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三等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三等・環保行政
試題代碼 環保行政學

第 一 題25 分

2015 年聯合國宣布了「2030 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SDGs 包含 17 項核心目標,請說明上述永續發展目標之精神及其 17 項核心目標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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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國際環境治理典範移轉與「全球環境行政架構」的掌握能力。主要核心觀念包括:

  1. 2030 永續發展議程(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聯合國大會於 2015 年通過第 A/RES/70/1 號決議,銜接 2000–2015 年之「千禧年發展目標」(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MDGs),擴大為兼顧經濟、社會與環境三大維度的全球行動藍圖。
  2. **核心理念「不遺落任何人」(Leave No One Behind, LNOB)**與 5P 架構:人類(People)、地球(Planet)、繁榮(Prosperity)、和平(Peace)及夥伴關係(Partnership)。
  3. 17 項核心目標(Goals):具有不可分割性(Indivisible)、整合性(Integrated)與普遍性(Universality)。 (註:本題涉及國際規範與環境行政體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我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對應聯合國 SDGs 所頒布之官方標準架構與譯名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念+列舉型」申論題,作答策略採「體系綱要法」切入:

  1. 第一部分(核心精神):不可僅寫口號,應從「基本哲學(LNOB)」、「治理架構(5P 原則)」及「系統特性(整合、普遍、轉型變革)」三大面向切入,展現上位政策的理論深度。
  2. 第二部分(17 項核心目標定義):閱卷重點在於「目標名稱的準確度」與「核心定義的關鍵動詞/客體」。建議依官方編號(SDG 1 至 SDG 17)循序撰寫,每項以「中文官方名稱(英文簡稱)+ 核心定義摘要」呈現,文字精準俐落。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依據閱卷評分標準,提供試題結構配分分析:

  • 子題一「永續發展目標之精神」(約佔 10 分):
  • 若僅寫出「追求永續」,難以取得高分;必須精確指出「Leave No One Behind(不遺落任何人)」人權精神、跨世代正義,以及 People、Planet、Prosperity、Peace、Partnership(5P)五大支柱。
  • 子題二「17 項核心目標定義」(約佔 15 分):
  • 必須完整列舉 17 項,漏寫任何一項均會遭固定比例扣分。
  • 每項核心定義須寫出官方規範之實質意涵(如:SDG 12 之永續消費與生產模式、SDG 14 與 15 之水域/陸域生態保育),切忌僅寫目標名稱而未附定義。

解題技巧

  1. 記憶分組技巧(5P 歸類法):
  • People(社會民生:1~6):貧窮、飢餓、健康、教育、性別、水與衛生。
  • Prosperity(經濟繁榮:7~11):能源、就業成長、創新基建、減少不平等、永續城鄉。
  • Planet(環境生態:12~15):責任消費與生產、氣候行動、海洋生態、陸域生態。
  • Peace(制度正義:16):和平、正義與健全制度。
  • Partnership(全球合作:17):多元夥伴關係。
  1. 答題時間管理:17 項目標篇幅較大,每項定義以 1 至 2 行為限,抓出核心關鍵詞,避免前半段寫得過長而導致後半段時間不足。
  2. 常見失分陷阱:
  • 混淆 SDG 14(海洋)與 SDG 15(陸域)。
  • 遺漏 SDG 10(減少國家內部與國家間的不平等),誤以為與 SDG 1 重複。
  • 忽視英文全稱縮寫,作答時適度補充官方英文關鍵詞可強化專業度。

【答案】

一、永續發展目標(SDGs)之核心精神

聯合國於 2015 年通過《翻轉我們的世界:2030 永續發展議程》,其核心精神可歸納為三大主軸:

  1. 不遺落任何人(Leave No One Behind, LNOB): 奠基於人權與公平正義,強調發展成果應擴及所有人,特別聚焦於弱勢族群、脆弱社群與開發中國家,打破社會不平等。
  2. 五大支柱(5P 導向)之平衡推動:
  • 人民(People):致力於消除一切形式之貧窮與飢餓,確保所有人能在尊嚴與平等的條件下實現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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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請說明目前公告之底渣再利用處理程序和焚化再生粒料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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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12 年 8 月改制為環境部,法規之中央主管機關已修正為環境部,其核心管理邏輯與實質規範維持一致。

  1. 法源依據: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機關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有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之機關或配合其他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其再利用之管理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據此訂定「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2. 核心名詞定義:
  • 焚化底渣:指垃圾焚化廠燃燒後自爐床排放之殘渣,主要成分為不可燃物、玻璃、陶瓷、灰份與金屬等(不含袋濾集塵器收集之飛灰)。
  • 焚化再生粒料:焚化底渣經前處理、物理分選、水洗或熟化等再利用處理程序後,符合溶出標準與品質標準,可供工程或建材使用之再生材料。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考試「環保行政學」與「廢棄物處理法規」的標準實務題,作答應採取「法源依據 →\rightarrow 處理程序 →\rightarrow 品質管理 →\rightarrow 具體用途 →\rightarrow 地點限制」之架構,以展現考生兼具「法規掌握」與「工程實務」的完整認知:

  1. 處理程序部分:依公告規定,列出標準物理分選、洗滌與穩定化流程,說明各道工序在去除雜質、回收資源與降低環境風險的功能。
  2. 再生粒料用途部分:系統化歸納公告附表所列各項土木工程、道路鋪面、建材製品及公務工程之具體再利用管道,並補充其限制條件(避免二次污染之管制思維),使答題更具深度與說服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業科目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作答重點在於精準引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範條文,並條列完整作答,切勿與「飛灰穩定化物」混為一談。


解題技巧

  1. 程序記憶口訣:「篩、破、磁、渦、風、洗、熟」
  • 篩分、破碎、磁選(鐵金屬)、渦電流分選(非鐵金屬)、風選(輕質雜質)、水洗(脫鹽除氯)、熟化(重金屬碳酸化穩定)。
  1. 用途分類架構:
  • 填築類:基地與路堤填築。
  • 道路基底類: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
  • 配料/添加類: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瀝青混凝土。
  • 建材製品類:無筋水泥製品、高壓地磚、空心磚、紅磚。
  • 掩埋場用途:衛生掩埋場每日覆土及中間覆土。
  1. 高分陷阱與叮嚀:
  • 陷阱:底渣(Bottom Ash)與飛灰(Fly Ash)性質截然不同。飛灰屬有害事業廢棄物,需採固化或化學螯合掩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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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試述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何種違規情形,須依規定安裝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使放流水排放狀況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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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母法為《水污染防治法》第 31 條及第 35 條)中關於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連線顯示看板之管制體系。 解題核心在於區分「法定規模應設置對象」(依許可水量或特定製程門檻列管)與「重大違規強制裝設對象」。題目聚焦於後者,即主管機關為遏阻不法、防杜作弊,並透過「連線顯示看板(電子看板)」與「資訊傳輸上網公開」落實全民監督,針對特定惡意或重大違規情事所施加的強制管制手段。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修正管轄機關為「環境部」,但實質違規要件與公開機制仍維持相同架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規型申論題,作答應採取「法源定位 →\to 構成要件剖析 →\to 公開機制整合」之答題結構:

  1. 點出法源規範:引述《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及相關自動監測章節),指出除達公告規模之對象外,主管機關得對具特定重大違規情事者,通知限期完成監測(視)、連線傳輸及顯示看板之設置。
  2. 分項條列違規樣態:精確列出法定各項違規情形,特別注意「時間頻率(一年內)」、「違規次數(二次以上)」與「特定實質違規行為(繞流、稀釋、有害健康物質、大量排放、復工)」之法定要件。
  3. 呼應題目要求(公開機制):說明自動監測(視)設施係如何搭配「連線顯示看板(設置於廠外周界門口)」與「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平台」,達成放流水排放狀況即時對公眾公開之目的。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既定選項。以下將法規所定各項「重大違規情事」之法定構成要件與規範意旨逐一深入剖析:

  1. 一年內經主管機關查獲繞流排放二次以上者
  • 構成要件:時間限於「一年內」,次數達「二次以上」,行為該當「繞流排放」。
  • 法理意旨:繞流排放係惡意規避許可排放口或處理單元之重大不法行為。一年內查獲兩次,顯示該事業具備高度再犯性與故意違規傾向,故強制裝設水質水量自動監測及 CCTV 攝錄影設施,杜絕偷排暗管。
  1. 一年內經主管機關查獲未經許可稀釋廢(污)水二次以上者
  • 構成要件:時間限於「一年內」,次數達「二次以上」,行為該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進行稀釋排放」。
  • 法理意旨:未經許可注入未受污染水體稀釋放流水,實質污染總量並未削減,屬隱蔽性作假行為。屢次違規者須藉由獨立電子電度表、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與看板公開,確保處理設施如常運轉。
  1. 一年內經主管機關查獲排放廢(污)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二次以上者
  • 構成要件:時間限於「一年內」,次數達「二次以上」,違規標的為「有害健康物質」(如鉛、鎘、汞、砷、六價鉻、氰化物等重金屬及毒物)。
  • 法理意旨:有害健康物質具生物蓄積性與劇毒性,累犯超標對承受水體與人體健康造成重大威脅,必須要求其裝設特定項目監測器與公開看板,受即時監控。
  1. 大量排放廢(污)水,嚴重影響水體水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 構成要件:屬「結果導向」之重大公害事件,排放量龐大且致承受水域水質急遽惡化(如造成大範圍魚群暴斃、民生水源取水中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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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妥善審查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方式,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請說明目前該處理原則所述之多元污染源抵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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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實務與空氣污染管制工具的結合,核心在於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機制(Air Quality Offset)。

  • 法源與規範定位: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 5 月修正發布)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為準(現行法已隨環境部改制,修正為「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此原則係依據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職權訂定,規範開發單位在空氣品質未符合標準之防制區(或具特定管制需求區域)進行開發時,其新增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如 SOx\text{SO}_x、NOx\text{NO}_x、VOCs\text{VOCs}、PM2.5\text{PM}_{2.5} 等),必須透過多元污染源減量措施進行超額抵換。
  • 核心管制原理:
  1. 總量控制與實質減量:開發單位增量與外部減量之抵換比率原則為 1:1.21:1.2(即增量 1 單位,須抵換 1.2 單位減量),確保開發行為介入後,受體區域整體空污總量不增反減。
  2. 減量效益四大要件:抵換之減量信用必須具備「實質性」(Real)、「可量測性」(Measurable)、「外加性」(Additional)與「可驗證性」(Verifiable)。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行政規則措施列舉與政策說明」題型,作答切入點建議採行政學與環境管制的體系架構化輸出:

  1. 背景破題:簡述抵換原則之目的、適用對象污染物與超額抵換原則(1:1.21:1.2)。
  2. 本體分項說明:將該原則規定之「多元污染源抵換措施」依管制客體系統化分類為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逸散污染源及其他經認可措施四大範疇,並明確寫出各範疇具體推動項目。
  3. 機制配套作結:補充執行要件(如同一空品區原則、外加性檢視與環評承諾追蹤),展現高分答題之完整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之選項。答題重點在於完整列出法規明定之多元污染源類別與相應作為,不可僅籠統回答單一改善項目。


解題技巧

  1. 體系記憶口訣「固、移、逸、他」:
  • 固:既存固定源改善、設備防制、鍋爐汰換或改燃氣、關廠停業。
  • 移:老舊柴油車汰換、老舊機車汰換電動二輪車、車隊運具電動化。
  • 逸:農業剩餘資材(稻草)防制露天燃燒(益菌肥/破碎)、道路洗掃、營建工地防制。
  • 他:餐飲油煙防制、船舶使用岸電等其他專案。
  1. 常見陷阱防範:
  • 務必提及「外加性」原則:若該工廠或車輛本身已依法令強制期程必須改善者,不得重複計入抵換額度。
  • 記住關鍵抵換比率:增量與抵換量比率為 1:1.21:1.2,為環評審查委員把關之核心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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