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一) 建築基地綠化設計(8 分)
(二) 植物固碳當量(5 分)
(三) 複層栽植(5 分)
(四) 綠化設施(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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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綠建築「基地綠化」觀念,重點在於掌握:
- 建築基地如何透過植栽配置降低熱環境負荷。
- 植物吸收二氧化碳並儲存於生物量中的功能。
- 以喬木、灌木、地被等不同高度植物形成垂直分層。
- 各類供植物生長或附著的人工構造及設備。
法規及評估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綠建築評估手冊》相關規定為準。現行法規及評估手冊部分內容已修正,惟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範作答。
(一)建築基地綠化設計(8分)
1. 定義與目的
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是指在建築基地範圍內,透過保留既有植栽、增加人工植栽、配置綠地及設置屋頂、陽台、露臺或人工地盤綠化等方式,使基地具備適當的植物覆蓋與生態功能。
其核心並非單純「種樹」,而是將基地內可綠化的地面與建築物立體空間整合規劃,以達成下列目的:
- 增加植物固碳量,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
- 降低地表及建築周邊溫度,改善都市熱島效應。
- 提供遮蔭,減少建築外殼及戶外空間受日射影響。
- 增加蒸散作用,改善局部微氣候。
- 穩定土壤、減少裸露地及揚塵。
- 提供生物棲息、覓食及移動空間,提升基地生態性。
- 兼顧雨水入滲、逕流控制及景觀品質。
2. 設計內容
基地綠化設計通常包括:
(1)既有植栽保留
優先調查並保留基地內生長良好、具有景觀或生態價值的喬木。既有大樹的碳固定量、遮蔭效果及生態價值,通常高於重新種植的小型苗木,因此應避免任意移除。
(2)地面綠化
在基地空地配置草地、地被、灌木及喬木,並盡量採用與土地直接連結的自然土壤。自然地面比完全鋪面更有利於植物根系發展、雨水入滲及地下生態維持。
(3)立體綠化
利用屋頂、露臺、陽台、外牆、人工地盤及植栽槽等空間增加綠化面積,使綠化由平面延伸至立體空間。
(4)植栽配置
應依植物日照、風向、土壤、排水及維護需求配置,並以喬木、灌木及地被形成複層植栽。同時應選擇適地適種、耐旱、耐污染及維護需求合理的植物種類。
3. 評估重點
綠建築評估上,基地綠化通常不是只看「綠地面積」,還會考慮:
- 綠化面積。
- 植栽種類及層次。
- 喬木數量與樹冠覆蓋。
- 植物固碳能力。
- 綠化設施的型態及有效綠化程度。
- 是否保留原有大樹及自然土壤。
因此,單純設置少量草皮,或以盆栽零星排列,並不等同於完整的基地綠化設計。
(二)植物固碳當量(5分)
1. 定義
植物固碳當量,是指植物在生長過程中,藉由光合作用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並將碳固定於枝幹、葉片、根系及其他有機物質中,再以二氧化碳重量表示的換算量。
植物進行光合作用的基本關係可表示為:
植物所吸收的二氧化碳,部分轉化為植物體的有機碳,因而形成碳儲存效果。
2. 換算原理
植物體中的碳量可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由於二氧化碳的分子量為 ,其中碳的原子量為 ,因此:
若以植物乾重及其含碳比例估算,則可表示為:
實際綠建築評估時,通常依植物種類、胸徑、樹高、樹冠大小、栽植數量、成長年限及相關係數估算,不一定要求逐株進行化學分析。
3. 評估意義
植物固碳當量反映綠化對減緩氣候變遷的貢獻。一般而言:
- 大型喬木的固碳能力高於小型灌木及草本。
- 生長健全、樹冠完整的植物固碳能力較高。
- 保留既有大樹通常比新植幼樹具有更高的立即效益。
- 植栽種類多樣且成長穩定,比短期景觀效果更具長期固碳價值。
植物固碳當量是綠化環境效益的量化指標,但不等同於植物當年度實際淨吸收量,也不代表全部二氧化碳永久封存;修剪、死亡、腐化及維護活動均可能影響實際效果。
(三)複層栽植(5分)
1. 定義
複層栽植,是指依植物的生長高度、冠層位置及植株型態,將不同種類及不同高度的植物組合配置,使植栽在垂直方向形成多層次結構。
典型的複層栽植包括:
第 二 題30 分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何謂開放空間?(10 分)
規劃為開放空間之範圍,有何設置與使用上之限制?(10 分)
私有建築基地內之開放空間,其設施之維護管理費用應由何者負擔?(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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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開放空間」之定義、使用限制及維護管理責任。答題時應掌握三個關鍵:
- 開放空間不是單純的法定空地,而是建築基地內依核准計畫設置、供公眾使用之空間。
- 開放空間一經規劃核准,即具有公共使用目的,不得由所有權人任意封閉、占用或變更用途。
- 私有基地內開放空間之維護管理費用,原則上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之法規為準。
一、何謂開放空間?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開放空間係指:
建築基地內依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空間。
其重點不在於土地是否公有,而在於該空間是否依核准之建築計畫留設,並具有供不特定公眾通行、停留、休憩或使用之功能。
開放空間可以是基地內的戶外空地,也可以配合建築物及都市景觀設置為廣場、綠地、步道、通道、休憩空間等。其通常具有下列性質:
- 位於建築基地範圍內。
- 依建築法令及核准圖說設置。
- 供公眾通行、停留或休憩使用。
- 雖屬私人土地,仍負有維持公共使用之義務。
- 不得僅因土地為私有,即排除一般公眾使用。
因此,開放空間與一般私人庭院、私人停車場或僅供住戶使用的休憩區不同。若空間僅供特定住戶使用,通常不符合「供公眾使用」之核心概念。
二、開放空間之設置與使用限制
規劃為開放空間之範圍,應依核准之建築計畫及相關法令設置、使用,不得任意變更。主要限制如下:
1. 不得封閉或妨礙公眾通行
開放空間應維持開放及可使用狀態,不得設置圍牆、柵欄、鐵門、鎖具或其他足以阻礙公眾進入、通行之設施。
即使土地屬於私人所有,所有權人仍不得以私有土地為由,將開放空間改為私人專用區域。
2. 不得堆置物品或擅自占用
不得在開放空間內堆置建築材料、貨物、垃圾、機具或其他雜物,也不得擅自搭建棚架、攤位、房屋或其他構造物。
如以花盆、活動看板、桌椅、車輛等物品占用通道,造成通行障礙,也屬於妨礙開放空間正常使用之行為。
3.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性質
開放空間應依核准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下列私人或營業用途:
- 私人庭院或住戶專用空間。
- 餐飲、商業攤位或營業場所之延伸使用。
- 建築物增建、擴建或違章使用空間。
- 倉儲、垃圾堆置或其他非核准用途。
若確有必要變更配置或使用內容,應依法辦理變更設計及相關核准程序,不得由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4. 不得作為停車或其他妨礙公共使用之用途
第 三 題20 分
公寓大廈之地下室停車位,依產權登記狀態之不同,可分為幾種?(10 分)
請比較其異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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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建物登記實務為準,公寓大廈地下室停車位依「是否具有獨立建物所有權登記」及「是否登記為共有部分」區分,通常可分為三種:
- 登記為專有部分之停車位
- 登記為共有部分之停車位
- 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停車位
本題重點不在停車位的使用方式,而在於判斷停車位是否具有獨立產權、是否有獨立權狀,以及其移轉與使用權的法律效果。
一、登記為專有部分之停車位
此類停車位具有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並經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成為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通常具有獨立建號及權狀。
其主要特徵如下:
- 停車位本身具有獨立建物所有權。
- 得由特定人取得所有權。
- 原則上得為買賣、贈與、繼承及設定抵押等處分。
- 得與其他專有部分分別登記及移轉。
- 所有權人除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規約限制外,原則上對該停車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但是,停車位即使具有獨立產權,仍須遵守建築法規、使用執照、公寓大廈規約及停車空間不得違規變更用途等限制。
二、登記為共有部分之停車位
此類停車位不具有獨立專有部分的地位,而是登記為公寓大廈的共有部分,由全體或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共有。
共有部分停車位又可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分為:
- 約定專用停車位:共有部分仍屬共有人共有,但約定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 共同使用停車位:未約定由特定人專用,由共有人依規約或管理決議共同使用。
其法律關係可整理如下:
- 停車位本身沒有獨立的專有部分所有權。
- 共有部分持分通常附隨於主建物專有部分。
- 不得將共有部分持分單獨脫離主建物而移轉。
- 約定專用權屬於使用權,不等同於停車位的獨立所有權。
- 停車位的分配、使用、管理及變更,受公寓大廈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拘束。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基本原則,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分離於專有部分而為移轉;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也不得違反其設置目的或損害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
三、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停車位
此類停車位通常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沒有獨立建號及建物權狀,因此不能單純以「購買車位」理解為取得一個具有完整建物所有權的標的。
其權利來源通常是:
- 買賣契約所約定的使用權;
- 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對基地、地下室或共有部分的持分;
- 其他契約上所約定的占有、使用安排。
其主要特徵如下:
- 沒有獨立建物所有權登記。
- 通常沒有單獨的停車位建物權狀。
- 權利內容主要依契約、規約及實際管理方式判斷。
第 四 題25 分
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之驗證項目為何?(10 分)
此驗證項目納入避難設施檢討之範圍為何?(10 分)
裝修材料限制所排除之法規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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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基準與核心觀念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及《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申請認可要點》為準。
本題考查「性能設計」下,建築物得免適用部分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時,應以何種性能驗證替代,以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各規定與驗證項目的對應關係。
性能驗證的基本精神,是以火災時之「煙層下降、火災延燒、構造耐火及人員避難時間」為判斷基礎,確認建築物仍能達到法規原欲保障之安全性能。
一、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之驗證項目
1. 結構耐火性能驗證
確認建築物主要構造部分,在火災作用下能維持法定耐火時間,避免因柱、梁、樓板、承重牆等過早失效,造成建築物局部或整體坍塌。
其主要對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0條,亦即防火構造建築物主要構造部分之防火時效。
2. 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
確認火災不會突破防火區劃、垂直區劃或外牆開口等部位,迅速延燒至其他區域或樓層。
其檢討內容包括:
- 面積區劃;
- 垂直防火區劃;
- 防止上層延燒;
- 十一樓以上部分之面積防火區劃;
- 防火門、防火牆、防火閘門及其他防火設備之整體作用。
此項主要對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第79條之2第1項、第79條之3及第83條。
3. 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以單一樓層為對象,假設該樓層任一居室發生火災,驗證該樓層所有避難人員,自居室或樓層內任一處開始避難,至進入直通樓梯完成避難前,煙層下降高度均不得造成避難障礙。
基本判斷式為:
亦即,人員完成樓層避難所需時間,必須小於煙層下降至危險高度所需時間。
4.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以整棟建築物為對象,假設建築物內任一居室發生火災,驗證所有避難人員能經由避難層出入口到達戶外,且避難完成時間小於煙層流入直通樓梯或其他樓層之時間。
其判斷關係為:
驗證程序為:
- 先確認各樓層均具備樓層避難安全性能。
- 再確認全棟人員經避難層屋外出入口到達戶外之時間,短於煙層流入直通樓梯或其他樓層之時間。
- 分別假設整棟建築物內各居室為起火室,確認各種起火情境下均能安全完成避難。
二、避難設施檢討之範圍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所列「避難設施」項目,依其對應之性能驗證,分為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及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一)納入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之規定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0條:直通樓梯開向屋外之出入口。
- 第90條之1:避難層開向屋外出入口之寬度。
- 第94條:避難層之步行距離。
- 第98條:直通樓梯之總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