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法特考三等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類科 犯罪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犯罪學者 Terrie Moffitt 發展犯罪學理論中,「少男終身持續犯(Life-course persistent males, LCP)」與「少男中止犯(adolescence-limited males, AL)」在總人口中的比例,並分析兩者在成因上(如神經認知缺陷、成熟鴻溝(Maturity Gap)等)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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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Terrie Moffitt 的「發展性犯罪學二元分類理論」(developmental taxonomy),重點在於區分:
- 少男終身持續犯(Life-course persistent males, LCP)
- 少男中止犯(adolescence-limited males, AL)
Moffitt 認為,犯罪行為在不同年齡階段呈現高峰,不能僅以單一原因解釋。犯罪者可依犯罪開始時間、持續期間及犯罪成因,區分為終身持續型與青春期限定型。
本題無涉及法條,比例係依 Moffitt 理論及其經典實證研究所採用的概估值回答。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依序掌握三個層次:
- 先寫出兩類型在總人口中的概估比例。
- 再比較兩者的犯罪發展型態。
- 最後從「個人神經認知缺陷」與「青春期社會心理因素」分析成因差異。
可用下表快速建立答案架構:
| 類型 | 總人口比例 | 犯罪開始 | 犯罪持續 | 主要成因 |
|---|---|---|---|---|
| LCP | 約 至 | 兒童期或少年早期 | 延續至成年甚至終身 | 神經心理缺陷與不良環境交互作用 |
| AL | 約 | 主要集中於青春期 | 多在成年初期中止 | 成熟鴻溝、同儕文化與模仿作用 |
不同研究樣本、測量方式及犯罪定義會造成比例差異;考試作答以「LCP 約占 至 ,AL 約占總人口 」為標準表述。
一、少男終身持續犯(LCP)
(一)比例與基本特徵
LCP 約占男性總人口的 至 ,屬於少數但犯罪嚴重性較高、犯罪持續時間較長的群體。
其主要特徵如下:
- 犯罪或偏差行為開始得早,常在兒童期或少年早期即出現。
- 犯罪行為具有持續性及累積性。
- 犯罪型態可能由兒童期的攻擊、偷竊、逃學,發展為少年期的暴力、竊盜及藥物濫用,再延伸至成年後的財產犯罪、暴力犯罪或其他反社會行為。
- 即使進入成年,犯罪行為仍不會因年齡增長而自然消失。
- 犯罪頻率、嚴重程度及犯罪種類通常高於 AL。
LCP 並非單純因青春期反抗而犯罪,而是具有較長期且穩定的反社會發展軌跡。
(二)神經認知缺陷
LCP 的重要成因是個體早期即存在神經心理及神經認知上的脆弱性,例如:
- 語言能力及語文智商較低。
- 注意力控制能力不足。
- 執行功能較弱,包括抑制衝動、計畫、延宕滿足及問題解決能力不足。
- 情緒調節能力不佳。
- 對威脅及挫折反應過度。
- 衝動性、攻擊性及尋求刺激傾向較高。
- 社會訊息理解與人際互動能力較差。
這些缺陷會使個體難以理解他人意圖、控制自身反應,並降低其遵守規範及延宕犯罪利益的能力。
(三)生物因素與早期環境
神經認知缺陷並非單獨造成 LCP 犯罪。Moffitt 強調,個人先天或早期發展上的脆弱性,會與不良成長環境產生交互作用。
相關因素包括:
- 遺傳傾向及氣質困難。
- 產前營養不良、出生併發症或早期腦部發展問題。
- 困難型氣質及高反應性。
- 家庭衝突、疏忽照顧或不一致管教。
- 貧窮、家庭失功能及社區犯罪環境。
- 教育失敗、同儕排斥與偏差同儕接觸。
因此,LCP 的形成可表示為:
其中,個人缺陷與環境因素彼此強化,形成犯罪行為的累積性與持續性。
二、少男中止犯(AL)
(一)比例與基本特徵
AL 約占男性總人口的 ,是青春期偏差及少年犯罪人口中的主要部分。
其主要特徵如下:
- 犯罪行為多在青春期開始。
- 犯罪行為集中於少年階段。
- 進入成年後,犯罪行為通常大幅減少或停止。
- 個體在神經心理功能及基本社會適應能力上,通常沒有 LCP 那樣明顯的持續性缺陷。
- 犯罪行為多屬短期、情境性及同儕導向。
AL 並非完全沒有犯罪風險,而是犯罪行為具有發展階段限制,通常不會形成終身性的反社會生活方式。
(二)成熟鴻溝(Maturity Gap)
AL 理論的核心是「成熟鴻溝」。
成熟鴻溝是指:
- 青少年在生理上逐漸接近成人;
- 但在法律、經濟、社會地位及權利上,仍受到父母、學校及法律制度限制。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 RNR(Risk-Need-Responsivity)評估模型?請具體列出其中的「四大核心風險(Big Four)」,並說明「回應性(Responsivity)」原則如何應用於犯罪人之處遇,以因應其身心障礙或學習風格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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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RNR(Risk–Need–Responsivity)評估模型是由 Andrews 與 Bonta 所發展的犯罪人評估與處遇架構,核心在於將「風險評估、犯罪需求、處遇回應性」三者結合,使處遇強度與內容符合犯罪人之再犯危險及個別特性。
三項原則如下:
-
風險原則(Risk Principle) 依犯罪人再犯風險配置處遇資源。高風險犯罪人應接受較密集、較長期且結構化的處遇;低風險犯罪人則採低強度介入,避免因過度介入而增加其接觸偏差同儕、形成犯罪認同的機會。
-
需求原則(Need Principle) 處遇應針對會直接影響再犯可能性的「犯罪生成性需求」(criminogenic needs),包括反社會態度、反社會同儕、衝動控制、物質濫用、家庭關係、教育與就業等因素。僅改善生活品質但不直接影響再犯的需求,屬於非犯罪生成性需求,不能取代核心犯罪需求之處理。
-
回應性原則(Responsivity Principle) 處遇方式應配合犯罪人的學習能力、認知特徵、人格、動機、文化背景、身心障礙及學習風格,使其能夠理解、參與並有效吸收處遇內容。一般而言,應優先採用認知行為及社會學習取向的有效處遇方法,再依個別差異進行調整。
四大核心風險(Big Four)
RNR 模型中的 Big Four,是最具預測力且與犯罪行為直接相關的四項主要犯罪生成性風險因素:
-
反社會行為歷史(History of Antisocial Behavior) 包括早期開始犯罪、犯罪次數多、犯罪類型廣泛、曾有少年犯罪紀錄、違反監督規範及處遇失敗等。此項主要屬於靜態風險因素,通常無法藉由處遇加以改變,但可用來評估整體再犯風險。
-
反社會人格模式(Antisocial Personality Pattern) 包括衝動、尋求刺激、缺乏自我控制、易怒、攻擊性、冒險性及缺乏責任感等人格與行為傾向。此項屬於重要的動態風險因素,可透過認知行為訓練、情緒管理及問題解決訓練加以改善。
-
反社會認知(Antisocial Cognition) 包括合理化犯罪、責怪被害人、否認犯罪責任、敵意歸因、扭曲的道德判斷,以及認為違法行為有正當性等。處遇應協助犯罪人辨識錯誤思考,建立守法價值,並學習以較適當的方式解釋事件與作成決定。
-
反社會同儕(Antisocial Associates) 指與犯罪同儕密切往來、受到犯罪團體支持,或缺乏守法及正向社會支持。此項風險可透過減少犯罪同儕接觸、建立正向人際網絡、改善家庭關係及安排穩定就業或教育活動加以降低。
Big Four 可記憶為:
犯罪歷史、反社會人格、反社會認知、反社會同儕。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先定義模型,再分述 Big Four,最後具體說明回應性」的三段式作答:
- 先指出 RNR 是犯罪人評估與處遇模型,並說明 Risk、Need、Responsivity 三項原則。
- 以條列方式完整列出 Big Four,並分別說明其意義及可處遇性。
- 將回應性原則落實到實務,說明如何因應身心障礙、認知能力、學習速度、語言理解及學習風格差異。
- 最後補充 RNR 的基本邏輯:
- 高風險者接受較密集處遇。
- 處遇內容集中於犯罪生成性需求。
- 處遇方法依個人特徵進行調整。
作答時不能只寫出英文全名,必須將三項原則與 Big Four 的實質內容說明清楚,才能完整回應題目要求。
回應性原則如何應用於犯罪人處遇
回應性可分為「一般回應性」與「特殊回應性」。
一、一般回應性
第 三 題25 分
在量刑或處遇調查評估時,有哪些關鍵的「風險因子」與「保護因子」,可科學且具體地評估犯罪人的社會復歸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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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學中的「再犯風險與保護因子評估」,以及以科學化方式判斷犯罪人社會復歸可能性的能力。重點不在於單純判斷「有罪或無罪」,而在於回答三項問題:
- 犯罪人具有哪些提高再犯機率的因素?
- 犯罪人具有哪些降低再犯機率、支持守法生活的因素?
- 應如何依評估結果安排適當的刑罰、保安處分、矯治處遇與社區監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刑法第57條要求法院科刑時審酌犯罪之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列舉的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關係及犯罪後態度等事項。這些事項可作為量刑及處遇評估的重要資料來源,但刑法並未制定一套固定的「風險因子加總公式」。
犯罪風險可概念化表示如下:
此式僅是評估架構,不是法律上的精確計算式。科學評估的目的,是透過結構化資料與專業判斷,形成可說明、可驗證、可持續更新的風險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風險—需求—反應性」模式,並依下列順序作答:
- 先說明風險因子與保護因子的意義。
- 分類列舉靜態風險因子與動態風險因子。
- 說明保護因子及其作用機制。
- 交代科學評估方法與評估工具。
- 將評估結果連結到量刑及處遇設計。
- 說明評估的限制,避免將風險評估誤解為絕對預測。
一、風險因子的意義與分類
(一)風險因子
風險因子是指與犯罪發生、再犯或處遇失敗具有穩定關聯,且會提高犯罪人再犯機率的個人、家庭、同儕、學校、工作及環境因素。
風險因子可分為「靜態風險因子」與「動態風險因子」。
(二)靜態風險因子
靜態風險因子具有相對穩定、難以改變的特性,主要用來判斷犯罪人的基準風險及長期再犯傾向,包括:
-
過去犯罪及違規紀錄 包括初次犯罪年齡、犯罪次數、犯罪類型、暴力犯罪紀錄、假釋或緩刑期間再犯紀錄、少年時期反覆違規等。
-
犯罪史的嚴重性與持續性 累犯、慣犯、不同犯罪類型交錯出現,以及犯罪行為從輕微逐步升高,均反映長期犯罪涉入程度。
-
早期行為問題 兒童或少年時期即出現攻擊、偷竊、逃學、破壞規範、說謊及反抗權威等行為,通常具有重要的發展性意義。
-
既往暴力及威脅行為 包括家庭暴力、校園暴力、持械、恐嚇及對被害人持續騷擾等紀錄。
-
犯罪開始年齡及犯罪期間 犯罪開始越早、持續時間越長,通常代表再犯風險基準較高。
靜態因子不能藉由短期處遇消除,因此不能作為唯一的量刑依據,但可用來設定整體風險的基準線。
(三)動態風險因子
動態風險因子又稱「可改變風險因子」,會隨時間、生活環境及處遇成效變動,也是矯治與復歸工作的主要介入對象。
1. 個人認知與態度
包括:
- 合理化犯罪,例如認為被害人咎由自取;
- 缺乏罪責感與同理心;
- 將犯罪歸咎於社會、家庭或被害人;
- 具有反社會信念;
- 缺乏守法目標;
- 對刑罰及處遇抱持敵視態度。
2. 自我控制與情緒管理
包括:
- 衝動性高;
- 挫折容忍度低;
- 易怒、敵意及攻擊性高;
- 缺乏問題解決能力;
- 無法延宕滿足;
- 遭遇衝突時傾向以暴力或威脅處理。
3. 物質使用
酒精、毒品或其他成癮物質使用,會降低自我控制、增加衝突及暴力機率。評估時應注意使用頻率、依賴程度、戒治意願、戒治史及復發誘因。
4. 同儕與社交關係
包括:
- 與犯罪同儕密切往來;
- 加入具有偏差規範的團體;
- 缺乏守法朋友;
- 容易受同儕引誘;
- 缺乏正向社會支持。
同儕因素不能只看交友人數,而要觀察交往對象的價值觀及其對犯罪行為的實際影響。
5. 家庭與親密關係
包括:
- 家庭衝突嚴重;
- 家庭監督不足;
- 親子關係疏離;
- 家庭暴力;
- 伴侶關係不穩定;
- 家人支持犯罪或物質使用;
- 出監後缺乏居住及生活支持。
6. 學業與就業
包括:
- 教育程度低;
- 缺乏職業技能;
- 長期失業;
- 工作不穩定;
- 缺乏正當收入;
- 無法適應職場規範。
穩定就業本身不必然消除再犯風險,但能提供日常結構、合法收入及社會角色,具有重要的復歸功能。
7. 生活型態與休閒活動
包括:
- 生活作息混亂;
- 長時間處於無監督狀態;
- 經常出入高犯罪風險場所;
- 以飲酒、賭博或其他高風險活動作為主要休閒;
- 缺乏正向休閒及時間管理能力。
8. 精神健康與人格特徵
應評估憂鬱、焦慮、精神病症狀、創傷經驗、人格障礙、認知功能及神經心理問題。精神疾病不等於犯罪風險,必須判斷症狀是否與犯罪行為具有實質關聯,並觀察治療遵從性。
二、保護因子的意義與類型
保護因子是指能降低犯罪風險、提升守法適應、促進處遇參與及支持社會復歸的個人或環境條件。
保護因子不是單純「沒有風險」,而是具有積極作用的資源。例如,沒有物質使用問題只是缺少一項風險因子;具有穩定戒癮動機、固定治療及支持性家庭,才是積極的保護因子。
(一)個人層面的保護因子
包括:
- 具備同理心與罪責感;
- 能承認犯罪造成的損害;
- 具有自我控制及情緒調節能力;
- 能延宕滿足並處理挫折;
- 願意接受心理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處遇;
- 具有合理的未來目標;
- 能辨識高風險情境及個人觸發因素;
- 願意採取替代性的守法行為。
(二)家庭與社會關係層面的保護因子
包括:
- 穩定且支持性的家庭;
- 具有守法規範的伴侶;
- 家人願意協助就醫、戒癮及監督生活;
- 與犯罪同儕切割;
- 具有正向朋友及社區支持;
- 擁有可求助的社會資源。
(三)教育、工作及生活層面的保護因子
包括:
- 穩定住所;
- 穩定工作或就學安排;
- 合法且足以維持生活的收入;
- 規律作息;
- 正向休閒活動;
- 能持續接受醫療及心理服務;
- 具備處理生活壓力的能力。
第 四 題25 分
2023 年施行之少年事件處理法「行政先行」機制之具體流程為何?請闡述此項制度變革如何具體落實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關於保障少年人格權及人身自由之憲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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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項制度的結合:
- 2023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的「行政先行」機制。
- 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所確立的少年人格權、人身自由及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行政先行主要針對具有偏差或危險徵兆、但尚未必然構成犯罪的「曝險少年」,由行政輔導取代過早進入司法程序。其基本精神是:
先以教育、輔導、家庭支持及社會福利措施協助少年,司法介入作為必要且最後的手段。
這種制度必須同時掌握三項原則:
- 保護優先原則:少年司法的目的在健全少年成長,而非單純處罰。
- 司法最後手段原則:尚未達到必須司法處理程度者,先由行政機關提供協助。
- 最小侵害原則:對少年人格及自由的限制,必須有法律依據、正當程序及比例性。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制度流程+憲法意義」的雙層作答方式:
第一部分,依序說明行政先行的案件來源、受理機關、評估輔導、後續處理及司法轉銜。
第二部分,將各流程分別對應至釋字第664號所要求的少年權利保障,說明行政先行如何避免少年因單純偏差行為而被過早司法化或隔離處遇。
作答時不可把「曝險少年」與「觸法少年」混為一談。曝險少年是具有逃學、逃家、接觸不良環境或其他危險徵兆,但尚未必然成立犯罪的少年;觸法少年則是已涉嫌刑事法律所定犯罪行為,原則上仍依少年司法程序處理。
一、行政先行制度的具體流程
(一)發現少年具有曝險行為
少年可能由下列機關或人員發現其具有曝險情形:
- 警察機關;
- 學校及教育人員;
- 社政、衛政、勞政等行政機關;
- 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
- 其他依法負有通報或協助義務之機關、團體。
所謂曝險行為,重點在於少年已呈現出危害自身健全成長或日後犯罪的高度風險,例如反覆逃學、逃家、與不良分子密切交往、接觸毒品或其他危險環境等。
此階段的判斷重點不是「少年是否值得處罰」,而是「少年是否需要及時的教育、家庭及社會支持」。
(二)移送或轉介少年輔導委員會
發現少年具有曝險情形後,原則上由行政機關將案件移送或轉介至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少年輔導委員會。
少年輔導委員會是行政先行的核心機關,功能在於:
- 受理曝險少年案件;
- 蒐集少年及家庭背景資料;
- 評估少年身心、家庭、學校及社會環境;
- 結合跨機關及民間資源;
- 擬定個別化輔導方案。
因此,少年輔導委員會不是少年法院的替代審判機關,也不是行政處罰機關,而是以支持、教育及預防為主的行政輔導平台。
(三)進行專業評估與分級處遇
少年輔導委員會應依少年個別情況進行評估,內容包括:
- 少年身心狀況;
- 家庭功能與親職能力;
- 就學、就業及生活適應情形;
- 是否有毒品、暴力、偏差同儕或被害風險;
- 少年本人及家庭的合作程度;
- 是否已有犯罪或其他嚴重危險徵兆。
經評估後,依少年需要採取適性輔導,而非一律採取相同措施。常見方式包括:
- 個別或團體心理輔導;
- 家庭教育及親職功能支持;
- 協助復學、穩定就學或職業訓練;
- 社會福利、經濟扶助及家庭支持;
- 藥物濫用防治或醫療服務;
- 情緒、行為及人際關係輔導;
- 轉介民間團體、社福機構或其他專業資源;
- 必要時提供被害預防及安全保護措施。
行政先行的核心不是要求少年接受抽象的道德訓誡,而是針對造成曝險行為的實際原因,提供個別化及整合性的服務。
(四)由少年及家庭參與輔導
行政輔導應使少年及其家庭了解:
- 少年目前面臨的危險與困難;
- 輔導的目的及內容;
- 少年與家長可以獲得的協助;
- 輔導期間應配合的事項;
- 後續可能的轉介或司法處理方式。
這種參與具有兩項意義:
第一,尊重少年作為權利主體,而不是把少年當作被動管理或管束的對象。
第二,行政輔導能夠從家庭及生活環境處理問題,避免僅將責任歸咎於少年個人。
(五)追蹤輔導與成效評估
少年輔導委員會應持續追蹤少年接受輔導後的情形,評估:
- 少年是否恢復穩定就學或生活;
- 家庭關係及親職功能是否改善;
- 危險因素是否降低;
- 少年是否仍有逃學、逃家、毒品或暴力等問題;
- 原定輔導措施是否適切。
如輔導已達成目的,案件即可結案或轉為一般性支持服務;如少年仍有需要,則應調整輔導方案或延續相關資源。
(六)必要時轉介少年法院
行政先行並不表示永遠排除司法介入。若經適當輔導後仍有下列情形,得依法律規定轉介少年法院或採取其他必要程序:
- 少年持續處於高度危險情境;
- 少年或家庭拒絕必要輔導,且危險性未降低;
- 行政輔導已不足以保護少年或社會;
- 少年另涉有觸法行為;
- 案件已達必須由少年法院依法調查、審理及裁定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