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司法特考五等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司法特考・五等・庭務員
試題代碼 法院組織法大意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普通法院管轄? (此題原卷選項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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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普通法院的審判權範圍,以及法官懲戒案件的管轄。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法院組織法》第 2 條,普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但法官懲戒案件另由懲戒法院審理,並非普通法院管轄。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中的事件性質:刑事案件、民事訴訟及選舉訴訟,原則上均屬普通法院審判範圍;法官違失所生的懲戒案件,則依《法官法》由懲戒法院審理。據此即可選出不屬普通法院管轄的事件。

選項分析

  • (A) 由國民法官參與的刑事審判案件:錯誤。 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刑事案件的審判制度;案件仍由地方法院的刑事法庭審理,屬普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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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關於各級法院審判案件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此題原卷選項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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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3 條所定各級法院審判案件的獨任制與合議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大法庭是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外。民國 111 年 6 月修法後,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是由 11 位法官合議;修法前也是 11 人合議,並非 9 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院組織法》第 3 條及大法庭組織規定。關鍵是辨別地方法院案件可以獨任或合議、高等法院固定由 3 人合議,以及大法庭的合議人數。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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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高等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此題原卷選項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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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法院管轄區域劃分或變更的權限歸屬。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院組織法》第 5 條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管轄區域,得由司法院劃分或變更。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高等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再依《法院組織法》第 5 條確認主管機關。法條指定的是司法院,因此選出司法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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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某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合議審判案件,庭員有甲、乙、丙 3 名法官,於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應由何人充任審判長? (此題原卷選項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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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4 條第 1 項的合議審判長指定規則:合議審判原則上由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改由庭員中資深者充任;資歷相同時,才以年長者充任。

本題依民國 111 年的法規作答。上述規定後續並無重要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設定庭長無法擔任審判長,因此直接比較甲、乙、丙的法官年資。法條所稱「資深」,在本題看的是法官年資;在該庭任職多久,並非比較標準。只有法官年資相同時,才比較年齡。

  • 甲:法官年資 16 年,45 歲,於該庭 2 年。
  • 乙:法官年資 12 年,50 歲,於該庭 1 年。
  • 丙:法官年資 10 年,48 歲,於該庭 3 年。

甲的法官年資最長,故由甲充任審判長;三人的年資不相同,不必再以年齡決定。

選項分析

依原卷選項文字,題目所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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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某甲因殺人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合議庭成員認某甲係犯殺人罪,但就量刑之刑度意見尚非一致,其中受命法官認應判處有期徒刑 18 年,陪席法官認應判處有期徒刑 16 年,審判長認應判處有期徒刑 11 年,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決定評議意見,應判處某甲之刑度為何?

(A)18 年 (B)16 年 (C)15 年 (D)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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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01 條關於合議庭評議的規定。合議庭評議以過半數意見決定;如各法官意見分歧,且沒有任何一項意見達到過半數,應依法律規定逐次併入較低刑度的意見,直到形成過半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三位法官對刑度的意見分別為 18 年、16 年及 11 年,彼此不同,沒有任何一個刑度意見先取得過半數。依《法院組織法》第 101 條,應從較低刑度的意見開始併入:

  1. 先以 11 年意見為基礎,併入次低的 16 年意見,共有 2 位法官支持此範圍,已超過 3 人合議庭的半數。
  2. 因此,評議結果採取這兩個較低刑度意見中的較高刑度,即 16 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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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普通法院之三級法院? (此題原卷選項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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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普通法院的審級與組織。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院組織法》的制度,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合稱普通法院的三級法院。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之間,另有設於部分地區的高等法院分院;分院仍屬高等法院體系,並非另一級法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列機關是否屬於普通法院的三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若選項是其他法院體系的法院,或是法院內部的庭、處、分院等組織,就不屬於「普通法院之三級法院」。

本題原卷選項文字擷取不全,無法逐字辨認 A、B、C、D 的機關名稱;以下依官方答案 D,說明判斷標準及 D 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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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各級法院的案件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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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普通法院三級法院的案件管轄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將普通法院區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斷選項時,應先辨認案件是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或屬特別救濟程序,再確認由哪一級法院管轄。

解題方法

先抓各級法院的基本分工:

  • 地方法院:原則上管轄民事、刑事及非訟事件的第一審;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 高等法院:管轄法律規定的第一審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的第二審案件。
  • 最高法院:管轄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的刑事案件,以及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的第三審案件;非常上訴也由最高法院管轄。

因此,逐項檢查選項所列案件的審級與程序,即可判斷法院層級。

選項分析

  • (A) 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轄:錯誤。 此類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由高等法院管轄,並非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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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民事財產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所得利益未逾若干元不得上訴第三審?

(A)30 萬元 (B)100 萬元 (C)150 萬元 (D)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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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民事財產訴訟第二審判決能否上訴第三審的上訴利益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1 項,財產權訴訟第二審判決,若上訴所得受的利益不逾新臺幣 150 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

「上訴所得利益」是指當事人因撤銷或變更第二審判決,可能取得的利益;判斷時看上訴人實際爭執的部分及其金額。

解題方法

看到「第二審判決」「民事財產訴訟」「上訴第三審」,直接對應《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的上訴利益限制。題目問不得上訴的金額門檻,依 111 年法定標準為 150 萬元;「不逾」包含等於該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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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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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提案要件,以及裁判法律爭議的程序與宣示期限。最高法院民事庭各庭對法律見解有歧異,或認為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時,得依《法院組織法》提案,由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並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大法庭裁定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三十日內宣示;現行法已修正為二個月內宣示。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院組織法》關於提案理由、言詞辯論、裁定形式及宣示期限的規定。A、B考提案條件,C考辯論程序,D考裁定形式與宣示期間;其中 D 把當時的「三十日」寫成「二個月」,因此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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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刑事強制處分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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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的刑事強制處分庭設置、職掌及法官迴避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承辦這些案件的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

解題方法

掌握三個考點即可判斷:

  1. 設置法院: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均設刑事強制處分庭。
  2. 審核範圍:包括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
  3. 法官分工:審核聲請的法官,不得再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職掌屬法官,不能由司法事務官兼辦。

選項分析

(A) 僅地方法院設有刑事強制處分庭:錯誤。 《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均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並非只有地方法院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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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關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之敘述,何者正確? (此題原卷選項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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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法院組織法》中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的任命、任期、立法院備詢義務,以及檢察總長對所指揮監督檢察官事務的處理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64 條、第 66 條:第 66 條規定檢察總長的任命與任期;第 64 條則規定檢察總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的檢察官事務。再檢視選項是否把任期、備詢義務或職權描述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為四年,不得連任。選項所稱「任期三年,得連任」與《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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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最高法院之判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此題原卷選項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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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最高法院「判例」制度廢除後,既有判例如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修正後,最高法院不再選編及變更判例;舊判例則依是否能查考全文、是否停止適用等情形處理。

解題方法

逐項掌握制度變更的三個重點:

  1. 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已廢除。
  2. 先前依法選編的判例,若沒有全文可供查考,停止適用。
  3. 有全文可供查考且未經停止適用的舊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再以此核對選項;將「所有舊判例都已失效」的說法與前述規則相比,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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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關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此題原卷選項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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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第51條之7,重點是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合議人數、庭員組成、票選庭員的分布及任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民事大法庭以法官11人合議行之:審判長1人、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以及票選庭員9人。票選庭員須由民事庭法官中選出,且每庭至少1人;票選庭員任期2年。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人數與產生方式即可。注意「大法庭共11人」不等於「票選庭員11人」;審判長及提案庭指定庭員都不是票選庭員。

選項分析

(A) 以法官9人合議行之:錯誤。 民事大法庭是以法官11人合議行之,不是9人。9人是票選庭員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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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人,對桃園地方檢察署之檢察官,並無指揮監督權? (此題原卷選項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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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所定檢察官的指揮監督體系,以及第 111 條第 1 款所定檢察署的行政監督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檢察官在檢察體系內受指揮監督長官指揮監督;但法務部部長對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行使的是行政監督權,不因此取得對個別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權。兩種權限名稱相近,法律性質不同,是本題判斷關鍵。

解題方法

先從選項中辨認各人的職務,再依《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確認檢察體系的指揮監督關係:

  • 檢察總長指揮監督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以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檢察分署的檢察官。
  • 檢察長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
  • 法務部部長依同法第 111 條第 1 款監督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的行政,不屬於第 63 條所稱檢察官的指揮監督長官。

因此,題目問「對桃園地方檢察署之檢察官,並無指揮監督權」時,應選法務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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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檢察官職權之行使? (此題原卷選項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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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檢察官的職權範圍。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檢察官的職權包括:

  • 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
  • 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
  •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

但搜索票須由法院法官核發,檢察官不能核發搜索票。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列事項是否屬於《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的檢察官職權。偵查、公訴及指揮刑事裁判執行均屬檢察官職權;核發搜索票則屬法官職權,因此選出該項。

選項分析

A 實施偵查:錯誤選項。 實施偵查是檢察官法定職權,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調查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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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各級檢察署借調國防部所屬具軍法官資格之人員辦理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此題原卷選項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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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4 第 2 項,以及其準用規定和相關作業辦法:各級檢察署為辦理陸海空軍刑法,或其他涉及軍事、國家與社會安全及相關案件的需要,得借調國防部所屬具軍法官資格三年以上的人員,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並準用同法第 66 條之 3 第 2 項。

借調期間的上限則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 3 條:以二年為原則,因案件需要得延長或重行借調,但期間合計不得逾四年。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拆成三個要核對的要件:借調目的、借調後辦理的事務,以及借調人員執行特定職務時的身分;再特別核對借調期間上限。前三者與法律及準用規定相符,期間上限則是四年,因此宣稱「不得逾六年」的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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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處理下列何項事務?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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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依法處理偵查相關事務,包括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以及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所定職權。辦理前述第一款、第二款事務時,視為刑事訴訟法所定的司法警察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受檢察官指揮」,辨認題目在考檢察事務官的法定職務,再將選項與《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 的列舉事項比對。選項 A「實施搜索、扣押」正是條文明列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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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保全程序事件,由下列何種職務之司法人員辦理之?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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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的司法事務官職務範圍。依該項第 1 款,司法事務官辦理返還擔保金、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裁定及確定訴訟費用額等事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保全程序事件」由何種法院人員辦理,再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條文已明列保全程序事件由司法事務官辦理,因此選項中「司法事務官」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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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種司法人員,如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該職務期間,不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 (此題原卷選項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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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對具律師資格者擔任特定司法人員時,是否將任職期間計入律師執業年資的規定。解題關鍵是辨認哪些職務有法律明文列為可計入;未列入者,即不計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原卷選項為:

  • (A) 書記官
  • (B) 檢察事務官
  • (C) 公設辯護人
  • (D) 司法事務官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法院組織法》中明定「計入律師執業年資」或「計入律師執業期間」的職務:

  • 第 17 條規定,具律師資格者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律師執業期間。
  • 第 17 條之 1 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 第 66 條之 4 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任檢察事務官期間,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這三種職務均有明文可計入;書記官則無此規定,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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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各級法院置法官助理,承法官之命辦理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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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法院組織法》中法官助理的職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官助理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法警則負責值庭、解送人犯等勤務;司法事務官辦理法律另定的事項,與法官助理職掌不同。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法官助理的工作,先對照《法院組織法》所列職掌,再辨認選項是否描述其他法院人員或機關的業務。題目問「不包括」,應找出不屬法官助理職掌的敘述。選項 C 所述值庭、解送人犯,屬法警職務,因此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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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司法機關之互相協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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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十章「司法上之互助」,重點是區分法院、檢察官及特定司法人員在職權範圍內互相協助的規定。法條並未因案件涉及少年事件,就一概禁止觀護人請求其他法院或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107 條至第 109 條:

  • 法院之間,於執行職務時得互相協助;刑事案件中得囑託其他法院辦理拘提、搜索、扣押、勘驗等事項。
  • 書記官於權限內的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
  • 因此,題目若主張少年事件具有保護特性,所以觀護人「不得」請求必要協助,便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法院之間於刑事案件,得囑託拘提、搜索、扣押、勘驗等事項:正確。 法院於執行職務時得互相協助。刑事案件中,法院得依規定囑託其他法院協助執行拘提、搜索、扣押、勘驗等事項,故此項符合司法互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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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人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並無司法行政監督權?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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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所定的各級法院行政監督層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監督關係如下:

  • 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 最高法院院長監督最高法院。
  • 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其分院,以及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及其轄區內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有無司法行政監督權」,再依第 110 條逐一對照各選項與法定監督範圍。橋頭地方法院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轄區,因此司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長均有監督權;最高法院院長的監督範圍則是最高法院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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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對於法官之司法行政監督事項?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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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9 條所定的法官司法行政監督事項。司法行政監督是法院內部對法官職務執行所為的行政管理,不得介入個案審判,也不能取代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19 條列舉的監督事項包括:

  1. 關於法官辦理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事項。
  2. 關於法官期日之指定及變更事項。
  3. 關於法官遲延案件之查催事項。
  4. 關於法官訴訟指揮之方法事項。
  5. 關於法官勤務及生活紀律事項。
  6. 其他與法官職務有關之行政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上述法定事項。凡屬案件分配、期日安排、遲延案件查催、訴訟指揮方法、勤務或生活紀律,以及其他與職務有關的行政事項,均在司法行政監督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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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司法人員及其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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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內不同司法人員的職務分工,包括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法警,以及提存所的設置。解題關鍵是分辨各人員依法辦理的業務,以及提存所設在哪一級法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職務是否符合法定分工。前三項分別是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及法警的職掌;第四項則須確認提存所的設置法院。依提存法,提存所設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因此稱「高等法院設提存所」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法官助理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等輔助工作;其工作是協助法官,不是自行行使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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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種司法人員於權限範圍內,應互相協助?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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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09 條所定司法人員的相互協助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

因此,須辨認法條明列哪些人員負有此項義務。本題選項為庭務員、公證人、書記官、公設辯護人,其中只有書記官在法條明列範圍內。現行法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第 109 條的人員名單。題目所說「於權限範圍內,應互相協助」,對應法條的「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法條主詞是書記官,並明定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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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互相協助之事項? (此題原卷選項中可辨識文字:訊問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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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08 條的檢察官互助義務。該條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互相協助。」檢察官可請求其他檢察官協助辦理偵查中的特定事項;但互助是協助執行職務,不能把案件的核心職權移交給受託檢察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108 條現行規定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受託檢察官是在協助完成偵查或強制處分,還是代替原承辦檢察官作成案件處分。勘驗現場、執行拘提、訊問證人,均可作為職務上的協助;起訴則是檢察官對案件作成的核心處分,不屬於可囑託他人代為行使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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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關於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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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層級。這是法院內部司法行政監督權的配置,與法院審理案件的審級管轄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1. 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其分院。
  2. 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3. 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並監督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4. 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的監督對象。判斷關鍵在於各級法院院長的監督範圍:司法院院長是全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其他法院院長則依條文所列的特定法院與分院行使監督權。

選項分析

(A) 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正確。 符合《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第 1 款,司法院院長的行政監督範圍涵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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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項案件之審理,以採公開為原則?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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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審判公開原則及其例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法院開庭及評議原則上公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公開審判是原則,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則屬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審理」是否依法以公開為原則,再區分刑事、民事等案件中的法定不公開情形。題目原卷選項文字未完整提供,因此無法逐一核對各選項內容;以下依官方答案 C 說明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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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關於裁判書及起訴書、不起訴書的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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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對裁判書與檢察書類公開的規定。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法律:

  • 各級法院及分院原則上應定期公開裁判書;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時,依其規定。
  • 公開裁判書時,除自然人姓名外,得不含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個人的資料。
  •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

該條當時並未規定檢察署應公開不起訴處分書。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即可。裁判書公開與起訴書公開都有明文依據;選項若主張「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應公開不起訴處分書」,便超出當時法條規定,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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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庭開庭秩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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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法庭內在庭者的起立義務,以及法庭秩序維持、錄音錄影的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適用《法院組織法》及《法庭旁聽規則》。

《法院組織法》規定,除參與審判的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應起立;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法庭旁聽規則》也規定,旁聽人不得擅自對法庭攝影、錄影或錄音,經審判長許可者除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規用語與權限主體,特別留意「蒞庭」和「退庭」並非相同規定,以及秩序維持與錄音錄影的許可權在審判長,不在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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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關於公開審理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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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公開審理原則」及其例外,主要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6條、第87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 訴訟辯論及裁判宣示,原則上應公開法庭進行。
  • 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公開。
  • 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宣示不公開理由;但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即使不公開,也不代表旁聽一律禁止。題目原卷選項可辨識如下。

選項分析

(A)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原則上應公開法庭行之。正確。 這是《法院組織法》第86條所定公開審理原則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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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裁判書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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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裁判書的公開原則及其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規定,裁判書原則上應公開;涉及國家安全、犯罪被害人身分、少年事件或其他依法不公開的內容,則依相關規定處理。公開裁判書時,個人資料亦須依法律規定適當遮隱。

解題方法

題幹未附完整選項,無法逐字核對各選項內容;以下依官方答案 D,按裁判書公開規範說明判斷基準。作答時應先確認敘述是否符合「裁判書原則公開、依法例外」的架構,再檢查其對公開範圍、遮隱方式或例外情形的描述有無違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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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訴訟當事人、證人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就法庭之進行,下列何者並非法定之方式?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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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98 條對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參與法庭程序的協助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聽覺或語言障礙,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條文列出的法定方式是由通譯傳譯,以及依障礙者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其以文字陳述;並未規定通譯必須由法院約聘,也沒有規定當事人自行攜帶通譯即為法定方式。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並非法定之方式」,應直接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98 條,辨認哪些選項是條文所列方式,哪些只是條文未規定的通譯來源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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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關於少年保護法庭的布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此題原卷選項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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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中少年保護法庭的特殊布置。少年保護事件以保護、教化及輔導少年為目的,法庭布置因此著重親和感,避免一般審判空間的嚴肅氣氛。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7 條,少年保護法庭席位應以橢圓形或長方形會議桌布置。這就是本題判斷關鍵。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規則與少年保護法庭布置圖:找出規則明文規定的桌型,再辨認其他選項是否把一般法庭的設計套用到少年保護法庭。少年保護法庭具有特別布置,不能直接套用一般法庭的欄杆區隔與法官席高度規定。

選項分析

  • (A) 少年保護法庭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及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方便進出:錯誤。《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3 條所定欄杆區隔方式,明文排除少年保護法庭。少年保護法庭的設計不以欄杆區分審判活動區與旁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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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得開臨時庭之法院,不包括下列何者?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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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第 1 項的臨時開庭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因此,可開臨時庭的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最高法院不在條文所稱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範圍內。

解題方法

抓住第 85 條的適用範圍:「高等法院以下」是判斷關鍵。從高等法院往下,包含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最高法院位於高等法院之上,不符合條文規定。

題目原卷選項為:

  • (A) 最高法院
  • (B) 臺灣高等法院
  • (C)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D)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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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法院開庭錄音、錄影之主要目的?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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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法院開庭錄音、錄影的主要目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法院開庭時應錄音;必要時並得錄影。開庭錄音、錄影主要在保存庭訊過程,供製作筆錄、核對筆錄內容及依法提供當事人利用,並有助於維持審判程序的公開與公正。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並非主要目的」,應先掌握錄音、錄影的用途,再排除與保存、核對庭訊紀錄及程序公正無關,或法律並未賦予的目的。此題原卷選項文字擷取不全,因此無法逐字核對各選項;以下依官方答案 D 說明選項判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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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某甲未經審判長許可,於審判長宣示判決時,自行錄音,嗣後並於網路上公開播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此題原卷選項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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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庭錄音的許可與違規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適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及《法院組織法》。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規定,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錄音、錄影內容。對於審判長命消除的處分,受處分人得聲明不服。

另依《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4,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不得散布或公開播送,也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時,法院得裁處罰鍰;經裁處罰鍰而逾期不繳納者,才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中的行為分成兩段判斷:

  1. 未經許可自行錄音:審判長得命其消除錄音內容;甲對此處分可以聲明不服。
  2. 將錄音公開播送:涉及《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4 的罰鍰規定;該條規定的是罰鍰,並非法院可因此直接拘提、管收甲。

本題選項文字依原卷還原如下,應逐一比對這兩種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 (A) 審判長得命甲消除未經許可取得的宣示判決錄音內容:正確。 在庭之人未經審判長許可自行錄音,審判長得命其消除錄音內容。題目已明確說明甲未經許可錄音,因此符合命其消除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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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有關法庭開庭及旁聽秩序之維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此題原卷選項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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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秩序維持與旁聽人違規時的處置,主要適用《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及《法庭旁聽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法庭秩序由審判長指揮維持;旁聽人應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嘩、交談或有其他妨害秩序的行為。旁聽人違反秩序時,審判長得命其退出法庭。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的處罰,則須依法律規定及程序處理,不能逕以「藐視法庭罪」概括論處。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處置權限與法律效果:旁聽人妨害秩序時,審判長可否命其退出;不服處分能否即時抗告;是否構成選項所稱的刑事犯罪;以及律師違規時可採取何種措施。選項 A 符合旁聽秩序的規範,其餘選項各自誤述救濟、責任或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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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法庭會禁止某甲旁聽?

(此題原卷可辨識選項:15 歲國中生,為完成學校相關課程報告需旁聽開庭) (其餘選項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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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法庭旁聽規則》對旁聽人的限制。訴訟辯論及裁判宣示原則上公開,旁聽人仍須符合進入法庭的規則。該規則明定,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法規明定不得旁聽的情形。留意「特定身分或目的」與「法定禁止事由」不同:是否因年齡、與被告的關係或旁聽目的而被禁止,須看規則有無明文;服裝儀容則是明列的限制。

選項分析

  • **(A) 攜帶具錄影錄音功能的電子機具,但已關閉電源:錯。**本選項描述的是設備處於關機狀態,並非在法庭內實際錄音或錄影的行為;題目也未指出某甲違反禁止攜入或使用設備的特別規定。單憑「攜帶且已關機」不足以認定應禁止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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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關於相關人員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穿著之制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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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法庭執行職務人員的制服規定,重點是辨認法袍的底色、鑲邊顏色,以及哪些人員適用制服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法院組織法》第 96 條及《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制服底色均為黑色,領、袖及對襟鑲邊;各身分以鑲邊顏色區別:

  • 法官:藍色
  • 檢察官:紫色
  • 公設辯護人:綠色
  • 律師:白色
  • 書記官:黑色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制服」與「鑲邊顏色」,再依《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第 3 條、第 4 條核對。若選項提到通譯或國民法官,也要留意其是否屬於該規則所列人員,不能因為在法庭出現,就推定穿著同一類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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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關於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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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聲請人資格、聲請理由、費用及聲請期間。法源為《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以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得敘明理由,向法院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新臺幣 50 元。一般案件的聲請期間,是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 個月內;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則得於裁判確定後 2 年內聲請。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四個要件即可:誰能聲請、是否須敘明法律上利益、許可後如何收費,以及聲請期間。前三項與法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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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法院寄送通知書、傳票,下列何項,非屬應記載事項?

(A)應載明法院地址、位置圖、可搭乘之大眾運輸工具及路線 (其餘選項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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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對法院通知書、傳票及信封應記載內容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要點第 2 點規定:

  • 通知書、傳票上:應詳載法院網址及訴訟輔導科電話。
  • 信封上:應載明法院地址、位置圖、可搭乘的大眾運輸工具及路線。

另依要點第 13 點,法院送達民眾的通知書或傳票,應在姓名下記載「先生、女士或君」等稱謂,所用信封、明信片亦同。

解題方法

先把各事項按載體分類:法院網址及訴訟輔導科電話,屬於通知書、傳票應詳載的內容;法院地址、位置圖及交通資訊,屬於信封應載明的內容;姓名下的稱謂則是送達文書及其信封、明信片上的記載要求。再將選項與規定逐一比對。

選項分析

(A)法院網址:正確,屬應記載事項。 通知書、傳票上應詳載法院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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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所規定之措施?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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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明定的法院服務措施。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規定,法院應在交通要衢設置法院指標;通知書、傳票應詳載法院網址及訴訟輔導科電話;法院應依規定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及無障礙設備、設施。這些都屬明文措施。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實施要點列出的服務措施。判斷重點是:選項所述措施是否為要點明定的內容。題目原卷文字擷取不全,以下依可辨識的選項文字分析。

選項分析

  • **(A) 法院於交通要衢設置法院指標:正確措施。**要點明定法院應於交通要衢設置法院指標。
  • **(B) 法院通知書、傳票上詳載法院網址及訴訟輔導科電話:正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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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有關法官指定庭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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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十四點「法官指定庭期」的安排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官指定庭期時,宜預留時間供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充分準備,並斟酌路途遠近及案件繁簡,安排適量案件,且確實分配每一案件的審理時間。

解題方法

比對選項與第十四點的文字即可。要點列出的考量是準備時間、路途遠近、案件繁簡、案件數量及審理時間,並未規定庭期「應依收案先後順序」安排。因此,A 把法規未列出的原則說成法定要求,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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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關於法院單一窗口服務中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此題原卷選項中可辨識文字:午休時間為中午 12 時 30 分至下午 1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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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中,法院單一窗口服務中心的設置目的及服務措施。這項制度旨在整合司法行政與訴訟輔導服務,讓民眾在單一窗口辦理相關事務,以提升服務品質及效率;服務中心並提供午休時間服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原卷可辨識出「午休時間為中午 12 時 30 分至下午 1 時」。依題目完整選項,這段時間的敘述是選項 B;但法院單一窗口服務中心在午休時間仍提供服務,並非於這段時間休息。因此 B 將午休時段表述為中心的服務時間限制,與規範所要求的午休服務措施不符,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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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某甲於刑事判決主文公告後第十天,在法院主文公告欄查閱主文無著,此時某甲可如何查詢主文?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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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關於判決主文公告欄的便民措施。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判決主文公告欄應明確標示:「主文公告逾五日,在本公告欄查閱無著者,可至訴訟輔導科查詢。」

本題考的是查詢地點與公告日數:公告超過五日,在公告欄查不到主文,應至訴訟輔導科查詢。

解題方法

題目指出某甲在刑事判決主文公告後第十天,仍在法院主文公告欄查閱無著。第十天已逾五日,符合規定所列的查詢條件,因此應依公告欄提示,改至訴訟輔導科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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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為使到庭之民眾知悉必要之資料,法庭門口以及法庭內應有必要之設施。但下列何者非屬上述必要之設施?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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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便民禮民措施中,法庭門口與法庭內為使到庭民眾知悉必要資料所應設置的設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為準,判斷重點是分清楚「法庭資訊設施」與「訴訟輔導服務」:法庭內提供書狀範例,屬於訴訟輔導服務,不是本題所問的必要設施。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庭門口或法庭內、供民眾即時掌握開庭資訊或辨識法庭人員的設置。開庭號次顯示器、旁聽及錄音錄影規則公告、法庭人員職稱名牌,都直接協助民眾了解開庭與法庭資訊;提供書狀範例則是協助民眾準備書狀,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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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法院處理民眾陳訴或詢問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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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關於法院處理民眾陳訴、詢問及訴訟輔導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法院人員應以親切態度回應民眾詢問;民眾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陳訴,法院宜查明後函復處理結果;口頭陳訴則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接見並適當處理。至於當事人查詢案件程序或裁判結果,應由承辦書記官提供相關資訊,並非一律轉由訴訟輔導科回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民眾陳訴或詢問」的便民服務規範,再分清兩類情況:

  • 一般民眾的陳訴、詢問,依陳訴方式及內容,由法院適當處理或回答。
  • 當事人查詢個案程序或裁判結果,屬案件資訊,應由承辦書記官依規定提供。

選項 D 把案件查詢一概交由訴訟輔導科統一回答,與承辦書記官提供案件資訊的規範不符,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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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法院為方便民眾即時得知判決結果,於判決主文宣示後,即將主文輸入電腦,以便民眾查詢,該等主文電腦資料,於輸入後逾若干時間,得予刪除?

(A)15 日 (B)1 個月 (C)2 個月 (D)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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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八點。依民國 111 年的規定,判決主文宣示後,法院應立即輸入電腦,供民眾查詢;輸入逾二個月者,得予刪除。這項期限規定是便民服務作業要點的內容,並非法院組織法的條文。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判決主文宣示後」「輸入電腦」「民眾查詢」,即可連結到《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八點。該點明定「輸入逾二個月者,得予刪除」,因此選二個月。

題目問的是「逾若干時間」,須注意規定用語是「逾二個月」後才得刪除;並非輸入滿二個月當下就必須刪除。「得」表示可以刪除,並非必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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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法院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訴訟輔導科之工作人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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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對訴訟輔導科工作人員的遴派條件。訴訟輔導科辦理為民服務及訴訟輔導事項,工作人員須具備服務熱忱與溝通能力,並宜有相關法院業務經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實施要點所列的遴派條件。題目中的服務能力、強制執行案件經驗及紀錄經驗,均屬相關條件;「登記經驗」則不是本題所列的訴訟輔導科人員條件,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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