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司法特考四等 法警(女) 法院組織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法院審理案件依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規定,為何採公開原則?停止公開審理之程序為何?是否得為上訴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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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的法庭公開原則,以及違反公開原則時的第三審救濟。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訴訟的辯論及裁判的宣示,原則上應在公開法庭進行。公開審理使國民得以旁聽、監督審判程序,增加司法透明度與公信力,也能降低審判恣意或偏頗的疑慮。
公開原則的範圍,是訴訟辯論及裁判宣示應公開;它不代表所有訴訟資料都必須向一般公眾公開,也不排除法律明定的例外。
解題方法:先寫原則,再分述例外與程序
作答時依「公開的理由 → 得不公開的情形 → 不公開程序 → 第三審事由」依序說明,並區分法院組織法的原則規定與各訴訟法的上訴規定。
停止公開審理的情形與程序
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但書規定,若公開審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法院得決定不公開。這是例外規定,應有具體理由,不能任意以不公開取代公開原則。
依同法第 87 條,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宣示不公開的理由;即使不公開,審判長仍得允許不會妨礙審理的人旁聽。因此,「停止公開」不是一概禁止任何人進入法庭。
是否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
違法不公開,得依各訴訟法規定作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 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1 項第 5 款,判決法院違背法令,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第 二 題25 分
試問法院審級之意義及其目的為何?「統一法律見解」與「統一解釋」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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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個層次:一是法院審級制度的意義與功能;二是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和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仍有效;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大法庭制度則自民國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現行法已修正:自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起,《憲法訴訟法》施行,並由憲法法庭處理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案件。
一、法院審級的意義及目的
審級是法院依法律分為不同審判層級,由下級法院審理案件後,當事人於法定範圍內得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的制度。案件由不同層級法院審理,通常稱為上訴審;同一案件依法可經過的審判層級與次數,則稱審級制度。
審級制度主要有下列目的:
- 救濟當事人權利:下級法院裁判如有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錯誤,當事人得循上訴程序請求上級法院審查。
- 提高裁判正確性:透過不同審級的審查,降低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錯誤的風險。
- 統一法律適用:終審法院藉由審理上訴案件,使下級法院及終審法院內部對法律的適用逐漸一致,維護法安定性與平等原則。
- 分配審判事務:各審級得依案件性質與法定權限分工,使審判制度兼顧審查功能與程序效率。
審級並非越多越好。審級增加有助於救濟及審查,但也會增加程序時間與成本;因此審級、上訴要件及各審查範圍,均由法律規定。
二、「統一法律見解」與「統一解釋」的差異
(一)統一法律見解
「統一法律見解」是終審法院在具體訴訟案件中,處理法律適用見解歧異,使同一審判系統對法律問題的裁判趨於一致。
民國 108 年 7 月 4 日起,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處理法律爭議。依當時《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2 等規定,審判庭遇有法律見解歧異,依法提案由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再由提案庭依大法庭所採法律見解作成該案終局裁判。其核心在於終審法院於審判權行使中,統一法律適用見解。
(二)統一解釋
「統一解釋」是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及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定程序,處理法律或命令解釋見解歧異的制度。民國 108 年時,依該法第 7 條,人民、法人或政黨於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對法律或命令的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的確定終局裁判見解不同,得依法聲請統一解釋;機關亦有其法定聲請事由。
第 三 題25 分
此次法院組織法修法(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於最高法院分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裁定敘明理由,移由民事、刑事大法庭審理之案件(增訂條文第 51 條之 1、第 51 條之 2 及第 51 條之 4)。
試問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各庭審理案件於發現何種情形時,得移由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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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8 年增訂《法院組織法》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後,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將案件提案交由大法庭裁判的事由。依同法第 51 條之 1,大法庭負責裁判法律爭議;案件本身的終局裁判仍由提案庭作成。
解題方法
依第 51 條之 2,先看各庭評議後認定的法律見解是否與先前裁判歧異;再區分「見解歧異」與「法律問題具有原則重要性」兩種提案事由。前者須經書面徵詢其他各庭,仍有歧異,且該歧異足以影響裁判結果;後者則不以已有相反見解為必要。
移由大法庭裁判的情形
- 法律見解歧異:應提案 最高法院民事庭或刑事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為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歧異,且該歧異足以影響裁判結果;
第 四 題25 分
為維護司法獨立,除憲法第 80 條明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外,尚有何規範足以為法官職務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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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官的「身分保障」如何支撐「審判獨立」。憲法第 80 條要求法官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 81 條則以任職、免職、停職、轉任及減俸限制,保障法官不因裁判內容而遭不當處置。
解題方法
題目已提示憲法第 80 條,作答應接著說明憲法第 81 條的身分保障,再補充具體化這項保障的法律規定。作答重點是指出保障內容及其目的,不必羅列所有法官人事制度。
憲法第 81 條規定: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因此,法官的免職須有憲法所列事由;停職、轉任或減俸則須有法律依據。憲法所稱「終身職」,重點在於法官不得任意遭免職,並非排除依法退休或依法處理不能勝任職務等制度。
補充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