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法特考四等 法警類科 法院組織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最高法院某一庭審理案件進行評議後,發現其將採取的法律意見與先前最高法院其他庭之判決意見有所不同,而此二法律見解的差異,會影響該案件的判決結果。
請問此時該庭法官應採取怎樣的方式來處理此一法律意見歧異的問題?請詳述最高法院處理此一問題的機關組成與程序。
另該案件審理時,被告律師提出先前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來支持其主張,此時該庭是否應受到該判例要旨法律見解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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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之「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目的在於解決最高法院各庭間法律見解歧異,統一法律適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如下:
- 《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1:最高法院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 《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2:各庭發現法律見解歧異時之提案程序。
- 《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6:大法庭之組成。
- 《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8、第 51 條之 9:言詞辯論及裁定程序。
- 《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10:大法庭裁定之拘束力。
- 《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舊判例之效力。
本題屬刑事案件,故應適用「刑事庭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之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下列順序作答:
- 判斷是否符合法律見解歧異之要件。
- 說明提案前之徵詢程序。
- 說明提案裁定及提案對象。
- 說明刑事大法庭之組成。
- 說明大法庭審理及裁定程序。
- 說明大法庭裁定之拘束力。
- 最後處理判例要旨是否拘束本案庭之問題。
一、是否符合提案要件
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為:
- 本庭所採、且將作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
- 與先前最高法院裁判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不同;
- 該法律見解差異足以影響本案判決結果。
即符合《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之法律見解歧異要件。
本題已明示該庭將採取之法律意見,與最高法院其他庭先前判決意見不同,且差異會影響判決結果,因此不得由該庭逕自作成與先前裁判不同之判決,而應依大法庭程序處理。
二、提案前之徵詢程序
該刑事庭作成提案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最高法院其他刑事庭之意見。
受徵詢庭應於三十日內以回復書表示意見:
- 明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法律見解者,表示確有法律見解歧異。
- 逾三十日未回復者,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
- 必須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後,提案庭始得作成歧異提案裁定。
因此,本題之刑事庭應先完成其他刑事庭之徵詢程序,不能未經徵詢即直接將案件移送刑事大法庭。
三、提案裁定及提案對象
徵詢程序完成後,如確認存在法律見解歧異,提案庭應以裁定敘明理由,將法律爭議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提案裁定應具體說明:
- 所涉及之法令。
- 先前裁判所採之法律見解。
- 提案庭所欲採取之法律見解。
- 二者間之歧異內容。
- 法律見解歧異如何影響本案判決結果。
- 為何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
提案對象為刑事大法庭,而非民事大法庭,也不是由最高法院院長或刑事庭會議直接作成抽象性決議。
四、刑事大法庭之組成
依《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6,刑事大法庭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裁判法律爭議。
其組成如下:
- 由最高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擔任刑事大法庭審判長。
- 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
- 其餘九人由刑事庭法官票選產生。
- 票選庭員須使每一刑事庭至少有一人參與。
因此,刑事大法庭不是由全體最高法院法官組成,也不是原提案庭全體法官當然參與,而是由一名提案庭指定法官及九名票選法官組成,共十一人。
五、刑事大法庭之審理程序
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
刑事案件之程序重點如下:
- 被告原則上應有辯護人參與言詞辯論。
- 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
- 刑事案件之辯護人未到場時,依法律規定處理,必要時得不行辯論。
- 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辯護人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期日陳述法律意見。
- 大法庭應就法律爭議作成記載主文及理由之裁定。
- 裁定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日起三十日內宣示。
第 二 題25 分
負責偵辦強盜案件的甲檢察官認為該案被告涉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於是向檢察長乙表示應該聲請羈押被告,乙則反對此一意見。雙方對是否聲請羈押一事相爭不下。
依據檢察一體的法理,試問乙依法應該如何處理雙方的不同意見,並在什麼條件下,才可以將該案件改交給其他檢察官負責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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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檢察一體」及檢察首長之職務指揮、職務收取與職務移轉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法院組織法》第61條: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 《法院組織法》第63條:檢察長得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其命令。
- 《法院組織法》第64條:檢察長得親自處理所指揮監督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予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檢察官。
- 《法官法》第92條: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者,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檢察官不同意時,得以書面陳述理由。
- 《法官法》第93條:規定檢察首長行使職務收取、職務移轉權之具體事由。
聲請羈押屬於強制處分權之行使,因此乙不得僅以口頭方式要求甲聲請羈押。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下列順序判斷:
首先,乙既為甲之指揮監督長官,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原則上有權就偵查事項進行指揮,甲原則上亦有服從義務。
但是,本案爭議涉及是否聲請羈押。羈押是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屬於《法官法》第92條所稱「強制處分權之行使」。因此,乙如認為不應聲請羈押,應以書面作成指揮命令,並敘明具體理由,例如認為卷內事證尚不足以釋明犯罪嫌疑重大,或尚無具體逃亡事實足認有羈押必要。
甲如不同意乙之書面命令,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乙陳述不同意見,例如指出被告涉犯重罪、已有具體逃亡行為,且符合羈押原因及必要性。
乙收受甲之書面陳述後,應重新決定是否維持原命令。若乙採納甲之意見,即應變更原命令;若乙仍認為不應聲請羈押,則應維持原命令,並就甲之不同意見作成具體說明。
乙何時可以將案件改交其他檢察官
乙不得僅因甲與其法律見解不同,即逕行將案件改交其他檢察官。必須符合《法官法》第93條所列事由,始得依《法院組織法》第64條行使職務移轉權。
本題最直接適用的是《法官法》第93條第1項第3款:
檢察官不同意涉及強制處分權行使之書面命令,已以書面陳述意見,而指揮監督長官仍維持原命令,檢察官仍不遵從。
因此,本案須具備下列要件:
第 三 題20 分
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內設有司法事務官,而檢察署內設有檢察事務官;請依據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分別說明此二種司法人員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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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法院組織法》中兩種不同性質的司法人員:
- 司法事務官:設於地方法院,主要處理法院中部分非訟、執行及其他法律所定之司法事務。
- 檢察事務官:設於檢察署,主要協助檢察官調查犯罪、蒐集證據及執行刑事偵查處分。
二者雖同屬司法人員,工作場所、職務性質及指揮監督關係均不相同。司法事務官偏重法院事務之處理;檢察事務官偏重刑事偵查之協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分別列舉、最後比較」的方式作答:
- 先依《法院組織法》分別寫出司法事務官與檢察事務官的法定職掌。
- 再補充其職務性質及指揮監督關係。
- 最後以表格或文字比較兩者,避免將法院職務與檢察職務混淆。
一、司法事務官之職權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1. 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
司法事務官得依法律規定,處理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例如:
-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查封、拍賣或變價;
- 金錢債權之執行;
- 對債務人薪資、存款及其他財產權之扣押;
- 不動產、動產及其他財產之強制執行。
此類工作屬於法院執行業務的一環,目的在於實現已確定或具有執行力之權利。
2. 辦理非訟事件
司法事務官辦理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非訟事件通常不是處理兩造當事人間的民事權利爭執,而是由法院依法律規定,進行許可、認可、宣告、選任、監督或其他司法上之處理。
其特徵在於:
- 通常沒有對立當事人間的訴訟攻防;
- 以法院依法作成適當處分為主要內容;
- 具有司法程序及法律效果。
3. 辦理破產及消費者債務清理等法律所定事件
司法事務官並得依相關法律辦理破產事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及其他法律所定之司法事務。
此類事件通常涉及債務人財產之整理、清算、分配或債務調整,司法事務官須依法律程序處理相關聲請、調查及執行事項。
4. 辦理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除《法院組織法》明文列舉之事項外,司法事務官亦辦理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其具體範圍,依相關法律及司法院所定規則辦理。
5. 指揮監督關係
司法事務官在法院內執行職務,應受法官之指揮監督。此一規定表示司法事務官雖得依法處理一定範圍之司法事務,仍非獨立行使審判權之法官,其權限來源及職務執行均受法律及法院內部監督制度拘束。
二、檢察事務官之職權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事務官之主要職掌如下:
1. 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檢察事務官協助檢察官調查犯罪,包括:
- 釐清犯罪事實;
- 調查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員;
- 蒐集、保全及整理證據;
- 追查犯罪工具、犯罪所得及其他相關資料;
- 協助建立案件之事實及證據關聯。
檢察事務官的工作重點在於刑事案件之偵查協助,並非執行法院審判或民事執行業務。
2. 執行搜索、扣押、勘驗、鑑定等偵查處分
檢察事務官得依檢察官指揮,執行刑事偵查上之必要處分,包括:
第 四 題30 分
在民國 114 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後,部分案件可以採取適當方式進行公開播送。
請依據現行法院組織法規定,說明哪些案件可以進行公開播送,哪些案件不應進行公開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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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修正後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制度。應先區分:
- 公開審判:人民得進入法庭旁聽。
- 公開播送:將法庭錄音、錄影以適當方式對外播放,兩者並不相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90條採取:
- 法律審:原則公開播送,例外不公開。
- 事實審:原則不公開播送,例外始得公開。
公開播送的客體,限於:
- 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
- 裁判宣示;
所為的法庭錄音、錄影。不包括法官評議、非公開程序或一般法院活動。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審級」、「原則」、「例外」三層次作答:
第一,判斷是最高法院或大法庭,抑或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第二,確認該審級的公開播送原則:
- 最高法院、大法庭:原則公開。
-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原則不公開。
第三,再檢查是否具有不得公開或例外公開的事由。
一、可以進行公開播送的案件
(一)最高法院及大法庭審理的案件:原則應公開播送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項:
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時所為的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因此,符合下列條件者,原則上應公開播送:
- 案件由最高法院或大法庭審理;
- 該程序屬公開行的訴訟言詞辯論;
- 播送內容為言詞辯論或裁判宣示時的錄音、錄影。
這裡的「應」表示法律審採取原則公開,而非由法院任意決定是否播送。
(二)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審理的特殊案件:例外得公開播送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的法庭錄音、錄影,原則上不予公開播送。
但案件同時具有下列情形時,得例外公開:
- 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
- 案件屬於社會矚目案件。
此外,法院仍應審酌:
- 案件與公共利益的關係;
- 審判程序的公平性;
- 程序參與人及其他人權益的均衡維護;
- 其他一切相關情狀。
符合上述條件後,法院得依下列方式作成公開播送裁定:
- 依當事人聲請;
- 法院依職權裁定。
因此,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案件並非只要社會關注即可播送,仍須經法院具體衡量公共利益與程序、人權保障後,作成裁定。
二、不應進行公開播送的案件
(一)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一般案件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原則上採「事實審不公開播送」制度。因此,未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或雖涉及但未經法院裁定准許的案件,均不應公開播送。
「法庭公開」不等於「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即使人民可以進入法庭旁聽,仍不代表法庭錄音、錄影當然可以對外播放。
(二)具有重大法益侵害疑慮的案件
即使屬於最高法院、大法庭原則應公開播送的案件,如公開播送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仍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 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
-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
- 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
- 有造成個人生命重大損害之虞;
- 有造成個人身體重大損害之虞;
- 有造成個人隱私重大損害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