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司法特考五等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關於現行普通法院之審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普通法院的審級制度,須區分:
- 「三級」:案件經過不同層級法院,例如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 「三審」:案件原則上得經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審判。
- 「簡易程序」不等於一審終結,仍須依民事、刑事訴訟法判斷其上訴及抗告制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普通法院原則上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民事、刑事通常訴訟案件均採三級三審制。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所述案件類型,再核對其審級與審數:
- 民事通常訴訟:三級三審。
- 刑事通常訴訟:三級三審。
- 民事簡易訴訟:通常為二級三審,並非二級二審。
- 刑事簡易案件:仍有上訴制度,並非二級一審。
因此,只有選項(B)正確。
選項分析
(A)民事訴訟案件以四級三審為原則:錯誤
民事通常訴訟案件以三級三審為原則:
- 第一審:地方法院
- 第二審:高等法院
- 第三審:最高法院
我國普通法院並非四級。故「四級三審」的「四級」錯誤,正確表述應為「三級三審」。
(B)刑事訴訟案件以三級三審為原則:正確
刑事通常訴訟案件原則上經過:
- 第一審:地方法院
- 第二審:高等法院
- 第三審:最高法院
因此,刑事訴訟案件以三級三審為原則。第三審通常為法律審,並非重新全面調查事實的事實審。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普通法院之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的審判權限區分。
普通法院原則上處理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所定由普通法院管轄之事件;行政法院則處理行政訴訟事件,尤其是人民對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所提起的行政爭訟。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本題四個選項中,只有 D 屬於行政訴訟性質,應由行政法院管轄,因此不屬普通法院之職權。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的訴訟性質:
- 選舉訴訟:由普通法院依選舉罷免法規定審理。
- 少年事件抗告:屬少年司法事件,少年法院屬普通法院體系。
- 家庭暴力保護令:由普通法院之家庭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
- 命主管機關執行法令之訴:係針對行政機關公權力行使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屬行政法院權限。
因此選出 D。
選項分析
(A) 對於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正確。總統、副總統選舉之當選無效訴訟,係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提起的選舉訴訟,並由普通法院管轄。
這類訴訟雖然涉及公職選舉,但其本質仍是司法法院依特別法律審理的選舉爭訟,並非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因此屬於普通法院之職權。
(B) 對於不服交付少年保護處分之裁定提起抗告
正確。少年法院對少年所為交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當事人或依法得抗告之人如有不服,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提起抗告。
第 3 題2 分
於權限內事務應互相協助之司法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對司法人員相互協助義務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111條規定:
書記官、觀護人及執達員,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
條文列舉的人員為「書記官、觀護人及執達員」,並未包括庭務員。因此,題目所問「不包括」者,即為庭務員。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記憶與人員職掌辨識題,直接掌握第111條的列舉內容即可:
將各選項與法條逐一比對,未列於條文中的人員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書記官:正確。書記官明列於《法院組織法》第111條,於權限內事務應與其他相關司法人員互相協助。
第 4 題2 分
關於合議庭法官裁判之評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合議庭法官評議之規定,重點包括:
- 評議時之主席及發言順序。
- 合議庭意見未達過半數時之處理方式。
- 刑事案件應採「最不利於被告」意見順次計入的規則。
- 裁判評議原則上不公開,但並非毫無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對照《法院組織法》關於合議庭評議的規定:
- 先判斷誰是評議主席。
- 再區分「數額」與「刑事被告利益」的特殊表決規則。
- 最後注意「均」、「無論何時」等絕對用語,檢查是否忽略法律例外。
選項分析
(A) 合議庭法官評議案件,以審判長為主席
正確。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合議庭法官評議案件,以審判長為主席。評議時,審判長負責主持評議程序;發言順序則為審判長先行發言,陪席法官依次發言,最後由審判長發言。
因此,本選項完整符合法律規定。
(B) 合議庭法官關於數額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高額之意見裁判之
錯誤。
關於數額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並不是直接以最高額的意見裁判,而是採取「順次算入」的方式:
依序累計至達過半數為止,再以該過半數意見作成裁判。
第 5 題2 分
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置何種層級之專業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業法院」之設置層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院組織法》規定為準,法院依審級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其中,因業務需要,得在特定地區設置專業法院者,屬於地方法院層級。
所謂專業法院,是針對特定類型事件,集中由具有專業審判功能之法院辦理,例如少年及家事事件等。其設置仍須符合司法制度之審級架構,並非獨立於三級法院之外的第四級法院。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法條中的關鍵語句:「因業務需要,得在特定地區設置專業法院」。
判斷步驟如下:
- 專業法院係為集中處理特定性質案件而設。
- 其設置層級並非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而是以第一審法院即地方法院層級為原則。
- 因此,正確選項為地方法院。
選項分析
(A) 簡易法院:錯誤
我國法院組織採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審級制度,並無「簡易法院」此一正式法院層級。
「簡易程序」是訴訟程序上的分類,通常由地方法院之簡易庭辦理,不能據此將其稱為「簡易法院」。因此,本選項混淆了「簡易庭」或「簡易程序」與法院層級。
(B) 地方法院:正確
第 6 題2 分
法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人員的任用依據,以及「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法院為協助法官辦理案件之研究、分析及資料蒐集等工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法官助理。因此,法官助理並非法官,也不是司法官考試任用的司法行政人員,而是以聘用方式進用的專業輔助人員。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解題時應先找出法院中具有下列特徵的人員:
- 不是正式編制內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
- 以契約聘用方式進用。
- 工作內容與案件研究、法律資料分析及審判輔助有關。
符合上述條件者,即為「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主要協助法官處理案件研究、資料蒐集、爭點整理及分析等工作,但不得代替法官作成裁判。
選項分析
(A) 佐理員
錯誤。佐理員通常係協助法院行政、書記或其他業務的工作人員,其職稱與法官助理不同。題目所問的是法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協助法官辦理審判相關研究工作的人员,應為法官助理。
(B) 法官助理
第 7 題2 分
關於高等法院指定地方臨時開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高等法院指定地方臨時開庭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其要點如下:
- 高等法院得在其管轄區域內,定期或不定期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 臨時開庭時,得借用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
- 臨時開庭之法官,不限於高等法院本院法官,亦得自管轄區域內之地方法院法官中指派。
- 臨時開庭所受理者,為依法應由該高等法院管轄之案件。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選項是否擴張或限縮法律規定。四個選項分別對應臨時開庭的:
- 開庭時間與地點;
- 法官來源;
- 開庭場所;
- 受理案件範圍。
其中最容易設計陷阱的是法官來源。法律規定臨時開庭法官的選任範圍並非只有高等法院法官,還包括管轄區域內的地方法院法官。因此,出現「僅得」二字時,即與法規範圍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高等法院得在其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且開庭可以是定期,也可以是不定期。
本選項完整表達臨時開庭的時間及地域範圍,與《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相符,故正確。
(B) 錯誤
本選項稱臨時開庭之法官「僅得」由高等法院本院法官中指派,將法官來源限縮為單一範圍。
第 8 題2 分
關於「司法互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司法互助」之規定,重點在於:
- 法院間得相互囑託辦理送達、執行,以及拘提、搜索、扣押、勘驗等事項。
- 檢察署相互間得囑託調查證據。
- 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且觀護人、執達員、法警準用之。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核對各選項與《法院組織法》關於司法互助的規定。
其中,D選項前半段承認書記官應互相協助,後半段卻否定觀護人、執達員、法警有準用規定。由於法條明文規定三者「準用之」,D的後半段與法條相反,因此D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法院間得相互為送達、執行之囑託
正確。
依《法院組織法》關於司法互助之規定,法院相互間得為送達、執行之囑託。
例如,案件繫屬於甲法院,但某項送達或執行行為須在乙法院轄區內辦理,甲法院即可囑託乙法院代為處理,以促進訴訟及執行程序之進行。
(B) 法院間得相互為拘提、搜索、扣押或勘驗之囑託
正確。
第 9 題2 分
關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關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的:
- 組織方式與庭員產生方式。
- 審判長、庭員的任期。
- 裁判法律爭議的程序。
- 裁判形式及宣示期間。
大法庭的主要功能,是統一最高法院各庭裁判上所涉及的法律見解。因此,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時,法律特別要求應行言詞辯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檢查三個重點:
- 大法庭庭員如何產生、任期多久。
- 裁判法律爭議是否須行言詞辯論。
- 裁判應採判決或裁定,以及宣示期間。
其中,選項 C 直接符合《法院組織法》對大法庭審理法律爭議所設的程序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各由最高法院法官十一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審判長,由最高法院院長指定;其餘庭員由最高法院法官票選產生。
票選庭員的組成要求是:
每一審判庭至少應有一人,且兼任庭長者不得逾庭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選項僅稱「每庭至少應有一人」,未精確表達法律所稱的「每一審判庭」。本題選項以法條精確用語作為判斷標準,因此不正確。
第 10 題2 分
關於檢察官之職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檢察官職權及其與法院、司法警察、法務部之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重要規定如下:
- 《法院組織法》第60條:檢察官掌理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執行等職務。
- 《法院組織法》第61條: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 檢察官偵查犯罪時,得調度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協助偵查。
- 羈押被告須由法官依法裁定,檢察官僅得聲請羈押,不能自行決定羈押。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檢察官的權限範圍」逐項判斷:
- 檢察官是否須服從法務部部長對個案所下命令。
- 檢察官對法院是否具有職權上的獨立性。
- 檢察官是否能指揮、調度司法警察。
- 羈押的決定權究竟屬於檢察官或法院。
其中,看到「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即直接對應《法院組織法》第61條,為本題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A) 檢察官就偵辦之案件應服從法務部部長之命令
錯誤。
法務部部長對檢察行政具有指揮監督關係,但這不代表法務部部長可以直接就個別偵查案件命令檢察官應如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處理案件。
檢察官依法辦理偵查、起訴及公訴等職務,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選項以「就偵辦之案件」及「應服從法務部部長之命令」作為全面性表述,混淆檢察行政監督與個案職權行使,因此不正確。
(B) 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正確。
第 11 題2 分
配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檢察署,應如何稱其全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法院所配置之檢察署的正式名稱,以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地方檢察署」後的機關全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檢察機關已不再以「地方法院檢察署」為正式名稱,而是稱為「地方檢察署」。因此,配置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的檢察機關,其全銜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個步驟:
- 確認正式名稱
「地方法院」與「地方檢察署」是相互獨立的司法機關名稱。檢察署雖與地方法院具有相同的轄區配置關係,但正式名稱不再將「地方法院」列入檢察署名稱中。
- 確認地域名稱與全銜格式
該檢察署位於桃園,並屬於臺灣地區的地方檢察機關,因此正式全銜包含「臺灣」及「桃園」兩部分,完整名稱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選項分析
(A)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第 12 題2 分
檢察事務官處理詢問被告事務時,其身分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對檢察事務官職權與身分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辦理詢問被告、證人、鑑定人及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偵查事務;其執行該等職務時,法律明文規定「視為司法警察官」。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識「視為司法警察官」的法定效果,而非依其所屬機關或指揮關係判斷。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出現「檢察事務官」及「詢問被告」兩個關鍵詞,直接連結《法院組織法》關於檢察事務官職務的規定:
-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
- 詢問被告屬於其依法辦理的偵查事務。
- 檢察事務官執行此類職務時,法律上「視為司法警察官」。
所以正確身分為司法警察官。
選項分析
(A) 視為法官:錯誤。
檢察事務官隸屬於檢察機關,並非審判機關人員。其受檢察官指揮執行偵查事務,不具有法官的審判、裁判或司法審查身分,法律也未規定其於詢問被告時視為法官。
(B) 視為檢察官:錯誤。
第 13 題2 分
關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憲政規定中,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的:
- 任命程序
- 官等及任期
- 立法院備詢義務
- 卸任後回任司法官資格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定要件」方式判斷:
- 先確認檢察總長由何機關提名、何機關同意。
- 再確認其任期及是否得連任。
- 判斷其是否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 最後確認具司法官身分者卸任後的回任規定。
其中,A選項的關鍵在於將「立法院」誤寫為「監察院」,屬於機關名稱陷阱。
選項分析
(A)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錯誤。
依民國110年法規,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並非經監察院同意。
因此,A選項將法定的「立法院同意」錯誤替換為「監察院同意」,故為本題錯誤選項。
(B)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正確。
第 14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與檢察一體原則無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檢察一體原則」的具體內涵。
檢察一體原則,是指檢察機關在組織及職務執行上具有上下隸屬關係,檢察官並非完全獨立行使職權,而須受檢察總長、檢察長等檢察首長的指揮監督。其主要表現包括:
- 檢察首長得親自處理所屬檢察官的案件。
- 檢察首長得將案件移轉給其他所屬檢察官。
- 檢察首長得派任或調派檢察官兼辦其他職務。
- 檢察官應服從檢察首長在職務上的指揮監督。
因此,凡涉及檢察官之間上下隸屬、事務移轉、職務派兼或指揮監督者,通常均屬檢察一體原則的表現。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涉及「檢察首長對檢察官的職務指揮監督」。
若選項內容是在規範檢察機關內部的上下指揮關係,即與檢察一體原則有關;若是法務部部長基於行政權或刑事政策所為的檢察行政監督,則屬外部行政監督事項,並非檢察一體原則本身。
選項分析
(A) 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
正確。
此項直接表現檢察一體原則中的「事務承接」與「事務移轉」。
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對所屬檢察官具有指揮監督權,因此可以:
- 親自處理原由所屬檢察官辦理的事務;
- 將該事務移轉給其他受其指揮監督的檢察官。
這種由檢察首長統一指揮、調整案件承辦情形的制度,正是檢察一體原則的具體內容。
(B) 高等檢察署及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得派本署檢察官兼行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之職務
正確。
本項涉及檢察長對所屬檢察官的職務派兼權。
第 15 題2 分
關於法院審判之用語及訴訟文書文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
- 法院審判時所使用的語言。
- 訴訟文書所使用的文字。
- 當事人為聾啞人或不通曉國語時,如何保障其訴訟權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規定:
- 法院審判之用語,應用國語。
- 訴訟文書應用文字,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用國文。
- 當事人不通曉國語者,應用通譯。
- 聾啞之人,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其中,「外國人」不等於可以當然使用外國語言;重點在於其是否不通曉國語,以及是否需要通譯協助。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成兩個層次判斷:
第一,法院審判及訴訟文書原則上均以國語、國文為準,並非因當事人是外國人就改用外國語文。
第二,針對聾啞當事人,法律明文提供「通譯」及「文字訊問、文字陳述」等方式,以確保其能實質參與訴訟。選項 B 正是法律規定的內容。
選項分析
(A) 如被告為外國人,應使用外國語言,以利溝通
錯誤。
法院審判之用語原則上應使用國語,不能因被告具有外國人身分,就改以外國語言進行審判。
若外國被告不通曉國語,法律所採取的方式是使用通譯協助,而不是將法院審判語言改為外國語言。因此,A 將「使用通譯」誤寫成「應使用外國語言」。
(B) 訴訟當事人如有聾啞之人時,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正確。
第 16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下列何科室主管不屬書記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法院內部組織之隸屬關係,重點在於判斷各科室是否屬於「書記處」。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設書記處,掌理法院之文書、紀錄、研究考核、總務、訴訟輔導及其他行政事項。書記處下分設相關科室,各科室主管即分別為科長。
人事室則係法院之人事行政單位,掌理任免、考核、銓審、福利、訓練等人事事項,並不隸屬於書記處。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將各選項的業務性質分類:
- 文書、紀錄、總務、研究考核、訴訟輔導等法院行政事務,原則上屬於書記處。
- 人事業務具有專責人事行政性質,由人事室辦理,不屬書記處。
因此,只要判斷哪一個選項是人事專責單位,即可選出答案。
選項分析
(A) 訴訟輔導科科長:錯誤。
第 17 題2 分
關於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司法事務官職務及權限」的規定。司法事務官是法院內協助處理特定司法事務的人員,主要職務包括:
-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但拘提、管收等涉及人身自由的事項除外。
- 辦理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的非訟事件。
- 承法官之命,彙整訴訟資料、分析卷證、整理事實與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並不具有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的指揮、命令權。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對照《法院組織法》所定司法事務官的法定職務,並特別注意:
- 「司法事務官」與「法官、檢察官」的職權不同。
- 強制執行事件雖屬司法事務官職掌,但拘提、管收等事項受到法律特別限制。
- 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所處理的訴訟輔助工作,並不等於取得法官全部權限。
- 司法警察的指揮、命令權,並非司法事務官的法定權限。
因此,凡是把其他司法職務的權限加諸司法事務官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依現行法令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時,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及命令司法警察之權限
此項錯誤。
司法事務官的職務範圍,主要是強制執行、非訟事件,以及承法官之命進行訴訟資料整理等事項。依《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法規,司法事務官並沒有在執行職務時指揮司法警察官或命令司法警察的權限。
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的指揮、命令權,係依刑事訴訟及司法警察相關規定,由有法定權限的檢察官或其他依法具有指揮權之人行使,不能因司法事務官在法院內執行司法事務,即推認其具有司法警察指揮權。
第 18 題2 分
下列哪一種人員不是法院組織法所規定之司法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所規定之法院及司法人員種類。判斷重點在於:該職稱是否為《法院組織法》明文設置或規定的法院人員,而不是看其工作內容是否與司法業務有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法院組織法》對法院內部的審判、司法行政及相關專業輔助人員,分別設有職務規定。提存佐理員、家事調查官及檢驗員,均屬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司法人員;地政士則是依《地政士法》取得資格並執行土地登記等業務的專業人員,並非《法院組織法》所列之司法人員。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職稱逐一對照」的方法:
- 判斷各選項是否為《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法院人員。
- 若屬法院組織法所設置之職稱,即為本題所稱司法人員。
- 若僅是其他法律規定的專業人員,即不屬於本題範圍。
其中,不能因為地政士可能在訴訟、非訟或土地登記案件中與法院有所接觸,就認定其為司法人員。關鍵在於是否具有《法院組織法》上的法定身分。
選項分析
(A) 提存佐理員:正確敘述
提存制度屬於法院司法行政及非訟業務的一環。法院設有提存所,並配置提存相關人員辦理提存事件;提存佐理員即為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相關司法人員。
因此,提存佐理員屬於《法院組織法》所規定之司法人員,本選項不是題目所問的答案。
(B) 家事調查官:正確敘述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設有觀護人室且置觀護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檢察機關的組織及觀護人之設置。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院組織法》規定為準,地方檢察署設有觀護人室,並置觀護人。
觀護人主要辦理受刑人假釋、緩刑、假釋付保護管束、緩刑付保護管束、社會勞動及其他觀護業務,屬於地方檢察署的重要執行與輔導人員。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從兩個層次切入:
- 先區分各選項是否屬於檢察機關。
- 再確認該機關是否依法設置「觀護人室」並置「觀護人」。
《法院組織法》對地方檢察署明定設置觀護人室,並置觀護人。因此,直接選擇地方檢察署即可。
選項分析
(A) 法務部:錯誤。
法務部是行政院所屬中央行政機關,負責司法行政、檢察行政、矯正、政風及法律事務等事項,並非檢察機關本身。《法院組織法》所稱設有觀護人室並置觀護人的機關,不是法務部。
(B) 最高檢察署:錯誤。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由法官所兼任之職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中各級法院院長的任用方式,重點在於區分:
- 「由法官兼任」:院長職務須由現任法官兼任。
- 「特任」:由特別任命方式產生,並非以「法官兼任院長」的方式設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考試通說、官方答案為準,最高法院院長採「特任」方式,並非「由法官兼任之職務」;高等法院院長、地方法院院長及地方法院分院院長,則均由法官兼任。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比較各級法院院長任用規定」的方法:
- 先確認最高法院院長的任用方式。
- 再確認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分院院長是否由法官兼任。
- 找出唯一不屬於「由法官兼任」者。
最高法院屬最高審級,其院長在法院組織上具有較強的司法行政首長性質,法律規定採特任方式,與下級審法院院長由法官兼任的規定不同。因此選擇最高法院院長。
選項分析
(A) 最高法院院長:正確答案。
依民國110年《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最高法院院長採特任方式,不是由法官兼任院長職務。因此,最高法院院長屬於本題所問「不是由法官所兼任之職務」。
(B) 高等法院院長:錯誤。
第 21 題2 分
關於各級法院及檢察署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得占用原職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之現職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中,對於各級法院及檢察署「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且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所設的過渡性留用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此類人員得占用原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判斷重點不在於目前職稱是否屬於法院人員,而在於:
- 是否為各級法院或檢察署人員;
- 是否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
- 是否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符合上述條件者,始得適用留用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問「不包括何者」,應逐一判斷各職務是否屬於過去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得適用留用規定的對象。
法院及檢察署中,雇員、法警、錄事等職務,均可能屬於過去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人員。因此,即使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仍可依過渡規定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通譯則非上述雇員管理規則所稱之留用對象,故不包括在內。
選項分析
(A) 通譯
通譯主要係依其語言專長提供法院或檢察署翻譯、口譯等服務,其進用依據與雇員、法警、錄事等傳統雇員職務不同,並非本題所稱「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人員。
第 22 題2 分
旁聽人於法庭旁聽,下列何種行為,得經審判長許可後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在於「法庭秩序」與「旁聽人於法庭內之行為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相關法規及《法庭旁聽規則》規定:
- 旁聽人於法庭內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喧嘩、鼓掌、飲食等妨害法庭秩序之行為。
- 錄音、錄影、攝影或以其他方式記錄,原則上禁止;但經審判長許可者,得例外為之。
因此,本題要找的是「原則禁止,但經審判長許可後可以進行」的行為。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
- 是否屬於法庭內原則禁止,但可由審判長例外許可的行為。
- 若行為本質上屬於喧鬧、飲食等妨害秩序行為,即使經審判長許可,也不是本題所稱的合法例外。
- 錄影具有記錄及公開審判程序的性質,法律設有審判長許可的例外,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A) 錄影:正確
旁聽人於法庭開庭時,原則上不得錄音、錄影、攝影或以其他方式記錄法庭活動;但若經審判長許可,即可例外為之。
審判長負責維持法庭秩序,並可依案件性質、當事人權益、證人保護及審判秩序等因素,決定是否准許錄影。因此,錄影符合「經審判長許可後得為之」的要件。
第 23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關於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關於「各級法院行政監督」的法定權限範圍。行政監督是指法院院長或司法院院長,對法院行政事務所為的監督,與審級制度、案件裁判上的上訴審查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111 條規定,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如下:
- 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 最高法院院長:監督最高法院。
- 高等法院院長:監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地方法院院長:監督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分辨最高法院院長與高等法院院長的行政監督範圍。
解題方法
依《法院組織法》第 111 條逐款對照選項:
- 最高法院院長的監督範圍僅限於最高法院本身。
- 高等法院院長除監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外,並監督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地方法院院長僅監督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司法院院長則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凡將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的行政監督權,誤列為最高法院院長所有,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錯誤。
依《法院組織法》第 111 條,最高法院院長僅監督最高法院本身,並不監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分院及所屬地方法院。
第 24 題2 分
關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的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的「審理範圍」及其與原承審合議庭之分工。依民國 110 年《法院組織法》關於大法庭制度之規定,大法庭設置目的在於統一法律見解,處理具有裁判歧異或重要法律爭議的法律問題。
其基本原則如下:
- 大法庭只處理法律問題,不調查或認定事實。
- 大法庭的審理範圍,以提案所載的法律問題為限。
- 大法庭就提案法律問題作成中間裁判後,仍由原承審合議庭依大法庭裁判意旨,繼續審理並作成本案終局裁判。
- 因此,大法庭不是取代原承審合議庭,直接終結整個民事或刑事案件。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大法庭對法律問題作成中間裁判」
- 「原承審合議庭對提交案件作成本案終局裁判」
大法庭的功能是統一法律見解,而非完整審理原因案件。案件移送大法庭後,大法庭只針對提案法律問題作判斷;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其他未提案的法律問題,以及整個案件最後應如何判決,仍由原承審合議庭處理。
所以,凡是說大法庭會作成本案終局裁判,或審理範圍包含整個提交案件者,即與大法庭制度不符。
選項分析
(A) 僅裁判法律爭議
正確。
大法庭的核心任務是統一法律見解,審理對象是提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而非案件全部內容。大法庭不負責重新調查事實,也不處理案件的全部法律爭點。
因此,本選項所稱「僅裁判法律爭議」,係指大法庭限於法律問題作成裁判,符合大法庭制度的本質。
(B) 大法庭僅針對提案法律問題作出中間裁判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法院院長對該法院及其分院為行政監督,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加以警告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地方法院院長行政監督權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方法院院長對該法院及其分院為行政監督時:
- 關於被監督人員「職務上之事項」,得加以指示。
- 被監督人員如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情形,得加以警告。
因此,必須區分「得加以指示」與「得加以警告」的適用情形。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非屬……得加以警告之情形」,應直接對照法條所列的警告事由:
選項中只有一項不在上述三種情形之內,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A) 職務事項
錯誤。關於被監督人員職務上的事項,院長得加以「指示」,並非以「警告」作為法條所列的處分情形。因此,「職務事項」不是得加以警告的事由。
(B) 廢弛職務
第 26 題2 分
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8 條規定,下列何人並非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8 條對於法庭進出動線的規定。該條依身分及訴訟角色區分法庭後側門與前側門的進出人員:
- 法官、書記官、參審員等法庭職務人員,原則上由法庭後側門進出。
- 律師係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身分參與訴訟,屬訴訟關係人,原則上由法庭前側門進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8 條所定「由法庭後側門進出」的人員即可。
題目問「並非由法庭後側門進出者」,因此要找出不屬於後側門進出人員的選項。法官、書記官及參審員均屬法院內部執行審判或審判輔助職務的人員;律師則是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訴訟關係人,進出動線不同。
選項分析
(A) 法官
第 27 題2 分
依案件之性質或法律之規定,法院對於下列何案件,非採「秘密審理」(即法庭應不公開)之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審理是否公開」及各類案件的法定例外。
我國原則上採公開審理,依《法院組織法》及訴訟法理,法庭辯論與裁判宣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進行。但基於保護未成年人、被害人隱私及避免二度傷害等目的,法律對特定事件明定不公開審理。
因此,本題應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法律明定的秘密審理事件。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
- 先確認該案件是否有特別法明文規定審理不公開。
- 若無特別規定,回歸公開審理原則。
- 「課予義務行政訴訟」只是行政訴訟的種類,並非法律當然規定應秘密審理的案件。
選項分析
(A) 保護令事件
保護令事件主要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家庭生活及個人隱私。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保護令事件的審理不公開。
因此,保護令事件屬於法律明定的秘密審理事件,本選項不是答案。
(B) 課予義務行政訴訟事件
課予義務訴訟,是人民主張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事項,應作成行政處分或應作成特定內容行政處分,而提起的行政訴訟。
此類案件本身並不涉及必須保護的少年身分、性侵害被害人隱私或家庭暴力保護令程序,法律也沒有規定課予義務行政訴訟一律應秘密審理。因此,原則上仍採公開審理;只有在其他法律特別規定或具體情形符合不公開要件時,才可能限制公開。
第 28 題2 分
法庭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決定不予公開時,應由何人宣示不公開之理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審判公開原則」及「不公開理由宣示」之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法庭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原則上應公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此時,不公開的理由應由「審判長」宣示。
審判長是法庭審理程序的指揮者,負責主持開庭、維持秩序並宣示程序上的重要事項,因此法律將宣示不公開理由的職責交由審判長行使。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尋找法條所指定的行為主體:
- 先確認題幹所述為法庭辯論及裁判宣示是否公開的問題。
- 依審判公開原則,原則上應公開。
- 若依法決定不公開,須由法定之人宣示不公開理由。
- 法定主體為「審判長」,因此選擇 (A)。
本題不是問誰有權決定法院是否不公開,而是問「由何人宣示不公開之理由」。即使法院作成不公開決定,對外在法庭上宣示理由之人,仍是審判長。
選項分析
(A) 審判長:正確
審判長負責指揮法庭訴訟程序。當法庭辯論或裁判宣示決定不予公開時,應由審判長宣示不公開的理由,符合《法院組織法》的明文規定。
(B) 庭長:錯誤
第 29 題2 分
關於法院開庭審理訴訟案件應否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審判公開原則及其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中華民國憲法》第 82 條規定,法院審判應公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得不公開。
- 《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規定,法院開庭應公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 不公開審判時,法院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因此,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但不公開的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具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以及法院是否依法作成決定。
解題方法
本題採「原則—例外—旁聽」三層次判斷:
- 先確認法院開庭是否以公開為原則。
- 再確認不公開的法定事由是否限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形。
- 最後判斷不公開時,是否仍可允許不妨礙審判之人旁聽。
選項若將不公開的要件限縮為「只有法律逐一明文列舉時才可以」,即與法院得依法律所定的一般性標準作成不公開決定的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法院開庭,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以不公開審理為例外
正確。
憲法及《法院組織法》均採審判公開原則。法院開庭原則上應使社會大眾知悉並得以旁聽,以維護審判的透明性、公信力及人民對司法的監督。
只有在具備法定例外事由時,法院才得決定不公開。因此,本選項正確表達「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架構。
(B) 法院開庭不予公開,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30 題2 分
對於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所發命令之法律效果,以及違反命令成立犯罪的要件。
依民國110年《法院組織法》第90條規定:
違反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所發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要件:
- 審判長所發的命令,目的在於維持法庭秩序。
- 行為人違反該命令。
- 違反命令的行為已造成妨害法院執行職務。
- 經審判長制止後,行為人仍不聽從。
刑罰為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三者為選擇刑。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逐項核對法條構成要件」的方式判斷,特別注意法條中各要件的先後層次:
選項若僅寫到「違反命令」,但未具備妨害法院執行職務及經制止不聽等要件,即不符合完整法條規定。
選項分析
(A) 違反命令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錯誤。
本選項僅以「違反命令」作為處罰條件,漏未要求:
- 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
- 經制止不聽。
單純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尚不當然成立本條所定犯罪,必須進一步符合其他法定要件。
(B) 違反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錯誤。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審判長對於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依法所為之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關於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以及對旁聽人妨害法庭秩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時,得採取何種處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審判長對於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的旁聽人,得為下列處置:
- 禁止其進入法庭。
- 命其退出法庭。
- 必要時,命看管至閉庭時。
其中並不包括「命具保責付」。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事項辨識題」。解題時應先掌握旁聽人與刑事被告在法律身分上的區別:
- 旁聽人若妨害法庭秩序,適用的是《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秩序的處置規定。
- 「具保責付」則是刑事訴訟程序中,針對被告羈押、釋放或替代羈押所涉及的強制處分,不是審判長對旁聽人維持秩序的措施。
因此,只要找出不屬於法庭秩序處置的選項,即可判斷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A) 禁止其進入法庭:正確
旁聽人若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此為避免特定人士繼續干擾審判程序的預防性措施,屬於法律明文承認的處置方式。
(B) 命其退出法庭:正確
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得命有不當行為的旁聽人退出法庭。此措施是針對已經進入法庭、但在庭內妨害秩序者所採取,亦屬於法定處置。
(C) 命具保責付:錯誤,為本題答案
「具保責付」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制度:
第 32 題2 分
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之規定,庭務員席設於法庭何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對法庭席位及區域配置的規定。法庭通常區分為:
- 審判活動區:供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及當事人等進行審判活動。
- 法庭勤務區:供書記官、法警等執行法庭勤務。
- 旁聽區:供旁聽人員使用。
其中,庭務員雖負責法庭秩序、設備及相關勤務,但《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並未規定應在法庭內另設「庭務員席」。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的席位配置判斷。題目問的是「庭務員席設於法庭何處」,關鍵在於確認規則是否設有專門的庭務員席。
依命題當年規定,庭務員並無獨立席位。因此,不應從「庭務員屬於法庭勤務人員」推論必然設有「法庭勤務區的庭務員席」。法庭勤務區雖供相關人員執行勤務,但不代表所有勤務人員均有明文設置專席。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有關法庭之開閉及秩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開閉、法庭秩序及審判長職權之規定。判斷重點在於:
- 審判長蒞庭、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應起立。
- 律師於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時,言語行動不當,審判長得予警告,或禁止其於當日代理、辯護。
- 對妨害法庭秩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其看管至閉庭時,但不是「逕行羈押」。
- 違反法庭秩序命令而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仍不聽者,構成刑事處罰規定。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逐一對照《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秩序的規定即可。尤其應區分:
- 「禁止進入法庭」或「命退出法庭」屬於維持法庭秩序的即時措施。
- 「看管至閉庭時」是法庭秩序措施。
- 「羈押」則屬刑事強制處分,須具備法定要件及程序,不能由審判長因法庭秩序問題逕行為之。
因此,選項中若將「看管」誤寫成「逕行羈押」,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此規定是法庭禮儀及對審判職權、裁判宣示的尊重。因此,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B) 正確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法院組織法所規定司法上互助之內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上互助」的意義。司法上互助,是指不同法院、檢察署間,因辦理訴訟事件之需要,彼此囑託實施送達、調查證據、詢問證人等訴訟行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關於司法上互助之規定,重點在於:
- 囑託者與受託者通常為不同法院或檢察署。
- 受託機關係代為實施特定訴訟行為。
- 其本質是不同司法機關間的訴訟協助,不是同一機關內部的職務調整、指揮監督或事務分配。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具備「不同法院或檢察署間,因訴訟需要而相互囑託辦理訴訟行為」的特徵:
- 有無不同法院或檢察署間的相互協助?
- 是否為送達、詢問證人、調查證據等訴訟行為?
- 若只是上級對下級檢察官的事務移轉,則屬內部指揮監督或職務分配,不是司法上互助。
選項分析
(A) 甲檢察署檢察官囑託乙檢察署檢察官詢問證人
正確。甲、乙為不同檢察署,甲檢察官因辦理案件需要,請乙檢察官代為詢問證人,屬於檢察機關間相互囑託實施訴訟行為,符合司法上互助的本質。
(B) 甲法院法官囑託乙法院法官調查證據
第 35 題2 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一社會矚目隨機殺人重大刑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公開審判原則,以及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所採取的旁聽證核發、入庭及身分查驗措施。主要依據為《法院組織法》及《法院旁聽規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
- 法庭審判原則上應公開行之。
- 法院得斟酌法庭席位多寡及維持秩序之必要,決定是否核發旁聽證及核發數量。
- 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的法庭,原則上無旁聽證者不得入庭旁聽。
- 旁聽證核發時,法院得要求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
- 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入庭就座;但旁聽席仍有空位時,並非因此即不得繼續核發旁聽證。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對照《法院旁聽規則》關於下列事項的規定:
- 合議庭及旁聽證數量的決定權;
- 無證不得旁聽的原則;
- 旁聽人入庭時間與旁聽證繼續核發的限制;
- 身分文件查驗及資料登記。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開庭前十分鐘入庭」與「旁聽席尚有空位時不得再核發旁聽證」之間的關係。前者是旁聽人入庭、就座的時間要求,並不表示只要超過該時間,法院即絕對不得再核發旁聽證。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得由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審理;本選項所述以法官三人合議審理,並無違法。
至於旁聽證核發二十席,法院得依案件性質、社會關注程度、法庭席位多寡及維持秩序之必要性決定。題目既設定為社會矚目的重大刑事案件,法院核發一定數量的旁聽證,屬於法庭秩序管理事項,二十席並非當然違法。
第 36 題2 分
關於民事法庭席位之布置,下列席次,何者並非設置於旁聽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事法庭席位的配置,以及「旁聽區」與法庭訴訟、審判輔助席位的區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的法庭席位配置,旁聽區通常設置供非直接參與審判程序之人員使用的席位,例如:
- 學習法官、學習檢察官席
- 學習律師席
- 記者席
技術審查官則屬於協助法院審理專業技術事項之人員,其席位並非設於旁聽區。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旁聽人員」與「審判程序上的專業輔助人員」。
技術審查官雖然不是法官,也不是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但其職務是協助法官處理涉及專業技術、法律以外之知識事項,具有法庭審理輔助性質。因此,技術審查官席應配置在法庭審判活動相關區域,而非單純供旁聽使用的旁聽區。
相較之下,學習法官、學習檢察官、學習律師及記者,主要是觀察或旁聽庭審活動,其席位設於旁聽區。
選項分析
(A) 學習法官(檢察官)席
正確。學習法官、學習檢察官係為觀摩、學習審判或偵查實務而旁聽庭審,其席位設於旁聽區。
本席位的功能是提供學習觀摩,並不代表其在該案件中行使審判權或執行公訴職務,因此不屬於法庭核心審判席位。
(B) 技術審查官席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之當地借用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在於「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時,得借用哪些當地機關作為開庭場所」。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院組織法及相關臨時開庭規範,得作為臨時開庭借用機關者,主要包括:
- 當地法院。
- 當地檢察署。
- 當地司法警察機關。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雖然也屬地方上處理紛爭的機構,但不在上述借用機關的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題幹問「非屬於」,應採取「逐一對照法定借用機關」的方法判斷:
- 法院:屬司法審判機關。
- 檢察署:屬司法機關體系中的偵查、訴追機關。
- 司法警察機關:具有司法警察職權,屬法定列舉機關。
-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並非臨時開庭規範所列的借用機關。
因此,選出不在法定列舉範圍內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當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第 38 題2 分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關於「臨時開庭」之規定,以及司法行政權的歸屬。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院組織法》規定,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因事實上需要,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其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因此,制定該辦法的機關並非個別法院,而是統一掌理司法行政事項的司法院。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法條中的「辦法由何機關定之」即可。解題步驟如下:
- 先確認題目所問的是「臨時開庭辦法」的制定機關,而不是實際決定某一次開庭地點的法院。
-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臨時開庭辦法明文授權由司法院制定。
- 故選擇司法院,即選項(B)。
必須區分:
- 個案是否有臨時開庭之必要,以及具體開庭安排,屬法院運作事項。
- 臨時開庭的一般性、制度性規範,則由司法院統一訂定。
選項分析
(A)法務部:錯誤
法務部主管檢察、矯正、司法行政相關行政事務及法務政策,但法院組織與法院司法行政事項,原則上屬於司法院職掌。
臨時開庭辦法是法院運作的制度性規範,法律已明定由司法院制定,並非法務部的權限。
(B)司法院:正確
第 39 題2 分
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何單位保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關於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保管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存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因此,本題關鍵在於掌握兩項要件:
- 保管標的:法庭錄音、錄影之數位內容。
- 保管單位:各法院資訊室。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記憶題,應直接依「數位媒體」對應「資訊室」判斷。
「數位媒體」涉及電子檔案、數位資料之儲存、管理與設備維護,故法規指定由法院資訊室保管。題目已明確指出內容儲於數位媒體,無須再依案件類型或法院內部一般文書流程判斷。
選項分析
- (A) 各法院文書科:錯誤。 文書科主要負責法院一般文書收發、登記、繕校及相關文書行政事項,並非本規定所指定之法庭錄音、錄影數位內容保管單位。
第 40 題2 分
關於法庭錄音錄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庭錄音、錄影的實施方式,以及「法庭錄音錄影」與「言詞辯論筆錄」之間的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法院組織法》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 法庭開庭時,應依法實施錄音;必要時得錄影。
- 法庭錄音、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
- 錄音原則上自每案開庭時起,至該案閉庭時止。
- 法庭即使已經錄音或錄影,書記官仍須依法製作言詞辯論筆錄,錄音、錄影不能取代法定筆錄。
因此,本題的關鍵陷阱在於:錄影設備的使用,並不會使書記官免除製作筆錄的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判斷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實施主體、起止時間、筆錄義務」三個規則:
- 實施主體: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
- 錄音時間: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閉庭時停止。
- 筆錄義務:無論有無錄音、錄影,書記官均須依法製作筆錄。
前三項分別符合上述規則;D 選項前半段正確,但後半段錯誤,因而整個選項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
正確。
法庭錄影並非由書記官或其他人員自行決定實施,而是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此項符合相關規定。
(B) 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
第 41 題2 分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對於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至遲應於何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關於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期間。
原則上,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得於裁判確定後一定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其中,對於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法律另設較長的特別期間,避免重大刑事案件之訴訟資料過早無法聲請取得。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辨認「重大刑事案件」的特別規定:
- 死刑
- 無期徒刑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符合上述任一刑度者,聲請期間為:
題目明確列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好符合特別規定,因此答案為裁判確定後 2 年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裁判確定後 6 個月內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法庭開庭得予錄影之主要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庭開庭錄音、錄影制度」的設置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司法制度說明為準,法庭錄音、錄影的主要功能,在於:
- 促進法庭程序公開、透明;
- 強化司法程序的課責與監督;
- 維護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賴及司法公信力。
法庭錄音、錄影並不等同於將所有審判內容毫無限制地公開播送,也不是以滿足一般民眾抽象的「知的權利」作為主要目的。其利用及公開仍須受審判獨立、當事人隱私、被害人保護、國家安全及程序秩序等限制。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不是法庭開庭得予錄影之主要目的」,屬於反向選擇題。解題時應先掌握錄影制度的核心價值,再逐一比對選項:
- 與法庭公開、程序透明直接相關者,屬於制度目的。
- 有助於追究司法程序責任、接受社會監督者,屬於制度目的。
- 有助於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者,屬於制度目的。
- 若僅是一般性、概括性的資訊取得權利,並非本制度所強調的主要目的。
因此,應選出與法庭錄影制度核心功能不相符者。
選項分析
(A) 維護民眾知的權利
正確答案。法庭錄音、錄影制度的重點,不在於讓民眾基於一般性的知的權利,當然、全面取得或觀看所有庭審影像。
「知的權利」主要是人民接近、取得公共資訊的概念;然而,法庭錄影涉及當事人隱私、證人安全、被害人保護及審判秩序,並非錄影後即可毫無限制地對外公開。因此,維護民眾知的權利不是法庭開庭得予錄影的主要制度目的。
(B) 維護法庭公開透明
第 43 題2 分
關於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依「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作業要點」所設置之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其設置目的、服務時間、櫃檯人員識別及民眾意見反映機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係將法院各項訴訟、非訟及一般司法行政服務集中辦理,以達到服務一元化、電腦化及提升行政效率的目的。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項對照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的基本規範:
- 設置目的是否符合服務集中化及資訊化的要求。
- 午休時間是否停止服務。
- 櫃檯人員是否須具備可供民眾辨識的職稱名牌。
- 法院是否設置意見反映管道。
其中,題目問的是「錯誤」敘述,只要找出與服務不中斷原則不符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的設置目的,在於整合法院各項服務,使民眾能於單一窗口獲得所需協助,並透過電腦化及行政服務一元化,提高服務品質與工作效率。
因此,A 所述符合設置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的制度目的。
(B) 錯誤
第 44 題2 分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關於法庭進行、庭期安排及對當事人與其他關係人禮貌對待的規範。重點在於:
- 法官應於開庭前充分準備,以提高庭期及審判效率。
- 案件進行順序並非絕對受「先來後到」原則拘束,法院得依實際到庭情形及訴訟效率調整審理順序。
- 法庭人員對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應使用適當、尊重的稱呼。
- 對年邁、身心障礙、體弱、懷孕或患病者,法院應提供必要的便利與協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規範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的要求。判斷關鍵在於選項使用的語氣是否過度絕對,尤其是「不可」等禁止性用語。
若選項將法院應遵守的便民原則,誤解為完全僵化、不得依實際情形調整的固定程序,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開庭前,法官應充分準備,包括熟悉案情、整理爭點及掌握應行調查事項,以發揮庭期績效。
如因必要情形需要改期,原則上宜當庭處理,使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即時知悉後續期日,減少往返及程序上的不便。因此本選項符合便民及提高審判效率的要求。
(B) 錯誤
本選項錯在「不可」二字。
第 45 題2 分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規定,下列何項目,非設置或張貼於法庭門口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對於法庭門口應設置或張貼事項的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 與特定案件開庭、旁聽及法庭秩序直接相關的資訊;
- 一般法律服務、律師及法律扶助等宣導性資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法庭門口主要提供當日開庭及進入法庭所需的資訊,因此開庭號次、旁聽規則、錄音錄影規範均屬法庭門口應設置或張貼的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非設置或張貼於法庭門口者」,屬於否定型選擇題。解題時應先找出法庭門口資訊的功能:
- 辨識法庭及開庭案件;
- 供旁聽人員了解法庭規則;
- 告知法庭錄音、錄影及資料利用保存等注意事項。
符合上述功能者,通常屬於法庭門口應設置或張貼的內容。律師名錄及法律扶助相關資訊,性質上是一般性法律服務資訊,並非特定法庭的開庭或旁聽管理事項,因此不是本題所稱的法庭門口設置、張貼項目。
選項分析
(A) 律師名錄及法律扶助相關資訊
此項主要提供民眾尋找律師及申請法律扶助的資訊,屬於法院一般便民服務或法律宣導事項,並非特定法庭的開庭、旁聽及法庭秩序資訊。
依命題當年「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的規範分類,律師名錄及法律扶助相關資訊並非設置或張貼於法庭門口的項目。因此本項為正確答案。
第 46 題2 分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關於:
- 公務電話之禮貌與稱謂。
- 假日辦理公證及急迫強制執行事項。
- 法院下班後收受書狀、文件之機制。
- 閱覽卷宗之即時提供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錯誤」,判斷重點在於各選項是否符合便民、即時服務的規範精神。
其中閱卷規定最容易設計成陷阱: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提出閱卷聲請時,法院原則上應即時提供閱覽,不是概括要求當事人另行等待通知。因此,將「應即交閱」改寫成「不可立即交閱」,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接聽公務電話應講求電話禮貌,並應適當稱呼對方。稱呼對方時加稱「先生」或「女士」,符合公務服務禮儀及尊重民眾之要求。
本選項所述為法院人員接聽公務電話時的基本禮貌規範,並無錯誤。
(B) 正確
為便利民眾處理具有時效性或急迫性的法律事務,當事人聲請並經法院准許後,得於假日辦理公證或急迫的強制執行事宜。
第 47 題2 分
法院對民眾所為下列何種方式之陳訴,宜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予以接見,並作適當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受理民眾陳訴時,對不同陳訴方式所採取的處理程序,重點在於「接見」一詞的適用對象。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法院行政實務為準,民眾以口頭方式向法院陳訴時,通常須由書記官長或相關承辦人員當面接見,了解陳訴內容,並依權責作適當處理或轉請主管機關處理。
書面、電子郵件等方式,原則上是以收文、登錄、分辦、函復或電子方式回覆處理,並非題目所稱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予以接見」。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陳訴方式」與「接見」的語意切入:
- 「接見」具有當面會見、聽取陳述之意。
- 只有民眾以口頭方式提出陳訴時,才會直接涉及當面聽取意見及現場處理。
- 其餘方式已有文字或電子紀錄,通常依一般文書或行政程序辦理,不以接見為主要處理方式。
因此,符合題意者為口頭陳訴。
選項分析
(A) 口頭陳訴:正確
口頭陳訴係民眾親自或以言詞向法院表達意見、反映問題或提出請求。由於內容沒有必然形成完整書面紀錄,且需要即時了解陳訴事項,宜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予以接見,聽取陳訴內容,並依職權範圍作適當處理。
這正是題目所要考的法院便民、受理民眾陳訴之行政運作方式。
(B) 書面陳訴:錯誤
第 48 題2 分
關於法院指派擔任訴訟輔導科工作人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指派訴訟輔導科工作人員時,依法規所要求的資格與經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法院應遴派:
- 績優、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之人員;
- 具有紀錄經驗之人員;
- 具有審查經驗之人員。
訴訟輔導科主要在協助民眾瞭解訴訟程序、書狀撰寫及相關程序事項,因此重視服務態度、溝通能力,以及法院實務上的紀錄、審查經驗。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文字辨識題,應將各選項與規定中列明的條件逐一比對:
- 規定明文列出的資格,屬於正確敘述。
- 規定未列出的資格,即不能逕認為是法定或指定條件。
- 「行政經驗」雖然對一般法院工作可能有所幫助,但並非本題規定指派訴訟輔導科工作人員時所明文要求的經驗。
因此,未列於規定中的「行政經驗」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地方法院法警之職掌?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法院組織法》所規定之「地方法院法警職掌」。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地方法院置法警,掌理:
- 值庭
- 執行
- 警衛
- 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因此,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法警職掌,應直接對照法條所列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型題目。解題時先抓住法條列舉的三個核心關鍵字:
再將各選項逐一比對:
- 出現在法條明文中的事項,屬於法警職掌。
- 未列於法條,且性質上屬於書記處或書記官辦理的行政、程序事項者,不屬於法警職掌。
選項分析
(A) 值庭:正確
「值庭」是法警的重要職務,包含在法庭內外維持秩序、協助法庭安全及執行法官或審判長對法庭秩序的指揮。
《法院組織法》第47條明文將「值庭」列為地方法院法警的職掌,因此本選項所述內容屬於法警職務。
(B) 執行:正確
「執行」是指法警依法院之命令,辦理傳喚、拘提、押解、收容人戒護或其他司法程序上需要執行的事項。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訂頒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之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訂頒「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的制定目的。解題重點在於辨認該要點所明列的政策目的,而非從一般司法行政概念自行推論。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相關規範內容為準,該要點的目的在於:
- 革新司法
- 提升司法形象
- 達到便民、禮民的要求
「強化司法效能」雖然屬於司法行政改革常見的政策目標,但並非本要點所列的制定目的。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不是」的反向選擇題,應先掌握題幹所問:
哪一項不是「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的目的?
判斷方式是將各選項與該要點的明文目的逐一比對。屬於要點所列目的者為正確目的;未列入者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革新司法
正確。法院推動便民、禮民措施,目的之一即在於革新司法,使法院行政與服務方式更符合現代司法需求,改善人民使用司法制度的經驗。因此「革新司法」是該要點的目的之一。
(B) 提升司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