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三等・建築工程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其有關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

請說明何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並請說明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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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兩個重點:

  1. 《建築法》第5條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的定義。
  2. 《建築法》第77條之2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對室內裝修之限制、申請、設計及施工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及相關技術規則已有部分修正,實際適用時應另行確認最新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先定義、後規範」的方式作答:

第一部分先說明何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並指出判斷重點在於建築物的使用性質及是否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而不僅是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身分。

第二部分再依室內裝修的「行為定義」、「申請許可」、「設計施工資格」、「安全限制」及「材料要求」分項說明,完整呈現室內裝修制度的管制架構。

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一)法律定義

依《建築法》第5條:

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因此,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並非僅限於政府機關或公共所有之建築物,而是以「使用目的及使用對象」作為主要判斷標準。

(二)判斷標準

判斷是否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掌握以下原則:

  1. 以使用性質為核心

建築物如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或具有其他供公眾使用之性質,即可能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1. 不以所有權為判斷標準

私人所有之百貨公司、旅館、補習班、餐廳或辦公大樓,只要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仍可能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1. 不以是否完全開放為必要條件

建築物即使採會員制、收費制或須經管理者同意始得進入,只要其功能本質上係供相當多數人使用,仍可能被認定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1. 應配合建築使用類組及主管機關認定

實務上,仍應依建築物之使用類組、樓地板面積、容納人數、用途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判斷。例如商場、餐廳、戲院、旅館、醫院、學校、補習班、辦公場所及部分集合住宅等,均可能涉及供公眾使用之認定。

(三)本題所指的變更使用情形

題幹所稱: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
  • 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

均可能造成建築物的避難、防火、消防、結構及設備需求提高。因此,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

  1. 構造;
  2. 設備;
  3. 室內裝修。

其中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以確認建築物符合變更後用途的安全要求。

二、室內裝修之意義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室內裝修係指下列行為:

  1.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2. 內部牆面裝修;
  3. 高度超過1.2公尺且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
  4. 分間牆之變更。

因此,室內裝修並非所有家具擺設或表面布置都包括在內。

下列通常不屬於該辦法所稱室內裝修:

  • 壁紙、壁布之黏貼;
  • 窗簾之裝設;
  • 家具之擺設;
  • 活動隔屏之設置;
  • 地氈之鋪設。

判斷關鍵在於該工程是否涉及建築物固定構造、內部牆面、天花板、分間牆或固定式隔屏。

三、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之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申請審查許可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原則上應於施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查核准後始得施工。

申請時通常應檢附:

  • 室內裝修圖說;
  • 建築物原核准圖說或相關資料;
  • 室內裝修材料及防火性能資料;
  • 必要之結構、防火避難及設備說明;
  • 其他依法應檢附之文件。

工程完成後,並應依規定申請竣工查驗或辦理相關查核,確認實際施工內容與核准圖說相符。

(二)設計及施工應由合格專業人員辦理

依《建築法》第77條之2,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

  1. 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之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設計;
  2. 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之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施工;
  3. 施工內容應依審查核准之圖說辦理。

換言之,設計及施工均有資格限制,不能由未具法定資格之人任意設計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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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其適用範圍包括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請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說明屋齡之認定方式為何?並請分別說明何謂改善不具效益及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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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以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3條對下列事項之具體定義:

  1. 屋齡三十年以上之認定方式。
  2. 「改善不具效益」之判斷標準。
  3. 「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之評估結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屋齡之認定方式

依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屋齡依建築物是否領得使用執照,分為兩種情形:

(一)已領得使用執照者

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

其計算公式可表示為:

屋齡=申請重建日-使用執照核發日屋齡=申請重建日-使用執照核發日

因此,屋齡是否達三十年,原則上以使用執照所載核發日期作為起算基準,而非以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稅籍設立日期作為起算日。

(二)未領得使用執照者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證明文件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之日,再起算至申請重建之日止。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文件之一認定完工日期:

  1.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
  2. 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3. 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自來水費收據、電費收據。
  4. 其他足以證明建築物興建完工日期之文件。

其計算公式為:

屋齡=申請重建日-興建完工日屋齡=申請重建日-興建完工日

重點在於: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並非當然無法計算屋齡,而是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證明文件認定其興建完工日期。

二、何謂改善不具效益

依施行細則第3條第2款規定,「改善不具效益」係指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6項所定辦法進行評估,結果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一)評估結果建議拆除重建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直接建議拆除重建,表示建築物之安全問題已不宜採取修繕或補強方式處理,應以拆除後重新建築作為改善方式。

(二)雖可補強,但補強費用超過重建成本二分之一

建築物經評估認為可以補強,然而補強所需經費超過建築物重建成本的二分之一,即屬改善不具效益。

判斷式為:

補強費用>建築物重建成本×12補強費用>建築物重建成本 \times \frac{1}{2}

例如:

  • 建築物重建成本為新臺幣1,000萬元。
  • 補強費用為新臺幣600萬元。

因為:

600萬元>1,000萬元×12=500萬元600萬元>1,000萬元\times\frac{1}{2}=500萬元

故屬於改善不具效益。

若補強費用恰為重建成本二分之一,因法規使用「超過」二分之一之文字,並不符合本款要件;必須大於二分之一才算成立。

三、何謂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

依施行細則第3條第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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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政府特別制定《國土計畫法》。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請說明《國土計畫法》之主管機關為何?並請說明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來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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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計畫法》兩項基本規定:

  1. 《國土計畫法》之主管機關層級。
  2. 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法定來源。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有效法規為準。

依《國土計畫法》第3條規定,本法主管機關如下:

  •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 直轄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
  • 縣(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另依同法第5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作為推動國土保育、國土復育、國土利用規劃及國土計畫等相關工作的財源。

解題方法

本題採「先確認主管機關,再完整列舉基金來源」的方式作答。

第一部分,看到題目問《國土計畫法》之主管機關,應依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三級分別回答,不能只寫中央主管機關。

第二部分,看到「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來源有哪些」,應依第50條逐項列舉,並注意基金來源是法定列舉事項,不能自行增刪或以一般政府收入概括代替。

主管機關

依《國土計畫法》第3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因此,題目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其中的中央主管機關即指內政部。

地方主管機關

為完整說明本法主管機關層級:

  • 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
  • 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地方主管機關負責在其行政區域內辦理國土計畫相關事項,但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來源

依《國土計畫法》第50條規定,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來源如下:

  1.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2. 國土利用變更回饋金。
  3. 違反《國土計畫法》罰鍰收入。
  4. 基金孳息。
  5. 受贈收入。
  6. 其他收入。

各項來源說明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由政府依年度預算程序編列經費,撥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作為基金的基本財源。

二、國土利用變更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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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基地之綠化及保水設計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建築基地綠化之總固碳當量及保水指標之計算,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法》規定,分別說明下列事項:(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何謂建築基地?

(二) 何謂新建?

(三) 何謂建築基地綠化及其適用範圍?

(四) 何謂綠化總固碳當量?

(五) 何謂基地保水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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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建築法》對「建築基地」及「新建」的法定定義為基礎,再結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中之「基地綠化」、「總固碳當量」及「基地保水指標」。解題時應掌握三層關係:

  1. 先確認檢討對象是何種基地及何種建築行為。
  2. 再判斷是否屬於建築基地綠化與保水設計之適用範圍。
  3. 最後以設計技術規範計算固碳當量及保水指標。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示「以一宗基地為原則」,並指出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可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也可以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因此,五小題應分別從法定名詞、適用對象及量化指標加以說明,不宜只寫一般性環保概念。

(一) 何謂建築基地?

依《建築法》第11條,建築基地係指:

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因此,建築基地並非僅指建築物坐落的投影面積,而是包括:

  • 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
  • 依法應留設的法定空地。

法定空地包括依法不得建築、須作為採光、通風、避難、消防或開放空間等用途的土地。基地綠化與保水設計所檢討的範圍,原則上即以此一完整建築基地為單位。

解題技巧

「建築基地」的關鍵不是「建築物面積」,而是「建築物占地+法定空地」。若只答「建築物坐落的土地」,即屬範圍過窄。

(二) 何謂新建?

依《建築法》第9條,新建係指:

  1. 新建築物;或
  2. 將原有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建者。

第一種是原基地上原本沒有該建築物,重新興建建築物;第二種則是既有建築物全部拆除後,以重建方式興建新建築物。

新建與其他建築行為應予區分:

  • 增建:增加原建築物面積或高度。
  • 改建:拆除原建築物的一部分,而改造其主要構造或增加樓層等。
  • 修建:對建築物的主要構造、設備或外觀作修繕而未達改建程度。

本題所稱「局部新建執照」,雖然可能只在一宗基地內的一部分範圍施工,仍屬新建行為;其綠化及保水檢討,應依題幹所述方式辦理。

解題技巧

判斷「新建」的核心是「新建築物」或「全部拆除後重建」。若只是增加面積,屬增建;若只是修繕,則不屬新建。

(三) 何謂建築基地綠化及其適用範圍?

1. 建築基地綠化的意義

建築基地綠化,是在建築基地內配置樹木、灌木、草皮、花卉及其他植物,並利用地面、覆土、屋頂或其他適當空間形成綠化環境,以達成下列功能:

  • 增加植物固碳量;
  • 降低都市熱島效應;
  • 改善微氣候及空氣品質;
  • 提供遮蔭及景觀;
  • 增進生態環境;
  • 配合基地保水,減少地表逕流。

綠化檢討不是單純計算「綠地面積」,而是依植栽種類、數量、樹徑、覆土深度、綠化位置及植物生長條件等因素,換算基地的總固碳效益。

2. 適用範圍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建築基地綠化原則上適用於應辦理基地綠化檢討的新建建築物及其建築基地;是否屬於應檢討案件,應依命題當年法規所定的建築用途、基地規模及排除規定判斷。

檢討單位原則上為一宗建築基地。單一宗基地內如僅有局部新建執照,得採下列任一方式:

  • 以整宗基地作綜合檢討;
  • 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綠化總固碳當量的計算,應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辦理,而非由考生自行以一般綠地比例推估。

解題技巧

本小題要同時寫「定義」與「範圍」:

  • 定義:基地內配置植栽,以改善環境並增加固碳效益。
  • 範圍:原則適用於規定的新建建築物,並以一宗基地為檢討單位。

切勿將「綠化」誤寫成只要設置草皮,亦不可將「綠化面積」直接等同於「總固碳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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