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司法特考五等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機關,不是《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所列的法院種類,以及「司法院」與各級法院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院組織法》第 1 條,法院分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司法院則是司法機關,並非該條所稱的法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屬於《法院組織法》第 1 條列舉的法院,再與司法院區分。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都是該法所規定的法院;司法院不在列舉之中,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法院管轄之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所定法院職掌,以及法院兼辦的非訟事務。法院的主要職權是審判;法律另有規定時,法院也會辦理特定的非訟或登記事務。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夫妻財產制登記即屬法院辦理的登記事務。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性質:是法院辦理的法定事務,還是由其他機關或專業人員負責。題目問「屬於法院管轄之事務」,重點不只在審判,也要留意法律明定由法院辦理的登記業務。
選項分析
- (A) 法律爭議之專門鑑定:錯誤。 法律爭議由法院依法律規定審判;專門鑑定則是由具專業知識的人員提供鑑定意見,供法院審理案件時參考。鑑定是協助審判的專業工作,不是法院本身的管轄事務。
第 3 題2 分
關於法院審判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3 條關於各級法院審判組織的規定:地方法院可由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高等法院以三人合議;最高法院原則上以五人合議,但法律另有規定時,依其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院組織法》第 3 條。作答關鍵是注意最高法院規定中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若選項說「均」以五人合議,便省略了法定例外,敘述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得以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選項所述「如行合議審判,應以法官 3 人合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1 項。
第 4 題2 分
關於法院合議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4 條的合議庭審判長順序,以及第 5 條對事務分配、代理次序違法時審判效力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第 4 條,合議審判原則上由庭長擔任審判長;沒有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由庭員中資深者擔任,資歷相同時由年長者擔任。庭長請假屬於有事故的情形。
第 5 條則規定,法官審判訴訟案件時,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即使未符合《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審判仍屬有效。
解題方法
先依第 4 條判斷庭長請假時,依法應由誰接任審判長;再依第 5 條判斷即使代理次序不符規定,審判效力是否受影響。第 4 條說明應遵守的代理順序,第 5 條說明違反順序的效力,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法院組織法》於地方法院員額表中所列之職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及其附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所列的職稱。判斷時應以法定員額表為準,不能只憑某職稱是否存在於法院體系中作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列在地方法院員額表中: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及操作員均有列入;技術調查官則未列在該表,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下列有關地方法院法庭、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地方法院法庭種類、實任法官職等員額上限、法官助理,以及刑事強制處分庭設置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法條用語,特別留意「專業法庭」與「專業分院」是不同組織,以及法官職等員額上限所計算的對象。D 選項所述為《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明文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並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業人員,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及裁判書草擬等事務。題目將法官助理規定中的「各種專業人員」等原文寫入,容易使人判為正確;但本題官方答案為 D,A 的問題在於該法條原文規定的是「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並非「聘用各種專業人員」。此選項以增添「各種」改動法條文字,屬用語陷阱。
第 7 題2 分
下列關於地方法院書記處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地方法院書記處的人員職等,以及科長、股長的兼任資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地方法院書記處設書記官長,並置一等、二等、三等書記官;書記處得分科、分股辦事。依第 22 條,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則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22 條:先核對各職稱的職等,再確認科長與股長各自可由哪些書記官兼任。題目選項 D 把股長的兼任資格誤寫成科長的資格,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關於高等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高等法院的刑事第一審管轄、上訴管轄、書記處員額限制,以及人事室設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第 38 條及第 40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法條用語,尤其留意罪名、案件類型及「高等法院」與「分院」的用詞。這些選項多只替換法條中的一個關鍵詞,熟記條文的精確表述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規定,高等法院管轄「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選項將「妨害國交」改成「妨害國幣」,與法條規定不符。
第 9 題2 分
有關法院員額分類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員額分類的依據、分類數,以及各法院類別的核定機關。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法院員額分類是依受理案件數量等因素,將法院區分為不同員額類別;各法院適用的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決定。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中的兩種敘述:一是分類依據與核定機關,二是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各有幾類。再檢核選項所列的類別數是否正確。本題官方答案為 A;A 將地方法院員額類別數說成 7 類,與命題時的分類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地方法院類別依其員額共分 7 類。錯誤。 民國 109 年地方法院員額分類並非 7 類,因此本項是錯誤選項,也是本題答案。
第 10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所定司法事務官的辦理事項,重點在於區分「拘提、管收以外」與「拘提、管收本身」的強制執行事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司法事務官辦理的民事事項包括返還擔保金、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裁定及確定訴訟費用額等事件;另包括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因此,拘提之強制執行事件不在司法事務官辦理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對照選項與《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列舉的事項。調解程序、保全程序、確定訴訟費用額均明文列入;強制執行則要留意法條的排除語句:「拘提、管收以外」。選項 B 所指的正是被排除的拘提執行,故為非屬司法事務官辦理的事項。
第 11 題2 分
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哪些職務之人辦理其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組織與辦事人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其事務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民事執行處」及「辦理其事務」,再對照《法院組織法》規定的辦理人員。題目問的是民事執行處事務由誰辦理,應選法條列出的兩種職務,而非法院內其他可能協助執行業務的人員。
選項分析
- (A) 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正確。 符合《法院組織法》對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人員的規定。
- **(B) 法官或錄事:錯誤。
第 12 題2 分
關於合議裁判案件之評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合議裁判案件評議的秘密與閱覽規定,以及法官在評議時陳述意見的次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
- 評議時各法官的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 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 評議時法官陳述意見,依《法院組織法》第 104 條,以資淺者為先;年資相同時,以年少者為先,最後由審判長陳述。
現行法已於民國 115 年修正評議意見閱覽相關規定;本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三個關鍵:評議意見須保密至「裁判確定」、閱覽須在「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後「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再核對陳述意見次序是資淺者先,而非資深者先。選項 D 符合閱覽限制。
第 13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院單位設置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對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內部單位的設置規定。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法院組織法》,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各有明文設置書記處、資訊室;地方法院另設提存所及民事執行處。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兩級法院的單位規定即可:
- 地方法院:第 16 條設民事執行處、第 20 條設提存所、第 22 條設書記處、第 26 條設資訊室。
- 高等法院:第 38 條設書記處、第 42 條設資訊室;未設民事執行處或提存所。
選項分析
-
(A) 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均設書記處。 依《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及第 38 條,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均設書記處。本選項依民國 109 年法規亦屬正確。
-
(B) 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均設資訊室。 依同法第 26 條及第 42 條,兩級法院均設資訊室。本選項正確,並符合官方答案。
第 14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組織規定,尤其要分清楚:法官助理、公設辯護人室及簡易庭,分別適用於哪些法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規定「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並未授權高等法院設簡易庭;高等法院另依同法第 34、37 條設法官助理及公設辯護人室。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院組織法》中高等法院的組織條文,並注意「簡易庭」是法律明文授權地方法院設置的庭別。若選項把地方法院的組織規定移用到高等法院,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民、刑事訴訟的終審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刑事訴訟的終審機關」及最高法院的審判組織。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法院組織法制,民事、刑事案件經依法上訴後,終審機關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民事庭、刑事庭等庭處理個案審判。
須區分「終審機關」與「統一法律見解的制度」:最高法院大法庭負責特定法律爭議的統一見解程序,並非另一個取代最高法院的終審機關。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哪一個機關對民、刑事訴訟作終局審判,再排除行使憲法審判或司法行政職權的機關,以及最高法院內部處理法律見解歧異的制度。民、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審級到最高法院為止,因此選項中應選最高法院,而非大法庭或司法院機關。
選項分析
(A)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錯誤。 大法官負責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相關職權,不是民事、刑事案件通常上訴程序的終審機關。
第 16 題2 分
依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員額表(《法院組織法》第 74 條附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之類別共分幾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74 條附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員額表」中的分類。題目問的是員額表所列的檢察署類別數,不是高等法院的院數,也不是檢察官職稱或職務等級的數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附表逐類計數: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依員額配置分為五類,因此選項應選「5 類」。判斷時應以附表的類別欄為準,不能把各分院名稱或個別職稱另行計入。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2、第 51 條之 3、第 51 條之 5、第 51 條之 7 的大法庭提案及庭員任期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提案分兩種情形:
- 法律見解歧異:庭經評議認為要採取的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歧異,應先徵詢其他各庭;符合條文所定條件後,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
-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庭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
- 庭員任期: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為二年。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關鍵用字及數字:歧異提案看「應」,原則重要性提案看「得」,撤回提案看是否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庭員任期則核對是否為二年。依民國 109 年法規核對後,(B) 的「得」與法條不符,(D) 的「3 年」也與法條不符。因此本題若要求單選,選項有兩個錯誤,題目本身存在瑕疵。
選項分析
(A) 正確。《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3 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相應的大法庭裁判。選項符合規定。
第 18 題2 分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民事、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時的程序規定,包括言詞辯論、庭員組成、不同意見書的公布,以及裁定宣示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關鍵用語與《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6 至第 51 條之 9:言詞辯論是「應行」或「得行」、兼任庭長者的比例上限、不同意見書公布條件,以及裁定宣示期限。這些選項將法條的義務、數字或期限稍作更動,抓住這些差異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8 第 1 項規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是法定義務,不是得視情況選擇是否辯論。選項將「應」改成「得」,因此錯誤。
第 19 題2 分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何機關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7 條所定的法院管轄區域決定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因此,題目問由何機關決定,直接依條文判斷為司法院。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用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以及「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這與《法院組織法》第 7 條的規定相符,依條文明定的權責機關作答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關於公開審理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第 87 條的公開審理原則及不公開時的旁聽規定。公開審理是原則;符合特定事由時,法院得決定不公開,但不公開不代表一律禁止所有人旁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兩項規則:
- 《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原則上應公開法庭進行;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公開。
- 同法第 87 條: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宣示不公開理由;但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因此,關鍵在於區分「不公開審理」與「禁止所有人旁聽」:前者不會自動導出後者。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應受如何之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維持法庭秩序的規定,重點是分辨「違反法庭秩序命令」與單純不服從命令的不同處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院組織法》第 95 條,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維持法庭秩序所發命令,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仍不聽者,處 3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構成要件:「違反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妨害法院執行職務」及「經制止不聽」。三項條件都符合《法院組織法》第 95 條的規定,因此直接比對該條列出的刑罰種類與上限,即可選出刑度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司法年度、各法院司法事務分配及處務規程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各級法院及分院的司法事務分配與代理次序,由院長於每年度終結前,聽取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決定;司法年度則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特定案件類型法官的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也由司法院另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特別留意 A 選項是否完整呈現決定司法事務分配時應聽取意見的對象。A 將法定的「相關庭長及法官」縮減為「相關庭長、法官」以外的描述;依官方答案,錯誤點在於漏列法定應聽取意見者中的「相關庭長以外之相關法官」?不過題目文字已列出「相關庭長、法官」,若以此文字理解,並未漏列兩者。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檢察官的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所列檢察官職權,並以《刑事訴訟法》區分「檢察官聲請」與「法院判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規定,檢察官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以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檢察官負責追訴犯罪;判決則由法院作成。
解題方法
先以《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核對選項中的檢察官職權,再看「以簡易判決處刑」的主體。檢察官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依同法第 449 條,作成簡易判決並處刑的是法院。因此,選項 D 把聲請程序和判決權限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關於檢察總長、檢察長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所屬檢察官事務的「職務收取權」與「職務移轉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院組織法》第 64 條,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的事務,也得將該事務移轉給其所指揮監督的其他檢察官處理。
解題方法
抓住第 64 條明文的兩項權限即可:一是長官得親自處理所屬檢察官的事務;二是得將該事務移轉給其他受其指揮監督的檢察官。條文沒有規定移轉前須報請法務部核准或核備,選項中完整符合條文內容者為 A。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關於檢察總長的任命、任期、立法院備詢及指揮監督職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當時機關名稱為準。
依當時規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四年,不得連任;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檢察總長並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解題方法
抓住第 66 條的三項考點逐一核對:任期是否得連任、備詢例外是否完整、出缺或無法視事的期限是否正確,再確認指揮監督對象的法定文字。選項 D 符合當時條文;其餘選項各有一處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在幾人以上者,置主任檢察事務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2,重點是設置主任檢察事務官的人數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檢察事務官。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在幾人以上」並對照法條中的人數門檻:「二人以上」。因此,檢察事務官達 2 人,即符合置主任檢察事務官的條件。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法院組織法》於民國 108 年 7 月 4 日修正施行後,有關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的實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於民國 108 年修正、同年 7 月 4 日施行後,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如何取代舊有判例、決議制度,以及修法前已選編判例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規定:修法前依法選編的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應停止適用;未經停止適用者,其效力與未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也就是說,舊判例並非一律失去裁判效力,而是回歸個案裁判的性質,不再具有通案效力。司法院:已選編判例的效力
解題方法
先辨明舊判例的效力如何處理:只有「沒有裁判全文可查」的判例依法停止適用;其餘判例則視同一般最高法院裁判。再判斷各庭若要採取不同法律見解,應以相關先前裁判為基礎,循《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2 的歧異提案程序處理。最後,對照修法對決議制度的處理,以及大法庭施行前判例、決議與命令的關係。
選項分析
(A) 錯誤。「於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均失去裁判之效力」把所有舊判例一概視為失效,與《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不符。無裁判全文可查者才應停止適用;
第 28 題2 分
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員額在幾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 1 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分組辦事的員額門檻,以及主任檢察官的職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檢察官員額在 6 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置主任檢察官 1 人,監督該組事務。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員額在幾人以上」「得分組辦事」,直接對應《法院組織法》所定的檢察官分組辦事門檻。題目問的是啟動分組辦事的最低員額,因此應選 6 人,而不是把主任檢察官的人數或組數當作門檻。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下列何者非屬檢察事務官處理之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依法處理特定偵查事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職務包括:
- 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 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 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所定的其他職權。
因此,判斷重點是:選項是否屬於條文列明的職務,或屬於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職權的範圍。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中的行為與《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 對照。「勘驗」、「執行拘提」、「詢問鑑定人」都直接出現在條文所列職務中;「管收」則不是該條列舉的檢察事務官職務。另須區分「拘提」與「管收」:兩者是不同的法律措施,不能因名稱相近而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級法院應公開裁判書,下列何者非屬得不予公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2 項的裁判書公開範圍。依民國 109 年的規定,各級法院公開裁判書時,除自然人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及其他足資識別個人的資料。
因此,判斷關鍵是:自然人姓名原則上應公開;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等資料則得不公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凡屬姓名者,不在「得不予公開」的範圍;其餘足以識別個人的個人資料,則可不予公開。題目問「何者非屬得不予公開事項」,即找出依法應公開的項目。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有關公開起訴書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3 項所定的起訴書公開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同條前二項規定。
因此,判斷關鍵是分清「第一審裁判」、「第一審裁判書公開」與「裁判確定」:法定時點是裁判書公開後,不是裁判作成後,也不必等到裁判確定。
解題方法
先找《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3 項所定的時間條件,再逐一比對選項。條文用語是「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與選項 (C) 完全相符。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法庭應設旁聽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旁聽規則》的旁聽證核發、攜帶電子機具及法庭內攝影錄影限制。法庭旁聽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但旁聽人仍須遵守維持法庭秩序的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法院組織法》第 84 條及《法庭旁聽規則》第 3、6、7 條。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三種不同規範:是否須持旁聽證、攜帶機具是否受限,以及在法庭內拍攝是否須許可。要特別區分「攜帶器材進入法庭」與「實際使用器材拍攝」:前者在符合條件時可以,後者原則上禁止。
選項分析
(A) 旁聽須領有旁聽證。錯誤。 《法庭旁聽規則》第 3 條規定,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旁聽席位核發旁聽證。只有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的法庭,無證者才不得進入旁聽。因此,旁聽並非一律須領證。
(B) 經院長許可,可向法庭錄影。錯誤。 《法庭旁聽規則》第 7 條規定,旁聽人不得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選項把許可者寫成「院長」,且未指明許可機關是審判長,故錯。
第 33 題2 分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庭秩序維持權的行使主體,以及該權限如何適用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91 條規定,法庭開庭時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命其停止、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同法第 94 條規定,第 84 條至第 93 條有關審判長的規定,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
因此,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可以準用審判長的法庭秩序維持權。
解題方法
先確認誰在法庭主持準備程序:題目指出是「受命法官」。接著依《法院組織法》第 94 條,將第 91 條關於審判長處理法庭秩序的權限準用於受命法官;旁聽人妨害秩序時,受命法官得依法禁止其進入法庭,故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有關法庭錄音、錄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 至第 90 條之 4 的法庭錄音、錄影規範,重點包括聲請交付的期限、錄音錄影的保存期限,以及取得內容後的使用限制與違反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時間起算點、期限長短及法律效果。特別留意法條用語是「裁判確定後」,選項若改成「裁判後」,就可能不符合規定;另要分辨一般案件與重刑案件的聲請期限,以及保存期限與聲請期限並不相同。
選項分析
(A) 錯誤。《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 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選項寫成「裁判後 6 個月內」,漏掉法條所定的起算點,且將「裁判確定後」改成「裁判後」,因此不正確。
**(B) 錯誤。**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選項僅寫「裁判後 2 年內」,欠缺「確定」要件;聲請期限的起算時點應是裁判確定,而非裁判作成。
第 35 題2 分
下列有關司法行政之監督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至第 113 條的司法行政監督,包括法院行政監督的層級、檢察署行政監督的層級,以及監督長官得採取的處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題目中的「最高法院檢察署」是舊稱;民國 107 年修法後,機關名稱已改為「最高檢察署」。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談的是法院或檢察署,再依監督層級核對機關與監督範圍。《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規定法院行政監督;第 111 條規定檢察署行政監督;第 112 條、第 113 條則規定監督處分及懲戒辦理要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規定,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的是司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監督的範圍只有最高法院本身。選項將司法院院長的監督職權誤植為最高法院院長。
第 36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國語、方言、通譯,以及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參與訴訟時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用語,特別留意「得使用方言」的適用情形,以及障礙者是否能選擇文字訊問或陳述。選項即使方向相近,只要擴張或改變法條的適用對象、方式或要件,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法院組織法》規定,鑑定人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第 37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有關法庭公開審判及法院使用語言的規定,應分別辨認「法庭不公開時得否旁聽」與「法院、訴訟文書得使用何種語言」。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97 條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訴訟文書應用中文。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分成兩組判斷:A 涉及不公開法庭的旁聽規則;B、C 涉及訴訟文書使用語文;D 則涉及法院審判時使用的語言。注意法條用語是「訴訟文書應用中文」,以及「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不是題目中「不得」或「可用」的說法。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民事法庭布置圖,下列何席位係設於旁聽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附圖一「民事法庭布置圖」中各席位所在區域。依同規則第 3 條,法庭以欄杆區分審判活動區與旁聽區;判斷時要看席位在欄杆哪一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附圖為準。
解題方法
對照民事法庭布置圖:學習法官席設在旁聽區;證人、鑑定人及獨立參加人席則設在審判活動區。因此,題目問「設於旁聽區」時,應選學習法官席。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秩序的維持,以及審判長對律師不當言行所能採取的處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法院組織法》第 92 條,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條文所定的禁止範圍,是開庭當日,並非整個案件。
另依同法第 91 條,違反法庭秩序規定者,審判長得命其停止行為、禁止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其中「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中律師不當言行的法定處分,再逐字比對各選項:警告與禁止當日代理或辯護,都在第 92 條明文列出;若選項把處分擴大到「該案件」的代理或辯護,即超出條文範圍。至於命人退出法庭及不得聲明不服,則屬第 91 條規定。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有關法庭錄音、錄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5 條至第 7 條,重點在於錄音起迄時間、開庭時宣告日期時間的人、書記官製作筆錄的時點,以及法庭錄影的指揮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規用語,留意容易被更換的關鍵詞:錄音從「每案開庭時」開始;宣告日期、時間的是「書記官」;筆錄原則上須「當庭」製作;法庭內錄影則可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庭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並連續錄製。選項把起錄時間改成「每案報到時」,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5 條規定不符。
第 41 題2 分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中三項便民措施:開庭案件的審理安排、假日辦理公證或急迫強制執行,以及閱覽卷宗。判斷時要留意規定使用的是「得」或「應」,以及是否附有例外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的規定:
- 開庭時,前案人員未到齊,可先審理已到齊的後案。
- 假日辦理公證或急迫強制執行,須經當事人聲請並經法院准許,法院是「得」辦理,並非聲請後「應」辦理。
- 閱卷原則上應即交閱,但有正當理由須另行通知閱覽者,不在此限。
選項分析
(A) 錯誤。 要點規定,當事人聲請並經法院准許,法院「得」於假日辦理公證事宜。選項寫成只要經當事人聲請,法院「應」於假日辦理,漏掉「經法院准許」的條件,也將裁量性的「得」改成必須辦理的「應」。
第 42 題2 分
法院應於交通要衢設置法院指標,係規定在何一法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為便利民眾洽公、辨識院址所採取的便民措施,特別是「於交通要衢設置法院指標」的規定所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此項措施規定於《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哪一類事項:法院的組織、法庭秩序或臨時開庭程序,通常見於法律或專門規則;設置院址指標則屬法院提供的便民、禮民措施,應從《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判斷。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法警室及候保室應設置看板,詳細記載每日各人犯具保、責付之處理情形,所載事項保留至何時供查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便民服務措施中,法警室及候保室設置看板、公開具保與責付處理情形的查詢期限。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11 點,相關看板所載事項「保留至次日供查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規定中的「至次日」即可作答。題目問的是看板資料保留到何時供查詢,對應「次日」,也就是選項 (C)。這是按日計算的期限用語,不是「24 小時」。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工作,何者不屬於庭務員應辦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庭務員的職務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院相關工作規範,庭務員主要負責法庭開庭前後的準備與維護、法庭日誌填寫、報到處事務等工作。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工作是否屬於庭務員的法庭勤務。日常法庭管理與開庭準備事務屬於庭務員職掌;電子卷證的製作、傳輸與提示則不是本題所列的庭務員應辦事項,因此選出不屬於其職務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下列資料,何者不在訴訟輔導科應備置供民眾取閱之範圍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訴訟輔導科提供民眾查閱資料的範圍。訴訟輔導科的設置目的,在於協助民眾瞭解訴訟程序及取得訴訟所需資訊;供民眾取閱的資料包括律師名錄、使用通譯聲請書,以及法律扶助相關資訊與宣導刊物等。法院職員名錄則不屬於這項列舉範圍。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相關作業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在範圍內」,應先辨認哪些資料是協助民眾進行訴訟、尋求法律協助或使用法院服務的資訊,再逐一核對選項。律師名錄、通譯聲請書及法律扶助資訊都直接服務於民眾訴訟需求;法院職員名錄則屬法院內部人員資訊,並非訴訟輔導科應備置供民眾取閱的資料。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有關臨時開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關於臨時開庭期間的人員調配、收款及公文用紙管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臨時開庭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原則上由各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視情形得由當地借用機關有關人員兼辦。至臨時開庭期間應收的法收款,則得將預蓋印信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委交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辦法中的權責主體及作業方式:人員調配看由誰統籌,收款看收據交給誰、由誰代收,歸案證明書則看是否得委託借用機關出具。選項若把「院長」改成其他職務,或把「委交代收」擴張成「代為出具證明書」,即不符規定。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旁聽人或其他人於開庭前如有違反法庭旁聽規則之規定時,由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處理之,如有疑義時,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旁聽規則》對違規旁聽人員的處理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規定,旁聽人或其他人於開庭前違反旁聽規則,由在法庭執行職務的人員處理;如對如何處理有疑義,應報請該法庭的審判長裁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如有疑義」。開庭前的違規事件,原則上由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處理;但一旦出現處理疑義,規則指定由該法庭的審判長裁定。因此,本題應選審判長,而不是法警長、書記官長或院長。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在禁止旁聽之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旁聽規則》第 6 條「禁止旁聽」的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出酒醉或精神狀態異常、攜帶危險物品、未經許可攜帶攝影錄音器材、攜同未滿十歲兒童、拒絕安全檢查等情形。
判斷關鍵在於:未經審判長許可而在庭筆記,不等於未經許可錄音、錄影或攝影;單純做筆記不在禁止旁聽的列舉事由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不在禁止旁聽之列」,再逐項對照《法庭旁聽規則》第 6 條。選項 A、B、D 分別對應該條明列的兒童、安全檢查及身心狀態事由;C 所稱「在庭筆記」則不是條文所禁止的行為。
選項分析
(A) 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同未滿 10 歲之兒童旁聽:錯誤。 攜同未滿十歲兒童旁聽,原則上屬禁止旁聽事由;經審判長許可者,才不在此限。
第 49 題2 分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下列何種職務期間,無法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特定司法職務時,該段服務期間是否依法得計入律師執業年資。判斷時要看各職務的法定依據,不能只因工作內容與法律相關,就一概計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檢察事務官、法官助理期間,得計入律師執業年資;《公設辯護人條例》也有相同規定,明定具律師資格者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律師執業期間。書記官則無此項明文。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種職務的法律規定即可:
- 法條明文列為得計入者,該職務期間可以採計。
- 法條未列為得計入者,不能僅憑工作涉及法律事務,就推論可以採計。
因此,本題應找出四個選項中唯一沒有相關法定採計依據的職務。
選項分析
(A) 檢察事務官:錯誤。《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4 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任檢察事務官期間,計入律師執業年資。注意須在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後擔任該職務,才可計入。
第 50 題2 分
督促程序事件,由下列何種職務之人辦理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內部的事務分工。依民國 109 年的《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事件。督促程序是民事訴訟法上的程序,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以簡便方式請求債務人清償。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督促程序事件由何種職務之人辦理」,直接對應《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所列司法事務官辦理的事件類型。該款明文列有「督促程序事件」,因此選司法事務官。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依據的規定在當時已明定督促程序事件由司法事務官辦理。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