同理」≠「附和」:家事調查官須維持客觀中立,同理其情緒但不等於認同其不當行為。
  • 「面質」≠「質問/批判」:面質必須以客觀事證(如學校通報、訪視紀錄)為基底,語氣中立溫和,避免引發對立抗拒。
  • 「提供訊息」≠「給予法律訴訟建議」:提供客觀法規常識與資源,不得指導如何打贏訴訟。

【答案】

家事調查官於進行家事事件之調查與訪談時,肩負事實發現、家庭功能診斷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評估之重任。題示五項會談技巧之意涵及功能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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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家庭系統(family system)自成一個體系,包括親子次系統、夫妻次系統及手足次系統三個次系統。家庭功能即透過這些次系統的交互作用來實現,而家事事件法乃以家庭為基礎來進行建構的,基本上在處理此等親子次系統及夫妻次系統之婚姻、親子、財產等法律關係,尤其經由家庭系統失衡所造成的失功能。請根據此系統,說明家事調查官在處理家庭事件時進行調查訪談應注意之各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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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將家庭系統理論(Family Systems Theory)與家事調查官調查訪談實務進行跨領域結合。答題時須以「結構家族治療理論(Structural Family Therapy)」中的次系統、界線、三角化、親職化等概念為基石,並落實於家事事件的司法調查程序中。

相關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18 條:家事調查官受命進行事實調查,包含當事人之親職能力、心理狀態、身心狀況、子女意願與家庭互動動力等。
  2. 民法第 1055 條之 1: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時,審酌「子女最佳利益」之各項原則(如手足不分離原則、善意父母原則、子女意願、親子依附關係)。
  3. 家事事件法第 108 條:法院處理子女監護事件時,應聽取未成年子女陳述意願,並得命家事調查官先行調查。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系統理論架構拆解法」:

  1. 依題導航,扣緊題幹框架:題目已明示家庭系統的三個核心次系統(夫妻、親子、手足),答題必須嚴格按照這三個次系統依序展開,展現架構的完整度。
  2. 理論與實務深度交織:不可只純談家庭社會工作或諮商理論,亦不可只抄寫法條。必須具體說明在面對該次系統的「失功能樣態」(如界線模糊、跨世代結盟、忠誠矛盾)時,家事調查官在「訪談前、訪談中、觀察互動及撰寫報告」應採取的調查技術與注意事項。
  3. 維持中立與循環因果視角:打破傳統刑事或民事調查的「線性因果(Linear Causality)」歸咎思維,引導評估導向「循環因果(Circular Causality)」,探究家庭失衡之動力機制,並警惕調查官自身被捲入家庭系統的危險。

選項分析

本題為純申論題型,無單選或是非選項。評分關鍵在於三大次系統的覆蓋率與論述深度:

  • 夫妻次系統層面:若僅調查外遇、家暴等責任歸屬,忽略評估「夫妻角色」與「父母親職角色」之能否分離,論述即屬不完整。
  • 親子次系統層面:若僅記錄子女陳述,未檢驗「跨世代結盟」、「親職化」或「忠誠衝突」對意願造成的扭曲,將落入表面化調查的缺失。
  • 手足次系統層面:此為多數考生最易遺漏之處。若未評估手足間的相互依附支持功能與差別待遇現象,評分將無法達到頂標。

解題技巧

  1. 專業術語化:作答時務必準確使用家族系統理論專有名詞(如:次系統界線、跨世代結盟、親職化兒童、三角化關係、善意父母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強化公職專業度。
  2. 避免偵查思維:家事調查官的訪談非檢警訊問,重點不在「揪出元兇」,而在「衡平各方需求與修復家庭功能」,在論述語氣與訪談技巧上須展現同理、中立與兒少友善程序。
  3. 防範調查官被「三角化」:在高衝突家事案件中,當事人常企圖將調查官拉入陣營攻擊對方,調查官的自我覺察與中立邊界是極具辨識度的高分關鍵點。

【答案】

壹、前言:家庭系統理論與家事調查之核心連結

家庭系統理論認為家庭是一動態運作之有機體,各次系統藉由清晰而具彈性的界線維持平衡。家事事件法係以家庭為核心建構之程序法,當家庭系統失衡導致功能障礙時,家事調查官(下稱家調官)依家事事件法第 18 條受命進行調查,其核心任務並非單純追究法律過錯,而是透過循環因果之系統視角,診斷各次系統之互動動力與失衡癥結,以維護家庭成員福祉及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貳、夫妻次系統之調查訪談注意事項

夫妻次系統為家庭體系的軸心,當夫妻次系統破裂進入司法程序,家調官在調查訪談時應注意:

  1. 釐清「夫妻角色」與「親職角色」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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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家事調查官在調查訪談過程中,經常需面對非自願之受訪者。請問這些非自願受訪者可能帶給家事調查官哪些壓力與困擾?因此,家事調查官應該統合出一個有效的整合模式,來達到其調查訪談的目的。請說明 Trotter 所建構之整合模式的四個要素,及如何運用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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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司法社會工作、諮商心理學與家事司法實務之跨領域整合,主要評量以下核心概念:

  1. 非自願受訪者(Involuntary Clients)之特性:在司法情境下,家事事件當事人(如爭奪監護權之父母、相對人)往往非主動求助,其受訪多基於法院命令或訴訟防衛,常具備敵意、抗拒、否認、隱瞞或防衛性攻擊等特質。
  2. 家事調查官之法定權責與角色張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家事事件法》第 18 條規定,家事調查官受法官之命,就家事事件調查特定事項並提出調查報告與建議。家事調查官兼具「公權力調查評估者」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維護者/衝突協調者」之雙重身分,具高度角色張力。
  3. Chris Trotter 非自願案主整合模式(Integrated Model for Working with Involuntary Clients):澳洲犯罪學與社會工作學者 Trotter 提出專門針對非自願案主之實證處遇模式,包含四大核心要素:角色澄清(Role Clarification)、親社會模範與增強(Prosocial Modelling and Reinforcement)、問題解決(Problem Solving)、關係建立(Relationship)。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實務困境-理論要素-實務運用」三段式申論題型,答題架構與論述切入點如下:

  1. 壓力與困擾(實務面剖析): 不宜僅泛稱「受訪者不配合」,應從角色衝突(調查權威 vs. 協助同理)、調查真實性阻礙(當事人操弄、說謊與假面親職)、人身與情緒負擔(高衝突敵意、投訴恐嚇與替代性創傷)、程序推進困難(消極阻抗與拖延訴訟)等維度立體開展。
  2. Trotter 整合模式之四要素(學理精準度): 必須精確寫出 Trotter 原著之專有名詞:「角色澄清」、「親社會模範與增強」、「問題解決」、「關係建立」,不可自行臆測替代名稱。
  3. 整合模式之實務運用(理論轉譯實踐): 將上述四要素無縫嵌合於家事調查訪談的具體流程中(開場告知、價值引導、共識聚焦、專業關係維持),闡明如何利用法律權限轉化阻抗,兼顧法官調查需求與當事人合作意願。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評分重點聚焦於三大評分區塊的完整度與深度:

  1. 子題一(壓力與困擾):占分約 25%~30%。能否切合「家事調查官」之法定身分與家事事件(如兒少監護、家暴)情境,區隔於一般社區社工面臨的情境。
  2. 子題二(Trotter 四要素):占分約 30%~35%。名詞界定是否精準,理論內涵解釋是否完整。
  3. 子題三(模式運用):占分約 35%~40%。能否具體提出具操作性的訪談策略,展現家事調查實務之專業素養。

解題技巧

  1. 四要素速記口訣:「角、親、問、關」——角色澄清、親社會模範與增強、問題解決、關係建立。
  2. 陷阱防範:
  • 避免將 Trotter 模式寫成傳統「心理社會學派」或純粹的「任務中心學派」。Trotter 模式最具代表性的原創特點是「親社會模範與增強」(Prosocial Modelling and Reinforcement),此點若遺漏將大幅失分。
  • 探討「角色澄清」時,切記「雙重角色」與「保密界限之相對性」是家事調查官的核心考點,必須明確點出「調查報告需呈送法官參酌,非絕對保密」。
  1. 法規標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家事事件法》及其相關法規為答題基礎(後續法條核心規範未變更)。

【答案】

一、非自願受訪者帶給家事調查官之壓力與困擾

在司法家事調查實務中,受訪者(多為離婚、爭取親權之父母或相對人)非基於自主意願求助,其受訪往往出於法院強制裁定或訴訟防衛,易引發以下壓力與困擾:

  1. 角色衝突與雙重任務的拉扯: 依《家事事件法》第 18 條,家事調查官職司調查事實、蒐集資料並提出調查報告與建議,具備公權力行使之司法屬性;然而,家事調查官同時需兼顧「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促進家庭關係修復之輔導角色。非自願受訪者常將調查官視為「法院的眼線」或「奪走監護權的審判者」,使調查官在建立信任(助人)與客觀蒐證(審查)之間面臨嚴重的角色張力。
  2. 資訊失真與高度防衛操弄: 非自願受訪者出於訴訟利益考量,訪談時易出現「假面親職」(刻意美化自我照顧能力)、「惡意抹黑對方」(離間阻抗、虛構家暴或虐童情事),甚至全面噤聲、消極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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