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某投資公司擬興建大型演藝場所,因防火避難規劃設計無法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各項條文式規定,請問:
- 應檢具哪些資料,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認可?
- 說明性能設計得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哪些編章之一部或全部規定。
- 說明本項性能設計應如何評估判斷其防火避難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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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的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制度:當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規劃無法符合條文式規定時,得以性能設計提出替代方案,經性能驗證、專業評定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後,免適用法定範圍內的一部或全部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適用《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該要點所列申請文件、免適用範圍及驗證方法,是三小題的作答主軸。
解題方法
作答依序掌握「申請文件 → 得免適用範圍 → 安全性能如何驗證」。題目是大型演藝場所,應按一般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申請作答;「大型」本身不會自動擴張得免適用的法規範圍,免適用項目仍須逐項申請並提出對應驗證。
一、申請認可應檢具資料
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及《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第 2 點,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應檢具:
- 申請書。
-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
-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
評定書原則上由申請人先檢具性能設計計畫書,送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的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評定,再併同申請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
計畫書應載明的主要內容如下:
- 建築物概要:建築概要表、周圍現況圖、建築計畫與設備計畫概要,以及相關樓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面圖和其他詳圖。
- 申請免適用的法規及理由:以圖面清楚標示申請免適用規定的位置。
- 對應措施:說明針對免適用條文所採取的替代對策。
- 性能驗證資料:列明驗證條件、方法與結果。
- 經營管理計畫:包含設備作動程序、維護管理體制及維護管理方法。
性能驗證方法得依評定專業機構要求採數值模擬、模型試驗、全尺寸試驗或其他方法。
二、性能設計得不適用的規定範圍
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經檢具申請書、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得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下列規定之一部或全部: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第十一章及第十二章中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的規定。
作答時應保留法條限制: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不是整章一概免除,只有其中「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的規定,始屬得申請免適用範圍;也不是提出性能設計就當然免除,仍須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第 二 題25 分
某建設公司擬興建一棟面積 平方公尺之 層辦公大樓,請問:
- 其主要構造包括哪些項目?
- 分別說明第 層、第 層及第 層之梁與柱防火時效及該規定之意義。
- 列舉具 小時防火時效梁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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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8 條的「主要構造」定義,以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依樓層位置規定梁、柱的防火時效;第 3 小題則考同編第 72 條所列具二小時防火時效的梁構造。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防火時效是指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等遭受火災時,可耐火的時間。梁、柱達一定防火時效,是為了讓結構在火災中維持一定時間的承載能力,減緩結構失效及建築物倒塌,爭取人員避難與消防救援時間。
解題方法
先依《建築法》第 8 條列出主要構造,再將第 70 條表格中的「自頂層起算」分級,套用到題目指定樓層。
本大樓共 20 層,從頂層往下計算:
- 第 20 層:自頂層起第 1 層。
- 第 18 層:自頂層起第 3 層,屬「不超過四層」。
- 第 8 層:自頂層起第 13 層,屬「超過第四層至第十四層」。
- 第 3 層:自頂層起第 18 層,屬「第十五層以上」。
第 70 條規定梁、柱在上述三個級距的防火時效依序為一小時、二小時、三小時。
逐題作答
1. 主要構造包括哪些項目?
依《建築法》第 8 條,建築物主要構造包括:
- 基礎。
- 主要梁柱。
- 承重牆壁。
- 樓地板。
- 屋頂構造。
2. 第 18、8、3 層之梁與柱防火時效及意義
| 樓層 | 自頂層起算 | 梁防火時效 | 柱防火時效 |
|---|---|---|---|
| 第 18 層 | 第 3 層 | 1 小時 | 1 小時 |
| 第 8 層 | 第 13 層 | 2 小時 | 2 小時 |
| 第 3 層 | 第 18 層 | 3 小時 | 3 小時 |
第 三 題25 分
某擁有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百貨公司,經依主管建築機關通知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請說明:
- 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法源依據、目的與適用於何種建築物。
- 此百貨公司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範圍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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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77 條所建立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制度,以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的適用範圍與檢查項目。作答時要分清楚兩件事:申報制度適用於哪些建築物,以及百貨公司要檢查哪些項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一、法源、目的與適用建築物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建築法》第 77 條第 5 項訂定。
依《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建築物的構造與設備安全,並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者,也應辦理。第 5 項則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等規定。
因此,本辦法的目的在於落實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以及構造、設備安全的責任,透過定期檢查簽證與申報,維護公共安全。其適用對象原則上為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經認定有必要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亦納入管理。
二、百貨公司的申報類別與檢查項目
百貨公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商場百貨。題示樓地板面積為 平方公尺,已超過 B-2 應辦理申報的規模門檻;依 109 年附表一,B-2 應每年申報一次,申報期間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第 四 題25 分
都市生活品質之良窳攸關公共設施設備是否得以滿足市民需求。為確保維持良好都市生活環境,請依《都市計畫法》說明:
- 應該如何劃定公共設施用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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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的規定,分為兩個層次:
- 劃定原則:依都市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決定公共設施的種類、位置與面積。
- 取得方式:依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用途,區分由公用事業機構取得,或由政府、公所取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以《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列出公共設施用地的類別,再以第 43 條說明劃定的共同原則;如要完整交代具體配置要求,可補充第 44 條至第 47 條。取得方式則直接依第 48 條分流作答,並補充同法第 50 條之 2 所定的土地交換制度。
作答
一、公共設施用地之劃定
依《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都市計畫地區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
- 交通及開放空間設施: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 公共服務設施: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 公用事業設施: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本章規定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述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的公有土地。
依同法第 43 條,劃定公共設施用地時,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的便利,並確保良好的都市生活環境。
另可依設施類型補充具體配置要求:
- 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交通情形及預期發展配置。
-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與自然環境有系統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