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司法特考四等 監所管理員(女) 監獄行刑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女)
試題代碼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為保障矯正人權而增訂部分條文,下列敘述何者非增訂部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的修法重點,尤其是保障受刑人基本人權、提升矯正機關透明度,以及完善受刑人救濟制度等內容。

解題關鍵在於辨認:哪些是此次修法新增的人權保障制度,哪些只是修法前即已存在的累進處遇制度。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官方答案作答。現行法已歷經後續修正,條文文字與編號應以最新法規為準,但不影響本題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所述制度是否屬於109年修法後新增的內容:

  1. 是否增強監獄行刑的人權保障?
  2. 是否建立外部監督與透明機制?
  3. 是否新增累進處遇制度?
  4. 是否完善陳情、申訴及司法救濟程序?

前三項中,只有「累進處遇」並非此次修法新增加的制度,因此答案為C。

選項分析

(A) 增訂監獄人員執行國家之刑罰權,應尊重受刑人尊嚴及維護其人權

正確。

此次修法明確強化監獄行刑的人權保障,要求監獄人員執行國家刑罰權時,應尊重受刑人之人格尊嚴,並維護其基本人權。

此項規定的核心在於:受刑人雖因犯罪受刑,受到的是自由限制及法律所定之必要處遇,並非喪失其基本人權。因此,監獄行刑必須符合人性尊嚴、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這是此次修法的重要新增理念與規範內容,故本選項正確。

(B) 增訂監獄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落實矯正機關透明化、公開化

正確。

修法後增訂外部視察制度,由獨立於監獄內部行政體系之外的視察小組,對矯正機關進行視察及監督。

其目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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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監獄行刑與受刑人社會化之關聯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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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目的」與「受刑人社會化、再社會化」的關聯。

受刑人因犯罪行為而與一般社會規範、生活秩序及人際關係產生脫節,監獄行刑除限制其人身自由外,主要透過教化、教育、心理輔導、技能訓練及社會適應等處遇,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回歸社會生活的能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監獄行刑法的基本立法目的而言,監獄行刑重點在於「矯治」與「再社會化」,而非單純報復或威嚇。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先區分兩類刑罰思想:

  1. 應報、威嚇:著重對犯罪行為加以非難、制裁或防止一般人及犯罪人再犯,屬於刑罰的報應與威嚇功能。
  2. 教化、矯治、再社會化:著重改善受刑人的人格、行為及生活能力,使其重新適應社會。

題幹問的是「監獄行刑與受刑人社會化之關聯性」,因此凡是有助於教育、矯治、培養社會生活能力的敘述,原則上符合題意;若將應報、威嚇作為重建社會化的主要手段,即與再社會化目的不符。

選項分析

(A) 監獄藉由隔離監禁及教化來排除受刑人之反社會性

正確。

隔離監禁具有保護社會、維持監獄秩序及避免受刑人繼續危害他人的功能;教化則是透過教育、輔導與矯治處遇,改善受刑人的反社會傾向。

其中,隔離本身並不能直接完成社會化,但在監獄行刑架構中,隔離與教化相互配合:先透過刑事執行限制其行動,再以教化、矯治措施降低其反社會性。因此本選項符合傳統監獄行刑與再社會化的說法。

(B) 以應報及威嚇手段重建受刑人之社會化

錯誤,為本題答案。

應報是對受刑人過去犯罪行為的非難與制裁;威嚇則是藉由刑罰的痛苦,使犯罪人或一般社會大眾產生畏懼,以達到抑制犯罪的效果。二者主要是刑罰的報應及一般、特別預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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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第3條規定,與處徒刑受刑人之間在監禁上應如何區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第 3 條對不同刑種受刑人之分類收容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與處徒刑者在監禁上應「分別監禁」。其立法目的在於依受刑人所受刑罰種類及法律地位不同,避免不同類型受刑人混合收容,維持監獄管理及刑罰執行秩序。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記憶題,最直接的解法是辨識第 3 條所使用的法定用語:

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之。

題目問的是「應如何區分」,法條明確使用「分別監禁」一語,因此選項中與法條完全相同者即為正確答案。

「分別監禁」包括兩層意義:

  1. 「分別」:不同類型受刑人應予區分。
  2. 「監禁」:在監獄收容及執行上分開管理。

選項分析

(A) 應嚴為分界:錯誤

「嚴為分界」並非法條所使用的固定法律用語。雖然其文字上具有嚴格區分的意思,但本題要求的是《監獄行刑法》第 3 條的具體規定,不能以意思相近的語句取代法條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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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監獄受刑人入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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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刑人入監程序」的法定流程,重點包括:

  1. 入監文件由「指揮執行之檢察署」送交監獄。
  2. 新入監者之人格、身心及經歷等資料,由「監獄」進行調查。
  3. 調查及個別處遇計畫均有法定期間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權責機關、程序內容、法定期間」三個面向逐一判斷:

  • 涉及裁判書、指揮書及收監文件者,判斷檢察署與監獄間的文書移送關係。
  • 涉及個性、身心狀況、經歷及教育程度之調查者,判斷執行調查的機關。
  • 涉及期間者,注意調查期間與個別處遇計畫訂定期間並不相同。

選項分析

(A) 錯誤

新入監者之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由「監獄」加以調查,不是由法官調查。

法官主要負責審判及裁判,受刑人入監後的處遇調查,屬於監獄行刑及矯正實務範圍。因此,本選項將調查機關誤植為法官,錯誤。

(B) 正確

依命題當年《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入監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以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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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新收受刑人健康狀況如有不適於執行之情形時,監獄應拒絕收監。應拒絕收監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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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拒絕收監」之法定事由。受刑人入監時,若健康或身心狀況不適於執行,監獄不得收監,以保障受刑人生命、身體及基本生活需求,並維持監獄戒護管理。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監獄行刑法》規定,應拒絕收監之情形包括:

  1. 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
  2. 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3.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4. 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戒護管理困難之虞。

本題關鍵在於第4種情形的疾病須為「法定傳染病」,並非任何皮膚疾病均符合。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條所列拒絕收監事由:

  • 是否屬於不能在監獄自理生活?
  • 是否因疾病執行而有危及生命之虞?
  • 是否因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無法處理自己事務?
  • 是否為法定傳染病,且可能造成戒護管理困難?

選項若僅將法條中的「法定傳染病」改成一般疾病,便不符合拒絕收監的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A) 罹患過敏性皮膚病,因執行有引起戒護管理困難之虞

錯誤。

依命題當年法規,因執行有引起戒護管理困難之虞而拒絕收監者,須以「罹患法定傳染病」為前提。過敏性皮膚病通常屬於非傳染性疾病,並非當然屬於法定傳染病。

因此,單純罹患過敏性皮膚病,即使可能造成管理上的不便,也不符合該項拒絕收監事由。故A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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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在監獄執行徒刑與拘役之受刑人,其執行上之異同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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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刑法》上「有期徒刑」與「拘役」的執行異同,核心在於:

  1. 二者均屬剝奪人身自由的主刑。
  2. 假釋制度主要適用於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拘役不適用假釋。
  3. 累犯的成立,須符合前罪受徒刑執行完畢等要件,單純受拘役執行者,不符合累犯前科要件。
  4. 拘役屬短期自由刑,執行期間與有期徒刑不同。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刑法》規定,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其中,有期徒刑與拘役均具有剝奪受刑人自由的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逐一比對法律效果」的方法判斷:

  • 先找出有期徒刑與拘役的共同點:二者都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
  • 再檢查各選項所稱的假釋、累犯及刑期是否符合《刑法》規定。
  • 只要選項加入「均可」、「相同」或明顯超出法定期間的絕對用語,即應特別注意。

二者雖同樣剝奪自由,但在假釋、累犯效果及刑期長短上均有重要差異,因此正確選項應是指出其共同本質者。

選項分析

(A) 二者其執行內容相同,均可適用假釋規定

錯誤。

有期徒刑與拘役雖均在監獄等矯正機關執行,但二者的刑期長短、受刑人處遇及法律效果並不完全相同,不能概括認定執行內容完全相同。

更重要的是,假釋制度並非有期徒刑與拘役均可適用。依《刑法》第77條,假釋主要適用於受徒刑執行的受刑人,例如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受刑人;拘役屬短期自由刑,不適用假釋。因此本選項所稱「均可適用假釋規定」錯誤。

(B) 二者執行法律效果相同,未來再犯罪,均可構成累犯之認定

錯誤。

有期徒刑與拘役雖同樣剝奪自由,但其法律效果並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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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執行職務時,機關及人員之處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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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及《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關於外部視察小組執行職務時,機關及其人員應如何配合,以及對訪談、書面意見、錄音錄影與機關秩序安全之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解題重點如下:

  1. 外部視察小組訪談收容人時,為確保訪談自由與秘密性,監獄人員原則上僅得在必要範圍內監看,不得在場聽聞訪談內容。
  2. 收容人提供的書面意見,監獄人員不得擅自閱讀,以避免影響收容人陳述意見之自由。
  3. 外部視察小組執行職務時,如其行為有事實足認將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機關得限制或中止該行為。
  4. 錄音、錄影或攝影涉及隱私及訪談自主性,並非只要取得監獄同意即可使用,仍須遵守當事人同意等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逐一檢驗法律要件」的方式判斷:

  • 選項涉及訪談時,檢查是否符合「僅得監看、不得與聞」及錄音錄影之限制。
  • 選項涉及書面意見時,檢查機關人員是否有閱讀權限。
  • 選項涉及秩序安全時,檢查是否具備「有事實足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虞」的法定要件。
  • 選項涉及錄音、錄影、攝影時,檢查是否錯誤地將「機關同意」解釋成可以排除當事人同意。

其中,C完整符合外部視察小組執行職務之限制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訪談收容人時,監獄人員原則上僅得監看而不得與聞,這部分符合規範目的;但監獄人員不得因此逕予錄影及錄音。

訪談制度必須保障收容人能自由表達意見。若監獄人員可以逕自錄音、錄影,將可能造成收容人畏懼或顧慮,並破壞外部視察制度所要求的獨立性與保密性。因此,本選項將「不得與聞」與「得逕予錄音及錄影」併列,後半段違法,整體即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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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媒體請求至監獄採訪,依據監獄行刑法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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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對於媒體進入監獄採訪之程序與權益保障。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媒體採訪的基本程序為:

  1. 媒體提出採訪請求。
  2. 應以書面提出申請。
  3. 由監獄審查後決定是否許可進入適當處所採訪。
  4. 監獄得採取必要、適當措施,以維護受刑人及相關人員之尊嚴與權益。

法規並未要求媒體採訪案件一律須陳報監督機關核准。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掌握「誰有許可權」及「申請方式」兩個判斷重點:

  • 申請方式:是否須以書面申請。
  • 核准機關:是由監獄本身許可,還是必須由監督機關核准。

題幹四個選項中,A、C、D均符合規定;B將「監獄許可」誤寫成「監督機關核准」,增加法律所沒有的程序要求,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監獄得依媒體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採訪

正確。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監獄得依媒體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採訪。這表示媒體並非當然可以自由進入監獄,而是須提出請求,並由監獄依管理秩序、場所安全及受刑人權益等因素審查決定。

因此,A所述符合規定。

(B) 媒體請求採訪,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後為之

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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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之規定,外部視察小組開會及提出視察報告之期程,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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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所定之外部視察小組「開會頻率」及「提出視察報告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規定如下:

  1. 外部視察小組每季至少開會一次,並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
  2. 外部視察小組應每季提出視察報告。

「每季」即每三個月一次,因此一年原則上分為四季,最低開會及提出報告的週期均為每季。

解題方法

本題只需將各選項拆成兩個要件判斷:

  • 開會頻率:是否為「每季至少開會一次」。
  • 報告期限:是否為「每季提出視察報告」。

兩個要件均符合規定者,才是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錯誤

本選項稱:

  • 每4月至少開會1次;
  • 應每4月提出視察報告。

法規規定的週期是「每季」,即每三個月,而非每四個月。開會與提出報告的期間均記載錯誤,因此不選。

(B)錯誤

本選項稱:

  • 每2月至少開會1次;
  • 應每半年提出視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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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對受刑人實施隔離保護,最長期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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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關於「隔離保護」之期間限制。隔離保護係監獄基於維護受刑人生命、身體安全,或避免其自傷、他傷等必要情形,所採取的保護性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監獄行刑法》第22條規定,隔離保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隔離保護「最長期限」的法定上限,只要掌握《監獄行刑法》第22條所定的期間即可:

隔離保護期間上限=15日\text{隔離保護期間上限}=15\text{日}

因此選擇「不得逾15日」者。

選項分析

  • (A) 不得逾15日:正確。 這是民國110年《監獄行刑法》對隔離保護期間所定的上限,符合第2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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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受刑人外出參加公益活動、藝文展演、技職檢定、才藝競賽或其他有助於教化之活動,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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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中「受刑人外出參加有助於教化活動」的要件與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的重點如下:

  1. 對象:由監獄遴選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的受刑人。
  2. 意願:須先徵得受刑人同意。
  3. 程序:須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4. 活動:得外出參加公益活動、藝文展演、技職檢定、才藝競賽或其他有助於教化之活動。

因此,受刑人並不是自行決定即可外出參加活動,而是由監獄主動遴選,並經受刑人同意及監督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條要件」解題。將各選項分別對照以下流程:

監獄遴選→受刑人同意→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外出參加活動\text{監獄遴選} \rightarrow \text{受刑人同意} \rightarrow \text{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rightarrow \text{外出參加活動}

凡符合上述法定程序者,即為正確敘述;若將外出主動權改成由受刑人自行決定,即與法規不符。

選項分析

(A) 由監獄遴選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之受刑人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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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5條,有關監獄人員使用槍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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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110年《監獄行刑法》第25條「監獄人員使用槍械」的法定事由。槍械屬於高度強制手段,必須是在受刑人有重大危害行為,且符合條文所列情形時,監獄人員始得依法使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第25條所列重要情形包括:

  1. 受刑人對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為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將施強暴、脅迫。
  2. 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脅迫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
  3. 受刑人脫逃,或圖謀脫逃不服制止。
  4. 其他法律明定之重大危害秩序或安全情形。

「絕食抗議」本身雖可能造成健康或生命危險,但不當然屬於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的強暴、脅迫,也不屬於持械攻擊或脫逃行為,因此不能僅以此作為使用槍械的法定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條要件」判斷:

  • 選項若涉及對他人施加暴力或脅迫,對應第25條第1類型。
  • 選項若涉及持有暴力工具且拒不放棄,對應第25條第2類型。
  • 選項若涉及脫逃或圖謀脫逃且不服制止,對應第25條第3類型。
  • 若僅是絕食、自身健康受損或生命危險,則須注意其未必符合使用槍械的法定事由。

因此,找出「不在法條列舉範圍內」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受刑人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為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將施強暴、脅迫,正是《監獄行刑法》第25條規定得使用槍械的情形。

本選項的關鍵在於:

  • 行為客體是「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
  • 行為態樣是強暴、脅迫,或已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即將發生強暴、脅迫。

符合條文要件,故非錯誤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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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對受刑人監禁舍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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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刑人「監禁舍房」的種類及分房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並未將舍房限定為單人或多人,也未規定受刑人入監後一律以單人舍房為原則;監獄得依實際管理需要配置舍房。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

  1. 舍房可分為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
  2. 分配舍房並非固定採單人或多人。
  3. 監獄具有依管理需要安排舍房的裁量空間。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排除絕對用語」的方式判斷。選項 A、B、C 均使用「僅」或「以……為原則」等限縮性敘述,與監獄得依管理需要彈性配置舍房的規範不符。D 則完整表達分房制度的核心:由監獄依其管理需要配房。

選項分析

(A) 監禁之舍房僅為單人舍房

錯誤。舍房並非僅有單人舍房,實務上亦包括多人舍房。受刑人是否單獨監禁,須視監獄收容狀況、管理需求、受刑人身心狀況及其他具體情形決定。

(B) 監禁之舍房僅為多人舍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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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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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

  1. 累進處遇的階段與進級方向。
  2. 累進處遇的適用對象及例外。
  3. 累進處遇制度的歷史起源。
  4. 對不適宜累進處遇者的處理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相關制度為準。

累進處遇制度是將受刑人分為四級,通常由第四級開始,依其在監表現逐級進級;級數越高,所受處遇及生活限制通常越為寬緩,目的在於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

解題方法

本題最有效的判斷方式,是先抓住選項中的絕對用語。

(B) 使用「凡入監受刑人」及「均適用」的表述,代表沒有任何例外。累進處遇制度並非所有入監受刑人一律適用,對於法律或制度上認定不適宜累進處遇者,具有排除適用或另行處理的規定。因此,看到「全部適用」的絕對敘述,即可判斷其與制度上的例外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累進處遇制度將受刑人的處遇分為四個階段或四級,受刑人依其刑期、罪質、性行、身心狀況及在監表現等因素,逐級進行處遇。

一般而言,受刑人由第四級開始,表現良好並符合進級條件者,逐步進入第三級、第二級及第一級。級數越高,代表受刑人的矯正表現較佳,所受處遇也相對優遇。

因此,選項所稱「分成4個階段,按其在機構內執行之表現,漸次進級,級數愈高處遇愈優」,符合累進處遇制度的基本內容。

(B) 錯誤

累進處遇制度的目的,確實是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但並非凡是入監的受刑人都當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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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除法務部核定之戒具外,下列何者為監獄行刑法第23條規定之戒具種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關於「戒具種類」的法定列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監獄所使用的戒具,除法務部核定之戒具外,法定種類包括:

  1. 腳鐐
  2. 手銬
  3. 聯鎖
  4. 束繩

因此,解題關鍵在於辨認選項是否完整列出上述四種戒具。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型記憶題,直接將各選項與《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所列四種戒具逐一比對即可。

法定清單為:

{腳鐐、手銬、聯鎖、束繩}\{\text{腳鐐、手銬、聯鎖、束繩}\}

完全符合此清單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腳鐐、手銬、約束帶、束繩

錯誤。雖包含腳鐐、手銬及束繩,但「約束帶」並非《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所列的法定戒具種類;本選項漏列「聯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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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監獄分區管理教化工作,舉行全監聯合教輔小組會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分區管理教化工作」中,全監聯合教輔小組會議的召開頻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監獄分區管理教化工作相關規定,監獄應每季邀集各分區教輔小組成員,舉行全監聯合教輔小組會議。

「每季」即每三個月一次,目的在於統整各分區教化輔導工作,交換執行經驗,並協調個案輔導及教化業務。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文字記憶題,解題關鍵在於辨識會議召開的法定週期:

1年=4季1\text{年}=4\text{季}

因此,「每季」代表一年召開四次,週期約為三個月。只要掌握規定為「每季」,即可直接判定選項(A)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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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經監獄認為受刑人有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致發生騷動或暴動事故,而有繼續施用戒具之必要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刑人因暴行或擾亂秩序,致發生騷動、暴動事故時,監獄若認為仍有繼續施用戒具之必要,所應遵守的程序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受刑人施用戒具原則上應受必要性與期間限制。若施用戒具屆滿48小時後仍有繼續施用之必要,監獄應在原施用期間屆滿前,填寫「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辦理後續核准或陳報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辨認法規所定的「繼續施用戒具」程序期限:

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之填寫期限=原施用戒具期間屆滿前\text{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之填寫期限} = \text{原施用戒具期間屆滿前}

而民國110年相關規定所設定的判斷時間點為48小時。因此,題幹所述情形發生時,應於施用戒具屆滿48小時前完成報告表填寫。

題目並非詢問戒具實際施用的總期間,而是詢問監獄何時應填寫「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故應直接鎖定法規所定的48小時期限。

選項分析

(A) 應於施用屆滿48小時前填寫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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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受刑人因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列災害,致其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大傷害,申請返家探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刑人因災害致特定親屬遭受重大傷害時,申請「返家探視」的法定期間。

依民國110年命題時之《監獄行刑法》及相關返家探視規定,受刑人因《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列災害,致下列親屬遭受重大傷害者,得申請返家探視:

  • 祖父母
  • 父母
  • 配偶之父母
  • 配偶
  • 子女
  • 兄弟姊妹

申請必須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監獄提出。

解題方法

本題只要抓住兩個要件:

  1. 災害種類:須為《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列災害。
  2. 申請期限:須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提出。

題幹已明確符合第一項要件,選項差異僅在申請期限,因此直接比較「30日、35日、40日、45日」即可。

法規所定期限為:

申請期限=30日\text{申請期限}=30\text{日}

因此正確選項為30日。

選項分析

(A) 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監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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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第19條第1項各款得給予和緩處遇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第19條第1項所定「和緩處遇」之認定程序,以及相關證明文件的有效期間。

和緩處遇係針對具有特殊身心狀況或其他法定情形之受刑人,依其個別需要,採取較為寬緩、適切的處遇方式。其認定並非僅由監獄自行判斷,而須參酌醫療及相關專業資料,並依規定辦理評估及核定程序。

本題須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有二:

  1. 確認和緩處遇的認定,是否須以診斷、身心障礙或健康檢查等資料為依據。
  2. 確認相關證明文件的期限,是「提出前一年內」或「提出前六個月內」。

依民國110年相關規定:

  • 應參酌診斷書、身心障礙證明、健康檢查報告或相關醫囑證明文件。
  • 由醫師評估受刑人身心狀況。
  • 必要時,得委請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評估。
  • 相關證明文件除明列效期者外,以提出前一年內開立者為限。
  • 監獄應將有關資料及名冊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因此,將「一年內」改為「六個月內」,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和緩處遇的認定,應參酌診斷書、身心障礙證明、健康檢查報告或相關醫囑證明文件,並由醫師評估受刑人的身心狀況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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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監獄戒護受刑人外出施用戒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0 年《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戒護受刑人外出施用戒具規定,重點包括:

  1. 施用戒具的實體要件:須有脫逃、自殘、暴行等危險。
  2. 施用戒具須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程度。
  3. 施用期間的觀察、紀錄及解除義務。
  4. 監獄內部核准與監督機關核閱的權限區分。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規要件」判斷:

  • 是否具有施用戒具的法定事由?
  • 是否須經監獄長官核准?
  • 是否有不得逾必要程度的限制?
  • 是否須製作紀錄並持續觀察?
  • 是否依法應陳送監督機關核閱?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監獄長官核准」與「監督機關核閱」的差異。前者是施用戒具前的監獄內部核准程序;後者並非本題所涉外出施用戒具規定所要求的程序。

選項分析

(A) 正確

戒護受刑人外出時,如認為受刑人有脫逃、自殘或暴行之虞,得經監獄長官核准後施用戒具。

但施用戒具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超過防止危險所必要的程度。例如,僅有輕微秩序風險時,不得任意採取過度拘束措施。

因此,本項完整符合「法定事由、核准程序及必要程度限制」三項要求,敘述正確。

(B) 正確

施用戒具時,應製作「受刑人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記載下列事項:

  • 施用戒具日期
  • 施用戒具起訖時間
  • 施用原因
  • 戒具種類
  • 戒具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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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監獄辦理將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之相關程序、時間或記錄等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110年監獄辦理「保護室收容」時,對於:

  • 收容對象及身心狀況評估
  • 衣被、盥洗用具等基本生活用品
  • 專人觀察及紀錄頻率
  • 單次收容時間及延長程序

之規定。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安全管理措施」與「剝奪基本生活用品」,並精確掌握觀察紀錄及收容時間。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命題當年監獄行刑法及相關保護室收容管理規定:

  1. 判斷癲癇病史是否屬於當然不得收容事由。
  2. 判斷收容於保護室是否仍得使用衣被、盥洗用具。
  3. 核對觀察紀錄的法定時間間隔。
  4. 核對每次收容的最長時間及延長程序。

其中,時間與紀錄頻率是本題主要陷阱。

選項分析

(A) 有癲癇發作史,不宜收容於保護室

錯誤。

有癲癇發作史者,確實涉及收容時的醫療及安全注意事項,監獄應評估其身心狀況並注意發作風險;但「有癲癇發作史」並非判斷是否收容於保護室的當然排除事由。

是否收容,仍應依受刑人實際行為、危險性、身心狀況及醫療評估決定,不能僅因曾有癲癇發作史,即一概認定不得或不宜收容。因此本選項將個案評估事項過度絕對化。

(B) 得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

正確。

收容於保護室的目的,在於防止受刑人自傷、暴行、脫逃或其他危害秩序行為,並非當然剝奪其基本生活所需。受刑人原則上得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但監獄仍得基於安全及管理需要,對具危險性的物品加以限制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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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監獄戒護人員遇有受刑人對於他人之身體為強暴、脅迫之行為時,得依法使用法務部核定之器械。有關器械使用之程序及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關於監獄戒護人員使用器械的程序、比例原則及通報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有三:

  1. 使用器械須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2. 原則上應顯示足資識別的標誌或證件,但急迫或重大特殊情形有例外。
  3. 使用器械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才會發生立即通報監督機關的義務。

本題官方答案為 D。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分為三類判斷:

  • 器械使用的實體原則:A、B。
  • 使用時的身分識別程序:C。
  • 使用後的通報門檻:D。

其中 D 的關鍵在於「輕傷」與法規所定通報門檻是否相符。民國110年規定,是使用器械因而致人於「重傷或死亡」時,機關應即向監督機關通報;單純「輕傷」尚未達到該項立即通報門檻,因此 D 將法定要件降低為輕傷,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對收容人使用器械時,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這是比例原則的要求。戒護人員雖然在法定情形下可以使用器械,但使用手段仍須受到必要性及衡平性的限制,不能為達成輕微的秩序維護目的,而造成受刑人明顯過度的身體損害。

因此,選項所述符合器械使用的損害衡平原則,為正確敘述。

(B) 正確

使用器械時,如有必要,得同時使用二種以上。

法規並未將使用器械限制為一次只能使用一種。若現場情況確有必要,例如單一器械不足以排除正在發生的強暴、脅迫或重大危險,戒護人員得同時使用二種以上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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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外役監條例有關受刑人遴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110年《外役監條例》第4條所定「受刑人遴選編入外役監」的資格要件。判斷重點在於:

  1. 有期徒刑執行期間。
  2. 刑期長短與累進處遇級別的搭配。
  3. 無期徒刑應達到的累進處遇級別。
  4. 受刑人是否具有悛悔實據,且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項對照《外役監條例》第4條規定:

  • 有期徒刑執行逾2個月。
  • 刑期7年以下,不另要求累進處遇級別。
  • 刑期逾7年未滿15年,累進處遇須進至第四級以上。
  • 刑期15年以上,累進處遇須進至第二級以上。
  • 無期徒刑,累進處遇須進至第一級。
  • 有悛悔實據,且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因此,只要選項中的刑期與累進處遇級別不符,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2個月

正確。

《外役監條例》第4條規定,受刑人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2個月,始具備遴選編入外役監的基本期間要件。

因此,A符合規定。

(B) 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四級以上,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錯誤。

前兩部分的內容正確:

  • 刑期7年以下,符合規定。
  • 刑期逾7年未滿15年,累進處遇進至第四級以上,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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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監獄對受刑人實施強制營養或醫療之要件,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對受刑人實施強制營養及醫療強制措施的法定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可整理如下: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

  1. 拒絕飲食;
  2. 未依醫囑服藥;
  3. 經醫師診斷有危及生命之虞。

符合上述情形時,監獄應即請醫師進行診療;必要時,得由「醫護人員」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的強制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條要件逐項比對法」:

  • 先確認受刑人的行為要件;
  • 再確認是否有危及生命之虞,且須經醫師診斷;
  • 接著確認監獄的義務;
  • 最後辨認得執行強制營養及醫療措施的人員範圍。

題目要求判斷錯誤敘述,關鍵在於法條使用的是「醫護人員」,不是「護理人員」。因此,將執行人員限縮為護理人員,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受刑人有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

正確。

「拒絕飲食」及「未依醫囑服藥」均屬法條所列的受刑人行為要件。只要受刑人有其中一種情形,即進入後續醫療評估程序。

(B) 有危及生命之虞時

正確,但須配合「經醫師診斷」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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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監獄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有關「教化」之目的、輔導教育內容及教育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

  1. 監獄應對受刑人施以教化,以培養其悔改意志及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
  2. 教化應依受刑人之性行、身心狀況、教育程度、生活經驗及其他情形,施以適當之輔導與教育。
  3. 輔導及教育得採個別輔導、團體活動、宗教教誨、文康活動、技藝訓練、一般教育等多元方式。
  4. 監獄得自行辦理,或與學校等教育機構合作辦理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推廣教育。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檢視選項是否出現「僅限於」、「僅能」等過度限縮文字,再與教化制度的「多元評估、多元人員、多元方式」原則比對。

其中,C選項完整符合監獄辦理教育活動之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教化並非僅參酌受刑人之前科與學歷。監獄應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性行、身心狀況、教育程度、生活經驗及其他相關情形,施以適當的輔導與教育。

本選項以「僅參酌前科與學歷」限縮評估因素,漏列身心狀況、生活經驗等重要事項,因此錯誤。

(B) 錯誤

輔導及教育內容雖由教誨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等相關人員共同規劃,但並非僅以個別輔導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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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受刑人有關信仰宗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對受刑人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以及監獄在宗教活動、宗教物品與飲食方面所負的適當協助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的判斷重點如下:

  1. 監獄得依受刑人需要,安排適當的宗教教誨或宗教活動。
  2. 受刑人得持有與宗教信仰有關的物品或典籍,但仍受監獄秩序、紀律及安全等限制。
  3. 受刑人因宗教信仰請求適當飲食時,監獄應予提供。

因此,選項是否正確,關鍵在於法條所使用的限制條件及用語是否相符。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用語比對法」:

  • 先找出各選項涉及的三個主題:宗教師、宗教活動、宗教物品或典籍、宗教飲食。
  • 再檢查選項是否擴張法條內容,尤其注意「熟識」、「有名望」、「任何」、「並無例外」等過度絕對化用語。
  • 宗教信仰自由雖受保障,但並非毫無限制;涉及監獄管理時,仍須兼顧秩序、安全及受刑人健康。

符合《監獄行刑法》明文保障內容者為受刑人因宗教信仰請求適當飲食,故選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監獄應依受刑人需求,安排適當的宗教教誨或宗教活動,但法規並未保障受刑人可以指定「其熟識之宗教師」。

本選項將「適當宗教師」擴張為「受刑人熟識之宗教師」,增加法條所沒有的指定權。監獄仍須考量宗教師資格、管理秩序及實際可行性,並非受刑人請求何人即必須安排何人。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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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之作業賸餘,提多少比例為勞作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關於受刑人作業收入分配及勞作金比例之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監獄行刑法》第33條規定: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之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六十為勞作金。

其計算公式為:

作業賸餘=作業收入-作業支出作業賸餘=作業收入-作業支出 勞作金=作業賸餘×60%勞作金=作業賸餘\times 60\%

因此,本題所問比例為百分之六十。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指出計算基礎是「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之作業賸餘」,接著直接判斷法律規定的勞作金提撥比例即可。

例如作業收入為100萬元,作業支出為20萬元:

作業賸餘=100萬元-20萬元=80萬元作業賸餘=100萬元-20萬元=80萬元

依百分之六十提作勞作金:

勞作金=80萬元×60%=48萬元勞作金=80萬元\times 60\%=48萬元

本題並非問勞作金的實際金額,而是問其占作業賸餘的比例,因此直接選擇百分之六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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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為避免發生群聚感染,監獄應依監獄行刑法及傳染病防治法落實執行相關感染管制之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與《傳染病防治法》對監獄內傳染病防治、隔離治療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協助義務之規定。判斷重點在於區分法條中的:

  • 「應」:表示義務,原則上必須作為。
  • 「得」:表示法律授權或裁量,並非一律強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監獄對疑似或確診傳染病之收容人,應依醫師醫囑及衛生主管機關之處分、指導辦理;但對來自傳染病流行地或經過該地之受刑人,法律使用的是「得為一定期間之隔離」,並非「應」。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辨識題。解題時應逐項核對:

  1. 是否符合監獄傳染病防治的法定措施。
  2. 是否正確使用「應」與「得」。
  3. 是否涉及隔離治療期間的法律效果。

其中,C選項將法條中的「得」改寫為「應」,使法律授權措施變成一律強制義務,已改變原規範內容,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隔離治療的期間長短及實施方式,應遵循醫師之醫囑,以及衛生主管機關所作成的處分或指導。

這是因為傳染病的種類、傳染力、潛伏期及治療方式各不相同,隔離措施不能由監獄任意決定,而應以醫療專業判斷及衛生主管機關之公衛指示為依據。因此本選項符合規定。

(B) 正確

監獄通報有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監獄進行預防及處理。

監獄屬於人員高度集中且活動受限制的場所,一旦發現疑似病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即負有協助防治的義務,例如疫情調查、採檢、隔離、消毒及其他必要的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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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關於作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110年《監獄行刑法》關於受刑人作業制度的規定,重點包括:

  1. 作業時間及延長作業的上限。
  2. 作業量的計算方式與勞動能率標準。
  3. 特殊作業於例假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停止。
  4. 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受害時的補償制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計算複雜數值,應逐一核對各選項與《監獄行刑法》關於作業的法定上限及例外規定。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地方,是把「每日不得逾8小時」與「特殊情形下延長後的每日最高時數」混淆。正常作業時間上限為8小時;即使有特殊情形而延長,正常作業時間加上延長作業時間,每日仍不得超過12小時,不是14小時。

選項分析

(A) 錯誤

《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作業時間每日不得逾8小時。但有特殊情形時,得延長作業時間;延長後的作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

本選項將法定上限12小時誤列為14小時,因此錯誤。

判斷公式如下:

正常作業時間+延長作業時間≤12小時\text{正常作業時間}+\text{延長作業時間}\leq 12\text{小時}

即使存在特殊情形,也不能使每日總作業時間超過12小時。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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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給養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中,關於受刑人「給養」的規定,重點包括:

  1. 監獄應提供受刑人必要的衣類、寢具、日用品及器具。
  2. 受刑人於特定必要情形下,得經許可使用自備或他人送入的衣物、寢具及保暖用品。
  3. 監獄供給飲食時,應依相關法規及正確的飲食指引辦理。
  4. 經濟狀況不佳、缺乏生活必需品的受刑人,得請求監獄提供。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考抽象的「監獄應否提供給養」,而是考各選項所引用的規範內容是否精確。解題時應逐一比對:

  • 提供物品的範圍及限制;
  • 使用自備或送入物品的要件;
  • 飲食指南的主管機關;
  • 經濟弱勢受刑人的請求權。

其中最容易設計陷阱的地方,是將正確的主管機關或法規用語替換成相近機關。C選項即屬此種錯置。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監獄行刑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監獄應提供受刑人執行刑罰及維持日常生活所必要的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

但監獄提供這些物品時,仍須符合相關衛生、環境保護及其他法令的規定,不能因屬於監所給養而免除一般法令上的限制。因此,A所述內容符合規定。

(B) 正確

受刑人通常使用監獄所提供的衣類、寢具及相關用品。但因應氣溫變化或基於保健上的必要,經監獄許可後,受刑人可以使用自備或由他人送入的衣類、帽、襪、寢具及適當的保暖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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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報請保外醫治受刑人,無法辦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監獄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監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下列何者非所指應檢具「相關資料」之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刑人保外醫治之轉介安置程序,重點在於辨識監獄通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時,依法應檢具的資料項目。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受刑人經報請保外醫治後,如無法辦理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監獄應檢具與受刑人醫療及照護需求有關之資料,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

此類資料的目的,在於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了解:

  1. 受刑人需要何種醫療協助;
  2. 出監後如何照護;
  3. 預計需要照護多久。

至於受刑人或其家屬的財力狀況,並非該程序中法定應檢具的必要資料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採「目的與資料內容對照法」:

  • 若選項是為了判斷受刑人需要何種醫療或照護安排,屬於轉介安置所需的相關資料。
  • 若選項屬於家庭經濟能力或財產審查,雖可能是社會福利機關日後評估福利資格時的參考事項,但不屬於本題所稱監獄「應檢具」的法定資料項目。

因此,直接找出與「醫療、照護內容、照護期間」無關的選項,即可判斷答案為財力證明。

選項分析

(A) 醫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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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有關受刑人申請自費於監獄內實施健康檢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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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刑人申請自費於監獄內實施健康檢查之程序、執行方式及紀錄保存。應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之《監獄行刑法》及《受刑人自費在監健康檢查實施辦法》判斷。

其中最重要的程序規定是:受刑人如欲自費在監獄內接受健康檢查,申請應以書面提出,並非口頭申請即可。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文字判斷題,應逐項對照《受刑人自費在監健康檢查實施辦法》之規定:

  1. 是否得申請延請醫事人員。
  2. 申請是否須以書面為之。
  3. 健康檢查的時間、地點、方式由何者決定。
  4. 檢查紀錄由誰製作、保存。

其中涉及「申請方式」的選項最容易以一般行政申請概念混淆。即使法律未普遍要求所有申請均須書面,本題所涉特別規定仍明文要求書面申請,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受刑人申請自費於監獄內實施健康檢查時,得請求監獄准許延請醫事人員實施。

此項符合受刑人自費健康檢查制度之規定。受刑人可以提出申請,由監獄依相關規定及監所管理需要審核是否准許;並非受刑人提出請求後即當然准許。

因此,A敘述正確。

(B) 錯誤

受刑人之申請方式須以書面提出,並非不以書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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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13條之規定,對收容人不吸菸及戒菸紀錄每3個月考評1次,監獄得給獎勵,下列何者非獎勵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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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13條所定「收容人不吸菸及戒菸紀錄」之考評與獎勵項目。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收容人之不吸菸及戒菸紀錄每3個月考評1次,監獄得依規定給予獎勵。法定獎勵內容包括:

  1. 增給當月成績總分1分。
  2. 增加接見或通信1次至3次。
  3. 不吸菸及戒菸紀錄滿1年者,發給獎狀。

其中並未將「給與獎勵金」列為第13條所定獎勵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型選擇題,題目問「何者非獎勵之項目」,應直接逐一比對各選項與第13條所列獎勵內容。

判斷標準如下:

  • 選項內容與法條明文相同:屬於獎勵項目。
  • 選項內容未列於法條:即為非獎勵項目。

依此比對,前三項中,A、B均為法條明定之獎勵;D則為達到1年期間後所給予的獎狀。C「給與獎勵金」不在法條列舉範圍內,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增給當月成績總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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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受刑人衛生及醫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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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中,受刑人之環境衛生、個人衛生及醫療照護規定。解題重點在於辨認法條所規定的「最低頻率」及醫療服務的適用條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及相關規定已有修正或條文編排調整,仍應依命題時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規文字,特別注意:

  1. 環境衛生檢查的法定最低次數。
  2. 受刑人是否負有配合環境清潔及維持衛生的義務。
  3. 夜間、假日戒護外醫是否得由監獄配置醫事人員提供諮詢判斷。
  4. 受刑人及其親屬請求自費健康檢查時,是否須符合秩序及醫師評估必要性等條件。

其中,頻率規定若將「每半年至少一次」誤寫成「每年至少一次」,即屬降低法定要求,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規規定監獄應注意環境衛生,並應每半年至少舉行環境衛生檢查一次。

換算而言,一年至少應檢查二次:

1年=2個半年1\text{年}=2\text{個半年}

選項卻記載為「每年至少1次」,將法定的半年一次降低為一年一次,未達法定最低頻率,因此錯誤。

(B) 正確

受刑人應配合監獄執行環境清潔工作,並維持公共及個人衛生。此項規定同時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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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兒童,不計入人數限制。有關兒童年齡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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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關於「接見人數限制」及「兒童得不計入人數限制」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被許可接見者攜帶兒童時,得攜帶的兒童須為「未滿12歲」;該兒童不計入接見人數限制。

「未滿12歲」是指年齡尚未達12歲,包括未滿1歲、未滿6歲、未滿9歲及未滿12歲但尚未滿12歲的兒童;已滿12歲者則不屬於本規定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判斷法規所定的年齡門檻即可:

得攜帶且不計入人數限制之兒童=未滿12歲之兒童\text{得攜帶且不計入人數限制之兒童}=\text{未滿12歲之兒童}

因此,選項中完整且正確重現法規年齡限制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僅限攜帶未滿9歲之兒童

錯誤。法規規定的年齡上限是「未滿12歲」,並非「未滿9歲」。未滿9歲兒童固然包含在未滿12歲範圍內,但年滿9歲而未滿12歲的兒童,同樣可以攜帶,故本選項限制過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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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民國99年5月監獄行刑法第十二次修正公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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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99 年 5 月《監獄行刑法》第十二次修正公布的修法內容,重點在於:

  1. 法規用語是否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而修正。
  2. 受刑人受強制治療處分時,外出規定所涉及的刑法條文是否正確。
  3. 「殘廢」、「殘障人士」與「身心障礙」等法律用語的辨識。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官方答案判斷,正確選項為 C。

解題方法

面對修法沿革題,可分成兩個層次判斷:

第一,先辨識選項所述是否為該次修法的主要內容。民國 99 年 5 月《監獄行刑法》第十二次修正,其中一項是配合身心障礙者相關法制與現代法律用語,將「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

第二,檢查涉及刑法條文的選項:

  • 刑法第 81 條之 1主要涉及假釋期間及相關法律效果,並非強制治療處分的依據。
  • 刑法第 91 條之 1才是有關特定性犯罪受刑人強制治療處分的規定。
  • 但受強制治療處分者的外出規定,並非「得外出」,因此選項 D仍不正確。

因此,直接由法規用語修正內容即可判定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A) 酌作文字修正,將「殘廢」用語修正為「殘障人士」

錯誤。

本次修法確有將「殘廢」等較不合時宜的用語予以修正,但修正後的法規用語是「身心障礙」,不是「殘障人士」。

「殘障人士」並非本次修法所採用的正式法律用語,故本選項的修正結果錯誤。

(B) 增列受刑人有刑法第 81 條之 1 規定,受強制治療處分者不得外出之規定

錯誤。

本選項有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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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有關受刑人違規之懲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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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刑人違規懲罰之「免予執行、緩予執行、停止執行及廢止懲罰」等制度。判斷重點在於:

  • 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得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
  • 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得停止執行。
  • 停止執行原因消滅後:原則上應繼續執行;但停止執行逾六個月者,不再執行。
  • 懲罰經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須符合規定期間之改悔情狀,始得廢止懲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判斷題,應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之:

  1. 適用事由;
  2. 法律效果;
  3. 期間限制。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是「改悔期間」。選項 C 將法定期間寫成「2星期以上」,與命題當年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受刑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本選項符合規定。所謂「免予執行」,是指該懲罰不予實際執行;「緩予執行」則是暫緩執行,於一定期間內觀察受刑人是否有改悔表現。

因此,A 的事由與法律效果均正確。

(B) 正確

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本選項所述為「停止執行」的法定事由。停止執行與免予執行不同,停止執行通常只是暫時停止,並不當然使原懲罰消滅。

因此,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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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得閱讀受刑人寄發及收受之書信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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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受刑人書信秘密與監獄人員閱讀權限的規定。依民國110年命題時法規,受刑人寄發、收受之書信,原則上監獄人員僅得依法檢閱;只有在法律明定的特定情形,始得進一步閱讀書信內容。

民國110年法規所列得閱讀書信的情形,包括:

  1. 有事實而合理懷疑受刑人有意圖加害或騷擾他人之虞。
  2. 受刑人於受懲罰期間內。
  3. 矯正機關收容人間互通之書信。

「受刑人於戒護住院期間」並非該條所列得閱讀書信的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區分「檢閱」與「閱讀」:

  • 「檢閱」:偏重書信的收發、外觀或形式上的查驗。
  • 「閱讀」:涉及實際知悉書信內容,對受刑人通信秘密限制較深,因此必須有法律明文列舉的事由。

解題時,直接將四個選項與民國110年法規所列的三種「得閱讀」事由逐一比對即可。凡不在法定事由中的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受刑人於戒護住院期間

錯誤。

「戒護住院」是受刑人因病就醫、住院時的戒護措施,並非民國110年《監獄行刑法》規定監獄人員得閱讀其書信內容的法定事由。

因此,即使受刑人處於戒護住院期間,監獄人員仍不能僅以此為理由閱讀其寄發或收受之書信。此選項將戒護住院情形與得閱讀書信的法定事由混淆。

(B) 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意圖加害或騷擾他人之虞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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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監獄得施以懲罰。有關監獄辦理受刑人違規之方式或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受刑人違規行為及其處理辦法》,重點包括:

  1. 違規行為之競合與懲罰方式。
  2. 違規事件之調查程序。
  3. 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方式。
  4. 自傷、自殺行為是否列為違規行為。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受刑人違規行為及其處理辦法》的規定:

  • 同一違規行為的數個行為:從一重懲罰。
  • 不同違規行為:應分別懲罰。
  • 調查時應製作訪談紀錄並錄音,必要時得錄影。
  • 受刑人陳述意見不限於書面。
  • 自傷或自殺行為不列入違規行為。

因此,將「同一違規行為」與「不同違規行為」均規定為從一重懲罰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稱:「數行為構成同一或不同之違規行為而應受懲罰者,從一重懲罰之。」

正確規定應區分如下:

  • 數行為構成同一違規行為者,從一重懲罰之。
  • 數行為構成不同違規行為者,應分別懲罰之。

本選項將「不同違規行為」也納入「從一重懲罰」,混淆兩種情形,故錯誤。

(B) 正確

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應作成訪談紀錄,並予以錄音;如有必要,亦得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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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有關外界對受刑人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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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110年《受刑人外界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對於外界送入受刑人之:

  • 金錢:每日次數及金額限制。
  • 飲食:送入次數、重量及種類限制。
  • 必需物品:每月送入次數限制。
  • 例外規定:經機關長官許可者,得不受部分限制。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110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比對法規數字與例外規定」解題:

  1. 先確認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各自的時間及數量限制。
  2. 再檢查選項是否完整包含法規所定的例外。
  3. 尤其注意「以……為限」這種絕對性文字,若法規另有長官許可例外,選項未完整表達即可能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外界送入金錢時,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送入1次,每次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

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受此限制。

因此,選項所述「每日限1次、每次1萬元,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符合民國110年規定。

(B) 正確

外界送入飲食時,受刑人每3日得接受1次,每次不得逾2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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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有關監獄受刑人之陳情、申訴及起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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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在《監獄行刑法》關於受刑人之:

  1. 陳情:受刑人向監獄、視察小組或視察人員表達意見、反映問題。
  2. 申訴:受刑人對監獄依《監獄行刑法》所為之處分、管理措施,或對其依法請求之事項未獲適當處理時,所提出之救濟。
  3. 申訴期間:法律對申訴起算時點及期間設有明確規定,且屬不變期間。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均在敘述《監獄行刑法》關於陳情、申訴及申訴救濟程序的規定。解題時應依序確認:

  • 陳情對象及方式是否正確。
  • 受刑人或代理人是否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 監獄逾期不作成決定時,申訴期間的起算點是否正確。
  • 申訴有理由時,監獄的處理方式是否正確。

其中,C 選項的關鍵在於「提出請求後經過多久仍未作成決定」以及「申訴期間自何日起算」兩個時間點。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受刑人得以書面或言詞方式,向下列對象提出陳情:

  • 監獄;
  • 視察小組;
  • 其他視察人員。

因此,A 選項完整符合《監獄行刑法》對受刑人陳情方式及對象的規定,敘述正確。

本選項的考點是:陳情不以書面為限,受刑人也可以言詞提出;陳情對象亦不僅限於監獄本身。

(B) 正確

受刑人或其代理人,經監獄或法院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輔佐人的功能在於協助受刑人或代理人進行陳述、說明及程序上的表達,但並非當然可以任意陪同到場,仍須取得監獄或法院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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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第102條規定,監獄應設申訴審議小組處理相關申訴事件,審議小組進行審議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110年《監獄行刑法》第102條有關「申訴審議小組審議程序」及陳述意見方式的規定。

申訴審議程序涉及申訴人及其程序協助者的陳述權,法條重點包括:

  1. 審議時,應通知申訴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列席陳述意見。
  2. 上述人員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影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陳述意見。
  3. 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監獄應作成紀錄。
  4. 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時,應予更正。

本題應特別注意法條所稱的對象範圍,並非只有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也包括申訴人本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逐句判斷題,解題時應依序核對:

  • 申訴審議小組是否負有通知列席義務;
  • 無法出席時,哪些人可以用替代方式陳述;
  • 何種情形須作成紀錄;
  • 對紀錄有異議時,監獄應如何處理。

其中第二項是關鍵。若選項刪除法條所涵蓋的部分對象,造成適用範圍縮減,即屬於與法條不完全相符的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應通知申訴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列席陳述意見

正確。

依《監獄行刑法》第102條,申訴審議小組進行審議時,應通知申訴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列席陳述意見。此項規定是為保障申訴程序中的陳述權,使相關人員有機會針對申訴事項表達意見。

因此,A與法條規定相符。

(B) 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無法出席者,其陳述意見應以書面、影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為之

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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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有關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事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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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假釋出監後,受刑人刑期發生變更時,如何重新計算刑期,以及假釋、保護管束期間如何計入刑期」。

解題主要依據民國110年時之《刑法》第77條、第79條之1及監獄行刑相關規定:

  1. 受刑人刑期變更後,須依變更後刑期重新計算假釋要件。
  2. 假釋期間屆滿且假釋未經撤銷者,假釋期間視為已執行刑期。
  3. 假釋尚未期滿而發生刑期變更時,已執行保護管束之日數,仍應依規定計入刑期,不是當然完全不得折抵。
  4. 假釋核准後、尚未出監前,如有重大違紀情事,得先停止假釋執行,再依程序審查是否廢止假釋。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單純判斷「刑期變更後能否假釋」,而是分別檢查三個程序:

  • 刑期變更後:監獄重新核算刑期及假釋要件。
  • 假釋期間屆滿:確認假釋是否撤銷,再判斷保護管束期間是否計入刑期。
  • 假釋核准但尚未出監:如發生重大違紀,先停止假釋執行,再經假釋審查程序處理。

其中,C將「假釋尚未期滿」的情形,直接解讀為「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不得折抵假釋及保護管束期間」,與刑期計算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假釋出監後,若受刑人的刑期因判決、裁定或其他執行名義而變更,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變更後刑期重新核算。

重新核算的內容包括:

  • 變更後刑期;
  • 已執行刑期;
  • 假釋期間;
  • 是否仍符合《刑法》第77條所定假釋條件;
  • 假釋應予維持或廢止。

監獄完成核算後,須提報假釋審查會討論決議,再報請法務部作成維持或廢止假釋之處理。因此,A所述程序正確。

(B) 正確

假釋期間屆滿時,若假釋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9條之1關於假釋期間計入刑期的規定,假釋期間視為已執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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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有關委員人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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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對「假釋審查會」之組織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其委員人數為:

7人至11人7人至11人

因此,正確選項為 (A)。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題,解題重點是直接掌握假釋審查會的法定委員人數範圍:

  • 最少:7人
  • 最多:11人

只要選項完整符合「7人至11人」,即可判斷答案。

題目問的是「委員人數」,不是出席人數、表決人數、開會人數或假釋成立所需票數,不能將其他程序上的人數規定混入判斷。

選項分析

  • (A) 7人至11人:正確。 符合民國110年《監獄行刑法》關於假釋審查會委員人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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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中有關受刑人釋放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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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關於受刑人釋放時點及程序的規定,重點包括:

  1. 執行期滿之釋放時點。
  2. 假釋核准後之釋放期限。
  3. 假釋釋放時應交付之文件及告知義務。
  4. 受赦免者之釋放期限。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監獄行刑法》關於釋放規定的「時間點」及「法定程序」。其中最容易出錯之處,在於:

  • 執行期滿是於刑期終了「當日」釋放,並非次日。
  • 假釋及赦免均有「二十四小時內」的期限,但起算基準不同。
  • 假釋釋放除交付假釋證書外,還須告知報到及撤銷假釋相關規定。

選項分析

(A) 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

錯誤。

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日午前釋放。刑期既已於該日終了,即不得將釋放時點延至「次日午前」。

本選項將法條所定的「刑期終了之日午前」誤寫為「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使受刑人在刑期屆滿後仍繼續受拘禁,違反執行期滿即應釋放的基本原則,因此錯誤。

(B) 核准假釋者,應於保護管束命令送交監獄後24小時內釋放之。但有特殊事由者,得於指定日期辦理釋放

正確。

假釋經核准後,受刑人並非立即當場釋放,而須待保護管束命令送達監獄。命令送達後,原則上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辦理釋放;如有特殊事由,則得依指定日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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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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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時之救濟程序,以及行政訴訟類型的判斷。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對復審決定不服,或復審機關逾法定期間未作成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本題重點在於:受刑人是針對原先對其不利的行政處分,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因此訴訟類型是撤銷訴訟。

解題方法

判斷行政訴訟類型,可先看受刑人的訴訟目的:

  • 若是請求除去一個已經存在的不利行政處分,屬於撤銷訴訟。
  • 若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原本尚未作成的處分,屬於課予義務訴訟。
  • 若是請求確認法律關係或行政處分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屬於確認訴訟。
  • 若是請求行政機關給付金錢、財物或其他公法上給付,屬於給付訴訟。

題目所述情形,是受刑人先依《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提起復審,之後因不服復審決定,或復審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目的在於排除原有的不利行政處分,故應提起撤銷訴訟。

選項分析

(A) 給付訴訟

錯誤。給付訴訟是請求行政機關為金錢、財物、一定行為或其他公法上給付,例如請求給付公法上退休金、補助費等。

本題並非請求機關給付金錢或提供特定給付,而是對既有的不利處分表示不服,請求法院將其撤銷,因此不是給付訴訟。

(B) 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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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監獄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所謂適於社會生活的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刑累進處遇」中,第二級受刑人申請假釋時,「已適於社會生活」的判斷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且合於法定假釋條件者,得報請假釋。
  • 所謂「適於社會生活」,應斟酌其出監後的職業或技能、住所或居所、社會觀感,以及是否獲得被害者原諒等事項。

其中,「獲得被害者原諒」是審查時應斟酌的因素,並非一律不可欠缺的絕對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別:

  1. 哪些是認定「適於社會生活」時應考量的事項。
  2. 哪些被誤寫成假釋的絕對必要條件。

選項 A、B、C均屬於判斷受刑人能否順利回歸社會的具體事項。選項 D雖涉及被害者原諒,但以「須」得到原諒的方式表述,將「斟酌事項」誤作為「絕對必要條件」,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出監後須有適當之職業與技能

正確。受刑人出監後如具有適當職業或工作技能,較能維持正常生活、降低再犯可能性,因此屬於判斷其是否適於社會生活的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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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假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110年《監獄行刑法》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關於假釋審查程序、假釋核准後出監前之紀律事件,以及毒品犯假釋審查資料之提出義務。

解題重點有三:

  1. 受刑人於假釋審查前,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2. 假釋核准後至實際出監前,若有重大違紀,監獄應報請停止假釋處分之執行。
  3. 受刑人原則上得閱覽、抄錄或複製假釋審查相關資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規定已有修正,解題仍依110年法規及題目所示官方答案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內容是否符合假釋相關規定,尤其注意:

  • 「應」與「得」的法律效果;
  • 「報請假釋」與「假釋核准」的程序階段;
  • 「未出監前」的範圍;
  • 受刑人閱覽假釋資料是否有法律保留。

其中,毒品犯之治療紀錄及再犯預防評估報告,主要是提供假釋審查會審酌之資料,不能逕將評估結果概括表述為一律「不得報請假釋」。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命題當年規定,對於依刑法第77條第2項第3款所涉及之受刑人,監獄於假釋審查時,應檢具其曾受治療之紀錄,以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等評估資料,供假釋審查會審酌。

本選項前段所述治療紀錄及評估報告,方向上符合規定;錯誤在於後段直接表述為「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相關評估資料是作為假釋審查之判斷依據,並非只要出現「再犯之虞」即當然形成一律不得報請假釋的絕對法律效果。假釋仍應依受刑人悛悔實據、再犯危險性及個案整體表現,由假釋審查會依法審議。

因此,A將審查上的評估因素過度絕對化,為錯誤敘述。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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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規定執行死刑之時間,應於何時告知受刑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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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對死刑執行程序的特別規定,重點在於:執行死刑的時間,應於何時告知受刑人本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死刑執行時間應於執行當日告知受刑人本人。此規定涉及死刑執行程序及受刑人知悉權益,並非一般刑期執行前數日即預先通知的規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題,直接抓住「告知受刑人本人」與「告知時間」兩個關鍵字即可。

命題當年《監獄行刑法》的規定是:死刑執行時間,於執行當日告知受刑人本人。因此,選項中「當日」符合規定。

本題不應將「死刑執行前的相關準備或通知程序」與「告知受刑人本人執行時間」混為一談。題目問的是告知受刑人本人之時間點,法規明定為當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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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外役監條例第14條有關縮短刑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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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役監條例》第14條關於外役監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日數」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其計算如下:

受刑人等級每執行1個月縮短刑期
未編級4日
第四級4日
第三級8日
第二級12日
第一級16日

因此,必須先確認受刑人等級,再依每執行完整1個月所對應的日數計算。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複雜計算,只要將各選項所載日數與《外役監條例》第14條逐一比對:

  • 第四級:4日
  • 第三級:8日
  • 第二級:12日
  • 第一級:16日
  • 未編級:4日

符合完整法定對照表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之當月,即依第14條辦理縮短刑期」的問題,在於將「當月」誤解為曆月或入監當月立即計算。

第14條是以「每執行1個月」作為縮短刑期的計算單位,重點在於完成一個月的外役監執行期間,而非只要於某一曆月內經遴選或入監,就立即取得該月縮短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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