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司法特考三等 監獄官(男) 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為釐清毒品使用和犯罪行為之因果關聯,學者 Goldstein(1985)曾提出三大解釋模式,分別為心理藥物模式(The psychopharmacological model)、經濟動機模式(Economic motivation model)、組織系統模式(The systemic model),請分別說明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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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Goldstein(1985)提出的「毒品與犯罪(尤其暴力犯罪)關聯三分模式」。重點是依犯罪與毒品使用之間的作用機制分類:犯罪是受到毒品直接作用、為取得購毒資金,或發生於非法毒品市場與交易系統之中。
三種模式分別為心理藥物模式(psychopharmacological model)、經濟動機模式(economic-compulsive model)及組織系統模式(systemic model)。它們是分析架構,並非互斥分類;同一案件可能同時具有兩種以上的因素。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回答三個問題:
- 犯罪是否因毒品對行為人的身心作用而發生?
- 行為人是否為取得購毒資金而犯罪?
- 犯罪是否源自非法毒品市場及交易關係中的運作?
依這三個問題分別說明因果機制,再各舉一例,即能清楚區別三模式。
三大模式
一、心理藥物模式
指毒品使用後的藥理或心理作用,直接或間接促成犯罪行為。毒品可能造成判斷力下降、抑制力減弱、認知扭曲、情緒不穩、敵意或攻擊性上升,也可能使使用者較易受害,因而增加暴力事件發生的風險。
例如,使用者在 intoxication 狀態下因衝動或被害想法而攻擊他人,屬於心理藥物模式。分析時須看犯罪是否與毒品作用在時間及機制上相關,不能只因行為人曾使用毒品,就直接認定犯罪由毒品造成。
二、經濟動機模式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犯罪行為再犯風險之動態因素(dynamic factor)意涵與重要因子,並列舉學者專家之研究發現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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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再犯風險評估」中的動態因素:哪些與犯罪相關的個人特質或生活環境會隨時間改變,且改變後能反映再犯機率的變化。這類因素常稱為「犯罪需求」(criminogenic needs),也是矯正處遇可設定的目標。
動態因素與靜態因素的區別,在於能否改變。犯罪前科、初次犯罪年齡等歷史資料屬靜態因素,能協助估計基礎風險,卻不能藉由處遇消除;物質使用、犯罪態度、同儕與就業狀況則可能改變,適合定期重新評估。要注意的是,可改變不等於一定能降低再犯;必須與犯罪行為有實證關聯,且介入後的變化與再犯機率變化相連,才具有犯罪成因及處遇上的意義。
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無須引用法條。作答重點是定義、重要因子,以及學者研究如何支持其預測與處遇價值。
解題方法
建議依序作答:先界定動態因素並與靜態因素區分;再以 Andrews 與 Bonta 的 RNR 模式及「中央八項」列出主要因素;最後以統合分析及風險評估研究說明其實證發現,並交代動態評估如何用於處遇。
動態因素的意涵與重要因子
Andrews 與 Bonta 將動態因素視為可改變的再犯風險因子;當相關因素改變時,再犯機率也可能隨之改變。RNR 模式的「需求原則」主張,矯正處遇應優先處理與犯罪直接相關、且可透過介入改變的犯罪需求。
常用的「中央八項」包括:
- 反社會人格模式:衝動、易怒、好冒險、缺乏自我控制等行為傾向。
- 反社會認知:支持犯罪的態度、信念與合理化,例如認為犯罪無害,或將責任歸咎於他人。
- 反社會同儕:與犯罪者往來密切,或受到支持犯罪的社交圈影響。
- 家庭與伴侶關係:家庭衝突、監督不足、伴侶支持犯罪,或缺乏穩定正向的親密關係。
- 學校與工作:學習或工作表現不佳、缺乏穩定工作,或與學校、職場連結薄弱。
- 物質濫用:酒精或毒品使用造成失控、判斷力降低,或牽連犯罪生活。
- 休閒活動:缺乏正當休閒與親社會活動,空閒時間常置於高風險情境。
- 反社會行為史:中央八項中,犯罪行為史屬靜態面向;既往紀錄本身不可改變,但近期反社會行為的狀態與頻率仍可作為動態評估資訊。作答時宜將「犯罪史」與其餘七項可改變需求區分。
實務上常以反社會人格、反社會認知、反社會同儕及反社會行為史作為核心風險領域;其餘家庭、學校工作、物質使用及休閒因素,也可提供處遇目標與生活情境資訊。低自尊、憂鬱或一般生活困難可能值得處理,但若與犯罪沒有直接關聯,不能只因其可改變就等同於犯罪需求。
學者專家之研究發現
第 三 題25 分
試依學者 Athens(1997)之觀點,說明殺童案件之前置因素(antecedent factors)、誘發因素(precipitating factors)與情境詮釋(interpretation of situation)之內涵,並舉近年國內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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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Athens(1997)以互動觀點分析暴力行為的架構:暴力不是由單一因素直接造成,而是個人的長期背景、當下誘發事件,以及行為人對情境的主觀詮釋相互作用的結果。作答時,應分別說明三者,再用案件事實示範如何分析;不能只以加害人有精神疾病或遭遇刺激,就直接推論犯罪必然發生。
題目未提供特定案件,以下以 2016 年臺北「小燈泡案」說明。分析案例時,應以已確認的案件事實為限;下述分類是理論上的說明,不代表單一因素足以解釋犯罪。
解題方法
可依「長期背景 → 近期誘發 → 行為人如何理解情境 → 暴力行為」的順序作答。前兩項回答事件的背景與觸發條件,第三項則分析行為人當下如何解讀自己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它是理解暴力行為的重要中介,不是替加害人免責。
一、前置因素(antecedent factors)
前置因素是犯罪發生前已存在、可能增加暴力風險的個人或環境條件。常見分類如下:
- 生物及神經生理因素:例如腦部功能異常、頭部受傷、發展遲緩或學習障礙等。這些因素是風險背景,不能單獨用來判定某人會犯罪。
- 心理及人格因素:例如自我控制較弱、容易衝動、難以處理負向情緒,或具有攻擊傾向。
- 家庭成長負因:例如成長過程中遭受虐待、嚴厲體罰、忽視,或家庭存在酗酒與嚴重情緒問題。
- 學校病理現象:例如長期學習挫折、與師長關係疏離、缺少支持及正向連結。
- 犯罪次文化及不良友伴:暴力若在同儕或團體中被合理化,可能降低個人對暴力的抑制。
- 媒體暴力及色情渲染:反覆接觸暴力內容可能影響個人對暴力的認知或模仿,但不能據此推定接觸者必然暴力犯罪。
二、誘發因素(precipitating factors)
誘發因素是較接近犯罪發生時、促使暴力行為出現的事件或條件。題目所涉分類包括:
- 楷模影響(modeling influence):看到他人採取攻擊行為後,模仿或學習相似行為。
- 嫌惡遭遇(aversive treatment):遭受身體傷害、言語威脅或侮辱等負面對待後,出現攻擊反應。
- 激勵物引誘(incentive inducements):預期攻擊能帶來利益、達成目的或排除阻礙,因而增加採取暴力的誘因。
- 教導性控制(instructional control):社會化過程與權威指導會影響個人是否採取攻擊行為;若缺乏適當規範或受到鼓動,暴力抑制可能減弱。
- 奇異表徵控制(bizarre symbolic control):個人與現實經驗脫節,受幻覺或其他異常象徵經驗支配而行動。
誘發因素著重「何種條件促使行動發生」,但它本身不等於充分原因;相同刺激下,不同個人仍可能作出不同反應。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毒品犯再犯風險與醫療需求分流的評估工具「the Risk and Needs Triage」(簡稱 RANT)之內涵及其應用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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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Risk and Needs Triage(RANT,風險與需求分流評估)**是為涉毒司法個案設計的快速篩檢與決策支援工具。它同時評估兩個面向:
- 再犯風險(risk):個案再涉入犯罪的可能性,著重犯罪與物質使用的起始年齡、犯罪史、偏差同儕、過往治療或轉向處遇失敗等因素。
- 臨床需求(need):個案是否有需要治療或醫療服務的問題,例如酒藥癮、精神健康、身體疾病與生活適應困難。
本題重點是說明 RANT 如何將「再犯風險」與「醫療/治療需求」分開評估,再依兩者高低配對適當的監督強度與服務處遇。高需求不必然等於高再犯風險,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工具定位、評估內容、分流方式、應用範疇」四層次說明。
- 工具定位:RANT 是篩檢與分流工具,用來協助司法及矯正實務人員迅速辨識涉毒個案的風險與服務需求。
- 評估內容:分別評估犯罪再犯風險因素及臨床需求因素。RANT 共含 19 個題項,涵蓋犯罪與物質使用史、治療史,以及成癮與身心健康等面向。
- 分流方式:將風險與需求分為高、低,再組成四種風險-需求組合,作為決定司法處遇、監督強度及醫療或治療轉介的參考。
- 應用範疇:主要供成年、非暴力且涉毒的被告或受刑事司法監督者,在逮捕後、審前或判刑後初期進行快速評估,協助選擇處遇與服務。
內涵與四象限分流
| 再犯風險 | 臨床需求 | 分流原則與處遇方向 |
|---|---|---|
| 高 | 高 | 需要較密集的司法監督與治療服務;可考慮藥物法院等整合司法監督和治療的方案。 |
| 高 | 低 | 以較密集的犯罪矯治或社區監督處遇為重點,並依實際狀況提供必要服務。 |
| 低 | 高 | 以治療、醫療或其他臨床服務為重點,司法監督不宜僅因需求高而一併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