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不法利得」?請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為例,說明如何判定、計算以及追繳不法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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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如何剝奪違法者因違反環境法規所取得的經濟利益,避免「違法所得大於罰鍰」而形成違法誘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6 條規定,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依規定處罰鍰外,主管機關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追繳;利益可包括積極利益及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的消極利益,由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追繳。計算依據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該辦法自民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施行。
- 積極利益:違法期間因違反法定義務而增加的財產收入,例如違法運作化學物質所生的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
- 消極利益:本應為符合法規而支出、卻因違法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的成本,例如未設置必要設備、未辦許可或未執行監測所節省的費用。
- 追繳範圍:以經核算或推估的所得利益為限;追繳與罰鍰是不同處分,依法得併行。
解題方法:依序判斷、核算、追繳
作答可依「有無適用情形 → 利益類型 → 計算金額 → 計算期間與利息 → 行政處分追繳」展開。這樣能同時回答題目所問的判定、計算及追繳。
一、判定是否有應追繳的不法利得
主管機關須先確認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的義務行為,並判斷該行為是否造成污染環境或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以及是否因此取得所得利益。依核算及推估辦法,應留意的違法情形包括:
- 違反公告的限制或禁止規定。
- 未取得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或核可文件而擅自運作,或未依文件內容運作。
- 未設置依法應設置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 未取得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而擅自運作,或未依文件內容運作。
- 未依法指派或委託專業應變人員,或未令應變人員參加訓練。
- 違反應變器材、偵測與警報設備相關規定。
- 檢驗測定機構未依法執行檢測業務,出具不實或虛偽報告。
「受有利益人」不必然只有違法行為人。若第三人因違法行為取得財產利益,法律也容許在其受益範圍內追繳;例如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而取得報酬,或違法行為使契約相對人取得經濟利益。
二、區分利益類型並計算
(一)積極利益與化學物質運作量有關
以違法運作量占總運作量的比例,分攤與違法行為相關的營業利益:
其中營業淨利是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管理及事務費用後的獲利;運作量比值的分子、分母須使用相同單位。
例如某業者該期間營業淨利為 200 萬元,總運作量為 100 噸,其中 20 噸屬違法運作,則:
因此,運作量相關的積極利益為 40 萬元。
若主管機關認定相關資料不完整,或不足以核算營業淨利,可改以營業收入、利潤率及違法運作量比值推估:
利潤率原則上以受有利益人的營業淨利除以營業收入計算;符合法規條件時,也可採財政部同業利潤標準等資料推估。
(二)積極利益與運作量無關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SOP)?請說明標準作業程序在環境管理的重要性,以及標準作業程序的要素與制定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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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SOP),是組織將特定工作或業務的目的、適用範圍、執行方式、責任分工、紀錄與檢核要求,以書面或其他明確形式標準化,使執行人員依一致程序辦理的作業規範。
本題重點在說明 SOP 的定義,並依序論述它在環境管理上的重要性、基本要素及制定步驟。題目未要求特定法條,以下以環境管理與組織管理的通用原則作答。
解題方法
可採「定義—重要性—要素—制定步驟」四段式作答:
- 先界定 SOP 是把工作流程標準化、文件化的管理工具。
- 再連結環境管理的特性,例如法規要求多、工作具技術性、污染與事故風險高,說明 SOP 如何提升一致性與可追溯性。
- 列出一份可執行、可查核的 SOP 應包含的內容。
- 最後按照「選定作業、分析現況、設計程序、審核核定、訓練執行、檢討修訂」說明制定流程。
標準作業程序在環境管理的重要性
- 確保作業一致性:明定每項工作的操作順序與標準,減少不同人員、單位或班次採取不同做法。
- 協助遵循法規與許可條件:將環境法規、排放標準、許可內容及內部管理要求轉化為具體作業步驟,降低違規風險。
- 預防污染與降低事故風險:明確規範設備操作、化學品管理、廢棄物處理及異常通報方式,降低污染、洩漏或設備故障發生的機會。
- 維持監測與紀錄品質:統一採樣、檢測、校正、資料登錄及保存方式,提升環境資料的正確性、可比較性與可追溯性。
- 明確責任並利於訓練:清楚界定執行、覆核及通報責任,使新進人員能依程序學習,主管也能據以督導。
- 支援稽核與持續改善:有文件和紀錄即可檢查程序是否落實;發現缺失或事故後,也能據以分析原因、修正流程。
標準作業程序的要素
一份完整 SOP 通常應包括:
- 文件識別資訊:名稱、文件編號、版本、制定與修訂日期、核准者。
- 目的與適用範圍:說明程序要達成的目標,以及適用的單位、人員、設備或作業。
- 權責分工:列明執行人、覆核人、核准人及異常通報對象。
- 名詞、依據與相關文件:必要的定義、法規要求、許可條件及相關表單或作業規範。
- 設備、材料與安全要求:所需設備、防護措施、校正要求,以及操作前的安全檢查。
- 作業流程與操作標準:依先後次序寫明工作步驟、控制條件、判定標準及注意事項;
第 三 題25 分
環境影響評估的書件包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以及「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等幾種類型,請說明它們的使用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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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環評)不同書件的程序階段與適用情境。判斷時先看案件處於哪個階段:新開發案的事前審查、通過後的計畫變更、開發前環境條件變化、開發中或營運後的追蹤,或是環評法施行前已開始的開發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7、11、16、16-1、18、28 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7、38、40、49 條。現行法已修正部分規定,作答仍以民國 10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依書件的功能,可分為四組:
- 新開發案事前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 已通過案件的變更: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變更內容對照表。
- 開發前或開發後的環境檢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 環評法施行前既有案件的補充處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
作答時須分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與變更內容對照表處理的是「計畫變更」;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處理的是「核准後延宕開發,環境現況已改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則是「開發中或完成後的追蹤監督」。
各類書件及使用時機
一、環境影響說明書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且開發行為依法應實施環評時,先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其內容包括開發計畫、環境現況、可能影響、環境保護對策及替代方案等。
環境影響說明書屬於第一階段環評的主要書件。主管機關審查後,若認為無重大影響之虞,可作成相應審查結論;若認為有重大影響之虞,則須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報告書通常簡稱「評估書」。環境影響說明書經審查認為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時,開發單位須依範疇界定結果及各方意見,編製評估書初稿;完成審查程序並依審查結論修正後,提出評估書供主管機關認可。
因此,環境影響說明書與環境影響報告書不是任選其一的兩種格式,而是分別對應不同審查階段:說明書是第一階段;評估書是進入第二階段後的深入評估書件。
三、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已通過的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審查結論,擬變更原申請內容,且依規定無須重新辦理環評時,原則上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
報告重點在比較變更前後內容,說明變更理由、對環境影響的差異,並檢討或修正環境保護對策。若變更觸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所定情形,例如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達一定門檻、降低環保設施處理等級或效率,或有加重環境影響之虞,則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評,不能以差異分析報告取代。
四、變更內容對照表
第 四 題25 分
移動性車輛是都會地區重要的污染來源,請問可以利用哪些手段進行移動性污染源的減量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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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移動性污染源是會移動並排放空氣污染物的來源,包含汽車、機車等道路車輛,也可涵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移動設備。都會區車輛排放的污染總量,可用下式掌握:
因此,減量管制可從兩個方向著手:一是降低活動量,例如減少車輛行駛里程、降低私人運具使用;二是降低單位活動的排放係數,例如採用較清潔車輛與燃料、維持污染防制設備效能。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當時主要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得對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第 36 條規定移動污染源須符合排放標準;第 37 條規定防制設備應維持有效運作;第 38 條規範特定情況下汽車怠速時間;第 39 條規範移動污染源用燃料的種類與成分;第 40 條授權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並採行移動污染源管制;第 42 條涉及汽車車型排氣審驗;第 44 條規定汽車排氣定期檢驗;第 45、46 條則涉及不定期檢驗、檢查與遙測等管理。
解題方法
本題是開放式申論題,可依「車輛進入市場前、使用期間、污染區域與交通需求」分層作答。這個架構能同時涵蓋法規管制、技術改善與都市交通政策,並避免只列出「加強檢驗」等單一手段。
移動性污染源的減量與管制手段
一、源頭管制:提升車輛與引擎的環保性能
- 訂定並逐步加嚴排放標準:針對不同車種、燃料與污染物,訂定新車及使用中車輛的排放標準;並可依空氣品質需求加嚴老舊車輛適用標準。
- 新車型排氣審驗與新車抽驗:車輛製造或進口後,在銷售或使用前進行車型排氣審驗,並對量產車抽驗,確保實際生產車輛符合標準。
- 防止排放控制失效:禁止安裝影響排放控制的減效裝置;對因設計或裝置不良而無法符合標準的車輛,要求製造者或進口商召回改正。
- 推動低污染車輛:鼓勵電動車、油電車及其他低排放車輛,並透過補助、稅費優惠、充電或補能設施建置,加速汰換高污染車輛。
二、燃料與設備管制:降低單位行駛排放
- 管制燃料品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9 條,規範供移動污染源使用的燃料種類與成分,降低燃燒排放的污染物。
- 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效能:要求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維持防制設備有效運作,不得任意拆除或改裝未經認證的設備,例如觸媒轉化器或柴油車濾煙設備。
- 推動清潔能源與車輛改造:配合車輛技術與基礎設施條件,推動使用較清潔的燃料、電動化或經認證的污染防制設備。
三、使用中檢驗與執法:找出並改善高污染車輛
- 定期檢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要求汽車定期接受排氣檢驗;不合格者須在期限內修復並複驗。
- 不定期檢驗與路邊稽查:依第 45 條於道路、車站、港區等地點檢驗或檢查,亦可通知有污染之虞的車輛至指定地點受檢。
- 目視、目測與遙測篩選:利用稽查人員判煙或遙測設備辨識高排放車輛,再通知車主改善或接受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