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說明何謂高層建築物?並說明高層建築物設置燃氣設備應符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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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出自《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之一「高層建築物」專章,評量考生對於高層建築物法定門檻及火災高風險設備(燃氣設備)管制規定的掌握程度。
- 高層建築物之定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7 條之法定標準(高度與樓層數之門檻)。
- 燃氣設備之管制原則與例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考查禁止使用燃氣設備之特定樓層範圍,以及住宅廚房在嚴格防火區劃條件下的例外許可規定。
- 適用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修正放寬住宅得設置具自動遮斷等安全設施之開放式廚房,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考試營建法規之典型法條記憶與申論題型,答題宜採「法條依據 要件拆解 實務配套」的架構陳述:
- 定義部分:精確引述條號與兩大實質指標(高度與樓層),並強調指標間為「或(擇一)」的邏輯關係。
- 燃氣設備部分: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的法理層次:
- 先敘明何處「全面禁止」(地下層因通風不良蓄積氣體、高樓層因雲梯車救援極限與煙囪效應)。
- 再敘明何種用途「例外准許」(僅限住宅廚房,商業餐廳等用途不在例外範圍)。
- 最後列出例外開放時所必須具備之「防火被覆防護要件」(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獨立區劃)。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各子題作答論述要點如下:
- 子題一(何謂高層建築物):
- 核心得分點在於數字 與 。
- 兩者為「聯集(或)」關係,並非「交集(且)」,凡滿足其一即落入高層建築物法規專章之嚴格管制。
- 子題二(燃氣設備之設置規定):
- 空間劃分得分點:必須點出「地下各層」及「第十六層以上各層」。
- 例外對象得分點:必須精準寫出「住宅之廚房」,若僅泛稱「廚房」會被扣分。
- 構造標準得分點:包夾廚房周圍之牆壁及門窗,必須具備「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構造或防火設備。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建築法之規定,說明有哪些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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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建築法》第八章「附則」中關於建築法規適用之例外排除規定與行政裁量管轄權。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建築法》第 99 條規定,立法者考量特定構造物具有特殊性質、空間區位限制、短暫使用年限或配合公共事業需要,若強行適用一般建築法規之規劃、構造與設備標準,反有礙實質機能或文化保存,因而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依個案許可,排除《建築法》全部或一部規定之適用。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迄今未作修正,現行法規定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國家考試法條記憶與申論整合題,答題切入點應採「三層次展開法」:
- 點出法源位階與機關權責:精準標註依據《建築法》第 99 條第 1 項,確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許可職權。
- 完整列舉法定 7 大對象並闡明法理背景:不宜僅單純默寫條文名稱,應針對各款簡要說明其「為何需要排除適用」(例如:因應臨時性質、特殊地下環境、配合公用事業或文化保護需求),展現考生的專業厚度。
- 補充法規授權機制與比較對照:提及第 99 條第 2 項之子法授權,並於答題末端對比《建築法》第 98 條「特種建築物」(行政院許可),突顯觀念之清晰與嚴謹。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作答核心在於完整涵蓋《建築法》第 99 條第 1 項所明定之 7 款法定對象,缺一不可:
- 紀念性之建築物:考量古蹟或具紀念性質建築物之歷史文化風貌,若拘泥於現代消防、避難、日照等規範將破壞原貌,故得放寬或排除。
- 地面下之建築物:如地下商場、地下街等,其採光、通風、防避難與地表建築截然不同,依其專章或專屬規則審查。
- 臨時性之建築物:如展示接待中心、樣品屋或展演工棚,存續時間短,著重結構安全與拆除期限,不完全適用常態建管標準。
- 海埔新生地之建築物:因海濱潮汐、地質水文等特殊環境限制,得視個案彈性處理。
- 興辦公共設施,在施工期間之臨時性建築物:如捷運或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之工務所、工棚,工程完工即行拆除。
- 配電設備用之雜項工作物:公用電力事業(如台電)設置之變電箱、線路設備等雜項工作物,具特殊工法與安全規程需求。
- 其他類似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法律概括授權條款,避免法條列舉不周,賦予地方建管機關裁量彈性。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與分類記憶法: 可將 7 款歸納為「紀、地、臨、海、公、配、其」七字口訣:
- 紀念性(紀)
- 地面下(地)
- 臨時性(臨)
- 海埔新生地(海)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都市更新條例對於都市更新案申請建築執照之相關法規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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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都市更新條例》中都市更新案申請建築執照(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法規適用基準時點、信賴保護機制,以及排除《建築法》等一般法規之特別適用規範的掌握程度。
本題主要適用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為準):
- 《都市更新條例》第 68 條: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法令適用基準時點、從新從優原則與信賴保護救濟。
- 《都市更新條例》第 63 條: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申請建造執照免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特別程序(排除《建築法》第 30 條)。
- 《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第 4 項:建築規劃設計法規之寬減與放寬檢討(如建蔽率、建築高度比及後院深度比)。
備註:現行法後續雖經部分條文修正,惟本題所涉及之第 68 條等建築執照申請核心法規適用架構迄今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營建法規法條整合型申論題」,解答切入架構應掌握以下兩大面向:
- 法規適用時點基準(縱向時間軸):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8 條,建立「原則 但書(實施者選擇) 救濟(報核後法規變更致不能建造) 特例(重大變更)」之嚴謹時點遞移體系。
- 實體與程序特別排除規定(橫向法令適用): 都市更新案相較於一般建築管理法規,享有特定程序簡化(第 63 條土地使用權利證明之代替)與實體設計放寬(第 65 條第 4 項之土地使用管制放寬),兩者併陳方屬完整作答。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可供核駁。答題時應將實體法條邏輯分項條列,論述內容整併於【解題方法】與【答案】中。
解題技巧
- 法規時點判斷三字訣(核、申、報):
- 核(原則):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之法規為準(非一般建照掛號日)。
- 申(有利):新法若有利,實施者得選擇「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日」之法規,但嚴禁割裂適用,必須「全體適用」。
- 報(保障):審查期間若法規變更導致「不能建造」,啟動防落空機制,得退回適用「報核日」之法規。
- 常見陷阱提示:
- 陷阱一:誤答為「以建造執照掛號日法規為準」。一般建築執照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及《建築法》實務以掛號申請日為準;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分別說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及其申報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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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核的核心為《建築法》第 77 條所確立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以及法規命令《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對於實務執行層面之規範。
- 法源依據:
- 《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及第 5 項: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之定期檢查申報義務與法規授權基礎。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2 條(申報人定義與代表申報規範)、第 3 條(申報項目)、第 4 條及附表一(使用類組、規模與申報頻率)、第 7 條及附表三(耐震能力評估對象與申報期限)。
- 法令時效提示:本題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已歷經修正(增列外牆安全診斷申報等規定),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體系建構型申論題,採「雙核心分層演繹法」切入:
- 「申報範圍」之界定:不可僅回答單一片面的概念,應從「法令納管對象(使用類組與規模)」、「實體空間劃分單元(整棟/部分)」及「檢查項目範疇」三個層次層層展開,方能達到評分標準的高分架構。
- 「申報人」之界定:先確立責任歸屬之法定主體(所有權人、使用人),再針對實務最常見之集合住宅或多產權複合式建物(公寓大廈),論述其管理組織之代表申報機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考生於作答此類考題時最常出現之盲點與爭點進行剖析:
- 爭點一:將「申報人」誤認為「專業檢查人」
- 行政法上的申報義務主體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本辦法第 2 條);受託執行實質查核之建築師、專業技師或專業機構,係「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屬於技術簽證受託者,切勿混為一談。
- 爭點二:將「申報人」與消防法之「管理權人」混淆
- 《消防法》檢修申報之義務主體為管理權人(所有權人或有實質管領權者),而《建築法》及本辦法明定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用詞與主體結構略有差異,作答時須以營建法規專有名詞為準。
- 爭點三:申報範圍僅寫「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僅寫「整棟」
- 若僅寫供公眾使用,遺漏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特定集合住宅),以及民國 107 年新增列管之「耐震能力評估」範圍,會導致失分;若僅寫空間單元(整棟/專有部分),未交代使用類組與項目,亦不具備參考書之完整度。
解題技巧
- 體系背誦口訣:
- 申報人:「產權+使用=法定主體;管委代表=集合住宅」。
- 申報範圍:「對象看類組規模、空間分整棟單元、內容含防火避難設備與耐震」。
- 答題鋪排原則:申論題採綱舉目張之條列式編排,先引法條條號,再寫實質要件,最後補充但書或特別規定,展現法學論理深度。
【答案】
依民國 108 年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建築法》相關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申報範圍與申報人分述如下: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
申報範圍於法規及實務執行上,涵蓋「法定對象規模」、「空間申報單元」及「檢查項目類別」三項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