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司法特考四等 法院書記官類科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類科
試題代碼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X 將其 A 畫借給好友 Y,後 X 死亡,其繼承人為甲、乙、丙。因 Y 拒絕返還 A 畫,甲、乙遂為原告,依民法物上請求權之規定向法院訴請 Y 返還 A 畫。試說明:

(一) 甲、乙提起之訴訟是否具當事人適格?原告應如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10 分)

(二) 若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僅甲提起第二審上訴。甲合法提起上訴後,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甲復具狀表明撤回上訴,其效力及法院之處理方式為何?(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時,個別共有人能否以自己名義請求第三人返還共有物,以及返還共有物之訴應如何表明聲明。

依民法第 1151 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同法第 821 條則規定,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該條亦適用於公同共有關係。

解題方法

先確認 A 畫在遺產分割前屬甲、乙、丙公同共有;再區分「誰有權起訴」與「返還應歸於誰」:依民法第 821 條,共有人得各自提起返還共有物之訴,但請求須為全體共有人利益而為。

因此,甲、乙雖未與丙共同起訴,仍得以共有人身分,就 A 畫全部請求返還,當事人適格具備。丙無須成為共同原告;但判決所命返還,應是返還給全體公同共有人,不能只返還給甲、乙個人。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得表明為:

被告 Y 應將 A 畫返還予原告甲、乙及其他全體公同共有人丙。

也可寫明甲、乙係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請求 Y 將 A 畫返還予甲、乙、丙全體。聲明的重點是返還標的為 A 畫,受領利益歸於全體公同共有人。

(二)甲撤回上訴之效力及法院處理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必須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中,一名共同訴訟人提起上訴後撤回時,對其他共同訴訟人及上訴程序的影響。

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訴訟標的對共同訴訟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訴訟行為有利益於全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

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 3 月 1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求為判決命乙給付原告 A 畫。原告甲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 112 年 8 月 1 日將 A 畫借予乙,約定借貸期間為六個月,於期間屆滿後,乙至今拒不交還 A 畫,為此,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提起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後為甲勝訴之本案判決。乙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A 畫因乙之保管不當而失火燒毀,甲在第二審遂將原訴變更為請求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試附理由說明:

(一) 甲所為之訴之變更有何程序法上之依據?若第二審法院認為甲變更之新訴有理由,可否為「原判決廢棄,並判命被告給付甲 250 萬元」之判決?(13 分)

(二) 若第二審法院認為甲變更之新訴有理由,且進行本案審理與言詞辯論,甲又將原給付聲明由請求給付 250 萬元減縮為給付 200 萬元。對此,被告乙表示不同意甲所為 50 萬元之撤回。此減縮或撤回是否適法?(12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法上第二審訴之變更,以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訴之一部撤回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則上須經他造同意;但符合第255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其中與本題相關者為:

  • 第255條第1項第3款: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第255條第1項第4款:因情事變更,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規定,原告得於判決確定前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減縮金額雖屬第255條所容許的聲明減縮,若其實質效果是撤回已繫屬的部分請求,仍須一併檢視第262條的撤回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明甲在第二審所做的程序行為:第一階段是因返還原物已不可能,改請求金錢賠償,屬於以新聲明替代原聲明;第二階段是將金額由250萬元降為200萬元,則須判斷減少的50萬元是否實質上為撤回一部訴訟,再看被告是否已為本案言詞辯論、是否同意。

(一)第二審變更為損害賠償請求,以及判決方式

甲原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A畫。A畫在第二審中因乙保管不當而失火燒毀,返還原物已無法實現。甲因這項訴訟繫屬後發生的情事,改以金錢賠償代替原先的返還請求,屬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4款所稱「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依同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二審為此訴之變更,不必經乙同意。

如果第二審法院認為新訴有理由,不能在判決主文中寫「原判決廢棄,並判命被告給付甲250萬元」。合法的訴之變更是以新訴取代原訴;原訴因變更而視為撤回,第一審就原訴所作判決隨之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應直接就變更後的新訴為實體判決,命乙給付250萬元,不必也不應先廢棄第一審就原訴所作的判決。

(二)減縮50萬元與乙不同意的效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

某夜,A 開車見前方員警執行路檢遂急煞減速、臨停路邊紅線,員警見狀前去盤查要求其搖下車窗,詢問姓名並要求提示身分證明文件(詢問 A)。過程中,員警嗅到 A 所駕車內有類似貓尿的怪味,且見副駕駛座 B 匆忙攜身旁手提包即欲下車離去。員警依其多年執勤經驗認為或有使用安非他命之嫌,故攔阻、壓制 B 並詢問該手提包藏有何物(詢問 B)。稍後,員警從中查獲相關毒品一批。試問員警如何進行詢問 A、詢問 B,方能確保相關不利供述之證據能力?(2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執行路檢時,行政上的身分查證何時轉為刑事偵查中的犯罪嫌疑人詢問,以及詢問程序違法時,A、B 的不利陳述能否作為證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作答時應分別判斷 A、B 的身分與詢問階段,再確認警方有無依法告知權利、全程錄音,以及是否違法限制自由或夜間詢問。

解題方法

一、先區分身分查證與犯罪嫌疑人詢問

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執行職務,應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符合第 6 條的身分查證要件時,得依第 7 條採取必要措施,例如詢問姓名、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但身分查證不等於刑事訴訟法上的犯罪嫌疑人詢問。當警察已因具體事實將某人當作犯罪嫌疑人,並就其涉案情形取得陳述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告知犯罪嫌疑及緘默權、選任辯護人等權利,並依同法第 100 條之 2 準用相關詢問規定。

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取得自白或其他不利陳述,另須注意《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的全程連續錄音規定,以及第 100 條之 3 的夜間詢問限制。違反夜間詢問限制取得的自白或其他不利陳述,依第 158 條之 2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違法取得證據的其他情形,則應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判斷證據能力。

二、詢問 A:先是身分查證,形成嫌疑後即須改依刑事程序

A 急煞、減速並臨停紅線,員警因此上前盤查。員警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表明身分、告知盤查事由,並在符合法定要件及必要範圍內詢問姓名、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此時 A 對姓名及身分證明的回答,屬身分查證階段的陳述。

其後員警嗅到車內有類似貓尿的異味,該氣味與安非他命可能相關,但此時仍應依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已對 A 形成犯罪嫌疑。若警方進一步將 A 當作涉嫌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並詢問其毒品來源、是否施用或車內物品等涉案事項,便已進入犯罪嫌疑人詢問程序。員警應先明確告知 A 所涉嫌的犯罪事實及《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所定權利,再進行詢問並全程連續錄音。

員警不得把刑事偵查問題包裝成一般身分查證,以規避犯罪嫌疑人權利告知。A 在尚未被當作犯罪嫌疑人以前,對姓名、身分證明的回答不因未告知第 95 條權利而當然失去證據能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

警察為偵辦毒品犯罪使用 M 化偵查網路系統(簡稱「M 化車」),追查特定人犯 A 手機「國際行動設備識別碼」(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及其 SIM 卡「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International Mobile Subscriber Identity),進而確認 A 住居所在並查獲毒品一批。試問為確保查獲毒品之證據能力,警察應如何實施本項蒐證保全?(2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M 化車」取得 IMEI、IMSI 及手機位置的法律性質,以及違法科技偵查對後續搜索、扣押證據能力的影響。IMEI 是行動設備識別碼,IMSI 是 SIM 卡的用戶識別碼;M 化車透過偽基地台截取訊號,可辨識特定手機並定位,涉及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549 號判決指出,M 化車取得的識別碼及位置資訊涉及個人資料,偵查機關須有法律授權,不能僅以警察機關內部作業流程作為依據。若違法使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判斷證據能力;即使後續搜索程序合法,也須檢視違法取證的「放射效力」。

**法規時點:以下以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於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增訂特殊強制處分專章,明文規範 M 化車偵查;作答時應依命題所設定的法規時點適用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作答分成兩階段:先確認 M 化車偵查是否合法,再說明如何合法搜索、扣押毒品並保全證據。

一、依法實施 M 化車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2,偵查中檢察官認有必要,得以科技方法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亦得實施。

但調查連續逾 24 小時或累計逾 2 日,應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如事前可預見將超過此期間,應先聲請法院許可。每次許可期間不得逾 30 日;有繼續實施必要者,應依法於期限屆滿前聲請許可。

聲請及執行時,應具體記明調查對象、調查標的、方法、期間、必要性及理由等法定事項,並遵守許可範圍。技術上不可避免取得第三人的個人資料,只得供辨識、比對目的使用,調查結束後應即刪除。

二、另循合法程序搜索、扣押毒品

M 化車鎖定 A 的手機及住居位置後,警方應將調查所得與其他合法蒐證資料交叉查證,並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再依令狀記載的處所、範圍及目的執行搜索、扣押。執行時製作搜索、扣押筆錄及物品目錄表,記載搜索時間、地點、過程、扣押物品及在場人員,並拍照、封緘、標示及妥善保管毒品,確保扣押物同一性與證物保管鏈完整。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法院書記官類科《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其他年度

113 年司法特考四等・其他類科的《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