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司法特考五等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法院管轄之事件或案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9條所列地方法院管轄事件。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地方法院管轄:
- 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 其他法律規定由地方法院管轄的訴訟案件。
- 法律規定的非訟事件。
強制執行事件則依《強制執行法》等規定,由法院民事執行機關辦理。判斷本題時,須辨別一般行政訴訟與地方法院依特別規定承辦的特定行政訴訟事件。
解題方法
先對照《法院組織法》第9條列出的地方法院管轄類型:第一審民刑事訴訟、其他法律指定的訴訟,以及法定非訟事件。再判斷各選項是否落在這些類型內,或是否另有法律明定由地方法院辦理。選項中,行政訴訟並非一般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因此依官方答案選(C)。
選項分析
(A) 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民事、刑事之第一審訴訟案件:正確。 這是《法院組織法》第9條明列的地方法院管轄事件。條文的但書表示若其他法律另有管轄規定,則依該特別規定辦理。
第 2 題2 分
下列那一個機關,是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法院種類,關鍵是區分「名稱中有『法院』的機關」與「由《法院組織法》規定的法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1 條規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因此,最高法院是該法明文規定的法院。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哪一部法律「所規定」的法院,再依《法院組織法》第 1 條確認該法列出的法院。若選項雖稱「法院」,但其組織另由其他法律規定,就不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中法院轄區的劃分、各級法院法官配置、刑事第一審管轄,以及刑事強制處分庭的設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機關名稱、法院層級與法條用語。特別留意「最高法院」與「司法院」的權限不同,以及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刑事第一審管轄範圍不同。
選項分析
- (A) 錯誤。《法院組織法》第 7 條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的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不是最高法院。
- **(B) 正確。**依《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依同法第 34 條,高等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
第 4 題2 分
關於法院之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法院審判權的判斷時點、審判權認定的效力,以及法院無審判權時的移送與救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2 規定:「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第 7 條之 3 則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時,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當事人就審判權有爭執時,法院應先為裁定;相關裁定得為抗告。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個關鍵點:審判權以何時為判斷基準、法院對審判權的認定是否拘束其他法院,以及無審判權時能否另行起訴或對移送裁定抗告。第一項直接對照第 7 條之 2,其餘選項則對照審判權爭議處理及移送規定。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最高法院管轄事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所列最高法院管轄事件,並以《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判斷刑事再審聲請由哪一法院管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列明最高法院管轄的事件,包括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訴案件,以及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的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與《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逐款對照;再針對未列在該條中的再審聲請,查《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的管轄規定。該條原則上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因此對高等法院確定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應向高等法院聲請,不屬最高法院管轄。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附表)之規定,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共分幾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及其附表。第 33 條規定,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類別及員額,依「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辦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附表將法院分為第一類至第五類,共 5 類。
解題方法
直接查看第 33 條附表的類別欄,依序計算「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第五類」,即可得知類別總數為 5 類。題目問的是附表所列的類別數,不是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實際院數。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院組織法所定法院審判案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3 條所定各級法院的審判組織:地方法院得由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高等法院以三人合議;最高法院則以五人合議為原則,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另須注意,刑事簡易程序案件的第二審上訴,是由管轄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中的法院層級及合議人數,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3 條。最高法院的法定合議人數是五人,因此凡稱其通常以三人合議審判的敘述,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有關法院之用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審判用語、通譯及訴訟文書文字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必要時附記所用方言或外國語文。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法院審判時使用的語言」,還是「當事人、證人的傳譯」及「訴訟文書的文字」。第 97 條規定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並未規定必要時得改用方言;方言或外國語文,是在訴訟文書有供參考必要時附記的內容。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聘用助理,承法官之命所辦理事項之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法官助理職務範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法官助理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條文未將「裁判書之撰寫」列入法官助理職務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法院聘用助理」的法定職務,再將各選項與法條所列事項比對。法條明列的程序審查、法律分析、資料蒐集屬於助理職務;裁判書相關工作則須留意法條對不同職務的區分:裁判書「草擬」是司法院調派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時所辦理的事項,並非法官助理的法定職務。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官事務分配與代理次序的效力、合議庭審判長的產生方式、最高法院院長職務,以及大法庭的設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關鍵用語,特別留意「庭長有事故」的替代順序、最高法院院長的任命方式,以及大法庭設置的法院層級。選項若把法條內容擴張到不同法院,或改寫法定條件,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任,資歷相同時以年長者充任。選項所稱「庭長請假時,由庭長指定之代理人充任」不是該條規定的審判長遞補方式,且漏掉資歷相同時以年長者充任的規則。
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法院組織法所定地方法院書記處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對地方法院「書記處」及其他機關的組織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規定,地方法院設書記處,書記官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
- 同法另規定地方法院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
判斷關鍵在於:研究考核、訴訟輔導屬書記處掌理的事務;提存所則是另行設置的單位,並非書記處的一科。
解題方法
先依《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確認書記處掌理的業務,再區分「書記處內可分設的科」與「法院另行設置的單位」。選項若把另行設置的提存所歸入書記處,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有關最高檢察署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關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的任命、任期、卸任回任及立法院備詢規定,以及同法第 111 條的檢察機關行政監督體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四年,不得連任。任命時具法官或檢察官身分者,卸任時得回任。檢察總長至立法院列席的範圍,依法限於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中的任期、回任、備詢義務與行政監督權限。任期選項要特別確認是否誤植「得連任」;備詢選項則要分辨一般列席備詢與法律明定的特定議案列席。
選項分析
(A) 錯誤。 檢察總長任期為四年,但不得連任;本選項把「不得連任」寫成「得連任 1 次」,因此錯誤。
第 13 題2 分
有關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第 2 項: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定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法條所定機關是司法院。
「類別」是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組織上適用的類別;本題問的是由哪個機關決定其適用類別及變更,應直接依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再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第 2 項的明文。條文指定司法院,因此選項中只有(C)符合。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下列何項職務之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對律師執業年資採計的特別規定。依民國 112 年的《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第 6 項,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法條列明的職務即可。題目問的是哪些職務期間依法計入律師執業年資;第 12 條第 6 項明定為「法官助理」,因此選法官助理。
選項分析
- **(A) 法官助理:正確。**依《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第 6 項,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的期間,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 (B) 公證人:錯誤。《法院組織法》雖設有公證人職務,但本題所問的年資採計規定並未將擔任公證人的期間列入。
第 15 題2 分
下列有關最高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對最高法院內部組織及人員職等的規定。解題時要分辨「設置機關或單位」與「置特定人員」的文字差異,也要留意書記官長、通譯及資訊室主任的職等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院組織法》關於最高法院的規定:第 52 條規範書記廳及書記官長,第 53 條規範通譯等人員;公設辯護人及資訊室則另有其組織、人員規定。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廳」誤寫成「處」,或把職等範圍、職掌寫錯。
選項分析
(A) 錯誤。《法院組織法》第 53 條規定,最高法院置一等、二等及三等通譯,因此不能說最高法院沒有通譯。
第 16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旁聽人如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為下列何種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維持法庭秩序的權限。依民國 112 年有效的《法院組織法》第 91 條,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解題方法
先辨認行為人是「旁聽人」,再對照法條所列的秩序維護措施。法條明文包含禁止進入法庭、命其退出法庭,以及必要時命看管至閉庭時。題目選項中,只有 (A)「禁止其進入法庭」與法條相符。
選項分析
- (A) 禁止其進入法庭:正確。《法院組織法》第 91 條明定,審判長得禁止妨害法庭秩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者進入法庭。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之法定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所定檢察事務官的職務範圍,以及其受檢察官指揮監督的工作內容。判斷時要區分:哪些是檢察事務官協助檢察官辦理偵查、公訴及刑事裁判執行的職務,哪些則屬其他機關或人員的職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辦理搜索、扣押、勘驗、詢問相關人員等事項,並襄助檢察官執行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逐項比對選項即可;「執行保護管束」不在該條列舉的檢察事務官職權內。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關於法院組織法所定強制處分庭、專業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刑事強制處分庭與專業法庭的設置方式,以及強制處分承辦法官的迴避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承辦這些案件的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同法第 14 條則規定,地方法院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並非一律應設。
解題方法
分別檢視「強制處分庭是否應設」、「專業法庭是否應設」,以及限制出境、出海是否屬強制處分。選項若把兩種法庭的設置規定混為一談,或否認限制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性質,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下列有關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法官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6、之 7,重點是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大法庭的組成方式、票選庭員的分配限制及任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民事大法庭與刑事大法庭各由 11 人合議:審判長 1 人、提案庭指定庭員 1 人,以及由民事庭或刑事庭法官票選的庭員 9 人。票選庭員須符合「每庭至少 1 人」及「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的限制;任期為 2 年。
解題方法
先把 11 人拆成不同來源:審判長 1 人、提案庭指定 1 人、票選庭員 9 人。再逐項比對選項是否把票選人數、分配限制或任期說對。特別要注意,「每庭至少 1 人」限制的是票選庭員的分配,不是提案庭指定庭員或審判長。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大法庭確實各由 11 人合議,但票選庭員是 9 人,不是 10 人;另有 1 人由提案庭指定,審判長則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選項混淆了成員來源與人數。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法院組織法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所列之職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及其所定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重點是辨認哪些職稱列在該員額表中。員額表所列職稱,反映該機關配置的人員職務;名稱雖同屬法院相關人員,仍須依各法院層級的員額表分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個選項與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所列職稱。凡列於該表者,即非題目所問;未列於該表者,才是答案。司法事務官雖屬法院職務,並非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所列職稱,因此選(C)。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之檢察官,下列何人並無指揮監督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檢察一體」下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權,並須區分檢察體系內的指揮監督與法務部部長對檢察署的行政監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檢察總長得指揮監督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檢察分署的檢察官;檢察長則得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法務部部長對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有行政監督權,但不因此成為個別檢察官的指揮監督長官。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誰沒有指揮監督權」,再依《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判斷檢察官的指揮監督體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受上級檢察機關檢察長指揮監督,也在檢察總長的法定指揮監督範圍內;法務部部長則屬行政監督者,兩種權限不可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院組織法所定公開法庭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的公開審理原則,以及第 87 條關於不公開理由宣示的規定。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法規:
-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原則上應公開法庭行之。
- 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 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公開審理使司法程序受到公眾監督;不公開是例外,且須符合法定事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公開原則」及其例外,再核對選項是否正確寫出程序、決定主體與法律效果。特別注意:裁判宣示也應公開;是否不公開由法院決定;不公開時須宣示理由。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之規定,下列何人並非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八條所定的法庭進出動線。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法官、檢察官、參審員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辯護人不在該條列舉的人員之中。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並非」,再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第八條的列舉名單。列在條文中的人員由後側門進出;未列在其中的辯護人,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判斷司法事務官依法辦理的事務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司法事務官辦理的事務包括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但強制執行中的拘提、管收,不在其辦理範圍內。
此外,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列舉的司法事務官職掌,再注意「強制執行事件」有特別排除事項:司法事務官可以辦理強制執行事件,但不包括拘提、管收。因此,選項 D 將排除事項說成司法事務官辦理的事務,是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現行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之規定,下列何人在刑事法庭未設席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關於刑事法庭席位配置的規定。題目要分辨哪些人員在刑事法庭設有席位,以及哪一項不在規定列出的席位之中。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刑事法庭席位配置規定逐一核對選項:通譯、證人及學習律師均有相應席位;法警則未列為設有席位的人員。因此選出法警。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規定,關於法院所設置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對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的設置目的與服務措施。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定,法院設置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是為使行政服務一元化、電腦化,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中心也應備置職稱名牌,並設置意見箱及反應表,供民眾反映意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要點內容,特別注意服務時間的敘述:便民服務並不表示中心中午只休息一小時。選項 B 將中午休息時間說成「僅一小時」,與要點規定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人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不需穿著制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96 條第 1 項的法庭制服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穿制服;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通譯不在該項列舉人員之中,因此不因這項規定而須穿著制服。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限定,找出《法院組織法》中規定「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穿制服的人員,再逐一比對選項。法條列有檢察官、書記官及律師,沒有通譯;故選項中不需依本條穿制服者為通譯。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有關法庭旁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與《法庭旁聽規則》對法庭旁聽、錄音及法庭禮儀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84 條規定,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法庭之人均應起立;《法庭旁聽規則》則規範旁聽證核發、身分查驗及旁聽人行為。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關鍵用語:旁聽證是否一律核發、身分查驗是「應」或「得」、錄音由誰許可,以及起立義務的適用時點與對象。與法條原文不符的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院並非為維持法庭秩序就一律核發旁聽證。依《法庭旁聽規則》,法院得視法庭情形決定是否核發旁聽證;若該法庭決定核發,未持旁聽證者不得入庭旁聽。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高等法院指定地方臨時開庭時之「當地借用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等法院因審判需要,指定在管轄區內的地方臨時開庭時,應向哪一類當地機關借用開庭場所。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法院實務用語為準,辨認「當地借用機關」的特定名稱即可。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高等法院指定地方臨時開庭」與「當地借用機關」兩個關鍵語。此處所指為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並非監所或一般地方行政機關;因此選擇 A。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法庭旁聽規則之規定,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時,下列何項行為未受禁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旁聽規則》第 6 條、第 7 條:旁聽人應遵守法庭秩序,在庭旁聽時應保持肅靜,並不得從事規則列舉的妨害法庭秩序行為。第 6 條另規定,攜帶具通訊、攝影、錄影或錄音功能的電子機具,若已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不在此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落入《法庭旁聽規則》第 7 條禁止的行為,再留意第 6 條對電子機具的例外規定。題目問「未受禁止」,因此要找出符合例外、且不屬於禁止行為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之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如係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係由各法院內部之何單位負責保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所定法庭錄音、錄影資料的保管分工。題目限定資料是儲存在錄音帶、錄影帶或其他錄音、錄影媒體,並詢問案件終結後由法院內哪個單位保管。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以及「案(事)件終結後」。依辦法關於錄音、錄影內容保管的規定,這類媒體於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保管,因此選檔案室。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庭錄音(錄影)之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關於法庭錄音、錄影的指揮、進行方式、筆錄製作與保存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文字,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應連續錄音」改成可以暫停、把「仍應製作筆錄」改成免製,以及是否正確描述錄音錄影內容的保存起算點。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7 條,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
**(B) 錯誤。**同辦法第 5 條規定,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選項前半段正確,但規定並無「得依審判長指示於開庭過程中暫停錄音」的例外;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民、刑事訴訟的終審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法院審級制度,以及民、刑事訴訟的終審法院。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法院組織與訴訟制度,民事、刑事案件依法上訴至第三審後,由最高法院的民事庭或刑事庭審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民、刑事訴訟」的終審機關,再區分一般案件審理庭與大法庭的功能。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依法審理第三審案件,因此是民、刑事訴訟的終審機關;大法庭則負責統一法律見解,並非一般案件的終審審判庭。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關於民事法庭,下列席次,何者係設置於審判活動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法庭席位的區域配置,須分辨「審判活動區」與其他席位所在區域。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法庭席位配置,調辦事法官席設置於審判活動區;學習法官、學習檢察官及學習律師席則屬學習人員的席位,並非本題所問的審判活動區席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哪些是執行審判或辦理審判相關事務的席位,再與學習人員席位區分。題目問「設置於審判活動區」的席次,依此分類即可選出調辦事法官席。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之規定,下列何者係屬訴訟輔導科應備置供民眾取閱之資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七點,重點是辨認訴訟輔導科應備置哪些資料供民眾取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應備資料包括各種書狀範例、各項須知、律師名錄、使用通譯聲請書、法律常識及法律扶助等宣導刊物,以及其他相關資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要點所列資料。題目問的是「訴訟輔導科應備置供民眾取閱」的資料;只要選項與明列項目相符,即為正確答案。法定項目中明列「律師名錄」,因此選擇 (B)。
選項分析
- (A) 法院職員名簿:錯誤。《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七點所列應備資料不包括法院職員名簿。
- **(B) 律師名錄:正確。
第 36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中的法院服務與空間設置規範,重點是判決主文的電腦登錄期限、公告欄標示,以及法院應提供的休息與戒護空間。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8 至第 11 點的文字。這類題目常以一個時間數字改動規範原文;本題應特別核對主文輸入電腦後得刪除的期限。
選項分析
- (A) 錯誤。判決主文宣示後,應即輸入電腦,供民眾查詢;但輸入逾二個月者,得予刪除。選項將期限改為「逾一個月」,因此錯誤。本題官方答案為 A。
- **(B) 正確。
第 37 題2 分
關於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重點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的資格、法院得限制交付的情形,以及聲請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法得聲請者,須是本案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提出聲請。一般案件的聲請期限,為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 個月內;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則得於裁判確定後 2 年內聲請。期限的起算與終點是本題關鍵:法條以「裁判確定」為準,不是「裁判宣示」。
另依《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4,持有取得的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者,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三組規則:
- 聲請人資格及法律上利益。
- 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的事由。
- 聲請期限是否正確使用「裁判確定」及法定期間。
(A)、(B)、(C)均符合相關規定;(D)把「裁判確定」改成「裁判宣示」,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法庭門口應有之設置或設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12 點所定的法庭門口設置及張貼事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點,法庭門口應設置開庭號次顯示器,並張貼「法庭旁聽規則」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至於「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並非該點規定的張貼項目。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法庭門口」,再逐一比對選項與《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12 點列出的項目。要注意該點同時規定了門口事項與法庭內部事項,不能把所有與法庭有關的規定都當成門口張貼項目。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下列關於審判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3 的審判權爭議處理程序。依民國 112 年法規,法院認為自己沒有審判權時,原則上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裁定前應徵詢當事人意見。當事人對審判權有爭執時,法院應先就此爭議作成裁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3 的法定用語,特別留意有無「必要時」等限制。當選項改動法條所定的要件或範圍,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法律規定「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並未限定「於必要時」。選項加入「於必要時」,縮限了法院應先為裁定的義務,因此錯誤。
第 40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的法院服務與法庭行為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要點第 22 點規定:「法官於法庭上,不宜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單獨一方耳語或低聲交談。」第 28 至 30 點則分別規範閱卷、民眾陳訴及法律常識宣導。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的規定文字,並留意選項是否把「不宜」改成相反的「得」。本題只有一個選項將規範方向顛倒,故可據此判斷。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同要點第 29 點規定,法院對民眾的口頭陳訴,宜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接見,並作適當處理。
- **(B) 正確。
第 41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關於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11 條各級法院行政監督的層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監督依法院組織及所屬關係判斷:
- 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 最高法院院長監督最高法院。
- 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地方法院。
- 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及其所屬地方法院。
- 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地方法院。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行政監督」,再逐一核對各院長是否依法監督該法院。司法院院長對各級法院均有監督權;其他院長則依各自法院及所屬法院的層級、管轄區域判斷。特別要注意:最高法院院長監督的是最高法院,並不因最高法院是上級審法院,就取得對高等法院的行政監督權。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為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而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所得辦理之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34 條第 2 項,重點是辨別調至高等法院辦事的「候補法官」可以協助辦理哪些事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候補法官「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並未包括擔任合議庭庭員。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舉的四項協助工作,再逐項對照選項。候補法官是依承辦法官指示協助案件處理,不因此成為合議庭成員;合議庭庭員須依法定資格及程序參與審判。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關於合議裁判案件之評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01 條至第 104 條關於合議裁判案件評議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法院組織法所定的法官人數評議決定。
- 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且評議不公開。
- 評議時法官依序陳述意見,次序為資淺者先;資歷相同時,由年少者先,最後由審判長陳述。
- 特定訴訟關係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解題方法
先對照題目中的關鍵詞與法條:評議人數看第 101 條;評議公開與閱覽評議意見看第 102 條;陳述意見次序看第 104 條。選項若將法條中的條件改成「宣示前」「宣示後」或改變發言次序,即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法院組織法所規定,應就其權限內之事務,互相協助之職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09 條所定的職務互助義務。依該條,書記官在權限內的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及法警亦同。條文列舉的職務包括書記官、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並未包括監所管理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法院組織法》第 109 條所列職務。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未列在互助義務職務中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下列關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的程序規定,重點是大法庭裁定對提案庭的拘束力、不同意見書的公布、言詞辯論,以及專家學者陳述法律意見的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8,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認有必要時,得選任專家學者就專業法律問題陳述法律上意見。專家學者的意見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到場陳述。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涉及的程序規則,再辨認敘述有無把選擇性規定說成強制規定,或把法律允許的方式錯誤排除。本題關鍵在於 D 選項將專家學者「應到場、不得書面」說成唯一方式;法律並未如此限制。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大法庭裁定法律爭議後,裁定所採法律見解對提案庭提交的案件具有拘束力。這使提案庭能依大法庭確立的見解續行審理。
第 46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有關起訴書之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對起訴書公開時點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起訴書應於該案件的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再於司法院網站公開。
因此,判斷關鍵是辨認法律設定的公開順序:先公開第一審裁判書,後公開起訴書。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列時點與法定時點:
- 「案件繫屬於管轄法院」早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
- 「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正是法定時點。
- 「裁判確定後」則晚於法定時點,法律不以全案確定為起訴書公開的前提。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院組織法院長、檢察總長、檢察長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法院院長與檢察首長職權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法院院長綜理的是全院行政事務;檢察總長、檢察長則依「檢察一體」原則,對所指揮監督的檢察官有親自處理及移轉事務的權限。
解題方法
先分辨法院院長與檢察首長的職權範圍:法院院長負責行政事務,不能把審判事務概括列為其綜理職權;檢察首長的親自處理、移轉事務及派員兼職,則可直接對照《法院組織法》的明文規定。
選項分析
(A)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及審判事務:錯誤。 依《法院組織法》關於各級法院院長的規定,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審判事務由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能列為院長綜理事項。因此「行政及審判事務」擴大了院長職權範圍,是本題錯誤選項。
第 48 題2 分
下列有關法院組織法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對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管轄分工,以及地方法院設置簡易庭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法院組織法》第 9 條列出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包括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以及依法由地方法院管轄的非訟事件;第 32 條則規定高等法院管轄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的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另依同法關於簡易庭的規定,地方法院得因應案件需要設簡易庭。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管轄範圍說成「一律」或「均由」。法院管轄依案件種類與審級而定,不能只憑一般原則推定所有同類案件都由同一法院審理。再確認地方法院是否依法得設簡易庭,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非訟事件由高等法院管轄:錯誤。 非訟事件並非一概由高等法院管轄。《法院組織法》第 9 條列有依法由地方法院管轄的非訟事件,須依各該法律所定管轄判斷。
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檢察官之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所列檢察官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第一款列有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第二款則概括規定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簡易判決處刑則是由法院作成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451 條,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非由檢察官自行作成或逕為判決。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明列的職權,再辨明「聲請法院判決」與「作成法院判決」的差別。檢察官可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裁判權屬於法院;因此,題目所稱「逕為簡易判決處刑」不屬檢察官職權。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院組織法裁判之評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裁判評議的規定,重點是評議的主持方式、表決原則、意見記載與保密,以及刑事合議庭遇到不同刑度意見時的決定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法院組織法》第 105 條至第 107 條的規定。特別要留意:法官對刑度意見不一致時,並非將各刑度直接取平均;法律採取的是「逐次減縮刑度範圍,合併票數」的方式決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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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法院組織法》第 105 條規定,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審判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庭員中資深者充任,資同以年長者充任。因此,「以審判長為主席」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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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為本題答案。**依《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刑事案件關於刑度的評議,若意見分為數說且各說均未達法定票數,應先將最不利於被告的意見與其相鄰意見合併;合併後仍未達法定票數,再依同一方式繼續合併,直到形成可決定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