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銀行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司法特考・三等・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試題代碼 銀行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請根據銀行業的資金管理與風險觀念,回答下列問題:

(一) 以存放款業務為主的營業單位或分行,其內外部損益的收入與支出項目各為何?(5 分)

(二) 總行的聯行往來利率或資金轉撥價格(簡稱 FTPFTP)通常由哪個委員會負責督導?總行主辦該項業務的處級部門為何?(5 分)

(三) 請依照授信的風險限額,區分「產業風險」與產業的「集中性風險」。(5 分)

(四) 請區分流動性覆蓋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流動準備比率與重新訂價缺口或資金缺口(Fund GapFund\ Gap)。(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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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銀行實務中「資產負債管理(Asset-Liability Management, ALM)」與「信用風險控管」的經典綜合題,涵蓋以下核心體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內部資金移轉定價(Funds Transfer Pricing, FTP):銀行內部透過「內部利息」將營業單位(分行)的流動性溢價與利率風險集中移轉至總行管理,藉以獨立評估分行之「存差」與「貸差」利差貢獻。
  2. 資產負債管理組織架構:依循金管會與內部控制規範,負責全行流動性、利率風險及 FTP 政策決策之核心為「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ALCO)」,執行單位為總行資金專責單位。
  3. 授信組合之風險度量:區分個別產業本質的「外在系統性風險(產業風險)」與投資組合層次的「未分散風險(產業集中性風險)」。
  4. 流動性與利率風險監理指標:
  • 國際監理規範(Basel III):流動性覆蓋比率(LCR,短期 30 天壓力情境)、淨穩定資金比率(NSFR,長期 1 年結構性資金配比)。
  • 本國法定指標:依《銀行法》第 36 條與中央銀行規範之「流動準備比率」(最低門檻 10%10\%)。
  • 帳簿利率風險衡量:重新訂價缺口(Repricing Gap / Fund Gap),衡量利率敏感性資產與負債之間的時間差結構。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型,作答宜採「定義明確、要件完整、對照清晰」之論述架構:

  • 第 (一) 小題:區分「外部(客戶端)」與「內部(總行端)」之資金流動方向,分別列出利息與手續費等收入、支出項目,展現 FTP 雙向計價的實務架構。
  • 第 (二) 小題:直接指明最高督導與決策單位為「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ALCO)」,主辦執行處級單位為「財務部(或資金營運處)」,並簡述其運作職能。
  • 第 (三) 小題:從「風險成因(產業內生與外生環境)」與「組合結構(曝險過度聚集)」兩大維度進行比較,並闡述各自設定「風險限額」的管理目的。
  • 第 (四) 小題:針對四大指標,採「定義與公式」、「衡量期間」、「監理/管理目的」三大標準維度逐一橫向剖析,呈現結構化對比。

各題要點分析與詳解

(一) 營業單位(分行)之內外部損益項目

在實施內部資金移轉定價(FTP)制度下,以存放款業務為主的營業單位,其損益劃分為「外部損益(與客戶往來產生)」與「內部損益(與總行資金中心往來產生)」:

類別收入項目支出項目
外部損益<br>(分行與客戶)1. 放款利息收入:向借款客戶收取之放款利息。<br>2. 業務手續費收入:放款手續費、帳戶管理費、匯款與代收代付手續費。<br>3. 其他外部營業收入:遲延違約金等雜項收入。1. 存款利息支出:支付予一般活期、定期存款客戶之利息。<br>2. 直接營業費用:營業用耗材、印花稅及其他直接作業成本。
內部損益<br>(分行與總行)1. FTP 內部資金收益(存款賣出收益):<br>分行將吸收之存款資金「轉存/賣給」總行資金管理中心,總行依 FTP 存款定價利率撥付給分行之內部利息收入。1. FTP 內部資金成本(放款買入成本):<br>分行辦理放款所需之資金向總行資金管理中心「融通/買入」,分行依 FTP 放款定價利率支付予總行之內部利息支出。

損益結算原則:

  • 放款實質貢獻(貸差毛利)= 放款利率收益 - FTP 放款資金成本。
  • 存款實質貢獻(存差毛利)= FTP 存款資金收益 - 外部存款利率成本。

(二) FTP 之督導委員會與主辦處級部門

  1. 負責督導之委員會:
  • 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Asset and Liability Committee, 簡稱 ALCO)。
  • 職責說明:ALCO 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主持,納入財務、風控、授信及企劃等高階主管。負責審議並核定全行內部資金移轉定價政策、FTP 定價曲線(Yield Curve)建構方法、流動性溢價加碼幅度,並督導全行資金配置與資產負債結構。
  1. 總行主辦該項業務之處級部門:
  • 財務部(或稱財務處、資金營運處、金融市場部;部分設有獨立專業單位者為資產負債管理處)。
  • 實務運作:由財務部下設之資金調度科或資產負債管理科,負責每日內部轉撥利率之報價、計算各營業單位之聯行往來差額、進行行內計息結算,並統籌全行在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之最終流動性部位調節。

(三) 授信風險限額中「產業風險」與「產業集中性風險」之區分

區分維度產業風險(Industry Risk)產業集中性風險(Industry Concentration Risk)
本質定義指特定產業因總體經濟景氣、生命週期、技術變革、國際競爭、法規政策變動或原物料波動,導致該產業整體違約機率(PD)或違約損失率(LGD)上升的系統性風險。指銀行將過高比例的授信資產集中配置於單一產業或關聯產業群組,導致授信組合未能達到分散風險效果的投資組合結構性風險。
風險來源外部總體環境與產業結構變遷(源自標的產業本身)。銀行資產組合配置決策失衡(源自銀行內部配置策略)。
限額管控重點著眼於產業本身的信用品質與前景。<br>針對景氣下行、產能過剩或高污染、高碳排等弱勢產業,設定較緊縮之總額上限、授信准駁門檻或降編評等,旨在「趨吉避凶」。著眼於投資組合的分散化程度(Diversification)。<br>即使某產業體質極佳、違約率極低,亦須強制設定「該產業授信餘額占全行總授信(或淨值)比率上限」,避免因單一不可預期事件重創銀行資本。

(四) 四大流動性與缺口指標之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四大指標之定義、公式、衡量期間與管理目標區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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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從授信實務與法規角度,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說明進口押匯與出口押匯的授信特性。(5 分)

(二) 請說明買方委託承兌與賣方委託承兌的適用情境與費用種類。(5 分)

(三) 銀行按照業務性質如何區分信用風險的集中度?相關業務類別在計算風險限額時,如何區分授信對象或商品項目?(5 分)

(四) 「有追索權的應收帳款融資業務(FactoringFactoring)」可向誰追索債權?向誰授信?「無追索權的應收帳款融資業務」無法向誰追索?但可向誰追索?向誰授信?為避免應收帳款融資業務承擔過高的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銀行如何在次級市場上操作?或如何與保險等其他金融機構合作?(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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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銀行授信實務與風險管理的核心機制,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有效法規為準,涵蓋四大範疇:

  1. 外匯與貿易融資授信特性:依《銀行法》第 5 條之授信定義,區分進口押匯(實質為墊款/短期放款)與出口押匯(票據買入/貼現,具票據追索權之融通)之法律關係與風險結構。
  2. 銀行承兌業務(Acceptance Facility):承兌為《銀行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授信業務(或有負債)。買方委託承兌與賣方委託承兌在商業信用補強、票據流通及費用結構(承兌手續費、貼現息等)之差異。
  3. 信用風險集中度管理:依《銀行法》第 33 條之 3「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及《銀行法》第 72 條之 2(不動產放款限額),解析銀行按交易對象、集團、產業別、國家風險區分集中度,並依對象法律主體與商品擔保屬性設定限額。
  4. 應收帳款承購業務(FactoringFactoring)之風險控制:區分「有追索權(With Recourse)」與「無追索權(Non-recourse)」之授信主體、信用風險與商業糾紛追索界線;以及次級市場操作(資產證券化 ABSABS、聯貸/債權轉讓)與跨金融業合作(輸出入銀行/產險之信用保險、國際保理商雙保理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申論題型,解題切入點應兼顧「法律關係」、「會計與資產負債表性質」及「銀行風險承擔與控管實務」:

  • 第 (一) 小題:從「資金墊付對象」、「實質授信性質(放款 vs. 買入票據)」、「還款來源」與「擔保機制(物權質權 vs. 追索權)」剖析進出口押匯之特性。
  • 第 (二) 小題:以發票人及委託人身分為軸心,分別剖析買方委託(買方尋求賒購融資)與賣方委託(賣方為提早變現貼現)之商務情境,並列出承兌手續費、開狀費、貼現息等費用。
  • 第 (三) 小題:按業務性質將信用風險分為「交易對象/集團集中度」、「產業別集中度」、「國家/區域集中度」;並在限額計算上,釐清授信對象(自然人、法人、關係企業等淨值比例上限)與商品項目(擔保/無擔保、不動產放款法規上限等)之切割方式。
  • 第 (四) 小題:層層拆解追索權之精髓——點出「無追索權」僅免除買方「信用風險(倒閉/破產)」,若遇「商業糾紛」仍得向賣方追索;次級市場操作聚焦資產證券化與債權轉讓;異業合作鎖定信用保險(Credit Insurance)與雙保理組織(FCI)之保證。

申論要點剖析

(一) 進口押匯與出口押匯之授信特性比較

  • 進口押匯(Inward Documentary Bills / Import Loan):
  • 實質授信性質:屬**短期放款(墊款)**性質。進口商向開狀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國外寄達單據後,進口商若未能立即備款贖單,由開狀行先行代為墊付貨款予國外銀行,並轉為對進口商之短期授信。
  • 授信對象與風險來源:授信對象為國內進口商(買方)。銀行承擔進口商信用風險與進口貨物市價跌價風險。
  • 擔保品與提貨控制:銀行藉由持有提單(B/LB/L,物權證券)掌握貨權;實務上進口商常簽發「信託收據(Trust Receipt, T/RTrust\ Receipt,\ T/R)」借單提貨,銀行保有貨物所有權但承擔道德與轉售風險。
  • 出口押匯(Outward Documentary Bills / Export Negotiation):
  • 實質授信性質:屬票據買入或票據貼現性質。出口商履約出貨後,簽發匯票並檢附全套貨運單據,向押匯銀行申請買入匯票並貼現墊付資金。
  • 授信對象與追索權:授信名義對象為國內出口商(賣方)。出口押匯具有雙重還款保證:第一還款來源為國外開狀銀行(信用狀下)或國外進口商(託收下);若國外拒付,押匯銀行擁有對國內出口商之後續法定追索權(RecourseRecourse)。

(二) 買方委託承兌與賣方委託承兌之適用情境與費用

  • 買方委託承兌(Buyer's Acceptance):
  • 適用情境:買方欲以遠期賒購方式進貨,但賣方要求銀行信用保證。買方遂委託其往來銀行承兌賣方簽發之遠期匯票,由銀行承諾到期付款。適用於買方議價能力較強、需延期付款取得週轉資金,且其銀行信用額度充足之情境。
  • 費用種類:
  1. 承兌手續費(Acceptance Commission):銀行按承兌金額與承兌期間依約定年率計收。
  2. 開狀手續費(若結合承兌信用狀辦理)。
  3. 墊款利息/違約金:若到期買方未存入備付票款,由承兌行墊付時代墊期間之利息。
  • 賣方委託承兌(Seller's Acceptance):
  • 適用情境:賣方完成出貨後,因交易條件約定為遠期付款,賣方持有遠期匯票且急需流動資金,故委託銀行承兌該匯票,以利在貨幣市場以較低利率貼現變現。適用於賣方欲提前收回資金、強化應收票據流通性之情境。
  • 費用種類:
  1. 承兌手續費:支付予承兌銀行之手續費。
  2. 貼現息/貼現手續費(Discount Charges):承兌後若直接由該行貼現或於貨幣市場貼現所扣除之利息。
  3. 票券簽證費與承銷費(若於次級市場發行商業本票/承兌匯票)。

(三) 信用風險集中度之業務性質區分與限額計算標準

  • 按業務性質區分信用風險集中度:
  1. 交易對象/集團集中度(Counterparty / Group Concentration):依單一客戶或關聯實體區分,防範單一借款人違約造成系統性衝擊(如《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規定)。
  2. 產業別集中度(Industry Concentration):按經濟行業分類(如不動產業、半導體業、航運業、能源產業),防止特定產業景氣下行時引發連鎖違約。
  3. 國家與地理區域集中度(Country / Geographic Concentration):按主權實體或地理分區歸類跨國授信,防範政治風險、外匯管制或主權債務違約。
  4. 商品/擔保品集中度(Product / Collateral Concentration):對特定授信產品(如房貸、建築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特定擔保品類型(如特定股票質押)之暴險集中。
  • 計算風險限額時之區分標準(民國 111 年法規標準):
  • 授信對象區分:
  • 自然人:分為無擔保授信限額(銀行淨值之 1%1\%,最高新臺幣 3 億元)與擔保授信限額(銀行淨值之 3%3\%)。
  • 同一法人:分為無擔保授信限額(銀行淨值之 10%10\%)與全體授信限額(銀行淨值之 15%15\%)。
  • 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同一關係人合併計算不得超過銀行淨值之 40%40\%(無擔保不逾 15%15\%);同一關係企業合計不得超過銀行淨值之 40%40\%(無擔保不逾 15%15\%)。
  • 商品項目區分:
  • 擔保屬性區分:明確拆分為「無擔保授信」與「擔保授信」,並對擔保品之合格性(如《銀行法》第 12 條法定擔保品)設定不同權重與限額比例。
  • 法定特定商品限額:如《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 30%30\%。

(四) 應收帳款融資業務(FactoringFactoring)之授信主體、追索權界線與風險分散操作

  • 有追索權之應收帳款融資(With-recourse Factoring):
  • 追索對象:買方(債務人)若到期不付款,銀行可向賣方(供應商/出賣人)追索返還融通資金;因債權已合法讓與,銀行亦可依法向買方追討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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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根據金融法規與制度,回答下列問題:

(一) 銀行的借款客戶屬於「同一人」時,此「同一人」係指哪兩種授信對象?銀行對其授信總餘額與無擔保授信總餘額的門檻標準分別如何?(5 分)

(二) 請依相關法規,說明銀行對利害關係人的授信交易,在同一自然人、同一法人及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授信限額。(5 分)

(三) 當借款企業違反「財務承諾」時,試問債權銀行的授信管理單位應如何處理相關程序?若該企業違反的承諾屬於「聯貸契約」,處理步驟應如何?(5 分)

(四) 基於降低國家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如何規定本國銀行在大陸地區的授信、投資與資金拆存總額的門檻?同理,基於降低消費金融業務的信用風險,如何規範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的歸戶後總餘額?(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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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至今均維持相同標準。題目主要測驗銀行實務中四大授信風險控管機制:

  1. 大額授信集中度風險控管:《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規定」。核心在於區分「同一自然人」與「同一法人」,並限制其「授信總餘額」及「無擔保授信總餘額」占銀行淨值之法定比率。
  2. 利害關係人授信防弊控管:《銀行法》第 32 條(無擔保授信之原則禁止)及第 33 條授權訂定之「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信限額規定」。重點在於限制對「同一自然人」、「同一法人」及「全體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占銀行淨值之比率上限。
  3. 貸後管理與違約處理(財務承諾):企業借款契約中之「財務承諾」(Financial Covenants,如流動比率、負債比率、利息保障倍數等)違約時的實務處理程序;以及聯貸案中「管理銀行(Agent Bank)」與「參貸銀行團(Syndicate Banks)」之通報、多數決(Majority Lenders)架構與處置步驟。
  4. 特定風險限額監理(國家風險與消金信用風險):
  • 國家風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辦法》第 12 條之 1 對大陸地區曝險(授信、投資、資金拆存)之淨值倍數限制。
  • 消金信用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依健全經營原則訂定之無擔保債務歸戶負債比率上限(DBR 22 倍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型法規與實務綜合題,切入點應精準切中主管機關命令之法定名詞、法定公式與作業規範:

  1. 第 (一) 小題:明確指出「同一人」包含「同一自然人」與「同一法人」兩類,並分別列出各自占銀行淨值的「授信總餘額」與「無擔保授信總餘額」法定百分比。
  2. 第 (二) 小題:先引《銀行法》第 32 條點出利害關係人不得為無擔保授信,再依主管機關規定,條列「同一自然人(2%2\%)」、「同一法人(10%10\%)」及「所有利害關係人總餘額(1.51.5 倍/150%150\%)」之限制標準。
  3. 第 (三) 小題:採取「雙層次作業流程」解題:
  • 個別授信:違約確認與書面通知 →\to 期限補正與條件協商(加碼、補強擔保品) →\to 加速條款行使與催收保全。
  • 聯貸案件:管理銀行查驗與發出違約通知 →\to 召集參貸行團會議 →\to 多數決作成決議(豁免修約或提前到期聯合追償)。
  1. 第 (四) 小題:
  • 大陸地區曝險:列出分子(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與分母(上年度決算後淨值),給出「不得超過 11 倍(100%100\%)」之門檻。
  • 消金無擔保負債:列出分子(全體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總餘額)與分母(平均月收入),給出「不得超過 2222 倍(DBR ≤22\le 22)」之門檻。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問答題,非測驗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可供辨析。閱卷評分關鍵在於:

  • 法規數字是否精確(無模糊空間,寫錯即扣分)。
  • 實務處置程序是否符合銀行標準作業規範(SOP)與聯貸市場慣例。

解題技巧

  1. 大額授信比率的「55 倍對稱記憶法」:
  • 非利害關係人(同一人):自然人為 3%3\%(總)與 1%1\%(無擔);法人剛好各為自然人的 55 倍,即 15%15\%(總)與 5%5\%(無擔)。
  1. 利害關係人限額的「對照記憶法」:
  • 自然人 2%2\%,法人 10%10\%(法人同樣是自然人的 55 倍);而全體利害關係人上限為淨值的 1.51.5 倍(即 150%150\%)。
  1. 聯貸合約違約之陷阱:
  • 聯貸案切忌寫「個別參貸行可自行逕行主張加速到期或行使抵銷權」。聯貸合約具備團體性,所有違約通報與行動必須由「管理銀行」統籌,並經「多數行決議(Majority Lenders)」通過方得執行。
  1. 監理比率口訣:
  • 大陸曝險總額 ≤\le 銀行淨值之 11 倍(分子三要素:授信、投資、拆存)。
  • 消金無擔保總額 ≤\le 平均月收入之 2222 倍(DBR 2222)。

【答案】

(一) 「同一人」之授信對象及法定限額門檻

依《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授權訂定之「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規定」,相關標準如下:

  1. 「同一人」之授信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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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根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與實務,回答下列問題:

(一) 目前我國明定的「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包括哪三項管理指標?這三項管理指標最低的「資本適足」門檻分別為何?(5 分)

(二) 請針對「資本適足比率」,分別說明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的最低門檻標準。(5 分)

(三)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為免銀行過度運用財務槓桿,增訂「槓桿比率」,試問此監理指標的計算公式及最低門檻標準?(5 分)

(四) 為提高損失吸收能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指定為「系統性重要銀行」者,在緩衝資本(又稱內部管理資本)及「增提」緩衝資本應符合哪些規範?(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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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金融監理架構下對金融機構「資本適足性」之規範標準,命題範疇跨越商業銀行、票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各子題對應的核心概念與法源依據如下(本解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商業銀行自有資本適足性標準:規範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5 條及第 14 條。依循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架構,採行三道分層資本指標(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資本適足率),並計入 2.5%2.5\% 資本保存緩衝(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2. 跨業別資本標準差異:
  • 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3 條,維持單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之規範。
  •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3 條及第 6 條,採集團「集團法定資本適足率」(合格淨資本除以法定資本需求)。
  1. 槓桿比率(Leverage Ratio):自民國 107 年(2018 年)1 月 1 日起實施之非風險基礎(Non-risk-based)補充性監理指標,用以抑制銀行資產負債表過度膨脹與模型風險,規定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5 條及第 14 條。
  2. 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之損失吸收能力:依金管會「系統性重要銀行」相關監理規範,針對被指定銀行加計「法定緩衝資本」與「內部管理資本」,以防杜「大不能倒」(Too Big to Fail)之系統性風險。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與監理實務」的記憶與對比題型,切入答題時應具備條理性與精確性:

  • 第 (一) 小題:按法律明定之層級由嚴至寬(普通股 →\to 第一類 →\to 總自有資本)依序條列三大管理指標名稱,並寫出包含資本保存緩衝後的法定「資本適足」門檻百分比。
  • 第 (二) 小題:分別指出票券金融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的法規定義比率,特別注意金控公司並非以「風險性資產」為分母,而是採「法定資本需求」為分母,其門檻數值型態完全不同(百分之百而非個位數百分比)。
  • 第 (三) 小題:列出精確之數學公式,載明分子為第一類資本淨額、分母為暴險總額,並載明最低法定門檻 3%3\%。
  • 第 (四) 小題:精準區分「系統性重要銀行額外法定緩衝資本(增提緩衝資本)」與「內部管理資本(緩衝資本)」兩項要求,說明提列額度(各 2%2\%)、提列時程(4 年內分期達成)以及資本品質限制(普通股權益優先)。

選項分析(命題爭點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各小題命題採分要點與答題防漏重點如下:

  • 第 (一) 題爭點:是否混淆「基本最低比率」(4.5%,6.0%,8.0%4.5\%, 6.0\%, 8.0\%)與「加計資本緩衝後的資本適足門檻」(7.0%,8.5%,10.5%7.0\%, 8.5\%, 10.5\%)。依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符合「資本適足」等級者必須達後者標準,漏計 2.5%2.5\% 緩衝者將遭扣分。
  • 第 (二) 題爭點:金控公司資本適足率的計算基礎。考生常誤寫為 8%8\% 或 10.5%10.5\%,必須明確回答為「100%100\%」。
  • 第 (三) 題爭點:槓桿比率之分母為「暴險總額(Exposure Measure)」而非「風險性資產(RWA)」,且分子僅限「第一類資本淨額」,不可寫全體自有資本。
  • 第 (四) 題爭點:是否清楚區分 D-SIBs 的加計架構為「2%+2%=4%2\% + 2\% = 4\%」。若僅泛稱「增提資本」而未說明額度分配、資本品質(普通股權益)及分年緩衝期,無法取得滿分。

解題技巧

  1. 銀行三大資本比率速記法:
  • 核心底線:4.5%→+1.5%6.0%→+2.0%8.0%4.5\% \xrightarrow{+1.5\%} 6.0\% \xrightarrow{+2.0\%} 8.0\%
  • 加上資本保存緩衝 2.5%2.5\% 後,即為法定適足標準: 4.5%+2.5%=7.0%4.5\% + 2.5\% = 7.0\% 6.0%+2.5%=8.5%6.0\% + 2.5\% = 8.5\% 8.0%+2.5%=10.5%8.0\% + 2.5\% = 10.5\%
  1. 跨業監理對照表:
  • 商業銀行:資本適足率最低門檻 10.5%10.5\%、槓桿比率 3%3\%
  • 票券公司:資本適足率最低門檻 8.0%8.0\%
  • 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合併資本適足率最低門檻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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