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司法特考四等 法警類科 法院組織法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司法特考・四等・法警類科
試題代碼 法院組織法

第 一 題25 分

當事人甲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甲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向受理案件的審判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試問:受理案件的審判庭該如何處理?甲提出前開聲請應否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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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3的「原則重要性提案」,以及同法第51條之4的「當事人提案聲請」和律師代理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大法庭提案權屬於受理案件的審判庭;當事人可以書面聲請促請該庭提案,但不能直接向大法庭聲請。法律見解具原則重要性,須由審判庭審理案件並經評議後,認為該見解是裁判基礎,才得裁定提案。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件事:第一,甲的聲請由誰審查、審判庭應如何處理;第二,甲提出該聲請是否須委任律師。

甲主張的法律見解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且具有原則重要性,屬《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所定聲請事由。甲應以書狀向受理案件的最高法院民事庭聲請,並表明所涉及法令、原則重要性的具體內容、該見解對裁判結果的影響,以及甲所持法律見解。

審判庭受理後,應自行審查聲請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提案要件,以及所涉法律見解是否為裁判基礎。聲請不合法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如經審理、評議後認為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則依同法第51條之3,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甲的聲請本身不會使案件當然移送大法庭。

律師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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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係某公司技術應用部經理,負責公司產品半導體研磨液之研究發展,竟未經公司之許可,擅自下載重製半導體研磨液之成分組成至私人所有之外接式硬碟,涉犯營業秘密法及刑法背信罪等罪嫌,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乙負責偵辦。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丙認檢察官乙無法勝任,請依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析述檢察長丙可否將案件移轉同署其他檢察官偵辦?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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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檢察一體」原則下,檢察長能否將個案移轉給同署其他檢察官,以及職務移轉權的行使要件。

檢察官對法院獨立行使職權,依《法院組織法》第61條;但在檢察體系內,仍受上級檢察長官指揮監督。依同法第63條,檢察長得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第64條並規定,檢察長得親自處理所指揮監督檢察官的事務,或將該事務移轉給其他受其指揮監督的檢察官處理。

不過,職務移轉權並非不受限制。《法官法》第93條第1項列舉得行使職務承繼或移轉權的情形,包括:為求法律適用妥適或統一追訴標準;有事實足認檢察官執行職務違法、顯有不當或有偏頗之虞;檢察官不遵從特定書面命令;以及特殊複雜或專業案件中,原檢察官無法勝任且有移轉必要。

解題方法

先確認檢察長對同署檢察官有無指揮監督權,再檢視題目敘述是否符合《法官法》第93條所列的移轉事由。題幹以「檢察官乙無法勝任」作為理由,應進一步判斷案件是否屬於特殊複雜或專業案件;僅有檢察長主觀認為乙不適任,尚不足以逕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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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監察院以甲違反法官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等規定,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提出彈劾案文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甲請求不公開審理。

試問: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於何種情形可以不公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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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官法》第57條職務法庭審理的公開原則及不公開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原則上應公開法庭進行;只有符合法定例外,才得不公開。

解題方法

先確認本案是監察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的法官懲戒案件,接著依《法官法》第57條逐項列出例外。甲聲請不公開,並不會使審理當然轉為不公開;法院還須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的意見,並裁量是否許可。

法條與本案涵攝

依《法官法》第57條,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原則上應公開法庭行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例外不公開:

  1. 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例如案件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等情形。
  2. 所涉個案的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例如職務懲戒案件涉及法官承辦的家事或少年事件,而該個案依法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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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甲為民事訴訟事件之被告,乙係甲之訴訟代理人。甲於法院開庭審理時,吸菸並高聲怪叫,妨害訴訟之進行,經審判長制止不聽。

試問:審判長對甲得為何種處置?如乙為前開吸菸並高聲怪叫妨害訴訟進行之行為時,審判長對乙得為何種處置?得否禁止乙為之後所有審判期日的代理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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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1條及第92條,重點是分辨妨害法庭秩序者的身分:

  • 一般在庭之人妨害法庭秩序,適用第91條,審判長得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 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法庭上的言語或行動不當,適用第92條,審判長得警告,或禁止其於開庭當日代理或辯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民國114年修法涉及第90條、第91條及第93條等條文;本題所涉第91條、第92條規範重點仍應依上述區分作答。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人是當事人甲,還是訴訟代理人乙;再分別適用一般秩序維持規定與代理人特別規定。吸菸及高聲怪叫都違反《法院組織法》第90條關於法庭應保持肅靜、不得吸菸的規定;甲經制止仍不聽,更可依第91條採取秩序維持處分。

甲的處置

依《法院組織法》第91條第1項,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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