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三等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政府採購法、營造業法、建築法、建築師法等相關營建法規規定,說明何謂統包及辦理統包之目的?
就統包工程而言,包括甲方政府機關、乙方統包商(含乙 1:營造廠及乙 2:建築師事務所)、丙方 PCM 專案管理廠商,請說明身為一個具有建築師執照的從業人員,分別在甲、乙(含乙 1 及乙 2)、丙三方可能從事需擁有建築師執照的營建工程專業工作。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營建法規整合架構」與「統包專案管理實務」,核心涵蓋以下法規體系與法條概念:
- 統包法定定義與目的:《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統包實施辦法》第 2 條及第 3 條。
- 各方主體之建築師專業資格與業務範圍:
- 甲方(主辦機關):《建築法》第 34 條第 2 項(主管建築機關審查人員專業資格)、《公務人員任用法》、《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 乙方 1(營造業):《營造業法》第 7 條(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資格)、第 35 條(專任工程人員職責)、第 41 條(查驗勘驗會同說明)。
- 乙方 2(設計建築師):《建築法》第 13 條(設計人)、《建築師法》第 16 條(業務範圍)、第 17 條(設計責任)。
- 丙方(PCM 專案管理廠商):《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專案管理)、《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9 條、《建築法》第 13 條(監造人)、《建築師法》第 18 條(監造職責)。
- 法律衝突迴避與防弊機制:《統包實施辦法》第 6 條及工程會相關函釋——統包商成員(乙方 2)不得兼任該工程之監造單位,以杜絕「球員兼裁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相關法規之主架構未有重大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採「制度層面法規演繹」與「契約權責矩陣對比」雙軌切入:
- 第一子題(統包定義與目的):採「法規範要件 實務管理效益」架構。先援引《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及《統包實施辦法》立論,再從工期(Fast-track)、責任歸屬(Single-point responsibility)、技術整合及成本控制四個維度剖析目的。
- 第二子題(各方專業角色):依「甲方機關」、「乙 1 營造廠」、「乙 2 事務所」、「丙方 PCM」四大權責角色建構專門職掌分析。重點在於精準引用對應法條,並特別強調具「建築師執照」之法治排他性(例如:營造業法專任工程人員、建築法之設計人與監造人)。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申述題(非選擇題),將題目設定之各方角色依權責法律關係與執業法規進行深度剖析如下:
- 甲方(政府機關端):角色為採購發包與建管審查主體。具建築師執照之公職人員,其法定業務聚焦於需求計畫書(RFP)審定、基本設計核定,以及依《建築法》第 34 條進行公權力之建照審查或特殊工程抽查。
- 乙 1(統包營造廠端):角色為施工執行主體。營造廠非建築設計主體,但依《營造業法》第 7 條及第 35 條,建築師得充任「專任工程人員(主任建築師)」,專門負責施工技術指導、施工計畫審核、工地品質簽驗及法定勘驗會同。
- 乙 2(設計建築師端):角色為統包團隊之設計主體。依《建築法》第 13 條擔任法定「設計人」,主責細部設計、請領建造執照與設計責任保證;嚴禁跨界兼任甲方之法定監造人。
- 丙方(PCM 專案管理廠商端):角色為業主代理與監督主體。具執照人員依《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及《建築師法》第 16 條,負責設計審查、進度控管;若 PCM 契約包含監造,則依法擔任獨立之法定「監造人」,承擔《建築法》第 56 條之監造簽證查核責任。
解題技巧
- 避開統包監造之致命陷阱:許多考生誤以為乙 2 建築師事務所既然是統包商成員,就應包辦「設計與監造」。此為重大錯誤觀念!依《政府採購法》防弊法理及工程會規定,統包工程之監造必須獨立於統包商之外(由甲方自辦、委由丙方 PCM 或另行招標之監造單位辦理),乙 2 僅能負責「設計」,監造權限在丙方或甲方。
- 不可遺漏乙 1 的專任工程人員身分:考生常困惑「營造廠內建築師能做什麼?」。《營造業法》明定專任工程人員由技師或建築師擔任,答題時務必寫出「主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法定工作,此為高分關鍵點。
- 法條字號精確引用:直接標明《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建築法》第 13、34 條、《營造業法》第 35 條,版面結構一目了然,契合閱卷委員給分標準。
【答案】
一、統包之法規定義與辦理目的
(一) 統包之定義 依《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以及《統包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
第 二 題25 分
某甲建設公司擬新建一棟 30 層的純住宅大樓,某乙建設公司擬興建一棟 27 層的商業大樓,此 2 棟大樓均已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3 章、第 4 章、第 5 章、第 11 章、第 12 章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全部之規定。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規定,說明此二棟大樓申請建造執照時,是否需要辦理防火性能法規相關之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或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並說明哪些單位可辦理前述評定工作?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後續已將防火避難綜合檢討逐步整併入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制度,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條文架構為準)。
- 性能法規與規格法規之體系定位: 我國建築法規之防火避難設計主要採「規格化規範」(Prescriptive Code,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4、5、11、12 章)。性能法規(Performance-based Code)之引進,係提供特殊構造、超高層或巨型空間在無法完全依循傳統規格化法規時之「替代彈性途徑」,其本質為「免依施工編一部或全部規定之賦權規範」,而非在符合傳統法規之外額外課予的「強制性義務」。
- 適用規模與但書除外(《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 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或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並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適用其認可部分,免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 第一款: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但僅供住宅使用者,不在此限。
- 第二款: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類組使用,樓地板面積達 30,000 以上之建築物。
- 第三款: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 評定機構之法定資格(總則編第 3 條之 4、第 3 條之 5 及相關指定要點):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指定具備評定技術能力、設有評定小組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適用與法律效果之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分為「兩棟建築物之必要性判斷」與「評定機構資格說明」兩大部分:
- 甲大樓(30 層純住宅大樓)之切入點:
- 規模檢驗:雖達 30 層( 層),但其用途為「純住宅」。
- 法條除外檢驗:檢視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第 1 款但書「但僅供住宅使用者,不在此限」,確認其自始排除於該款適用範疇之外。
- 實體合規檢驗:已完全符合施工編規格規定,更無尋求性能認可之必要。
- 乙大樓(27 層商業大樓)之切入點:
- 規模檢驗:達 27 層( 層)且供商業使用,符合第 3 條之 4 第 1 項第 1 款本文之規模門檻。
- 法律效果檢驗:深入探討法條文字「得適用其認可部分,免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一部或全部之規定」。條文使用「得」字,代表起造人享有選擇權,唯有在設計上欲「免依施工編一部或全部之規定」時,方需提出計畫書辦理評定及認可;若設計已全部符合施工編規格規定,則無排除法規適用之需求,依法得逕行申請建造執照。
- 評定單位之切入點:
- 依總則編第 3 條之 4、第 3 條之 5 及《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專業機構指定要點》列舉法定資格類別,並補充實務上主要承辦之指定機構。
選項分析(案例剖析)
案例一:某甲建設公司之 30 層純住宅大樓
- 分析結果:不需要辦理。
- 理由剖析:
- 排除於條文適用對象外: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但僅供住宅使用者,不在此限。」甲大樓雖樓高 30 層,但因其為「純住宅大樓」,落入但書之除外範圍,自始不屬於該款要求之建築物類型。
- 已全數符合規格法規:該大樓已完全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4、5、11、12 章(含高層建築物專章)之各項防火避難規定,並無任何項目需排除適用技術規則,故申請建造執照時無須辦理性能設計計畫書或綜合檢討評定。
案例二:某乙建設公司之 27 層商業大樓
- 分析結果:不需要辦理。
- 理由剖析: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說明何謂都市計畫?
並說明首都、直轄市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需分別層報哪一級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案?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都市計畫法》之基礎法理與行政程序權責劃分,核心考點包括:
- 都市計畫之法定定義:依《都市計畫法》第 3 條,掌握都市計畫之四大核心要素(規劃之範圍、土地之使用、平時之維護、事變之防衛)。
- 主要計畫之層報核定體系:依《都市計畫法》第 20 條,區分首都、直轄市、特定區計畫等不同計畫類型之「審議通過後報請核定」權責主管機關層級(行政院或內政部)。
- 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與備案程序:依《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掌握主要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送交備案之機關(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行政院)。
-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都市計畫法》為準;截至現行最新法規,相關條文(第 3 條、第 20 條、第 21 條)並無重大變更,現行適用法規與命題當年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型法規題,作答時切入點應兼顧「條文精準度」與「行政程序層次感」:
- 第一子題(何謂都市計畫):先精準引述《都市計畫法》第 3 條法條原文,隨後將條文拆解為「空間範圍」、「土地使用」、「平時維護」、「事變防衛」四項構成要件分點闡述,展現體系理解深度。
- 第二子題(核定或備案機關):依題旨要求,將「首都之主要計畫」、「直轄市之主要計畫」、「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分項列出。每一項均須明確區分「核定機關」與「備案機關」兩大程序階段,特別是特定區計畫需進一步區分「地方擬定」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之雙軌核定機制,方能完整取分。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評分焦點在於以下關鍵得分點的精準性:
- 定義之完整性:漏掉「平時之維護」或「事變之防衛」任一要件,均會遭閱卷委員扣分。
- 核定與備案之權責層級區分:
- 首都主要計畫為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 直轄市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發布實施後須送「行政院」備案。
- 特定區計畫必須論及「地方主管機關擬定(含跨區域)」與「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之不同核定路徑。
解題技巧
- 核定層級記憶口訣:「首都拉最高(轉報行政院),直轄歸中央(內政部核定),特定看主體(地方報內政、中央轉行政)」。
- 常見陷阱與扣分盲點:
- 題目關鍵字「核定或備案」:多數考生只寫出第 20 條之「核定」,遺漏第 21 條發布實施後之「備案」機關(送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備案;由內政部核定者並送行政院備案),導致答案不完整。
- 混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切勿將細部計畫之核定權責(《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直轄市自核、報內政部備案)套用於主要計畫。
- 特定區計畫之雙軌制:特定區計畫不可一概而論,必須交代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者係「轉報行政院核定」。
第 四 題25 分
目前政府正大力推展建築智慧化過程中,希望建築全生命週期可藉由建築資訊建模技術(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 BIM),提升建築與建管業務效率與品質。
請說明建築全生命週期的意義與包含之工作項目。並說明未來利用 BIM 在輔助建造執照審核過程中,可發揮哪些功能及推動時應注意事項。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營建數位轉型與智慧建管行政之跨領域整合應用,核心圍繞於以下面向:
- 建築全生命週期(Building Life Cycle, BLC)理論:建物自初始規劃、設計、施工、營運維護至拆除再生之整體循環,強調各階段之資訊傳遞與永續管理。
- 建築資訊建模(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BIM)技術:以具備幾何與非幾何屬性(語意資訊,Semantic Information)的三維數位物件,整合建築物理與功能特徵。
- 建造執照審查制度與法規管制:依《建築法》第 34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建築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引進 BIM 係為輔助將傳統 2D 人工圖面審查,升級為「圖模一致性檢驗」與「電腦自動化法規檢核(Automated Rule Checking)」。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營建管理政策與內政部營建署推動之 BIM 策略架構為準;現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已進一步推動智慧建管數位協作標準與 OpenBIM 檢核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政策制度與實務應用題型,切入脈絡應展現公職建築師兼具「工程專業」與「行政管制」之視野,分三層次破題:
- 學理層次(全生命週期):先定義生命週期之意義(跨階段資訊不中斷),再依工程推動時程將工作項目切分為「規劃、設計、施工、維護、拆解」五大階段,確立整體觀念。
- 建管應用層次(輔助審照功能):扣緊《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之審查痛點,分析 BIM 於建造執照審查時能提供之實質功能(如:法規自動檢驗、面積核算、立體動線檢討、圖模一致)。
- 行政執行層次(推動注意事項):從「法制權責」、「技術標準」、「產業生態」及「行政成本」等行政管制面向,剖析實務推動時可能面臨的阻礙與應有對策。
選項分析(申論評分關鍵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各子題之評分關鍵指標如下:
- 建築全生命週期意義與工作項目:若僅列出階段名稱而無工作內容,難以取得高分;必須清楚論述各階段「產出物」及「資訊傳遞斷層如何藉由數位化串聯」。
- BIM 輔助建造執照審核之功能:切忌只泛談 3D 視覺化或施工廠商排程(4D)與成本(5D)。必須緊扣「建造執照審查」之法定核心,點出建蔽率、容積率、防火避難、無障礙規範等電腦可自動比對之具體項目。
- 推動時應注意事項:關鍵在於指出「法規數位化轉譯(將條文寫成演算法)」與「建築師簽證責任之法律歸屬」,展現對建管行政法制之深入理解。
解題技巧
- 聚焦建管視角,避免偏題至施工管理:BIM 應用廣泛,但此處題目明確限定於「建造執照審查」,應著重於《建築技術規則》之定量條文查驗與圖說品質,而非施工階段之日排程或機具管理。
- 善用「客觀定量」與「主觀定性」之分流觀念:解說推動限制時,點出電腦規則檢查僅能針對「數據型法規」(如走廊淨寬度、樓梯級高、距離限制),而無法完全取代涉及都市景觀、建築美學之主觀判斷(如都市設計審議),此為獲得高分之專業鑑別點。
- 答題架構綱舉目張:採標題化、列點化陳述,並於每點開頭標示粗體關鍵字,方便閱卷委員迅速掌握答題核心。
【答案】
一、建築全生命週期之意義與包含之工作項目
(一) 建築全生命週期之意義 建築全生命週期(Building Life Cycle)係指一棟建築物從概念孕育、實體建造、使用維護到最終拆除更新之整體歷程。其核心精神在於打破傳統營建各階段「資訊斷層(Information Silos)」之弊病,藉由整合性管理手段,將建築物質料、碳足跡、營運成本及安全機能視為一個連續循環系統,以達成提升整體效能、降低環境衝擊並延長建物經濟耐用年限之目標。
(二) 包含之主要工作項目
- 企劃與先期規劃階段(Planning Phase):
- 土地開發可行性評估、法規限制檢討、基地環境調查。
- 業主需求分析、營運空間計畫、初期工程成本與期程概算。
- 設計階段(Design Phase):
- 基本設計與細部設計(涵蓋建築、結構、機電、景觀等專業)。
- 各專業系統之空間整合與衝突排查、工程預算編列及發包招標書圖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