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環保行政 環境規劃與管理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方特考・三等・環保行政
試題代碼 環境規劃與管理

第 一 題25 分

試以國際法規之歐盟環保指令 RoHS 為例,說明該指令之要求,及其對我國企業之影響與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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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環境規範對產品設計與供應鏈的影響。回答時宜依序說明:RoHS 的目的與適用範圍、限用物質及濃度標準、業者合規義務,以及對我國企業的衝擊與因應措施。

以下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歐盟《2011/65/EU 指令》(RoHS 2),及 2015 年增列四種鄰苯二甲酸酯的《2015/863/EU 指令》。RoHS 2 已取代舊版《2002/95/EC 指令》;現行法規與豁免清單可能已有修正,實際出口須再確認產品上市時適用的版本與豁免期限。

解題方法

先界定 RoHS 是針對電機電子設備(EEE)中的有害物質使用加以限制,再交代限用物質與均質材料的濃度門檻;接著由「產品符合要求」延伸到「如何證明符合」,最後分析出口市場、成本、供應鏈與產品設計的影響。這樣可以同時回應題目所問的「指令要求」及「我國企業影響與因應」。

RoHS 指令的要求

目的與適用範圍

RoHS 是「危害物質限用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目的在降低電機電子設備中的特定有害物質,保護人體健康與環境,並促進廢電機電子設備的回收與妥善處理。

RoHS 2 適用於其規範範圍內的電機電子設備,涵蓋一般設備類別及其他納入範圍的產品;指令另設有特定排除範圍與個別用途豁免。因此,業者須先判定產品是否屬適用範圍,再確認是否有可適用的豁免,不能只依產品名稱概括判斷。

限用物質及濃度標準

民國 109 年適用的限用物質共十種:

限用物質均質材料中最高容許濃度
鉛(Pb)0.1%
汞(Hg)0.1%
六價鉻(Cr⁶⁺)0.1%
多溴聯苯(PBB)0.1%
多溴二苯醚(PBDE)0.1%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0.1%
鄰苯二甲酸丁苄酯(BBP)0.1%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0.1%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0.1%
鎘(Cd)0.01%

濃度門檻是以**均質材料(homogeneous material)**為計算基礎,不是將整台產品的重量合併計算。均質材料指不能以機械方式再分離成不同材料的單一材料;因此,產品中不同零組件、材料或表面塗層須分別判定。

上述百分比為重量比。例如,均質材料中鎘的重量百分比須不高於 0.01%;其他九種物質則各須不高於 0.1%。指令另對特定用途設有豁免,豁免適用範圍及期限須逐項確認。

符合性與文件要求

製造商須確保產品設計與製造符合限用物質要求,建立內部生產控制及產品符合性評估程序,備妥技術文件與符合性聲明,並依規定於成品加貼 CE 標誌。製造商通常須保存技術文件及符合性聲明,並維持量產產品持續符合要求。

供應鏈中的進口商與經銷商亦須履行相應的查核、追溯及文件保存責任。若產品或供應鏈資訊顯示不符合要求,業者須採取矯正措施,必要時停止供應或辦理回收。RoHS 的符合性證明不等於單靠一張檢測報告;業者須能以材料資料、供應商文件、風險評估、必要檢測及生產管制等資料,支持產品符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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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試說明本法所稱不良影響之虞者,係指開發行為有何種不良情形者?

又依同法第 8 條之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認定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繼續執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上述所指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係指何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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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法》所稱「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及「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法定判斷標準。前者是開發行為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判斷;後者則是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後,是否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及第 19 條。

解題方法

依題目兩段問法,分別對應施行細則第 4 條與第 19 條:先列出一般「不良影響之虞」的五類情形,再列出第一階段審查中「重大影響之虞」的判斷方式與具體情形。作答時應保留各款的法定要件,例如「顯著不利」、「環境品質標準或環境涵容能力」,避免只籠統寫成「對環境有影響」。

一、不良影響之虞: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情形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開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

  1. 引起公害現象:例如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或輻射污染。
  2. 危害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
  3. 破壞自然景觀或生態環境。
  4. 破壞社會、文化或經濟環境。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情形。

上述情形是判定開發行為是否落入環評制度的基本標準;實際上仍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及相關認定標準,判斷該開發行為是否屬應實施環評的類型及規模。

二、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的情形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符合下列任一方式,即屬本法第 8 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一)屬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

開發行為依本法第 5 條應實施環評,且屬施行細則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並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

(二)不屬附表二,或未達附表二所列規模,但經審查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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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試說明健康風險評估之目的為何?

另依《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所述,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應包括:危害確認、劑量效應評估、暴露量評估及風險特徵描述等四部分。請分別論述各項評估作業所應包括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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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健康風險評估是以系統化方法,估算特定危害性化學物質經由環境暴露後,對人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可能性與程度。它把「物質有何危害」、「多少劑量會造成何種效應」及「居民實際暴露多少」整合起來,作為環境影響評估、污染預防及風險管理的依據。

依《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評估分為危害確認、劑量效應評估、暴露量評估及風險特徵描述四部分。本題作答時,應依序說明每一步要回答的問題與評估內容。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規定為準;該規範修正日期為民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解題方法

採「危害是什麼 → 劑量與效應的關係 → 人體實際接觸多少 → 整合判斷風險」的順序作答。前兩項說明化學物質的毒性及其劑量效應依據,第三項估算居民暴露劑量,最後一項計算並描述整體風險。

各項評估作業內容

一、危害確認

確認開發行為涉及哪些危害性化學物質,以及它們如何釋放並進入環境。主要內容包括:

  • 確認危害性化學物質的種類。
  • 蒐集並確認其毒性資料,包括致癌性、致畸胎性、生殖毒性、生長發育毒性、致突變性及系統毒性。
  • 確認化學物質的釋放源、釋放途徑及釋放量。
  • 整理污染物由來源進入環境介質的可能路徑,作為後續暴露評估的基礎。

本步驟的重點是確認「有哪些物質及其危害」,並釐清污染物如何由污染源進入環境。

二、劑量效應評估

評估人體攝入或接觸不同劑量的化學物質時,可能產生何種健康效應,並選定量化風險所需的毒性參數。

  • **致癌性物質:**說明致癌斜率因子(slope factor,SF),用以估算終生暴露劑量與致癌風險的關係。
  • **非致癌性物質:**說明參考劑量(RfD)、基標劑量(BMD)或參考濃度(RfC),作為評估非致癌效應的基準。
  • 說明採用的毒性資料及參數來源,並交代參數所代表的效應類型與使用方式。

本步驟回答「多少劑量會造成何種效應」,不是估算居民實際接觸量。

三、暴露量評估

估算營運階段釋放的危害性化學物質,經擴散及傳輸後,居民透過各種環境介質與暴露途徑接觸或攝入的總劑量。評估內容包括:

  • 評估污染物在空氣、水、土壤等介質中的傳輸與分布。
  • 確認影響範圍內的暴露對象及其活動情形。
  • 確認各種暴露途徑,例如吸入、飲水、攝食受污染食物及皮膚接觸。
  • 蒐集或設定暴露頻率、暴露期間、接觸量、體重及平均時間等參數,估算不同途徑的暴露劑量,並整合為總暴露量。

常用的平均日劑量架構可表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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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為促使我國空氣品質管制與國際趨勢一致,並統一規定空氣污染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各項污染物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09 年 9 月 18 日修正《空氣品質標準》,試論述其修正重點及修正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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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9 年 9 月 18 日修正《空氣品質標準》的修正理由、污染物標準值變動,以及空氣污染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的達標判定方式。

法源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 條第 3 項及當時《空氣品質標準》第 2 條至第 4 條。判定的核心是依污染物特性採用相應的平均時間與統計方式,並以連續三年監測結果判定。

本題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空氣品質標準》於民國 113 年另有修正,作答仍依 109 年規定。

解題方法

依序說明「修正目的與原則 → 污染物標準值變動 → 達標判定方式」,即可完整涵蓋題目所問的修正重點與內容。作答時須分清楚兩件事:污染物的「標準值」是濃度門檻;第 4 條的「判定方法」則規定監測值如何整理、彙總並與門檻比較。

修正目的與原則

本次修正係參考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及國際空氣品質管制趨勢,並考量我國空氣品質現況、人體健康風險、污染源狀況及改善規劃,調整污染物標準並統一空氣污染防制區、總量管制區的達標判定方法。

修正方向包括:刪除總懸浮微粒(TSP)標準;調整 PM₁₀、SO₂、NO₂、鉛等標準;刪除 SO₂ 日平均值標準;並新增臭氧八小時標準的判定方式。

主要標準值修正

污染物民國 109 年修正內容
總懸浮微粒(TSP)刪除標準
PM₁₀ 日平均值由 125125 下修為 100 μg/m3100\ \mu g/m^3
PM₁₀ 年平均值由 6565 下修為 50 μg/m350\ \mu g/m^3
SO₂ 小時平均值由 0.250.25 下修為 0.075 ppm0.075\ ppm
SO₂ 年平均值由 0.030.03 下修為 0.02 ppm0.02\ ppm
SO₂ 日平均值刪除
NO₂ 小時平均值由 0.250.25 下修為 0.10 ppm0.10\ ppm
NO₂ 年平均值由 0.050.05 下修為 0.03 ppm0.03\ ppm
鉛(Pb)修正為三個月移動平均值 0.15 μg/m30.15\ \mu g/m^3

另 PM₂.₅、CO、O₃ 等污染物仍列於標準中;本次修正重點不在全面更動所有污染物的濃度值,而是針對前述項目調整標準並補足判定規則。109 年標準中,PM₂.₅ 為二十四小時值 35 μg/m335\ \mu g/m^3、年平均值 15 μg/m315\ \mu g/m^3;CO 八小時平均值為 9 ppm9\ ppm;O₃ 八小時平均值為 0.06 ppm0.06\ ppm。

達標判定方法

判定資料採用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的有效測值,主要依各污染物規定的統計值整理,計算連續三年結果後,與空氣品質標準比較。各站某污染物全年有效測值比率未達 75%75\% 者,該站該污染物測值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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