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三等・環保行政
試題代碼 環保行政學

第 一 題25 分

國內近年來許多產業發展,因應產品製程變化,於運作過程可能使用或衍生危害性化學物質。為免相關產業發展造成居民健康之增量風險與可能影響,辦理健康風險評估相關作業,成為一項重要的評估工作與決策參考依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依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所規定,危害性化學物質係包括哪些?(7 分)

(二) 請說明健康風險評估作業之主要內容。(8 分)

(三) 若不幸發生相關公害糾紛事件,請說明公害糾紛事件紓處緊急應變作業之運作方式及程序。(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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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三個層次:

  1. 《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對危害性化學物質的分類。
  2. 健康風險評估的標準四階段:危害辨識、劑量反應評估、暴露評估及風險特徵描述。
  3. 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緊急通報、現場控制、採樣鑑識、民眾安置及後續紓處程序。

以下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相關技術規範為準;公害糾紛處理及環境管理相關法制現行已有修正,作答仍應依命題年度規範判斷。


(一)危害性化學物質之種類

依《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危害性化學物質係指具有危害人體健康作用之化學物質,主要包括下列類型:

  1. 致癌性物質:足以增加人體罹患癌症風險之物質。
  2. 致突變性物質:能造成基因或染色體遺傳物質變異之物質。
  3. 生殖毒性物質:影響生殖能力、生殖器官或生殖功能之物質。
  4. 致畸胎性物質:造成胚胎或胎兒發育異常之物質。
  5. 免疫毒性物質:損害免疫系統或改變免疫反應之物質。
  6. 神經毒性物質:對中樞或周邊神經系統造成不良作用之物質。
  7. 內分泌干擾性物質:干擾人體內分泌系統及荷爾蒙正常作用之物質。

此外,其他具有急性毒性、慢性毒性或足以造成重大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亦得依規範納入健康風險評估範圍。

解題技巧

本小題配分7分,最適合採「一項一分」方式作答。記憶口訣可整理為:

癌、突、生、畸、免、神、內

其中「生」指生殖毒性,「畸」指致畸胎性。答題時先列七種主要危害性,再補充「其他具急性或慢性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可使定義更加完整。


(二)健康風險評估作業之主要內容

健康風險評估係依科學資料,估算民眾暴露於特定危害性化學物質後,發生不良健康效應之程度。主要包括四個階段。

1. 危害辨識

危害辨識是確認某項化學物質是否會對人體造成健康危害,並判斷其危害種類與作用器官。

主要工作包括:

  • 蒐集毒理學、流行病學及動物實驗資料。
  • 判斷物質是否具有致癌性、致突變性、生殖毒性或其他慢性毒性。
  • 確認危害效應,例如癌症、神經毒性、肝腎毒性或呼吸道傷害。
  • 釐清危害物質的來源、組成及排放特性。

危害辨識回答的是:

「這項物質會造成什麼健康危害?」

2. 劑量反應評估

劑量反應評估是分析人體暴露劑量與健康效應之間的關係,並建立安全基準或風險參數。

非致癌物質通常使用:

  • 參考劑量 RfDRfD
  • 參考濃度 RfCRfC

致癌物質通常使用:

  • 致癌斜率因子 SFSF
  • 吸入單位風險 IURIUR

非致癌危害商數為:

HQ=ADDRfDHQ=\frac{ADD}{RfD}

其中:

  • HQHQ:危害商數
  • ADDADD:平均每日劑量
  • RfDRfD:參考劑量

若同一暴露途徑涉及多項物質,則可計算危害指標:

HI=∑HQiHI=\sum HQ_i

致癌風險則可表示為:

Risk=LADD×SFRisk=LADD \times SF

其中:

  • LADDLADD:終生平均每日劑量
  • SFSF:致癌斜率因子

劑量反應評估回答的是:

「暴露量增加時,健康危害會如何增加?」

3. 暴露評估

暴露評估是確認民眾接觸危害性化學物質的途徑、濃度、頻率、時間及暴露人口。

主要內容包括:

  • 調查污染源及排放量。
  • 確認污染物在空氣、水體、土壤、底泥或食品中的濃度。
  • 判斷暴露途徑,包括吸入、飲水、食入及皮膚接觸。
  • 調查暴露族群,例如居民、兒童、孕婦、老人及工作人員。
  • 設定暴露頻率、暴露期間、體重、呼吸量及攝食量等參數。
  • 估算平均每日劑量或終生平均每日劑量。

一般攝入劑量可依下式估算:

ADD=C×IR×EF×EDBW×ATADD=\frac{C \times IR \times EF \times ED}{BW \times AT}

其中:

  • CC:環境介質中污染物濃度
  • IRIR:攝入率或呼吸率
  • EFEF:暴露頻率
  • EDED:暴露期間
  • BWBW:體重
  • ATAT:平均時間

暴露評估回答的是:

「誰在什麼情況下,以何種途徑接觸多少污染物?」

4. 風險特徵描述

風險特徵描述是綜合前述結果,定量或定性表示人體健康風險,並說明不確定性。

主要內容包括:

  • 計算非致癌危害商數 HQHQ 或危害指標 HIHI。
  • 計算致癌風險 RiskRisk。
  • 比較不同暴露途徑、污染物及族群的風險大小。
  • 判斷主要風險來源及高風險族群。
  • 說明資料不足、模型假設、濃度變異及參數選取所造成的不確定性。
  • 提供風險管理及決策參考。

風險特徵描述回答的是:

「整體健康風險有多大,以及風險主要來自何處?」

解題方法

本小題應依「四階段」作答:

危害辨識 → 劑量反應評估 → 暴露評估 → 風險特徵描述

不可將「健康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混為一談。前者是科學評估,後者是主管機關依風險、成本、技術及社會因素所作的管制決策。

解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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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空氣品質之良窳,影響國民生活環境與健康。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條文規定,可依法劃定總量管制區及訂定總量管制計畫。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空氣品質指標之定義與應用意義。(5 分)

(二) 總量管制之精神及其運作方式。(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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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為兩部分:

  1. 空氣品質指標(AQI):將各項空氣污染物濃度轉換成統一指標,以反映空氣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可能影響。
  2. 總量管制:以一定地理範圍內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為管制對象,設定排放上限,透過排放量核配、許可、減量及監測等措施,使區域排放量不超過環境容受能力。

本題法規部分以**民國110年《空氣污染防制法》**為準。現行法已歷經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及制度內容作答。


(一)空氣品質指標之定義與應用意義(5分)

1. 定義

空氣品質指標(Air Quality Index, AQI)是將各項空氣污染物的監測濃度,依其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轉換為共同尺度的指標值,用以表示某一地區、某一時段的整體空氣品質狀況。

臺灣AQI主要涵蓋下列污染物:

  • 細懸浮微粒(PM2.5)
  • 懸浮微粒(PM10)
  • 臭氧(O₃)
  • 一氧化碳(CO)
  • 二氧化硫(SO₂)
  • 二氧化氮(NO₂)

各污染物先依其濃度計算個別污染物指標,再以其中最高值作為該時段的AQI:

AQI=max⁡(IPM2.5,IPM10,IO3,ICO,ISO2,INO2)AQI=\max(I_{PM2.5},I_{PM10},I_{O_3},I_{CO},I_{SO_2},I_{NO_2})

其中,IpI_p為污染物pp的個別指標。個別指標通常採用分段線性換算:

Ip=IHi−ILoBPHi−BPLo(Cp−BPLo)+ILoI_p= \frac{I_{Hi}-I_{Lo}}{BP_{Hi}-BP_{Lo}} (C_p-BP_{Lo})+I_{Lo}

式中:

  • CpC_p:污染物實際濃度
  • BPHiBP_{Hi}、BPLoBP_{Lo}:涵蓋該濃度的濃度區間上下限
  • IHiI_{Hi}、ILoI_{Lo}:相對應的指標上下限

AQI數值越高,表示空氣污染程度越嚴重,對人體健康的危害越大。一般可區分為:

  • 0至50:良好
  • 51至100:普通
  • 101至150:對敏感族群不健康
  • 151至200:對所有族群不健康
  • 201至300:非常不健康
  • 301至500:危害

2. 應用意義

(1)提供簡明易懂的空氣品質資訊

AQI將不同污染物、不同濃度單位轉換為同一指標,使一般民眾容易理解每日空氣品質,不必自行判讀各種污染物濃度。

(2)作為健康風險警示工具

當AQI升高時,主管機關可提醒民眾減少戶外活動,尤其是兒童、老人、孕婦及呼吸道、心血管疾病患者等敏感族群。

(3)作為污染防制與應變依據

主管機關可依AQI變化啟動污染預警、固定污染源降載、交通管制、工地抑塵及其他空氣品質改善措施。

(4)協助評估空氣品質改善成效

透過長期AQI資料,可以觀察污染趨勢、比較不同地區的空氣品質,並檢視空氣污染防制政策的成效。

(5)說明AQI的限制

AQI是健康風險的綜合指標,並非污染物排放量本身,也不代表所有污染物均已被完全衡量。AQI採取「最高個別污染物指標」作為整體指標,因此應搭配污染物種類、濃度、暴露時間及氣象條件一併判讀。


(二)總量管制之精神及其運作方式(20分)

一、總量管制的基本概念

1. 總量管制的意義

總量管制是指主管機關針對特定地理範圍或空氣品質管理區域,依該區域之空氣品質、污染源特性、排放情形及環境容受能力,訂定特定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上限,並將該上限分配或核配給個別污染源,再透過許可、監測、查核及減量措施加以執行。

其管制對象是一定期間內污染物的「排放量」,例如:

∑i=1nEi≤Emax⁡\sum_{i=1}^{n}E_i\leq E_{\max}

式中:

  • EiE_i:第ii個污染源的排放量
  • Emax⁡E_{\max}:該區域在一定期間內允許的最大排放總量

若現況排放量為E0E_0,而目標容許排放量為ETE_T,則必要減量量為:

R=E0−ETR=E_0-E_T

其中RR即為應達成的區域污染減量。

2. 與傳統濃度管制的區別

傳統排放標準主要限制單一污染源排氣中的污染物濃度,例如每立方公尺廢氣含有多少毫克污染物;總量管制則進一步限制整個區域內所有污染源的排放總量。

可簡化比較如下:

管制方式主要管制對象管制特色
濃度管制單一污染源排放濃度確保個別排放符合標準
總量管制一定區域內排放總量確保區域整體排放不超過容許上限

因此,個別污染源即使符合排放濃度標準,若區域內污染源過多,仍可能造成空氣品質惡化;總量管制即是補足此一缺口。


二、總量管制的精神

1. 以環境容受能力為基礎

總量管制不是單純要求每一污染源達到同一減量比例,而是先評估區域空氣品質標準、污染物背景濃度、氣象擴散條件及環境容受能力,再決定該區域的允許排放總量。

其核心精神是:

污染物排放總量必須控制在環境可以負荷的範圍內,避免污染累積及空氣品質惡化。

2. 由「源頭個別管制」轉向「區域整體管理」

空氣污染具有跨廠區、跨行政區及跨污染源的特性,單獨管制某一工廠,未必能改善整體空氣品質。總量管制以空氣品質區或總量管制區為單位,統合工業、交通、營建及其他污染來源,進行整體減量。

3. 兼顧污染防制與產業發展

在設定總量上限後,主管機關可依污染源的污染量、改善能力、產業重要性及區域政策,設計合理的排放量核配方式,使經濟活動在環境容許範圍內進行。

4. 落實污染者付費及責任分擔

污染源必須負擔污染防制、設備改善、監測及減量成本。不同污染源依實際排放量及其減量責任分擔區域空氣品質改善義務。

5. 強調持續改善及預防惡化

總量管制不僅是處理現有污染,也要防止新增或擴增污染源導致區域空氣品質進一步惡化。在空氣品質不佳或已達管制上限的區域,新增污染排放通常須搭配減量、抵換或其他控制措施。


三、總量管制的運作方式

(一)劃定總量管制區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因素劃定總量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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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各項水污染管制措施,期能逐步改善重點河川之水質,並達成親水家園的目標。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分別說明河川污染分類指標(river pollution index, RPI)與水質指標(water quality index, WQI)之定義與應用意義。(7 分)

(二) 說明河川污染分類指標中各項監測污染物之應用意義,以及與河川污染程度與管理之關係。(8 分)

(三) 說明推動水污染管制措施的重要內容。(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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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

  1. 認識河川污染分類指標(RPI)與水質指標(WQI)的功能差異。
  2. 掌握 RPI 四項監測污染物:溶氧、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氨氮。
  3. 了解水污染管制的法制工具、污染源管理、河川流域治理與水質改善措施。

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子法為準。現行法已修正,本文解題仍以民國110年法規及當時實務用語為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指標定義 → 監測項目意義 → 管制措施」三層次作答:

  • 第一小題比較 RPI 與 WQI 的目的、計算方式及應用。
  • 第二小題逐一分析 RPI 四項污染物所反映的污染特性,並連結到污染程度判定及管理措施。
  • 第三小題從污染源許可、排放標準、總量管制、監測稽查、污水下水道及流域治理等面向回答。

(一)RPI 與 WQI 的定義及應用意義

1. 河川污染分類指標(RPI)

河川污染分類指標(River Pollution Index, RPI)是將河川水質中具有代表性的污染項目,依其濃度或測值分級給分,再取平均值,以判定河川污染程度的綜合指標。

臺灣 RPI 主要採用四項監測項目:

  • 溶氧(DO)
  • 生化需氧量(BOD)
  • 懸浮固體(SS)
  • 氨氮(NH₃-N)

各項目依污染程度分別給予 1、3、6、10 分,RPI 的基本計算式為:

RPI=DO分數+BOD分數+SS分數+NH3-N分數4RPI=\frac{DO分數+BOD分數+SS分數+NH_3\text{-}N分數}{4}

其污染程度通常區分如下:

RPI 值河川污染程度
1.0∼2.01.0 \sim 2.0未受污染或未稍受污染
2.1∼3.02.1 \sim 3.0輕度污染
3.1∼6.03.1 \sim 6.0中度污染
6.1∼10.06.1 \sim 10.0嚴重污染

RPI 的應用意義如下:

  • 以簡單明確的方式呈現河川污染程度。
  • 便於不同河段、不同年度及不同流域間比較。
  • 作為河川污染分級、污染熱點辨識、稽查優先順序及水質改善成效評估的工具。
  • 提供政府訂定污染防治優先順序及推動重點河川整治的依據。

RPI 的特色是判讀簡單、適合行政管理;限制則是僅納入四項主要污染指標,無法完整反映重金屬、毒性化學物質、營養鹽及生態棲地等問題。

2. 水質指標(WQI)

水質指標(Water Quality Index, WQI)是將多項水質參數轉換為共同尺度的品質分數,再依各項參數的重要性加權整合,用一個綜合數值表示整體水質狀況。

一般計算概念為:

WQI=∑i=1nWiIiWQI=\sum_{i=1}^{n} W_i I_i

其中:

  • WiW_i:第 ii 項水質參數的權重;
  • IiI_i:第 ii 項參數轉換後的品質分數;
  • nn:納入計算的水質參數數量。

WQI 所納入的項目,會依指標設計目的及水體用途而定,可能包括溶氧、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氨氮、酸鹼值、總磷及大腸桿菌群等。

WQI 的應用意義如下:

  • 將複雜水質資料轉換為一般民眾容易理解的單一指標。
  • 可依飲用水源、灌溉、親水遊憩及生態保育等不同用途設計。
  • 有利於長期趨勢分析、環境政策績效評估及資訊公開。
  • 可作為親水家園、水域遊憩及河川環境品質管理的參考。

3. RPI 與 WQI 的比較

RPI 著重於「污染程度分類」,主要回答河川受到污染的程度;WQI 則著重於「整體水質品質評估」,可依水體用途納入較多參數並設定不同權重。

簡要而言:

  • RPI:偏重污染源管理及污染分級。
  • WQI:偏重整體水質表現及用途適合性。
  • RPI 的分級標準較固定,便於行政稽查及河段比較。
  • WQI 的參數與權重具有設計性,適合多元用途及整體環境評估。

(二)RPI 各項監測污染物的應用意義及其與河川管理的關係

1. 溶氧(DO)

溶氧是水中可供水生生物利用的氧氣量,通常以毫克/公升表示。溶氧越低,表示水體中的有機物分解、微生物呼吸及其他耗氧作用越強,對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越不利。

溶氧具有下列管理意義:

  • 反映河川是否具有足夠的自淨能力及生態承載能力。
  • 可間接反映有機污染、污水排入及水體缺氧情形。
  • 低溶氧河段容易發生魚群死亡、惡臭及水體生態失衡。
  • 流速降低、河川蓄水、污水排放及高溫均可能造成溶氧下降。

在 RPI 中,溶氧越低,污染分數越高。因此,低溶氧河段通常應優先查核有機性污水排放、畜牧廢水、生活污水及河川水體流動狀況。

2. 生化需氧量(BOD)

生化需氧量(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 BOD)是水中可被微生物分解的有機物,在一定時間及溫度條件下分解所消耗的氧量。BOD 越高,表示水中可分解有機物越多,污染負荷越大。

BOD 具有下列管理意義:

  • 主要反映生活污水、食品業、畜牧業及部分工業廢水所造成的有機污染。
  • BOD 高會消耗水中溶氧,造成 DO 降低。
  • 可用來判斷污水處理設施去除有機物的效能。
  • 可作為工廠排放許可、放流水標準及污染削減量的重要管理依據。

BOD 與 DO 具有密切關係。一般而言,BOD 上升會使微生物分解有機物所需的氧量增加,進而造成 DO 下降。因此,BOD 高、DO 低的河段,通常代表有機污染問題較為嚴重。

3. 懸浮固體(SS)

懸浮固體(Suspended Solids, SS)是懸浮於水中的泥沙、土壤、有機碎屑及其他微小固體物質。

SS 具有下列管理意義:

  • 反映土壤沖蝕、工地排水、採礦、河岸崩塌及都市逕流等污染來源。
  • 會造成河水混濁,降低光線穿透,妨礙水生植物行光合作用。
  • 可能覆蓋魚卵及底棲生物棲地,破壞水域生態。
  • 會造成河道淤積,降低通水能力及蓄洪功能。
  • SS 常攜帶重金屬、磷及其他污染物,可能形成二次污染。

SS 偏高時,管理上應加強工地逕流控制、裸露地表水土保持、河岸管理、沉砂池設置及雨污水分流。若污染集中發生於降雨後,通常應特別注意非點源污染。

4. 氨氮(NH₃-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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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根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相容性的定義及應用意義。(5 分)

(二) 主要有害有機物質(principal organic hazardous constituents, POHCs)及破壞去除效率(destruction and removal efficiency, DRE)之定義及應用意義。(10 分)

(三)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之規定與要求。(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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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為主要法源,考查三個重點:

  1. 廢棄物與容器、設備或其他物質之「相容性」。
  2. 有害事業廢棄物熱處理時,如何以 POHC 與 DRE 評估污染物破壞效果。
  3. 生物醫療廢棄物貯存設施之安全、防漏、防污染及冷藏要求。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之法規內容為準。現行法規已有修正,實務適用時應依最新法規判斷。


(一)相容性的定義及應用意義

1. 定義

所謂「相容性」,係指廢棄物與其貯存容器、包裝材料、貯存設施或其他接觸物質接觸時,不致發生下列危害性反應:

  • 產生熱;
  • 燃燒或爆炸;
  • 產生有毒氣體;
  • 造成容器、設備或材料劣化、腐蝕、破損;
  • 產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反應。

簡言之,相容性就是廢棄物與貯存、清除、處理系統之接觸物質,必須能夠安全共存。

2. 應用意義

相容性是廢棄物貯存及處理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意義如下:

(1)選擇適當容器及包裝材料

不同廢棄物具有不同的酸鹼性、氧化性、還原性、揮發性及腐蝕性,容器材質必須與廢棄物相容。例如:

  • 腐蝕性廢液不得使用會被腐蝕的金屬容器;
  • 有機溶劑不得使用會被溶解或脆化的包裝材料;
  • 具反應性的廢棄物應避免與不相容物質混裝。

(2)避免混合後發生危害反應

廢棄物即使單獨貯存相對穩定,混合後仍可能發生放熱、產生有毒氣體、燃燒或爆炸。因此,貯存時應依廢棄物性質分類,避免酸與鹼、氧化劑與可燃物、含氰廢液與酸性物質等不相容物質混合。

(3)維持貯存設施完整性

若廢棄物與槽體、地面、管線或其他設備不相容,可能導致腐蝕、滲漏或設備破裂,造成土壤、地面水及地下水污染。因此,設施材料、內襯及防漏設計均須考慮相容性。

(4)作為清除及處理流程之判斷依據

相容性不僅適用於貯存,也適用於清除車輛、轉運容器、處理設備及不同處理程序之選擇。清除、貯存或處理前,應掌握廢棄物成分及危害特性,確認其與設備及其他廢棄物相容。


(二)POHC 及 DRE 的定義與應用意義

1. POHC 的定義

POHC 是「主要有害有機物質」(principal organic hazardous constituents)的縮寫,係指事業廢棄物中所含、具有代表性且具危害性的有機污染物,作為熱處理設施性能測試及破壞去除效率評估的指標物質。

POHC 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 對人體健康或環境具有危害性;
  • 存在於待處理廢棄物中;
  • 具有一定的熱穩定性或難分解性;
  • 可代表廢棄物中有機污染物的處理難度;
  • 適合作為焚化或其他熱處理程序之性能指標。

POHC 並非指所有有機物,而是從有害有機成分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主要物質。

2. DRE 的定義

DRE 是「破壞去除效率」(destruction and removal efficiency)的縮寫,用以表示熱處理設施將特定 POHC 從廢棄物中破壞或去除的程度。

其計算公式為:

DRE=(1−WoutWin)×100%DRE = \left( 1-\frac{W_{\text{out}}}{W_{\text{in}}} \right) \times 100\%

其中:

  • WinW_{\text{in}}:單位時間進入處理設施之 POHC 質量;
  • WoutW_{\text{out}}:單位時間隨排放氣體排出之同一 POHC 質量。

例如,若每小時進料中含有 100100 公斤 POHC,排氣中測得仍有 0.010.01 公斤,則:

DRE=(1−0.01100)×100%=99.99%DRE = \left( 1-\frac{0.01}{100} \right) \times 100\% = 99.99\%

3. DRE 的應用意義

(1)評估熱處理設施之處理效能

DRE 可反映焚化爐或其他熱處理設備對有害有機污染物的破壞及去除能力。DRE 越高,表示殘留於排放氣體中的 POHC 越少。

(2)作為操作許可及性能測試依據

熱處理設施必須透過試運轉、性能測試或實際操作數據,證明其對指定 POHC 可達到法規要求的破壞去除效率,作為設施操作及管理的重要依據。

(3)控制有害有機污染物排放

DRE 的目的不只是確認廢棄物重量減少,而是確認有害有機物是否被真正破壞或去除。若僅降低廢棄物體積,卻將污染物轉移至排氣、灰渣或其他介質,並不代表處理有效。

(4)避免有機污染物不完全燃燒

熱處理若燃燒溫度、停留時間、混合程度或供氧條件不足,可能產生一氧化碳、未燃碳氫化合物、戴奧辛及其他副產物。因此,DRE 可配合燃燒溫度、氣體停留時間、氧氣濃度及污染防制設備,綜合判斷處理系統是否穩定。

4. DRE 與移除效率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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