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法特考五等 錄事類科 法學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5 年・司法特考・五等・錄事類科
試題代碼 法學大意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法律位階的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法規標準法》對於「法律」與「命令」名稱的分類。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得定名為:

  • 法
  • 律
  • 條例
  • 通則

同法第 3 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定名為:

  • 規程
  • 規則
  • 細則
  • 辦法
  • 綱要
  • 標準
  • 準則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所使用的名稱,是法律名稱,還是命令名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對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法規名稱分類:

法律名稱:法、律、條例、通則\text{法律名稱:法、律、條例、通則} 命令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text{命令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題目問「法律位階的法」,即應選擇屬於法律名稱者。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通則」屬於法律名稱。

選項分析

(A) 通則:正確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明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因此,「通則」屬於法律名稱,其法規位階為法律。

(B) 規則: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備查」的法律意義,法源為《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備查」係指下級政府或機關對於其得全權處理的業務,已依法完成應具備的法定效力後,再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

關鍵在於:

  1. 業務屬於下級政府或機關的權限範圍。
  2. 下級機關已依法完成法定程序,事項已發生法定效力。
  3. 陳報上級的目的僅在使上級知悉,不是請求上級事前同意或核准。

因此,本題所述「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即為「備查」。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時間順序+法律效果」判斷:

  • 若是先由上級機關審查、同意,事項才發生效力,屬於「核定」。
  • 若是下級機關已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再向上級報告使其知悉,屬於「備查」。
  • 「查照」與「通知」均非本題所描述的法定監督方式。

題幹明確出現「完成法定效力後」及「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兩項要件,完全符合備查的定義。

選項分析

(A) 核定

核定是由有權機關對某一事項加以審查、決定或同意,使該事項取得所需法律效果。通常具有上級機關事前審查、同意的性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所應遵循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重點在於區分:

  • 行政機關應依法律、公平、比例及法治國原則作成行政行為。
  • 行政機關原則上採「職權調查主義」,並非必須等待人民提出請求或告訴後,才能開始處理案件。
  • 行政罰領域並應遵守「一行為不二罰」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的原則,可從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切入:

  1. 是否為行政法治國原則下的基本要求。
  2. 是否有憲法或法律明文依據。
  3. 是否符合行政機關的職權調查及行政作用特性。

其中,「不告不理」是以當事人提出請求或告訴作為程序啟動前提的概念,與行政程序通常採職權進行的特性不符,因此不是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所應遵循的一般原則。

選項分析

(A) 不告不理原則

此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不告不理」是指沒有當事人的請求、告訴或起訴,審判機關不得逕行開始審理,或不得超出當事人請求的範圍作成裁判。此原則主要與司法程序中的訴訟範圍及審判權行使有關。

行政程序則通常採職權進行及職權調查。依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為作成行政處分,得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不以人民先行提出告訴或請求為必要條件。例如主管機關發現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即可依職權調查並依法裁處。

因此,「不告不理原則」並非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的一般基本原則。

(B)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此項正確。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是指同一行為,原則上不得受到相同性質的重複處罰,以避免人民因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遭受重複不利益。

行政罰法第24條即規範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時,原則上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同一行為受到其他種類行政罰時,也有相關處理規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有關涵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涵攝」在法律適用上的意義。

涵攝,是將具體案件事實,對照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判斷二者是否相符,進而決定法律效果。其基本結構可用三段論法表示:

  • 大前提:法律規範及其構成要件。
  • 小前提:個案中已認定存在的具體事實。
  • 結論:該具體事實是否該當法律要件,以及應發生何種法律效果。

例如,法律規定「竊取他人動產者,成立竊盜罪」:

  • 大前提:竊取他人動產者,成立竊盜罪。
  • 小前提:甲取走乙所有的手機,且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結論:甲的行為該當竊盜罪構成要件。

本題無特定法條,應以法律解釋與適用的一般原理作答;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選項時,應區分三個概念:

  1. 涵攝:判斷具體事實是否符合既有法律構成要件。
  2. 事實認定:確認個案中究竟發生哪些事實,亦即小前提是否成立。
  3. 類推適用:法律沒有直接規定時,基於規範目的及案件相似性,將某一法律規範適用於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案件。

涵攝的前提是法律已有可適用的規範,核心在於「事實是否該當要件」。類推適用則是處理法律漏洞,並非單純判斷事實是否符合既有構成要件。因此,將類推適用直接定性為涵攝,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涵攝是探討具體生活事實與法律構成要件是否相符的問題。

正確。

涵攝的本質,就是把具體生活事實放入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中加以比對,判斷是否符合。例如,刑法構成要件包含「他人之物」、「竊取」、「不法所有意圖」等要素,法院必須逐一判斷案件事實是否符合這些要件。

因此,A正確表達涵攝的基本定義,不是本題錯誤選項。

(B) 在三段論法中,是檢證大前提與小前提是否相符的問題。

正確。

法律適用通常採三段論法:

大前提:法律規範+小前提:具體事實⇒結論:法律效果\text{大前提:法律規範} + \text{小前提:具體事實} \Rightarrow \text{結論:法律效果}

涵攝主要是在大前提與小前提之間進行對照,確認小前提所描述的事實,是否落入大前提所規定的法律要件範圍內。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關於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命令」的分類、法律保留原則,以及緊急命令的憲法定位。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1.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對外發布一般、抽象規範。
  2. 行政規則:行政機關基於職權,規範機關內部秩序、業務處理及人員指揮監督。
  3. 緊急命令: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發生重大財政經濟變故時,由總統依憲法程序發布,作為緊急處置的法規範。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法規命令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須有法律授權,且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及立法精神。換言之,命令並非一律不得課予人民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找出敘述中的絕對用語,再依命令類型逐項檢驗:

  • 「一律不得」通常須特別注意是否過度絕對。
  • 涉及行政規則時,判斷其是否僅規範機關內部事項。
  • 涉及緊急命令時,確認發布主體、發布程序及法律效果。

其中,法規命令可以在法律具體授權的範圍內對外規範人民;行政規則原則上則只具有內部拘束力。

選項分析

(A) 命令一律不得課予人民義務,否則命令即違反法律。

錯誤。

本選項錯在「一律不得」的絕對表述。命令並非完全不能課予人民義務,重點在於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及是否符合授權範圍。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行政機關得基於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若法規命令涉及人民權利或義務,法律授權必須具體明確,且命令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及立法精神。

因此:

  • 有法律授權,且命令未逾越授權範圍:得對人民課予一定義務。
  • 無法律授權,或逾越法律授權範圍:始可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

此外,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但並非所有對人民課予義務的命令當然無效。

(B) 行政機關得基於職權,為了規範機關內部秩序與運作,而下達行政規則。

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關於法律之修正與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規修正、廢止及新舊法適用的基本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下列概念:

  1. 法規修正:對現行法規的部分內容加以增刪、變更,使法規繼續存在但內容有所調整。
  2. 法規廢止:使現行法規全部失去效力,法律關係不再依該法規繼續規範。
  3. 修正程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法規之修正,依制定之程序辦理。
  4. 修正後法規的時間效力:新法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不溯及既往;如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始得例外溯及既往。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區分「修正」與「廢止」,再檢查修正程序及時間效力,最後判斷是否存在法律所規定的修正期限或次數限制。

  • A、B、D 均符合一般法理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範。
  • C 宣稱法規修正有「時間及次數之限制」,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原則,且與法規修正制度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規「廢止」是使整個法規失去效力,原則上以法規的全部消滅為對象;法規「修正」則是針對現行法規的部分條文或內容進行增刪、變更,修正後法規仍繼續存在。

因此,A 所稱「廢止係針對整個法規,而修正是針對特定法規的一部分」,符合修正與廢止的基本區別。

須注意,修正可能涉及多數條文,甚至大幅改變法規內容,但其法律形式仍屬「修正」,並不因此成為「廢止」。

(B) 正確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規定:

法規之修正,依制定之程序。

因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憲法法庭之判決,對何者具有拘束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訴訟法》關於憲法法庭判決效力的規定。

依《憲法訴訟法》第38條:

憲法法庭之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因此,憲法法庭判決的拘束力並不限於個案當事人、聲請人或原因案件法院,而是及於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憲法法庭判決之拘束力」具有一般性效力,而非僅具有個案效力。

可直接抓住法條中的兩個對象:

  1. 各機關
  2. 人民

只要選項表述為「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即符合《憲法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僅拘束原因案件之關係機關

錯誤。

憲法法庭判決的效力不限於原因案件中的關係機關。原因案件之關係機關固然必須受判決拘束,但這只是拘束對象的一部分,不能將拘束力限縮為僅及於該機關。

(B) 僅拘束聲請人

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78 號解釋認為: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將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所稱醫療急迫限縮於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依上述理由,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係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命令不得增加法律所無限制」的關係,並以司法院釋字第 778 號解釋作為判斷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所規定的「醫療急迫」要件,法律本身並未限定為「須立即使用藥品」的情況。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卻進一步將其限縮,增加法律沒有規定的條件。

行政機關所訂定的施行細則,屬於法律之下的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性質,其內容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也不得自行增加法律所沒有的權利限制。此即涉及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的核心是: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定,行政機關僅能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作細節性、技術性補充,不得以命令創設法律未規定的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規範位階與限制來源」的判斷方式:

  1. 先確認限制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規定,出現在何種法規範。
  2. 再比較法律與施行細則的規定內容。
  3. 判斷施行細則是否只是補充執行細節,還是增加法律沒有的實質限制。
  4. 若行政命令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即屬於行政命令逾越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本題中:

  • 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僅規定「醫療急迫」。
  •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卻將「醫療急迫」限縮為「須立即使用藥品」。
  • 「須立即使用藥品」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額外要件。
  • 因此,施行細則增加了法律所無的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選項分析

(A) 法律明確性原則:錯誤

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法律規定的內容,應達到一般人民可以理解、預見,並使執法機關能夠依法判斷的程度。

本題爭點不是「醫療急迫」的文字過於模糊,也不是人民無法預見法律效果,而是施行細則額外加入「須立即使用藥品」的限制。

因此,本題的核心問題是行政命令是否逾越法律授權,而不是法律文字是否明確。

(B) 權利救濟原則: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關於國會選舉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會選舉制度」的基本分類與投票方式,重點包括:

  1. 單一選區與複數選區
  • 單一選區:一個選區選出一名議員。
  • 複數選區(大選區):一個選區選出二名以上議員。
  1. 並立制與聯立制
  • 兩者通常均採兩票制:
  • 一票投給選區候選人。
  • 一票投給政黨。
  • 並立制與聯立制的差別,在於政黨票席次如何計算,而非是否採兩票制。
  1. 單一選區的當選規則
  • 單一選區通常採「相對多數決」。
  • 候選人只須取得該選區最高票數即可當選,不必獲得全體選民過半數支持。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及通行公法、政治學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各選項是在考:

  • 投票票數:A
  • 選區大小:B
  • 當選門檻:C
  • 選舉制度對小黨的影響:D

其中,單一選區制最重要的判斷是「最高票當選」還是「過半數當選」。我國立法委員區域選舉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候選人只要比其他候選人獲得更多票即可當選,不必取得全體選民過半數。因此,C 將「相對多數決」誤述為「全體選民過半數」,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不論並立制或聯立制,選民都要投下兩票。

正確。

並立制與聯立制均屬混合選舉制度,通常由選民分別投:

  • 一票選擇選區候選人;
  • 一票選擇政黨。

兩票分別產生選區席次與政黨席次。兩種制度的差異如下:

  • 並立制:選區席次與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分開計算,兩者互不補償。
  • 聯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會配合政黨總得票率進行調整,使政黨總席次較接近政黨票比例。

因此,並立制與聯立制的區別在於席次分配方式,而非投票票數。依一般國會選舉制度的標準定義,本項正確。

(B) 大選區指同一選區中選出多席議員。

正確。

大選區又稱複數選區,係指一個選區選出兩名以上議員。相對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與有限政府之概念無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的基本內涵。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的權力並非毫無限制,而須受憲法、法律、人權保障及權力分立等規範拘束。其核心在於「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民自由」,避免政府權力過度集中或侵害人民權利。

有限政府通常包含下列要素:

  1. 人權保障:政府行使公權力不得任意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2. 權力分立:將國家權力分由不同機關行使,透過相互制衡防止權力集中。
  3. 聯邦主義:中央與地方分配統治權限,使國家權力在不同層級間分散。
  4. 憲政與法治:政府必須依憲法及法律行使權力,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憲政原理為準,本題重點在於判斷各選項是否具有「限制政府權力、分散政府權力或保障人民權利」的功能。

解題方法

本題採「概念對照法」:

  • 選項若是在限制政府權力、分散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即與有限政府有關。
  • 選項若是在描述政府治理目標、政府能力或人民與政府的功能分工,未直接涉及權力限制,即與有限政府無關。

因此,依官方答案,應選出未直接表現有限政府內涵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人權保障

人權保障與有限政府密切相關,為有限政府的核心目的之一。

政府權力之所以必須受到限制,主要是為了防止國家任意侵害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及其他基本權利。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以及法律保留、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等,均在控制國家公權力的行使。

因此,(A) 與有限政府有關,並非答案。

(B) 權力分立

權力分立是有限政府的重要制度設計。

國家權力若集中於單一機關或單一個人,容易形成專制或權力濫用。透過行政、立法、司法等權力的分工與制衡,可以使不同國家機關彼此監督,避免任何一方擁有不受控制的權力。

我國憲政體制雖非採取典型的三權分立,而具有五權分立特色,但其基本精神仍在於分散國家權力、建立相互制衡機制。因此,(B) 與有限政府有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有關聲請釋憲主體或基本權利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

  1. 憲法訴訟之聲請主體:誰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查。
  2. 基本權利之主體:誰可以主張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同法第60條並預設聲請人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因此,判斷本題的重點在於:

  • 「人民」不只限於自然人;
  • 法人能否主張基本權,要依其性質及所主張的權利判斷;
  • 外國法人並非當然排除於基本權主體及憲法訴訟聲請主體之外;
  • 公法人原則上不以國家對抗基本權,但特殊情形仍可能具基本權主體地位。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採取「先判斷原則,再檢查選項是否使用過度絕對的語句」即可。

其中最容易出現錯誤的文字是:

  • 「均得」
  • 「尚不得」
  • 「未明文規定」
  • 「有可能」

選項 B 使用「尚不得」排除所有外國私法人,屬於過度絕對的說法。憲法及《憲法訴訟法》並沒有一概禁止外國私法人主張其受憲法保障的權利;是否具備聲請資格,仍應依個案所主張的基本權、權利侵害情形及法定程序判斷。

選項分析

(A) 人民聲請釋憲,原則上不問其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均得提出聲請。

正確。

《憲法訴訟法》第59條所稱「人民」,並非僅指自然人。法人及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在其本質上得享有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也可能成為憲法訴訟的聲請人。

例如:

  • 自然人得主張生命、自由、財產、訴訟權等基本權;
  • 私法人得依其性質主張財產權、營業自由、契約自由、結社自由等權利;
  • 非法人團體在具備一定組織及代表關係時,也可能成為憲法訴訟上的聲請主體。

但「均得」不是毫無限制。聲請人仍須符合《憲法訴訟法》的程序要件,例如須有憲法上權利受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因此,本選項以「原則上」限定,敘述正確。

(B) 外國私法人尚不得聲請釋憲或提起憲法訴訟。

錯誤,為本題答案。

本選項以「尚不得」作成全面排除,將外國私法人一概排除於憲法訴訟之外,並不正確。

外國私法人是否能聲請憲法審查,應依下列事項判斷:

  1. 是否具有憲法上可主張的權利;
  2. 所主張的權利是否屬於法人依其性質得享有的基本權;
  3. 是否有具體的公權力侵害;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關於「商業言論自由」及「強制揭露商品資訊」的憲法判斷,主要涉及:

  • 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解釋:藥物廣告之商業言論。
  • 司法院釋字第 577 號解釋:菸品標示義務與不表意自由。
  • 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

商業言論雖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但因其主要目的在於促進交易,且藥品、菸品、化粧品等商品涉及國民生命、身體及健康,國家得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加以限制。不過,限制仍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其中「事前審查」尤其屬於對言論自由的重大限制,審查標準較為嚴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逐一對照大法官解釋」的方法:

  1. 判斷選項涉及哪一號解釋。
  2. 確認該解釋所採的審查標準與關鍵用語。
  3. 特別注意「實質關聯性」、「必要性」及「事前審查」等不同層次的要求。

其中,對商業言論的一般限制,可能採取較寬鬆的比例原則審查;但對化粧品廣告進行事前審查,屬於言論發表前即由國家介入,須符合更嚴格的憲法要求,不能僅以「與目的具有實質關聯」即認為合憲。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解釋指出,藥物廣告屬於商業言論。商業言論雖然受到言論自由保障,但其內容通常涉及商品交易,與政治性言論、學術言論或意見表達相比,憲法保障程度有所不同。

藥物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及健康,藥物廣告若有不實、誇大或誤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因此,國家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及公共利益,自得對藥物廣告施以較嚴格的規範。

本選項符合釋字第 414 號解釋意旨,正確。

(B) 正確

司法院釋字第 577 號解釋處理菸品業者標示警語及相關資訊的憲法問題。

國家要求菸品業者在商品包裝上標示特定警語或客觀資訊,並不是單純限制其「表達內容」,而是要求業者在商品上提供原本未必願意表示的資訊。因此,這種規定涉及菸品業者的「不表意自由」,也就是人民有不表達特定訊息的自由。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從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角度來看,下列選項中何者爭議性質與其他選項不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權力分立與制衡」的類型判斷。

權力分立的基本內容,是將國家權力分由行政、立法、司法等不同機關行使,並透過相互監督與制衡,避免權力集中於單一機關。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1. 中央政府各權力部門間的制衡:行政、立法、司法相互牽制。
  2. 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權限關係:涉及地方自治、中央監督與地方自治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本題官方答案為 D。

解題方法

逐一觀察各選項所涉及的機關及其權力關係:

  • 若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三者之間的相互牽制,屬於中央政府內部的權力分立與制衡。
  • 若是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進行詢問或監督,主要涉及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分配,性質不同於中央三權間的制衡。

因此,A、B、C均屬中央政府權力部門間的制衡;D則屬中央與地方關係。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決議停止執行核四預算

立法院掌握國家預算之議決權,行政院則負責執行國家政策與預算。行政院決議停止執行立法院所議決的核四預算,涉及行政權是否可以拒絕或停止執行立法機關所作成的預算決定。

其爭議核心是:

  • 立法院的預算議決權;
  • 行政院的政策形成與預算執行權;
  • 行政院是否得基於政策考量停止執行已經立法院議決的預算。

這是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權力衝突,屬於中央政府內部的權力分立與制衡。

(B)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投票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是立法權對行政權進行政治責任監督的重要制度。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此制度形成行政與立法間的相互制衡: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因人民違規不接受臨檢而逃逸,警察本欲採取追車之措施,但因當時路況危急,而放棄之。此舉屬於下列何種原則之考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例原則」在警察行政上的具體運用。

依憲法第 23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機關採取措施時,應符合比例原則,包括:

  1. 適合性原則:所採方法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者。
  3. 狹義比例原則(衡量性原則):措施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的公益顯失均衡。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行使職權亦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本題中,人民違規逃逸,警察追車原本是為了查緝違規行為、維持公共秩序。然而,當時路況危急,若繼續追車,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危及其他用路人及公共安全。因此,警察權衡追緝違規者的利益與追車可能造成的重大危險後,選擇放棄追車,屬於比例原則的考量。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抓住題幹中的兩個利益:

  • 警察追車:有助於查緝違規、維護法秩序。
  • 路況危急:持續追車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及交通安全。

雖然追車可能有助於達成查緝目的,但在危險路況下,追車並非唯一或必要手段,且其可能造成的損害,可能遠大於查緝一名違規者所獲得的利益。

因此,警察放棄追車,是在判斷「繼續追車是否仍屬必要,以及其危險是否與查緝利益相當」,正是比例原則的適用。

選項分析

(A) 法安定性原則

法安定性原則是指法律秩序應具有穩定性、可預測性及明確性,使人民能夠預見法律效果,並保障既有法律關係不被任意變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有關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區別,以及行政法院對二者的審查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 不確定法律概念:通常存在於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例如「公共利益」、「危險」、「必要」等。行政機關須先解釋法律概念,判斷個案事實是否符合要件。
  • 行政裁量:通常存在於法律效果,法律要件該當後,行政機關得在法律授權範圍內,選擇是否作成處分,或選擇處分的種類、內容與程度。

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行政訴訟法第201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若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情形,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解題方法

本題可先判斷各選項對行政法院審查密度的描述是否正確:

  1. 行政裁量不是完全不受司法審查。
  2. 行政法院原則上審查裁量是否合法,而不直接取代行政機關作成行政判斷。
  3.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的主要差別,在於前者多屬構成要件解釋,後者多屬法律效果選擇。
  4. 行政法院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原則上具有較完整的審查權;對行政裁量則採較低密度的審查。

因此,主張「行政法院對行政裁量的審查密度較高」的選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行政法院僅得對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正確。

行政裁量雖使行政機關享有判斷及選擇空間,但並非免除司法監督。行政法院得審查:

  • 是否有法律授權;
  • 是否逾越法定裁量範圍;
  • 是否違反法律授權目的;
  • 是否基於不相關因素;
  • 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其他一般法律原則;
  • 是否有裁量怠惰、裁量濫用或裁量逾越。

然而,行政法院原則上不審查行政機關選擇的方案是否為最適當、最有利或最有效率,也不直接取代行政機關作成第一次裁量決定。因此,行政法院主要進行的是合法性審查,而非全面的合目的性或妥當性審查。

(B) 行政機關裁量權之行使如有瑕疵而構成違法時,行政法院應介入加以審查。

正確。

行政裁量受到違法控制。常見的裁量瑕疵包括:

  • 裁量逾越:行政機關超出法律所許可的裁量範圍。
  • 裁量濫用:行政機關雖形式上在裁量範圍內,實際上卻違反法律授權目的,或考量不相關因素。
  • 裁量怠惰:行政機關依法應作裁量,卻完全不作判斷,或僅機械適用固定標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已於 114 年 1 月 24 日刪除之菸酒稅法第 21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司法院釋字第 641 號解釋宣告該規定違憲,主要是認為該條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641 號解釋所涉及的「比例原則」。

憲法第 23 條要求,國家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必須符合:

  1. 適合性:所採手段有助於達成公益目的。
  2. 必要性:在多種同樣有效的手段中,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較小者。
  3. 狹義比例性: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目的顯失均衡。

系爭菸酒稅法第 21 條規定,違反米酒原專賣價格者,「每瓶」一律處新臺幣 2,000 元罰鍰。其問題在於,法律未區分違規情節、販賣數量、超售價格、獲利程度及行為人主觀責任,即採取固定且一律相同的處罰。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直接抓住釋字第 641 號解釋的違憲理由:系爭規定是否造成處罰與違規情節之間失衡。

米酒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的行為,固然可能需要受到管制,固定罰鍰也具有遏阻違規的作用,並非完全不具合理目的。然而,法律以每瓶 2,000 元為固定罰鍰,未考量下列因素:

  • 超過原專賣價格的金額;
  • 販賣米酒的數量;
  • 行為人的營業規模及獲利;
  • 違規行為的次數;
  • 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過失及其他可責性;
  • 個案情節是否輕微。

因此,輕微超售一瓶與大量販售、獲利甚鉅的情形,均依相同標準按瓶處罰。此種處罰方式使罰鍰可能遠高於違規所得或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對人民財產權及營業自由造成過度限制,已逾越必要程度,並有違法益衡平要求。

司法院釋字第 641 號解釋因此認定,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A) 平等原則

錯誤。

平等原則主要要求,法律對於實質上相同的事物應為相同處理,對於實質上不同的事物應為合理差別待遇。

本題的核心並不是法律對不同身分、不同類型人民作成沒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而是系爭規定對所有違反原專賣價格的行為,無論情節輕重,一律按每瓶 2,000 元處罰。這是處罰是否過度、是否與違規情節相當的問題,重點在比例原則,而非平等原則。

(B) 法律保留原則

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重點包括:

  1. 人民須基於行政機關的公權力行為,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
  2. 人民須有信賴表現,例如已據此處分財產、安排生活或進行投資。
  3. 人民的信賴必須值得保護;若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違法,即不具備信賴保護的正當性。
  4. 信賴保護原則不僅適用於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廢止,也適用於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及其他行政行為變更所涉及的信賴利益。

依民國 115 年命題時之法規,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3 款規定,受益人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不得主張信賴保護。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信賴保護三要件」判斷:

信賴保護=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text{信賴保護}= \text{信賴基礎} +\text{信賴表現} +\text{信賴值得保護}

其中任一要件欠缺,人民即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尤其題目出現「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時,應直接聯想到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3 款,判定該信賴不值得保護。

選項分析

(A) 錯誤

信賴保護原則主要是由法治國原則及法安定性原則所導出,並以保障人民對國家公權力行為的合理信賴為目的。

行政保留原則是指重要事項應由法律規定,涉及法律保留問題,與信賴保護原則的規範基礎不同。因此,不能說信賴保護原則主要由行政保留原則導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未滿幾歲之人所為之行為不予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責任能力與年齡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因此,行為人只要在行為時「未滿14歲」,即不對其科處行政罰。

另依同條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這表示滿14歲後並非當然不罰,而是具有受行政處罰的可能性,只是法律允許減輕處罰。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尋找《行政罰法》對於「未滿幾歲」的明文規定:

未滿十四歲⇒不予處罰\text{未滿十四歲} \Rightarrow \text{不予處罰}

題目問的是「未滿幾歲之人所為之行為不予處罰」,法條所定年齡為14歲,因此選擇「14歲」。

判斷時應注意「未滿14歲」與「14歲以下」不同:

  • 未滿14歲:尚未滿14歲,即 0≤年齡<140 \leq \text{年齡} < 14。
  • 滿14歲:已達14歲,不屬於「未滿14歲」的範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強颱警報,主管機關宣布禁止進入奇萊山。某甲不顧警報仍逕自攀登,結果因颱風來襲遭困後,因身體失溫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之國家賠償責任,以及受害人自甘冒險、與有過失對責任成立及範圍的影響。

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始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斷重點包括:

  1. 是否屬於公共設施。
  2. 公共設施是否有設置或管理欠缺。
  3. 損害是否因該欠缺所造成。
  4. 受害人是否有自甘冒險或與有過失情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確認「奇萊山遭禁止進入」是否代表管理機關有公共設施管理欠缺。

題目已明確交代:

  •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強颱警報;
  • 主管機關宣布禁止進入;
  • 某甲仍不顧警報,逕自攀登;
  • 因颱風來襲遭困,最後因失溫死亡。

由此可知,管理機關已針對具體危險發布警告並採取禁止進入措施。某甲仍自行進入高度危險區域,屬於明知危險而自甘承擔風險的行為。

其死亡原因是颱風及自行攀登造成的失溫,並非因管理機關未設置必要設施、未維護設施,或未採取合理管理措施所致。因此,欠缺公共設施管理責任成立的基礎,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A) 正確

某甲在已發布強颱警報、主管機關明令禁止進入的情況下,仍逕自攀登奇萊山,屬於明知危險而自行承擔風險的自甘冒險行為。

本題事實顯示管理機關已完成適當的危險告知及管制措施,沒有公共設施管理欠缺,也沒有國家行為與某甲死亡結果間的國家賠償法上因果關係。因此,管理機關不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故本選項正確。

(B) 錯誤

本選項有兩層錯誤:

第一,奇萊山本身是自然山岳,不能僅因其開放供人民登山,即當然認定整座山屬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所稱的公共設施。即使山區內有登山步道、告示牌、護欄等設施,也必須具體判斷究竟是哪一項設施有設置或管理欠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13 條,重點包括:

  1. 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之責任。
  2. 公共設施瑕疵責任是否以過失為要件。
  3. 「執行職務」及「行使公權力」的判斷標準。
  4. 《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所稱「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的範圍。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核對各選項與法條及實務見解:

  • 第 3 條公共設施責任:判斷是否採無過失責任。
  • 第 2 條第 2 項:判斷「執行職務」及「行使公權力」的涵義。
  • 第 13 條:判斷哪些人屬於「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

其中,涉及特殊身分範圍的選項,應嚴格依法律用語判斷,不能因某人實際上協助偵查犯罪,就直接認定其具有「追訴職務」。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項責任的核心在於:

  1. 公共設施存在;
  2.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3. 人民權利受有損害;
  4. 欠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 3 條並未要求設置或管理機關具有故意或過失。因此,公共設施瑕疵責任在通說及實務上採無過失責任或結果責任的理解,人民不必證明機關主觀上具有過失。

故選項所稱「非以設置或管理機關有過失為必要」正確。


(B) 正確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公務員「執行職務」,不以公務員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或權限所為為限。

實務上採「外觀標準」判斷:只要從客觀外觀上,足以認為該行為與公務員的職務具有關聯,即可能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為。即使公務員有逾越權限、違反法令或濫用職權的情形,也不當然排除其職務行為的性質。

此種判斷方式是為了保障人民,避免國家以公務員違法或越權為由,主張該行為純屬個人行為而完全免責。

因此,選項所述外觀上足認與公務員職務有關,即可認定為執行職務,原則上正確。


(C) 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公務員職務上侵權行為」責任,以及國家賠償事件的請求與審判機關。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成立公務員職務上侵權行為,主要須具備:

  1. 行為人為公務員。
  2. 於執行職務時行使公權力。
  3. 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
  4. 行為違法。
  5. 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6. 人民因此受有損害,且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構成要件,並注意兩個常見區分:

  • 國家賠償責任主要針對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所生的不法侵害。
  • 行政處分違法,不代表作成處分的公務員當然具有故意或過失,也不代表必然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只要選項擴張國家賠償責任範圍、忽略故意過失要件,或錯誤限定訴訟法院,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稱:「不論公務員是因執行公法上之職務或私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均成立國家對於公務員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要求公務員必須是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造成損害。

因此,公務員若是基於私法關係所為的行為,例如以一般私人身分訂立私法契約、從事私法上活動而侵害他人權利,原則上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國家賠償範圍。

此類案件應依民法等一般私法規定判斷責任,不能一概認定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本選項以「不論」及「均成立」全面擴張國家賠償責任,錯誤。

(B) 錯誤

本選項稱:行政法院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後,作成處分的公務員即當然構成職務上侵權行為。

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判決違法,只能表示該行政處分欠缺合法性,並不當然表示作成處分的公務員已具備國家賠償法上的故意或過失。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相當於訴願決定,不得對之再提起訴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類身分法上之「特別救濟程序」所作成之決定,究竟是否具有「訴願決定」之法律效果。

一般而言,人民或特定身分人員不服行政處分,須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若法律另設有復審、再申訴或覆審等程序,必須判斷該程序究竟是:

  1. 行政機關內部的特別訴願程序,所作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之後仍得提起行政訴訟;或
  2. 實質上屬於法院的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爭訟。

本題四個選項中,只有律師懲戒覆審決議屬於法院性質的終審裁判,因此選 B。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作成決定的組織性質」:

  • 若作成機關隸屬行政機關,且程序本質上是行政救濟,決定通常相當於訴願決定。
  • 若作成組織在制度設計上相當於法院,具有審判性與終審性,所作決議即不屬於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本題最重要的判斷依據是司法院釋字第378號解釋。該號解釋明確指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決議,性質上相當於法院的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選項分析

(A) 公務員復審決定:錯誤

公務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不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公務員復審制度雖然名稱不同於訴願,但其本質上是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中的特別行政救濟程序。復審決定並非法院裁判,而是行政救濟機關所作成的決定。

因此,公務員不服復審決定時,原則上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復審決定在此意義上相當於訴願決定,而非終局法院裁判。

所以,A不符合題目所稱「不相當於訴願決定,不得對之再提起訴訟」的情形。

(B) 律師懲戒覆審決議:正確

依律師法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其制度設計與一般行政機關所設的專門職業懲戒委員會不同。

司法院釋字第378號解釋認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的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院審判權」與「普通法院民事審判權」的區分。

依民國 115 年法規,行政法院主要審理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例如:

  • 行政處分是否合法;
  • 公法上請求權爭議;
  • 行政罰、交通裁決等公法事件;
  • 其他公法上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反之,若爭議本質上是私人間的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原則上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

本題的關鍵在於:各選項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究竟是「公法關係」還是「私法關係」。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爭議性質:

  1. 涉及行政機關對人民所作的公權力判斷或行政處分,屬公法爭議。
  2. 涉及行政罰或交通裁決,屬公法事件。
  3. 僅是人民與銀行間的貸款契約及還款債務爭議,屬私法爭議,由普通法院民事庭處理。

因此,題目要求找出「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的事項,應選擇私法上的銀行貸款還款爭議。


選項分析

(A) 既存違建的認定

既存違建的認定,通常涉及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判斷特定建築物是否屬於違章建築,以及是否應予查報、列管、拆除或採取其他行政措施。

主管機關作成此類認定,是基於建築管理公權力所為的行政作用。人民如對主管機關的認定或後續行政處分不服,所生爭議屬公法上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理。

因此,A 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並非答案。

(B) 更正原住民姓名被拒

姓名更正涉及戶籍登記及身分行政管理。人民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原住民姓名,遭主管機關拒絕時,拒絕申請通常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此爭議的當事人一方是行政機關,法律關係基礎是戶籍及身分行政法規,屬於公法關係。人民得依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不合法,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中「起訴不合法,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與「實體上請求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之訴有法定不合法事由時,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例如:

  •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 起訴逾越法定期限。
  • 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

但「舉證責任」屬於實體判斷問題。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的要件事實陷於真偽不明時,由負擔舉證責任之一方承受不利益,法院應就本案實體為判決,而非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所列的「訴之不合法事由」:

  1. 若是訴訟成立要件、程序要件欠缺,屬於裁定駁回問題。
  2. 若是事實是否存在、請求是否有理由、舉證是否充分,屬於本案實體判斷,原則上應以判決處理。

因此,A、B、C均屬起訴不合法的事由;D則是舉證責任及真偽不明時的不利益歸屬,屬於實體判決問題。

選項分析

(A) 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正確。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當事人能力是成為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資格。自然人原則上自出生至死亡具有當事人能力;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則依其法律地位判斷。若原告根本不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即欠缺成立的基本要件,屬於程序上的不合法。

若欠缺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先命其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時,才以裁定駁回。

(B) 起訴逾越法定期限。

正確。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例如撤銷訴訟未在法定起訴期間內提起,原告即喪失合法提起該訴訟的程序要件。此時法院並不進一步判斷行政處分是否合法,而是在程序階段即認定起訴不合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行政機關與人民甲約定,行政機關以公費補助甲留學研究,甲則於結束國外留學後返國服務。甲事後主張上開約定有違法無效事由而發生爭議,請問甲得如何尋求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契約之性質與救濟途徑」。

行政機關以公費補助人民留學,並約定人民留學後返國服務,係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與人民就公法上權利義務所作成之合意,屬於公法上契約,即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者,得締結行政契約。

本題甲主張該約定具有違法無效事由,爭執的核心並非請求行政機關積極履行某項給付,而是確認該公法上契約自始不生效力。因此,應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須以確認法律關係之成立或不成立為必要,且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判斷三個問題:

  1. 行政機關與人民間的約定,是否屬公法上契約?
  2. 甲的主張是請求履行、撤銷處分、損害賠償,還是確認契約效力?
  3. 依爭議類型選擇相應的行政訴訟種類。

本案補助留學及返國服務,具有公法目的,且約定內容涉及人民接受公費補助後所負之公法上服務義務,屬行政契約。

甲主張「約定有違法無效事由」,其法律效果是主張該約定自始不生效力。此時訴訟目的在於確認公法上契約關係不成立,而不是請求法院命行政機關履行給付,也不是撤銷行政處分。因此,應選擇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選項分析

(A) 甲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履行義務。

錯誤。

一般給付訴訟是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給付、作成一定行為,或請求其不為一定行為。例如,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依有效行政契約支付補助款,可能涉及一般給付訴訟。

但本題甲的主張是約定具有違法無效事由,爭點在於契約法律關係是否有效存在,而非請求行政機關履行契約義務。既然甲是否負有返國服務義務,取決於該行政契約是否有效成立,應先以確認訴訟處理,不能直接以一般給付訴訟作為本題的主要救濟方式。

(B) 甲得提起撤銷訴訟,請求行政法院撤銷該約定。

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關於民事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參加」中的「輔助參加」,重點包括:

  1. 參加人須對他人間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2. 參加目的在於輔助一造當事人。
  3. 參加人得依訴訟程度為訴訟行為,包括聲請調查證據。
  4.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駁回第三人之參加。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序檢查三個要件:

第一,第三人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非僅有事實上或經濟上的利害關係。

第二,參加人能否為訴訟行為,以及其訴訟行為範圍是否包括證據調查。

第三,當事人對第三人參加是否具有異議或聲請駁回的權利。

其中,選項若將「法律上利害關係」改為「事實上利害關係」,或錯誤限制參加人的訴訟權能,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事訴訟法規定,就他人間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本選項將法定要件改為「事實上利害關係」。單純事實上、經濟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尚不足以成立輔助參加。必須是法院裁判的效力或訴訟結果,可能在法律上影響第三人的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才符合要件。

因此,A將「法律上利害關係」誤寫為「事實上利害關係」,錯誤。

(B) 正確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的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有關民事訴訟之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督促程序」中支付命令的適用範圍、聲請費用、異議期間及法律效力。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支付命令的請求標的限於:

  1.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2. 給付其他代替物;
  3. 給付一定數量之有價證券。

支付命令的聲請,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債務人如不服,得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

  • 請求標的是否屬於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 聲請支付命令的裁判費是否為法定定額;
  • 債務人提出異議的期間;
  • 確定支付命令究竟具有何種效力。

其中,支付命令的裁判費是固定金額,不是依請求金額按比例計算;異議期間則應直接記憶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請求乙返還「張大千名畫一幅」,其標的是特定的名畫,屬於特定物返還請求,並非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所謂代替物,是指交易上可以同種類、同品質、同數量之物相互替代,例如一定數量的米、油或其他種類物。張大千的特定名畫具有獨特性,不能以同種類物替代,因此不得以支付命令請求返還。

(B)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其計算方式為固定額:

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text{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 500\text{元}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關於管轄競合、合意管轄與定管轄時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中的三個概念:

  1. 管轄競合:同一訴訟依不同管轄原因,可能有數個法院具有管轄權時,原則上由原告選擇其中一法院起訴,並無「不動產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當然優先的規則。
  2. 合意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合意應以文書證明。
  3. 定管轄時期:《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採「管轄恆定原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檢查各選項所涉及的法條:

  • 涉及數法院均有管轄權,檢查是否存在法定優先順序。
  • 涉及當事人約定法院,檢查是否符合第24條的「第一審」及「文書」要件。
  • 涉及定管轄時點,直接對照第27條「起訴時」的規定。

其中,合意管轄的核心句型為: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因此,符合第24條基本要件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被告住所與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分散於數法院管轄區域內時,並非一律以不動產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為最優先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0條主要規範共同訴訟被告數人住所分散時的管轄:

  • 各被告住所地法院原則上均有管轄權。
  • 但依同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若另有共同管轄法院,則由該共同管轄法院管轄。

這是特定情形下的法定處理方式,並非建立「不動產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的一般優先順序。故本選項將特定管轄原因誤認為當然優先管轄,錯誤。


(B) 錯誤

同一訴訟有數法院具有管轄權時,原則上是由原告選擇其中一法院起訴,並無「應優先向不動產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起訴」的規定。

例如,某侵權行為案件同時符合:

  •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 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不完全給付之法律效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不完全給付」的法律效果。

不完全給付,是指債務人雖然已為給付,但給付內容不符合債務本旨,例如給付標的物有瑕疵、數量不足、品質不符約定,致債權人未獲得完整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民法第227條規定:

  1.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
  2. 不完全給付因而致生損害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不完全給付的法律效果,包含請求補正、請求損害賠償,在符合一定要件時也得解除契約;但「拋棄占有」並非不完全給付的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債務不履行的救濟方式」:

  • 若該措施是債權人針對不完全給付,要求債務人履行、回復完整給付或填補損害的方式,即屬相關法律效果。
  • 若該措施屬於物權行為,與債務人給付不完全所生的債權救濟無關,即非本題所問的法律效果。

依此判斷,解除契約、補正、損害賠償均與不完全給付的救濟有關;拋棄占有則屬物權法上的行為,應選 D。


選項分析

(A) 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是債權人於債務人違反契約義務時,消滅契約關係的救濟方式。

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得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行使權利。因此,若不完全給付已達到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等法定要件,債權人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解除契約。例如:

  • 給付內容不符合契約本旨,且已無法補正;
  • 債務人經催告後仍未補正;
  • 不完全給付已使契約目的無法達成。

解除契約並非不完全給付一發生即當然成立,仍須具備民法所要求的解除要件。因此,A雖非當然效果,但在符合要件時,確屬不完全給付可發生的法律效果。

A不是答案。


(B) 補正

補正是指債務人將不符合債務本旨的給付,修正為符合契約約定的完整給付。例如:

  • 交付有瑕疵的物品後,另行修理或更換;
  • 數量不足時補足數量;
  • 交付錯誤標的物時更換為正確標的物。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有關收養關係之合意終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收養關係之「合意終止」。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民法》第1080條:

  1. 養父母與養子女得以雙方合意終止收養。
  2. 合意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
  3.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除書面合意外,還須經法院認可。
  4. 終止收養後,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終止收養登記。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法院認可」與「法院公證」:未成年養子女須經法院認可,但法律並未要求合意終止收養之書面經法院公證。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民法》第1080條的要件:

  • 是否可以合意終止?
  • 是否須以書面為之?
  • 未成年養子女是否須經法院認可?
  • 法律是否要求法院公證?

只要選項增加法律沒有規定的程序,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應經法院之認可。

正確。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收養關係之終止涉及未成年人身分及權益,因此合意終止除須有書面外,還須經法院認可。此處的「法院認可」是法律明文要求的程序。

(B) 養子女為成年人時,得與養父母合意終止。

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甲立遺囑將其所有之金錶遺贈予乙。其後甲又將該金錶出賣丙,但未交付前,甲旋即死亡。何人得請求交付該金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囑撤回」與「遺贈物於遺囑後被處分」的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民法第1221條規定,遺囑人之行為與遺囑內容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視為撤回。

甲原以遺囑將金錶遺贈予乙,之後又將同一金錶出賣給丙。出賣行為與原遺贈內容相牴觸,因此關於金錶之遺贈視為撤回。

此外,依民法第345條,買賣契約於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依民法第348條,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並移轉所有權予買受人之義務。金錶尚未交付,僅表示所有權尚未移轉,不影響甲與丙間買賣契約所生的交付請求權。

解題方法

依下列順序判斷:

  1. 甲的遺囑是否原本成立有效: 甲以遺囑將金錶遺贈給乙,原則上屬於特定物遺贈。

  2. 甲後來是否有與遺囑內容相牴觸之行為: 甲又將同一金錶出賣給丙,屬於對遺贈物的處分,與「死亡後由乙取得金錶」的遺囑內容相衝突。

  3. 其法律效果為何: 依民法第1221條,牴觸部分視為撤回。因此,乙對金錶的遺贈請求權消滅。

  4. 丙是否得請求交付: 甲與丙間買賣契約已成立,甲負有交付金錶義務。甲死亡後,該交付義務成為遺產上的債務,由繼承人承受,丙得向繼承人請求交付金錶。

因此,得請求交付金錶者為丙。

選項分析

(A) 乙

錯誤。甲後來將遺贈物出賣給丙,該行為與遺囑內容相牴觸,依民法第1221條,關於金錶的遺贈視為撤回。乙因此不得再請求交付金錶。

(B) 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甲因過失駕駛汽車撞傷路人乙,故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之有無,應以違反何種注意義務為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上侵權行為「過失」的判斷標準。

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過失,係指行為人欠缺法律上要求的注意義務。判斷過失時,原則上採取客觀化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也就是以具有相當通常智識、能力及社會經驗之人,在同一情況下應有的注意程度作為標準。

駕駛汽車本身具有一定危險性,駕駛人應遵守交通規則,並依道路、車流、天候及行人狀況採取必要注意措施。甲因未盡此等客觀注意義務而撞傷乙,即屬過失侵權行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步驟判斷:

  1. 甲駕車撞傷乙,涉及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
  2. 題目已明示甲有「過失」,因此重點在於確認過失的判斷標準。
  3. 侵權行為中的過失,原則上不是比較甲平常個人的小心程度,而是以客觀上通常具有相當能力之人應有的注意程度判斷。
  4. 此種客觀化、一般化的注意標準,民法上稱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因此,正確答案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選項分析

(A)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正確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是民法上判斷抽象過失的基本標準,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達到一般具有相當智識、能力及社會經驗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應有的注意程度。

甲既然駕駛汽車,即負有依客觀情況安全駕駛的義務。若一般善良管理人在相同道路、交通及行駛狀況下,應能注意到行人並避免碰撞,而甲未能注意,即可認定具有過失。

故本選項正確。

(B) 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錯誤

「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屬於具體注意義務,係以行為人平常處理自己事務時的注意程度作為標準,並非一般侵權行為判斷過失的原則標準。

此種注意義務主要出現在特定法律關係中,例如無償委任時,受任人依民法第535條所負的注意義務,原則上即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程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甲將金錢存入乙銀行作為定期存款,甲與乙銀行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上「金錢寄託」的性質,以及定期存款與消費寄託、消費借貸、混藏寄託、法定寄託的區別。

依民法規定:

  • 寄託,是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他方負返還義務的契約。
  • 寄託物若為金錢,法律上原則上「推定為消費寄託」。
  • 消費寄託的特徵,是受寄人可以消費寄託物,並於返還時以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返還,而非返還原來交付的特定鈔券。

本題甲將金錢存入乙銀行作為定期存款,依民法關於金錢寄託的推定規定,甲、乙間原則上成立消費寄託契約。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掌握兩個步驟:

第一,確認法律關係的基本類型。

甲將金錢交給銀行,銀行負有依約保管並於期限屆滿返還金錢的義務。其法律形式仍以寄託契約為基礎,而非直接認定為消費借貸。

第二,確認金錢寄託的法律推定。

金錢屬於代替物,交付金錢作為寄託物時,民法原則上推定為消費寄託。因此,除非當事人另有反對意思表示,甲與乙銀行間即推定成立消費寄託契約。

消費寄託的返還方式,是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的金錢。例如甲存入新臺幣10萬元,銀行返還時不必返還原先交付的特定鈔券,而是返還等額金錢及依法約定的利息。

選項分析

(A) 推定成立消費寄託契約——正確

金錢存入銀行時,依民法規定,金錢寄託原則上推定為消費寄託。

消費寄託具有下列特徵:

  1. 寄託物為金錢等代替物。
  2. 受寄人得使用、消費該寄託物。
  3. 受寄人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而非原物。
  4. 法律對金錢寄託設有推定規定。

銀行取得存款後,通常可以將該金錢運用於放款、投資或其他銀行業務,並於契約約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同額金錢。因此,本選項符合金錢寄託的法律性質。

(B) 推定成立消費借貸契約——錯誤

消費借貸與消費寄託雖然都涉及金錢所有權移轉,且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的金錢,但二者的契約目的不同: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種物權不經登記即生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設定時,是否須經登記始生效」以及「法定物權是否以登記為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原則上均須辦理登記。

留置權則是法律所定之物權,其成立以符合占有、債權與牽連關係等要件為核心,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須登記,可分為兩步:

  1. 先判斷該物權是否屬於不動產物權。
  2. 再判斷其是否因法律行為而設定,或是依法直接成立。

依民法第 758 條,因法律行為設定不動產物權者,須經登記始生效;留置權則是具備法定要件後直接成立,不以登記為必要條件。

因此,選項中只有留置權符合「不經登記即生效」。

選項分析

(A) 最高限額抵押權:錯誤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抵押權的一種,係為擔保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就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其本質上屬於不動產擔保物權,須以法律行為設定,並依民法第 758 條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僅有設定契約而未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尚未有效成立。

因此,本選項錯誤。

(B) 不動產役權:錯誤

不動產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引水、採光或其他特定便益之用的物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直接占有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的區分。依民法第 940 條,占有人是指對於物具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依民法第 941 條,承租人、典權人、質權人等對他人之物為占有時,為直接占有人,而所有人或其他讓與占有之人則屬間接占有人。

判斷重點在於:該權利人是否實際持有、管領該物。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種法律關係中,物是否已移轉占有:

  • 租賃:出租人將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直接占有,出租人間接占有。
  • 典權:出典人將不動產交付典權人使用收益,典權人直接占有,出典人間接占有。
  • 質權:質權以移轉質物之占有於質權人為成立要件,質權人直接占有質物。
  • 抵押權:抵押權不移轉抵押物之占有,抵押權人通常沒有占有該物。

因此,直接占有人為質權人。

選項分析

(A) 出租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關於法律行為之無效與得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行為無效、撤銷及無權處分」的基本規定,主要涉及:

  • 無效法律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 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
  • 撤銷法律行為的效力
  • 無權利人處分他人權利標的物的效力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先找出各選項所對應的民法規定,再核對其法律要件是否被任意增刪:

  • 涉及無效行為損害賠償者,檢查「知悉時點」及「責任主體」。
  • 涉及無效行為轉換者,檢查是否具備他法律行為要件,以及當事人意思推定要件。
  • 涉及撤銷者,檢查撤銷的方式、權限及效力。
  • 涉及無權處分者,檢查是否須承認、承認方式,以及效力發生時點。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對於相對人因信其有效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本選項有三項錯誤:

  1. 法律規定的判斷時點是「行為當時」,不是「行為後3個月內」。
  2. 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須以相對人因信其有效而受損害為前提。
  3. 法條並未規定當事人與法定代理人當然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選項將法條要件改為「行為後3個月」並增加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均非正確法律規定。

(B) 錯誤

法律行為是否無效,取決於法律所定的無效原因,例如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公序良俗、欠缺必要要件等,並非當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註銷,或向法院公證處聲請撤銷,即可使法律行為自申請或聲請日起無效。

此外:

  • 無效法律行為自始、當然無效,不以申請或聲請為必要。
  • 得撤銷的法律行為,在撤銷前原則上仍屬有效。
  • 撤銷須由有撤銷權人依法律方式行使,並非向題目所稱機關提出申請即可發生效力。
  • 撤銷後,依民法第114條,視為自始無效,而不是自申請或聲請日起無效。

故本選項混淆無效與撤銷的制度,也錯誤描述效力發生時點。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甲將自己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供其營業使用。關於甲乙間租賃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租賃契約中「轉租」的規定,核心法條為《民法》第 443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1. 承租人原則上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
  2. 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房屋之一部轉租於他人。
  3. 承租人合法轉租後,原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租賃關係仍然繼續。
  4. 因次承租人故意或過失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時,承租人仍須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全部轉租」與「一部轉租」,以及轉租後原租賃關係與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消滅。

解題方法

依下列順序判斷:

  1. A 屋是房屋,適用房屋轉租的特別規定。
  2. 判斷轉租範圍是全部或一部:
  • 全部轉租:原則上須經出租人承諾。
  • 一部轉租:除租約有反對約定外,原則上可以轉租。
  1. 再判斷轉租後的法律效果:
  • 原租賃關係不因轉租而消滅。
  • 承租人對次承租人造成的損害,仍負責任。

因此,最直接符合《民法》第 443 條房屋一部轉租例外規定者為 B。

選項分析

(A) 乙未經甲之承諾,不得將 A 屋全部轉租於丙。

依《民法》第 443 條,承租人原則上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房屋的例外僅限於「一部」轉租。因此,房屋全部轉租時,原則上仍須經出租人承諾。

就法條文義而言,A 的敘述具有相當正確性。不過本題官方答案指定為 B,命題意旨應在考查房屋「一部轉租」的特別規定,並將 A 視為未能表現本條但書的考點,或認為其僅為一般原則的消極敘述,並非本題欲選出的正確敘述。

因此,A 與法條文義間存在一定爭議;若嚴格依條文判讀,A 並非全然錯誤。惟依官方答案,仍以 B 為正確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甲男與乙女結婚,雙方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男用其婚後工作所得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以自己名義購買 A 車,供雙方共同使用;乙女則無工作。倘雙方離婚時,甲男的婚後工作所得剩 100 萬元,而 A 車之市價僅剩 20 萬元。試問,乙女得向甲男請求若干數額之財產分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法定財產制終止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條之1:

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時,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計算公式為:

剩餘財產分配額=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2\text{剩餘財產分配額} = \frac{\text{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2}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一、判斷甲男的婚後財產

甲男以婚後工作所得100萬元購買A車。婚後工作所得屬婚後財產,雖然A車登記在甲男名下,仍屬甲男的婚後財產。

離婚時,應以財產當時的現存價值計算,而不是以購買價格計算。因此:

  • 甲男現存婚後工作所得:100萬元
  • A車離婚時市價:20萬元

甲男的剩餘婚後財產為:

100萬元+2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20萬元=120萬元

二、判斷乙女的婚後財產

題目說明乙女沒有工作,且未提供乙女有其他婚後財產或債務,因此依題意,乙女的剩餘婚後財產為0元。

三、計算雙方剩餘財產差額

120萬元−0元=120萬元120萬元-0元=120萬元

四、平均分配差額

乙女得請求差額的一半:

120萬元×12=60萬元120萬元 \times \frac{1}{2}=60萬元

因此,乙女得向甲男請求60萬元。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權利事項,不包括下列何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訊問被告前之權利告知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1. 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
  2.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 得選任辯護人。
  4.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題目問「不包括」者,因此只要比對法定告知事項即可。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逐項對照法」:

  • 選項涉及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者,均屬《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明文規定。
  • 「通知家人」雖然在拘提、逮捕或人身自由受限制時,可能涉及其他程序保障,但並非第 95 條所規定的「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權利事項」。

因此,不包括的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A) 得保持緘默: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此即刑事訴訟上的不自證己罪原則,國家不得強迫被告以言詞協助證明自己犯罪。故屬於訊問前必須告知的事項。

(B) 得選任辯護人:正確

被告有選任辯護人的權利,訊問前應告知被告得選任辯護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違反程序規定訊(詢)問所得證言之證據能力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違法取得供述之證據排除」規定,核心法條為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

違背第 93 條之 1 第 2 項、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因此,本條具有三項重點:

  1. 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2 項或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
  2. 供述者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3. 原則上排除其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但符合「非出於惡意」且「出於自由意志」時,得例外承認證據能力。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條對象與法律效果」的對照方式判斷:

  • 先確認第 158 條之 2 是否屬證據排除規定。
  • 再確認第 93 條之 1、第 100 條之 3 是否為本條所明文援引的程序規定。
  • 最後確認第 158 條之 2 的適用對象,是被告、犯罪嫌疑人,還是包括證人。

只要掌握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的文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即可判斷其不適用於單純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或詢問之人。

選項分析

(A) 該條屬證據排除原則之範疇。

正確。

第 158 條之 2 直接規定,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不得作為證據」。這是對違法取得供述所設的證據能力限制,屬於證據排除原則。

不過,本條並非絕對排除。若能證明程序違反非出於惡意,且供述出於自由意志,仍有例外承認證據能力的空間。因此,本條是具有例外條件的法定證據排除規定。

(B) 該條原則上禁止同法第 93 條之 1 法定障礙時間內詢問所得證言之證據能力。

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規定,因特定法定障礙事由所經過的時間,不計入拘捕後移送法院的法定期間;同條第 2 項並明定,在該法定障礙時間內不得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就審判中之刑事案件,無卷證資訊獲知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中「卷證資訊獲知權」之主體。所謂卷證資訊獲知權,是指訴訟關係人為進行防禦或訴訟攻擊,得閱覽、抄錄、攝影或取得刑事案件卷宗及證物內容之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關於卷宗及證物閱覽、抄錄、攝影與複製之規定,審判中主要享有卷證資訊獲知權者,包括:

  1. 被告;
  2. 辯護人;
  3. 自訴代理人等依法得代為進行訴訟行為之人。

證人之訴訟地位則不同。證人是受法院調查、陳述其親身知悉事項之證據方法,並非訴訟攻擊防禦之主體,因此原則上不享有審判中刑事案件的卷證資訊獲知權。

以下說明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訴訟主體或訴訟代理、協助者」與「證據方法」。

  • 辯護人是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人。
  • 被告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必須能知悉卷證內容以進行防禦。
  • 自訴代理人係代自訴人進行自訴程序之人,其於審判中得依法進行訴訟行為,具有相應的卷證閱覽及獲知權限。
  • 證人僅負有到庭作證、陳述所知事項之義務,並非為自己進行訴訟攻擊或防禦,因此不具一般性的卷證資訊獲知權。

因此,本題應選擇證人。

選項分析

(A) 辯護人:錯誤

辯護人受被告委任或依法指定,目的在於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刑事訴訟法承認辯護人於審判中得閱覽卷宗及證物,並得依法抄錄、攝影或請求複製相關資料。

若辯護人無法獲知卷證內容,便無從有效地爭執證據能力、證明力,或提出有利於被告之主張。因此,辯護人具有卷證資訊獲知權。

(B) 被告: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偵查中檢察官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幾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偵查中拘提或逮捕後,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法定期限」。

依民國 115 年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羈押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 24 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之。

因此,計算起點是「拘提或逮捕時」,期限為「24 小時」,並非 12、36 或 48 小時。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中的關鍵語句:

  • 「偵查中」
  • 「檢察官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
  • 「自拘提或逮捕時起」
  • 「聲請法院羈押」

直接對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的明文規定:

拘提或逮捕時起⟶24 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拘提或逮捕時起 \longrightarrow 24\ 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

所以正確答案為 24 小時,即選項 (B)。

須注意,24 小時是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的期限;檢察官並非在 24 小時內即可自行決定羈押,是否羈押仍由法院依法審查決定。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對於特定法定事由所生的期間,設有不計入 24 小時的規定,例如因交通障礙、在途解送時間或其他法定原因所生的必要期間。不過本題未涉及例外情形,依通常規則作答即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關於刑法之正當防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及防衛過當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當防衛的基本要件包括:

  1. 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
  2. 行為人具有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
  3. 防衛行為須具有必要性及相當性。

符合正當防衛時,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法律效果為「不罰」。若防衛行為超過必要程度,則屬防衛過當,依刑法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直接對照刑法第23條文義。判斷重點在於:

  • 正當防衛本身的法律效果是「不罰」。
  • 防衛過當的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得」表示法院有裁量權,並非一律免除其刑。

因此,只要選項將防衛過當的效果說成必然免除其刑,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正確

刑法第23條明定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

「現在」表示侵害正在進行,或已經迫在眉睫而即將發生。若侵害尚未開始,通常屬於預防性報復;若侵害已經結束,事後報復也不屬於正當防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犯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 2 項前段之「自白減刑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犯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成立減刑要件包括:

  1. 犯罪屬於第 4 條至第 6 條所列之罪。
  2. 被告在偵查中自白。
  3. 被告有犯罪所得。
  4. 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

其中,「在偵查中自白」是自白的時點要求;「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則不以必須在偵查中完成為限。實務上,只要被告在偵查中已自白,並於判決前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仍可能符合本條減刑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應分別判斷兩個核心問題:

  • 「偵查中自白」是否必須與「繳交所得財物」同時完成?
  • 「全部所得財物」是否包括共同正犯或共犯所分受之所得?

依實務見解,法律要求自白必須發生在偵查中,但沒有明文要求繳交所得財物也必須在偵查中完成。因此,不能將「偵查中自白」擴張解釋為「偵查中自白且偵查中繳清所得」。

此外,「全部所得財物」原則上是指被告自己因犯罪所取得或分受的全部犯罪所得,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個人分受的部分。

選項分析

(A) 本條規定是為了鼓勵公務員於犯貪污罪之後能勇於自新而設。

正確。

本條屬於犯罪後自白、返還犯罪所得之減刑規定,目的在於鼓勵貪污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坦白認罪,並返還犯罪所得,以利犯罪偵查、司法審判及犯罪所得之追徵。

因此,將本條規定理解為鼓勵犯罪人勇於自新、悔悟並返還不法所得,符合其立法目的。

(B) 偵查中自白,但拖延至審判中才再行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依實務見解,不符合減刑之要件。

錯誤,為本題答案。

本條要求的是「在偵查中自白」,並未規定「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必須在偵查中完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無責任能力之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上的責任能力,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適用《刑法》第18條及第20條:

  •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屬於無責任能力。
  •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屬於限制責任能力。
  • 瘖啞人之行為,依《刑法》第20條規定,得減輕其刑;但瘖啞身分本身並不當然使其成為無責任能力之人。
  • 年滿18歲者,原則上具有完全責任能力;是否因精神障礙而影響責任能力,須依《刑法》第19條個別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無責任能力之人」,首先看年齡是否未滿14歲。只要未滿14歲,即使具有其他身分,依《刑法》第18條規定,其行為均不罰。

本題中,選項B為「未滿14歲之瘖啞人」。其中決定其屬於無責任能力之人的關鍵,是「未滿14歲」,而不是「瘖啞人」。因此,B符合無責任能力之定義。

選項分析

(A) 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錯誤

依《刑法》第18條,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人,其行為並非一律不罰,而是法律規定得減輕其刑。

因此,少年並非無責任能力之人,不能選A。

(B) 未滿14歲之瘖啞人: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所定行賄罪(即交付賄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及減刑規定。

行賄罪的核心在於:

  1. 行為人對公務員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2. 交付目的須與公務員職務行為有關。
  3. 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分為:
  •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 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對上述兩種行為均設有處罰,因此行賄罪並不限於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

此外,法律所稱「其他不正利益」不限於現金、財物,也包括具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的招待、性招待等利益。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序檢查三個重點:

  1. 是否同時處罰對公務員違背職務及不違背職務行為的行賄。
  2. 行賄標的是否限於財物。
  3. 情節輕微時的減刑門檻為何。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處罰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同條第 2 項則處罰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因此,違背職務行賄與不違背職務行賄均屬犯罪,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同時規定:

  • 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予以處罰。
  •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也予以處罰。

因此,不論行賄是要求公務員違法辦事,或只是請求公務員為其職務上原本應為的合法行為,均可能成立行賄罪。兩者主要差別在於犯罪類型及法定刑輕重。

(B) 錯誤

行賄罪的標的不只包括「財物」,還包括「其他不正利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公立醫院外科部主任醫師甲於監辦該院醫療器材採購之招標,因收受廠商乙之高價按摩椅,而同意於資格審查時放水,讓未符合投標資格之乙亦參與投標,乙並因而得標。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成立何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在於區分刑法上的:

  1. 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受賄罪:刑法第121條。
  2. 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受賄罪:刑法第122條。
  3. 公務員圖利罪:刑法第131條。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122條所稱「違背職務之行為」,是指公務員違反其法定職務上應遵守的義務,作成不應作成的行為,或不作應作的行為。所收受的利益不限於現金,也包括具有財產價值的「其他不正利益」。

解題方法

判斷公務員受賄案件,可依序檢查:

  1. 甲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
  2. 甲是否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3. 收受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間是否具有對價關係?
  4. 該職務行為是合法職務行為,還是違背職務行為?

本題中,甲為公立醫院主任醫師,且負責監辦醫療器材採購招標。依題目設定,甲係依法執行公共事務之人,具有刑法上公務員身分。

乙交付「高價按摩椅」,具有相當財產價值,並非單純社交餽贈,而是刑法所稱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甲收受按摩椅後,同意在資格審查時放水,使不符合資格的乙得以參與投標,顯示按摩椅與甲的職務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

資格審查本應依投標資格及採購規範辦理。甲明知乙不符合資格,仍使乙通過審查,已違反其職務上應遵守的法定義務,屬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因此,甲的行為符合刑法第122條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且題目明確表示甲因收受利益而實際放水,屬於因而為違背職務行為的情形。

【答案:B】

選項分析

(A) 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罪:錯誤

刑法第131條的圖利罪,要求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使該利益實現。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並特別區分:

  1.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法律明文規定,行為形式上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因具備法定事由而不具違法性。
  2.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法律未明文規定,但依刑法理論與實務承認其具有阻卻違法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刑法所規定的主要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包括:

  • 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
  • 刑法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
  •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
  • 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

其中,刑法第24條明文規定「緊急避難」,因此屬於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檢查各選項是否為刑法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而不是只要具有阻卻違法效果即可。

快速判斷步驟如下:

  1. 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
  2. 再確認刑法是否有明文規定。
  3. 若僅是學理或實務承認的事由,但刑法沒有明文,即不屬於「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緊急避難」明文規定於刑法第24條,因此答案為(C)。

選項分析

(A) 得被害人之承諾

被害人承諾,是指被害人同意行為人侵害其權利或法益。在符合承諾者具有決定能力、承諾出於自由意志,且法律允許處分該法益等條件下,學理上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但是,我國刑法並未以一般性規定明文承認「被害人承諾」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因此,通常將其定位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不是本題所問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故(A)錯誤。

(B) 義務衝突

義務衝突,是指行為人同時負有數個義務,但在客觀上無法全部履行,只能選擇履行其中一項義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者,成立妨害公務罪。

其構成要件包括:

  1. 行為客體為依法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
  2. 公務員須正在執行合法職務。
  3. 行為人須對公務員施以「強暴」或「脅迫」。
  4. 行為具有妨害公務執行的故意。

本罪的行為手段限於「強暴、脅迫」,並未包含一切欺騙、干擾或不合作行為。因此,單純施以詐術,原則上不符合刑法第135條的行為要件。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直接對照刑法第135條的法定行為手段:

妨害公務罪=依法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強暴或脅迫\text{妨害公務罪}=\text{依法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text{強暴或脅迫}

逐一檢查各選項:

  • 強暴:屬於法條明文列出的手段。
  • 脅迫:屬於法條明文列出的手段。
  • 詐術:不是刑法第135條列舉的手段。
  • 傷害:通常以身體上的強暴行為實施,具備強暴性質。

所以,不成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的是「詐術」。

選項分析

(A) 對於公務員施以強暴:錯誤

「強暴」是刑法第135條明文規定的行為手段。強暴不以造成傷害為必要,只要以有形力直接或間接對公務員的身體施加暴力,足以妨害其依法執行職務,即可能成立妨害公務罪。

例如推擠、拉扯、毆打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均可能屬於強暴行為。

因此,對公務員施以強暴,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

(B) 對於公務員施以脅迫: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依刑法規定,下列何者得減輕其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得減輕其刑」與「不罰」的區別,並涉及:

  • 緊急避難過當及其限制
  • 瘖啞人行為的特別規定
  • 未滿 14 歲人的刑事責任
  • 正當防衛過當的法律效果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刑法中「不罰」與「得減輕其刑」法律效果不同:

  • 「不罰」:行為不成立犯罪,無刑罰可科。
  • 「得減輕其刑」:行為原則上成立犯罪,但法院得依法減輕刑度。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法院得選擇減刑或免刑。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所對應的刑法規定,並特別注意題目使用的是「得減輕其刑」還是「不罰」。

本題關鍵在於:

  1. 未滿 14 歲人的行為,刑法規定為「不罰」。
  2. 視障人並無刑法上當然減刑的特別規定。
  3. 公務上有特別義務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的緊急避難規定不適用。
  4. 防衛行為過當者,刑法明文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其中當然包含得減輕其刑。

因此,正確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公務上有特別義務避免自己危難者

錯誤。

刑法第 24 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原則上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然而,同條另規定,關於「避免自己危難」的規定,對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的人,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公務上具有特別義務的人,不得主張為避免自己危難而適用緊急避難的特別規定。此選項並非「得減輕其刑」,而是排除相關規定的適用。

(B) 視障人之行為

錯誤。

刑法第 20 條規定: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錄事類科《法學大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