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司法特考五等 錄事類科 法學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司法特考・五等・錄事類科
試題代碼 法學大意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項法律規定,涉及法律施行之「地的效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施行的效力範圍」,也就是法律在何種時間、地域及對象範圍內適用。「地的效力」是指法律對特定地域內發生的行為或事實是否適用;刑法第 5 條採取的正是地域效力規定:即使犯罪行為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符合該條列舉的犯罪類型,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本題法條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規定的功能:若是在規範某項實體權利義務、法院管轄、職務保障,便不是法律施行的「地的效力」;若是在規定行為發生於何處時,是否適用某國法律,才是法律的地域效力。

選項分析

**(A) 錯誤。**民法第 314 條規定特定物給付的清償地,以該物訂約時的所在地為準。這是在決定債務應於何處履行,屬於民事債務履行規則;「清償地」不是法律適用的地域範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下列哪部法律,為公法與私法混合之法律,而屬於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私法與第三法域」的區分。一般而言,公法規範國家或公權力機關行使公權力,以及國家與人民間的公法關係;私法則規範私人間平等地位的法律關係。有些法律同時包含公法與私法性質,難以完全歸入其中一類,學理上稱為「社會法」或公、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團體協約法規範勞工團體與雇主(或雇主團體)協商、訂立團體協約的制度,既涉及國家對勞動關係的管制,也涉及勞資雙方協商及契約關係,具有公法與私法混合性質,屬社會法範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主要規範的法律關係: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犯罪追訴與刑事審判、勞資集體協商,或法院處理非訟事件。再判斷其中哪一部法律兼具國家管制與私人自治、契約關係的特色。符合此特徵者為團體協約法。

本題涉及法律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刑法規定之「強制治療」,屬下列何種制裁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刑罰」與「保安處分」的區別。刑罰主要回應犯罪行為並對犯罪人施加法律制裁;保安處分則著重於改善、矯治或預防犯罪人再犯。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刑法所定的強制治療屬於保安處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強制治療」的法律性質,再將它與選項中的刑罰種類區分:

  • 有期徒刑、拘役都是刑罰。
  • 褫奪公權也是刑罰。
  • 保安處分則是刑法另定的制裁措施,強制治療即屬此類。

因此,選擇「保安處分」。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若法律規範不完全而有漏洞時,下列何者非法律補充的方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法律漏洞是指法律規範依其規範目的應當涵蓋某種情形,卻未作規定;補充方法是在法條文義範圍不足以處理該情形時,依法律體系與規範目的填補缺漏。相關方法包括類推適用、目的性擴張及法官造法。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民國 114 年的法學通說作答。

解題方法

先區分「解釋法律」與「補充法律漏洞」:

  • 法律解釋是在法條文義可能涵蓋的範圍內,確定法律的意義;目的解釋即依法律規範目的理解法條。
  • 漏洞補充是在法律有應規範而未規範的缺漏時,運用類推適用、目的性擴張等方法補足。

題目問的是「何者非法律補充的方法」,因此找出屬於法律解釋、而非漏洞補充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自治條例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3 項,重點是自治條例罰則的適用範圍、罰鍰上限、逾期執行方式,以及其他行政罰的種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義務,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罰鍰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規定連續處罰。罰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其他行政罰除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外,還包括「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解題方法

以《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逐字核對選項:罰鍰上限為十萬元、可以連續處罰;其他行政罰則採列舉加概括規定。選項若把概括規定刪去,便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9 條的「法規適用之停止或恢復」。條文規定:「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因此,遇到非常事故而使法規暫時無法適用時,處理方式是暫停適用;法規本身並未因此失效。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作答。《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9 條自民國 93 年修正後,與本題相關的規定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語句:「國家遭遇非常事故」及「一時不能適用」。這正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9 條的法定情形,應直接對應條文用語「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選擇「暫停適用」。

「一時」表示有暫時性;暫停適用期間,法規並未被撤銷或廢止,事故排除後得恢復適用。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之人數,在憲法增修條文中並無明文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是否明文規定特定憲政機關的人數。判斷時要區分「條文明定人數」與「僅規定職位或由法律另定」:只有增修條文直接寫出數字,才算有明文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在憲法增修條文中的規定:

  • 第 4 條規定立法委員人數為 113 人。
  • 第 5 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為 15 人。
  • 第 6 條規定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但未明定考試委員總數。
  • 第 7 條規定監察委員為 29 人。

因此,只有考試委員的人數沒有在憲法增修條文中明文規定,符合官方答案 C。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為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之行賄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的違背職務行賄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對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所稱人員,關於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成立本罪。

判斷重點有二:

  1. 行為是否涉及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利益不限於現金或財物,也包括可衡量的財產利益,以及足以使公務員獲得好處的非財產利益。
  2. 行賄方式包括行求、期約、交付。行求是提出給付利益的要求或表示;期約是雙方約定將來給付;交付則是實際給付。三種方式擇一即可,不必等到公務員真的違背職務或收受利益才成立。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提供了利益,再看行為是否已達行求、期約或交付的程度。若只有請託或情誼訴求,沒有提出、約定或交付利益,就不符合本題所問的行賄罪構成方式。

選項分析

(A) 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講好事成後給 5 萬元。錯誤。 雙方約定公務員違背職務後給付 5 萬元,屬於「期約」賄賂。即使尚未付款,仍已符合行賄罪的行為方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在臺灣之憲政實踐過程中,下列何者之選舉方式未經修憲而變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選舉方式是否曾因修憲而變更」。判斷重點是比較各選項的產生方式沿革:若某項選舉方式曾由《憲法增修條文》改變,即不符合題意;若選舉方式未經修憲而變更,則為答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題目不涉及法條後續修正問題。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四種選舉的憲政沿革:

  • 國民大會代表的產生方式曾在修憲中調整,後來國民大會又遭廢除。
  • 立法委員的選舉制度曾經修憲調整。
  • 總統原由國民大會選舉,後改由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變動明定於《憲法增修條文》。
  • 縣市長則由地方民選,選舉方式並未因修憲而變更。

因此,符合「未經修憲而變更」的是縣市長。

選項分析

(A) 縣市長:正確。 縣市長由地方選民選舉產生,其選舉方式未曾經由修憲改變。地方自治制度及選舉相關規範曾有法律上的調整,但這不等於選舉方式經修憲變更。故本項符合題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尚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所承認之非明文基本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憲法第二十二條是基本權利的概括保障條款。憲法未逐一列舉的自由或權利,只要符合憲法意旨,仍可能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承認為受憲法保障的非明文基本權利。

本題要辨認的是:哪些選項已被憲法解釋或判決明確認為基本權利,以及哪一項尚未被承認為獨立的非明文基本權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判決為準;本題涉及憲法基本權保障,無須援引後續修正的具體法條。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已有解釋或判決,明確認定其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格權、隱私權及名譽權均有明確依據;環境保護雖是重要憲法價值,但尚未因此被確認為一項獨立的「環境權」基本權利。故選環境權。

選項分析

  • (A) 環境權:正確,為本題答案。 憲法法庭及大法官解釋肯認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也可能透過生存權、健康權、財產權等既有基本權利,或相關法律規範,處理環境議題;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與釋字第791號解釋中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受憲法第22條保障;釋字第748號並指出,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成立具有親密性、排他性及永久性的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及第7條平等權。立法者可以選擇達成平等保障的法律形式,但不能因此免除保障義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解釋,再核對是否忠實呈現解釋意旨:

  • 關於同性二人的婚姻自由,對照釋字第748號。
  • 關於婚姻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通姦行為是否明顯損及公益,對照釋字第791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釋字第748號所稱「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是指以何種法律形式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空間;不是說是否讓同性二人得成立此種關係,也可以由立法者自由決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婚姻自由是憲法第22條保障的非明文基本權。釋字第748號明確認為,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及永久性的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係屬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原則的辨識,關鍵在於「總統、副總統由全體人民直接選舉」所呈現的政治制度意涵。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以人民直接選舉作為總統、副總統的產生方式,體現:

  • 民主原則:國家權力的正當性來自人民,人民透過選舉參與國家統治者的產生。
  • 共和原則: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職位依憲法定期交替,並非世襲君主。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核心詞「全體人民直接選舉」。再分別對照憲法原則:人民直接選出總統、副總統,表示國家權力具人民民主正當性,符合民主原則;元首以選舉產生,而非世襲,則符合共和原則。因此選擇同時包含這兩項原則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總統有發布緊急命令之權。依憲法增修條文與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憲法依據、發布要件,以及立法院追認時的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命令發布後十日內,須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解釋進一步說明,緊急命令是總統在非常時期採取緊急措施的憲法權限;立法院追認時,應就緊急命令整體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變更其內容,也不得只追認其中一部分。

解題方法

先分辨三個層次:總統何時可以發布、發布依據為何、立法院追認時可以如何處理。憲法增修條文採「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的概括要件,並未限於天然災害或疫癘,也未以立法院休會為發布條件;立法院追認則是對命令整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依此即可判斷,只有選項 D 所述的「部分追認」符合官方答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法規修正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所列的法規修正事由。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1.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
  2.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
  3.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
  4.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

其中並未列入「國會改選、反映最新民意」作為獨立的法定修正事由。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第 20 條列舉的四項事由逐一比對。只要選項內容與法條事由相符,即屬法定修正情形;若只是政治或民主程序的背景,卻未符合條文所列的具體事由,就不是本條所定的修正事由。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交通監理機關以汽車駕駛人未繳清罰鍰為理由,拒絕駕駛人申請換發駕駛執照,可能與下列何一原則牴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禁止不當聯結原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所附加的負擔或所採取的措施,必須與該處分所追求的目的有合理關聯;不能僅因人民另有未履行的義務,就在欠缺合理關聯的情況下,以限制其他權益作為催繳或施壓手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比例原則,包含手段與目的間的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可由此理解:行政機關選用的手段須與其行政目的相符,不能把無關的法律關係牽連在一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件事的法律關係:

  1. 換發駕駛執照: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辦理駕照換發。
  2. 繳納交通罰鍰:駕駛人因違規而負有繳納罰鍰的義務。

若駕駛人不符合換發駕照的法定條件,機關得依法處理;但題目所述拒絕換發的理由,是「尚未繳清罰鍰」。換發駕照與追繳罰鍰分屬不同的行政目的,若欠缺法律依據及合理關聯,便是將駕照換發與罰鍰清償不當連結,以前者作為促使後者履行的手段,因此牴觸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某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獲 A 化學工廠管線洩漏,污染地下水,經環境保護局作成命其限期一個月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將予以依法裁罰。但於改善期限未屆滿前,即對 A 工廠予以裁罰。請問該裁罰可能係違反下列何項法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應遵守的自我拘束與信賴保護要求。依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

題目中,環保局先命 A 工廠於一個月內改善,並表示屆期仍未改善才依法裁罰。A 工廠在改善期限尚未屆滿時,仍處於機關所給的改善期間內;機關卻提前裁罰,與先前告知的處理方式不一致,因此依本題官方答案,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的關鍵時序:環保局設定「一個月改善期限」,並以「屆期仍未改善」作為裁罰條件;但實際上在期限未滿時就裁罰。

機關既已給予改善期間,人民得依其表示理解為期限屆滿前仍有改善機會。機關未待期限屆滿即裁罰,違背其先前表示所形成的合理期待,故本題應選誠實信用原則。

選項分析

(A) 平等原則:錯誤。 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相同或類似情形為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時,應受禁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所定之排除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列舉的「不適用本法」事項。解題時應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該項明文列舉的排除類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該項列有: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之行政行為;依法律所為之特定行政行為,例如外交、軍事及國家安全事項、外國人出入境與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以及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等。

題目問「何者非屬排除事項」,也就是找出未被列入上述類型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獨立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之行為:正確,為本題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並未將「獨立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之行為」列為排除事項。獨立行政機關仍屬行政機關,其行政行為原則上適用行政程序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甲未經許可於河床採取砂石,同時違反水利法而應科處罰鍰,並構成刑法上的竊佔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罰法第 26 條的「刑事優先原則」,以及它與行政罰法第 24 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並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第 2 項則規定,該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等情形確定,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規定裁處。題幹中的甲同一採砂行為,既違反水利法、應處罰鍰,又構成刑法上的竊佔罪,應先適用刑事優先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是否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與「行政法上義務違反」。本題明示甲的行為構成竊佔罪,也應依水利法處罰鍰,因此適用行政罰法第 26 條。

接著判斷處理順序:原則上先依刑事法律處理;若刑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行政機關得再依違反水利法的規定裁處罰鍰。因此,符合題意的是 (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下列關於買賣契約性質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買賣契約的契約性質。依民國 114 年《民法》第 345 條,買賣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買賣成立後,出賣人負有移轉財產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因此買賣是雙務契約。

解題方法

判斷契約是雙務或單務,關鍵在於契約成立後,雙方是否都負有義務,且彼此給付具有對待關係。買賣中,出賣人應移轉財產權,買受人應支付價金,符合雙務契約的要件。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況,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責任與免責規定,須區分「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及「開放水域等一定場所的危險活動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負賠償責任;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同。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負賠償責任。第 3 條第 2 項則就開放水域等場所設有特別免責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再看是否符合責任成立要件或法定免責事由。A、B 分別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及公共設施欠缺的賠償情形;C 是外國人請求國賠的互惠要件;D 則直接涉及開放水域等場所的法定免責例外。

選項分析

(A)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4 條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在委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因此,非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原則上由國家負賠償責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所稱的行政罰及其種類。依民國 114 年《行政罰法》第 1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等裁處,適用該法;第 2 條所列的其他種類行政罰,包含限制或停止營業等限制、禁止行為的處分。判斷關鍵在於:措施本身是行政罰,還是為了強制履行義務而採取的行政執行手段。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與《行政罰法》第 2 條列舉的處分。罰鍰、沒入及停止營業都屬行政罰;「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則列於《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直接強制方法,性質屬行政執行措施,不是行政罰。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限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時,申請人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依法申請案件的行政機關不作為」應採取何種行政救濟。人民依法申請,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成行政處分而未作成,屬於行政訴訟法所稱的「怠為處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須經訴願程序後,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三個關鍵條件:「人民依法申請」、「法定期限內應作為」、「行政機關不作為」。這表示爭點是怠為處分的救濟,不是機關已作成處分而人民不服。

接著依救濟順序判斷:依法申請案件遭怠為處分時,應先經訴願程序;訴願後仍未獲救濟,才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因此選項 B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檢察官甲拘提被告乙後,於在途解送時訊問乙,所取得乙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其證據能力應如何判斷?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 項,搭配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第 93 條之 1,在途解送時間不計入拘提或逮捕後的法定期間;但同條第 2 項明定,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內不得訊問。檢察官在乙尚處於在途解送期間時訊問,違反此一禁止。

依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違反第 93 條之 1 第 2 項取得的被告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若證明違規並非出於惡意,且陳述出於自由意志,則有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在途解送」不只是二十四小時計算上的扣除時間,也伴隨期間內不得訊問的程序限制;再判斷題目所述檢察官是否違反該限制。既然在途解送時訊問,便依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處理其證據能力:原則排除,符合但書條件時例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甲向高雄市政府 A 戶政事務所申請更名為原住民姓名遭拒。若甲不服欲提起救濟,應向何者提起訴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管轄機關」的判斷。依民國 114 年有效的《訴願法》第 4 條第 4 款,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行政處分,應向該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隸屬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民政局及其所屬戶政事務所均屬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因此,戶政事務所拒絕更名申請,甲不服時,訴願管轄機關是高雄市政府。

解題方法

先辨認拒絕更名是否為行政處分:戶政事務所就人民申請作成拒絕決定,直接影響甲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屬行政處分。再依《訴願法》第 4 條,從原處分機關的隸屬關係判斷訴願管轄。

本題原處分機關是高雄市政府所屬的戶政事務所,適用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的管轄規則,應向高雄市政府提起訴願。訴願書實際上是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但「受理訴願的管轄機關」仍是高雄市政府。

選項分析

  • (A) 高雄市政府 A 戶政事務所:錯誤。 戶政事務所是作成原行政處分的機關,不是本題依《訴願法》第 4 條應受理訴願的管轄機關。訴願書可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不表示原處分機關就是訴願管轄機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有關訴願審議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審議方式及證據調查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訴願原則上採書面審查;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規定進行言詞辯論,也負有調查證據的職責。訴願法第 67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調查證據;並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認為不必要者,得不調查。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文字,特別留意選項中的「一律」、「僅」、「不得」等絕對用語。訴願審議不是一律言詞辯論,原處分機關也可能參與言詞辯論;證據調查則有「申請調查,但認為不必要時得不調查」的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依民事通常程序,下列何者非屬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的限制。民事第二審原則上禁止提出新方法,只有符合該條列舉的例外,當事人才得提出;提出時並應依同條規定,就符合例外的事由為釋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447 條列有多種例外,包括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補充第一審已提出的方法,以及事實為法院顯著或職務上已知等。另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的例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的例外事由,特別注意「可歸責」與「不可歸責」的差別。條文明定的是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在第一審提出;若未能提出是因可歸責於當事人自己的事由,便不符合這項例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有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也就是能否以自己的名義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資格。依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原則上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外,非法人團體及一定公法人機關,也可依法享有當事人能力。

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不同:受監護宣告者雖欠缺訴訟能力,仍有當事人能力,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類主體是否因欠缺權利能力,或依法取得當事人能力。尤其要區分:

  • 當事人能力:能否成為訴訟當事人。
  • 訴訟能力:能否自行為有效的訴訟行為。

受監護宣告者仍是自然人,權利能力並未因此喪失,所以仍有當事人能力;其欠缺的是自行進行訴訟的能力。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人解散後,於清算必要範圍內仍視為存續;清算完結後,法人格消滅,原則上已無當事人能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中「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時點、附帶請求是否併算、對待給付能否扣除,以及分割共有物訴訟的計價方式。訴訟標的價額會影響裁判費等程序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時以起訴時的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時,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的利益為準。另依同法第 77 條之 2,附帶請求的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原則上不併算;原告應負擔的對待給付也不得扣除。分割共有物涉訟,則依第 77 條之 11,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的價額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關鍵用語與法條:

  1. 核定價額的時點是「起訴時」,不是「法院認定時」。
  2. 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原則上不併算價額。
  3. 原告應負擔的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價額中扣除。
  4. 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計算。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種請求,原則上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的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除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外,同條第 2 項也列出若干不問金額、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包括票據請求、租金或使用借貸請求、道路交通事故請求等。

所有權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物,雖是常見的民事訴訟類型,但不在上述列舉事件之中;仍須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等一般規則判斷,故原則上不因請求返還而適用簡易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列舉的事件。若屬列舉事件,原則上不問訴訟標的金額而適用簡易程序;若不屬列舉事件,則回到一般規則,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判斷。本題問「原則上不適用」,因此找出不在列舉範圍內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下列關於收養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收養的成立要件,以及條文中是否設有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079 條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此為收養成立所需的程序要件。

其餘選項涉及民法第 1073 條的收養年齡差距、第 1074 條有配偶者收養,以及第 1076 條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的同意;這些規定均設有例外。

解題方法

題目四個選項都用了「一律」或「沒有例外」等絕對用語。判斷時先找出各規定是否有但書或例外,再確認法院認可是收養的法定程序要件。只有 A 的敘述符合命題當年民法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意思表示的三種瑕疵:真意保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以及錯誤。判斷時要分清法律效果是「有效」、「無效」或「得撤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為《民法》第 86 條、第 87 條及第 88 條;這些條文於命題當年適用的內容,與本題判斷有關的規定現行法並未修正。

解題方法

先對照各選項所述的法律效果與法條:

  • 真意保留:原則上有效;相對人明知時,才無效。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當事人間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錯誤:符合要件時,表意人得撤銷;部分錯誤依法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逐一比對後,只有 D 符合《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法》第 86 條規定,表意人雖無意受意思表示拘束而仍為表示,其意思表示原則上不因真意保留而無效。只有相對人明知表意人並無受拘束的真意時,意思表示才無效。因此,選項所稱「相對人不知仍屬無效」與法條相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下列關於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法人侵權責任、僱用人責任、承攬人責任,以及《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職務侵權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28 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法人不得以已盡選任、監督之注意而免責。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責任類型,再抓各類責任能否主張免責:

  • 法人對代表權人職務侵權:依《民法》第 28 條負連帶責任,不能舉證免責。
  • 僱用人對受僱人職務侵權:依《民法》第 188 條負責,但有法定舉證免責事由。
  • 定作人對承攬人侵權:依《民法》第 189 條原則上不負責,但有例外。
  • 公務員職務侵權: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被害人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題目若稱「僅得」向機關請求,須留意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的求償關係及其他請求權。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人對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依《民法》第 28 條負連帶賠償責任。該條未設置如《民法》第 188 條的選任監督免責規定,法人不得舉證自己已盡相當注意而免責。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時,所須具備之生效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上「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的生效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應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始生效力。

因此,須具備的要件是:當事人間有物權變動的合意、作成書面,並完成登記。不動產交付則不是此類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限定「因法律行為而變動」,即可套用民法第 758 條,辨認書面與登記兩項法定要件;再依物權變動須有當事人合意的基本原則,確認合意也是必要條件。最後對照選項,找出不屬於這套要件的「交付」。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甲之自行車借乙使用,嗣後甲決定將該自行車贈與乙,則甲得以何種交付方式為之,最為迅捷?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761 條動產物權讓與的交付方式。自行車是動產,所有權讓與原則上須交付;但條文另承認數種替代交付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簡易交付:受讓人已占有該動產時,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讓與合意,即生效力。
  • 占有改定: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雙方約定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 指示交付: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交付。

解題方法

先確認贈與前誰占有自行車:甲已將自行車借給乙使用,因此乙已直接占有該車。甲決定贈與時,雙方只要就所有權讓與達成合意,便符合「受讓人已占有動產」的情形,不必再把自行車取回後交給乙。這種方式稱為簡易交付,也是本題最快捷的方式。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內閣制之主要特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閣制」的主要特徵。內閣制下,行政權由以內閣總理(或首相)為首的內閣負責行使;內閣須向國會負政治責任,並受國會監督。內閣閣員通常可由國會議員兼任,這也是內閣制的重要辨識特徵。

本題屬於憲政體制概念題,沒有特定法條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憲政制度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權力配置:

  • 國會議員能否兼任內閣閣員,是內閣制的典型特色。
  • 元首與內閣首長分享實質行政權,較接近半總統制的描述。
  • 元首行使職權是否須由內閣副署,以及元首能否否決國會法案,則須依具體憲政制度判斷,並非內閣制的普遍主要特色。

因此,選出最能直接表現內閣制行政與立法部門關係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國會議員得兼任內閣閣員。—正確。 內閣制具有行政、立法部門相互連結的特徵,內閣閣員通常由國會議員兼任。內閣也須向國會負責;若失去國會多數支持,可能面臨不信任案或改組。這符合內閣制的主要特色。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下列關於贈與契約性質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贈與契約的性質。依民法第 406 條,贈與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贈與契約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並不以贈與物交付為成立要件,因此屬諾成契約,而非要物契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契約成立要件」與「契約內容、效果」:

  • 諾成契約: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
  • 要物契約:除意思表示合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契約才成立。

再依民法第 406 條判斷:贈與契約以「約定」及受贈人「允受」為成立基礎,法律沒有要求先交付贈與物。因此,「要物契約」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甲 65 歲,重病,欲留遺囑。下列何者得為遺囑見證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198 條的遺囑見證人資格。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及公證人或代筆遺囑中的公證人或代筆人之同居人或助理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甲已 65 歲,題目未指出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年齡與重病本身不影響見證人資格。判斷重點是各選項是否落入法定不得擔任見證人的類別。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民法》第 1198 條的限制事由:配偶是否屬法定親屬限制範圍、是否受輔助宣告、是否為律師,以及是否為受遺贈人。符合禁止事由者不得見證;未落入禁止事由者即可擔任。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甲出租 A 屋予乙,甲於下列何種情形不能終止租賃契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租賃契約中,出租人的終止權。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民法規定,出租人得終止租約的情形,包括承租人欠租達法定程度、違反租賃物使用方法且經阻止仍繼續,以及承租人取去出租人依法留置的物品。

相對地,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導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時,原則上是承租人得請求減少租金;若剩餘部分已不能達租賃目的,承租人得終止契約。這不是出租人因此取得終止權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民法規定的出租人終止事由,並注意題目問的是「甲能否終止」,不能把承租人的權利或租金調整效果誤當成出租人的終止權。

選項分析

(A) 正確,為本題答案。 因不可歸責於乙的事由,A 屋一部滅失,且剩餘部分仍不影響租賃目的。依民法第 435 條,乙得請求減少租金;只有在剩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時,乙才得終止契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人於審判中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無在場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68 條之 1 的在場權。依該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在場。這項權利是以具有訴訟上特定身分為前提;僅向司法機關告發犯罪的人,不因此取得在場權。

本題依民國 114 年命題年度法規作答。刑事訴訟法第 168 條之 1 的相關規定於該年度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法條列出的在場權主體,再逐一對照選項。被告、自訴人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辯護人則由法律明文列入。告發人只是告知犯罪事實的人,並非當然成為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因此沒有此項在場權。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宣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 2 項有關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本號解釋係引用下列何一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所引用的比例原則。釋字第 744 號認為,化粧品廣告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 2 項要求廣告刊播前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對言論自由造成限制,且逾越必要程度,因此違反比例原則。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釋字第 744 號所審查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後續已由《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取代;本題仍依題目所引解釋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已逾越必要程度」。比例原則要求國家限制人民權利時,手段須與目的相稱,並且不得超出達成目的所必要的範圍。題幹指出事前審查限制言論自由且逾越必要程度,正是比例原則的判斷語彙,因此選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對不法利得之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下列何項措施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的不法利得追繳。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獲得財產利益,且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主管機關得在其所受利益範圍內加重裁處;若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依同條第 3 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最高額限制。

但本題問的是「對不法利得之追繳」採取何種措施。依《行政罰法》第 20 條第 1 項,為他人利益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因而取得財物者,主管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該他人返還。依同條第 2 項,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取得財物,也得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本題以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及「追繳」。這是在問主管機關如何對特定對象作成返還命令,而非制定一般性規範或提供非強制性協助。依《行政罰法》第 20 條,追繳是主管機關對特定人作成、直接發生返還義務的公權力措施,性質為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檢察官以被告自白為證據起訴被告,但被告在法院抗辯其是因為遭受疲勞訊問而自白,法院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自白證據能力與調查順序。依民國114年命題時的法規:

  • 被告自白若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才得作為證據。
  • 被告主張自白出於不正方法時,法院應先於其他事證調查此項主張。
  • 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須有其他必要證據補強。

解題方法

先辨認被告提出的是自白「任意性」爭議:他主張自白因疲勞訊問而來,涉及取得自白的方法是否合法,以及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依第156條第3項,法院須先調查這項爭議,再決定能否採用該自白;不能先拿自白與其他證據一併判斷被告有罪。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被告主張自白出於疲勞訊問,屬主張自白係出於不正方法。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先於其他事證調查自白是否出於不正方法。
  • **(B) 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並定自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依該章規定提起之訴訟,下列何者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的第一審管轄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9,依前條提起的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題目提及專章自民國109年7月1日施行,是辨識制度的背景;判斷管轄時,關鍵在第237條之19。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提起的訴訟」,而非一般行政訴訟,再套用該專章的特別管轄規定:以都市計畫區所在地決定法院,並由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第一審。因此,符合「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的選項正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主張刑法上阻卻違法事由而不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主要涉及:

  • 依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職務上行為: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所為的職務上行為,不罰;但行為人明知命令違法者,不適用此規定。
  • 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不罰。
  • 緊急避難:刑法第 24 條規定,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而為的行為,不罰;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對應的阻卻違法事由,再核對成立要件,特別留意法條的但書或限制。題目問「不得主張」者,應選出雖有相關情境,但因明確違反要件而不能據此阻卻違法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為本題答案。 甲明知上級公務員乙的命令違法,仍依命令執行。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明定,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的範圍內。因此甲不得以服從上級命令主張阻卻違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甲為了殺 A,喝酒壯膽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在此狀態下殺死 A,其有無刑事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因自由行為」及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第 3 項則規定,前二項規定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該狀態時,不適用。

原因自由行為是指行為人先在有責任能力時,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再於該狀態下實行犯罪。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即處理這種自行招致責任能力障礙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看甲在責任能力正常時做了什麼:甲為了殺 A,喝酒壯膽,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再看犯罪結果是否發生:甲在該狀態下殺死 A。

甲是為了實行殺人而故意自陷無責任能力,符合「因故意自行招致」的情形。因此,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不罰規定不適用,甲不能以殺人時已無責任能力為由免責,應負刑事責任。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甲於工地工作,因工地主任乙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不慎受傷致二耳完全失去聽覺,一怒之下持刀將乙砍成重傷。依實務見解,甲有無刑事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的適用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及實務見解,刑法所稱「瘖啞人」,須為出生或自幼即同時瘖與啞者;僅有聽覺障礙,或成年後才失去聽覺,都不符合這項定義。司法院院字第1700號解釋指出,瘖而不啞、啞而不瘖,均不適用刑法第20條。

此外,第20條的法律效果是「得減輕其刑」,不是不罰,也不是一律免除其刑。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的聽覺喪失發生時間:題目說甲在工地受傷後,才「二耳完全失去聽覺」,屬於後天失聰。題目沒有說甲自出生或自幼即同時失去聽覺與語言能力,因此不符合實務對刑法「瘖啞人」的定義。

甲持刀將乙砍成重傷,不能因後天失聰而適用刑法第20條減刑;責任仍應依一般刑法規定判斷。故選項D正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甲之住宅遭法院查封,於法院書記官施加查封標示離去後,憤而撕毀封條,甲之作為,構成何項犯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39 條的毀壞封印或查封標示罪,並須與妨害公務、毀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等罪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139 條規定,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成立本罪。法院依法查封住宅並張貼標示後,甲撕毀標示,符合「損壞或除去查封之標示」的行為態樣。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描述的行為對象:甲撕毀的是法院查封後施加的標示。再看行為發生時間:書記官施加標示後已離去,甲才撕毀封條。因此,應以專門規範毀損查封標示的第 139 條判斷;不必以當時是否仍有公務員在場,作為成立本罪的前提。

選項分析

  • **(A) 刑法第 139 條毀壞查封標示罪:正確。**法院查封屬依法執行公務所施的查封標示,甲故意撕毀封條,符合第 139 條的構成要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甲是 A 鄉公所的總務科員,於侵占鄉公所的公款後,在還沒有被發覺以前,雖向下列何人承認犯罪並表示接受制裁,卻仍然不會成立自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刑法》第 62 條的自首。對於尚未被發覺的犯罪,行為人須向有偵查犯罪職權的公務員或機關申告犯罪,並表示接受裁判,才符合自首要件;符合者,法院「得」減輕其刑。

因此,除了犯罪尚未被發覺、行為人承認犯罪並接受制裁外,還要看他承認的對象是否具有偵查犯罪職權。

解題方法

題目已交代甲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承認犯罪,並表示接受制裁,這些條件均符合題意。判斷關鍵在於四個選項中,誰不具有偵查犯罪職權:

  • 檢察官、警察及憲兵均有刑事偵查職權。
  • 鄉長是地方自治團體首長,並不因其職位而具有刑事偵查犯罪職權。

向鄉長承認犯罪,不能因此成立《刑法》第 62 條所稱的自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下列關於刑法不罰之規定,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總則中「不罰」的規定,重點是辨認題目敘述是否與法條文字一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12 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才處罰。第 18 條、第 21 條及第 22 條,則分別規定未滿 14 歲之行為、依法令之行為,以及業務上正當行為的刑責。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刑法》的法條用語,尤其注意第 12 條的關鍵詞是「過失」,沒有「重大」的限制。選項 B 把法條改成「重大過失」,因此敘述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正確。 《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罰。選項所述符合條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21 條「職務行為收賄罪」的成立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21 條職務上行為收賄罪的構成要件。依民國 114 年法規,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成立本罪。

本罪處罰公務員或仲裁人就職務上的行為索取或收受利益;該職務行為本身不必違背職務。若是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賄,則是刑法第 122 條的規範。

解題方法

先抓第 121 條的關鍵句:「公務員或仲裁人」+「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再比對選項:凡條文明列的身分或收賄方式,均屬要件;違背職務則不是第 121 條的要求。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錄事類科《法學大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