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司法特考四等 監所管理員(女) 監獄行刑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女)
試題代碼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有關我國監獄行刑法制之發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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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監獄行刑法制的歷史沿革,重點在清末「監獄律草案」的制定及實施情形,以及其後各時期監獄法規的發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歷史沿革不因後續法規修正而影響判斷。

解題方法

依年代順序核對各選項,特別留意「草案」與「施行」的差別:草案完成不代表已經公布施行。其餘選項若與常見沿革中的年代、法規名稱及施行狀況相符,即可據此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 清光緒 31 年(1905)聘請日本監獄學者小河滋次郎博士起草「監獄律草案」,草案共 240 條;但該草案並未立即實施。選項把「起草草案」說成「立即實施」,混淆草案與正式施行的法律,故為錯誤選項,也是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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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之意義與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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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的概念範圍,以及監獄行刑法的目的與功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學說為準。

狹義的監獄行刑,著重於徒刑在監獄中的執行;廣義討論則可延伸至拘役、易服勞役等自由刑或自由刑替代措施的執行。死刑、罰金等生命刑與財產刑的執行,通常不屬於監獄行刑的範圍。

監獄行刑也不只是施加懲罰。它須在依法執行刑罰的同時保障受刑人權益,並透過教化與處遇協助其復歸社會;維護社會安全則是相關制度所追求的整體目的之一。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談的是哪個面向:

  1. 概念範圍:監獄行刑究竟處理哪些刑罰的執行。
  2. 刑罰目的與行刑功能:是否把監獄行刑單純等同於應報懲罰。
  3. 制度功能:是否包括權益保障、再社會化及社會防衛。
  4. 法律定位:監獄行刑法是否規範國家執行刑罰的程序與要求。

官方答案為 B。關鍵在於 B 將監獄行刑限縮為徒刑執行,並把主要功能說成應報懲罰,未能呈現行刑兼具矯正與再社會化等功能。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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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第 12 條規定,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 3 歲之子女應先經評估者,監獄應通知何處之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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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2 條關於婦女受刑人請求攜帶未滿 3 歲子女入監或在監照養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的管轄地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監獄應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進行評估。判斷關鍵是子女的戶籍所在地,而非母親服刑或案件審理、執行的所在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通知何處之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這是在考評估機關的所在地連結。依第 12 條規定,評估由子女戶籍所在地的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因此選擇與「子女戶籍」相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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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得由受刑人分任災害防救工作」必要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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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定「受刑人分任災害防救工作」的法定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監獄設施及受刑人安全時,得由受刑人分任災害防救工作。」

條文列出的要件是:遇有天災或事變,且為防護監獄設施及受刑人安全。受刑人受傷並非本項明定的要件。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逐一對照條文用語:題目問「不屬於」必要條件,找出未出現在法條要件中的敘述即可。A、C、D 分別對應「天災」、「事變」及「防護監獄設施及受刑人安全」;B「遇有受刑人受傷時」則不在條文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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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受刑人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為之,依監獄行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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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中,受刑人對監獄影響其個人權益的處分或管理措施提出申訴之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受刑人應自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於 10 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申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資訊:「申訴」及「收受或知悉之次日起」。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期間是 10 日,且屬不變期間;因此直接核對選項中的日數與期間性質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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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受刑人執行刑期期滿者之釋放,依監獄行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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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刑人執行期滿之釋放時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監獄行刑法》第 80 條規定:「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當日午前釋放之。」

「午前」即中午 12 時以前;條文要求在刑期終了當日的上午釋放。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兩個時間要件:刑期終了之當日,以及午前。選項必須同時符合這兩項,才能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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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第 5 條規定,監獄對收容之受刑人,應按下列何者嚴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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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第 5 條關於監獄受刑人分界管理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監獄對收容之受刑人,應按性別嚴為分界。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第 5 條規定的分界標準,掌握法條明文即可作答:分界依據是受刑人的性別,而非刑期、犯次或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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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第 58 條規定,下列何者得於監獄病舍或附設之病監收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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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58 條所定的病舍或附設病監收容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需密切觀察及處置之受刑人,得於監獄病舍或附設之病監收容之。」

因此,判斷重點是:受刑人是否罹患疾病,且經醫師評估認為需要密切觀察及處置。符合這項條件者,得收容於病舍或病監。

解題方法

直接把各選項與第 58 條的法定要件比對。條文以疾病狀況及醫師評估為判準,並非依受刑人的刑種、教化需求或處遇類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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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責任分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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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的責任分數調整規則,以及第 21 條的分數抵銷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一般受刑人的責任分數依刑期及級別計算;特殊身分另有調整: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累犯逐級增加三分之一、撤銷假釋受刑人逐級增加二分之一。責任分數再以所得成績分數抵銷,抵銷淨盡後進級。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中的比例與法條規定逐一比對。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表示保留一般責任分數的三分之二;題目選項 B 卻寫成「減少二分之一」,比例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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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其分配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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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作業賸餘的分配。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的餘額,稱為「作業賸餘」;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應按法定比例分配:

  • 60%充作受刑人勞作金。
  • 10%充作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 10%充作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
  • 其餘20%充作作業基金。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列比例與用途是否符合法定分配。前三項用途及比例均符合法定規定;最後20%的用途應是「作業基金」,而非「獎勵費用」,因此選出用途錯誤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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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特定受刑人釋放前,應通知家屬或受刑人認為適當之人來監接回。依監獄行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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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特定受刑人釋放前的通知與接回安排。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受刑人衰老、重病或身心障礙而不能自理生活者,監獄應於釋放前通知其家屬或受刑人認為適當之人,前來接回。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條件:「特定受刑人」及「通知家屬或適當之人來監接回」,再比對法條列出的適用對象。這不是依受刑人的居住地、國籍或出監前紀律狀況判斷,而是看受刑人是否因身體或生活自理能力受限,需要他人協助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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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7 條,有關監獄為保障受刑人權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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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7 條所定的外部視察小組:監獄應設置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以落實透明化並保障受刑人權益。作答時要注意分辨小組的設置方式、委員人數與任期、性別比例,以及視察報告的提出與陳報方式。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中的細節與第 7 條逐一核對。條文規定: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 3 人至 7 人,任期 2 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委員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視察小組每 季提出報告,由監獄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備查,並以適當方式公開。

選項分析

(A) 錯誤。 第 7 條規定監獄應設置的是「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並未要求設立「內部及外部」兩種視察小組。選項多加了「內部」視察小組,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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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受刑人入監行健康檢查,有關應拒絕收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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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1 條第 1 項的拒絕收監事由,重點是入監健康檢查後,哪些身心狀況或疾病足以依法拒絕收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該項規定,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個月;以及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拒絕收監事由,尤其留意懷孕週數及生產後期間的法定門檻。選項只要改動法定期間,即不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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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監獄受刑人之移監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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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受刑人移監的事由與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條所列的移監事由包括:受刑人有特殊且必要的處遇需求,而原監獄欠缺相應資源;依調查分類結果須加強教化;以及受刑人對其他受刑人有顯著不良影響,且有離開原監獄的必要。符合相關事由時,須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移送指定監獄。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定移監事由及其程序要件,確認選項是否把法條未列的情況納入,或省略必要條件。A 所述「嚴重超額」及「機動性調整移監」不是本題所依據的法定移監事由,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受刑人有嚴重超額時,不能僅依「實際收容狀況」即以「機動性調整」作為本題所列的法定移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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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監獄對受刑人之給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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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七章「給養」中,監獄對受刑人的給養義務,以及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之子女的用品由誰負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監獄行刑法》第 46 條規定,監獄應供給受刑人飲食,並提供必要的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受刑人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監獄提供適當飲食。第 47 條則規定,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之受刑人子女,其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原則上由受刑人自備;無力自備者,監獄得提供。第 48 條規定受刑人禁用酒類、檳榔,並容許監獄在指定時間、處所許可吸菸。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監獄行刑法》第 46 條至第 48 條的規定,特別留意第 47 條的用品負擔順序:受刑人自備為原則,無力自備時,監獄得提供。選項若將「得提供」改成「均由監獄提供」,即與條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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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監獄受刑人醫療健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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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監獄行刑法》第 59 條,考受刑人健保身分、無健保憑證時的處理方式,以及醫療或憑證相關費用的負擔規則。

條文規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應納保的受刑人,除已獲准自費醫療外,應以健保保險對象身分就醫;沒有健保憑證時,監獄得逕行代為申請。受刑人經暫行停止保險給付而罹病時,醫療費用由受刑人自行負擔。另有關健保醫療及憑證換發、補發、代為申請所衍生的費用,監獄得由受刑人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

解題方法

本題可直接對照《監獄行刑法》第 59 條的三項規則:先確認受刑人的健保就醫身分,再確認無憑證時由誰代辦,最後核對暫停保險給付時的醫療費用負擔者。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條文不一致的費用分擔敘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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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監獄對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行為時,得施以懲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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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86 條所定的懲罰種類及期間。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的行為時,監獄得施以一款或數款懲罰;法條列出的期間為:

  • 停止接受送入飲食:3 日至 7 日。
  • 停止使用自費購買的非日常生活必需品:7 日至 14 日。
  • 移入違規舍:14 日至 60 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所列的懲罰種類與期間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86 條。前三項與法條一致;違規舍的期間應為 14 日至 60 日,與選項 D 所列的 5 日至 90 日不符,因此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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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受刑人入監檢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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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4 條的受刑人入監檢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入監時,監獄應檢查受刑人的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尿液檢驗則是「必要時,得採集」,並非一律採集。脫衣檢查與侵入性檢查另有維護隱私、限制檢查條件及執行人員的要求。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監獄行刑法》第 14 條,再抓住各項措施的法定條件:身體、衣類及物品檢查是入監時應做;採集尿液須有必要;侵入性檢查須有法定事由,且須經監獄長官核准、由醫事人員執行。選項中把尿液檢驗說成「一律」採集,與條文的「必要時,得」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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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監獄受刑人之財物保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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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十章「保管」的規定,重點在於保管金錢的利息用途、外界送入物品的公告期間、受刑人脫逃後財物的處理期限,以及受刑人死亡後遺留財物的領回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各選項中的期限與處理方式,再核對法條:

  • 保管金錢的利息,依法統籌用於增進受刑人生活福利。
  • 外界送入、無法退回的財物,須公告六個月。
  • 受刑人脫逃後,從脫逃日起算,經六個月仍未申請發還,財物得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適當處理。
  • 受刑人死亡後,應限期通知繼承人;法律並未規定無限期通知所有家屬。

符合這些規定的是 C。

選項分析

(A) 錯誤。《監獄行刑法》第 76 條規定,監獄代為保管的金錢,除酌留一定金額作為週轉金外,應設專戶管理;專戶利息應統籌運用於增進受刑人生活福利事項,不是改善監獄各項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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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監獄假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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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十三章「假釋」中,監獄提報假釋及法務部審查的權責與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監獄行刑法》第 115 條,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時,監獄應提報假釋審查會決議,再報請法務部審查;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的受刑人,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依同法第 118 條,法務部應作成許可或不予許可假釋的處分;不予許可案件的再次陳報期間,原則上須逾四個月,進級者除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假釋程序中的機關權責,再確認不予許可後再次陳報的法定期間。前三項與第 115 條、第 118 條的規定相符;比較容易誤判的是 D,因為它把法定的「逾四月始得再行陳報」寫成「逾三月即得再行陳報」。

選項分析

(A) 正確。《監獄行刑法》第 118 條規定,法務部參酌監獄陳報的假釋決議後,應作成許可假釋或不予許可假釋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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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監獄對受刑人施以隔離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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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2 條及《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的隔離保護程序。隔離保護是為處理受刑人有危害監獄安全之虞,或受刑人自身安全有受危害之虞所採取的保護措施;它不是懲罰,且須受必要性與程序規範拘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隔離保護期間最長為 15 日;執行後須安排醫事人員評估身心狀況,是否適宜繼續隔離保護,依規定由醫事人員評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隔離保護」,再逐項對照法規中的三組規範:核准程序、期間與通知、醫事評估及停止。前三項均符合規定;D 把判斷是否適宜繼續隔離保護的職責寫成戒護人員,因此與法規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監獄行刑法》第 22 條規定,隔離保護應經監獄長官核准;情況緊急時得先行實施,並立即報請監獄長官核准。《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第 7 條也規定,緊急時得先行實施,並立即報告機關長官。選項所述符合緊急處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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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監獄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有關其調查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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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對新入監者的調查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監獄應調查新入監者的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新入監者調查的項目,判斷重點是法定調查期間。直接比對《監獄行刑法》規定的上限:不得逾二個月,因此選擇二個月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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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監獄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得給予和緩處遇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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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累進處遇受刑人「和緩處遇」的適用情形。和緩處遇是對有特定身心或生活狀況的受刑人,採取較為寬緩的處遇方式;判斷時應核對法條列舉的情形及其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監獄行刑法》所列的和緩處遇事由。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與法條文字不符的選項,尤其留意懷孕及產後期間的月數限制。

選項分析

(A) 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正確。 受刑人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有長期療養必要,屬得給予和緩處遇的情形。此選項符合疾病及醫師證明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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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遇有天災、事變在監獄內無法防避時,不及護送於相當處所時,得暫行釋放。對於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多少時間內,需至該監或警察機關報到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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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27 條的「天災、事變時暫行釋放」規定。監獄遇有天災或事變,若在監獄內無法防避,且來不及將受刑人護送至相當處所,得暫行釋放;暫行釋放的受刑人,須自離監時起,在法定期限內向該監或警察機關報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報到期限是 四十八小時內。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描述的是《監獄行刑法》第 27 條的緊急處置,再抓住法條設定的時間起點與期限:

  • 起點:受刑人離監時。
  • 期限:四十八小時內。
  • 報到地點:該監或警察機關。

因此,選項中符合「四十八小時」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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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監獄處理申訴事件之審議小組委員,於申訴事件有應自行迴避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99 條第 1 項所定的申訴審議小組委員自行迴避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委員與申訴人間有特定親屬關係,或委員現為、曾為申訴人的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等情形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

親屬關係的法定範圍是: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以及家長、家屬。姻親若超過三親等,即不在這一款列舉的親屬迴避範圍內。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親等範圍,逐一對照選項: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題目將姻親範圍寫成「四親等」,比法條規定多了一親等,因此該敘述錯誤。依題目所示官方答案,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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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法務部為處理假釋之處分復審事件,應設復審審議小組,有關其設置及開會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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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23 條所定復審審議小組的組成、性別比例、開會門檻及決議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復審審議小組置委員 9 人,由法務部或所屬機關代表 4 人、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5 人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解題方法

先逐一核對選項中的數字與法條用語,特別注意「過半數」與「過三分之二」的差異。全體委員為 9 人,開會門檻是出席人數須「過半數」,也就是至少 5 人出席;選項 C 改成「過三分之二」,門檻提高為至少 7 人,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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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有關監獄行刑法衛生及醫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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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八章「衛生及醫療」中,夜間及假日醫療諮詢、每日運動、自費健康檢查,以及受刑人拒不就醫時的處理與費用負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特別留意法律如何分配「戒送醫療機構治療」的費用。D 選項前半段的處置方式符合規定,關鍵錯在後半段把費用說成由監獄負擔。

選項分析

  • (A) 正確。《監獄行刑法》第 49 條第 2 項規定,監獄得依規模、收容對象及特性,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提供戒護外醫的諮詢判斷。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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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監獄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有關申訴審議小組之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申訴審議小組的組成、補正期間、決議門檻與作成決定期間。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監獄行刑法》第 95 條、第 97 條、第 98 條及第 101 條。

解題方法

把四個選項分別對照法條中的數字即可:委員人數與組成、補正期限、開會及決議門檻、決定期限與延長期間。選項中的數字稍有不同,就會造成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監獄行刑法》第 95 條,申訴審議小組置委員 9 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典獄長指派代表 3 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6 人組成;並由典獄長指定的委員擔任主席。選項所述人數及組成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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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受刑人於執行中死亡,按監獄行刑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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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43 條及第 144 條,重點是受刑人於執行中死亡時,監獄的通知、相驗、陳報義務,以及無人請領屍體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第 143 條規定,受刑人於執行中死亡,監獄應即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監獄另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第 144 條則規定,死亡者屍體經依前條相驗並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火化,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解題方法

先依死亡處理程序判斷各選項的機關與程序是否正確:相驗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辦理;資料陳報對象是監督機關;屍體火化則須符合第 144 條所定的相驗、通知及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等條件。逐一比對後,只有 D 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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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有關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出入戒護區者應加辨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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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所定的辨識措施: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監獄得要求受刑人穿著一定之外衣,以利人員辨識。法條明確指定對象是受刑人,不能把這項規定擴張到委外包商、參觀訪問者或監獄職員。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有效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所述「穿著一定之外衣,以利人員辨識」對應的施行細則規定,再核對條文授權監獄要求穿著特定外衣的對象。條文指向受刑人,因此選項中只有以受刑人為對象者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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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監獄定期舉行之環境衛生檢查,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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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所定的環境衛生檢查頻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依《監獄行刑法》第 51 條定期舉行的環境衛生檢查,實施期間由各監獄依當地狀況決定,但每年不得少於二次。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重點即可判斷:

  1. 檢查期間:由各監獄依當地狀況定之。
  2. 最低次數:每年不得少於二次。

因此,符合條文完整內容的選項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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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下列何者是指以監內建築物、同一建築物之不同樓層或圍牆隔離的監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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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5 條所稱「嚴為分界」的定義,考生須辨認法條對不同收容區隔方式的用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嚴為分界」是指以監內建築物、同一建築物的不同樓層,或圍牆等方式隔離的監禁方式。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監內建築物」、「同一建築物之不同樓層」及「圍牆隔離」等法條關鍵語句,直接對照施行細則第 5 條的定義,即可判斷所指為「嚴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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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有關監獄實施分區管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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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分區管理教化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監獄應按監內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刑人分區管理教化工作,並指派教化、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組,執行管理、教化及其他處遇事項。

同條另規定:分區教輔小組應每月至少開會一次;監獄應每季邀集分區教輔小組成員,舉行全監聯合教輔小組會議。

解題方法

先抓條文中的三個考點:分區是否得以設施情形劃分、教輔小組的組成,以及兩種會議的頻率。將選項文字與條文逐項比對,尤其注意會議頻率的「每月至少一次」與「每季」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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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為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及落實行社會化之理念,監獄行刑法第 29 條及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4 條訂有外出之規定,使受刑人符合相關事由時,可申請外出,前揭之外出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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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第 29 條授權訂定的《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4 條,判斷受刑人得申請外出的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第 4 條列舉的外出條件包括:就學、職業訓練、參與公益服務、參與社區矯治處遇,以及其他經監督機關審酌認為適宜外出的特別情事。監外作業則屬另一種制度,並非本條所列外出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4 條:

  • 選項若對應第 4 條列出的外出條件,即屬本題所問的外出事由。
  • 若選項描述的是其他處遇制度,而非第 4 條的外出條件,就屬「不包括」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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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受刑人甲於炊場作業致死亡,有關給予下列各種協助措施,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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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受刑人「作業因公致傷亡之補償金與醫療補助制度」,其法源依據為《監獄行刑法》第 37 條,以及授權法務部訂定之《受刑人及受羈押被告作業補償金及醫療補助辦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法條內容維持相同)。

本制度核心規範如下:

  1. 法源與項目(《監獄行刑法》第 37 條第 1 項):受刑人因作業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償金」或「醫療補助」。其中「補償金」適用於失能或死亡;「醫療補助」適用於受傷或罹病。
  2. 發給基準(《受刑人及受羈押被告作業補償金及醫療補助辦法》第 3 條):
  • 死亡:發給死亡補償金新臺幣 120120 萬元。
  • 失能:重度失能發給 8080 萬元;中度失能發給 4040 萬元;輕度失能發給 2020 萬元。
  • 受傷或罹病:發給醫療補助,最高不得逾新臺幣 3030 萬元(實報實銷)。
  1. 受領順序(《受刑人及受羈押被告作業補償金及醫療補助辦法》第 5 條):受領人死亡者,由其最近親屬具領,具領順序為: 配偶 →\rightarrow 直系血親卑親屬 →\rightarrow 父母 →\rightarrow 兄弟姊妹 →\rightarrow 祖父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條記憶與概念辨析題,解題切入步驟如下:

  1. 確認事故型態:題幹載明受刑人甲於炊場作業「致死亡」,依法應發給之項目為「死亡補償金」,而非受傷/罹病的「醫療補助」。
  2. 核對給付金額:依據《受刑人及受羈押被告作業補償金及醫療補助辦法》第 3 條第 1 款,死亡補償金法定數額為新臺幣 120120 萬元。
  3. 檢驗領受程序與順序:受領人死亡時,由最近親屬依特定法定順位具領,順位完全比照民法法定繼承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先於父母),且法規並無「通知所有五親等內親屬」之規定。
  4. 比對選項並辨識爭點:逐一檢核選項數額、名詞與順位。本題因命題者將死亡補償金額誤植為 100100 萬元,導致四個選項均有法規瑕疵。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依《受刑人及受羈押被告作業補償金及醫療補助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因作業致死亡者,應發給死亡補償金新臺幣 120120 萬元,而非新臺幣 100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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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有關監獄實施移入違規舍懲罰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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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移入違規舍」懲罰的執行方式,以及違規舍受刑人的生活處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 16 條、第 18 條及第 19 條。

其中,第 19 條規定:受刑人因借提或移監至其他監獄時,移出監獄應移交相關書面紀錄,移入監獄應接續執行尚未執行日數。違規舍生活處遇另有管制,例如停止作業、穿著指定服制、禁止吸菸,以及禁止持有及使用電器物品等。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與《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的規定。涉及移監後如何處理未執行日數時,直接對照第 19 條;個別輔導及按日填寫觀察紀錄,則分別對照第 16 條及第 15 條。收音機屬電器物品,須依違規舍的生活處遇管制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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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與外役監條例受刑人縮短刑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 條之 1 與《外役監條例》第 14 條的縮短刑期日數。關鍵是分清楚一般監獄與外役監的規則:

  • 一般監獄: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的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達 10 分以上,依級別縮短刑期。
  • 外役監:到監當月仍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自到監翌月起,依《外役監條例》規定縮短刑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記下兩套日數,再逐項比對:

適用規定級別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級2 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級4 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一級6 日
外役監條例第四級或未編級2 日
外役監條例第三級4 日
外役監條例第二級8 日
外役監條例第一級16 日

逐項檢視題目所列的資格、適用時點及日數,錯置級別或日數的選項就是答案。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 條之 1 規定,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的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 10 分以上,得依級別縮短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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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作業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對作業的定義、作業方式與作業傷病補償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監獄行刑法》第 31 條第 3 項明定,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監獄指定之事務,視同作業。第 38 條則規定,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傷病、重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的是「補償金」。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的法規關鍵詞:視同作業的事務種類、承攬對象、評價會議的組成及核定程序,以及作業傷病時給付的名稱。選項若把適用範圍限縮、把「得」改成「應」,或混淆「勞作金」與「補償金」,即與法規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監獄行刑法》第 31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監獄指定之事務,視同作業。本選項與法條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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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累犯成年受刑人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其假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成年累犯的假釋要件,涉及《刑法》第 77 條、《監獄行刑法》第 81 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7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7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成年累犯須符合假釋的法定期間及在監處遇條件:有期徒刑須執行逾刑期三分之二;無期徒刑須執行逾 25 年;並須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辦理假釋時,成年受刑人最近 3 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 3 分以上。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選項所列的刑期門檻、累進級別及成績期間。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定要件不一致之處;其中成績分數的期間是常見考點,應特別核對「最近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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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教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獄行刑法》的宗教教化規定,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六章「教化」中,不同累進級別受刑人的教化處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監獄行刑法》第 41 條規定,監獄得依受刑人請求安排適當的宗教師實施教誨。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8 條規定,第三級以上受刑人得聽收音機及留聲機。
  • 同條例第 49 條規定,第二級以上受刑人得為集會;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少年受刑人不受此限制。
  • 同條例第 50 條規定,第一級受刑人得在圖書室閱覽圖書。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特別留意第 49 條的集會次數。選項 B 將第二級與第一級的每月次數都寫得比法定上限多一倍,與條文明定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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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受刑人如有自費延醫需求時,得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提出申請,有關監獄依相關矯正法令辦理受刑人自費延醫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刑人自費延醫的申請程序、醫師執業與診療要求、醫療設備攜入,以及費用支付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61 條及《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第 4、5、7 條;醫師開立診斷或相關文件的要求,並參照《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文字,特別注意費用支付的「原則」與「例外」:原則由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親屬或家屬不能支付,或有必要時,機關才得由受刑人的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轉付。因此,將保管金或勞作金說成支付原則的選項,與法規相反。

選項分析

  • (A) 正確。《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受刑人請求自費於監獄內延醫診治,應以書面提出,並敘明申請理由及欲自費延請的醫師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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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受刑人執行期間之收容方式須有所區別,有關下列 4 位受刑人之收容方式,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對不同受刑人採取區別收容、分別監禁或特殊處遇的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其中,《監獄行刑法》第 3 條規定,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第 4 條規定,未滿 18 歲的少年受刑人應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第 86 條則將移入違規舍列為懲罰種類。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所述身分或處遇,是否與法律規定的收容方式相符。關鍵在於區分「處拘役者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的通常規則,與選項 C 所述「假釋後接續執行拘役」的特殊情境。依本題官方答案,C 將拘役與徒刑分別監禁的規定套用到該情境,因而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監獄行刑法》第 4 條規定,未滿 18 歲的少年受刑人應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並按性別分別收容。甲的收容方式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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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入校後,應作成個案分析報告,有關製作該報告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43 條,重點是學生入校後個案分析報告的製作機關、分析依據及完成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學生入校後,應由輔導處根據各有關處、室提供的調查資料作成個案分析報告;報告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一般教學部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特別教學部應於十五日內完成,並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要件:先核對報告由哪個處室製作,再檢查分析依據與期限。四個選項中,只有一項將法定製作機關寫錯,即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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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監獄接獲依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第 1 項假釋出監受刑人因刑期變更之相關執行指揮書,辦理重新核算假釋,如新併入之刑期有同法第 115 條第 2 項不得報請假釋之情形者,應報由法務部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第 1 項及第 115 條第 2 項的適用,關鍵在於區分「假釋尚未許可」與「假釋已核准並已出監」兩種階段。題目所述受刑人已依假釋出監,之後因刑期變更而重新核算;若新併入的刑期屬於不得報請假釋的情形,應由法務部處理原已核准的假釋。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先確認題幹的程序階段:受刑人已假釋出監,監獄是依第 120 條第 1 項所定的刑期變更相關執行指揮書重新核算假釋。再看新併入刑期的法律效果:若符合第 115 條第 2 項所定不得報請假釋的情形,處理標的是已經存在的原假釋,因此應由法務部廢止原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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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機關得許可受刑人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之情形,除機關基於人道考量,或認有助於機關管理之必要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4 條:依《監獄行刑法》第 73 條第 1 項,機關認受刑人有相當理由時,得許可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該辦法列出可認定為相當理由的情形,包括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最近三個月均未接見及通信、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以及請求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代表人員接見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所列事由與辦法第 4 條的文字,尤其注意「未接見及通信」所設定的期間是「最近三個月」,不是兩個月。題幹已排除人道考量或有助機關管理的情形,故直接比對其餘列舉事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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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有關監獄對受刑人所為之處分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關於監獄對受刑人採取保護措施,以及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監獄行刑法》第 22 條規定,監獄對受刑人施以隔離保護、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時,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戒具則屬管束措施,並非本題所列應依此規定通知的保護措施。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應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的處分,再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第 22 條列舉的保護措施。列入法條的三種情形為「隔離保護、固定保護、收容於保護室」;不在列舉之中的「戒具懲罰」即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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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有關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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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的期間上限、連續假日延長規則,以及在途期間是否計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有效的《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 5 條:

  • 每次返家探視期間,最多不得超過 40 小時。
  • 例假日或紀念日連續 3 日以上時,得延長 24 小時。
  • 返家探視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在途期間由外役監依返家路程訂定。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中的時數與法條規定:基本期間上限為 40 小時,連續 3 日以上的例假日或紀念日得延長 24 小時;另須確認在途期間是計入還是不計入返家探視期間。

選項分析

(A) 正確。 每次最多不得超過 40 小時;例假日或紀念日連續 3 日以上時,得延長 24 小時,與命題當年法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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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所稱之外界送入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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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 4 條所定的金錢形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外界送入金錢限於:

  1. 新臺幣。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匯票。
  3. 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的本票。

這是列舉限定,未列入的票據種類不能當作該辦法所稱的外界送入金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辦法第 4 條的三種形式即可。新臺幣、郵政匯票及國內金融機構簽發的本票均在列;個人開立的支票不在列,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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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受刑人入監時,欠缺下列那項應備文件應拒絕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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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關於受刑人入監文件欠缺時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受刑人入監時,無指揮書者,應拒絕收監;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時,得通知補正。

因此,關鍵在於區分「欠缺哪一類文件」:只有欠缺指揮書時,法規明定應拒絕收監;其他文件欠缺,則可通知補正。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列文件是否為指揮書。若不是,再依施行細則第 9 條判斷是否屬於裁判書或其他應備文件;這類文件欠缺時得通知補正,並非本題所問的「應拒絕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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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有關遴選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及從事「自主監外作業」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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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關於戒護監外作業、自主監外作業的遴選條件,以及拘役、易服勞役受刑人的例外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後續更名為《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本題所涉遴選規定仍見第 27 條至第 29 條。

戒護監外作業是由監獄派員戒護;自主監外作業則由受刑人自主往返,監獄無須派員戒護。兩者條件有共通部分,但自主監外作業另有在本監執行期間、刑期及參加意願等要求。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 戒護監外作業:在監執行逾一個月、健康情形適於作業,且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 自主監外作業:符合前述健康及懲罰紀錄條件,於本監執行已逾二個月,並符合規定的刑期、殘餘刑期條件及參加意願。
  • 拘役或易服勞役受刑人並非一概排除;符合各該規定條件者,也得遴選從事戒護或自主監外作業。
  • 犯刑法第 161 條所列之罪者,不得從事監外作業。

因此,關鍵是判斷選項 C 是否把「得遴選」誤寫成「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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